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以色列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以色列国(TheStateofIsrael,以下简称“以色列”或“以”)作为“一带
一路”倡议沿线的重要国家之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以创新立国,大
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在通讯、信息、电子、生化、安保和农业等领域
技术先进,其高科技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极具竞争力。截至 2025 年 4 月,
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约 5, 亿美元,人均GDP 达约 万美元,
位于发达国家行列。为了更好地服务“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我们编写
了《中国居民赴以色列投资税收指南》。该指南围绕赴以色列投资的
税收环境、税收制度、税收优惠与管理、特别纳税调整、中以税收协
定及相互协商程序和在以色列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六个方面进行了
详细的解读。
本指南分为六章:
第一章介绍以色列国家经济概况。以色列属世贸组织成员,与多
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在投资方面,以色列鼓励外商投资,除少数跟
国家安全相关的领域外,对外商投资行业基本上无限制。以色列对投
资企业进行不同分类,分为以色列公司、外国公司、合伙制企业、合
作社和合资企业,不同类型企业投资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征管办
法。
第二章介绍以色列税收制度及主要税种。以色列实行中央和地方
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以色列现行的
主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税、社会保障
税等。
第三章介绍以色列的税收征收与管理制度。在基本制度以外,尤 其
需要注意以色列在投资上给予的税收优惠。以色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方面根据个人、公司的居民、非居民身份等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另一
方面根据行业的不同有所区别。
第四章介绍以色列的转让定价和特别纳税调整相关政策,其中重
点是以色列的转让定价制度和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以色列要求对关联
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但是没有资本弱化制度和一般反避税规定。
第五章介绍中以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中国政府与以色列政
府于 1995 年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的议定书》两份文件,上述文件于 1995 年 12 月 22 日生效,并于
1996 年 1 月 1 日执行。协定中对税收管辖权、避免双重征税、处理税
务争议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第六章则分析了在以色列投资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有助于“走
出去”企业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境外投资规划。
本指南基于 2025 年 6 月底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希望能够为“走出去”
企业在以色列的投资经营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税收指引。敬请各位读
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存在的变化和
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请、
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及时
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
此带来的损失。
在编写过程中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以色列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经济增长 .................................................................................1
财政收支 .................................................................................1
外交关系 .................................................................................2
当地货币 .................................................................................2
外汇管理 .................................................................................3
支柱和重点行业 ..................................................................................3
农业 .........................................................................................3
制造业 .....................................................................................4
旅游业 .....................................................................................4
信息通讯和高科技产业 .........................................................5
经贸合作 ..............................................................................................5
投资政策 ..............................................................................................7
投资门槛 .................................................................................7
投资吸引力 .............................................................................7
投资方式 .................................................................................8
投资注意事项 .......................................................................10
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 ...........................................................11
地理概况 ...............................................................................11
政治概况 ...............................................................................12
经济概况 ...............................................................................13
文化概况 ...............................................................................13
第二章 以色列税收制度简介.......................................................................15
概览 ......................................................................................................15
税制综述 ...............................................................................15
税收法律体系 .......................................................................15
最新税制变化 .......................................................................15
企业所得税 ........................................................................................52
居民企业 ...............................................................................52
非居民企业 ...........................................................................66
申报制度 ...............................................................................69
个人所得税 ........................................................................................69
居民纳税人 ...........................................................................69
非居民纳税人 .......................................................................75
申报制度 ...............................................................................77
增值税 ................................................................................................79
概述..........................................................................................79
税收优惠 ...............................................................................84
应纳税额 ...............................................................................84
申报制度 ...............................................................................85
其他税(费) ......................................................................................86
土地增值税 ...........................................................................86
消费税 ...................................................................................86
社会保障税 ...........................................................................87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88
税收管理机构 ....................................................................................88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88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88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88
税务登记 ...............................................................................88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90
纳税申报 ...............................................................................91
税务检查 ...............................................................................92
税务代理 ...............................................................................92
法律责任 ...............................................................................92
其他征管规定 .......................................................................93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95
非居民税收管理机构 ...........................................................96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96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97
关联交易 ............................................................................................97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97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97
关联申报管理 .......................................................................97
同期资料 ..........................................................................................100
分类及准备主体 .................................................................100
具体要求及内容 .................................................................100
其他要求 .............................................................................101
转让定价调查 ..................................................................................101
原则........................................................................................101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101
转让定价调查 .....................................................................105
预约定价安排 ..................................................................................105
适用范围 .............................................................................105
程序........................................................................................105
受控外国企业 ..................................................................................105
判定标准 .............................................................................106
税务调整 .............................................................................108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108
主要内容 .............................................................................108
税务调整 .............................................................................108
资本弱化 ..........................................................................................108
判定标准 .............................................................................108
税务调整 .............................................................................110
法律责任 ..........................................................................................110
