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第一节 基本问题
国际结算的含义
国际结算的种类
国际结算的性质
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
一、国际结算的含义
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活动:
①国际商品买卖
需要清偿国际债权债务关系
②国际服务提供
需要进行货币收付(活动)
③国际资金调拨
需要跨国转移资金 国际结算
④国 际 借 贷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为清偿国际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目的)而通过银行来完成的跨国(地区)货币收付活动(手段)。
或者:
国际结算是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为①②③④所需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的货币(外汇)收付业务。
二、国际结算的种类
●有形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有形贸易(Visible Trade)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
●无形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 (International Non-trade Settlement):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无形贸易又包括单方面转移和服务贸易、技术贸易。
●金融交易结算(Financial Transaction Settlement):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的结算。
三、国际结算的性质
从学科角度看,国际结算是一门研究国际商业银行跨国收付或转移资金业务的应用性学科。其研究目标是如何安全、快捷、便利地实现资金的跨国收付或转移,更好地服务于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交往。
从实务角度看,国际结算是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实务和货币银行业务的交叉。
四、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
1.国际结算工具(票据):国际结算中的主要支付工具,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Draft)
本票 (Promissory Note)
支票 (Check, Cheque)
2.国际结算方式:支付方式,实现货币跨国收付的手段。
基本方式
汇款(Remittance)
托收(Collection)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新型方式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国际保理业务(Factoring)
包买票据业务(Forfeiting)
3.商业单据:实现物权转移与债务清偿的重要依据。
基本单据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跟单信用证汇票(Documentary L/C Draft)
附属单据
海关发票、领事发票(Consular , Customs Invoice)
装箱单、重量单(Packing, Weight List)
商检证明(Inspection Certificate)等
第二节 国际结算的发展历史
一、从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
(条件:票据的产生和推广)
二、从“凭货付款”到“凭单付款”
(条件:单据证券化)
三、从买卖直接结算到通过银行间接结算
(条件:凭单付款、现代资本主义银行的出现)
四、从简单结算方式到复杂结算方式
(条件: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一、从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
(条件:票据的产生和推广)
现代票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1)兑换票据时期(大约12世纪 —— 15世纪)
A地 B地
货 物
交易商A 交易商A 交易商B
现 金
现 兑 兑
换 换 现
金 证 证
书 书 金
兑换商A 兑换商B(兑换商A的分店或代理店)
票据汇兑
(2)市场票据时期(大约15世纪 —— 16世纪)
15世纪法国等地的定期集市,兑换商到市场上为交易商换算金额、兑换票据。
A地 B地
货 物
交易商A 交易商A 交易商B
兑换证书
现 兑
换 兑 现
金 证 换
书 证 金
书
兑换商A 兑换商B
票据支付
(3)流通票据时期(大约16世纪 —— 17世纪)
背书制度出现,背书成为权利转移的方法。票据从证据性证券成为流通性证券。
货 物 货 物
交易商A 交易商B 交易商C
票 据 票 据
票据流通
(4)银行票据时期(大约18世纪 —— )
现代意义上的票据,结算以银行为中心和中介。票据制度和银行制度密不可分。
二、从“凭货付款”到“凭单付款”
(条件:分工、单据证券化)
分工的发展使航运业、保险业和商业分离。
航运业:定期航线的开辟、巨型船舶的出现,使航运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人不再亲自驾船出海,而是委托船东运送货物。提单出现。
保险业:航运业的发展,船东运送货物时要转嫁风险,保险业产生,保单出现。
后来提单的性质发生变化:
一般性的运输契约、货物收据 可背书转让的物权凭证 交单代表交货
交单时,保单通常与提单一起交。
三、从买卖直接结算到通过银行结算
(条件:凭单付款、现代资本主义银行的出现)
18世纪60年代,世界重要资本主义国家完成工业革命,银行业发生深刻变化:
高利贷性质的封建银行 担任信用和支付中介的资本主义银行 开展国内的存、放款业务及国际借贷和国际结算业务。
四、从简单结算方式到复杂结算方式
(条件: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货到付款、预先付款、跟单信用证、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福费廷等。
国际结算日益与贸易融资相结合。
国际结算的实质:
寻求和实施有效的监督买卖双方履约的方法和策略,同时又最大限度地降低支付交易成本。
第三节 国际结算中的银行
一、银行的作用
国际汇兑、减少外汇风险、提供信用保证、融通资金、
二、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
1、联行(sister bank):
是指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内(Domestic Sister Bank)、国外(Oversea Sister Bank)设置的分支机构。
主要有:(1)代表处(2)代理处(3)分行或支行(Branch)(4)子银行或附属银行(Subsidiary)(5)联营银行(6)银团银行
是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非营业性机构。它不能办理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能是开展公共关系活动,是海外分支机构的最低级和最简单形式,它通常是设立更高级形式机构的一种过渡形式。
(1)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2)代理处(Agency Office)
是商业银行设立的能够转移资金和发放贷款,但不能从东道国吸收当地存款的金融机构。代理处是母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介于代表处和分行之间的机构。所以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总行和其他有关机构,或从东道国银行同业(Inter bank)市场拆入。
(3)海外分、支行(Overseas Branch, Sub branch)
是银行在海外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它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不但受其总行所在地的金融管理法令和条例的约束,也受其营业地的管理法令和条例的约束。业务范围及经营政策要与总行保持一致,总行对分、支行的活动负有完全的责任。
(4)子银行 (Subsidiary Banks)
