内部管理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doc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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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公 司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二 、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三 、 采 购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四 、 成 本 管 理 办 法
五 、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六 、 存 货 管 理 制 度
七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八 、 低 值 易 耗 品 管 理
九 、 往 来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十 、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十 一 、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十 二 、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十 三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及 损 失 处 理 制 度
十四 、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十 五 、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制 度 规 定
十 六 、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十 七 、 财 务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一
为 了 规 范 公 司 财 务 行 为 , 加 强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和 经 济 核 算 。 根 据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 《 股 份 制 试 点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 结 合 公 司 具 体 情况 和 公 司 章 程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木 规 定 适 用 于 总 公 司 、 分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控 股 子 公 司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制 定 本单 位 的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 并 报 公 司 审 批 备 案 。
1 . 会 计 制 度
公 司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及 《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及 其 补 充 规 定 。
2 . 会 计 年 度
采 用 公 历 年 制 , 自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为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记 账 本 位 币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4 . 记 账 基 础 和 计 价 原 则
会 计 核 算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计 帐 基 础 , 以 历 史 成 本 为 计 价 原 则 ;
各 项 资 产 除 按 规 定以 评 估 价 值 计 价 外 , 均 以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5. 外 币 业 务 的 核 算
公 司 发 生 外 币 业 务 时 , 按 当 月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基 准 汇
率 折 合 为 记 帐 木 位币 记 账 。 外 币 账 户 的 外 币 余 额 期 末 时 按 照 期 末 汇
率 折 合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按 照 期 末 汇 率折 合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与 账 面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 作 为 汇 兑 损 益 , 计 入 当 期损 益 ; 属 于
筹 建 期 间 的 , 计 入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属 于 与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借 款
产 生 的汇 兑 损 益 , 按 照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原 则 进 行 处 理 。
6 .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以 持 有 时 间 短 ( 一 般 是 指 从 购 买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到 期 ) , 流 动 性
强 ,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金 额 现 金 ,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作 为 确 定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标 准 。
7 . 短 期 投 资 核 算 方 法
短 期 投 资 , 是 指 能 够 随 时 变 现 并 且 持 有 时 间 不 准 备 超 过 1 年 ( 含
1 年 ) 的 投 资 包括 股 票 、 债 券 、 基 金 等 。 短 期 投 资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核
算 :
(1) 短 期 投 资 在 取 得 时 按 照 投 资 成 本 计 量 。 短 期 投 资 取 得 时 的 投
资 成 本 按 以 下 方 法 礁定 :
. 以 现 金 购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价 款 , 包 括 税 金 、
手 续 费 等 相 关 费用 。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 利 、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取 的 债 券 利 息 单 独 核 算 , 不 构 成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
.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 按 投 资 各 方 确 认 的 价 值 ,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
.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 按 投 资 各 方 确 认 的 价 值 ,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
. 接 受 债 务 人 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抵 偿 债 务 方 式 取 得 的 短 期 投 资 , 或
以 应 收 债 权 换 入 的短 期 投 资 , 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
以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换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费 ,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
(2 ) 短 期 投 资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息 , 于 实 际 收 到 时 一 , 冲 减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3) 处 置 短 期 投 资 时 , 将 短 期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实 际
取 得 价 款 的 差 额 , 作 为 当 期 投资 损 益 。
(4 )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原 则 : 根 据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决 议 , 期 末 对 短期 投 资 按 成 本 与 市 价 孰 低 计 量 , 对 市 价 低 于 成 本
的 差 额 , 计 提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
8 . 坏 账 损 失 的 核 算 方 法
(1) 坏 账 的 确 认 标 准 为 , 因 债 务 人 破 产 或 者 死 亡 , 以 其 破 产 财 产
或 者 遗 产 清 偿 后 仍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或 者 因 债 务 人 逾 期 未 履 行
其 偿 债 义 务 且 有 明 显 特 征 表 明 无 法 收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2) 计 提 坏 帐 准 备 的 范 围 : 公 司 的 应 收 款 项 ( 包 括 应 收 帐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 均 计 提坏 帐 准 备 。
(3) 坏 账 损 失 的 核 算 方 法 为 备 抵 法 。
(4 )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原 则 : 根 据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决 议 , 期 末 对 短期 投 资 按 成 本 与 市 价 孰 低 计 量 , 对 市 价 低 于 成 本
的 差 额 , 计 提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比 例 为 : 1 年 以 内 计 提 3% ; 1-2 年 的 计 提 5% ; 2-
3 年 的 计 提 10 % ;3-5 年 的 计 提 15% ; 5 年 以 上 的 计 提 80%
9 . 存 货 核 算 方 法
(1) 存 货 分 为 库 存 材 料 、 库 存 商 品 、 开 发 成 本 、 开 发 产 品 、 工 程
施 工 、 周 转 材 料 、出 租 开 发 产 品 及 低 值 易 耗 品 。
(2 ) 各 类 存 货 的 购 入 与 入 库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发 出 材 料 及 领 用
库 存 商 品 时 按 先 进 先出 法 计 算 确 定 ; 工 程 施 工 、 开 发 产 品 转 出 按 个
别 计 一 价 法 结 转 ; 周 转 材 料 领 用 时 按 3 年 摊 销 ;低 值 易 耗 品 领 用 时 按
一 次 摊 销 法 摊 销 。
(3) 本 公 司 的 存 货 盘 存 制 度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 , 并 在 年 末 对 存 货 进
行 全 面 盘 点 , 盘 盈 、盘 亏 结 果 , 在 期 末 结 账 前 处 理 完 毕 , 冲 减 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经 授 权 批 准 后 的 差 额 作 相 应处 理 。
( 4 ) 开 发 利 用 土 地 的 核 算 方 法 , 购 入 或 以 支 付 土 地 出 让 金 方
式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在尚 未 开 发 或 建 造 自 用 项 目 前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核
算 , 并 按 受 益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 待 开 发 商 品时 ,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开 发 成 本 ; 利 用 土 地 建 造 的 自 用 等 项 目 时 , 将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在 建 工 程 成 本 。
(5)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费 用 的 核 算 方 法 , 均 按 照 决 算 值 计 入 工 程 成 本 。
(6) 出 租 开 发 产 品 按 预 计 15 年 使 用 年 限 平 均 摊 销 。
( 7 )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原 则 : 由 于 存 货 遭 受 毁 损 , 全 部 或 部 分 陈
旧 过 时 和 销 售 价 格 低 于成 木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存 货 成 木 不 可 收 回 的 部 分 ,
期 末 采 用 成 木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价 原则 , 按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的 成 本
高 于 一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提 取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10 . 维 修 基 金 的 核 算 方 法
维 修 基 金 由 购 房 者 按 购 房 款 2% 的 比 例 缴 交 , 由 市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物 业 管 理 机 构代 管 , 在 银 行 专 户 存 储 , 专 款 专 用 , 用 于 住 宅 原 体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保 修 期 满后 的 维 修 、 养 护 、 更 新 。
11 .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核 算 方 法
质 量 保 证 金 按 照 工 程 造 价 的 5%-10 % 提 取 。 于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期 结
束 后 , 根 据 工 程质 量 情 况 结 算 。
12. 借 款 利 息 及 有 关 费 用 的 核 算 方 法
公 司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借 入 资 金 所 发 生 的 利 息 及 有 关 费 用 , 在
开 发 产 品 销 售 之前 , 计 入 开 发 成 本 或 开 发 产 品 成 本 。
13 . 长 期 投 资 核 算 方 法
(1)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取 得 时 按 照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入 账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
. 以 现 金 购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价 款 ( 包 括
支 付 的 税 金 、 手 续 费等 相 关 费 用 )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利 ,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减 去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 利 后 的 差 额 ,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本 。
. 接 受 债 务 人 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抵 偿 债 务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或 以 应 收 债 权 换
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 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本 。
以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换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相 关 税 费 ,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木 。
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分 别 采 用 成 本 法 或 权 益 法 核 算 。 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本 总 额 20% 以 下 , 或 虽 占 20% 或 20% 以 上 , 但 不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
