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组织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根
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要求,现就开展小
额贷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
议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积极引导、依法合规、稳妥推进的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
旨,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效发挥对县域金融的补充作用,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委、
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市场准入,切实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规范运营;
实行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只贷不存”,以企业自有资金为限发
放小额贷款,严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和融资活动。 二、组织领导和审批 (一)
省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全省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综合
指导,适时组织现场检查或抽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引导和促进小额贷款规范运作。 (二)各设区
市和试点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金融工作的
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年,各
设区市原则上设 1―2个试点。 (三)各试点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筹建小额贷款组织的申请
进行审核,以领导小组名义出具审核意见,并报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领
导小组审批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培育
小额贷款组织,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积极为小额贷款组织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五)
待国家出台小额贷款组织的管理办法后,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小额贷款组织发展。 三、
发起人条件 (一)发起人一般为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要报设区市试点
领导小组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超过 5个。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
企业法人股东提出申请前,应连续 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入股的
资金是自有的合法财产。 (五)发起人自愿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市
场准入与退出 (一)市场准入。 1.具有 2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缴足。
2.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章程。 3.一般具有从事 3年以上金融工作
或 5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具有
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6.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定为“以企
业自有资金发放小额贷款”,不允许兼营其他业务。 7.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场退出。
小额信贷组织因经营不善,连续 3年出现亏损,经本机构申请,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退出。 五、资金
来源和贷款支持对象 (一)资金来源。发起人的自有资金;各种捐赠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等。 (二)
贷款对象。以发放农户、个体户、小企业小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不得对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发展的
产业或行业发放贷款,严禁向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 六、风险控制 (一)小额贷款组织按
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和“只贷不存”的原则,规范开展业务。 (二)单
笔贷款金额不应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超过者须
报县级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三)实行市场化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商定,最高不得超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 4倍。 (四)按照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 (五)
不得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等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不得向本县(市、区)
以外发放贷款。 (六)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自觉接受监管,每月须向试点领导
小组办公室报送业务经营情况表。 (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八)按照审慎经
营的原则,制定各项业务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审核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筹建小额贷款组织,发起人应向试点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
列资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小额贷款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
权结构、业务经营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自然人姓名、资信情况;单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及资信情况、近 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3.拟设立的小
额贷款组织章程; 4.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5.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经批准筹建
的小额贷款组织的筹建期为 3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
动失效。 (三)小额贷款组织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试点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开业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
的股东货币资金入账证明; 3.小额贷款组织章程;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
材料; 5.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6.拟开展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7.营业
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8.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各试点县(市、区)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每季度组织对辖区内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检
查。检查的内容至少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情况、股本金变动情况,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额度是否
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揽储揽存或变相揽储揽存问题,会计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各类报表、报告是否准确
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整改。 (五)各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小额贷款组织业务
开展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分别报省金融办等四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按月汇总小额
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价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发展状况,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
突出问题,促进小额贷款组织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