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与瑞典税制的比较
杨丽 11320256
主要内容
一、瑞典税收体制概况
二、中国税收体制概况
三、中国与瑞典的税收协定
四、瑞典国制与税制
五、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六、瑞典税收管理体制
七、瑞典税收体制面临的问题
八、瑞典税收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瑞典税收体制概况
瑞典可谓是北欧国家的代表它是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先进、有发达的经济但是却没有明显的贫富分化。二战后瑞典的人均收入一直高居世界之首,人民物质生活富裕,社会福利殷实,失业率很低。
瑞典是西方高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全民在享受完善的社会保障的同时也承担着高额的税收,瑞典税制属于多种税、多次征、直接税与间接税并存的税制模式。现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
瑞典税收体制概况
公司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遗产和赠与税
社会保障税
土地和财产税
净财富税
其他间接税等
现行税种主要有:
目前,个人所得税是瑞典的最大税种,这充分体现了瑞典税收制度的首要原则——多拿钱必须多纳税。
瑞典税收体制概况
纳税人:瑞典的所有居民都要纳税。
居民定义为当年居住6个月以上。如果定义为居民,国外的全部收入都要纳税,除非有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国外的收入只有很小一部分能得到豁免,2004年这个额度是11600克朗。
但如果外国人在瑞典一年当中没有住满6个月,视为非居民。根据瑞典法律SINK, 在瑞典工作的外国人如果居住少于6个月,他在瑞典获得的所有收入都按照25%征税,而且可以扣除在瑞典期间的住房费用和来往瑞典的旅费。
瑞典税收体制概况
个人非劳动收入:投资收入(红利和净利息)以及资本盈余。
个人劳动收入:包括工资、农业和商业收益)
课税对象
个人非劳动收入的税率为30%,主要包括投资收入(红利和净利息)以及资本盈余;
个人劳动收入(包括工资、农业和商业收益)实行累进制税率。
税率
中国税收体制概况
中国税制体系
货物和劳务税类
行为税类
财产税类
关税
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契税
印花税
车辆购置税
资源税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
车船税
房产税
特定目的税类
土地增值税
耕地占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农业税类
烟叶税
中国税收体制概况
流转税类所指的征税对象非常广泛,涉及的税种也很多。但流转税类都具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即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属于这类税种。
中国税收主要为流转税
中国税收体制概况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政司《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
中国与瑞典税收协定
中·瑞(瑞典王国)税收协定和议定书
一、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中国与瑞典税收协定
一、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瑞典: 1.国家所得税,包括海员税和息票税; 2.对公众表演家征收的税收; 3.公共所得税; 4.利润分享税。 (以下简称“瑞典税收”)
中国与瑞典税收协定
不动产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不动产”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中国与瑞典税收协定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除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中国与瑞典税收协定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在第一款至第五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它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它各条的规定。
中国与瑞典税收协定
利 息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从缔约国一方取得的利息应在该国免税,如果该利息是支付给: (一)在中国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2.中国人民银行; 3.因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的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并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一致承认的金融机构。
中国与瑞典税收协定
(二)在瑞典方面: 1.瑞典政府; 2.瑞典银行; 3.因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的瑞典出口信贷担保局、国家债务局和瑞典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会(“瑞典基金会”); 4.瑞典政府指定并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一致承认的金融机构。 四、本条“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所处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中国与瑞典税收协定
财产收益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企业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四、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中国与瑞典税收协定
独立个人劳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一)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二)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中国与瑞典税收协定