商业银行收购外国银行的全部股份或大部分股份所设置国外附属机构。该机构在东道国登记注册,在法律上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经营实体。其股权全部或大部分为总行所控制。子银行的经营范围很广,可从事东道国国内银行所能经营的全部业务活动。在某些情况下,还能经营东道国银行不能经营的某些业务。
(5)联营银行(Affiliated Banks)
在法律地位、性质和经营特点上同子银行类似,其区别是:在联营银行中,任何一家外国投资者拥有的股权都在50%以下,即拥有少数股权,其余股权可以为东道国所有,或由几家外国投资者共有。其业务依注册而定或由参股银行的性质而定。联营银行的最大优势是可以集中两家或多家参股者的优势。
(6)银团银行
银团银行通常是由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跨国银行共同投资注册而组成的公司性质的合营银行。任何一个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都不超过50%。作为一个法律实体,银团银行有自己的名称和特殊功能。它既接受母银行委托的业务,也开展自己的活动。
2、国外代理行(foreign correspondent bank):
是指与国内外汇银行建立代理关系,在国外代为收款、传递命令、联系国外客户的银行。
代理行关系含义: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互相委托,互为办理国际银行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
为什么要建立代理行关系
(1)一家银行不能在世界各地都设立分支机构
(2)国际结算不可能一家银行直接把款付给受
款人
(3)所有收付都要通过银行间清算来完成;
(4)外汇管制的原因
建立代理行关系的步骤
考察双方资信
签订代理行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
确认控制文件
控制文件的内容
1)印鉴册:签字样本 是银行列示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式样和其权力等级的文件。
2)密押(是两家银行事先约定的专用押码,由发电行在发送电报或电传时加在电文内,经收电行核对相符,即可确认电报或电传的真实性。建立密押关系可由一方用寄送密押给对方银行,经双方约定共同使用。也可由双方银行互换密押,各自使用自己密押。
3)费率表是银行承办各项业务的收费标准。
代理行的种类
(1)帐户行(Depository Bank):指代理行之间单方或双方相互在对方银行开立帐户的银行。
①往户帐(Nostro Account):存放国外同业。
②来户帐(Vostro Account):国外同业存放。
③清算帐户(Clearing Account)不使用现金的
记帐帐户。
(2)非帐户行(Non- depository Bank):没有建立帐户关系的代理行,他们之间的货币收付需通过第三家银行办理。
代理行(含帐户行)业务实务
代理行(含账户行)之间委办各项国际业务所涉及的货币收付行为,不是也不可能是“钞票大搬家”,而只能表现在有关银行之间账户上余额的相应增加和减少上。
贷记 借记
往来银行的选择
联行
账户行
非账户行
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海外银行很多,但在选择运用时,通常要排定一个次序:
1、联行是最优选择。
2、代理行中的账户行是次优选择。
3、代理行中的非账户行是次次优选择。
第四节 国际支付清算系统和
银行同业通讯系统
一、清算与清算中心
清算(Clearing)是指不同银行之间因资金的代收、代付而引起的债权债务通过票据清算所或清算网络进行清偿的活动。
票据清算所 (Clearing House)或清算网络是指由许多银行参加的、彼此进行资金清算的场所。银行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是通过票据清算所和自动清算系统完成的。
清算银行是指参加票据清算所的银行。
一切货币的收付最终必须在该货币的清算中心进行结算。
国际支付的三大著名自动支付清算系统:
(1)跨国大额美元支付清算系统
CHIPS: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 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
(2)跨国大额英镑支付清算系统
CHAPS: 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 英国清算所自动支付系统
(3)欧元的跨国清算系统
TARGET: Trans-Europe Automated 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 Express Transfer System
二、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
1、名称: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 SWIFT ,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
2、性质:SWIFT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盈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该组织由北美和西欧15个国家的239家银行发起,1973年成立,1977年正式启用。
3、特点:直接、准确、快速、安全;使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并具有严格的工作制度;机构设置分区域,严密、合理,采用现代化电脑设备与网络;多样化、大众化的服务。SWIFT每星期7天运转,每天24小时运转。为银行提供信息和交易处理服务.
4、中国银行:于1983年2月率先加入SWIFT组织。1985年5月正式开通使用SWIFT系统。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票据概述
票据种类
票据行为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特性
票据的功能
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
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单据或凭证,如发票、提货单、栈单、仓单、保单等。
2)狭义的票据:是专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即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就本章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
二、票据的特性
设权性
无因性
要式性
流通性
可追索性
1、设权性
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
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而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这是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区别之一。
2、无因性
票据原因: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并非否定票据产生的原因,而是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权利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不再受先前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3、要式性
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4、流通转让性
定义:票据最基本的特征,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票据的流通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要式不要因,不必通知债务人;
· 双边对价转让;
· 受让人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受让人: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受让)
票据在模拟货币流通中带有的限制性:
票据有有效期,到期要兑付为货币;
票据要记名;
背书后构成转让 。
案例分析
甲欠乙100元而出具以乙为债权人的字据给乙,让其凭字据找丙去取,同时乙原来曾欠丙30元未还,随后乙将此字据又转让给丁。问丁能否从丙处获得全额款项?