第五章 中以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111
中以税收协定 ..................................................................................111
中以税收协定案文 .............................................................111
适用范围 .............................................................................112
常设机构的认定 .................................................................113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115
以色列税收抵免政策 .........................................................120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121
以色列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122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1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122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23
启动程序 .............................................................................124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24
以色列仲裁条款 .................................................................125
中以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125
中以税收协定争议 .............................................................125
适用协定争议的防范 .........................................................126
第六章 在以色列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127
信息报告风险 ..................................................................................127
登记注册制度 .....................................................................127
信息报告制度 .....................................................................128
纳税申报风险 ..................................................................................128
在以色列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29
在以色列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130
在以色列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130
调查认定风险 ....................................................................................130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131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31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 .............................................132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132
其他风险 ..........................................................................................133
参 考 文 献........................................................................................................135
附录一 以色列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136
附录二 预提税税率表 ..................................................................................137
第一章 以色列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瑞士洛桑管理学院(IMD)《2024 年度世界竞争力报告》显示,
以色列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 67 个经济体中,排第 22 位。世界银
行发布的《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以色列在 190 个国家和地区
中排第 35 位。
经济增长
根据以色列中央统计局(CBS)及国际权威机构的最新官方数据,
自 2023 年 10 月加沙冲突爆发以来, 2023 年, 以色列 GDP 达到
1,878, 百万新谢克尔,同比增长约 %(考虑了通货膨胀等因
素), 人均 GDP 约为 190, 新谢克尔; 2024 年继续增长至
1,998, 百万新谢克尔,同比增长约 %(考虑了通货膨胀等因
素),人均GDP 突破 200,000 新谢克尔,达到 200, 新谢克尔。2024
年增速放缓主要由于加沙及黎巴嫩冲突导致投资与出口下滑, 但由于
冲突导致的政府军事开支带动了相关产业消费,促进了公共消费增长,
导致全年经济仍实现正增长。2025 年一季度经济回升,CBS 估算环比
年化增长 %,显现出出口、投资与公共支出共同提振经济。
财政收支
以色列 2024 年公共债务占GDP 的比重上升了 个百分点,达
%,而 2023 年该比重为 %。中央政府债务占GDP 的比重同样
上升了 个百分点,从 2023 年的 %增至 2024 年的 %。2024
年政府债务总额约为 13,293 亿新谢克尔,较 2023 年的约 11,274 亿
新谢克尔有显著增长。债务增长主要来源于净融资约 1,720 亿新谢克尔,
以及通胀、利率和汇率等市场因素对债务组合的影响,进一步增加了约
300 亿新谢克尔。
2024 年政府财政赤字占 GDP 的 %,约为 1,362 亿新谢克尔。全
年政府总支出约为 6,210 亿新谢克尔,其中估计约 1,000 亿新谢克尔被
用于战争相关的安全和民生支出。
外交关系
以色列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的成员, 也
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其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于 1985 年与美国
签署,目前已与 46 个国家签署了 20 个自由贸易协定,其中许多国家是
区域经济共同体,如:欧盟(the European Union)、欧洲自由贸易
联 盟 (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和南方共同市场
(Mercosur)的成员国。
已经生效的双边FTA(自由贸易协定)包括多个国家和经济组织:
美国、保加利亚、加拿大、哥伦比亚、捷克共和国、危地马拉、匈牙利、
墨西哥、巴拿马、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韩
国、土耳其、乌克兰、阿联酋、英国、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冰岛、
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南方共同市场国家(阿根廷、巴西、巴拉圭、
乌拉圭和委内瑞拉)。
与越南的双边FTA 处于已经签订但尚未生效的阶段,现正在谈判
的双边FTA 包括 7 个国家和经济组织:中国、欧亚经济联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印度、日本、格鲁吉亚等。
以色列已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
以色列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
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性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采取尽可能与国
际标准相协调的政策,除非有特殊的本国原因,以色列标准协会尽量
采取现有的国际公认标准作为本国标准。
当地货币
以色列货币名称为新谢克尔(NewIsraeliShekel,简写为NIS),由
以色列央行统一发行管理。以色列实行浮动汇率制,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新谢克尔与美元、英镑、欧元等国际货币可自由兑换。2025
年 5 月 30 日,新谢克尔对美元的汇率为 1 美元兑换 新谢克尔,
对欧元的汇率为 1 欧元兑换 新谢克尔。
人民币与新谢克尔不能直接兑换,结算时需兑换为美元或欧元等
国际货币,以国际货币作为中间货币进行结算。
外汇管理
自 1997 年以来,以色列持续推进外汇自由化改革,进一步放宽外汇
管制政策。居民可使用本币购买外币,并存入以色列本地银行的外币
账户,外币账户之间的划转亦不再受限。居民在出境时可无需出示身
份证明购买最多 1,000 美元,长期在外工作或学习的居民也被允许在境
外开设并操作银行账户。此外,取消了企业投资海外证券的比例上限,
允许企业在海外发行股票并保留资金用于境外用途,并取消了对出口
回款与进口预付款的时间限制。共同基金对海外证券的投资比例限制
被全部解除,银行的外币流动性管理限制和准备金要求亦得到简化。
非居民也被允许将本币账户资金兑换为外币,并可使用其本币账户进
行与外币账户同等范围的交易。这一系列措施显著提升了以色列本币
新谢克尔的国际可兑换性与市场化程度,增强了企业、居民和非居民
在境内外的资金配置自由度。
支柱和重点行业
农业
以色列自然环境恶劣,但农业发达,享有欧洲“冬季厨房”的美誉。
目前,以色列除了谷物、油菜籽、咖啡、肉类、可可粉和糖类主要依
赖进口外,已经实现绝大多数农产品自给自足。以色列农业(包括种
植业、养殖业、林业与渔业)增加值约占 GDP 的 %。2024 年全年农
业产值约为 258 亿美元,其中农作物产值约为 210 亿美元,主要
农作物有小麦、棉花、蔬菜和柑橘等;畜牧等相关产品的产值约为 48
亿美元。
以色列农业科技含量很高,其滴灌设备、新品种开发技术举世闻
名。农村经济主要以基布兹、莫沙夫及个体农场为主。基布兹是集体
定居组织,最早形式是集体农庄,其中居民没有私产,没有工资,衣
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均免费,后逐渐发展成为集体社区,现在也从事一
些工业和高科技产业。莫沙夫是合作定居组织,通常是一个约 60 户人家
的村庄,每户人家拥有自己的房屋和土地,自给自足。以色列现有
267 个基布兹,约 万人;442 个莫沙夫,约 23 万人。农业就业人口占
以色列已就业人口总数的 %。
制造业
20 世纪 60 年代末开始,以色列的工业生产不仅能够满足国内市场
需求,还可以支持大规模出口。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劳动成本不
断提高,一些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被淘汰,高科技或技术含量
高的产业成为发展重点。目前以色列的主要工业行业有:机械制造、
军工、飞机制造、化工、电子和通讯设备、精密仪器和医用激光器材、
太阳能利用、建材、纺织、造纸和钻石加工等。
旅游业
旅游业在以色列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以色列复杂的地形地貌、
众多的古迹和宗教场所,以及一年四季灿烂的阳光和地中海沿岸现代
化的休假设施,每年都吸引着无数旅游观光者。以色列的主要旅游景
点有:耶路撒冷、拿撒勒、海法等重要宗教城市和港口城市埃拉特,
以及死海、地中海沿岸地区。2007 年 10 月,中国与以色列签署了旅游
谅解备忘录。从 2008 年 9 月 15 日起,中国居民可以组团到以色列旅游。
2013 年 6 月起,以色列对中国居民开放个人游。2019 年以色列旅游业发
展迅猛,外来游客总数 450 万人次,同比增长 10%。2022 年以色列全年
接待境外游客 267 万人次,较 2021 境外游客 万人次
同比增长 倍,带动创收 135 亿美元。2023 年以色列全年接待境
外游客 301 万人次,同比增长 %。2024 年,全年总入境游客(含过
境旅客)达到约 974,000 人次,其中 961,300 为留宿旅客。
信息通讯和高科技产业
以色列非常重视生命科学及生物技术产业,其生物技术产业的综
合实力全球领先。以色列生物产业多为跨学科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
与生物技术的交叉十分明显,充分体现了以色列在这些领域的全球技
术领先地位和整体研发实力。以色列医疗器械产品有 95%使用现代信
息技术,是全球医疗器械制造领域信息技术运用最为广泛的国家。据
统计,2023 年-2024 年期间以色列约有 1,800 家生命科学公司,雇佣约
78,000 名员工。在生命科学产业中,生物技术占比约 24%、医疗器械占
比约 36%、数字健康占比约 30%、制药占比约 10%。
经贸合作
中国和以色列于 1992 年 1 月 24 日正式建交。建交以来,中以双边
经贸关系发展较快,合作领域逐步拓宽。两国现有中以创新合作联委
会和中以政府间经济技术合作机制两个合作平台。2016 年 3 月,时任
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访以并宣布启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截至
2023 年 3 月已完成第八轮谈判。
中以经济互补性强、发展快,自 2016 年起至 2022 年,贸易额呈逐
年增长的态势,2023 年有所下降。据以色列国家安全研究所援引以色列
中央统计局统计数据,2024 年中以货物贸易总额(不含中国香港与钻
石)为 亿美元,较 2023 年的 亿美元增长约 %。
2024 年中国对以色列的进口金额升至 亿美元,同比增长约20%,
创历史新高。中国对以色列出口的主要商品包括机电产品、纺织品、
服装、鞋类和陶瓷制品等。中国自以色列进口商品除钾肥外,均为高
技术产品,主要包括机电产品、医疗仪器及器械和电讯产品等。
以色列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经济部(原工贸部),与出口相关
的大部分事宜由该部负责,该部颁布有关规定,协调有关程序。海关
是被授权执行规定的部门。以色列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标准法》
《贸易征税法》《海关法》《自由进口法令》《消费者保护法》等。
以色列总体上采取自由贸易政策,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签
署了自由贸易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以色列工业产
品贸易自由化程度很高。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多是出于安全方
面的考虑,仅占全部日用商品种类的 %。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
费也与本国产品相同。
以色列作为WTO 成员国,按照有关规定,进口完税价格主要根据
进口商支付价格确定。税额一般按完税价格百分比计算,少数货物采
用固定税额或上述两种方式结合的办法。
以色列对进口货物实施海关检查,根据不同的原产地及海关税则
号码征收有关税费。进口关税政策由财政部关税与增值税司负责制定,
具体通关业务由各入境口岸的海关负责。
以色列大部分进口商品检验由标准协会负责,医药、农产品分别
由卫生部、农业部负责。检验按照标准协会制定的程序进行。标准协
会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凭合格证申领进口许可证或直接进口。
涉及卫生、安全、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检验较为严格,分为强
制标准和非强制标准两大类。强制标准是所有企业必须执行的,否则
其产品不能进入市场,非强制标准则起指导和参考作用。强制标准适
用于大多数食品、饮料、烟草、纺织品、服装、玩具、鞋类和皮革制
品。
以色列的最惠国平均关税税率为 %,其中农产品的平均税率为
%,非农产品的平均税率为 %。对来自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进
口工业产品基本免除关税,农产品也可享受优惠税率。适用最惠国待
遇的农产品约有 %的税目实行零税率,非农产品约有 %的税目实
行零税率。其他商品的税率包括 12%(2,094 项)、10%(614 项)、8%
(603 项)等不同档次。主要商品的进口关税见下表:
表 1 主要商品进口关税
商品名称 平均关税税率 商品名称 平均关税税率
农产品 % 电子产品 %
冶金产品 % 自行车、摩托车 %
纺织品、服装 % 汽车零部件 %
鞋 % 玩具 %
陶瓷玻璃制品 % 打火机 %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以色列主管投资的政府部门是经济部,其下设的以色列投资促进
中心负责协调各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相关职能,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
帮助和服务。
以色列对外商投资采取积极和开放的政策。政府制定吸引外资的 政
策来促进以色列出口和增加就业。除少数跟国家安全相关的领域外, 对
外商投资行业基本上无限制。以色列企业也积极与国外投资者合作, 以
拓展国际市场,提高产品竞争力。
博彩业和林业为禁止行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外商投资咨询委
员会就金融、通信、基建、交通和能源等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外国投资,
向投资审查部门提供咨询意见,该咨询意见可视为对特定行业的限制性
规定。同时,目前以色列实施进口限制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产品、食品、
医疗产品、化学产品和涉及安全的产品等。限制方式主要包括高关税、
季节调节税(主要是水果和蔬菜)、各种进口税费、保障措施、关税
配额和数量限制、许可证、卫生和植物检疫、安全、环保和技术标准
等。
投资吸引力
由于以色列在科技水平、劳动力素质、政府对研发的鼓励政策、
培育环境等方面的领先优势,外商特别适合投资高科技产业,尤其是在
以色列设立研发中心。以色列高科技产业和技术创新企业是外商投资重
点。以色列政府特别鼓励有利于提高以色列产品竞争力、创造就