双重征税的消除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瑞典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瑞典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从瑞典取得的所得是瑞典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资本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其所得缴纳的瑞典税收。
中国与瑞典税收协定
二、在瑞典,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瑞典居民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法律和本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瑞典应按照瑞典有关外国税收抵免的法律规定(尽管该法律可能经常修改,但不改变其主要原则)允许从对该项所得征收的税额中扣除,扣除额等于就该项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瑞典居民取得的所得,或取得的收益,按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瑞典应对该项所得或收益免予征税。但这项所得或收益的主要部分应是来源于在中国进行的营业活动或独立个人劳务。 (三)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瑞典居民公司的股息免征瑞典税收,但应符合按照瑞典法律,假定两个公司都是瑞典公司时可以给予免税的股息为限。
中国与瑞典税收协定
从税收协定中可以看出税收协定鼓励我国对外交往,从我国对外交往多处于资本输出国地位出发,坚持和维护所得来源地优先课税权,在合理合法基础上充分保障我国税收权益。
协定中的税收条款体现了对等原则,对缔约国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为有利于缔约双方人员合理流动,促进双方在各领域的交流活动,我国实施优于国内法规的待遇。
瑞典国制与税制
瑞典实行9年一贯制义务免费教育。
瑞典的教育包括义务教育、综合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三部分。9年义务教育后,约有90%的学生可进入综合高中学习。
著名高校有隆德大学、斯德哥尔摩大学、乌普萨拉大学、查尔姆斯理工大学、瑞典皇家工学院等。
相比较于其他经合组织(OECD)国家情况,瑞典略高于其平均水平(大学毕业人口占年龄在25岁-64岁全国总人口的32%)芬兰,挪威和丹麦排名略高于瑞典。
瑞典税收的去向——教育支出
瑞典国制与税制
1、瑞典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内容广泛、繁琐而全面的保障制度,包含了人们从摇篮到坟墓每个人生阶段:生育、儿童、疾病、伤残、失业、遗属、单亲家庭、住房、教育、养老等。不仅给予现金补贴,还提供较为完善的社会服务,如医疗、护理等。
2、参加社会保险对每个公民是强制性的,同时,不同群体间的保险可以再分配。保险制度的意义之一也在于让人们知道,当他失去收入来源的时候,能够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再分配的三个群体:
. 从低风险向高风险群的再分配 . 从高收入向低收入者的再分配 . 人生不同阶段间的再分配
瑞典税收的去向——社保支出
瑞典国制与税制
1.“共生城市”理念
在城市规划中,做到系统地安排城市的交通、建筑.
2.瑞典的70多个环保税
3. 1967年,瑞典政府就组建了世界上第一个政府专门环保从事环保事业的部门——环保署,
4. 瑞典不断推出更新的环保政策法规,制定新的环保目标,不断推进进其环保建设的提升。
瑞典的税收去向——环保支出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瑞典的高税收举世闻名。
2005年,瑞典全国税收总额达万亿瑞典克朗(1瑞典克朗约合元人民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远远高于欧盟(40%)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36%)的平均水平。此外,税收在瑞典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更高,达到90%。而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分为地方所得税和国家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税率在各地不一致,大约为29%至35%。
国家所得税是国家对高收入者征收的累进所得税。
即年收入达到万至万瑞典克朗的高收入者在缴纳了地方所得税后,还须对超出万瑞典克朗部分以20%的税率缴纳国家所得税;年收入超过万瑞典克朗的更高收入者还须对超出部分以25%的税率缴纳国家所得税;年收入超过46万瑞典克朗的超高收入者应对超额部分再缴纳%的边际税。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所得税
所得税是瑞典的主要税收来源。
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由国家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两部分组成,前者为累进税制后者为比例税制。地方所得税各市税率不同,上下变化幅度可达30%左右。2003年,瑞典地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个人所得税中的优惠政策
瑞典为吸引外来人才,对在瑞典工作的外国专家企业高管以及科研人员都给予前三年25%的税收减免优惠(仅适用于在瑞典公司工作的、工期少于5年的外国人)。其他雇员在瑞典也可以享有专门税收优惠,例如,瑞典外企雇员在最初6个月可以免交所得税,瑞典本土企业雇员在最初6个月可以交25%的所得税。
不仅在个人所得税上有调整瑞典也调整了公司所得税,在人们的印象中,普片认为瑞典的税率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所能比及的。然而,实际上瑞典的公司税率并不高,比欧洲的大部分国家都低。
下表是相关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年收入(克朗)
地税税率 (因地而异)
国税税率
低于 317700
29%-37%
免税
超出 317700
29%-37%
超出部分征收20%
超出 472300
29%-37%
-472300部分,征收20%;
b.超出472300部分,征收25%。
瑞典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国家
企业所得税率
本土税率
跨国公司税率
日本
40%
37%
38%
美国
35%
23%
28%
印度
24%