本 总 额 20% 或 20% 以 上 , 或 虽 投 资 不 足 20 % 但 具 有 重大 影 响 的 ,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 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 本 总 额 50% ( 不 含
50 % )以 上 的 ,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 并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
(2 ) 长 期 债 权 投 资
在 取 得 时 按 实 际 成 本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减 去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未 到 期 债 券 利 息 和 计 入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的 相 关 税 费 , 与 债 券 面 值 之 间 的差 额 作 为 债 券 溢 价 或 折 价 ,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于 确 认 相 关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时 , 采 用 直 线 法摊 销 。
(3)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原 则 : 公 司 期 末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由 于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或 经 营 状况 恶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 并 且 这 种 降 低 的 价 值 在 可 预 计的 未 来 期 间 内 不 可 能 恢 复 时 ,
按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长 期 投资 减 值 准 备 。
14. 固 定 资 产 计 价 和 折 旧 方 法
(1)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 提 供 劳 务 、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 使 用 年 限超 过 一 年 , 单 位 价 值 较 高 的 有 形 资 产 。
(2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平 均 年 限 法 计 算 , 并 按 分 类 折 旧 率 计 提
折 旧 , 预 计 残 值 率为 3%-5%.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年 限 及 折 旧 率 如 下 :
类 别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 年 ) 年 折 旧 率 ( % )
房 屋 及 建筑物 35-15
构 筑 物 及 其 他 辅 助 设 施 ( 管 道 沟 槽 ) 28-15
机 器 设 备 8-5
运 输 设 备 6 、
电 子 设 备 及 其 他 8-5
(3)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原 则 : 期 末 或 者 年 度 终 了 如 果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于 市 价 持 续下 跌 或 技 术 陈 旧 、 损 坏 、 长 期 闲 置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 按 一 可 收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固 定 资 产 按 单 项 资 产 计 提 固 定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4 ) 年 末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盘 点 , 盘 盈 、 盘 亏 结 果 , 在 期 末
结 账 前 处 理 完 毕 , 冲 减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经 授 权 批 准 后 的 差 额 作 相
应 处 理 。
15 . 在 建 工 程 核 算 方 法
(1 ) 在 建 工 程 以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
(2) 所 建 造 的 资 产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 按 工 程 竣 工 决 算 或
根 据 工 程 预 算 、 造 价或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估 价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
(3) 因 在 建 工 程 借 款 产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在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计 入 工 程 成本 , 之 后 计 入 当 期 财 务 费 用 。
(4 )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原 则 : 期 末 对 有 证 据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的 减 值 , 如 长 期 停建 并 且 预 计 在 三 年 内 不 会 重 新 开 工 的 在 建 工
程 , 按 照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帐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提 减 值 准 备 。
16 . 借 款 费 用 核 算 方 法
(1) 借 款 费 用 是 指 因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利 息 、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和 辅
助 费 用 ( 包 括 手 续费 等 ) , 以 及 因 外 币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
(2 ) 当 同 时 满 足 ①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 ②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
③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这 三 个
条 件 的 , 在 所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使 用 状 态 前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予 以 资 木 化 。
(3) 资 本 化 率 的 确 定 原 则 为 : 企 业 为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只 借 入 一 笔 专
门 借 款 , 资 本 化 率为 该 项 借 款 的 利 率 ; 企 业 为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借 入 一
笔 以 上 的 专 门 借 款 , 资 本 化 率 为 这 些借 款 的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
(4 ) 资 本 化 金 额 以 至 当 期 末 止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累 计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与 资 木 化 率 相 乘 计算 。
17 . 无 形 资 产 计 价 和 摊 销 方 法
(1) 无 形 资 产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量 , 自 取 得 当 月 起 在 受 益 期
限 内 分 期 平 均 摊销 , 计 入 损 益 。 无 形 资 产 在 确 认 后 发 生 的 支 出 , 应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2 )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原 则 : 期 末 对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帐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量 , 对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帐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18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方 法
(1)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形 成 时 发 生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2 ) 开 办 费 支 出 , 在 开 始 生 产 经 营 当 月 起 一 次 计 入 开 始 生 产 经
营 当 期 的 损 益 。
(3 )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在 租 赁 期 限 与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孰 短 的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
(4 ) 其 他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在 受 益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19 .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 l ) 商 品 销 售 : 在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买 方 , 公 司 不 再 对 该 商品 实 施 继 续 管 理 权 和 实 际 控 制 权 , 相 关 的 收
入 已 经 收 到 或 取 得 了 收 款 的 证 据 , 并 且 与销 售 该 商 品 有 关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的 计 量 时 ,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的 实 现 。
(2 ) 提 供 劳 务 :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相 关 的 劳 务 收 入 。 并 以
劳 务 合 同 的 总 收 入 、劳 务 的 完 成 程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价 款 能 够 流 入 , 已 经 发 生 的 成 本 和 完成 劳 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的 计 量 为 前 提 。 如 提 供 的 劳 务 合 同 在 同 一 年 度 内 开 始并 完 成 的 ,
在 劳 务 已 经 提 供 、 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价 款 的 证 据 时 , 确 认 劳 务 收
入 。
(3)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 利 息 收 入 , 按 使 用 现 金 的 时 间 和 适 用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 他 人 使用 本 公 司 非 现 金 资 产 , 发 生 的 使 用 费 收 入 按 有 关
合 同 、 协 议 规 定 的 收 费 时 间 和 方 法 计算 确 定 。 上 述 收 入 的 确 定 并 应
同 时 满 足 : ①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公 司 ; ②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的 计 量 。
(4 ) 建 筑 施 工 收 入
以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程 进 度 或 工 程 阶 段 , 并 经 建 设 方 签 证 后 确
认 收 入 。
当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时 , 按 完 工 百 分 比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确 认 各 月 收 入和 费 用 。
完 工 百 分 比 的 确 认 方 法 为 累 计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占 合 同 预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
(5)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
比 照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法 。
20 . 所 得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采 用 应 付 税 款 法 。
21 .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准 和 编 制 方 法
(1)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范 围 的 确 定 原 则
将 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 本 总 额 50% ( 不 含 50% ) 以 上
或 虽 不 足 50 % 以上 但 能 够 实 质 控 制 的 子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范 围 ,
(2) 合 并 时 对 子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统 一 按 母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
(3) 合 并 时 与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重 大 交 易 、 资 金 往 来 等 均 已 在 合 并 报
表 时 予 以 抵 销 。
(4 )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的 数 额 根 据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数 额 减 去 本 公 司 所 拥有 的 数 额 计 算 确 定 。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的 数 额 根 据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木 年 度 实 现 的 损 益 扣除 本 公 司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数 额
计 算 确 定 。
三 、 税 项
1. 增 值 税 :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 适 用 税 率 6%,17% 。
2. 营 业 税 :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 商 品 房 销 售 收 入 、 娱 乐 业 收 入 、 租
赁 收 入 、 柜 台 收 入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 , 适 用
税 率 3%-20%.
3.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按 应 缴 增 值 税 及 营 业 税 税 额 之 7 % 、 5 % 计
缴 。4. 教 育 费 附 加 : 按 应 缴 增 值 税 及 营 业 税 税 额 之 3% 计 缴 。
5.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 舞 厅 收 入 执 行 《 关 十 开 征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的 通 告 》 适 用 费 率3 % 。
6. 房 产 税 : 按 房 屋 租 赁 收 入 之 12% 计 缴 , 按 房 屋 原 值 减 征 30% 后
的 % 计 缴 。7. 所 得 税 : 经 营 所 得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行 条 例 》 , 税 率 33 % 。
根 据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新 政 办 函 【 2002]42 号 文 批 准 ,
同 意 新 疆 城 建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在 2001 年 到 2010 年 期 间 , 减 按 巧 %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四 ) 应 当 科 学 、 合 理 , 便 于 操 作 和 执 行 。( 五 ) 应 当 定 期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和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公 司 管 理 的需 要 ,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的 要 求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