业机会、推动工业研发型企业和技术创新型企业发展的长期投资,同
时针对工业研发行业出台了大量鼓励措施。
2024 年 1 月,以色列经济部与创新局(Innovation Authority) 联合
推出高科技增强扶持计划(High-Tech Boost Package),旨在提供研发补
助、税收优惠、市场支持等,以吸引外商设立研发中心;并宣布将扩展
研发资助范围,重点扶持AI、数字健康等新兴技术领域, 持续吸引外
商设立创新中心。
2024 年 3 月 31 日,针对在以色列经营的外国投资基金,以色列税
务局(ITA)发布了两项业务适用税收事先裁定“绿色通道”的制度(以
下简称“绿色通道”)。第一项业务是关于投资交易证券、银行存款、
期货交易的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的税收事先裁定(所得税裁定)。该
裁定适用的事项包括投资此类基金的外国有限合伙人可以享受的税收
豁免等。第二项业务是根据《以色列税收法令》(Israeli Tax Ordinance)
第 16 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事先裁
定(增值税裁定)。符合增值税裁定条件的基金向其管理公司支付的
管理费用可按照外国投资者基金比例计算的份额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从而减少增值税应纳税额。“绿色通道”旨在解决反复出现的事项:即符
合上述条件的基金须就所涉事项申请获得以色列税务局的官方税收事
先裁定,若未获得该裁定,则须在以色列承担纳税义务,但由于裁定
程序一般需要数月,此类税款将无法及时在该外国有限合伙人的居民
国进行税收抵免。“绿色通道”简化并加快了此类裁定程序,相关程序
将自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投资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在以色列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商业运
作。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由相应法律法规加以规范,适用不同的税收
规定。一般分为五类:
(1) 以色列公司
以色列企业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
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3 种,均应遵守《公司条令》(Companies
Ordinance)的规定。
(2) 外国公司
在海外成立的公司可以在以色列设立分支机构或其他业务场所
(包括股份转让或股份注册办事处),但必须于设立分支机构的 1 个
月内在以色列注册为外国公司。
(3) 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须遵循《合伙条令》(Partnership Ordinance), 并
在 其 成 立 1 个 月 内 到 司 法 部 合 伙 制 企 业 注 册 局 ( Registrar of
Partnerships)注册,但某些农业合伙企业可以免于注册。合伙制企业
中合伙人数量一般不超过 20 人,公司及外国居民也可以获得合伙人身
份。
(4) 合作社
根据《合作社条令》(Cooperatives Ordinance),合作社应在经
济部合作社注册局注册,合作社成员的责任一般仅限于其所拥有的股
份或在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额度,每个成员拥有一票决定权,所占有
资本不超过总资本的 20%。
(5) 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是由2 个或2 个以上的合作方共同开展某项活动或在特定
基础上进行交易的企业。当有多方参与时,在不同情况下合资企业 可能
采用“利益共享”“财团”“成本分摊”等不同形式。典型的合 资企业可能联合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实体,表现为一种涉及所有各方的 国际战略联盟。合
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类似,但区别在于合资企业通常 采取某项单一活动或
单一交易的形式,即各方可以为了特定目的、特 定项目或特定时间建立
非注册合伙企业,将其关系称为“合资企业”, 并指定某些机构,如管理
委员会、指导委员会、高级职员和控制人。
合资企业可以有多种类型:
① 签订合资企业协议,在合作各方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签订协
议时,最好就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同时分别承担责任作出具体
规定。大多数合资企业合同可以按其实质分为三类:为进行特定交易
或活动而签订的类似“合伙企业”安排、分包协议,或者上述两者的结
合,例如合同方将所接受的报价与产品销售或营利挂钩。
① 设立正式的合伙企业,由合资企业各方担任合伙人。
① 设立公司,由合资企业各方担任股东。
以色列鼓励吸收外国投资,对外商在以的投资基本上没有外汇控
制。外汇管理机构为以色列央行的外汇管理中心。对外资企业或合资
企业总体上并无限制,外国居民在以色列可从事房地产和证券投资并
将投资所得汇出境外,不要求必须有以色列人参股外资企业。
投资注意事项
中资企业在以色列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
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
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
资信调查和评估,当地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
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建议企业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
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
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
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以及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
保函)等。建议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
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
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
业担保服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
是中国唯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支持企业
对外投资合作的保险产品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
险、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等,对因投资所在国(地区)发生的国
有化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
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
以色列自然资源比较贫乏,主要资源有死海中蕴藏的较丰富的钾
盐、镁和溴等矿产。近年,在地中海海域连续发现多个大型天然气田,
现已进入开发阶段。水资源极度缺乏,主要来自约旦河、加利利湖和
一些小河。动植物资源相对丰富,有 2,867 种植物、500 多种鸟类以及
100 多种爬行动物。
以色列基础设施建设良好,海、陆、空运输业发达。其中陆地运
输约占一半,船舶和航空运输各占四分之一。全国有 47 条高速公路,
其中 6 条是全封闭式高速公路,公路网四通八达,有多条国家级公路、
城际公路、地区公路和其他公路。2021 年以色列公路网全长 18,096
千米,其中 449 千米是高速公路。2021 年铁路总里程达 1,720 公里。
主要港口有海法、阿什杜德和埃拉特。以色列境内有 3 个国际机场,
主要机场是本·古里安国际机场,位于特拉维夫。北京—特拉维夫、上
海—特拉维夫、广州—特拉维夫、成都—特拉维夫和深圳—特拉维夫
的直飞航线已分别于 2016 年 4 月、2017 年 9 月、2018 年 8 月、2018
年 9 月和 2019 年 2 月正式开通。受新一轮巴以冲突以及与伊朗冲突的
影响,上述直飞航线已停飞,截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北京—特拉维夫
已恢复直飞航线。
地理概况
以色列地处亚洲西部,北部与黎巴嫩接壤,东北部与叙利亚、东
部与约旦、西南部与埃及为邻,西濒地中海,南临亚喀巴湾。由于以 色
列与阿拉伯国家的领土纠纷不断,目前以色列占地 22,072 平方公里, 其中
98%是陆地面积。
以色列可划分为 4 个自然地理区域:地中海沿岸狭长的平原、中北
部蜿蜒起伏的山脉和高地、南部内盖夫沙漠和东部纵贯南北的约旦河
谷和阿拉瓦地。
政治概况
(1) 基本法
以色列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1950 年 6 月 13 日,以色列领导人决
定将“逐章”立法制定宪法。因此,在国家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以色列
议会通过了一系列基本法,这些法律已成为该国重要的宪法基础, 而在
所有基本法颁布之后,它们将共同构成以色列国的宪法。以色列现有
基本法包括《克奈赛特法》(1958 年)、《国家土地法》(1960 年)、
《总统法》(1964 年)、《政府法》(2001 年)、《国家经济法》
(1975 年)、《以色列国防军法》(1976 年)、《耶路撒冷法》
(1980 年)、《司法制度法》(1984 年)、《国家审计长法》(1988
年)、《人类尊严与自由法》和《职业自由法》(1992 年)、《全民
公投法》(2014 年)和《犹太民族国家法》(2018 年)等。
(2) 总统
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议会从候选人中以简单多数选出,任期 7 年。总
统超越各党派和权力机构,是国家象征,其职责主要是利益性和象征性
的,如在选举结束或前任政府辞职后,责成一位议会成员着手组织新政
府;接受外国使节的国书;签署议会通过的条约和法律;在有关机关推
荐下,任命法官、中央银行行长和以色列驻外大使;应司法部长建议,
赦免或减轻对罪犯的刑罚。现任总统伊萨克·赫尔佐格, 2021 年 7 月就
职,为以色列第十一任总统。
(3) 议会
议会为一院制,设有 120 个议席,每 4 年选举 1 次。以色列党派众
多,时常出现新的分化组合,大体上可分为三大阵营:以蓝白党为首
的中间派、以利库德集团为首的右翼强硬派和宗教党派阵营。主要政
党包括:利库德、蓝白党、联合名单党、工党、沙斯党、统一右翼党、
未来党等。
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立法、修法、对重大政治问题进
行表决、批准内阁成员名单、监督政府施政等职权。议会选举采用比
例代表制。以色列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政府和议员提交的法律提
案须经议会三读通过,方能成为法律:一读之后,议案交有关委员会
讨论;二读由全体会议审议;三读时进行最后表决。该议案经主管部
长、总理和总统签署后成为法律。
(4) 政府
政府以总理为首,由总理组阁经议会多数通过产生。总理为国家最
高行政长官,掌握国家实权。总理必须是议会议员,通常由议会第一大
党党首出任。现任总理为本雅明·内塔尼亚胡,利库德党主席。
地方政府方面,市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各政党在地方选举中得票
多少按“比例代表制”产生,市长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人由直接选举产生。
地方政府的工作受内政部的监督。地方政府资金主要来自市政税收、
政府拨款和参与维持全国公用事业的收入。各市政当局和地方政府打
交道,监督议会的有关立法,向地方政府提供工作协议和法律事务等
方面的指导。
(5) 司法
由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和基层法院三级组成,此外还有市政法庭、劳
工法庭、行政法庭和宗教法庭等。
经济概况
以色列为混合型经济,工业化程度较高,以知识密集型产业为主,
高附加值农业、生化、电子、军工等部门技术水平较高。以色列总体经
济实力较强,竞争力居世界前列。
文化概况
(1) 民族
以色列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人口主要由犹太人(约占总人口的
%)、阿拉伯人(包括德鲁兹人、穆斯林、基督徒等,约占 %)
以及其他族群组成。
这些民族在历史长河中相互交融,形成了独特的民族特色。
(2) 语言
以色列官方语言为希伯来语,并通用英语。
(3) 宗教
以色列是犹太文化的发源地,犹太教作为犹太人的宗教信仰,对
以色列的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圣经》中的故事到犹太教的节
日庆典,犹太文化在以色列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耶路撒冷,
这座历史悠久的城市,是基督教、伊斯兰教和犹太教的圣地。基督教
徒、伊斯兰教徒和犹太教徒在这里留下了众多的宗教遗迹,如圣墓教
堂、阿克萨清真寺和西墙等。
(4) 文化习俗
以色列地处亚、欧、非三大洲的结合处,且经历过多次移民潮,
是一个多种文化和宗教的结合体,商业文化多样,属于发达国家,受欧
美文化影响较大。大部分以色列人有宗教信仰,在饮食、穿着等方面遵
行不同宗教的要求,且较为严格。
第二章 以色列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以色列实行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相结合的征税制度。其税收制度
的基本原则与多数西方国家相似,但 20 世纪 80 年代的高通货膨胀, 迫
使以色列采取了广泛的联系制度,即计算各项税款时,通常与消费者
物价指数联系,有时也采取与外汇联系或以外币结算的形式。以色列是
世界上税收负担较重的国家之一。以色列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
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税制综述
以色列现行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土地税、社会保障税、消费税和关税等。在以色列的税收收入中,直接
税占 60%左右,间接税占 40%左右。
税收法律体系
以色列的法律体系受到英美普通法的影响,但是并不是完全的普
通法体系,而是属于“混合司法”的法律体系。因此,以色列的税收法律
体系也属于“混合司法”形式,遵循基本法,但以往的判例和法律文献也
是审判的重要依据。
以色列《所得税税收法令》(Income Tax Ordinance)源于英国
法体系,与美国《国内收入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相似。此
外还有一系列规定、通知作为立法的补充。
另外,以色列还颁布了增值税等相关税收法令。
最新税制变化
近年来,以色列税制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和增值税改革
方面。首先,企业所得税税率逐步下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税
率从%降至25%;自2017 年1月1日起,进一步降至24%;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降至 23%。截至 2025 年 6 月,该税率维持在 23%不变。以色
列税务局还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G20)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计划,加强反避税管理。2016 年 10 月 10 日,以色列税务局
发布有关国外专业公司税收的 2016(3)号文件,旨在将居民专业人员
从国外公司获得收入的已纳税额归入专业收入,从而进一步限制和减
少不正当的递延纳税行为。2022 年 6 月 30 日,以色列议会从符合BEPS
第13 项行动计划的角度,通过了相关立法并据此修订《所得税法令》
(ITO),调整以色列转让定价的合规和报告要求,对以色列境内跨国企
业当前的转让定价报告和文档的报送义务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并据此
修订了《所得税法令》的第 85A 章节及其实施条例。
其次,在增值税改革方面,以色列税务机关于 2017 年 9 月 4 日
公布增值税修正案,修改适用双月申报纳税人的流转额起征点,根据
以色列税务局最新数据,目前最新起征点为 万新谢克尔。其他
纳税人需要在每个月 1 日进行按月申报。这是对销售规模较小的纳税
人在税收管理上的简化,以色列发票增值税改革已于 2024 年 5 月 5
日开始实施。此项改革要求在超过 25,000 新谢克尔的税务发票上需显
示以色列税务局的分配编号,该编号是以色列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进
行抵扣的必要条件。
该分配编号适用的门槛将逐年降低:2025 年降至 20,000 新谢克尔,
2026年降至10,000新谢克尔,到2026年6月将进一步降至5,000新谢克
尔。
此外,以色列议会财政委员会投票决定,电子发票制度将提前至
2026 年 6 月全面上线。
最后,2024 年底以色列通过未分配利润税收新法,该法主要针对
个人服务公司、劳动密集型公司和控股公司所采用的特定税收策略。该法
律引入了关于强制利润分配的规定以及公司清算的临时条款,并 延续了
此前的改革举措,比如针对年被动收入超过约 721,560 新谢克尔(约合 19
万美元)的个人,将盈余税率提高了 2%。
新法的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1) 劳动密集型公司的税收规定
依据该税制,劳动密集型公司须针对利润超出25%盈利率的部分,
按照个人边际税率缴纳税款。此规定适用于控股股东年营业额不超过
3,000 万新谢克尔的紧密控股公司(Closely Held Company,即由不超过
5 名股东控制的公司)。此前,这类公司的利润适用 23%的优惠公司税
率,股息适用 30%-33%的税率;然而,在新法实施后,营业收入中超
过 25%盈利率的部分将按照边际税率征税(最高可达 50%)。
下列措施说明了该税制框架下合伙企业及特定豁免的处理方式:
① 合伙企业:对于在合伙企业中持股至少 10%的紧密控股公司,
该合伙企业将在盈利测试中被视为“穿透实体”。若持股比例低于10%,
那么公司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应税收入的 55%将按照边际税率征税。
① 豁免情形:留存盈余低于 750,000 新谢克尔,或具有特定股东
结构的公司,可能有资格获得该项税项豁免。
(2) 控股公司的税务规定
被归类为紧密控股实体的控股公司,须就累计留存收益额外缴纳2%
的利润分配税(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征收的税)。
① 控股公司适用的具体规则与选项:
留存盈余的计算以历年应税收入为依据,不包含未实现利润或重
估价值,并且受限于按照适用会计准则(GAAP)可分配的留存盈余。
可扣除项目如下:
A.免税收入:
适用于各类优惠企业税制的低税率收入、某些工业活动所得收入
或特定资产处置收入。
B. 安全缓冲额,取以下三者中较大者:
,000 新谢克尔(若控股多家公司,则按比例进行分配); b.