如是字据,按民法原则,丙可采取将其对乙的30元债权转让给丁的办法来冲抵而只需付70
如是票据,按票据法原则,必须全额付款,而不能用乙的权利缺陷来对抗丁的正当票据权利
5、可追索性
票据遭到拒付,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取得票据权利。
三、票据的功能
结算(支付)作用:最原始、最传统的功能
流通作用:最主要的功能
融资作用:新型的功能
四、票据法
英美法
1.1882年英国票据法
2.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大陆法系
3. 日内瓦统一法:《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
4.国际流通票据公约(草案)
我国的《票据法》
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已于 1995年 5月 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1996年 1月1日起实施。
隋末唐初 “帖子”,最早具有票据性质的文书,支票的雏形。
唐宪宗时期 “飞钱”。
宋太祖开宝年间 “便钱”、“便钱务”。
北宋初期 “交子”。
南宋初期 “关子”。
明、清时期 汇券、汇兑票、汇兑信、汇条、庄票、期票、银票
等。
1907年(光绪33年) 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甲太郎起草票据法。
1929年 民国政府确定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种票据,并颁
布相关法律。
1982年 上海市人行制定《票据承兑、贴现办法》 。
1984年 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 。
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 。
1996年1月1日 生效实施。
第二节 汇票
汇票的定义
汇票的内容
汇票的种类
汇票的当事人
一、汇票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定义指出的必要项目:(1)书面的无条件命令。(2)一人开给另一人,而不是开给他自己。是付款委托,而不是付款承诺。(3)发出命令的人必须签名。(4)付款时间。(5)一定金额的货币。(6)收款人。
二、汇票的内容
绝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
相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任意记载的项目
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必须提示承兑及其日期、不得提示承兑、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免于追索
(一)写明“汇票”字样
Exchange for … , 或Draft for …,以与本票和支票相区别。
(二)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且不能附加支付条件。
(三)确定金额的货币
汇票金额要同时用文字大写(in Words)和数字小写(in Figure)
除写明确定金额外,还可以:
1.带有利息。
2. 分期付款。
3.支付等值其他货币。 。
(四)收款人名称
通常称“抬头”。汇票的抬头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不得转让他人。
Pay to John David not transferable.
Pay to John David only.
Pay to John David only.
再在汇票任何地方写上Not transferable.
2.指示性抬头:用背书转让。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Pay to ABC Co or order.
Pay to ABC Co.
3.来人抬头:仅凭交付转让,无需背书。
Pay to bearer. Pay to ABC Co or bearer.
(五)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必须书写清楚,以便持票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六)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未经授权人签字,汇票无效。
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签字,委托人是公司、单位、银行或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加上“for”或 “on behalf of”或 “for and on behalf of” 字样,并在个人签字后面写上职务名称,如:
For abc ., NewYork John Smith manager 出票人如为公司,应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最好手签)加盖公司公章。
(七)付款日期(Time of Payment,Tenor)
1.即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sight /on demand /on presentation)。
2.定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a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又称远期汇票(Time/ Usance / Term Bill)。
(1)见票后定期 (Bills payable at xx days/ x months after sight)。
(2)出票后定期 (Bills payable at xx days/ x months after date)。
若干天后付款的计算方法:“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若干月后付款的计算方法:“应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没有,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3)特定日后定期(Bills payable at xx days/ x months after stated date)。
3.固定日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也是一种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无需承兑,远期汇票要求承兑。
(八)出票地点和日期
出票地点的作用:按出票地所在国的法律来确定汇票的必要项目和法律效力(行为地法律原则)。
出票日期的作用:
1.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过。
2.决定到期日。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1) 按日计算应遵循的准则:算尾不算头。
即起算日不包括在内,而最后一天则是付款到期日。
若干天后付款到期日计算
例:出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于3月31日出票,则起算日
即出票日不计入,应从4月1日计算,到期日为4月30日。
同理,见票后定期汇票中的见票日、特定事件后定期汇票的事件发生日不应计入。
(2)节假日顺延。
通过上述计算确定之到期日,若恰逢节假日等银行正常的非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2)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以15天计。
(1)月为日历月。
以月计算的不考虑每月的具体天数,一律以相应月份中的同一日期为到期日,若无同一日期,则为该月最后一天。
例:l月31日承兑的见票后一个月付款,应于2月28日
(若闰年则为29日)到期。
例:8月31日交单的汇票规定交单后一个半月付款,则
先算整月至9月30日,再算半月15天于10月15日到期。
若干月后付款到期日计算
三、汇票的种类
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
issue of a draft
A draft for USD 100, is drawn by The American Exporter Co.,Ltd, Tampa, Florida, on the French Issuing Bank, Paris, France payable at 60 days after sight to the order of ourselves dated 15 May., 2006 marked “Drawn under The French Issuing Bank,Paris, France L/C dated 25 Feb., 2006.”
draft indicates that “at 10 days from 11 may, 2006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mpany…”, the maturity of the draft falls on ______
draft is partly shown as follows:
exchange for GBP12, New York, 23 May 2006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23/ May/2006 pay to the order of ourselves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Suppose the accepted draft was discounted on 23 may, 2006 by the collecting bank, Bank of Asia, London at the rate of 9% per annum. Please calculate discount amount and net proceeds.
Exchange forUSD100, Tempa, 15 May,2006
At 6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Ourselves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hundred thousand only.