本 制 度 适 应 总 公 司 、, 。 股 子 公 。 。 照 执 、 。1, 公 司 制 定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一 ) 应 当 执 行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 二 ) 应 当 体 现 木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 业 务 管 理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
( 三 ) 应 当 全 面 规 范 木 单 位 的 各 项 会 计 一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会 计
基 础 , 保 证 会 计 工 作 的有 序 进 行 。
( 四 ) 应 当 科 学 、 合 理 , 便 于 操 作 和 执 行 。
( 五 ) 应 当 定 期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
( 六 ) 应 当 根 据 管 理 需 要 和 执 行 中 的 问 题 不 断 完 善 。
2 、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体 系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单 位 领 导 人 、 总 会 计 师、 会 计 部 门 及 其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的 职 责 、 权 限 ;会 计 部 门 与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的
关 系 : 会计 核 算 的 组 织 形 式 等 。
3. 会 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会 计 人 员 的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 备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标 准 ; 各 会计 工 作 岗 位 的 人 员 和 具 体 分 工 ;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轮
换 办 法 ; 对 各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的 考 核 办法 。
4 、 帐 务 处 理 程 序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会 计 科 目 及 其 明 细 科 目 的 设 置 和 使 用 ; 会 计 凭
证 的 格 式 、 审 核 要求 和 传
递 程 序 ;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 会 计 帐 簿 的 设 置 ;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的 种
类 和 要 求 ; 单 位会 计 指 标 体 系 。
5 、 内 部 牵 制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内 部 牵 制 制 度 的 原 则 ; 组 织 分 工 ; 出 纳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限 制 条 件 ;有 关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6. 稽 核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稽 核 工 作 的 组 织 形 式 和 具 体 分 工 ; 稽 核 工 作 的
职 责 、 权 限 ; 审 核会 计 凭 证 和 复 核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的 方 法 。
7 、 原 始 记 录 管 理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原 始 记 录 的 内 容 和 填 制 方 法 ; 原 始 记 录 的 格 式 ;
原 始 记 录 的 审 核 ;原 始 记 录 填 制 人 的 责 任 ; 原 始 记 录 签 署 ; 传 递 、
汇 集 要 求 。
8、 一 定 额 管 理 制 度 ~
主 要 内 洁 拒 女 乱 一 定 额 管 理 的 范 围 。 制 定 和 修 订 定 部 拍 勺 依 据
二 程 序 私 方 法 卜 定 澎 卜、 迫 业 如 升 书 翻 裤 夸 按 和 奖 惩 为 程 痔 。
9, 财 产 清 查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财 产 清 查 的 范 围 ; 财 产 清 查 的 组 织 ; 时 产 清 查
的 期 限 和 方 法 ;对 财 产 清 查 中 发 现 问 题 的 处 理 办 法 ; 对 财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奖 惩 办 法 。
to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人 员 和 审 批 权 限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程 序 ; 财 务 收 支 审批 人 员 的 责 任 。
11 、 成 本 核 算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成 本 核 算 的 对 象 ; 成 本 核 算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成
本 、 分 析 等 。12 、 财 务 会 计 分 析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财 务 会 计 分 析 的 主 要 内 容 ; 财 务 会 计 分 析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组 织 程 序 ;财 务 会 计 分 析 的 具 体 方 法 ; 财 务 会 计 分 析 报 告
的 编 写 要 求 等 。
采 购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一 、 目 的 :
采 购 计 划 的 订 立 与 审 批 控 制 要 符 合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计 划 , 采 购 计划
的 能 纳 入 公 司 整 体 运 作 计 划 , 有 利 于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 有 利 于 公 司整
体 资 金 动 作 计 划 。
二 、 适 用 范 围 :
适 用 于 总 公 司 、 分 公 司 , 子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参 照 执 行 。三 、 采
购 计 划 的 订 立 、 审 批 、 采 购 :
( 1 ) 各 分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计 划 、 客 户 订 单 、 对 市场
的 预 测 、 耗 用 定 额 、 上 年 度 相 关 数 据 等 , 制 定 原 辅 料等 各 项 存 货 耗
用 计 划 ( 分 月 反 映 ) , 制 定 采 购 计 划 ; 各 分公 司 根 据 各 自 的 各 项 存
货 耗 用 计 划 , 结 合 库 存 情 况 的 分析 制 定 各 项 存 货 年 度 需 求 计 划 ( 分
月 反 映 ) ( 含 劳 务 耗 用计 划 ) 并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 。
( 2 ) 经 公 司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 依 照 “ 预 算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程 序 ”
的 控 制 流 程 报 公 司 管 理 层 决 策 审 批 , 公 司 总 经 理 享 有 年度 采 购 计
划 的 审 批 权 限 。
( 3 ) 经 审 批 的 需 求 计 划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汇 总 , 并 据 此 编 制 年 度采
购 计 划 。
( 4 ) 各 采 购 部 门 按 月 编 制 实 际 采 购 额 与 计 划 差 异 报 告 , 分 析
差 异 原 因 。 对 于 超 过 标 准 的 差 异 , 应 及 时 更 新 采 购 计 划 ,并 按 上
述 序 重 新 审 批 。
( 5 ) 月 采 购 计 划 经 财 务 部 复 核 , ( 与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 资 金 计 划
比 较 ) 符 合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的 , 由 财 务 签 署 意 见 确 认 , 并由 不 得 各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批 准 采 购 。
( 6 ) 采 购 金 额 超 出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的 , 由 财 务 部 签 署 说 明 意 见 ,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 确 认 并 说 明 原 因 后 , 报 请 总 经 理 批 准 。
四 、 购 买 大 宗 材 料 过 程 控 制 :
( 1 ) 保 证 所 有 大 宗 、 重 要 原 物 料 的 采 购 都 有 合 同 保 障 。 合 同的
形 式 、 内 容 符 合 《 合 同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合 同 的制 订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关 于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的 要 求 。 财 务 部 门对 采 购 价 格 进 行 复 核 , 并
在 合 同 评 审 单 上 签 署 意 见 。
(2 ) 大 宗 原 物 料 物 资 的 请 购 审 批 程 序 : A 、 须 由 有 请 购 权 的部
门 结 合 物 资 需 求 分 析 提 出 请 购 申 请 。 B 、 请 购 计 划 必须 按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来 制 定 , 在 请 购 计 划 中 应 详 细 注 明 所购 物 资 的 月 计 划 生 产 耗 用 量 、
现 有 库 存 量 及 请 购 量 , 交说 明 质 量 标 准 。 C 、 原 料 物 资 耗 用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对 请 购计 划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核 。 D 、 仓 储 部 门 的 物 资 管 理 人 员根
据 库 存 数 量 明 细 账 , 审 查 请 购 物 资 品 种 、 数 量 的 合 理性 , 并 签 署 仓
储 部 门 的 意 见 。 E 、 财 务 地 请 购 金 额 估 算的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查 , 并 签 署
意 见 。 总 会 计 师 和 总 经 理 分别 根 据 其 审 批 权 限 , 对 请 购 计 划 进 行 分
级 审 批 、 签 字 。
( 3 ) 经 审 批 符 合 公 司 规 定 的 请 购 申 请 , 物 资 使 用 部 门 选 择 经供
应 商 评 审 小 组 评 比 最 合 适 的 供 应 商 , 并 订 立 采 购 合 同 。合 同 签 定 后 ,
采 购 部 门 根 据 采 购 合 同 与 请 购 计 划 发 出 采购 定 单 , 组 织 所 购 货 物 的
运 输 与 交 接 , 并 转 入 “ 外 购 存货 的 验 收 入 库 控 制 ” 流 程 。
( 4 ) 财 务 部 及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财 务 科 对 所 购 物 资 在 付 款 时 做
扣 恰 当 的 质 量 保 金 做 负 债 处 理 。
五 、 一 般 存 货 采 购 过 程 控 制 :
( 1 ) 使 用 部 门 根 据 预 算 、 实 际 需 求 等 , 提 出 采 购 申 请 , 填 写请
购 单 , 详 细 列 明 物 资 种 类 、 用 途 、 采 购 数 量 、 质 量 要求 、 领 用 时 间
等 , 并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
( 2 ) 经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的 请 购 单 , 应 根 据 采 购 金 额 大
小 和 审 批 权 限 分 别 报 请 总 会 计 师 、 主 管 生 产 的 付 总 经 理中 , 总 经
理 审 批 。
(3 ) 经 批 准 的 请 购 单 , 应 交 由 有 权 限 的 部 门 采 购 。
( 4 ) 采 购 部 门 到 公 司 认 可 的 供 应 商 处 购 买 相 关 备 品 、 备 件 、临
时 性 物 资 , 并 转 入 “ 外 购 存 货 的 验 收 入 库 控 制 ” 流 程 。六 、 工 程 物 资 、
机 械 设 备 物 资 采 购 :
( 1 )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前 设 备 材 料 科 和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从 合 同 预 算科
收 到 工 程 工 料 预 算 作 为 物 资 计划 的 依 据 。
( 2 ) 项 目 经 理 部 材 料 员 施 工 员 会 同 根 据 组 织 设 计 、 工 程 工 料预
算 及 施 工 进 度 要 求 , 每 月 月 底 编 制 下 一 个 月 《 月 份 申
请 物 资 计 划 表 》 , 经 项 目 经 理 批 准 后 上 报 设 备 材 料 科 和 转至 项 目
部 材 料 员 。
( 3 ) 设 备 材 料 科 采 购 人 员 编 制 A 类 《 物 资 采 购 计 划 》 , 项 目 部
材 料 员 编 制 B 类 《 物 资 采 购 计 划 》 报 设 备 材 料 科 长 审 核 ,经 公 司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 分 别 进 行 采 购 。
( 4 ) A 类 物 资 采 购 合 同 经 设 备 材 料 科 长 审 核 后 盖 章 生 效 , B类
经 项 目 经 理 审 批 签 字 后 生 效 。 转 入 “ 支 出 审 批 程 序 ” 。
( 5 ) 采 购 人 员 根 据 项 目 经 理 部 因 工 程 变 更 或 突 发 事 故 紧 急 需要
物 资 的 要 求 , 对 物 资 分 承 包 方 的 资 质 证 明 、 厂 家 信 誉和 其 他 用 户 对
该 产 品 的 使 用 效 果 确 认 , 提 出 《 紧 急 采 购物 资 报 告 》 , 写 明 所 购 物
资 的 名 称 、 数 量 、 工 程 名 称 及 物资 使 用 部 位 等 项 上 报 设 备 材 料 科 科
长 批 准 后 采 购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1、 目 的 : 为 了 加 强 实 物 资 产 的 管 理 , 防 止 资 产 流 失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2 、 适 用 范 围 : 投 资 公 司 及 各 分 子 公 司
一 、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 新 建 、 更 新 改 造 预 算
1 、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置 、 新 建 、 更 新 改 造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 各 公 司 根
据 新 年 度 的 经 营 目 标 和 生 产 任 务 , 由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 经 营 部 门 和 财
务部 门 进 行 所 需 资 金 预 测 以 及 购 建 后 的 收 益 预 测 , 编 制 固 定 资 产 购
买 、新 建 、 更 新 、 改 造 预 算 , 作 为 年 度 资 本 性 支 出 预 算 的 组 成 部 分 ,
在 经本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报 集 团 公 司 批 准 , 报 送 资 料 中 同 时 须 附
详 细 说明 的 各 种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量 以 及 收 益 测 算 。 经 集 团 公 司 同 意 后 ,
由 各 公司 财 务 及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监 控 执 行 。 对 于 30 万 以 上 的 新 建 、 更
新 、 改 造项 目 的 须 由 相 关 公 司 做 工 程 质 量 监 理 。
2 、 若 事 先 未 纳 入 年 度 固 定 资 产 购 建 ( 含 车 辆 购 置 ) 、 新 建 、
更 新 、改 造 预 算 的 , 但 根 据 生 产 需 要 又 必 须 购 建 、 更 改 的 固 定 资 产
项 目 , 必 须编 制 追 加 计 划 及 详 细 列 明 追 加 原 因 、 可 行 性 方 案 , 同 时
附 详 细 的 申 请 报告 、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量 及 收 益 测 算 报 集 团 公 司 , 由 经
营 管 理 部 和 财 务 部 审核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二 、 固 定 资 产 购 建 手 续
1, 总 公 司 各 部 门 需 购 置 固 定 资 产 , 应 由 资 产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报 经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 财 务 部 门 审 核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方 可 购 置 。
