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性资产投资的套牢问题及其在产品合作创新投资中的应用 摘要:专用性资产投资的套牢问题在现实中是常见的,其解决不仅有利于提高交易双方的福利,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创新。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简单介绍专用性资产投资导致的套牢问题常见的几种解决途径,然后提出产品合作创新过程中的一种契约解决方式,主要是以冰箱厂和压缩机厂之间的合作为例来阐述,通过一个不完全契约(P,T)的设定来有效地阻止套牢行为,取得社会最优产出,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 关键词:专用性资产 套牢问题 准租金 契约 合作创新 中图分类号:C93 1 引言 在合作竞争开始代替企业竞争成为经济发展主流的今天,合作创新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随着技术的日益复杂化、大型化和专业化,技术创新的专业性不断加强,从而使合作创新成为理论界和企业界广泛关注的一种重要的技术创新模式。然而在产品合作创新过程中合作方往往会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从而导致套牢问题的产生,出现投资不足现象。 本文就是在前人对套牢问题研究的基础上,选择在产品合作创新投资过程中,将契约机制与马成虎(2006)[1]的理论进行结合,得出它们的一致性,从而证明契约机制是一种有效解决套牢问题的方式,进而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创新。 2 套牢问题的解决 垂直一体化 瑞尔丹和威廉姆森认为,资产专用性对降低生产成本的作用越大,人们就愿意实行垂直一体化,使用专用性资产是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一旦这类资产已经在某种具体生产合作中使用,如果转作他用,其价值损失势必很大,为了避免由此产生的机会主义,就要使生产组织在不干预市场行为的条件下实行垂直一体化。 垂直一体化固然会带来收益,但同时也产生了成本。一是由于企业规模扩大,管理幅度增加,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增加;二是增加的不同职能部门以及原来的部门的目标可能不再一致,各个部门为了追逐自己部门利益将会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三是等级组织虽然可以对付不确定的环境变化,能够通过命令、权威协调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但也会压抑人的能动适应性和创造性,导致效率损失。 激励机制 Williamson(1971)认为企业所特有的激励和控制的性质,使交易双方能够从狭隘的机会 1
主义行为中摆脱出来,改变专用性投资不足的问题[2]。Grossman and Hart(1986)[3],Hart and Moore(1990)[4],Hart(1995)[5]把Williamson的观点推进了一步,认为纵向一体化既有收益也有成本,关键是谁一体化谁。纪建伟、邱菀华(2003)[6]通过一个重复博弈的声誉模型,表明在计划总交易量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减少单次交易数量、增加交易次数,使交易者增加诚实交易的激励,从而在企业边界不变的情况下,有效解决套牢问题。但在现实企业中,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对交易次数的增加幅度有一定影响,所以也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 契约机制 不论是纵向一体化还是声誉机制都不能完全解决套牢问题。近年来,一些经济学家对套牢问题如何通过简单不完全契约来解决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Hart More(1988)通过一个可观察但不能验证的投资决策买卖模型,认为由于交易契约的不完全性,加上交易双方不能阻止交易前的重谈,将导致套牢问题中的投资不足。实际企业问题上,在不对等的契约关系中,套牢的可能性会降低在专用资产上的投资积极性,这种结果带来低生产率和高生产成本,这在企业交易之间更为明显[7]。 马成虎(2006)对均衡契约的条件给与了定义[1]: 我们定义均衡契约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契约:(a)一旦提交契约,代理人没有动机偏离它,即使他们可以这样做;(b)考虑到(a),没有联盟可以这样形成:提出新的协议,来产生有利于所有联盟成员的最后结果。条件(a)指“稳定”准则。条件(b)指“理性”准则。本文提出的理性准则像合作博弈的“核”条件,因此也称为核准则。 为了进一步描述均衡契约上条件(a)和(b)的实质,我们考虑以下Hart(1995)证明过的敲竹杠问题[5]。一次投资机会要求来自M1与M2分别在阶段0与阶段1的投入。如果M1在t=0投资i,如果M2决定参与,这需要一固定投资*c,那么将实现毛收入R(i)。假设R(0)>*c,R’(0)>2,R’(∞)<1;假设R(·)是递增的凹函数。这些假设是为了保证对M2而言总有激励去投资;为了保证存在唯一社会理想投资额,由M1投资,用*i表示:*i最大化总净利润pi*(i)=R(i)−i−c。 如果没有契约,M1没有激励去投资社会理想投资额*i。这是因为M1在t=0阶段的投资将成为t=1阶段的“沉没成本”。在M2决定参加之前,两个代理人之间的关于分配R−*(i)c的纳什讨价还价是不可避免的。假设两个代理人讨价还价能力相等,因此每个将获得R(i)−c*2。预测到这个,作为理想代理人,M1在t=0阶段的理想投资额是 i,使得R(i)−c*−i2最大。显然,当 *i<i时,发生相对社会理想水平的低投资额。 2