“Drawn under The French Issuing Bank, Paris, France L/C dated 25 Feb., 2006”
To The French Issuing Bank. For The American Exporter Co.,
Paris Ltd , Tempa
signature
2. When ISBP does not put into force, the maturity falls on 20 May,2006
when ISBP puts into force, the maturity falls on 21May,2006
Discount amount:12500*60/365 *9/100=
Net Proceeds=
1.出票人(Drawer):签发汇票的人。
责任:(1)保证汇票被承兑和付款;(2)如遭拒付,保证偿付票款。
2.付款人(Drawee):又称受票人,是接受付款命令的人,但可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承兑人,即对汇票进行承兑后的付款人,汇票到期后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前:出票人
承兑后:承兑人
3.收款人(Payee):收取票款的人,汇票的主债权人。
四、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进入流通后出现的当事人:
4.背书人(Endorser):通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他人的人,是汇票的债务人。
责任:(1)保证汇票被承兑和付款;
(2)如遭拒付,保证偿付票款。
5.被背书人(Endorsee):接受背书转让之人,是汇票的债权人。
6.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r):汇票未能获付款人承兑时,愿意对汇票进行承兑的人。参加承兑后成为汇票的债务人。
7.保证人(Guarantor):为汇票债务人作担保的人,与被担保人负同样的责任。
8.持票人(Holder):持有汇票者。
9. 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指不论持票人自己是否付了对价,只要前手付过对价转让到现在持有汇票的人,他就是付过对价持票人.通常是指前手付过对价,自己没有付对价而持票的人.
10.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是指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的人.正当持票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他的前手背书是真实的;汇票票面完整正常;取得汇票时,没有过期;不知道汇票曾被退票;也不知道转让人的权利有何缺陷;他自己支付对价,善意地取得汇票.
汇票流通前当事人的顺序:
(1)出票人;(2)收款人;(3)付款人
汇票流通后当事人的顺序:
(1)出票人;(2)收款人即第一背书人;(3)第二背书人;……最后才是付款人。
汇票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次序:
承兑前:(1)出票人;(2)第一背书人;(3)第二背书人;……
承兑后:(1)承兑人;(2)出票人;(3)第一背书人;(4)第二背书人;……
Make your choice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flowchart.
练 习 1
1. C is a (holder in due course, holder for value).
2. If C negotiated the bill to E, E is a (holder in due course, holder for value).
3. If the bill is unpaid by A,
E (may, may not) claim from C.
E (may, may not) claim from P.
E (may, may not) claim from D.
4. E’s title (is, is not) superior to C’s.
E’s title (is, is not) superior to P’s.
C’s title (is, is not) superior to P’s.
练 习 2
1. E is a (holder in due course, holder for value).
2. E’s title (is, is not) better than his prior parties, or his title is (complete, defective).
3. F is a (holder in due course, holder for value).
4. F’s title (is, is not) better than his prior parties.
5. Being a holder in due course, F is now a (holder, true owner) of the bill. C is still the ( holder, true owner) of the bill, since he is the person in possession of a bill payable to bearer. But P was the (holder, true owner) of the bill.
6. The acceptor A pays the bill to F, the bill (is, is not) discharged.
练习3
According to 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
1. F is a (holder in due course, holder for value, holder, possessor).
2. E is a (holder in due course, holder for value, holder, endorser).
3. When the bill is delivered to P, P is (a payee, an endorser).
4. If acceptor A pays the bill to F before forged endorsement has been discovered,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bill discharged by such payment? (Yes, No.)
5. After forged endorsement was discovered, the true owner P (can, cannot) force A to pay him again.
6. A (can, cannot) recover from F the money he has paid.
7. If F refunds A, he (can, cannot) claim from E.
8. If P discovers the lost bill in the hands of E, P (has, does not have) the right to demand restoration of his title to the bill.
According to 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signed at Geneva,
1. F is (holder in due course, holder for value, holder, possessor).
2. If acceptor A pays the bill to F,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bill discharged by such payment? (Yes, No.)
第三节 本票
本票的定义
本票的特点
本票记载内容
本票种类
一、定义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特点
性质:无条件支付承诺
不必办理承兑
基本当事人仅两个:出票人=付款人
只有一张
三、必要的记载项目
“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的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名
四、本票的种类
(一)按照出票人的不同
商业本票、银行本票
(二)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
即期本票 、远期本票
注意:本票在国际和我国使用的区别
第四节 支票
定义
特点
必要的记载内容
种类
支票的划线
三种票据的区别
一、定义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特点:特殊的汇票
出票人资格:银行存款户
付款时间:见票即付
付款人:银行
三、必要的记载项目
“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的名称
出票时间
出票人签名
四、种类
按抬头人不同: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
有无付款限制:一般支票和划线支票
可否提现: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五、支票的划线
1.定义:在票面上划有两条平行线,规定只能通过银行收款而不能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款。
2.有权划线人
出票人、收款人和持票人
3.划线的作用
可以防止支票丢失或被偷窃而被冒领票款
4.划线支票种类
普通划线支票
特殊划线支票
六、票据间的区别
性质和内容上的区别
1、性质:支付命令或支付承诺
2、基本当事人
3、主债务人
4、出票份数
5、付款人性质
6、付款期限
7、票据行为
使用上的区别
1、作用:结算工具、信贷工具
2、使用范围:汇票广泛使用;支票国内使用多;本票使用少,多为融资工具。
第五节票据行为
广义票据行为是指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狭义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出票 提示 承兑 提示 付款
背书 拒付 追索
参加承兑
保证
保付
付款
出票(Issue)
一、动作: 出票人写成汇票(Draw)并签字;
交付(Deliver)。
二、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主债务人,对汇票债务的责任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两方面,汇票是出票人担保的“信用” 货币。
特例: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
付款人— 没有签字(承兑),对债务没有责任。
收款人-- 有两个方面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或承兑的行为,可分为两种:
提示承兑(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
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提示付款(presentation for payment):
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付款或承兑人付款的行为。
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付款人应当自受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则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时不能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成为从债务人。
背书(endorsement)
——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
一、动作: 写成背书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
交付。
二、一般转让背书的种类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特别背书。
Pay to the order of Henry Brown.