当年总费用或过去三年平均费用;
c.资产成本扣除特殊资产(如不动产、金融工具)以及部分权益
调整项。
C. 年度合规规划方案:
a. 分配超过(扣除后)累计留存盈余的 50%;
b. 分配(扣除前)至少 6%(若在 2025 年 11 月前完成,该比例则
为 5%)的累计留存盈余。
D.亏损豁免:
若企业年度亏损超出上一年度累计留存盈余的 10%,则可豁免缴
纳该项税负。
需要注意的是,这项新税制还为相关企业规定了详细的报告义务。
要满足这些合规要求,就需要开展严格的尽职调查,并且应在提交年 度
纳税申报表之前,由专业顾问协助完成。
(3) 强制利润分配
现行法律中有关强制利润分配的条款仍继续适用,授权以色列税
务局可强制要求公司分配最多 50%的累计留存盈余。此次修法对该条
款进行了一定调整,旨在便于税务机关切实行使该项权力。
(4) 公司清算的临时条款
将于 2025 年进行清算的紧密控股公司,若把资产转移给股东,
可享受相关税收豁免。
主要调整机制如下:
① 转让前产生的收益按照边际税率进行征税,转让后产生的收
益则适用较低的资本利得税。
① 股东可以选择维持原始成本价值,或者将公司股份的成本在
转移资产之间进行分摊。
① 非清算转移:若资产并非通过清算方式进行转移,其股息价
值将按照折旧后的成本来计算。
(5) 个人服务公司的税收规定
个人服务公司(具备以下特征:处于紧密控股状态、雇员少于 4
人、超过 70%的收入来自单一客户,且依赖控股股东的个人服务)将
按照个人边际税率征税。新税法对现行制度进行了修订,扩大了适用
纳税人的范围。
最新规定对豁免条件和合伙企业条款进行了如下调整:
① 豁免标准变化:为符合部分豁免条件,股东在支付方公司的
持股比例必须不低于 25%(此前为 10%)。
① 合伙规则:合伙企业向合伙人支付的款项将不再享受免税待
遇,同时引入了替代性税收机制。
该未分配利润税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6) 以色列高新技术企业税制更新
与经合组织的BEPS 计划相匹配的新的以色列高新技术企业税制
最早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启动,随后在 2017 年 5 月 28 日发布相关法
规。2017 年 11 月 5 日,以色列税务局发布了一则关于新的知识产权
(IP)税制和实施的详细法规,其中包括其与以色列税法规定的其他
优惠政策的兼容性。随后,以色列税务局又发布了多则条例,为高新
技术企业新税制的适用性提供了更多指导性意见。
此外,以色列创新局(IIA)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发布了关于不符
合法律规定标准的创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满足的条件。如果
企业主要技术领域的创新水平接近或高于国际公认水平,可以申请获
批。企业应在每个纳税年度开始的 90 天内向创新局提交申请。
新的知识产权税制与BEPS 第 5 项行动计划“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
践”的指引完全兼容,且经合组织认可其为有效的知识产权优惠税制。
以色列财政部认为,因为目前在以色列有数百个研发中心,在后BEPS
时代,跨国科技企业会考虑将以色列作为集中知识产权和相关实质的
地点。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税制适用于计划将现有研发中心转换成知
识产权中心或者新设知识产权中心的跨国企业。该税收优惠同样适用
于满足新税制条件的现有以色列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税制是对现有优先企业(Preferred Enterprise, 指
除采矿业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生产企业以外的,具有竞争力且对以色
列GDP 有贡献的工业企业)税制的补充。然而,以前经批准的受益企
业(Approved and Beneficiary Enterprise,指根据 2011 年以前以色列税
法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不能与高新技
术企业税制提供的优惠同时适用。此外,以色列政府为研发和创新活
动以及就业提供广泛的补助和激励措施,这些补助和激励措施可以与
下文所述的税收优惠同时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税制的主要特点和创新
企业适用标准如下:
表2 主要特点和常见问题
企业类型 企业所得税 股息预提税 资本利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
6%(如果收入低
于
100 亿新谢克尔,
则为 %或 12%,
取决于所在的以
色列地区)
4% ( 如果境
外 企 业 持 股
比 例 低 于
90% , 则 为
20%)
6% ( 如 果 全
球 收 入 低 于
100 亿 新 谢 克
尔,则为 12%)
企业所得
税、股息预
提税和资本
利得税税率
优先企业
%或 16%(取
决于所在的以色列
地区)
20%(在税收
协定安排
下,可能适
用更低的税
率)
23%(企业
所得税标准
税率)
涵盖的知识
产权类型
专利; 受版权保护的软件; 植物育种权; 财政部决定的其他权利; 创
新局批准的其他研发主导知识产权,但仅限于纳税人年收入不超过
约800万美金(3,200万新谢克尔)的情形;尽管在以色列尚未生
效,但在经合组织近期批准后, 通用知识产权也可适用。
纳税人可以是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部分所有者,也可以
拥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符合条件的
收入类型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软件和产品销售收入、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 相
关服务费、研发服务收入(不超过总收入的15%)、补贴收入(资本
利得除外)和从创新局批准的研发主导知识产权取得的收入,以
及财政部决定的其他类型的收入。
适用所需条
件
要想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税制下的税收优惠,公司必须从事技术行业
, 并且是年总收入低于100亿新谢克尔的公司集团的一部分, 并满足
以下条件之一:
(1) ) 公司在过去三年的平均研发费用必须大于或等于公司总收
入的7%, 或每年发生不低于7,500万新谢克尔的研发费用。
(2) ) 公司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 研发人员占总员工比例不低于20%且研发人员工资在财
务报表中按照研发费用归集,或者企业每年拥有超过200名 研
发人员;
)
① 企业此前接受了不低于800万新谢克尔的风险投资, 且自此
次投资以来, 该公司的业务领域一直没有改变;
① 三年内销售额的平均增长率超过25%, 且三年内每年( 含本
年) 的收入额不低于1,000万新谢克尔;
① 三年内员工人数的平均增长率超过25%, 且三年内每年
( 含本年) 的员工人数不低于50人。
(3) 该公司获得了以色列创新局的批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
,仍有机会根据经济部创新局的裁定享受税收优惠。前提是在过去 三年
内, 企业的主要技术领域的创新水平必须接近或高于国际公认水
平。该申请应在每个纳税年度开始的90天内提交至创新局。同 时,该
企业至少25%的销售额应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超过1,400万人的
国内市场。
联结公式
(Nexus
Formula)
符合条件的研发支
出的判定类型
以色列境内发生的研发(自主或外包)
通过分支机构在以色列境外发生的研发
在以色列境内或境外发生的以色列实体
外包的研发
通 过 外 部 提 供 人 员 (Externally
ProvidedWorkers)在以色列境外发生
的研发
通过第三方在以色列境外发生的研发
整体支出的判定类型 通过关联方在以色列境外发生的研发
可以从知识产权税制中受益的收入比例(“联结比例”或Nexus Ratio
:符合条件的支出×130%
符合条件的支出+整体支出
根据以色列税务局的解读,对成本分摊安排下的研发支出也适用相
同的处理办法。
如何转让知
识产权至以
色列
对联结公式的影响: 符
合条件的支出×130%
符合条件的支出+整体支出
基本情形知识
产权买卖、
授权使用
知识产权买卖、
授权使用(之前
在以色列开发)
贸易转让
转让方符合
条件的研发:
符合条件的支
出
符合条件的支
出
转让方不符
合条件的研
不适用 整体支出
发:
收购成本(公
允价值)或特
许权使用费
整体支出
换言之,将知识产权通过收购或贸易转让的方式至以色列境内会导 致符合
条件的研发支出增加,再加上130%的系数影响,能够显著提 升联结比
例。
为使交易被视为贸易转让,应将以下转移至受让方:经济权利、与
客户和供应商的合同、相关负债和与研发或生产流程有关的战略管 理。
是否允许杠
杆收购知识
产权并将其
用于资金汇
出的一种策
略
由于以色列没有资本弱化限制,因此可以通过债务杠杆来进行知识 产权收
购。由此产生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一般可以不受利息 扣除限制直接
抵扣,但需缴纳相应的预提所得税。
杠杆还可以以资本票据(Capital Note, 即最少五年的无息贷款, 在
以色列不受转让定价规定的约束)的形式体现,这样可以实现免税
汇出。收购知识产权至以色列境内也可以作为资金汇出的一种策略,
尤其是处理“被困收益”(Trapped Earnings, 指在历史税制
下免税的收入) 的汇出方面。
收购知识产
权的摊销期
分八年摊销
事前审批还
是自行判断
以色列高新技术企业税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联结比例对合 格的知
识产权收入适用优惠税率。但纳税人必须准备完整的研发与 知识产权使用
记录,并建议事前向税务局申请裁定,以确保合规并
获得确定性。
是否可以裁
定
企业可以获得裁定(但不是强制性的),以确认其满足高新技术企 业的条
件,以及符合条件的收入、联结公式的应用、营销知识产权 的处理和估值
和其他因素。如果企业以高于 5 亿新谢克尔的价格购
入知识产权,则可以申请提供 10 年税收稳定的裁定。
任何退出影
响
在不构成滥用或逃避的前提下,以色列高新技术企业如因正常业务 变
更退出激励制度,通常无需补缴此前依法获得的税收优惠,但未
来将适用一般税率。
以色列在生态系统和新高新技术企业税制的研究中逐步更新演
变,为在后 BEPS 时代寻求将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与价值创造
功能相结合的跨国企业提供了机会。
(7) 以色列公布 2025 年预算议案相关税收措施
2024 年 12 月 15 日,以色列政府批准财政部长关于 2025 年国家预算
和经济计划的提案,该预算旨在稳定以色列的经济,应对正在进行的
战争及其面临的严峻挑战。
该项经济计划包括三大领域的改革举措:一是改善公共部门,二
是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三是借助高科技促进极端正统派就业以及住房
市场改革等加速经济发展。
① 加快经济发展
A.大型框架协议和简化许可流程
鉴于以色列人口的增长,迫切需要增加住房供应以帮助遏制房价
上涨。这些协议每年将为以色列住房市场增加数万套住房。签署这些
协议的地方议会将得到政府的优先支持,包括满足这种加速发展所产
生的需求的资源。此外,为了缩短以色列的施工时间,该提案呼吁简
化地方议会的施工许可程序。这将帮助政府实现大幅增加住房供应的
目标。
B. 加速经济迁移
高需求地区的建筑用地正在迅速减少。为了显著增加这些地区的
住房供应并满足经济需求,有必要优化土地利用。为此,该提案建议重
新规划效率低下的分布地点,例如特拉维夫的以色列国防军基地、海
法和茨里芬特尔哈绍梅尔的米什马尔哈沙龙营地、格利洛特的以色列
国防军学院,以及拜特达甘和米克韦以色列青年村的农业校园。这些变
化将增加大量住房单元,加强外围地区,并促进内盖夫和加利利地区的
高质量就业。
C. 降低外围地区的购房税
作为政府扩大外围地区住房供应计划的一部分,建议提高这些地
区城市改造项目合格开发商的购房税优惠力度。这将使开发商的实际
税负降低约 2%,相较于他们通常需缴纳的购置税,降幅超过一半。
D.减免住房租赁增值税
为鼓励在以色列建设长期租赁住房,政府提议允许在项目建设阶
段减免建筑成本的增值税,以此缓解开发商的融资压力。将增值税缴
纳时间推迟至房屋售出之后的举措,会让这些项目在经济上更具可行
性和吸引力,进而推动租赁市场的发展。
E. 规范废弃物市场
为了规范废弃物市场,使其与以色列其他基础设施部门保持一致,
建议转向闭环系统,取代目前由独立监管机构根据专业建议管理的税 收
和基金机制。由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牵头、地方政府参与的咨询小 组将
起草新的废物管理法。由于目前的短缺以及审批和建设基础设施 所需的
漫长过程,该提案还包括一项过渡时期的政府政策,该政策将 设定设施
的规划目标,允许私人开发商向国家基础设施委员会提交计 划,推进政
府规划,并制定激励措施。
F. 能源安全
在可再生能源领域,该决定推进了未来几年的计划,包括在约旦
河西岸,并寻求在Aran Tzin 工厂推广战略性光伏能源生产项目。在常
规能源生产方面,该决定制定了认证发电站以满足 2040 年需求的规则,
并根据预期的区域需求指导在约旦河西岸推广传统发电站。这一决定
对于前瞻性规划以色列电力部门、创造规划冗余、促进竞争以及更换
过时、污染严重的电站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至关重要。
G.开发支持住房的污水基础设施
目前,许多经营污水处理厂的实体都在努力开发所需的系统。地 方
水务公司的任务是建立复杂的区域项目,但这些项目需要大量预算, 超
出了其能力范围,因此很难建立国家所需的基础设施。水务局缺乏 解决
这些问题的能力,这与供水部门不同,后者有一个全国性的供水 公司。
供水部门以前曾试图通过建立新的地区公司来解决这一问题, 但都没有
成功。取而代之的建议是,通过 Mekorot 供水公司,使水务局有能力并
集中精力启动升级工作,建设废水处理和运输基础设施。
H.高科技行业的税收确定性
由以色列税务局、预算司、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以及创新管理局
的代表组成的跨部委团队(由不同政府部门(部委)的人员共同组成
的工作团队)与高科技行业的高级成员举行了圆桌讨论。他们的目标
是制定一揽子税收措施,旨在消除障碍,改善高科技公司和投资者的
经营环境,从而增加对该行业的投资,促进生态系统的发展。该团队
的成果包括通过《经济安排法》推进的三项关键措施:
a. 结构性变化的税收减免
目前,在某些条件下,结构性变化可享受税收优惠,如在重组期
间推迟纳税。这些激励措施旨在鼓励高科技产业所需的重要变革。作
为《2025 年预算和经济安排法》的一部分,几项法律修正案将扩大
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结构性变化的类型,包括提高公司合并中允许延
期纳税的比例。其他修正案将简化结构性变化的条件,如取消重组后
股份的强制持有期,取消在申请延期纳税前完成建设的要求。
b. 为外国投资者获得资本利得税豁免提供确定性
如果投资者在以色列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其投资活动被视为商业
活动,那么以色列对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利得税豁免就不适用。什么是
常设机构,如何将收入归类为商业活动,这些都存在不确定性,从而
阻碍了各类外国投资者在以色列投资。根据《经济安排法》,这一点
将得到明确,包括常设机构要求的豁免以及确定投资者活动是否构成
商业活动的明确方法。此外,基金经理成功酬金的所得税率将定为
32%,成功酬金免征增值税。
c. 提高跨国集团研发中心税务确定性
以色列税务当局对跨国集团研发中心采用的定价方法不一致,且
税务决策耗时久,从而引发摩擦与不确定性,阻碍跨国企业在以色列
发展。为此拟引入“绿色计划”,明确单边定价法(成本加成法)适用
条件,为核心业务在境外、主要因收购及运营研发中心在以色列存在的
跨国集团提供税务确定性,其可依计划的简单量化标准自行证明合规,
无需税务当局批准。
I. 从学术界到产业界的知识转移
为了维持以色列在高科技领域的竞争优势,强化其作为国家主要
增长引擎的作用,有必要完善和拓展从研究机构(以色列基础知识与
应用知识的最大来源)到产业界的知识转移体系。目前,这种知识转
移是通过机构商业化公司来实现的。这些公司虽有一定益处,但也面 临
着一些挑战,比如专业知识匮乏、所能接触的应用知识仅局限于研 究机
构,以及可能存在不契合知识商业化活动的短期利润预期等问题。作为
《2025 年预算和经济安排法》的一部分,在与研究机构、规划和预算
编制委员会、创新管理局以及行业代表进行广泛磋商之后,建 议推出一
项新计划,支持私营商业化公司。这将加强知识商业化市场 的竞争,旨
在提高从研究机构向以色列高科技产业转让的应用知识的 数量和质量。
①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A.