R(i )−c*− i+ε那么双方会同意以下契约:M1投资*i,并获得净利润2(其中ε是很小的正数),契约提出的分配比投资 i时改善了双方的支付。然而,也不会被实行。这个契约R(*i)−c*−*i对M1而言是不可信的,因为一旦他投资了*i,实际上他获得是2,比R(i )−c*− i2少。这是因为在t=1阶段的重新商议是不可避免,假如M2是理性的。因此,这个契约违背了条件(a)。 此外,在Hart(1995)讨论的固定费用类型契约也不能解决敲竹杠问题。契约暗示:M1投资*i,支付一费用*f+c给M2。假设M1遵从契约,在t=0阶段投资*i。没有一个代理人pi(*(*)+*R(*ii*i)−c*pii)−f≥−i且f≥在t=1阶段会偏离契约的条件是:22。第一个不等pi(*i)+*ipi(*i)+*ipi(*i)+*if≤f≥f=式表明2,第二个不等式则是2,矛盾。因此固定费用2的契约违背了条件(b)。 同理,−f类型(支付给M1)成本共享线性契约也不能解决无效率问题。因此,即使初始投资i是可观察的、可核实的,低投资现象仍存在。 总之,在这个例子中M1投资 i是唯一的稳定和理性契约,即使初始投资是可核实的。第一个最好结果可以通过实行严厉惩罚任意违背契约(的行为)来获得。也可以在一个有限的、理性的代理人的经济中实现。 Georg Noldeke和Klaus (1995)在哈特和摩研究套牢问题引起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利用期权契约解决因套牢而导致的关系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的途径。他们的期权契约的基本思想是:在未来某段时间内,授予卖方以价格P1供货的权力,也可以选择不供货而获得价格P0。而买方的支付则依赖于卖方的决策。该期权契约的顺利执行要求法院不仅能观察到是否供货而且必须能证实是否供货[8]。 该期权契约使买方获得了事后的全部讨价还价权力,从而获得了剩余索取权。因而只有事后的交易决策对双方总收益是最优的情况下,买方才能获得自己专用性资产投资的全部收益。所以,在给定卖方投资决策最优的情况下,买方必然有进行最优投资的激励。 在Georg Noldeke和Klaus 的模型中要求卖方有是否进行交易的权力,但同 3
时也要求法庭能观察并证实是否供货(而在摩和哈特的规范化的套牢模型中法庭只能观察到是否进行交易,但交易失败的原因是因买方拒绝接受还是卖方拒绝供货是不能确定的),而且双方都是风险中立者且具有对称信息,他们进行的专用性资产投资都是自我专用的(self-specific),即投资都只能对他们自己的成本或收益有直接的影响。 3 产品合作创新投资中套牢问题的一种契约解决途径 本文以冰箱厂和压缩机厂之间合作创新为例,利用契约机制解决套牢问题。 实例的简单描述 众所周知,压缩机是制冷系统的心脏,它从吸气管吸入低温低压的制冷剂气体,通过电机运转带动活塞对其进行压缩后,向排气管排出高温高压的制冷剂气体,为制冷循环提供动力,从而实现压缩→冷凝→膨胀→蒸发(吸热)的制冷循环。所以,压缩机对冰箱来说,是一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于冰箱厂来说,如果自行研制压缩机的话,可能会产生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管理费用。所以,它可以将压缩机的生产外包给专门的压缩机厂,从而使企业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核心业务上去。这样,冰箱厂与压缩机厂就会建立一合作机制。 假设:有两个企业甲和乙,假定企业乙是冰箱的整机生产商,而企业甲是企业乙的零部件——压缩机的供应商。乙生产的某种冰箱型号需要甲提供某种特殊的压缩机,为了生产这种特殊的压缩机,企业甲必须对生产线进行新的投资,以适应企业乙的需要。在交易双方未订立契约前,双方都有很多合作对象可供选择。但一旦契约谈判成功,双方都进行了关系专用性投资。这时,双方都不能不花成本的转向其它的合作对象。对甲来说,不为乙生产其所需的压缩机,将使其生产线的投资受到损失;而对乙来说,如果没有甲提供的特殊压缩机,其专用冰箱型号的生产也会受到影响。同时,假定交易双方甲和乙都是有限理性的,并具有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有限理性意味着交易双方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包揽无遗的缔约活动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交易双方在交易前不可能预知所有可能的情况,当契约中未写明的事项发生时,将很难判断究竟是谁的过错。或者,即使能够证实,也会由于证实成本和实施成本过高而得不偿失。而机会主义行为则意味着交易双方的行为人,在契约不完全的条件下,都存有损人利己的动机,试图通过不诚实或欺骗的方式来危害交易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获取自身的利益,这样,套牢问题产生。 下面的模型就很好地缓解或解决了这一情况。 模型的简单描述 马雷(2004)在Gianni De Fraja(1999)的顺序投资模型[9]和Georg Noldeke和Klaus (1995)的期权解决方法[8]的基础上,用一个带有惩罚机制条款的契约去解决顺序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的问题[10]。 此简单模型中包括两个缔约人,一个是需要把非核心业务外包的分包商(冰箱厂),一个是能够提供专业服务的承包商(压缩机厂),分包商和承包商均为风险中立者,假定产品(或服务)为一单位,其质量以q表示,为了生产分包商的产品,该承包商需要投入一定的 4