2 、 经 过 批 准 购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一 般 应 签 订 经 济 合 同 。
3 、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 新 建 、 更 新 、 改 造 应 在 使 用 部 门 、 资 产 管
理 部「 」 及 财 务 部 门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认 可 并 进 行 市 场 行 情 调 查 , 进 行
价 格 、 性 能的 咨 询 比 较 ,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才 能 签 订 合 同 。
4 、 重 要 的 经 济 合 同 须 由 律 师 、 财 务 总 监 等 会 签 。
5 、 经 济 合 同 均 应 以 一 份 交 财 务 部 据 以 办 理 价 款 结 算 和 监 督 合
同的 执 行 。
6、 财 务 部 对 送 交 的 经 济 合 同 应 检 查 其 有 效 性 并 据 以 妥 善 保 管 。
7 、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后 , 财 务 部 办 理 价 款 结 算 时 应 和 合 同 实 际 的
应付 价 款 比 照 , 超 额 部 分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拒 付 。
三 、 固 定 资 产 的 验 收 及 结 算
1 、 固 定 资 产 购 建 完 成 后 ,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 使 用 部 门 验 收 , 并
填 制 验 收 报 告 。
2 、 财 务 部 应 检 查 验 收 报 告 及 入 库 单 有 效 性 , 并 和 相 关 合 同 对
照 ,若 核 对 不 符 , 财 务 部 可 拒 付 。 经 核 对 无 误 后 ,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帐
簿 ,同 时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进 行 登 记 。
四 、 固 定 资 产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1 、 各 公 司 应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保 管 、 使 用 责 任 制 , 即 管 理 、 使 用 部
「 ] 共 同 负 责 , 包 括 资 产 安 全 、 保 养 、 维 护 、 大 修 、 报 废 等 事 项 。
2 、 各 使 用 部 门 领 用 固 定 资 产 须 经 由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向资
产 管 理 部 门 领 取 , 并 填 制 出 库 单 转 交 财 务 。
3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每 月 编 制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情 况 汇 总 表 交 财 务 ,
财务 部 门 将 该 汇 总 表 与 转 来 的 资 产 出 库 单 进 行 核 对 , 据 此 提 折 旧 。
4 、 停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由 使 用 部 门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停 用 单 交 财 务
部及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据 此 登 记 卡 片 , 财 务 部 据 此 停 提
折 旧 。
五 、 固 定 资 产 有 偿 调 拨
集 团 公 司 及 各 公 司 之 间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内 部 转 移 实 行 有 偿 调 拨 ,
以此 加 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和 核 算 。 涉 及 调 拨 业 务 应 填 制 “ 固 定 资 产 转 移
调 拨单 ” 后 方 可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调 拨 双 方 财 务 部 根 据 调 拨 单 作 相 应 的
帐 务 处理 。
六 、 固 定 资 产 报 损 、 变 价 处 理
1、 固 定 资 产 正 常 报 废 自 行 处 理 。
2 、 固 定 资 产 的 非 正 常 报 废 、 报 损 盘 亏 及 变 价 出 售 的 程 序 严 格
按‘ 财 务 审 批 权 限 ”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七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及 核 算
增 加 固 定 资 产 时 , 投 资 者 投 入 , 购 入 的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以 及 盘 赢
的 固定 资 产 和 评 估 确 认 的 价 值 由 承 办 单 位 填 制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单 , 经
企 管 部 、财 务 部 审 核 直 接 增 加 固 定 资 产 , 其 余 方 式 增 加 的 固 定 资 产
都 必 须 通 过 在建 工 程 核 算 , 办 理 验 收 交 付 使 用 手 续 。
1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 再 峻 工 后 根 据 施 工 验 收 单 位 所
列 固定 资 产 项 目 和 工 程 造 价 明 细 表 , 由 工 程 管 理 或 归 口 单 位 负 责 填
写 工 程设 备 交 接 验 收 单 及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明 细表 组 织 各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接
受 使 用 单 位 共 同 验 收 逐 项 点 清 , 确 认 实 物 与交 付 使 用 明 细 表 相 符 无
误 并 验 收 合 格 , 各 方 签 字 后 以 入 转 帐 。
2 新 增 机 器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时 , 要 及 时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单 , 生
产 部门 签 字 造 册 , 增 加 固 定 资 产 。
3 固 定 资 产 单 位 价 值 2 万 元 以 上 的 更 新 、 新 增 都 要 纳 入 公 司 项 目
计 划上 报 , 批 准 后 予 以 执 行 。
八 、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及 折 旧 年 限 , 视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 并 报 请 批 准 。
一 经确 定 ,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一 律 采 用 直 线 法 计 提 , 并
按 月 登记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帐 。 固 定 资 产 计 价 原 则 如 下 :
1 、 购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按 照 买 价 加 上 支 付 的 运 杂 费 , 保 险 费 、 包
装 费 、安 装 成 本 和 税 金 。
2 、 自 行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 按 建 造 过 程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全 部 支 出
为 原 价 。3 、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转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评 估 确 认 或 合 同 协 议
确 定 的 价 值 计帐 。
4,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租 赁 的 协 议 确 定 设 备 价 款 , 运 输 费 、
途 中 保
险 费 、 安 装 调 试 费 等 支 出 计 价 。
5 、 在 原 有 固 定 资 产 基 础 上 进 行 改 建 、 扩 建 的 , 按 原 有 固 定 资
产 帐 面 价值 减 去 改 建 、 扩 建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变 价 收 入 , 加 上 由 于 改 建 、
扩 建 而 增 加的 支 出 计 价 。
6 、 接 受 捐 赠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同 类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值 计 帐 , 或 根 据
捐 赠 者 提供 的 发 票 所 列 金 额 加 上 企 业 所 负 担 的 运 输 费 、 保 险 费 、 安
装 调 试 费 计 价 。
7 、 盘 赢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同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市 价 或 重 置 完 全 价 值 计
价 。
九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1 固 定 资 产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 归 口 管 理 的 原 则 。 对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置 、使 用 、 维 护 、 保 管 、 检 查 、 验 收 、 清 点 、 增 减 、 盘 亏 、 变 更 、
报 废 、 评估 、 改 造 等 业 务 实 行 职 能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责 任 制 。
2 财 务 部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的 价 格 , 合 同 审 核 , 负 责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核算 , 参 与 企 管 部 组 织 的 固 定 资 产 清 查 ,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的 验 收 ,
以 及 固 定资 产 报 废 审 查 ,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增 减 , 本 公 司 内 掉 拨 , 封 存
的 签 证 , 办 理不 需 用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变 卖 手 续 , 监 督 固 定 资 产 的 合 理
使 用 。
3 企 管 部 负 责 全 公 司 各 类 设 备 购 置 的 和 合 同 签 定 工 作 , 负 责 全 公
司 各 类固 定 资 产 清 查 , 审 查 固 定 资 产 的 盘 赢 、 盘 亏 、 报 废 、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的增 、 减 、 移 动 分 存 , 租 借 、 变 卖 手 续 , 建 立 完 整 等 的 固 定
资 产 台 帐 , 参加 固 定 资 产 的 验 收 , 积 极 处 理 不 需 要 用 和 经 批 准 报 废
的 资 产 , 掌 握 全 公司 固 定 资 产 总 的 管 理 情 况 。
4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由 使 用 人 负 责 , 其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程 进 行 操 作 使
用 , 同时 按 期 进 行 维 护 、 保 养 。 因 违 章 操 作 导 制 固 定 资 产 损 坏 、 报
废 、 将 追 究使 用 人 的 责 任 。
5 各 成 员 公 司 应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使 用 情 况 , 编 制 固 定 资 产 目 录 , 使
用 部 门应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台 帐 财 务 部 应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总 帐 、 明 细 帐 或
固 定 资 产 卡片 账 , 加 强 固 定 资 产 实 物 和 价 值 管 理 , 做 到 账 账 相 符 ,
账 实 相 符 , 账 卡相 符 , 并 将 本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 折 旧 及 其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 按 月 报 送 总公 司 财 务 部 , 便 于 统 一 管 理 。
a) 固 定 资 产 应 当 定 期 盘 点 , 每 年 至 少 盘 点 一 次 , 同 时 将 盘 点 情
况 ,报 总 公 司 财 务 部 。
十 、 固 定 资 产 年 终 清 查
为 保 证 固 定 资 产 的 安 全 及 帐 实 相 符 , 至 少 每 年 应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一 次 全 面 盘 点 , 由 使 用 部 门 自 查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复 核 , 并 编 制 盘
点 表 ,财 务 部 监 查 , 财 务 部 根 据 盘 点 表 和 帐 面 数 额 进 行 认 真 核 对 ,
对 差 异 原 因挂 待 处 理 财 产 损 益 , 待 批 复 后 做 相 应 财 务 处 理 。
1 、 公 司 财 务 部 及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参 与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的 全 过程 , 对 盘 点 程 序 及 盘 点 结 果 进 行 监 督 与 复 核 , 以 保 证 盘 点 的
有 效 性 。
2 、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工 作 应 由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 成 立 盘 点
小 组 。 盘点 小 组 负 责 人 由 固 定 资 产 鼓 励 部 门 负 责 人 担 任 , 成 员 由 财
务 部 、 使 用 部「 1 、 科 研 开 发 部 、 质 量 管 理 部 等 部 门 的 人 员 构 成 。
3 、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前 , 应 由 盘 点 小 组 编 制 盘 点 计 划 , 盘 点 计 划
应 报 经 总会 计 师 审 批 。 盘 点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盘 点 时 间 安 排 ;
盘 点 小 组 成员 ; 盘 点 范 围 ; 盘 点 组 织 程 序 、 操 作 方 法 与 技 术 要 求 ;
任 务 分 工 与 责 任 ;其 他 。
4, 盘 点 开 始 前 , 盘 点 小 组 负 责 人 应 组 织 召 开 盘 点 准 备 会 议 , 安
排 盘 点事 宜 , 主 要 包 括 : 根 据 盘 点 计 划 确 定 盘 点 截 止 日 ; 确 定 盘 点
工 作 流 程 ,强 调 注 意 事 项 ; 通 知 各 财 务 部 门 编 制 盘 点 表 , 并 填 列 帐
存 数 ; 通 知 相 关部 门 做 好 核 对 帐 目 等 工 作 。
5 、 现 场 盘 点 结 束 后 , 财 务 部 应 对 盘 点 表 进 行 汇 总 、 计 算 盘 点 金
额 , 编制 盘 点 汇 总 表 。
6 、 财 务 部 将 盘 点 汇 总 表 与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帐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备 查帐 ( 册 ) 、 使 用 部 门 的 台 帐 进 行 核 对 , 分 析 查 找 数 量 、 金
额 差 异 的 原 因 ,编 写 盘 点 报 告 。
7 、 公 司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 股 东 大 会 应 及 时 根 据 审 批 权 限 , 对
盘 点 差 异的 处 理 进 行 最 终 批 准 。
8、 财 务 部 根 据 经 审 批 的 盘 点 差 异 处 理 意 见 进 行 及 时 核 算 , 调 整
相 关 帐目 , 保 证 帐 实 相 符 。
9,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经 审 批 的 盘 点 差 异 处 理 意 见 及 时 调
整 固 定资 产 备 查 帐 ( 册 ) 。
10,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经 审 批 的 盘 点 差 异 处 理 意 见 及 时 更
新固 定 资 产 台 帐 。
11, 对 于 己 查 明 原 因 造 成 的 重 大 盘 亏 , 应 根 据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责 任 。
低 值 易 耗 品管理
一 、 易 耗 品 的 标 准 及 范 围
1 、 标 准 :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
a) 单 位 价 值 在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以 下 的b)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下 的
2 、 范 围 包 括 .