没有分配编号的发票
自 2024 年 5 月 5 日以色列开展发票改革以来,已查出价值 240
亿新谢克尔的欺诈性发票,预计增值税损失约 40 亿新谢克尔。
目前,法律存在一个漏洞,已被标记为欺诈的发票仍可用于所得
税扣除。为解决该问题,此提案禁止欺诈性发票在所得税中扣除。
B.数字平台监管
为了增强以色列税务局在数字平台上跟踪房地产企业收入的能
力(例如,提供短期租赁的房东),政府决定采用经合组织的模式。
这种模式要求数字平台仅报告收入接收企业通过其平台进行的交易,
而对买家的身份保密。作为全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举措之一,这一模
式已被所有欧盟成员国及多个经合组织的国家采用。采用该模式将确
保税收征管准确,并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① 精简公共部门
A.大都会议会
经合组织的国家主要城市多通过大都会议会运营公共交通,以色
列拟借鉴该模式:交通部长保留政策制定及重大项目领导权,将政策
实施与大都市交通管理权移交地方专业委员会(计划在特拉维夫和耶
路撒冷设立)。此举旨在解决当前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依赖地方
议会、现有系统由国家机构管控且地方参与度低,导致发展受阻的问
题;权力下放后可提升管理效率、加速基建,进而改善服务、缓解拥
堵。
B. 消除地方议会经济发展的障碍
该提案旨在实施一系列措施,以消除地方议会经济发展的障碍、
提高其效率、增强其财务独立性,同时促进透明度与规范治理。这些措
施包括:扩大地方议会通过财产税及开发相关征费等其他工具增加收入
的渠道,增强其信贷筹集能力,并放宽获取信贷的监管限制。此外,提
案还计划通过放宽土地使用法规、推动设立维护基金以支付新项目的持
续维护成本,来提升地方议会的经济发展潜力。
C. 精简政府就业服务,改善求职者和雇主服务
目前,所有申请失业救济金的公民,无论其就业状况怎样,都必
须亲自前往就业服务局报到,并向国家保险局提交申请。这给众多公
民增添了程序流转上的负担,也导致就业服务局难以向求职者提供优
质的指导与安置服务,无法为他们与雇主进行有效对接。今日获批的政
府决议重组了失业申请人的“客户流程”,将打造一个统一的数字入口平
台,用于评估申请人的特征,并据此快速高效地判定他们是否需要面对
面的指导服务。这一变革有望改善就业服务局的运营,使其能够为求
职者提供高质量、个性化的指导服务。
D.政务服务改革与数字化加速
提议通过公共部门数字化改革改善服务:
a.提供数字化渠道,替代线下办理;
b.简化公共机构间信息传输,平衡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c.推广技术与法律工具(如政府云、电子签名等),扩大在线服
务覆盖。
此举能够使居民和企业在线办理政务,尤其为行动不便者、残疾
人和偏远地区居民以及企业提供了便利。
E. 金融研究室
为提升政府在经济和金融领域的决策能力,将成立一个委员会,
其职责是梳理需求并探索让研究人员获取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所持
数据的最佳方式。这将为数据处理、研究及官方统计数据生成提供支
持,进而助力经济和金融领域的政策制定。该举措旨在完善金融监管
相关决策流程,并促进金融体系内的竞争。
F. 优化卫生系统中的医疗人力资源配置并解决预期的人才短缺
问题
鉴于医疗人员预计将出现短缺,该提案计划增加以色列医学生数量,
以实现每年培养 1700 名医学生和 300 名住院医师的目标,这将通过优
化医院和医学院的经济激励措施来达成。此外,为优化并扩大住院医
师的培训机会,提案还包括在重点领域拓展社区导向型专科, 同时建
立医院和健康维护组织(HMOs)的专科管理经济机制,确保未来专科
医生的供给与医疗系统需求相匹配。
G.心理健康:提高精神科住院质量并加强护理的连续性
作为国家精神卫生计划的一部分,该提案旨在规范卫生基金与精
神病院和综合医院之间的财务结算,以加强护理的连续性,并将重点
转向基于社区的服务。这也将激励提高精神科的护理质量。此外,作
为消除耻辱感并将精神卫生服务纳入主流医疗保健的全球趋势的一
部分,该提案包括将精神病院合并为综合医院,并为每家医院制定详
细的工作计划。
H.优化国有资产管理
政府住房管理局监管着以色列国有土地上的数千处房产,包括警
察局、消防局、政府部委、国家基础设施等。为简化政府运作并减少
向以色列土地管理局租赁政府住房用地过程中的官僚主义,该提案建
议为这一流程设定固定时间表,并建立决策机制以解决任何跨部委争
议。
I. 关于股息分配的修正案
政府公司是商业实体(部分盈利),与私营公司类似。政府公司
的董事会为股东宣布股息。但近年来,尽管董事会已宣布股息,资金却
因官僚程序滞留未转移至国家,导致以色列公民无法从政府公司的利润
中受益。作为精简公共服务、最大化潜在预算资源的举措之一,
立法修正案正推进,以确保股息在董事会宣布及公司管理局审核后转
移至国库。
J. 简化房地产市场重点的许可程序
以色列的建筑周期比经合组织的国家长得多,为缩短这一周期,
该提案呼吁简化地方议会的建筑许可审批流程,这将为政府大幅增加
住房供应的工作提供支持。
K.薪资及退休金管理
为精简公共部门并提高政府薪资管理透明度,政府已批准成立新
的政府薪资和养老金管理局,将所有政府薪资部门及养老金管理单位
(含处理养恤金支付的机构)整合至该中央机构,以改善员工服务、
简化工作流程并降低相关管理成本;该计划将由财政部总会计师领导的
跨部委小组与工资、预算及公务员专员共同制定。
该法案要求总理办公室主任在 30 天内向政府提交关闭 5 个政府部
门的计划。此举除节省预算外,还预计能减少官僚作风、提高政府管
理效能,并为政府长期政策的规划与实施提供便利。
L. 任命以色列国防军总会计师,负责监督薪资及养老金支付事宜
鉴于薪资、养老金等人员支付在国防总预算中占比颇高,且需像
其他政府部门那样加强对此类资金的监管,政府决定从总会计师办公
室任命一名常任总会计师,负责管理以色列国防军(IDF)的人员薪资
支付。该总会计师为中校军衔,将承担以色列军队人员薪资及养老金支
付的监督与管理职责。这一决定旨在提高以色列军队人员支付事宜的
透明度与监管力度,是更负责任、更有针对性地管理国防预算的举措
之一。新任总会计师将接受总会计师办公室的专业指导,由总参谋长
根据总会计师办公室的推荐任命,任期最长为 5 年,未来是否需由谁
将担任该职位将另行评估。
(8) 以色列税务局向银行发布关于进口无形资产源泉扣缴增值
税的指南
以色列税务局向银行业发布了以色列公司进口无形资产应源泉
扣缴增值税的新指南。该政策追溯至 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根据该
指南,银行必须在付款时从所有用于进口无形资产(如数字订阅、软
件服务(SAAS))的款项中扣留 17%的税额。
扣缴增值税适用于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消费者(B2C)
交易。即使公司已进行增值税登记并提供自行纳税发票或集中自行纳
税发票,银行也会扣缴增值税,因此公司必须开具抵扣单。
交易处理完毕后,银行会向公司出具已扣缴增值税文件说明。公
司在符合标准要求和限制的前提下,可使用该文件申请抵扣增值税进
项税额。
(9) 以色列税务局完成国际税收改革方案以供进一步讨论与立
法
以色列税务局近期确定了国际税收改革系列提案,现在相关提案
已移交至相关部门做进一步讨论。这一系列改革提案的立法日程尚不
明确,但随着税改提案的确定,各公司已经开始考虑其潜在影响,并
考虑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税改提案包括以下内容:
① 境外税收抵免规定主
要改革内容包括: A.
