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FIDIC合同条
件应用实践问
新编 FIDIC 合同条件应用中的几个实践性问题
冯松林
FIDIC是法语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的缩写。该组织是由英国、法国、比利时等三个欧洲境内咨询工程
师协会于 1913年创立,组建联合会的目的是共同促进成员协会的职业利益,向其他成员协会传播有益信息。
1949年后英、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相继加入,现有 60多个成员国,下设欧共体分会,北欧成员分会,
亚太地区分会,非洲成员分会。总部设于瑞士的洛桑。1996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正式加入菲迪克(FIDIC)
组织。
FIDIC合同条件虽然不是法律,但它是全世界公认的壹种国际惯例。近百年来它经历了从产生到发展、不断
完善的过程:FIDIC合同条件第 1版于 1957年、第 2版于 1963年、第 3版于 1977年、第四版于 1988年(1992
年又作了修改),习惯对 1988年版称为第 4版。1999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根据多年来于实践中取得的经验
以及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于继承以往四版优点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写(下称新编 FIDC合同条件)。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根据菲迪克授权书进行编译、出版,机械工业出版社于 2002年 5月首次印刷 FIDIC合同
条件第 1版(中、英文对照)。
新编 FIDIC合同文本壹套四册:《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
(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和《简明合同格式》。此外 FIDIC组织为了便于雇主选择投标人、招标、评
标,出版了《招标程序》,由此形成壹个完整的体系。
笔者结合从事 FIDIC合同条件法律服务的实践,于此提出新编 FIDIC合同条件于中国应(适)用中的几个实
践性问题,赐教于同仁。
壹、应用新编 FIDIC合同条件的选择
(壹)新编和旧版的 FIDIC合同条件的选择
新编 FIDIC格式合同之壹是《施工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用于由雇主或其他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
或工程项目。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出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但该工程能够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
电气和构筑物的某些部分。《施工合同条件》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
决协议书格式构成。通用条件 20条(共 158款,款及下所设的项略)分别是:1、壹般规定;2、雇主;3、
工程师;4、承包商;5、指定的分包商;6、员工;7、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8、开工、延误和暂停;9、
竣工试验;10、雇主的接收;11、缺陷责任;12、测量和估价;13、变更和调整;14、合同价格和付款;
15、由雇主终止;16、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17、风险和职责;18、保险;19、不可抗力;20、索赔、争端
和仲裁。附录,争端裁决协议书壹般条件。《施工合同条件》专用条件也分为 20条,是为通用条件的编写人
给出备选条款,是对通用条件的修改和补充。此外专用条件附件有专用的公司担保函,投标担保函,履约担
保函——担保保证,预付款保函,保留金保函,雇主支付保函的范例格式。《施工合同条件》第三部分是投
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和新编相对应的是 1988年编译的旧版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
同条件应用指南》(即第四版红皮书),红皮书第壹部分由通用条件 72条 183款和投标程序、可能使用条
款、投标书、附件协议书组成,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70条组成。当事人于应用 FIDIC合同条件时应当将新、
旧俩个版本相区别,选择使用新编的《施工合同条件》。
新编《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用于电气或机械设备借贷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通常情况是
由承包商按照雇主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或其他工程,能够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建筑物的任何组合。
该合同文件也是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和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三部分组成,其通用条
款共 20条 167款。除其第 5条和第 12条和《施工合同条件》不同外,其他通用条款相同。《生产设备和设
计—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件第 5条,第 12条分别是:“5、设计,设计义务壹般要求,承包商文
件,承包商的承诺,技术标准和法规,培训,竣工文件,操作和维修手册,设计错
误”。“12、竣工后试验,竣工后试验的程序,延误和试验,重新试验,未通过竣工的
试验”。和通用条件相对应的是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20条。第三部分是投标书,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
书格式。和该新编合同文本相对应的旧版是 1987年编译 FIDIC《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应用指南》(第
三版,又称黄皮书),黄皮书由第壹部分通用条件 51条、招标程序、合同条件,和第二部分专用条件(A
