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宣传材料
一、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概念
建筑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性能指标
进行检测和计算机模拟,并判定其所处水平;而能效标识,是指依据
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以标识形式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
明示。
能效测评标识可以客观地反映建筑物的能耗水平,达到建筑节能
信息公开化,为政策制定提供定量依据和引导消费者节能意识的目的。
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法规及政策依据
1、法规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颁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其中第二
十一条和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
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
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
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
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
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
明。”
(2)《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 年 9 月,山西省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了《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关办
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
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2、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2005 年 7 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5】22 号)中提出:“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
完善主要用能设备及建筑能效标准。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
再利用用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开展节能、节水、
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住建部相关政策
2008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出台了《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
的通知》、《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民用建筑能效
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文件。
(3)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
工作的通知》
2011 年 5 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
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
必须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
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1、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是国家建筑节能法规要求
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的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
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
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
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相关法规要求赋予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本身具有 “强制性”,
是建筑节能工作的必然环节。
2、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是“建筑节能用数据说话的”基础
建筑节能属新兴学科,研究方向众多,基础数据缺乏,各种新型
材料、新兴技术层出不穷,多少仍有 “情况不明、任务不清”的状态。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树立了“建筑节能用数据说话”的管理理念,通过
检测、评估数据反应出真正的节能效果,达到“推广先进、淘汰落后”
的目的。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结果是政府制定鼓励、处罚政策的依据,也
是申请“绿色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3、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是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
十一五期间,山西省基本建立了市场准入-设计-图审-施工-监理-
验收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主要以过程监管为主,监管过程工作量巨
大,往往因为人员、时间、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效果不佳。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能有效地将政府从繁杂的日常事务中解脱
出来,从原来的过程监督转向结果监督,真正建立市场准入-设计-图
审-施工-监理-验收-销售-使用的闭合式管理体系,将建筑节能的监管
延伸到销售和使用阶段,形成闭合体系,有效改善监管效果。
4、能效测评与标识是建筑节能信息公开的重要手段
长期以来,存在部分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随意取消或降低建筑节
能技术措施的现象,而消费者对自己购买房屋的能效状况一无所知。
能效测评与标识解决了目前建筑节能领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为
消费者购买高效、适用的房屋提供了有效帮助。
5、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是鼓励开发商改善建筑能效性能的
重要手段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使建筑节能的相关责任主体明确了各自的
责任和义务。能效测评与标识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将开发商利益与建
筑节能建立了联系。并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消费者购买高能效建筑,刺
激开发商开发更高效的建筑,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四、我省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现状
为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和住建部推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的相关政策,我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在能效测评与标识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
1、出台了相关政策
2008 年 12 月,山西省住建厅出台了《关于试行开展建筑能效测
评与标识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函字[2008]397 号),其中规定了开展
能效测评与标识试点的建筑,并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申请能效测
评与标识工作。
2010 年 11 月,山西省住建厅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规
划阶段节能审查制度的通知》晋建科函字〔2010〕414 号),要求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请专家或委托能
效测评机构,对其节能措施进行审查,认定能效理论预测评标识等级。
并将能效测评与建筑规划结合,未取得预测评证书的开发项目不能办
理相关规划手续。
2、完善技术体系
2009 年,山西省住建厅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
则》,组织我省建筑节能领域的相关专家,由山西省节能推广中心、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写了山西省《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标准》
(DBJ04—276—2009),并对能效测评软件进行了比对。
3、开展了试点工作
2009 年我厅委托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山西省既有建筑节能
改造项目——澳瑞特小区进行了能效测评的试点工作。于同年评审通
过了我省首个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晋中建安小区 1#住宅楼,
并颁发《建筑能效测评等级证书》。俩个项目被评定为“一星”节能建
筑,这标志着我省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建筑节能身份证”。
五、山西省建筑能效测评等级证书与标识介绍
1、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
标识等级由基础项和选择项构成。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实行按照
单栋建筑或者户(套)建筑综合测评的能源消耗量(耗热量或耗电量)
分级进行标识。当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时,标识为一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
求时,标识为二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 且规定项均满足
要求时,标识为三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
要求时,标识为四星。若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 60 分(满分 100 分)
则再加一星。
2、证书和标识
六、房地产企业主动开展能效测评与标识的意义
1、房地产企业主动开展能效测评与标识是顺应国家法规、
政策的要求
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是国家和山西省相关法规、政策的
要求,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房地产开发商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
务,应顺应国家法规、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工作。
2、优良的宣传和推广作用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舒
适度的要求不断提高,同时供暖费用的不断上涨,高能效建筑具有的
“高舒适性、高经济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能效测评与标识对我省
部分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高能效建筑本身是一种宣传和推广。将高能效
建筑节能效果以能效证书的形式悬挂于建筑物,能很好的引导消费者
消费。
3、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能效测评与标识作为建筑节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国外已经和
节能补贴、税收、房屋租赁等相关制度紧密联系起来。我省先期开展
的能效测评与标识也将为我省后续政策的出台提供经验。
七、房地产企业开展能效测评与标识的优惠政策
1、对能效突出的建筑进行政策支持或资金补贴
国家将全面推行绿色建筑“以奖代补”的经济激励政策,如专项补
贴、物业税减半征收、土地招拍挂前置条件、容积率返还 5%、购房
贷款利率等。例如专项补贴,以三星级为例,以奖代补金额要大于三
分之一的增加成本,每平方米给予 75 元补助。
我厅也考虑争取将在首批进行能效测评与标识的试点建筑中选
取一些能效高、建筑节能效果明显、符合相关要求的建筑列入省级建
筑节能示范工程,进行政策支持或资金补贴,并进行大力宣传推广。
2、能效测评结果将作为绿色建筑申报的资料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结果将直接成为申报“绿色建筑”的“节能”部
分的依据。测评报告结果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评估的依
据。
3、对试点建筑能效测评费用的优惠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费用约为 1 元/㎡,为快速推进项目进行,将
对于列入试点的居住建筑,测评费用进行部分补贴,试点项目测评费
用只需支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