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费收补充协议书
甲方: 宁波大榭招商国际码头有限公司
乙方: 请在此处准确填写货代公司名称
丙方: 宁波泰利物流有限公司
原费收协议书编号: 请在此填写原费收协议书编号
货代代码: 请在此填写货代代码
为进一步提高集装箱进出港效率及集装箱装箱单信息的准确性,适应宁波口岸集装箱信息电子化要求,同时规范港口费用托收协议;促进出口查验箱当班出运率工作,明确三方责任,特签订本补充协议。
乙方所代理集装箱在进入甲方闸口之前应提供准确、完整的电子装箱单相关数据,并对该数据的正确性负责。乙方在提供电子装箱单数据后,甲方不再核对纸面装箱单与电子装箱单数据的一致性,并默认在集装箱进闸口前最后一份电子装箱单数据为准确的装箱单数据。甲方将为乙方免费安装有关电子装箱单录入系统,具体开通按照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2008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申请安装宁波港智能闸口项目装箱单预录入系统的管理办法(试行)”操作;乙方也可以通过EDI方式以甲方要求的格式发送完整、准确的电子装箱单信息给甲方。
对于乙方所代理的集装箱在进港前未向或未及时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的电子装箱单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为保证乙方所代理的集装箱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进港,甲方将委托丙方在甲方周边设立预录入点(预录入点具体名单另行通知)。如果乙方委托丙方预录入电子装箱单数据,丙方将向乙方收取每次每自然箱10元的预录入费用,并以月结托收方式收取。
为提高宁波港电子装箱单的使用率,乙方需承诺通过乙方代理结算的集装箱的预录入电子装箱单比例应达到甲方要求的比例,具体要求甲方将及时制定相关操作规定。乙方在甲方公布该规定后,连续二个月未达到甲方要求提供电子装箱单数据的比例,甲方有权利取消与乙方签订的港口费收协议,但甲方事先需通知乙方知晓。同时,乙方需及时付清委托丙方预录入电子装箱单所发生的费用,对于乙方未及时付清丙方电子装箱单预录入费用的,甲方将取消与乙方签订的港口费收协议。
为积极配合口岸相关执法部门对出口集装箱的查验工作,缓解甲方现场操作压力,提高出口查验箱准班出运率,乙方需合理安排查验报关人员,及时进行辅助查验及查验后的放行工作,由于乙方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致使出口查验箱不能按时查验、准班出运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届时甲方将根据本协议期内乙方所承诺箱量的完成情况、付费情况、电子装箱预录入的使用情况以及查验箱当班出运率的配合情况作为续签《港口费收协议》的参考。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三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于2009年 月 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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