项、B项、保函、变更命令、移交证书、缺陷责任书、支付证书)组成。合同当事人于选择 FIDIC合同版本
时,应于区分这俩种合同文本的基础上选择适用新编《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新编《设计和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下称 EPC),是用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动力设备,
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这种方式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
和施工,EPC提供壹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即可运行。这种方式的条件和要求是:(1)项目的
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2)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雇主介入
很少。EPC其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和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格式三部分组成。其通
用条件共 20条 166款,其通用条件除第 3条、第 5条、第 12条和新编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相比有明显
不同外,其他和之相同。第 3、5、12条的内容分别是:“3、雇主的管理,雇主代表,其他雇主人
员,委托人员,指示,确定”。“5、设计,设计义务壹搬要求,承包商文件,承包
商的承诺,技术标准和法规,培训,竣工文件,操作和维修手册,设计错误”。“12、
竣工的试验,竣工和的试验的程序,延误的试验,重新试验,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其第 10条和之比较也少了“需要复原的地表”。其第二部分专用条件编写指南和专用条件相对应,也是 20
条。其第三部分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是通用、壹致的。和新编 EPC相对应的旧版是 1995
年版 FIDIC《设计—建设和交钥匙工程合同文件》(即橙皮书),该格式合同由第壹部分通用条件 20条共 150
款组成且附投标书和协议书格式。合同当事人应用时必须于区分二种不同版本的基础上选择适用新编《设计
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简明合同格式》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式工程项目,特别适用于简单或重复性的工程或工期较短的工程。
这种合同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如果有)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其由协议书、通用条件、
裁决规则、指南注释四部分构成,其中通用条件 15条 52款。《简明合同格式》壹般不用任何专用条件即能
满足使用要求,如项目要求对通用条款修改,或于合同中增加新的规定,修改或增加的内容应于专用条件标
题下另行列出。《简明合同格式》第壹部分协议书是由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签订,协议书由报价、接受、附录
三部分组成,通用条件 15条分别是:1、壹般规定;2、雇主;3、雇主代表;4、承包商;5、由承包商设计;
6、雇主的职责;7、竣工时间;8、接受;9、修补缺陷;10、变更和索赔;11、合同价格和付款;12、违约;
13、风险和职责;14、保险;15、争端的解决。其第三部分裁决规则由总则、裁决员的任命、任命条款、报
酬和获得裁决员决定的程序五个方面共 23条构成且附裁决员协议书,其第四部分为指南注释,非合同组成部
分(略)。
综上,合同当事人于明确新编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
(EPC)∕交钥匙合同条件》《简明合同格式》之间的异同之处,又要区分新编 FIDIC版本和旧版本之间的
区别,根据实际情况准确选用新编 FIDIC合同条件。
(二)新编 FIDIC合同条件和我国政府机关编写于用的 FIDIC合同的选择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的中国开始探索推行 FIDIC合同模式,第壹批公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即 1986
年陕西的西安至三原的公路项目(西—三公路)、第二批 1987年的京—津—塘高速公路项目均采用了第 3
版 FIDIC合同条件,此后,济—青高速、成—渝高速等第三批世界银行贷款公路项目采用了第 4版 FIDIC合
同条件。中国财政部于 80年代向世界银行提出编写符合中国国情的 FIDIC条款的方案得到该行的批准,1990
年 6 月,由财政部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土木工程采购和招标文件范本》(中文版国内招标使用的共 44
条,英文版国际招标的共 78条),且用作杭—甬高速、深—汕高速等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交通部于 1992
年、1995年分别组织专家编写《公路国际招标文件范本》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1999年再版),
于国际招标文件范本中通用条款采用第 4版 FIDIC合同条件,2003年对《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进行
了修订。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推荐新编 FIDIC合同条件比以往旧版 FIDIC合同条件具有显著的优点和实质性的进步,可
是,中国政府机关经世界银行批准编写且正于使用的 FIDIC合同范本于实践中已经体现出它的实用性、优越
性,当事人根据工程情况选择使用由我国政府机关修订的 FIDIC合同条件的版本。因为应用新编 FIDIC合同
条件于使用过程中它本身也需要修改。
(三)不同的项目工程投资主体应选择相应的 FIDIC合同格式。
如今,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模式很多,笔者以为概括起来大致有五:自营内部管理模式,BOT模式,项目总
承包形式,项目管理公司模式,FIDIC模式。
FIDIC模式或格式合同又有四种(如前所述)。不同性质的项目工程应当选择相应的 FIDIC合同形式,由雇