William White(签字)
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无记名背书。
William White(签字)
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Pay to Henry Brown only.
William White(签字)
背书的效力—— 不必通知债务人
对背书人(Endorser) 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担保承兑及担保付款 向后手担保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及票据的 有效性。 对被背书人(Endorsee) 获得汇票债权人具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 索权。
拒付与追索
(dishonour and recourse)
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
付款人拒付几种情况:
汇票被拒付持票人可以向承兑人、所有前手直至出票人追索。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前手,并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和退票理由书。
参加承兑
(Acceptance for honor)
是指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承兑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以维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信誉。
参加承兑行为很少发生。
Acceptance for honor
of 被参加承兑人
on date
signature
保证
(guarantee)
非汇票债务人可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作保证,负承兑和付款之责。最常见的被保证人是承兑人。
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
保付
(Certified to pay)
支票付款人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行为。
做法:记载保证文句及保付日期、签名、交付。
付款银行承担绝对付款责任。
案例分析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已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判决?
甲、乙的拒付理由不成立,银行已破产清理,只需向甲、乙追索即可。
专题——票据的风险与防范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泛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
汇票的风险与防范
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遵循签发、承兑、使用汇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2、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3、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4、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流通转让。(注:这规定已被后来的银行结算办法所突破)。
如何识别真假本票
1、真本票系采用专用纸张印刷,纸质好,有一定防伪措施,而假本票只能采用市面上的普通纸张印刷,纸质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纸张薄且软。
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诈骗分子很难得到,因此,只能以相似颜色的油墨印制,这样假本票票面颜色较真本票有一定差异。
3、真本票号码、字体规范整齐,而有的假本票号码、字体排列不齐,间隔不匀。
4、由于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签字也必然会假冒签字,与银行掌握的预留签字不符。
支票的风险
1、支票真伪的辨认。现在犯罪份子借助高科技手段直接伪造支票,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持票人是防不胜防。
2、是支票要素的填写。如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金额等必须记载事项欠缺记载、记载不全或不规范,容易造成支票无效。
3、是支票签章的审核。目前柜面普遍使用折角核对印签,难以应对高技术伪造预留印章问题。
4、是支票金额的确定,这主要是行为人变造支票金额,多数是通过加零或改写,将金额由小变大,从而引起风险。
票据风险防范
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物客户。
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4、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在国内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票据风险防范
第三章贸易结算方式
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货款结算除了与支付工具有关外,还与利用何种信用,采用何种支付方式,以及何时付款有关。
(一)根据所利用的信用不同,国际货款结算方式可分为:
1、基于商业信用:如汇付和托收
2、基于银行信用:如信用证、银行保证书
以工商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为保证,付款责任由买方(进口商)承担,风险较大。
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付款责任由银行承担,风险较小。
(二)根据资金转移的方向和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把国际结算方式分为:
1、顺汇:资金的流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一致,即从债务人向债权人移动。如:汇款
2、逆汇:资金的流动方向和结算工具(票据)的流动方向正好相反,先有结算工具从债权人流动到债务人,再有一定金额的款项从债务人流动到债权人。如:托收和信用证
汇款(Remittance)
汇款的概念
汇款的当事人
汇款的种类及程序
汇款的偿付
贸易汇款的运用
一、汇款(Remittance)的概念
汇款(Remittance)是一种顺汇方式,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通过其在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汇款的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
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买方。
2、收款人(payer or beneficiary)
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卖方。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
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银行。
4、汇入行(paying bank)
又叫付款行或解付行。
汇入行通常是汇出行的联行或代理行。
三、汇款的种类及基本程序
电汇汇款(Telegraphic Transfer, T/T)
信汇汇款(Mail Transfer, M/T)
票汇汇款(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
(一)电汇汇款的程序
汇款人
(债务人)
汇入行
汇出行
收款人
(债权人)
①电汇申请书
②电汇回执
③电汇委托书
④电汇通知书
⑤收款人收据
⑥付款
⑦付讫借记通知书
(二)信汇汇款的程序
汇款人
(债务人)
汇入行
汇出行
收款人
(债权人)
①信汇申请书
②信汇回执
③信汇委托书
④信汇通知书
⑤收款人收据
⑥付款
⑦付讫借记通知书
(三)票汇汇款的程序
汇款人
(债务人)
汇入行
汇出行
收款人
(债权人)
①票汇申请书
②银行即期汇票
④银行即期汇票
⑤付款
⑥付讫借记通知书
③银行即期汇票
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方式比较
1、头寸:汇款资金
2、拨头寸:汇出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这叫汇款的偿付,或俗称“拨头寸”。
3、拨头寸的方法
四、汇款的偿付——头寸的调拨
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可能的途径:
(1)主动贷记类。汇入行在汇出行开有账户,汇出行则在发出汇款通知书之前,主动将相应头寸贷记汇入行的账户,并在汇款通知书中注明,即写明如下偿付指示:
In cover,We have credited your a/c with us.