a) 多 次 使 用 的 物 品 , 如 桌 、 椅 、 柜 、 计 算 器 等b) 一 次 性 物 耗
二 、 易 耗 品 管 理 分 工
1 、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采 购 一 般 由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办 理 ; 专 业 需 用 特 殊
物品 也 可 由 使 用 部 门 自 行 办 理
2 、 低 值 易 耗 品 验 收 统 一 由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 统 一 制 订 收 发 料 单
及 有关 表 册 。
三 、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购 置
1 、 一 次 性 消 耗 物 品 的 购 置 由 物 品 管 理 部 门 按 月 或 季 编 制 计 划 ,
经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执 行 。
2 、 多 次 使 用 的 大 件 物 品 由 使 用 部 门 编 制 计 划 , 经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后 ,可 自 行 购 置 , 自 行 购 置 物 品 可 直 接 存 放 在 使 用 部 门 , 由 经 办
人 执 审 批 单 、货 票 、 购 物 发 票 等 单 据 交 物 品 管 理 部 门 , 办 理 验 收 、
入 帐 、 入 库 、 领 用手 续 。 财 务 凭 物 品 管 理 部 门 的 已 验 收 单 据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
3 、 物 品 管 理 部 门 将 验 收 后 的 物 品 登 记 入 明 细 帐 册 , 可 按 管 理
需 要设 置 明 细 帐 。
四 、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管 理
1 、 总 的 原 则 是 责 任 管 理 落 实 到 人 、 到 部 门 。
2 、 领 用 低 值 耗 品 需 在 物 品 管 理 部 门 的 明 细 帐 册 中 登 记 入 姓 名 、
部门 、 物 品 名 称 、 规 格 数 量 、 日 期 。
3 、 若 工 作 调 动 ( 调 往 公 司 外 ) , 需 将 领 用 物 品 如 数 归 还 , 若 归
还 物品 和 低 耗 品 明 细 帐 中 的 领 用 内 容 不 符 , 管 理 人 员 不 予 接 受 , 直
至 核 对 无误 后 方 能 签 字 确 认 。
4, 领 用 物 品 丢 失 或 损 坏 , 如 属 正 常 损 坏 ,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确 认 后 ,
报管 理 部 门 , 管 理 部 门 据 此 填 制 “ 低 耗 品 报 废 单 ” , 办 理 报 废 手 续 并 交
财 务部 核 销 。 过 期 不 办 或 因 领 用 人 原 因 报 损 丢 失 的 , 应 予 赔 偿 , 可
按 原 值 和使 用 时 间 折 算 金 额 。
五 、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清 查 和 盘 点
低 耗 品 应 每 年 由 物 品 管 理 部 门 盘 点 一 次 , 井 编 制 盘 点 表 , 财 务
监盘 , 如 发 生 积 压 物 品 应 及 时 提 出 报 告 。 在 用 的 低 耗 品 进 行 盘 点 时 ,
发 现短 缺 、 毁 损 应 及 时 处 理 , 并 经 财 务 部 核 对 , 做 到 帐 帐 、 帐 物 相
符 。
存 货 管 理 制 度
一 、 目 的 为 了 加 强 实 物 资 产 的 管 理 , 防 止 资 产 流 失 。二 、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各 分 、 子 公 司
三 、 存 货 管 理 的 内 容
1 、 存 货 是 为 销 售 或 再 生 产 过 程 中 耗 用 而 储 存 的 各 种 有 形 资 产 ,
包 括 原 材 料 、 包 装 物 、 辅 助 材 料 、 产 成 品 、 开 发 产 品 等 。
2 、 存 货 确 认 : 凡 在 盘 存 日 期 法 定 所 有 权 属 于 公 司 的 物 品 , 不
论
其 放 存 何 处 , 处 于 何 种 状 态 , 均 是 公 司 存 货 。 反 之 , 即 使 货尚 未
离 开 公 司 , 也 不 是 公 司 的 存 货 。
3. 存 货 的 核 算 采 用 三 级 核 算 制 。 在 分 类 核 算 到 各 品 种 、 规 格 ,
并 一 律 采 用 数 量 、 金 额 三 栏 式 三 级 明 细 帐
4 、 大 型 材 料 采 购 应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及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的 变 化 , 确
定
购 入 数 量 。 低 值 易 耗 品 按 定 额 采 购 ,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 按 临 时计 划
采 购 。
5 、 非 现 款 交 易 的 大 型 采 购 , 采 购 物 在 作 好 市 场 调 查 后 , 由 职
能
部 门 提 出 方 案 ,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再 签 定 采 购 合 同 。
6 、 合 同 要 标 明 采 购 数 量 、 单 价 、 质 量 , 购 进 时 按 合 同 要 求 验
收 。
对 不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 不 予 入 库 。 对 现 款 交 易 的 零 星 采 购 ,要 货
比 三 家 , 保 证 质 量 , 以 价 格 高 低 来 确 定 采 购 商 家 。 对 采购 数 量 大 的
材 料 , 价 格 要 低 于 正 常 供 货 价 格 。
四 、 存 货 物 资 入 库 管 理 制 度
1 、 对 采 购 入 库 的 材 料 、 物 资 要 有 严 格 验 收 制 度 。 先 填 写 入 库
单 ,
保 管 员 凭 发 货 票 或 随 货 同 行 单 与 实 物 核 对 , 认 真 查 验 。 对 有技 术
要 求 的 各 种 辅 助 材 料 应 由 有 关 部 门 或 技 术 人 员 签 定 验 收无 误 后 , 由
保 管 员 在 入 库 单 上 签 字 。
2,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要 订 立 严 格 的 管 理 制 度 , 要 及 时 办 理 出 、 入 库手
续 , 不 得 压 票 或 凭 白 条 出 库 。 无 发 货 票 库 房 可 凭 随 货 同 行单 或 购 进
清 单 办 理 入 库 进 帐 。 待 发 票 到 后 一 同 交 财 务 部 入 帐 。库 房 物 资 材 料
管 理 部 门 实 行 数 量 核 算 或 数 量 、 金 额 核 算 , 财务 部 实 行 数 量 、 金 额
核 算 。
3 、 采 购 的 全 部 物 资 量 , 由 采 购 部 门 全 权 负 责 。 对 采 购 的 物 资
不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 要 退 货 处 理 , 对 不 能 退 货 且 以 不 能 使 用 的由 采
购 人 员 赔 偿 , 情 节 严 重 的 , 应 给 予 罚 款 处 理 。 采 购 人 员对 采 购 物 资
实 行 追 踪 服 务 , 听 取 使 用 单 位 意 见 。 各 使 用 单 位在 报 计 划 时 , 要 注
明 规 格 、 型 号 、 数 量 或 生 产 厂 家 。
4 、 购 进 采 购 物 资 的 价 格 监 督 。 首 先 由 采 购 部 门 自 行 监 督 。 要
定
期 编 制 购 进 材 料 价 格 比 照 表 , 对 照 检 查 。 对 购 进 材 料 物 资 做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市 场 价 格 调 查 。
5 、 仓 库 管 理 人 员 按 生 产 部 门 开 出 的 完 工 单 和 质 检 部 门 出 具 的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进 行 验 收 。 产 成 品 稽 核 由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 财 务部 定
期 到 成 品 库 房 进 行 核 对 。 对 出 现 盘 赢 、 盘 亏 及 时 处 理 ,查 清 责 任 。
五 、 存 货 成 本 计 价 采 用 成 本 计 价 法 , 规 定 如 下 :
1 、 根 据 发 票 金 额 确 定 购 货 价 格 ;
2 、 随 货 发 生 的 包 装 费 、 运 杂 费 、 运 输 保 险 费 计 入 成 本 ;
3 、 根 据 发 生 的 制 造 成 本 及 费 用 结 转 完 工 产 品 的 成 本 ;
4, 期 中 、 期 末 , 按 存 货 可 变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的 差 额 计 提 存 货 跌 价准
备 。
成 本 管 理 办 法
一 、 目 的 :
通 过 成 本 计 划 ( 预 算 ) 的 控 制 , 做 到 成 本 事 前 计 划 ,事 中 控 制 ,
最 大 限 度 的 节 约 成 本 , 促 进 公 司 利 润 增 长 。二 、 适 用 范 围 :
适 用 于 总 公 司 、 分 公 司 , 各 子 公 司 与 控 股 公 司 参 照 执行 。
三 、 基 础 资 料 的 取 得 :
由 各 基 层 生 产 单 位 搜 集 提 供 包 括 : 生 产 月 报 表 , 原 料物 资 月 报
表 , 劳 务 工 时 耗 用 月 报 表 , 运 输 、 动 力 、 能 源 月报 表 。
A 、 生 产 月 报 表 : 每 月 月 未 规 定 时 限 内 , 各 生 产 经 营单 位 、 仓 储
部 门 编 制 各 项 原 辅 料 收 、 发 、 存 月 报 表 , 报 本单 位 财 务 科 。
B 、 原 料 物 资 月 报 表 : 每 月 未 的 规 定 时 限 内 , 仓 储 部门 依 照 “ 存
货 盘 点 控 制 ” 的 流 程 对 主 要 库 存 物 资 进 行 盘 库 ,并 做 成 盘 库 记 录 交 财
务 部 门 。
D 、 劳 务 工 时 耗 用 月 报 表 : 人 力 资 源 部 对 直 接 生 产 部门 的 劳 务 工
时 资 料 进 行 复 核 , 并 及 时 将 人 工 费 用 资 料 提 供给 财 务 部 门 。
C 、 运 输 、 动 力 、 能 源 月 报 表 : 每 未 的 规 定 时 限 内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 或 生 产 技 术 部 门 ) 对 本 单 位 的 水 、 电 表 等的 记 录 , 直 接 生 产 单
位 动 力 、 能 源 消 耗 情 况 进 行 复 核 ; 对生 产 单 位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记 录 ,
复 核 产 成 品 、 半 成 品 生 产月 报 表 , 并 及 时 将 复 核 结 果 提 供 给 财 务 部
门 。
四 、 间 接 费 用 的 分 摊 : 财 务 依 据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本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 结 合 成 本 核 算 方 法 , 对 相 关 费 用 进 行 计 算 与分 摊 。
A 、 生 产 用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用 的 计 算 与 分 配 , 请 参 照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B 、 生 产 部 门 管 理 人 员 工 资 费 用 的 分 配 , 采 用 直 接 法 ,本 着 列 支
工 资 在 服 务 环 节 。
C 、 相 关 摊 提 费 用 摊 销 中 预 提 的 计 算 根 据 实 际 计 算 与分 配 。
三 、 审 核 汇 总 成 本 月 报 表 :