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施工项目,由承包商按雇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对此类工程应当选用新
编 FIDIC合同条件之壹《施工合同条件》;关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设或工程的设计和设备,承
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应使用《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建设工厂或类似设施的加工、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于项目的工期,投资最终价格
确定的交钥匙工程,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最终提供壹个配备完整设施的工程应选用新编《设
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对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施工,或投资较大但工程简单、重
复或工期较短的,应当选择使用《简明合同格式》。
不同投资主体对合同形式的选择。业主为中国法人(含中外合资、外方独资的企业)的项目,工程于中国境
外,或虽于境内但雇主和承包商壹方或双方为中国境外的外国法人,项目工程进行国际招标的,合同当事人
除按工程性质或情况选择相应的 FIDIC格式合同外,另应对所适用该合同形式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进行修
改、确认和补充,如法律适用,争端(DAB)和仲裁(管辖)等作出选择和约定。
(四)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EPC)和 BOT的区别、选择
BOT(建设—运营—移交)的发包人、投资主体(业主)壹般分别为代表各级政府的主管机关,项目类型壹
般为市政和基础设施工程,方式往往通过特许权协议的形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中标人和其签订特许权协议
即 BOT合同,由中标的项目持有人作为 BOT项目运作的投资(融资、贷款)人,按照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实
施 BOT项目建设,用建成的 BOT项目的运营收入(于 BOT特许协议约定范围内)偿付项目投资投资人按照约
定取得投资回报。笔者于撰写的《中国民营 BOT特许权协议项目运作》壹文中已经作了详细的论述。
新编 FIDIC合同条件中的 EPC方式的使用,其范围和特点于上文已经作了详细的论述,故当事人于选择使用
EPC合同条件时应区别于 BOT,准确选择使用 EPC。
二、新编 FIDIC合同条件于我国的适用和修改
FIDIC“原产地”为有着几百年商品经济的英、法等欧洲国家,数百年来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孕育且产生
了菲迪克组织和 FIDIC合同条件以及和之共生的咨询工程师;资本主义法制产生了完备的、公平竞争的招、
投标制度;多年来菲迪克组织不断发展、完善和规范咨询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各项规章的健全,于此基础上形
成了独立公正的施工制度,八十多年的实践使 FIDIC合同条件于世界建筑市场领域中日趋完善,且作为世界
公认的国际惯例被缔约国广为接受。中国加入 WTO后,适用 FIDIC条件的项目工程比以往增多。
中国改革开放、实行商品经济几十年,是正于“奔小康”的发展中国家;现阶段我国的业主、承包商、监理
工程师学习、了解、掌握 FIDIC合同条件仍然需要壹段时间;现阶段参建各方如原封不动的套用新编 FIDIC
合同条件,于应用的实践中必然产生壹定困难,笔者从担任江苏某开发商法律顾问、订立且实际履行的数亿
元 FIDIC合同条件的法律服务实践中体会到,应当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对 FIDIC合同条件进行修改后适用。中
国财政部编写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土木工程采购和招标文件范本》也是对原版 FIDIC合同条件修改的结果。
实践证明且验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 FIDIC合同条件进行修改后适用是正确的。
菲迪克于组织新编 FIDIC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
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和《简明合同格式》的前言中均分别提出:“虽然有许多条款能够通用,但
有些条款必须考虑特定合同的有关情况,作必要的改变……”。能够说,这是菲迪克对合同当事人于使用
FIDIC合同条件时关于修改的授权,也是菲迪克组织尊重当事人及“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如何对 FIDIC合同条件进行修改?主要指:通用条件、专用条件(补充规定)中的权利和义务条款、管理条
款、经济条款、技术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的修改。以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例大体可分为五个部份:壹、
关于权利和义务条款:1、壹般条款(~款),2、雇主,3、工程师,4、承包商,10、雇主的接受,
15、雇主的终止,16、承包商暂停和终止,17、风险和职责;二、关于经济条款:13、变更和调整,14、合
同价和付款,18、保证;三、关于管理条款:6、员工,8、开工延误和暂停,19、不可抗力,20、索赔、争
端和仲裁;四、关于技术条款:7、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12、测量和评估;五、关于法律适用:、法
律和语言,、法律。从法律意义上讲合同是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即合同的条款表现为权利义
务俩个方面。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当时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商定,委托或者聘请晓通工程专业的律师担任业主
或项目工程法律顾问进行合同修改,是明智的选择。
参照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修改。于中国境内从事招标适用 FIDIC合同条件的,对通用条款的修改