22%
17%
加拿大
36%
14%
21%
瑞典
28%
10%
18%
中国
25%
22%
22%
开曼群岛
0
13%
13%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企业税收
由上表可以看出,瑞典的企业所得税并不高,本土所得税为所列出国家中最低的仅占10%,跨国公司也只有18%,都低于中国的税率。从这一点也可以理解“瑞典是公司和企业的摇篮”这句话的含义。同时,瑞典对折旧的规定划得很宽,几乎形成了自由折旧的方法。综合折旧率、定额折旧率几乎高达30%。而且允许企业每年将25%的税前利润转入“未税储备资金”专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可不缴税。这进一步减少了公司的税收负担。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瑞典所得税与中国所得税制比较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高于瑞典,但是个人所得税低于瑞典。瑞典的企业发展所受的阻力小于中国,而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很大使得富者的财富不利于集中这有利于削弱贫富差距。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中国个人所得税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中国个人税的构成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把以下11个类别的所得定为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 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 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
得。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增值税
瑞典目前增值税的标准税率是25%,部分产品实行低税率,如食品为12%,书刊、报纸、公共交通等为6%,某些特定商品和服务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如医疗、保健等。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有三档13%、17%,以及零税率。低税率13%适用的范围有粮食,图书、报纸等。17%的基本税率适用于低税率和出口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对比瑞典和我国的增值税不难发现瑞典的基本增值税高于我国,所以一般货物交易面临的压力大与我国,但由于其经济水平整体较高而瑞典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18%左右,是瑞典中央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实行较高的增值税对于其国家财政收支平衡来说是一个重要举措。
但是瑞典的书刊、报纸、公共交通等为6%,某些特定商品和服务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如医疗、保健等。这充分体现了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基础设施的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健全的基础设施对于维护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稳定和长远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消费税
瑞典的消费税是在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有选择性地对那些需要税收调节的特殊商品和劳务征收的间接税。由于消费税具有易转稼、征收阻力小、调节作用强等特点,瑞典在税制改革中不断扩大消费税范围,提高消费税的税率。
2003年以来,瑞典对从广告业到杀虫剂共15个税目征收消费税,特别是对能源和环保方面征税占到消费税的绝大多数,体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目前,消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约为8%。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主要选择了部分特殊消费品、奢饰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和税基宽广、消费普片、适当征收不至于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但又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征税。消费税的征收体现了我国和瑞典等其他国家正确引导消费者,抑制超前消费,保护环境,调节支付能力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确保财政收入稳定的精神。
财产课税
瑞典对家庭住房、经营用房等征收房地产税(不动产税);对家庭个人的综合财产征收一般财产税(与其他国家财产税属地方税不同的是,瑞典的房地产税收和一般财产税属于中央税);对受益人获得的遗产或受赠财产征收遗产与赠与税;此外,还有印花税、资本利得税以及欧盟税等等。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瑞典的继承税和赠与税实施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按与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亲属关系不同分为三种:一等亲属,税率5%—75%;二等亲属税率8%—72%;三等亲属税率;8%—30%。这样的高额征收目的不是为了提高财政收入而是为了抑制不劳而获和矫正不公,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是为了“逐渐地、持续地纠正财富分配中的错误,并避免有害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机会公正平等的权力集中。”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瑞典以分级累进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主,中国的税收以流转税为主。上面说到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瑞典人的财富基数越大,征税比例越高(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上)。因此富者需要承担很重的税收,而贫者可以少负担或者不负担税收。这种税收制度可以调节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们在资源分配和生存机遇上的极化现象。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中国消费税