财 务 部 门 复 核 各 部 门 提 供 的 成 本 资 料 是 否 恰 当 编 制 ,并 已 经 该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 同 时 作 如 下 复 核 :
A, 据 盘 库 记 录 , 复 核 生 产 单 位 报 送 的 产 成 品 、 半 成品 生 产 月 报
表 。
B, 据 各 项 原 辅 料 收 、 发 、 存 月 报 表 与 盘 库 记 录 , 复
核 生 产 单 位 报 送 的 工 时 耗 用 月 报 表 。
C, 根 据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或 工 程 技 术 部 门 提 供 的 动 力 、能 源 消 耗 情 况
复 核 结 果 , 复 核 生 产 单 位 报 送 的 动力 、 能 源 消 耗 月 报 表 。
财 务 部 门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依 照 规 定 的 成 本 核 算 方 法 , 正 确汇 总 核 算
产 品 及 半 成 品 的 实 际 生 产 成 本 , 并 计 算 单 位 成 本 。财 务 科 长 对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的 成 本 计 算 结 果 的 正 确 性 、 完 整性 进 行 复 核 。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依 据 经 复 核 的 成 本 计 算 结 果 ,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公 司 财 务 部 对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核 算 的 成 品 及 半成 品 成 本
进 行 复 核 , 并 对 实 际 单 位 成 本 与 计 划 单 位 成 本 进行 比 较 , 分 析 差 异
原 因 , 作 为 考 核 的 依 据 。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一 、 目 的
费 用 开 支 预 算 金 额 来 控 制 , 符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有 利于 公 司 的 成
本 管 理 , 能 够 促 进 公 司 利 润 增 长 。
二 、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总 公 司 、 分 公 司 , 各 子 公 司 与 控 股 公 司 参 照 执行 。
三 、 费 用 开 支 预 算 金 额 的 订 立
( 1 ) 在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订 立 后 , 各 生 产 单 位 根 据 总 公司 当 年 下 达
的 生 产 经 营 计 划 , 制 定 费 用 支 出 计 划 ( 预 算 ) 。费 用 计 划 因 费 用 性
质 和 用 途 详 细 列 明 。 费 用 支 出 计 划 应 按月 编 制 , 对 重 要 费 用 类 型 应
有 明 细 限 额 , 并 经 本 部 门 负 责人 审 核 。 费 用 开 支 计 划 表 中 列 示 上 年
度 实 际 费 用 开 支 项 目明 细 , 根 据 实 际 充 分 考 虑 年 度 可 能 发 生 的 重 大
事 项 , 也 可参 考 行 业 水 平 。
( 2 ) 财 务 部 经 办 人 员 对 各 部 门 编 制 的 费 用 支 出 计 划 ( 预算 )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并 汇 总 , 对 于 有 异 议 的 应 退 回 各 部 门 重新 讨 论 修 改 。
( 3 ) 汇 总 的 费 用 支 出 计 划 经 总 会 计 师 审 查 后 , 转 入 预算 的 编 制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 经 批 准 的 费 用 支 出 计 划 下 达 各 部门 , 作 为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日 常 费 用 开 支 的 依 据 。 各 部 门 负责 人 对 本 部 门 的 费 用 支 出 计
划 负 责 ,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应纳 入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考 核 体 系 。
( 4 ) 费 用 结 余 可 以 结 转 下 月 , 但 不 能 年 结 转 。四 、 费 用 支 出 预
算 金 额 审 批 程 序 控 制
( 1 ) 在 费 用 支 出 前 , 经 办 人 员 应 填 写 费 用 支 付 申 请
单 , 注 明 费 用 金 额 、 用 途 、 业 务 性 质 、 日 期 、 经办 人 员 等 。
( 2 )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本 部 门 的 费 用 支 付 申 请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时 应 以 本 部 门 费 用 计 划 为 依 据 , 并 考 虑费 用 的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 及 合 规 性 。
( 3 )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费 用 支 付 申 请 交 经 办 财 务人 员 审 核 ,
经 审 核 费 用 支 出 是 真 实 有 效 的 , 并 有部 门 负 责 人 的 审 核 记 录 , 而 且
符 合 该 部 门 的 费 用预 算 , 在 支 付 申 请 上 签 字 确 认 。 如 属 于 预 算 外 费
用 , 应 在 支 付 申 请 上 注 明 。
( 4 )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审 核 后 的 支 付 申 请 , 应 分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批 准 : A 、 预 算 内 的 费 用 支 出 , 应 由 总 会计 师 或 总 经 理 按
审 批 权 限 规 定 进 行 批 准 。 B 、 预算 外 的 费 用 支 出 , 由 总 经 理 或 董 事 会
根 据 审 批 权限 进 行 批 准 。
( 5 ) 支 付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 转 由 出 纳 员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五 、 费 用
支 出 预 算 与 实 际 进 行 差 异 比 较 , 分 析 原 因
( 1 ) 每 月 月 末 ,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对 本 部 门 费 用 支 出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计 划 进 行 比 较 , 并 制 作 对 照 表 送 各 部「 」 负 责 人 ,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公 司 管 理 高 层 。
( 2 ) 每 月 月 末 , 各 部 门 应 对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作 的 费 用
支 出 对 照 表 及 分 析 差 异 原 因 进 行 讨 论 , 提 出 解 决方 法 。
( 3 ) 每 月 月 末 , 财 务 部 迸 发 总 分 析 各 部 门 费 用 计 划
执 行 差 异 原 因 ,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六 、 费 用 支 出 截 止 的 控 制
( 1 ) 财 务 人 员 在 日 常 核 算 过 程 中 , 及 时 对 取 得 或 编
制 的 费 用 支 出 类 原 始 单 据 进 行 审 核 , 并 依 据 “ 凭证 控 制 “ 流 程 正 确
编 制 记 账 凭 证 , 登 记 入 账 。
( 2 ) 每 月 月 末 前 ,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为 确 保 费 用 列 支 项
目 的 完 整 性 应 做 如 下 复 核 工 作 : A, 通 知 督 促 各经 办 人 员 将 本 月 发
生 的 费 用 单 据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及 时 报 关 财 务 部 门 。 B 、 将 实 际 情 况 与
预 算 对 比 ,分 析 发 生 的 合 理 性 。 C 、 结 合 银 行 存 款 的 对 账 工作 , 检 查
未 达 账 项 中 是 否 存 在 未 入 账 的 费 用 。 D 、核 对 合 同 协 议 等 相 关 文 件 ,
检 查 是 否 存 在 未 入 账的 费 用 。 E 、 对 大 额 的 或 经 常 发 生 的 预 提 及 待 摊
费 用 事 项 进 行 复 核 。
( 3 ) 总 账 会 计 在 月 末 结 账 前 对 所 有 的 会 计 科 目 进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查 找 费 用 支 出 的 核 算 是 否 存 在 遗 漏 或重 复 。
( 4 ) 公 司 财 务 部 设 置 专 门 的 财 务 人 员 , 对 财 务 部 及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的 费 用 支 出 截 止 工 作进 行 复 核 。
( 5 ) 每 年 年 末 结 账 前 , 总 会 计 师 应 组 织 专 人 对 本 年 度
费 用 支 出 核 算 的 完 整 性 进 行 全 面 复 核 。
往 来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目 的 : (1) 保 证 公 司 收 支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
2) 保 证 公 司 符 合 公 司 的 政 策 及 利 益 。
(3) 保 证 公 司 资 金 的 安 全 , 减 少 坏 帐 风 险 。
适 用 范 围:
具 体 规 定 :
一 、 会 计 往 来 结 算 范 围 及 缺 餐 巍 新
往 来 结 算 包 括 : 应 收 账 款 、 预 付 账 款 、 应 收 票 据 、 其 他 应 收 款 、
应 付 账款 、 预 收 账 款 、 应 付 票 据 、 其 他 应 付 款 , 其 账 务 韵 记 尿 书 蔫
噢 鸽 卜 什 即 炭 酬 象
二 、 往 来 业 务 的 处 理 程 序 :
1, 财 务 部 门 对 往 来 账 户 应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 建 立 分 户 明 细 和 辅 助
台 账 , 逐 笔登 记 账 务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 月 终 结 算 账 面 余 额 , 编 制 分 户
清 单 , 送 有 关 部 门 作 为督 促 催 款 、 清 偿 的 依 据 。 年 度 结 转 时 , 应 详
细 列 明 业 务 发 生 的 时 间 、 内 容 及 余额 结 转 下 年 。
2 、 往 来 账 户 要 实 行 经 办 人 员 责 任 制 , 由 公 司 印 制 统 一 格 式 合
同 , 经 公 司 领
导 确 认 使 用 , 建 立 健 全 客 户 材 料 档 案 , 包 括 :
(1 ) 客 户 ( 工 程 ) 全 称 、 详 细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 法 人 。(2 ) 客 户 ( 工 程 ) 与 我 公 司 发 生 经 济 关 系 的 历 此 时 间 、
经 办 人 、 批 准 人 、 工程 项 目 、 单 价 、 等 凭 证 。 并 由 经 办 人 保 管 。
3 、 往 来 资 金 的 清 查 。 年 终 前 必 须 对 各 往 来 账 户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
填 写 账 单 寄往 对 方 进 行 核 对 。 对 账 龄 超 过 6 个 月 的 往 来 , 应 进 行 逐 项