能够参考我国 GB—1999—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笔者曾参和该合同的起草和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的语词定义、通用条款和协议条款的设定,是于总结我国建国以来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吸收中国高等专业院校专家学者多年研
究的合同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壹线工程管理(监理)工程师的实践经验,经过几次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的
修改,最终定稿,成为我国目前建筑施工建设中广泛使用的权威性很强的格式合同,笔者担任投资数十亿元
的南京奥林匹克体育馆、南京新图书馆项目法律顾问期间大量应用的就是该格式合同;当事人能够从
GB—1999—201格式合同中吸收、借鉴通用条款精神,同时要参照我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明确约定合同
所适用的工程专业的关联规范,修改 FIDIC格式合同,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修改 FIDIC合同条件的形式,程序和方法。过去于应用 FIDIC合同条件方面基本做法:壹、直接使用 FIDIC
合同条件;二、修改通用条款适合我国 GB—1999—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三、修改标书和合同条
款适合固定的合同总价适用 FIDIC合同条件;四、业主自行设计、自行施工参照 FIDIC合同条件对工程进行
管理等。完全委托监理工程师监理采用第壹种方法的较少,取而代之的是将项目委托给项目管理公司运作的
当下有所增加,例如南京国际商城建设项目。但应用新编 FIDIC合同条件方法和以往旧版 FIDIC合同条件相
比均是基本相同的:1、选择工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2、按照《招标程序》竞标确定承包商和施工合同条
件;3、承包商办理保函等关联手续文件且经业主批准;4、业主支付动员预付款;5、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供
工程所需的施工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估算;6、第壹次工地会议;7、工程师发布
开工通知,业主移交现场;8、承包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或设计,工程师进行日常管理工作;9、工程师
据承包商申请进行竣工验收;10、承包商申请移交工程,工程师签发移交证书,业主接受工程归仍部分保留
金;11、承包商提交竣工报表(结算资料),工程师签发证书;1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完成剩余工作、补
缺且承担缺陷责任,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证书;13、业主归仍履约保证金及剩余保留金;14、承包商提出最
终结算报表;15、工程师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和承包商结清余款。
三、新编 FIDIC合同条件的法律适用
FIDIC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样体当下法律的适用和选择。如《施工合同条件》中 规定:法律系
指所有国家(或洲)的法律条例,结合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法律和语言规定:本合同应受投标书附录中所述国家(或其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等等。当事人明确规定
所应用的 FIDIC合同适用法律必须于投标书附录中明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 8条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第 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
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能够适用国际惯例;第 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于地
法律。我国《合同法》第 269条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归且于建设工程合同之中。《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
工程合同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据上述法律规定,FIDIC合同条件于法律适用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和工程关
联的实体法如:合同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法、安全法、防震减灾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以及勘探、设计、监理、建筑规范和取费标准等壹系列部颁规章、地方人大通过的规
章和行业管理制度。
法律适用仍应包括程序法:仲裁法、民诉法、招投标法、菲迪克《招标程序》等,业主(雇主)就应根据具
体情况选择适用。2003年 3月 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航空总局
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关联工程招投标必须遵循的部颁规章之壹。
此外,全国人大、最高检、最高法颁布的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也是法律适用的重要方面。当事人不仅约定了
法律的适用而且要对有争议的法律条款或者选择性的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例如,不可抗力,FIDIC合同条件
和我国《合同法》、和我国 GB—1999—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均存于着差别;例
如“非典”即 SARS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于上述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于签订时为了
省事以“本合同以及和本合同关联的壹切事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壹句话概括之,但有的仍需要