减少征税收入种类;
B. 只允许抵免在与以色列在 CRS 框架下进行税务情报自动交换
国家缴纳的税款,排除在黑名单和灰名单中的国家,除非预先获得以
色列税务局的批准;
C.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有权将超额抵免结转至后续年份;
a.此类超额抵免来自抵消以色列的收入损失;
b.来自以色列与来源国收入报告的时间差异。
D.根据以色列法律,只有当子公司的所有权百分比至少为 25%,
并且子公司在二级子公司的所有权百分比至少为 50%时,才能对子公
司和二级子公司授予间接信贷。即,扩大股息分配可以适用的间接抵
免层级(从原来的两个层级扩大至四个层级)。
① 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定
受控外国企业规定的调整方案包括将“被动收入”的定义扩大到特
定类型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收入,以及与关联方交易产生的特定类
型的保险收入、金融资产收入和因出售持有一年以上的无形资产取得
的资本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提案允许将经以色列税务局批准的无形资产 处
置收入排除在受控外国企业规定所得之外,但相关政策解读认为只 有在
确定受控外国企业的利润额(而不是其收入额)时才会进行该调 整。这
可能会导致部分公司因此类资本收益而被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 且该收
益即使未被归为受控外国企业规定下的所得,企业的其他被动 收入也可
能会被纳入受控外国企业所得。
另一个重要的修订建议是关于被动-主动比率。根据原规定,被
动-主动比率高于 50%(超过 50%的收入为被动所得)的公司会被视为
受控外国企业,修正案建议将该比率降低到 30%。
本次议案对于黑名单与灰名单中的国家(与以色列签有税收协定
的国家除外)以及没有与以色列在 CRS 框架下进行税务情报自动交换
的国家,同样提出了有关受控外国企业方面规定的重要修改建议。针
对这些国家,议案建议将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测试中,以色列的最低
控股比例从目前的 50%调整降低到 30%,并且所有被动所得都将归集
为受控外国企业规定下的所得(现行规定下,被动所得占总收入或利
润的 50%以上时才能归属于受控外国企业)。
① 反混合错配规定
在审阅BEPS 第 2 项行动计划后,该议案建议根据以下原则引入
反混合错配规定:
A.相关议案规定将适用于每年转让总额超过 50 万新谢克尔的主
体。
B. 在经过几轮讨论后,建议引入的反混合错配情形与 BEPS 第 2
项行动计划所涵盖的情形基本一致,而以色列税务局建议涵盖的更严
格的安排最终被移出提案范围。
C. 经过讨论后,以色列税务局同意,某些“非计划中的”情形(如以
色列非税收独立实体的特定扣除)将被明确地排除在规则之外。
D. 原本考虑引入的某些打击范围更广泛的规定现已从税改方案
中移除,例如某项与支柱二的补足税规则等同的规定中将以色列《国
内税法》第 338(g)条选择重述为出售以色列标的资产,以及在某
些情况下否定反向混合实体享受以色列国内税收优惠(资本收益税豁
免等)的规定。
E. 该方案目前还包括一项规定,即不允许对向欧盟(EU)不合作
管辖区名单上的国家以及与以色列没有情报交换机制的国家支付的
款项进行税前扣除。
① 退出税(Exit Tax)
该提案包括对以色列《所得税法令》第 100A 条进行的一系列重
大调整,相关调整涉及个人和企业。调整包括将当前的退出税机制变为
三种替代路径——即期税收路径(Immediate Tax Route)、递延税收路
径(Deferral Tax Route)和混合路径(Mixed Route),这些规定将
适用于从以色列迁出时价值高于 300 万新谢克尔的资产。另外,该提
案增加了报告要求,并建议在税款递延时缴纳担保金。
该提案还建议将一家以色列企业在迁出时间点的留存收益(如果
企业的控制和管理均在以色列)即时认定为股息征税,并且如果纳税
人为分配股息选择了递延纳税路径,则应追踪迁出居民迁出时归属于
外国公司的未来股息收益。
该议案还包括其他反避税规定,例如迁出以色列的企业将资产从
以色列总部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常设机构的情况,以及外国公司将业
务从其以色列常设机构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情况。议案还建议对在四
年内出售过资产的迁出居民设定限制,除非新迁入地为以色列的双边
税收协定国。
对于五年内迁回以色列的居民,建议采用宽泛的税务征管处理,
但前提是他们拥有的资产在此期间未被出售。
在审阅类似税收法规后,以色列税务机关提议实施通过境内停留
天数作为决定性推定来区分以色列居民与外国居民。如果定量测试不
能充分说明个人的生活中心是否在以色列,则会通过现有的个人生活
中心的定性测试作为补充性的判断依据。
① 报告要求
作为增加各种报告要求的一部分,议案建议授予以色列税务局更 加
广泛的权力,使其可要求在以色列经营的外国公司或为以色列居民 生产
活动提供平台的外国公司提供信息。这些报告义务可能包括,要 求外国
公司向以色列税务局提供有关其在以色列的业务活动信息、使 用外国公
司服务平台从以色列取得收入的外国居民的活动信息和(或) 通过该平
台经营的以色列居民的信息。这些信息涉及客户、交易类型、交易范围等。
提案还建议对涉及新移民和归国退伍军人(包括其关联的信托和
企业)的信息报告要求作重大修订,即尽管他们的以色列境外所得可
以享受 10 年期的免税,在此期间其仍需履行相关资产和所得的信息报
告义务。
① 强制披露规定
与欧盟强制披露规则相一致,以色列税收改革方案中也包括强制 披
露规定的章节,相关法规的内容包括要求中介机构出具半年度报告, 披
露带有一个或多个登记在册的风险标签(与欧盟强制披露规则中包 含的
风险标签类似)的跨境安排和架构。由于根据以色列《所得税法 令》第
131D 条,纳税人已被要求在报告中披露某些条件下取得的税务机关意
见,以色列税务局认为欧盟强制披露规则中的标签A(主要 利益测试相
关的通用标签)与该规定相似,故目前建议将标签 A 排除。
(10) 以色列正式启动并进一步落实BEPS 第 13 项行动计划以
色列已立法,以此使转让定价规则符合 BEPS 第 13 项行动计划
的要求,其中包括本地文档、主体文档和国别报告(CbCR);根据新
法规要求,将增加部分纳税人报送转让定价报告和文档的义务。
2022 年 6 月 30 日,以色列议会就 2020 年 10 月提交的法规草案正式
通过立法,对以色列境内跨国企业当前的转让定价报告和文档的报送
义务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并据此修订了《所得税法令》的第 85A 章节
及其实施条例。详细内容如下:
新立法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公布并即刻生效,参照经合组织发布的
BEPS 第 13 项行动计划针对本地文档、主体文档和国别报告的相关要求。
该修正案确立了每年编制转让定价文档的规则,并提出了广泛而深远
的披露要求。
作为现行议会解散前的最后法案,以色列议会从符合 BEPS 第 13
项行动计划的角度,通过了相关立法并据此修订《所得税法令》,调
整以色列转让定价的合规和报告要求。
以色列税务局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布了一项针对转让定价法规的修
订法案。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第四章的指引,
新法案规定从 2022 年 1 月起进一步扩充关联业务的报告义务。具体包
括以下主要内容:
递交转让定价报告的期限缩短至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
提供(原规定为 60 日内)。
以色列纳税人所属跨国企业集团年度收入额超过 亿以色列
新谢克尔(约 4,250 万美元),将被要求准备主体文档并自税务机关
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供。
加强年度纳税申报中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其中包括,列明以
色列纳税人所属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跨国企业集团的合并
收入金额以及该最终控股企业的报告义务。
新法规还包括国别报告的申报规则,特别是针对最终控股企业为
以色列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且该集团收入总额超过 34 亿以色列新
谢克尔(约 亿美元)。
在此基础上,以色列税务局发布了新的申报表格 1585 用于披露集
团国别报告信息,其中包括集团收入金额和最终控股企业的填列, 以
及国别报告提交地点。该表格应连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提交申报。
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为以色列企业,如其计划指定其他成员
企业为报送企业时,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前直接通过以色列税务局网站
提交该信息。
同时,以色列税务局修订了申报表格 1385,纳税人需在提交纳
税申报表时一并确认是否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更新版 1385 表格
要求纳税人披露跨境关联交易信息、定价和计算方法。
(11) 鼓励投资住宅租赁物业的新税收优惠政策颁布
以色列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在法典中颁布了 5722-2021 号《经
济计划法》以应对 2021 年和 2022 年经济政策预算变化。
该法案即日起对住宅租赁引入一项税收激励计划,拟在以色列建
立长期的租赁市场机制。
5719-1959 号《鼓励资本投资法》中第 7(1)章规定了一系列税收
优惠,包括降低个人企业家和公司在租赁和出售住宅时的税率、加速
折旧政策和其他税收优惠。
主要修订如下:
现有的优惠政策将继续有效,但仅适用于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提交优惠申请的租赁物业。
通过增加租赁条款及变更特定条件,以色列引入了比现有的优惠
机制力度更大的新税收优惠政策。新政策为鼓励长期租赁采用了税收
优惠的累进制度,15 年后可享受最优惠的税率,并对出租公寓的最
低数量规定了更高的量化门槛条件。
下表分别列出在现有和新的政策下的主要条件和优惠,其中“外围
地区”广义上是指远离城市中心的地区或少数族裔地区:
表 3 现有和新的政策下的主要条件和优惠
税收优惠新政
条件 现有优惠政策
在外围地区的建筑 在非外围地区的建筑
提交计划申请
的期限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1 月 18 日至 2031 年 12 月 31 日
每栋楼的最低 4 或 6 个 6 个 10 个
公寓数量
可供出租的最
低公寓数量
至少有一半的
建筑面积必须
是用于出租的
住宅公寓。
公寓建筑面积的30%
或6套公寓,以两者中
较高者为准
10套公寓或公寓数量的
66%(不低于建筑总面积
的50%),以两者中较高者
为准
公寓需出租的
最短期限
建设完成后 7
年内的至少 5 年
建设完成后 18 年内的至少 15 年
符合优惠条件
的主体
个人和公司,包括“家庭企业”和“住宅公司”(根据以色列税
务条例的定义)。
应税租金收入
的税率或出售
不动产增值部
分的适用税率
公司:
11% 个
人:20%
公司:前 5 年 11%;第 6-10 年 9%;第 11-15 年7%;
15 年以上 5%;
个人:前 5 年 29%;第 6-10 年 %;第 11-15
年 %;15 年以上 24%;
支付来源于租
赁收入的股息
红利的适用税
率
20%
出租公寓在最
短期限内的加
速折旧率
每年 20%
2025 年,以色列税务局就该部分修订内容发布了通知:
基于以色列政府自 2021 年起通过修订《鼓励资本投资法》第(7)
1 章,引入了一个新的税收激励路径。2025 年,以色列税务局发布了以
下两份通知:
① 第 4/2025 号通知:解释修订前的税收激励路径;
① 第 5/2025 号通知:详解修订后的税收激励路径。
修订后的税收激励路径适用于截至 203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工业和经
济发展投资局提交规划批准(并附建筑许可)申请的建筑项目, 前提
是尚未完工。
“机构性租赁住房”是指在边缘地区至少包含 6 套、在非边缘地
区至少10 套住宅单元的建筑,且这些住宅需在建筑竣工后的18 年内,
至少连续出租 15 年。符合该定义的项目可获得多项税收优惠,包括
企业所得税最低降至 5%、个人税率可降至 24%、每年 20%加速折旧、
%购置税优惠及特定情形下的增值税免税等,有助于激励开发商参
与以色列长期租赁住房市场。
一般情况下,长期租赁住房项目的税收优惠可授予建筑的原始开发
商,或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授予从开发商手中购买建筑权益的继任出租
方。享受该优惠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公司、合作社或合伙企业, 但需
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长期租赁住房项目可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首先,针对租金和销
售所得,适用的所得税率将根据租赁期限长短进行调整:个人投资者适
用税率为 24%至 29%,公司主体适用税率为 5%至 11%,租期越长,
税率越低。其次,还可享受每年 20%的加速折旧。此外,从租金或销
售收入中分配的股息适用 20%的优惠税率。若项目由“继任出租方” 购
入,其购置税可降低至 %,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对于已出租满 5 年
的住宅单位,其租金收入和后续转售均可享受增值税豁免,但在土地
购置和建筑成本等方面所支付的增值税则不得全额抵扣,抵扣受到限
制。
在该类租赁住宅出售时也要满足:
即使长期租赁住宅尚未达到 15 年的完整租期,只要在竣工后前
6 年内已完成至少 5 年的出租,就允许出售该住宅单位;其中,若出售方
为开发商,租赁期限自建筑完工之日开始计算,若为继任出租方, 则自其
购买日起计算。
长期租赁住房的租户必须为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不得出
租给公司或法人实体,但特殊情况下,可适用特定的例外规定,如“铁剑
行动”战争期间为安置撤离居民等。
(12) 以色列关于被困收益的最新规定
① 对现金池、研发费用分摊等相关处理的裁决判例
地方法院在Teva 公司案中做出了禁止使用“被困收益”的裁决, 同
时对现金池、研发费用的分摊等作出补充裁决。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中央罗德地区法院就Teva 公司案中利用被困
收益收购以色列境外公司,以及其他关于现金池、研发和财务费用等
方面的争议做出了裁决。由于这是一个地区法院的案件,当事人仍可
就该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① 将免税收入用于收购外国子公司
2006 年至 2011 年间,Teva 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子公司收购了四
家以色列境外公司。从该公司的角度来说,这些收购交易为Teva 公
司在以色列的业务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从以色列税务局的角度来看,使用这些资金来收购以色列境外公