消费税税目:我国现行消费税设置14个税目,具体包
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
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消费税税率: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其中:成品油、啤酒、黄酒适用定额税率;白酒、卷
烟适用复合税率;其他应税消费品适用比例税率(税
目税率表见下页)。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税目
税率
烟(卷烟适用复合税率)
甲类卷烟
56%加元/支
乙类卷烟
36%加元/支
卷烟批发
5%
雪茄烟
36%
烟丝
30%
酒及酒精(白酒适用复合税率,啤酒、黄酒适用定额税率)
白酒
20%加元/500克(或500毫升)
黄酒
240元/吨
甲类啤酒
250元/吨
乙类啤酒
220元/吨
其他酒
10%
酒精
5%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税目
税率
汽车轮胎
3%
摩托车
按汽缸容量适用3%或10%税率
小汽车-乘用车
按汽缸容量适用税率
小汽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5%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高档手表
20%
游艇
10%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实木地板
5%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税目
税率
化妆品
30%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或10%
成品油
含铅汽油
元/升
无铅汽油
元/升
柴油
元/升
航空煤油
元/升
石脑油
元/升
溶剂油
元/升
润滑油
元/升
燃料油
元/升
瑞典税制与中国税制之比较
现行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其征收范围是通过税法列举税目的方式加以规定的。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共设置九个税目。
税目税率表如下:
税目
税率
税目
税率
交通运输业
3%
娱乐业
5%-20%
建筑业
3%
服务业
5%
金融保险业
5%
转让无形资产
5%
邮电通信业
3%
销售不动产
5%
文化体育业
3%
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比较
瑞典的税收管理体制
瑞典税务管理的特点表现在精简高效的税务机构、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规范的税务执法程序以及高度重视宣传和服务工作等方面。
税收管理体制
瑞典的税收管理体制比较集中,国家掌握绝大部分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只征收个人所得说及一些附加税。全国只有一套税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有精简高效的税务机构。瑞典实行的是分税制,地方在税率决定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但瑞典国家税务局隶属财政部,却并不受财政部的领导,税务部门征税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具有相对独立型,政府、议会都不得干预执法。
税收管理体制
瑞典税收管理体制的优越性
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
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
规范的税收执法程序
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服务和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
瑞典大厦
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
瑞典税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人口登记工作。每个瑞典公民都会有一个10位数的终身税务号码,此号码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而且管理严格,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这个号码掌握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收入来源和财产状况。
税收管理体制
规范的税收执法程序
瑞典有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所有的税法都由议会通过并颁发。税法一经公布就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
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
瑞典税务部门普遍运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征管手段,纳税人纳税申报、税务机关税务审核、税款入库等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系统来进行操作的。
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服务和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
瑞典税务部门各征收机构都有专人从事这项工作
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实行分税的财政管理体制,把所有税种按其特点和属性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类。在省级及其以下建立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为中央和地方的分级管理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目前中国已初步确立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框架,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类别:(1)商品劳务税类,(2)所得税类,(3)财产税类,(4)其他税收类。