专用性资产投资;为了诱使承包商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将事前的全部讨价还价的权利归承包商,即承包商可以提供一个(take-it or leave-it)契约,分包商只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为了使承包商能够进行有效的投资,赋予分包商具有事后是否接受该产品的权力。若不接受该产品,则承包商需要赔付给分包商T的支付,法院或第三方机构能够强制契约的实施。承包商同意接受任何不低于其保留效用U的契约,U为共同知识。 在此模型中许多变量都是不可观察或者是不可验证的,因此,只能提供一个简单的不完全契约(P,T),P为分包商付给承包商的货币支付。T为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商定的赔付额。 在该模型中的事件顺序为:首先双方对契约变量P和T进行协商,然后决定是否签约,如果承包商接受契约(P,T),则承包商进行后续投资水平δ,当观察到后δ(产品质量已经确定),分包商决定自己的投资水平β(可以是零投资)然后决定是接受产品还是拒绝。如果拒绝接受商品,承包商则支付给分包商T,如果接受商品,则分包商支付给承包商P。产品或服务一旦形成,将不具有可逆性,也就是说,承包商不可能再通过增加投资提升其质量(即使能进行,也将是得不偿失。因此产品或服务事后的提升是不可能的)。 行动顺序用图表示如下: δβ图1 行动顺序用图 在这个模型中许多变量都是不可观察或不可验证的,因此是不可作为签约变量的。模型中的变量及其含义如下: q∈R,为承包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q对双方来说是可观察的,但对第三方是不可验证的,因此,是不能作为签约变量的。 θ,是外部随机变量,会影响到承包商的生产成本以及产品或服务对分包商的价值,F(θ)是θ的累积概率分布函数,f(θ)是其对应的密度函数,Ω是其分布空间。 β,分包商的投资水平,hr(β)分包商投资水平β下的投资成本,hrβ(β)>0,hrββ(β)>0下标代表导数。 δ,承包商的投资水平,hm(δ)承包商的投资水平δ下的投资成本 5
hmδ(δ)>0,hmδδ(δ)>0,即hr(β)和hm(δ)是凸函数。 V(q,β,θ)是分包商从承包商那里获得质量为q的商品或服务总的货币价值,给定β和θ。Vqβ>0,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对分包商是投资β的增函数。 C(q,δ,θ)是承包商生产质量为q的商品或服务总的货币成本,给定δ和θ。 Cqδ<0,即承包商的生产成本是投资δ的减函数。 α(q,β,δ,θ,P,T)是分包商决定接受产品的概率。 1 ,∫V(q,β,θ)dF(θ)−P≥Tα(q,β,δ,θ,P,T)=0,其他情况 模型分析 情况1:如果hr,c都是变量 在该搏弈的倒数第二阶段,分包商观察到承包商的投资水平δm和产品的质量qm,选择β最大化自己的效用: pir(qm,β,δm,θ,P,T)=max{α(qm,β,δ,θ,P,T)∫V(qm,β,θ)dF(θ)−P−hr(β)}+[1−α(qm,β,δm,θ,P,T)][T−hr(β)] 承包商在预期到分包商的投资水平βr,选择自己的投资水平δ和产品质量q,最大化自己的效用: [1−α(qβrδθ)][∫(βr,,,,P,TVq,,θ)dF(θ)−T−hm(δ)−∫C(q,δ,θ)dF(θ)]+pim(q,βr,δ,θ,P,T)=maxα(qβr,,δ,θ,P,T)[P−∫C(q,δ,θ)dF(θ)−hm(δ)] 为了使承包商参与,分包商提供的契约(P,T)至少使承包商获得的效用水平不低于其保留效用(假定契约提供的效用水平只要不低于U,承包商总是接受契约):pim()≥U 为了最大化自己的收益,承包商在预期到分包商的投资水平β 下,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q0至少使分包商愿意接受产品。其决策条件为: σ0(q0β ,)∈argmax{P−∫C(q0δθ)(θmδ,,dF)−h(δ)} Subject to:∫V(q0β r,,θ)dF(θ)−P−h(β )≥T 6