司是被禁止的,并触发了《资本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征收豁免权,因
为这些收益不再用于促进和发展受益企业。
法院接受了以色列税务局的立场,裁定使用被困收益来收购外国公
司违反了《投资促进法》第 51(h)条和 51B(b)(1)条的规定, 并
要求对上述收益征税。这是因为根据该法的目的和宗旨,企业的收入应
用于促进以色列的经济活动和促进当地企业的发展。
2024 年,Teva 公司与以色列税务局就“被困收益”等税务争议
达成和解。根据协议,Teva 将在 2024 至 2029 年分期支付约 亿美元。
该协议特别指出,对于基于《资本投资促进法》第 51(h)和 51B(b) 条进行的
境内或境外子公司收购行为,不视为股息分配,也不再触发额外税负。
该和解实质上对类似交易提供了例外,放宽了此前法院关于“被困收益”
用途的严格限制。该案对外国投资者在以色列的资金安排具有重要借鉴
意义。
① 母公司对集团内联合账户(现金池)的管理
为了获得规模优势和基于商业上的考量,Teva 公司作为母公司
通过现金池安排归集集团内的现金,从而在其子公司的账面上形成对
母公司的信贷余额。
以色列税务局认为,资金从子公司单向转移到母公司并由 Teva
公司作为资金所有者使用这些资金,其本身没有足够的非免税盈余资
金来进行投资活动,而且除了通过子公司的股息分配之外没有偿还应
付余额的实际可能。事实上,Teva 公司是承担现金池中资金相关风险
和报酬的实体,而且没有任何协议来约束现金池中各方之间的关系。
法院支持以色列税务局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认定集团公司没有
履行证明其所管理的资金确实是供 Teva 公司和集团内其他公司共同
使用的必要责任。因此,法院裁定,这些资金应认定为母公司的股息收
入。这些资金最终是以股息分配的方式偿还,这也符合现金池安排的
设立初衷。
① 研发费用的分摊以及财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法院对其他争议的裁决大多支持以色列税务局的观点,例如根据
《所得税法令》第 18(c)条规定的比例法,将研发费用按比例归属
为一般收入和免税收入。法院还裁定与收购外国公司有关的财务费用
不得税前扣除(含利息、外汇支出和对冲交易的损失),因为这些费
用属于资本性质支出,不是Teva 公司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
① 优先企业制度截至 2021 年 6 月的变化将于年终进行分析
由于知识产权税制(高新技术企业税制)的过渡期于 2021 年 6
月结束,对优先企业制度的影响应在年底进行分析。主要变化涉及适
用优惠的“优先收入”的定义。
根据法律第 73 号修正案,对“优先收入”的定义进行了修改, 使
得适用于高新技术收入的规则也必须适用于优先企业制度。
该法律修正案为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符合条件的优先企业引入了
过渡性条款,因此上述变化将从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开始适用。
根据新的定义,经合组织报告中目前在高新技术企业税制下生效的
有害税收制度原则,也同样适用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优先企业制度。
因此,除其他情况外,以下变化适用于优先企业制度:
A.税收优惠将被获准用于生产活动的收入(通常根据法规按照成本
加成 10%为基础,而这一机制可能会受到纳税人或以色列税务局基于
转移定价研究的质疑)或用于“可获利无形资产”(如专利、软件、仿制药
等)产生的技术性收入;
B. 来自品牌、商标、客户关系等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的收入,超过
公司利润 10%的部分,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要按标准企业所得税
税率(目前为 23%)纳税;
C. 技术性收入将按照关联规则享受优惠;
D. 相关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文档资料。
(13) 加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管理
2023 年 5 月 31 日,以色列颁布了法案,对《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进行
修订,旨在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系统的管控并解决虚开发票的问题。该立法
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财政部有权将相关条款延长至
2024 年“试点”年度之后,以便在五年内逐步实施新规定。A.背
景
《经济效率法》(为实现2023 年和2024 年预算目标的立法修正案)
的颁布旨在应对给以色列财政收入造成巨大损失且日趋严重的虚开发
票问题。该法案修订了《增值税法 5736-1975》,对开票金额超过5,000
新谢克尔(不含增值税)的税务发票进行额外的管控,即要求
每张开票金额超过 5,000 新谢克尔的税务发票必须拥有批准编号,作为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该修正案的规定,在经授
权的增值税贸易商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时点,由以色列税务局向相关发
票分配指定编号。
该修正案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并分阶段实施。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只有金
额超过 25,000 新谢克尔(不含增值税)的税务发票才需要被分配指
定编号。这一标准将逐步在 2025 年降至 20,000 新谢克尔,2026 年降至
15,000 新谢克尔,2027 年降至 10,000 新谢克尔,2028 年及以后年度降
至 5,000 新谢克尔。
B.对于《增值税法》的修订
a.第 38 条
根据第 38 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经销商有权抵扣合法取得税务发
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该修正案中增加了第 38(a1)条补充规定,
若发票票面金额(不含增值税)超过 5,000 新谢克尔(或超过 2024
年至 2027 年适用的面额标准),除非发票上有以色列税务局分配的
指定编号,否则该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b. 第 40B 条
根据修订后的第 40B 条规定,在因以色列税务局计算机系统出现技
术问题导致无法分配编号的情况下,以色列税务局有权批准因前述原
因未取得编号的税务发票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c. 第 40A 及 43A 条
拟议的修订也适用于以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A.增值税
登记日期之前因筹建公司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B.由非营利组织、
金融机构或未注册为授权经销商的实体因开展偶然性交易购买的不动
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d. 第 47 条
第 47 条规定涉及增值税授权贸易商开具税务发票的资质问题。根
据该修正案,贸易商可以向以色列税务局提交线上申请,要求税务局
为其开具的税务发票分配编号。如果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超过
5,000 新谢克尔(或超过 2024 年至 2027 年适用的面额标准),贸易商
有义务根据买方的要求申请编号。
为税务发票分配编号的义务不适用于增值税零税率的业务,因为
此类发票记录的正确与否不会对税收收入及国家财政产生不利影响。
一旦税务发票取得了分配编号,贸易商必须在发票上注明该编号,
该操作可以由人工完成。
在贸易商非法提供或使用税务发票的情况下,以色列税务局可以
拒绝其开具税务发票的请求,同时,贸易商有权要求就税务局拒绝开
票行为举行听证会。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服务提供方可以向以色列税
务局申请,要求税务局通过线上方式将数据传送至买方/服务接受方,
使买方或服务接受方(经卖方/服务提供方同意)根据自行开具的税务
发票申报增值税。
e. 第 69A 条
根据修订后的第 69A 条规定,要求纳税人将分配的发票编号纳入
在线增值税申报(PCN874)的必填信息中。
根据最新规定,税务局已将实施以色列发票模式的最后期限推迟至
2024 年 5 月 5 日。自该日起,收到超过 25,000 新谢克尔税务发票的贸易
商只有在发票上注有分配号码的情况下才能抵扣进项税。本次额外延
期主要是针对由于战争而尚未完成技术升级的贸易商(完成技术升级
的贸易商已经可以取得分配号码)。战争使得实施该模式变得更加重
要,以便应对虚假发票和黑市资本现象,这些现象已给以色列国家财
政造成数十亿新谢克尔的损失。
税务局将根据已掌握的数据联系保护区以及南部和北部边境地
区的企业,为他们开具金额超过 25,000 新谢克尔的发票,帮助他们
注册发票系统。《增值税法》关于 25,000 新谢克尔以上税务发票分
配号码的修正案旨在防止虚开发票。该修正案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税务机关将通过在线系统发放税务发票分配号码,作为在超过
规定金额(2024 年为 25,000 新谢克尔以上)的交易中依法抵扣进项税
的条件。
(14) 以色列将从 2026 年起实施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机制
(QDMTT)
① 以色列财政部长发表官方声明,表示计划自 2026 年起在当地征
收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
2024 年 7 月 29 日,以色列财政部宣布,计划从 2026 年起在以色列
实施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机制,适用对象是过去四年中有两年合并总
收入超过 亿欧元的跨国企业。
这是多年以来以色列政府首次正式表示有推进支柱二(经济合作
与发展组织所制定的全球最低税负制)的意向。2021 年,前财政部
长宣布以色列将采用支柱二,以便与国际标准接轨,并为支柱二范围
内的跨国企业提供明确依据。
① 在引入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机制后,将对“收入纳入规则” 和
“低税支付规则”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
以色列将在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机制实施期结束后,研究采用
“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
① 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应就引入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机制的
影响咨询其税务顾问,并研究企业自身适用该机制的具体影响。
由于计划实施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机制为以色列未来有关支
柱二的立法提供了更多确定性,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应提前计划并为
预期变化做好准备。例如,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应立即采取行动, 评
估其可能被征收的补足税。
应当引起注意的是,财政部和税务局已与业界、利益相关者和投
资者开展合作,共同准备实施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机制。因此,适用
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应与负责起草即将出台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立
法的当局进行磋商和合作,分享他们的经验和观点。
(15) 以色列税务局发布相互协商程序的更新版指南
2023 年 8 月 17 日,以色列税务局发布了一份新的公告,内容是关
于相互协商程序的更新版指南。更新版的指南遵循了经合组织主导的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第 14 项行动计划的原则。以色列企业和跨国
企业在解决因与以色列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税务管辖区对于税
收协定的适用和解释不一致而导致出现分歧和双重征税的问题时,
应考虑通过税务局申请相互协商程序。
背景
2023 年 8 月 17 日,为使相互协商程序更加便捷、清晰和高效, 以色
列税务局发布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 应用和
处理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取代了 2001 年的公告。
该公告不仅遵循了经合组织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第 14 项行动计
划中提出的原则,还融合了以色列税务局在处理相互协商程序过程 中积
累的实践经验。该公告是以色列税务局采取的多项重要措施之一, 旨在
为企业提供支持。
① 概述
1
公告详细说明了相互协商程序的不同类型,包括双边程序、多边
程序以及由以色列税务局或某个缔约国主管当局启动的程序。公告还
进一步明确了申请相互协商程序的文件要求。公告中的额外说明旨在
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
代表税务局管理相互协商程序的主管部门是税务局专业部门下
属的国际税务部(以下简称“主管当局”)。根据公告,主管当局必须是
独立于负责纳税人审计的税务评估官员。如有必要,以色列税务局可
以委任单独的税务局专业人员,以确保主管当局工作的独立性。
公告列举了一部分典型案例,作为申请相互协商程序的参考,包
括:
A.确定税收管辖区间的收入分配(转让定价问题);
B. 确定是否在缔约国一方构成常设机构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应
如何确定;
C. 解决因双重居民身份导致的双重征税问题;
D.解决收入分类不一致的问题;
E.解决出口税案件中的双重征税问题。
公告明确指出,境外税收抵免机制仅受国内法约束,并且这一规
定通常也体现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但应注意的是,以色列签署的一些
协定中可能允许更优惠的税收抵免机制)。因此,境外税收抵免不会
作为相互协商程序的一部分进行讨论。同样,公告指出除非征税不符
合协定中的某一具体规定,否则以色列居民的以色列税收问题也不在
相互协商程序的范围之内。
此外,公告中明确指出,非歧视性的行政要求不应作为启动相互
协商程序的依据,因为这些要求通常被视为与协定内容一致。如果纳
税人的涉税问题涉及以色列作为缔约国一方的多个税收协定,可以申
请启动多边相互协商程序。