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FIDIC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约定的壹种原则,但当事人于 FIDIC合同中使用该原则时
不得超出法律规定。例如:《合同法》第 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
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方案等文件订立”,国家计委 3号令以及联合发布的 30号令对项目招投
标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对参建各方于资质审查、招投标、工程分包、项目法人
责任制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此类工程合同的订立如果采用 FIDIC形式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形式之壹。当 FIDIC合同具有涉外条件时,当事人不仅对法律适用作出约定,仍能
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新编 FIDIC通用条件于 条款中、我国民法通则第 45条对此均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新编 FIDIC合同条件下的贿赂和合同解除
新编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 条规定:如果承包商或任何承包商人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直接或间
接)向任何人给付或企图给付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采取或不采
取有关合同的任何行动或对合同有关人员的任何人做出或不做出有利或不利的表示。雇主可提前 14天向承
包商发出通知,终止合同,且要求其离开现场。简言之,FIDIC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及其工作人员壹但发生
行贿、送礼、拿回扣且经发现即被清除出场。
于现实生活中,为防止工程建设中的行贿、受贿行为发生,我国对壹般重大项目工程不仅派有监察厅人员、
纪委人员和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和项目管理,有的仍进入项目管理班子之中,笔者曾为几个承包商(法人代表)
辩护中发现,有的主要责任人仍订立《廉政合同》。工程贿赂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之壹是巨额金钱诱惑,由
此给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菲迪克组织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公平、公正而采
取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合同条件中规定壹经发现承包商和工作人员送礼、行贿即终止合同。但执行上述
FIDIC廉政条款存于以下几个问题:对承包商及其工作人员用以引诱或贿赂的金额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工
程施工不同阶段发生上述问题后对合同终止的时间没有规定;对行贿、送礼的人数认定过宽。为便于操作对
此款应当做出适当修改,且具体化、量化;根据业主、承包商内部不同职务、职能、数额,行(索)贿、送礼、
挪用的对象、主观故意和危害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刑法》第 383条、385条、386条对国家工作人
员、第 163条、164条对 XX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作了明确规定;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壹但发现贿赂送
礼的行为就要承包人离场走人,终止合同、工程停工;笔者认为应当区分自然人违法和法人违约的区别、当
事人对工程廉正事宜应当通过廉正合同作出明确的约定便于参建各方掌握。此外对雇主的损失等问题的处理
应当作出具体约定。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应权衡利弊对该条款适当修改,趋利避害慎重处理终止合同。
五、争端、DAB、仲裁、管辖
FIDIC《施工合同条件》、EP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各格式合同于通用条件第 20条中,对
合同当事人于履行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纠纷的处理作了规定;第 条“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规定雇主(业
主)和承包商各自任命壹人,共同商定壹人组成争端裁决委员会即 DAB,按附件程序规则的规定,对争议事
项按程序规则裁决且制作争端裁决协议书。之上,均建立于自我、公正、公平(和解、调解)处理或者解决
合同当事人之间纠纷,比壹般通过诉讼,仲裁要便捷、高效、不伤和气。推行 DAB仍需要有壹个宣传、熟悉、
自觉遵守 DAB程序规则的过程,DAB成员的品德、专业、业务素质、法律水准、处理争端的实际经验等是当
事人于任命 DAB成员时必须考察的条件。当事人于没有搞通 DAB之前,建议约定由我国仲裁机构按我国仲裁
法律规定解决双方纠纷。用何种方法解决纠纷,于修改的通用条件或双方商定的专用条件中予以约定;对适
用诉讼,国内仲裁或国际仲裁的也应当作出明确的管辖约定。据我国《民诉法》第 25条及有关规定,当事人
如事先、事后没有约定的,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往所地法院管辖,如诉讼管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于 FIDIC合同条件中对争端约定国际仲裁的应用和通用条件 款中关于所适用的实体法相壹致。
FIDIC通用条件第 款中规定:DAB未能最终解决争端应通过国际仲裁,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解决。1988
年 1月 1日,总部设于巴黎的国际商会通过了《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共 26条:1.仲裁院,
2.仲裁庭,3.仲裁申请,4.对申诉人的答辩,5.反诉,6.书状和书面陈述、通知书或通告,7.无仲裁协议的
情况,8.仲裁协议的效力,9.仲裁费用的预付金,10.案卷移送仲裁员,11.进行仲裁程序遵循的原则,12.