税收管理体制
瑞典高税制下的高福利
相比于世界其他国家瑞典有如此高的税收,瑞典高收入人群似乎应该感到不公平。但事实并非如此,瑞典公民生活在这样的国度里不仅觉得很舒适而且觉得税收是公平公正的,理应如此。法律对于逃税行为的打击非常严厉足以让人因为逃税而遗憾终生。因此,他们心甘情愿的纳税。自己在付出高额税收的同时也享受到了优惠政策。
瑞典税收体制面临的问题
人口老龄化导致税收减少
瑞典人口为898万余人,而65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占比例高达17%。6年后,老年人比例将升至23%,为全欧洲之最。瑞典政府不得不使出浑身解数,应对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人口老龄化导致的劳动力减少将直接导致交税人口的减少,威胁到整个社会福利体系。瑞典地方政府联合会的报告明确警告说,瑞典人口老龄化将导致50年后的瑞典无法保持现有的福利水平,而那时的人们对公共福利的要求会更高。
瑞典税收体制面临的问题
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瑞典的高额税收也如一把双刃剑在带给瑞典人民高福利的幸福生活的同时也创造了政府巨大的财政赤字。
尽管瑞典是税收世界之冠但人赶不上福利支出的膨胀速度,只是财政预算连年出现赤字。
高额税收阻碍了经济的增长。
据统计,瑞典的物件水平在欧盟位居第二。
酒店、餐饮的价格高出欧盟总体水平80%。究其原因,一 是 赋税、工资和货币均高。二是缺乏竞争。
瑞典税收体制面临的问题
自1970年以来,瑞典的税收收入大幅度增加,而经济增长率却一直在下降。个人所得税高税率抑制私人储蓄,影响投资。高比例的社会保险税提高了产品的单位劳动成本,增加了抑制通货膨胀的困难,削弱了瑞典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高额的税收已经阻碍了瑞典的经济增长。
瑞典的税制改革并非轻而易举,因为降低税收就意味着减少福利,减少福利又会激起民众的不满。习惯于高福利的瑞典人民让政府的税收改革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
瑞典税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强化税收法制建设
在瑞典税法部门是独立于政府和议会的。而在我国80%的税收法律规范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我国的税收不确定性已经是一公认弊病,税收制度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给各级地方官员和中央官员创造了贪污税款和滥收税的条件。我国财政预算中高比例的预算外收入大部分让官员和公务员中饱私囊。这一部分游离于预算外的政府收入不受监督,没有加入再分配,使我国税制缺的不只是公正,还有透明度。
瑞典税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最根本原因是现行税制和我国自1949年后一直采用、至今也尚无根本改变的高积累、低工资制遮蔽了公民的纳税人身份,从而遮蔽了公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真相,使出钱者和花钱者大都弄不清钱的来路和去处。
各项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在消费者购买产品之前就已经纳过税。这种间接地纳税让消费者不易察觉但却无时无刻不在为国家税收做贡献。应以合理税收,以减轻低收入者的生活负担增加居民的生活福利削弱贫富差距作为税法的立法原则。
瑞典税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加强税法监管体制的建设
目前我国完善税法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体制显得至关重要。我们需要借鉴税收大国瑞典的做法,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严格管理,采用自上而下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统一税款通过计算机录入国库,完善的监控体系杜绝逃税,不仅要强化对纳税人的管理更要强化对税收执法人的强化管理,杜绝滥收费收税现象。这不仅需要通过监管机构的努力,让新闻媒体介入和大众参与税收监管也是完善监督体制的一个举措。
瑞典税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优化税收服务
瑞典税务部门各征收机构都有专人从事缴税这项工作。每年年初,税务部门还会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税法,引导纳税人申报纳税。
瑞典税务部门十分重视和维护纳税人的权利,认为纳税人感到一种荣誉感和自豪感。税务部门还不断完善和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税。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税务机关内部设有专门的审计部门。
瑞典税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在瑞典,缴税的方式很简单:所得税每月从你的工资里自动扣除,直接缴纳给瑞典税务局。每个人都是单独缴税,即使是已结婚的人。
瑞典税务局负责在瑞典征收所有的税。强制性的年度纳税申报非常简单,只需你用手机直接发短信给瑞典税务局确认前一年的纳税即可。
我国也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正确认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创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税务部门应不断完善和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税。
瑞典税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
如果中国能像瑞典一样,每位公民一出生就有一个10位数的终身税务号码,此号码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而且管理严格。
把纳税记录作为社会信誉的认证,并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把纳税信息公开化是税务机关更易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状况,把纳税所得公开化使纳税人更能明白自己纳税的去向 ,相信我国的税收将会更加容易进展,逃税偷税现象将大大减少,滥收税、贪污税款的现象也将相应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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