承包商的期望效用为: V(q0 ∫,β,θ)dF(θ)−P−hr(β )−T0-∫C(q,δ,θ)dF(θhm)−(δ) (1) 上式的一阶条件为:−∫Cδ(q0,δ,θ)dFm(θ)−hδ(δ)=0 (2) 二阶条件为:−∫Cδδ(q0δθ)θm,,dF()−hδδ(δ)<0 (3) 因此,存在σ0(q0β ,)满足式(2),由式(2)可得: C(q0(0∂δδq,δq),)dF()=∫θθ>0∂q0g, 0mg=−∫Cδδ(q0,δ(q),θ)dF(θ)−hδδ(δ(q0)) 即δ(q0)是关于q0的增函数。 在观察到δ0和q0后分包商进行投资,在保证承包商的保留效用下最大化自己的效用: β0∈argmax0β{V(q,β,θ)dF(θ)Ph′∫−−(β)} P−Subject to:∫C(q0δ0,,θ)dF(θ)−hm(δ0)≥U 分包商的期望效用为: V(q0βθ)(θ)r(β0δ0θθm,,dFhCq,,dFhδ0U ∫−)−∫()()−()− (4) 其一阶条件为:∫Vβ(q0,β,θ)dF(θ)−hrβ(β)=0 (5) 二阶条件为:∫V(q0,β,θ)dF(θ)−hrββ(β)<0 (6) 因此,存在,β(q0)满足式(5) 综合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决策可知,必然存在均衡结果(q,β,σ)。 设社会最佳结果为: (q*,β*,σ*)=argmax∫V(q,β,θ)dF(θ)−∫C(q,δ,θ)dF(θhm)−(δr)−h(β) 命题:若令P=∫C(q*δ*θ)θmδ*,,dF()+h()+U T=Vq*δ*,,θdFθPhrβ ∫()()−−(*) 则设社会最佳结果(q*β*σ*,,)在均衡条件下可以获得。 下面证明该结论: 7
若δ=σ*,则q=q*;分包商的效用水平为: pir(q*βδ*,,,θ,P,T)=m{(**ax∫Vq,β,θ)dF(θ)−P−hr(β*)−r;Th(β)}≤m{(**r***r*ax∫Vq,β,θ)dF(θ)−P−h(β);∫V(q,β,θ)dF(θ)−P−h(β)}=T 若δ>σ*,则q>q*;分包商总可以选择合适的投资水平β确保其效用不低于最优时的效用: pir(qβδθPT)=max{∫V(qβθ)dF(θ)−P−hr(β)}>pir(q*,,,β,δ*,,,,,,θ,P,T) pim(qβδθPT)=P−∫C(qδ)dF()−hm()<P−∫C(q**)dF()−hm(*,,,,,,,θθδ,δ,θθδ)=U此时承包商的效用低于其保留效用,承包商没有参与交易的激励,不是均衡结果。 若δ<σ*,则q<q*;在观察到产品质量q<q*,分包商决定自己的投资水平,因q<q*了,分包商将不进行投资(即β=0),而是在接受货币支付T的条件下将产权转让给承包商,此时,承包商的效用水平为: pim(q,β,δ,θ,PT)=∫V(qθ)dF(θ)−∫C(qδθ)dF(θm,,0,,,)−h(δ)−T=∫V(q,0θ)dF(θ)−∫C(qδθ)dF(θm)−h(δ*)−[∫V(qβ*θ)dF(θr)−h(β*)−*∫C(qδ*θ)dF(θm)−h(δ*,,,,,,,)]+P−*∫C(qδ*θ)dF(θm)−h(δ*,,)<U 由上面的简单证明可知,简单不完全契约(P,T)的设定可以取得社会最优结果,(q*β**,,σ)是该博弈的Nash均衡。任何对(q***,β,σ)的偏离,都将造成至少一方受损。T的设定是取得该均衡产出的重要条件。T过大,则分包商存在投资不足和转移产权的激励,T过小,不足以约束承包商,承包商有机会主义和进行套牢行为的激励。因此,不完全契约(P,T)的设定可以阻止套牢行为,取得社会最优产出。 在此模型中,承包商的投资对分包商的产出价值有直接的影响,通过把事前的讨价还价权利都给分包商,也就是说把事前预期收益的剩余索取权给了分包商,分包商为了最大化剩余索收益他将会根据承包商的投资选择自己的最佳投资水平β*;而承包商要先选择投资水平,如果他不选择最佳投资水平σ*,分包商将拒绝接受产品,这将导致他遭受损失T,因此承包商也将选择最优的投资水平。 情况2:如果hrc,为常数 如果chr,为常数,即承包商生产质量为q的商品或服务总的货币成本和分包商投资水平β下的投资成本均为常数时(1指承包商,2指分包商): 8
V−hrVhrp0=V−hr−p0−=若设2,则 2获得:2 rp0−CmV−h−h=−C−hm 1获得:2 对于2而言,他参与的条件是净收益大于等于赔偿T。 即V−hr−p0≥T=V−hr−p 得p0≤p 对于1而言,他参与的条件是净收益大于等于保留收益。 即V−hr−C−hm≥u2V−hr即≥C+hm+u=p2得p0≥p Vhrp0−=得到p0≥p且p0≤p,因此0 p=p。就是说取2可以达到,这与马成虎(2006)的讲述是一致的。此种情况是在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一样的前提下的。 假设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不一致时,设2的讨价还价能力为γ: 若设p0=γ*(V−hr),则 2获得:V−hr−p0=(1−γ)*(V−hr) 1获得:p0−C−hm=γ*(V−hr)−C−hm 同理−r−0≥=−r VhpTVh−p 0m p−C−h=γ*(V−hr)−C−hm≥u=p−C−hm 得到p0≥p且p0≤p,因此=0 pp。就是说p0=γ*(V−hr)也是可以达到的。 综上所述,2(分包商)投资hr是唯一的、理性的投资,可以通过实行严厉的惩罚来获得。即不完全契约(P,T)的设定可以阻止套牢行为,取得社会最优产出。 4结论及展望 本文围绕专用性资产投资的套牢问题,以冰箱厂和压缩机厂相互合作为实例,通过设定不完全契约(P,T)阻止套牢行为,总是能得到唯一的、理性的投资,这就促进了社会最优产出,对企业产品合作创新有着深远的意义。由于自身学术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的限制,文章 9
