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
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下称
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第586号令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是具有显著的赔偿性质,因此,工伤保险金一般由企业、单位或
雇住负担,劳动者个人不交费;
二是待遇比较优厚,服务项
目较多,除补偿工资损失外,还
对伤残情况给予补偿。
(1)无责任补偿原则
2) 补偿责任不完全是由雇
主承担,而是由相应的国家社
会保险机构来承担。
1) 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雇主、其他人或自己,受害者都可得
到必要的补偿;
1) 通过法律,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
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
(2)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2) 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进行再分配,这
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
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
(3) 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由生产经营单
位或雇主缴纳,职工无需缴
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
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
险项目的区别之处。
(4) 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
只要认定是工伤,待遇上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
限的限制,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非因工受伤不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5)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工伤事故一旦发生,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工
伤保险最重要的工作还包括预防和康复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
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
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
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第
一近亲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
对伤害者精神上的安慰。
(6)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此外,根据人数对供养的遗
属要支付长期抚恤金,补偿期限
直至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7)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
待遇,应通过专门的鉴定机
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的职
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
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
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
位承担举证责任。
(8) 工伤争议举证倒置原则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
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
调查,还是医疗鉴定,均由统一
的非赢利机构来管理。
(9) 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事故是指适用《工伤保险
条例》( 2011年1月1日实施) 的所
有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
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1.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
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
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
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
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
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
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单位派其职工长期在外工作(如
驻各地的办事处等), 并为其解决了
长期住所问题,在休息期间的住所中
受到伤害,是否属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
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交通、客运轮渡、火
车事故伤害的;
交通事故(以公安交警认定为准)通常有五种情况:
5.职工负全部责任;
1.职工无责任;
4.职工负主要责任;
2.职工负次要责任;
3.职工负同等责任;
《规定》明确了职工在合理
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发生的交通事故视同工伤。
2014年9月1日施行 (下称《规定》)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
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
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
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
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就是下班顺道看
父母或买菜等的交通
事故受伤算工伤。
通俗地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7.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
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8.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
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
染疫病的。
9.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1.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
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 因故意犯罪造成本人伤亡的;
2. 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某厂铆工杨某,违章使用
三角皮带超载起吊钢材,致使
皮带断裂,钢材下落导致左大
腿粉碎性骨折。
因为杨某是在工作时间,工
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
分 析:
杨某应认定为工伤。
至于杨某违章作业,根据
工伤保险实施的无责任赔偿原
则,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
的待遇。但会根据企业安全管
理制度进行考核。
李某是某报社编辑。 某日下午3:20时左右,编完
手头上的稿件后,李先生到报社设立的指定吸烟区吸烟。
在往沙发上落座时,由于不慎被旁边的茶几拌倒,导致
头部被撞伤。经医疗鉴定,属重伤。
因为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报社设立的指定
吸烟区)吸烟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
分 析:
李某应认定为工伤。
某矿业集团职工陈某下班后在职工浴室洗澡,洗澡
时因澡堂地面打滑摔倒,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
分 析:
陈某应认定为工伤。
矿工从事比较脏的工作,“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联系,“下
班后洗澡” 是必要的,陈某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
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认定为工伤。
小吴是某通信设备公司的工程师,负责公司的通信设
备日常维护,经常要上夜班。一天夜晚,气温下降,小吴
在上夜班时突然晕倒,几名同事将其送医院抢救,入院后
小吴一直昏迷不醒(后成为植物人)。
经诊断,小吴的病因是感冒菌侵入脑部引发脑炎,从
而导致昏迷。在小吴住院期间,该公司在累计支付了医药
费10万元后,告知其家属不再承担小吴的医药费。
分 析:
小吴成为植物人不属于工伤。
小吴在上夜班的时候遭感冒菌侵入脑部引发
脑炎,病情发生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但是
并不能因此认定为工伤。
第一,在小吴感染脑
炎的当晚,与其一起上班
的其他工友并未发生同样
症状,可见小吴的病情是
由其个人体质引起的,不
属于工作原因;
第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
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的” 可以视同工伤, 但由于小吴并未在48小
时之内死亡, 所以不符合此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小吴
的病情应按非因工负伤处理。
根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
法》的规定,小吴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某通信设备公
司应根据小吴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个月至
36个月的医疗期,并发给疾病津贴(病假待遇),小吴的医疗
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约定该费
用的名目,可以视为单位对员工的
福利待遇,如公司要求返还的,不
应予以支持。
由于小吴成为植物人不认定为工伤。某通信设备公司为
小吴先后支付的医药费10万元要求返还的,是否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