Order/In Cover,we have credit your a/c with us
2.寄出贷记报告单称已贷记汇入行账户
汇
出
行
汇
入
行
开户行
支付委托书
付讫的贷记通知
账户行
(2)授权借记类。如果汇出行在汇入行开有账户,汇出行则应在发出汇款通知书时,授权汇入行借记相应金额在其处的帐户。即其偿付指示为:
In cover,please debit our a/c with you.
汇
出
行
汇
入
行
开户行
账户行
支付委托书
付讫的借记通知
Order/In Cover,please debit our a/c with us
2.寄出借记报告单称已借记汇出行帐户
(3)共同账户行转账类。
在以上两种偿付类型中,资金转移就在两家银行之间发生,手续少,时间快,非常方便。
如果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没有上二类中提到的那种账户关系,通常就通过他的两家银行的共同账户行,即在一家汇出行与汇入行都开有银行账户的银行进行偿付。偿付指示如:“In cover,We have authorized xx Bank(共同账户行)to debit our account and credit the above sum to your account with them"。
在这种偿付方式中,汇出行要同时通知两家银行,即汇入行和账户行,因此手续较多。帐户行根据汇出行的通知转账后,还要通知汇入行。这样,一笔业务就需要有两个信息传递时间。
当汇出行汇入行双方在同一代理行开立往来账户
T/T. In cover ,we have authorized X Bank to debit
our a/c and credit your a/c with us
汇
入
行
汇
出
行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户
行
X
授权借记
贷记
借记付讫通知
当汇出行汇入行双方在不同银行开立往来帐户,
汇出行可将款项通过其代理偿付给汇入行
汇
入
行
汇
出
行
账
户
行
X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户
行
A
账
户
行
B
授权借记
授权借记
贷记
贷记
Exercises:
please write “cover instruction” for each remittance below.
The paying bank has maintained an USD account with the remitting bank. Suppose an outward remittance in USD is made, how do you write “cover instruction” for this remittance?
Both remitting bank and paying bank have maintained USD account with XYZ Bank, New York. Suppose an outward in USD is made, then “cover instruction” ?
五、国际贸易中应用的主要汇款方式
(一)预付货款:预付订金
(二)货到付款:赊销方式、记帐赊销方式
(1)售定(be sold out)
是进出口商达成协议,规定出口商先发货,再由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货物售价和付款时间进行汇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即“先出后结”。
(2)寄售(consignment)
是指出口方将货物运往国外,委托国外商人按照事先商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上代为销售,待货物售出以后,国外商人将扣除佣金和有关费用的货款再汇给出口商的结算方法。
第二节 托收
托收(Collection)
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的种类
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
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人(债权人)先行发货,
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或随附主要
有关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发票等),
委托出口地银行向进口人(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托收当事人
委托人(principal):
即出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的卖方。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即委托人的代理人,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collection bank):
即托收行的代理人,通常是进口地银行。
付款人(drawee, payer):
即受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或单据的银行。(代收行)
需要时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
托收当事人法律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代理关系,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应受代理法一般原则的支配,特别是本人(委托人)应补偿代理人的开支,向其支付报酬;代理人应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事务,并不得越权。
托收种类
1.光票托收:只凭汇票托收,不附全套货运单据。一般用于尾款、样品费及其他从属费用的收取。
2. 跟单托收:全套商业单据。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即期交单(D/P at sight)
-远期交单(D/P at x days after sight)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即期付款交单程序
委托人
(出口方)
轮船
公司
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
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
付款人
(进口方)
①合同
②发货取的提单
⑨交单提货
③托收申请书及跟单汇票
④回执
⑩付款
⑤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
⑨汇交收托的款项
⑥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⑦付款
⑧交单
承兑交单程序
委托人
(出口方)
轮船
公司
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
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
付款人
(进口方)
①合同
②发货取的提单
⑨交单提货
③托收申请书及跟单汇票
④回执
⒀付款
⑤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
⑿汇交收托的款项
⑥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⑦承兑汇票
⑧交单
⑩到期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⑾付款
远期付款交单程序
委托人
(出口方)
轮船
公司
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
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
付款人
(进口方)
①合同
②发货取的提单
⑩交单提货
③托收申请书及跟单汇票
④回执
⑾付款
⑤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
⑩汇交收托的款项
⑥提示汇票要求承兑
⑦承兑汇票
⑧到期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⑨付款交单
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由国际商会制订,现行版本“URC522”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文共26条,分为总则、托收形式和结构、提示方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规定共7个部分。
“URC”是仅次于“INCORTERMS”和“UCP”的第三大国际惯例。
托收的性质
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托收行和代收行的责任仅限于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在遭拒付时及时把详细情况通知委托人,他们对汇票的付款人(受票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不承担任何责任。
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进口商信誉不好,收到货不付款,不履行承兑诺言;进口商破产、倒闭;进口国政局不稳;市场行情下跌等。
防范:(1)加强对进口方资信的调查
(2)注意选择代收行
(3)注意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
(4)注意“D/P”远期方式的使用
(5)事先找好代理人
(6)出口方应办理保险
1、伦敦一家银行委托国外代理行向收款人办理汇款解付,头寸调拨如下( )
A.主动借记对方账户 B.主动贷记对方账户
C.授权借记对方账户 D.授权贷记对方账户
2、若汇出汇款为付款地货币,而且汇出行在汇入行有该货币账户,则这两地银行之间的头寸划拨采取( )
A.汇出行主动贷记汇入行账户
B.汇出行把头寸划交汇入行的账户行
C.汇入行付讫借记汇出行账户
D.汇入行向汇出行的账户行要求划拨
3、若汇出汇款为汇出地货币,而且汇入行在汇出行有该货币账户,则这两地银行之间的头寸划拨采取( )
A.汇出行主动贷记汇入行账户
B.汇出行把头寸划交汇入行的账户行
C.汇入行付讫借记汇出行账户
D.汇入行向汇出行的账户行要求划拨
4、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 )
A.买卖关系 B.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C.代收关系 D.委托代理关系
5、在托收结算方式下,一旦货款被买方拒付,在进口地承担货物的提货、报关、存仓、转售等责任的当事人是( )
A.需要时代理 B.托收银行 C.代收银行 D.付款人