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尚有许多不足,希望在以后的研究中能得到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Ma Chenghu. Uncertainty Aversion and A Theory of Incomplete Contract[D]. Xiamen: Xiamen University, 2006. [2] Williamson, O liver. The vertical integration of production: market failure considerations[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71(61): 112-123. [3] Grossman, Sanford, O liver Hart.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Lateral and Vertical Integration[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6(94): 691-719. [4] Hart, O liver, John Moore.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0(98): 1119-1158. [5] Hart, O liver. Firms, Contracts, and Financial Structure[M].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5. [6] 季建伟,邱菀华.基于“套牢”效应的企业边界分析[J].经济科学,2003(1):49-53. [7] Hart, Moore. 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renegotiation[J]. Econometrica, 1988(56):755-785. [8] Georg Noldeke and Klaus , Option Contracts and Renegotiation: a solution to the Hold-up Problem[J].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5. [9] Gianni De Fraja, After You Sir, Hold-up, Direct Externalities and Sequential Investment[J].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 1999(26). [10] 马雷.专用性资产投资及套牢问题研究[D].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04. The hold-up problem of specific asset investment and its application in the process of product cooperation innovation LIU Tai-ling1, Zhu Bang-yi2 Business School,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200237) Abstract: The hold-up problem of the special assets investment is common in reality, its settlement not only can improve the welfare of both parties, but the more important is that it can promote the cooperative innovation among enterprises. In this article, we discuss some method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hold-up in specific investment on the basis of formers first; and then come up how a contract to solve the hold-up problem in the product cooperation innovation process, mainly take cooperation between refrigerator factory and compressor factory as an example to explain , through a set of incomplete contract (P,T) to prevent the hold-up effectively; and make a conclusion to the full text. Key words: Specific Asset Hold-up problem Quasi-rent Contract Cooperation innovation 作者简介: 刘太玲(1984-),女,山东新泰,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电子商务与金融管理 朱邦毅(1949-),男,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工程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