分 析 报 总 会 审 查 。 对超 过 合 同 期 的 应 收 款 、 其 他 应 收 款 、 预 付 账 款 、
应 收 票 据 要 责 任 经 办 人 将 全 部资 料 移 交 领 导 有 经 办 人 追 回 , 并 报 总
会 审 批 。
4 、 对 确 实 需 作 坏 账 损 失 的 , 往 来 必 须 经 过 确 认 及 审 批 ,( 1) 坏
账 确 认 :
1) 往 来 单 位 撤 销 , 经 民 事 诉 讼 确 认 无 法 追 还 的 往 来 ;
2) 债 权 人 破 产 死 亡 , 财 产 、 遗 产 清 偿 后 仍 不 足 收 回 的 账 款 ;3 )
逾 期 3 年 确 实 不 能 收 回 的 账 款 。
(2) 财 务 部 和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 法 律 部 门 调 查 落 实 往 来 长 期 不 清 的
原 因 后 , 认为 符 合 坏 账 条 件 需 作 坏 账 损 失 处 理 时 必 须 由 经 办 部 门 出
具 书 面 报 告 , 提 供 必 要证 明 , 经 财 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总 会 审 核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方 可 处 理 为 坏 账 。
(3 ) 对 已 作 坏 账 处 理 , 尚 有 追 还 可 能 的 往 来 , 要 建 立 备 查 账 登
记 , 若 收 回 坏账 作 冲 回 “ 坏 账 准 备 ” 处 理 。
业 务 部 门 提 出 报 告 , 阐 明 坏 帐 损 失 的 原 因 和 事 实 , 并 填 制 坏 帐
申 报 表 公 司财 务 审 批 。
分 公 司 财 务 部 提 出 坏 帐 建 议 交 公 司 经 理 。
公 司 经 理 审 批 后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提 交 投 资 公 司 公 司 财 务 部 , 财
务 部 经 过 追查 责 任 ,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 涉 及 诉 讼 的 损 失 应 当 委 托 律
师 出 据 法 律 意 见 书 ) 。 并转 公 司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定 。
(4) 对 造 成 坏 账 损 失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责 任 人 要 追 究 责 任 进 行 处 理 。(5)
坏 帐 申 报 时 期 : 半 年 一 次 : 年 中 6 月 分 一 次 , 年 末 一 次 。
三 、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控 制
( 1) 公 司 财 务 部 订 立 统 一 得 除 购 销 活 动 以 外 的 其 他 应 收 暂 付 款
项 收 支 的
相 关 政 策 和 制 度 , 规 范 各 种 款 项 支 出 与 收 回 的 控 制 程 序 并 下 达
到 每一 相 关 人 员 。
C2 ) 所 有 其 他 应 收 、 暂 付 款 项 应 有 明 确 的 时 限 规 定 。
(3) 公 司 各 部 门 引 出 差 、 支 付 赔 款 、 垫 付 各 种 款 项 等 原 因 , 需 借
支 款 项
的 应 按 公 司 规 定 执 行 。
(4)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复 核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的 审 批 收 续 , 并 及 时 按 照 借
款 人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入 账 。
(5)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定 期 (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 或 不 定 期 对 其 他 收 款 进
行 核 对 ,
编 制 帐 龄 分 析 表 安 公 司 政 策 计 提 准 备 , 并 对 超 过 期 限 的 款 项 进
行 催收 。 其 中 本 公 司 职 工 暂 借 款 超 过 时 限 规 定 的 , 应 从 其 工 资 中 扣
除 。
(6) 公 司 财 务 部 应 指 定 专 人 , 定 期 (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 复
核 其 它 应 收 款 的 归 还 及 报 销 情 况 , 并 对 大 额 的 应 收 款 项 通 过 询
证 函等 方 式 与 借 款 人 对 帐 。
四 、 其 他 应 付 款 的 控 制
( 1) 公 司 财 务 部 及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开 设 其 它 应 付 款
明 细 帐 , 按债 权 人 分 户 核 算 其 他 应 付 、 暂 收 、 应 付 统 筹 退 休 金 等 款
项 的 发 生 和 支付 情 况 。
(2)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发 生 情 况 时 , 财 务 部 门 应 指 定 专 人 计 算 、 复 核
其 金 额 及款 项 性 质 , 并 依 据 相 关 原 始 凭 证 及 时 核 算 入 帐 。
(3) 各 部 门 支 付 到 期 的 各 类 其 他 应 付 、 暂 收 、 应 付 统 筹 金 等 款 项 ,
应 依 据“ 结 算 票 据 发 出 审 批 控 制 ” 或 “ 现 金 支 出 控 制 ” 流 程 办 理 。
(4)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审 核 其 他 应 付 款 支 付 的 审 批 手 续 , 并 及 时 经 行
帐 务 处 理 。
(5)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 于 每 月 月 末 复 核 各 类 其 他 应 付 款 的 入 帐 和 支
付 情 况 :
1) 检 查 本 月 其 他 应 付 、 暂 收 、 应 付 统 筹 退 休 金 等 款 项 的 发 生 和
支 付 业 务 是 否均 己 核 算 入 帐 。
2) 对 其 他 应 付 款 的 帐 龄 及 性 质 进 行 分 析 , 并 将 到 期 应 付 的 款 项
报 告 给 公 司 管理 高 层 。
3 ) 对 大 额 金 额 或 帐 龄 较 长 的 应 付 帐 款 项 应 与 对 帐 。
(6) 财 务 部 应 指 定 专 人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 审 核 其 他 应 付 款 的
发 生 和 支付 情 况 , 必 要 时 应 通 过 询 证 函 等 方 式 与 债 权 人 对 帐 。
五 、 应 收 款 的 帐 目 控 制
1. 财 务 部 及 各 分 公 司 财 务 室 应 按 照 业 务 类 别 、 客 户 名 称 设 置 应
收帐 款 的 总 帐 、 明 细 帐 、 销 售 台 帐 等 , 对 应 收 帐 款 经 行 明 细 核 算与 备
查 登 记 。
2. 财 务 部 及 各 分 公 司 财 务 室 应 指 定 专 人 定 期 核 对 销 售 ( 结 算 )
资料 及 发 票 , 并 据 此 编 制 凭 证 , 经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 登 一 记应
收 帐 款 帐 目 。
3. 财 务 部 及 各 分 公 司 财 务 室 应 指 定 专 人 , 定 期 (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
对 应 收 帐 款 进 行 帐 龄 分 析 , 编 制 帐 龄 分 析 及 应 收 帐 款 明 细 表 ,并 依
据 公 司 信 用 政 策 与 合 同 分 析 其 是 否 超 过 信 用 期 限 , 对 超 过信 用 期 限
的 应 收 帐 款 应 在 帐 龄 分 析 及 应 收 帐 款 明 细 表 中 注 明 。
4. 帐 龄 分 析 及 应 收 帐 款 明 细 表 经 财 务 室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 转 交 工
程开 发 部 或 各 分 公 司 销 售 业 务 经 理 复 核 。
5. 销 售 业 务 经 理 将 经 审 核 的 帐 龄 分 析 及 应 收 帐 款 明 细 表 分 解 给
个业 务 员 , 并 对 帐 龄 较 长 的 客 户 予 以 重 点 关 注 。
6. 财 务 部 应 定 期 (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 或 不 定 期 组 织 应 收 帐 款 的 对
帐 ,包 括 : 财 务 帐 、 销 售 台 帐 进 行 核 对 。 如 从 在 差 异 , 应 及 时 查 明原
因 。
7. 财 务 部 应 定 期 ( 至 少 每 季 度 ) , 依 据 帐 龄 分 析 结 果 和 对 帐 结
果 ,比 较 分 析 ( 可 与 历 史 数 据 、 同 行 业 数 据 及 预 算 相 比 较 ) 应 收 帐款
的 增 减 变 动 趋 势 及 其 质 量 , 并 编 制 应 收 帐 款 分 析 报 告 。
8. 应 收 帐 款 分 析 报 告 经 财 务 部 经 理 审 核 后 , 分 别 报 工 程 开 发 部 、
个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 总 会 计 师 及 主 管 的 副 总 经 理 审 阅 , 作 为 年 终考 核
的 依 据 之 一 。
六 、 应 付 账 款 的 账 目 控 制
1 、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和 《 内 部 会 计 控制 规 范 一 货 币 资 金 ( 试 行 ) ) ) 等 规 定 办 理 采
购 付 款 业 务 。
2 、 每 月 月 末 , 财 务 部 或 各 财 务 室 根 据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下 月 的
采 购 计 划 、 本 月 应付 款 余 额 及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编 制 下 月 付 款 计 划 。
3 、 付 计 划 经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复 核 后 , 报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4 、 财 务 经 理 根 据 付 款 资 金 计 划 及 实 际 可 用 资 金 数 量 审 核 付 款
计 划 , 初 步 核 定 下月 付 款 的 资 金 数 量 。 ,
5 、 总 会 计 师 及 公 司 总 经 理 分 别 根 据 审 批 权 限 , 审 批 付 款 计 划
勿 四 财 务 部 经 理 核定 资 金 数 量 。
6 、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采 购 部 门 根 据 核 定 的 资 金 数 量 , 安 排 当 月
付 款 范 围 并 将 核 定资 金 进 行 合 理 地 分 配 。
7 、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对 所 有 单 据 进 行 审 核 , 在 取 得 合 法 、 有
效 的 正 式 发 票 后 ,方 办 理 付 款 手 续 。
(1) 工 程 分 公 司 申 请 结 算 外 包 工 程 与 劳 务 款 前 , 应 填 制 工 程 劳 务
结 算 单 , 并 经材 料 员 、 质 量 检 验 员 、 预 ( 结 ) 算 员 、 工 长 、 项 目 经
理 、 分 公 司 经 理 等 到各 级 负 责 ( 经 办 ) 人 员 审 核 签 字 和 加 盖 结 算 专
用 章 , 方 可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手续 。
(2) 财 务 部 门 应 根 据 工 程 预 算 、 合 同 等 资 料 对 工 程 物 资 的 采 购 或
工 程 进 度 款 等
项 的 工 程 ( 劳 务 ) 结 算 单 进 行 严 格 的 审 查 , 经 总 会 计 师 审 批 后 ,