6、D/P after Sight是指( )
A.即期付款交单 B.承兑交单
C.远期付款交单 D.光票托收
7、下列各项中,有关托收方式中的承兑交单叙述正确的有( )
A.可表示为D/A
B.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取得货运单据
C.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D.收款保障依赖银行信用
8、下列各项中,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有( )
A.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B.委托人与托收银行的关系
C.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的关系
D.代收银行与付款人的关系
1、2002年4月9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10万美元。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审核后撰打托收委托书一同寄给了美国的代收行。单据寄出后一星期委托人应进口商要求向托收行提出将“D/P at sight”改为“D/A 60 days after sight”,托收行强调了D/A的风险后委托人仍坚持要修改,于是托收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向代收行发出了修改指令,但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8月2日,应委托人要求,托收行通知代收行退回全套单据。8月19日托收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2份,委托人立即通过美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 International(即进口商)提走。此时托收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退回全套单据或承兑付款,但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而委托人又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事隔数年,货款仍未收回。
D/P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的简称,D/A为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的简称,两者均属托收方式,但D/A比D/P风险更大。在D/A方式下,进口方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如果进口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损失。
此案中委托人应该意识到,将D/P改为D/A,进口方在不付款仅承兑的情况下就可取得货运提单凭以提货,并且提单以进口方为收货人,使得进口方很容易提货。根据《托收统一规定》(《URC522》)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做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代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我方有出口货款一笔,请银行按D/P即期托收,在托收申请书中我方没有增加银行责任,该项托收货款后遭买方拒付,银行随即告知我方。时隔数周,我方向银行交待货物处理办法,此时货物已有部分被盗,我方认为银行没有保管好货物,并要求赔偿,银行断然拒绝。请分析。
3、见课本第6章练习的第6题
(信托收据和代收行责任)
信用证
主要内容
信用证概念
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
信用证流程
信用证分类
UCP600对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凭证。它是指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书面凭证。
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2、信用证是独立契约,独立于买卖合同,是自足文件 (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3、信用证是纯单据的业务,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
开证行
开证人
受益人
买卖合同
开证申请书
信用证
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双方签订的、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的买卖合同。买方承担向银行提出申请,向卖方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买方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以开证申请书形式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买方提交开证申请书,开证行如果接受此申请,即按此对受益人开出信用证,承担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出的指示而行为的义务。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信用证。在信用证实务中,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约束力完全以信用证本身为依据的,开证行按照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付款,收益人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提交单据以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信用证基本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支付起到安全保证作用和资金融通作用:
对于卖方: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得到货款,还可打包贷款。
对于买方:只要申请开证,交少量押金,货款可在单据到达后支付,减少资金占用。还可以按时、按质、按量地收到货物。
对于银行:贷出信用,掌握物权单据,收取一定手续费和利息(议付行),利用开证申请人交付的押金进行资金周转,带动其他业务。
开证人
(进口人)
受益人
(出口人)
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图
4通知并转交信用证,要求审证。
1.订立信用证支付条件的合同,
付款行 开证行
通知行 议付行
2 申请开证,交押金
3.开立L/C,(电开或信开)
5. 审证有误,要求修改信用证
6提交修改申请书
7.修改通知书
8 确认改证后发货,缮制单据,开立汇票,办理议付,银行背批
9.索偿(单据、汇票和索偿证明)与偿付(或拒付)
10提示,付款赎单
信用证基本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一般为进口人,是信用证交易的发起人。
开证行(opening bank ; issuing bank): 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后,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受益人(beneficiary):一般为出口人,是信用证的收件人(addressee)和信用证的使用者。可以按信用证要求,签发汇票向付款行索取货款。
信用证其他当事人(上)
通知行(advising bank ; notifying bank):一般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仅承担通知收件人和鉴别信用证表面真实性义务。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又称押汇银行、购票银行或贴现银行,作为善意持票人对出票人(受益人)具有追索权。
付款行(paying bank ; drawee bank):又称受票银行,开证行一般兼为付款行。
信用证其他当事人(下)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信用证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是开证行的偿付代理人,有其存款帐户。对议付行的索偿予以支付,不承担审核单证的义务。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同关系; 2.开证行与受益人:合同关系(不可撤消); 3.通知行与开证行:委托代理关系; 4.通知行与受益人、开证申请人: 无直接合同关系; 5.开证行与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 银行间合同关系; 6.受益人与付款行、承兑行: 债权和债务关系; 7.受益人与议付行之间:票据转让关系;
环球电协(SWIFT)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1973年成立,总部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从事传递各国之间非公开性的金融电讯业务,包括外汇买卖,证券交易,开立信用证,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业务和托收,国际间财务清算和银行间资金调拨。
SWIFT信用证
依据国际商会制订的电讯信用证格式,利用SWIFT网络系统设计的特殊格式,并通过该网络系统传递的信用证信息。
采用SWIFT开证使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和统一格式的特性,且传递速度快捷,成本较低。
1、信用证方式下,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是( )
A.议付行 B.通知行 C.保兑行 D.偿付行
2、保兑行对保兑信用证承担的付款责任是( )
A.第一性 B.第二性 C.第三性的 D.第四性的
3、信用证支付方式实际上把进口人履行的付款责任,转移给( )
A.出口人 B.银行 C.供货商 D.最终用户
4、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汇票的受款人通常的抬头方式是( )
A.限制性抬头 B.指示性抬头 C.持票人抬头 D.来人抬头
5、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若使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受益人需( )