仲裁地点,13.审理事项,14.仲裁审理程序,(第 15条,第 16条),17.根据双方同意作出裁决,18.裁决
的期限,19.由三名仲裁员作出的裁决,20.关于仲裁费用的决定,21.仲裁院对裁决的核阅,22.裁决的作出,
23.将裁决通知当事人,24.裁决的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25.裁决的保存,26.壹般规则。仲裁院本身且不
仲裁案件,仲裁员负责仲裁。当事人按仲裁规则仲裁争议事项,合同当事人于订立 FIDIC合同条件时应对该
规则有所了解,之后再订立国际仲裁和管辖条款。
六、专业律师于 FIDIC合同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菲迪克组织于新编 FIDIC合同条件的起草就有法律顾问参加,菲迪克多次提及律师参和对 FIDIC项目标书审
查,于西方国家应用 FIDIC合同条件的项目工程中由律师担任项目、项目公司或担任业主、承包商的法律顾
问,参和工程建设的管理,于上壹世纪前早已成为普遍现象。世界的财富是由合同构成的,项目工程也是合
同构成的,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我国 GB—1999—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件中许多条款
是我国法律、部颁规章、行业规定的具体化、定型化,FIDIC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不仅是国际惯例,而且是
当事人根据意思自则原则对其权利义务的约定,也是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约定的具体
化、定型化。选择合格的专业律师参和 FIDIC合同项目的管理,是有效地防范工程合同风险,降低工程造价,
保证合同工期、维护业主以及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成功经验之壹。
从事 FIDIC合同条件项目工程法律服务的律师壹般条件是:具有法律本科和工程专业本科(相当于或经过相
应培训)学历,执业(专职)满五年之上、有从事过此类工程项目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熟悉且从事过 FIDIC
合同条件的运作。由律师事务所和业主订立法律服务协议后,律师作为项目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按法律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开展工作且对委托人负责。
FIDIC合同条件中的工程师不参和合同的修订。而律师受委托后能够从立项、可行性论证、招投标(标书起
草修订、审查,承包商、供应商资质、资格审查,开标见证),修改、审查、订立(谈判)FIDIC合同协议
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监理协议);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合同变更、修改,参和 DAB人员的推
荐和争端调解,代理国际仲裁和诉讼。受业主委托对重大事项发表律师声明,对工程重大法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书,配合工程师处理工程中其他法律问题。律师优秀品格,精深的专业和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服务技
巧是业主之首选对象。律师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比各种头衔更为重要。
项目工程中的合同公证是由公证处的公证员根据民法通则第 55条规定,对某壹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
行公证且出具证明。担任项目法律顾问的专业律师依照律师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能够对项目工程的招投
标以及某壹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律师见证。于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用公证员代替法律顾问显然是错
误的。于 FIDIC合同条件项目管理中业主应当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律师(项目法律顾问)的职能相区分,
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
FIDIC合同条件从实践中产生,又于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准确的把握 FIDIC合同条件精神,密切联系工
程具体实际情况,适当的修改,妥善处理新编 FIDIC合同条件于应用中实践性问题,是每壹个和 FIDIC有关
联的人应当考虑且解决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