方 可 付 款 ,对 其 中 金 额 超 过 权 限 的 , 应 根 据 公 司 授 权 审 批 权 限 规 定 ,
提 交 给 总 经 理 或授 权 的 负 责 人 审 批 。
(3) 项 目 完 工 后 , 经 过 严 格 验 收 交 信 程 序 后 , 再 进 行 工 程 ( 劳 务 )
尾 款 的 支 付
结 算 。
七 、 往 来 结 算 的 管 理
( 1) 对 外 预 付 账 款 , 必 须 有 业 务 责 任 部 门 与 客 户 签 订 的 合 同 协
议 , 合 同必 须 详 细 注 明 业 务 内 容 、 预 付 金 额 、 付 款 方 式 等 , 由 经 办
人 和 承 办 部 门 负 责 人签 字 后 , 总 经 理 批 准 总 会 同 意 付 款 经 办 及 时 结
清 。
(2) 对 外 单 位 工 程 必 须 预 收 定 金 , 预 收 款 未 到 之 前 生 产 部 门 不 得
安 排 施工 ( 生 产 ) 。
<3) 公 司 内 部 往 来 经 办 人 签 署 清 款 单 详 细 说 明 借 款 用 途 及 金 额 ,
本 人 签字 并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到 财 务 办 理 , 财 务 应 按 公 司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 及 时 督 促情 理 , 杜 绝 长 期 无 偿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现 象 发 生 。
现金管理制度
1、 企 业 现 金 收 入 应 于 当日 送 存 开 户 银 行 , 当 日 送 存 有 困 难 的 ,
由 开 户 银 行 决 定 送 存 时 间 。
2、 企业支 付 现 金 , 可 以 从本 企业 库 存 现 金 中 支 付 或 从 开 户 行 提 取 ,
不 得 从 本企 业 的 现 金 收 入 中 直 接 支 付 ( 即 坐 支 )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坐 支
现 金 的 , 应 当事 先 报 经 开 户 银 行 审 查 批 准 , 由 开 户 行 核 定 坐支 范 围 和
限 额 。 企业应 定 期 向 银 行 报 送 坐 支 金 额 和 使 用 情 况 。
3、 出纳 支 付 现 金 需 严格按照现 金 使 用 范 国 支 付 , 其 他 经 济 往 来 应
通过 开 户 银 行 进 行 转 帐 结 其 。 现 金 使 用 范 围 如下 : (1) 职 工 工 资 、津 贴 ;
(2) 个 人 劳 务 报 酬;(3) 根 据 国 家 制 定 颁 发给 个 人 的 科 学技 术 、 文 化 艺 术 、
体 育 等 各 种 奖 金 、 (4) 各 种 劳 保 、 福 利 费 用 及国 家 规 定 的 对 个 人 的 其
他 支 出; (5) 向 个 人 收 购 农 副 产品 和 其 他物 资 的 价 款 ;(6)出 差 人 员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的 差 旅 费 ; (7)结算起点 ( 200 元 )以 下 的 零 星 支 出 ;(8)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确 定 需 要 支 付现 金 的 其 他 支 出 。
4 、 企 业 从 开 户 银 行 提 取 现 金 , 应 当 写 明 用 途 , 由本 单 位财会 部
门 负责 人 签 字 盖 章 , 径 开 户 银 行 审 核 后 , 予 以支 付 现 金 。
5、 企 业 因 采 购 地 点 不 固 定 、 交 通 不 便 以及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使
用 现金 的 , 应 向 开 户 银 行 提 出 申请 , 经开 户 银 行 审 核 后 , 予 以 支 付 现
金 。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目 的 : 采 用 企 业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体 系 , 能 够 有 效 控 制 各 项 经 济 活
动 , 满 足 管 理 的 需 要 ,为 公 司 绩 效 考 核 提 供 评 价 标 准 。 根 据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制 度 。
适 用 范 围 : 公 司 本 部 有 关 职 能 部门, 各 分 公 司、 各控 股 子 公 司参照执
行 。
规 定 :
一 、 总 则 :
1 .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是 实 现 企 业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 提 高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的 先 进 而 科 学 的 一 种 管理 方 法 。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以 实 现 或 超 额 实 现 目
标 利 润 为 管 理 的 最 终 目 的 。 在 目 标 利 润 的引 导 下 , 各 部 门 都 要 围 绕
目 标 利 润 的 实 现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
2. 本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总 则 、 组 织 机 构 、 预 算 体 系 、 预 算
编 制 、 预 算 控 制 与 差 异分 析 、 预 算 修 订 、 预 算 考 评 与 激 励 和 附 则 八
部 分 。
3.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预 算 期 主 要 分 为 短 期 和 长 期 , 由 此 编 制 的 预
算 分 为 短 期 预 算 和 长 期 预算 。 短 期 预 算 是 指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元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的 预 算 , 也 称 年 度 预 算 , 并 层 层 分解 , 由 年 分 到 季 , 由 季
分 到 月 ; 长 期 预 算 是 指 公 司 未 来 3-5 年 的 发 展 规 划 性 预 算 , 长 期预 算
是 制 订 短 期 预 算 的 重 要 依 据 。
二 、 组 织 机 构 :
1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组 织 机 构 包 括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 财 务 部 。
1)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实 施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最 高 管 理 机 构 ,
以 预 算 会 议 的 形 式 审议 各 预 算 事 项 ,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总 经 理 兼 任 ,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由 总 会 计 师 兼 任 , 各 部 门 ( 分公 司 ) 负 责 人 兼 任 委 员 ;
2) 滩 部 为 处 理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日 常 事 务 的 职 能 部 门 ;
3) 预 算 责 任 网 络 是 以 企 业 的 组 织 机 构 为 基 础 , 根 据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预 算 划 分 的 , 一 般分 为 投 资 中 心 、 利 润 中 心 以 及 成 本 、 费 用 中 心 ,
公 司 为 投 资 中 心 , 各 分 公 司 为 利 润 中心 , 各 部 门 ( 分 公 司 ) 为 成 本 、
费 用 中 心 。
2,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为 :
1) 审 议 通 过 有 关 预 算 管 理 的 政 策 、 规 定 、 制 度 等 ;
2) 组 织 企 业 有 关 部 门 或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对 目 标 利 润 进 行 预 测 ;3) 审
议 通 过 目 标 利 润 、 预 算 编 制 的 方 针 和 程 序 ;
4 ) 审 查 整 体 预 算 方 案 及 各 部 门 编 制 的 预 算 草 案 , 并 就 必 要 的 改
善 对 策 提 出 建 议 ;
5) 在 预 算 编 布 吓 吟 沂 对 断 呈 中 , 又 毓 郭 门 与 部 门 、 分 公 司 与 部
门 之 间 可 能 发 生 或 已 经 发 生 的 分 歧
进 行 必 要 的 协 调 ;
6) 将 经 过 审 查 的 预 算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批 , 董 事 会 通 过 后 下 达 正 式
预 算 ;
7) 接 受 预 算 与 实 际 比 较 的 定 期 预 算 执 行 报 告 并 予 以 审 查 、 分 析 ,
提 出 改 善 的 措 施 ;8) 根 据 需 要 , 就 预 算 的 修 正 进 行 审 议 并 作 出 决 定 ;
9) 对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矛 盾 或 问 题 进 行 调 解 或 仲 裁 。3 、
财 务 部 职 责 :
1) 传 达 预 算 的 编 制 方 针 、 程 序 , 具 体 指 导 各 部 门 、 分 公 司 预 算
案 的 编 制 ;
2) 根 据 预 算 编 制 方 针 , 对 各 部 门 、 分 公 司 编 制 的 预 算 草 案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 协 调 和 平
衡 、 汇 总 后 编 制 公 司 的 预 算 案 , 一 并 报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查 ;
3) 在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 监 督 、 控 制 各 部 门 、 分 公 司 的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
4) 每 期 预 算 执 行 完 毕 , 及 时 形 成 预 算 执 行 报 告 和 预 算 差 异 分 析
报 告 , 交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议 ;
5)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 向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预 算 修 正 建 议 ;
6) 协 助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协 调 、 处 理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一 些 问 题 。三 、 预 算 体 系 :
预 算 体 系 是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载 体 , 目 标 利 润 是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起 点 , 为 实 现 目 标利 润 而 编 制 的 各 项 预 算 构 成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预 算
体 系 。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预 算 体 系 是 由 业 务 预 算 、 资 本 预 算 、 筹 资 预 算 、
财 务 预 算 共 同 构成 , 其 中 财 务 预 算 是 核 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