A.履行了合同的规定 B.履行了信用证的规定
C.按合同规定履行信用证的内容
D.按信用证的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E.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6、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是( )
A.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B.信用证是自足文件
C.信用证是单据买卖 D.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地位
E.受益人必须履行信用证的规定
7、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货物装船后受益人获得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尚未送银行议付,闻悉开证申请人已破产倒闭。在这种情况下( )
A.只要单证相符,受益人仍可以从开证行得到货款
B.由于付款人破产,货款将落空
C.受益人应立即通知承运人行使停运权
8、信用证体现了( )
A.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B.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C.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又体现了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2、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
3、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银行拒绝,问开证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信用证的种类1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光票(Clean draft)信用证(clean credit)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UCP600的新规定
信用证一经通知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包括开证行、保兑行的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书中案例4)
汇票、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商检证书、产地证书、包装单据等
开证行在付款、承兑或被议付之前,可以不经过收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而可以随时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
应开证行要求,由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保兑行以“本人”身份对受益人负首要付款责任,并不得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追索。(通知行)
信用证的种类2
即期信用证(sight L/C)
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time L/C ),可分为: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银行)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假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公开议付信用证
限制议付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
( Deferred Payment L/C )
又称迟期付款信用证或无承兑远期信用证
特点:受益人无须开具汇票,无须承兑,不能贴现。仅凭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至付款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确定付款日期的方法有:
装运日后若干天
固定将来日期。
用途:该信用证能够为欧洲地区进口商避免向政府交纳印花税而免开具汇票外,其他都类似于远期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Acceptance L/C)
又称真远期信用证或卖方远期信用证(Seller’s Usance L/C))
特点:远期付款,并开立远期汇票,贴现和承兑费用由卖方承担。确定付款日期的方法一般是见票后若干天。
用途:出口方可以贴现远期汇票,提前收回货款;进口方获得了远期付款的融资,满足了延期付款的愿望。
风险:出口方须承担已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时,被追索的风险(如开证行倒闭)。
买方远期信用证
( Buyer’s Usance L/C )
又称假远期信用证( 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特点:开立银行承兑信用证,远期汇票,出口方即期议付,得到十足的货款,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承担:
用途: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付款,进口方为融资方便,或利用优惠的银行贴现率(比放款利率低)。
风险:出口方须承担已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时,被议付行追索的风险(如开证行倒闭)。
真远期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有何区别?
(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真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买卖双方的合同原定为即期付款,但来证要求出口人做远期汇票。同时在信用证上又说明该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由付款人负责贴最有关贴现费用及贴现利息由开证申请人负担。而真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真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真远期的信用证要俟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议付和付款的区别
(negotiation vs payment)
议付行在议付后受益人立即得到(100%货款-贴息),如因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等原因不能向开证行索偿时,可以向受益人追索;一般要求开立即期汇票。
付款行、开证行和保兑行一经付款,受益人立即得到100%货款,则再也无权向受款人追索。一般不要求开立汇票。
关于UCP600的变动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比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
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
UCP600纠正了UCP5 00造成的许多误解
资料来源:
关于UCP600的实质性变动1
把UCP500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如“合理关注”、“合理时间”及“在其表面”等短语。有人说这一改变会减少昂贵的庭审,意指法律界人士丧失了为论证或反驳“合理”“表面上”等所收取的高额费用。
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如“可撤信用证”、“风帆动力批注”,“货运代理提单”及UCP500第5条“信用证完整明确要求”及第12条有关“不完整不清楚指示”的内容也从UCP600中消失。
资料来源:
关于UCP600的实质性变动2
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如兑付(Honor)定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议付(Negotiation),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 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按照这个定义,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另外还有“相符交单”、“申请人”、“银行 日”等等。
更换了一些定义。如对审单做出单证是否相符决定的天数,由“合理时间”变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又如“信 用证”UCP600仅强调其本质是“开证行一项不可撤消的明确承诺、即兑付相符的交单。”再如开证行和保兑行对于指定行的偿付责任,强调是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承诺的。
关于UCP600的实质性变动3
方便贸易和操作。
如拒付后单据处理:增加 “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增加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侯示、已退单、按预先指示行事,以利受益人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
如转让信用证:强调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转让行。但当其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又在第一次要求时不能做出修改的,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开证行,以保护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如单据在途中遗失,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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