公告详细阐述了申请相互协商程序的时间要求,并提供了通过相
互协商程序处理特定情况的指导,包括诉讼时效期已过的终止年份和
每年重复出现的问题。
根据公告中的指导,处理相互协商程序请求时,关于协定解释的问
题应基于相关协定规定、经合组织注释和以色列国内法进行审查。收
入确认应基于市场价值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查,以确保协
议各方按照非关联的定价进行收入确认,同时还应考虑协定避免双重
征税的目标和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
公告还就如何处理相互协商程序请求被主管当局拒绝的情况,以
及如何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与进行中的审计和上诉程序之间的交互问
题提供了指导。
根据公告中关于主管当局完成相互协商程序的指导,主管当局各
方之间达成协议时,必须通知纳税人,并允许纳税人在 30 天内接受或
上诉。如果相互协商程序未能成功,主管当局认为以色列征税行为符
合国内法,则其不负有避免双重征税的责任。
① 影响
新指南明确了以色列税务局在相互协商程序方面的处理方法,这
些方法是基于税务局近年来积累的经验。公告为希望通过相互协商程
序避免不必要双重征税的公司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和依据。该措施和
税务局正在考虑的其他措施为在以色列运营的跨国企业提供了一个
很好的机会,他们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以更加明确
和统一的方式解决问题,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A.实施公司间交易安排;
B. 处理来源于以色列的收入;
C. 向以色列分配利润/从以色列分配利润;
D.涉及协定规定及其适用性的其他情况。
(16) 战争相关的财税政策
鉴于以色列正在进行的“铁剑行动”战争及其对安全形势的影响, 以
色列税务局局长 Shay Aharonovitch 先生,应财政部长 Bezalel
Smotrich 的请求,已决定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加快退税进程、准予延期申报与债务执行暂缓、
对加沙地带撤离居民提供财政援助、补偿企业经营损失以及针对战争
捐款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① 加快退税进程
税务局加快了针对“铁剑行动”战争中符合救济条件的特定群体的增
值税退税,总额达到 1,200 万新谢克尔。
税务局根据《延期法案(针对“铁剑行动”战争的临时条款)》推
出了两项措施,以帮助符合条件的群体延长报税的截止期限和推迟缴税。
这些群体包括根据安全部队命令撤离家园的人员、预备役军人、消防员、
警察和狱警,以及被列为失踪人员或人质的个人。
第一项减免措施是为上述群体中有资格获得退税的个人,加速办
理增值税退税。迄今为止,已经加速处理了 347 笔退税,总额约为
1,200 万新谢克尔。第二项减免措施是针对在一个税务系统中有资格获
得退税(例如所得税、增值税、关税、房地产税、扣除额或行政罚款)
但同时在另一个税务系统中有债务的纳税人。根据税务局管理层的决
定,在进一步通知之前,对于有资格根据该法律延期报税的纳税人,其
他税务系统中的债务不会自动抵扣另一系统中的退税。相反, 税务局
代表会联系纳税人,以确认他们是否愿意用退税抵扣债务。
2023 年 10 月 18 日,以色列通过了一项法律,以规范在“铁剑行动”
战争的影响下,个人有权延长报税的截止期限和推迟缴纳税款的资格标
准。根据该法律,对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至 12 月 7 日的纳
税申报或税款缴纳义务,允许个人和团体延期 60 天或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孰早为准)。税务局网站上公布了一份列举了符合条件
的个人和团体的完整名单。
对于在税务系统内显示其属于合格群体的个人,税务局已自动延
长了他们纳税申报的截止期限。详细的资格信息可在纳税人的个人主页
中查看。属于合格群体但在个人主页中没有更新资格信息的客户, 可
以通过公共查询系统联系税务局更新其资格状态。
① 准予延期申报与债务执行暂缓
鉴于国内安全局势,税务局将推出一系列公众优惠措施。优惠措
施之一是,原定于 2023 年 9 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和所得税预缴的日期
将被推迟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即使逾期申报,只要在 2023 年 11 月
23 日之前完成申报将不会被处以罚款。然而,利息和指数联动差额的收
取将以实际支付日期为准。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可以提交申请要求
豁免利息和指数联动差额,并附上相应的支持文件。
2022 年度报告和资本报表的提交截止日期也将顺延。具体截止
日期更新如下:
A.公司:原截止日期 2023 年 10 月 31 日顺延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
B. 个人:原截止日期 2023 年 11 月 30 日顺延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C. 资本申报:原截止日期 2023 年 9 月 1 日顺延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或顺延至 2022 年报告提交的截止日期,具体根据代理人的截止
日期安排而定。
税务局将在处理现有流程和设立新流程方面展开灵活管理并积
极响应。税务机关不会对债务实施新的强制执行措施、也不会执行任
何财产查封措施,此项规定有效期至 2023 年 10 月 20 日,如有变动将另
行通知。需要强调的是,利息和指数联动差额仍将依法适用,此举并
不意味着取消现有的查封措施或免除债务,而是暂时中止上述程序的
执行。
除了面向大众的这些优惠措施外,税务局还为预备役军人、加沙地 带
和南部地区居民提供支持。对于那些没有于 2023 年 9 月及时提交上述报告
的居民,税务局将提供个人援助并且准予其罚款和指数联动 差额的全部
豁免。此类请求需个人通过在线系统提交申请后进行处理。同时,作为税
务局对加沙地带和南部地区居民援助的一部分,税务局 将优先处理他们
通过线上渠道提交的申请,包括在公共系统和代理人 系统提交的申请。
被征召参加预备役的人员在相关事务上也将得到单 独的处理,以便快速
处理这些咨询和请求。
① 对加沙地带撤离居民提供财政援助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向加沙地带的居民及撤离家园的居民发 放
救助金的公告,税务局启动了在线救助金申请系统。这项救助金旨 在帮
助撤离人员解决因紧急撤离而产生的即时需求。根据政府的决定, 救助
金的标准为每人1,000 新谢克尔,每个家庭最高5,000 新谢克尔。
预计救助金总额为 8,000 万新谢克尔。
居住在距离加沙地带 0 至 7 公里范围内的加沙地带周边居民,凡
在 2023 年 10 月 7 日当天或之后被疏散或自愿离开家园的,均有资格提交
申请。申请流程简便快捷,仅需几分钟即可完成。家庭中夫妻任何一
方均可代表全家提交一份在线申请表,但年满 18 岁的子女,即使与父
母同住,也需单独提交个人在线申请。
救助金申请通过税务局网站提交,并在税务局核实申请人的银行
账户信息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这些救助金不视为对加沙地带周边居民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会
从赔偿金额中扣除。
① 补偿企业经营损失
具体措施包括允许边境地区企业申请经济损失赔偿金预付款、为
企业因“铁剑行动”战争造成的间接损失提供经营补偿以及为企业雇
主提供员工工资补偿。
A.启动经济损失赔偿金预付款申请
税务局推出了线上申请程序,允许南部和北部边境地区的企业就
“铁剑行动”战争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交赔偿金预付款申请。该线上服务允
许企业在正式提交赔偿申请之前即可先行提交赔偿金预付款申请,
使得整个申请流程更为简化且易于操作。企业可通过填写在线表格提出
预付款申请,税务局将根据申请情况确定相应的预付款金额。随后,
企业再提交正式的赔偿申请,税务局将在收到申请的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款项的支付。
根据现行法律,受战争影响遭受经济损失的边境地区企业可以就
间接经济损失部分提交赔偿申请。为支援因战争导致现金流紧张的企
业,税务局设立赔偿基金并允许全国各地边境定居点的企业在正式提 交
索赔申请前,先行报告其损失情况并申请预付款。与此同时,财政 部正
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向全国范围内受影响的企业支付赔偿金。
预付款的最高限额设定为 500,000 新谢克尔。企业需首先提出其预
付款申请,在预付款申请获批后,企业可进一步提交正式的索赔申请,
届时其索赔金额将扣除已收到的预付款。税务局将依据其掌握的数据,
按照工资和周期两类标准来计算预付款额度。除了特定行业的企业根
据工资轨迹计算获得预付款外,其余企业将获得最高额度的预付款。
南部和北部边境地区的企业,若因“铁剑行动”战争而被政府决定
撤离、实际遭受间接损失,并完全停止业务活动,且符合《财产税条
例》中关于补偿的资格条件,即有资格在 2024 年 1 月至 2025 年 4 月期间
申请预付款。即便企业所在地未被列入合格区域名单,只要其行业性
质符合强制停业的条件,也可通过“红色轨道”(以色列税务局为在“铁
剑行动”中遭受间接经济损失的企业设立的专门赔偿申报通道)提出索
赔,并提交推荐信说明自身情况,以证明符合停止活动的标准。
财政部长 Bezalel Smotrich 表示:“我们致力于为所有以色列公民提
供便利。选择在边境地区申请预付款对企业来说是一项重大进展。我们
一直致力于减少官僚主义障碍,简化流程,以确保经济安全网的稳定性。
这是我们的责任。只有齐心协力,我们才能取得胜利。”
B. 提供经营补助金和无薪休假救济
在 2024 年 6 月,以色列政府推出了一项新的经济赔偿大纲,以支
持在与伊朗冲突中受影响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该大纲强调经济
连续性,通过“财产税补偿基金”提供补偿,条件是企业年营业额在
12,000 至 4 亿新谢克尔之间,并且营业收入同比下降超过 25%。
赔偿细节如下:
a. 年收入低于 30 万新谢克尔的微型企业,可获得固定的“业务连
续性补助金”,金额依据受损程度调整;
b. 年收入在 30 万至 4 亿新谢克尔之间的企业,有资格获得:
a).7%–22%的经营费用报销(具体比例视营业额损失比例而定);
b).75%的工资费用退款;
c).薪酬补偿上限为 60 万新谢克尔(适用于收入 30 万至 1 亿新谢克
尔的企业);
c. 员工如因战争导致企业停工而被迫休无薪假,将由国家保险局
提供补偿,无需动用法定年假。
此外,企业可通过简化通道提出赔偿申请,政府也动员了约 130
个评估团队协助处理索赔。截至目前,与伊朗冲突相关的经济索赔总
额已达约 45 亿新谢克尔(12 亿美元),并已有超过 35,000 项直接损
害索赔被提交。
这项政策表明政府正试图通过资金支持和操作简化,为企业和员
工提供稳定、确定性的支持机制,以减缓战争带来的经济冲击。
d. 无薪休假安排的救济措施
针对 2025 年 6 月 13 日至 24 日因国防部“前线警报”导致被动无薪休
假的员工,以法律备忘录形式推出补救方案。
a).在此期间,失业救济金将发放给无薪休假 12 天的员工,而
非法律规定的标准最短 30 天期限。即便员工在此期间工作了一天,
也不会影响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
b).失业救济金的资格期限将缩短为需在过去 18 个月内有 6 个月
的国民保险缴款记录。
c).在这种情况下,失业前五天付款的标准扣除额将不适用。d).
即便员工有权领取假期工资,他们同样也有资格申领失业救
济金,而且他们无需动用假期来获取该资格。
此外,法律备忘录明确,无薪休假时间将不计入出生后 60 天和
育儿期保护。它还指出,让员工休无薪假不会被视为需要根据《妇女
就业法》(5714-1954)获得许可的不利就业行为。
该法律备忘录进一步规定,向 67 岁及以上被安排无薪休假且没
有资格获得失业救济金的员工提供特别补助金。
C. 为雇主提供员工工资补偿
税务机关向雇主发布通知,规定无论其企业所在地位于何处,均
可针对因近期冲突而根据安全部队的指示从家中撤离、导致无法正常
上班的员工的工资,申请相应的补偿。
该指令是根据政府 2023 年 10 月 12 日第 950 号决议、2023 年 10
月 18 日第 975 号决议以及 2023 年 10 月 17 日关于封锁加沙地带区域总命
令而作出的。这些决议规定有组织地疏散居住在加沙地带周围地区和北
部地区的居民。该指令适用于居住在前述决议中所列地点以及税务机
关通知中地点的居民。
企业凡雇用了居住在前述决议所列地点的员工,并且这些员工因遵
循疏散指令而无法到岗工作,均有权就支付给这些未能上班员工的工资
申请补偿。如前所述,申请补偿的资格条件并不受限于企业所在地。即
便是那些不在疏散区域内的企业,也同样具备获得补偿的权利。
雇主应通过税务局即将开放的专门系统提交补偿申请。
① 针对战争捐款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企业或个人因“铁剑行动”战争所作出的努力,税务机关
将针对为战争做出贡献的捐款提供税收抵免优惠,无论这些捐款是捐
给非营利组织还是具有不同社区利益的社区利益公司。
以色列税务局局长Shay Aharonovitch 表示,“作为动员税务局和
全国所有当局抗击战争的一部分,我们致力于向为此目的专门募集捐
款的非营利组织提供便利。自即日起,经过认证的非营利组织能够依
据第 46 条法令和相关程序指南开具税收抵免凭证,即使该组织在当前
的正常经营领域不允许处理此类捐赠。”
根据《所得税法令》第 46 条的规定,凡个人或团体在某一纳税年
度内,向经税务机关及财政部委员会核准的国家基金或公共组织进行捐
款,且该捐款金额超过法定最低限额(截至2022年为190新谢克尔),则当
年度应纳税款将按捐款金额的 35%比例予以减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当捐赠是为了该组织成立之初所明确的 宗
旨和目的时,获得正式批准的组织才可向捐赠者开具税收抵免凭证。
颁布的指令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据《所得税条例》第 46 条,获得合
法经营许可的非营利组织或公司将有权扩展其业务范围,进行募集捐
款活动以支持战争所需,即便此类活动在公司章程中并未被界定为符
合社区利益的活动。
例如,已根据条例第 46 条获得批准的非营利组织或社区公益公
司,其公益目标包括教育、体育或援助贫困人士,在此基础上可以扩大
其活动范围,为士兵、受战争影响的家庭等购买设备、食品或任何其
他物品的需要而募集捐款。该指令仅适用于在紧急状态期间募集的捐
款。同时,税务机关可能会对本指令进行适时更新与调整。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在以色列注册的企业和在以色列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均需
缴纳以色列企业所得税。以色列居民实体需要就全球收入缴纳以色列
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实体仅需要就在以色列发生或来源的收入缴纳
以色列企业所得税。
符合《资本投资鼓励法》( Law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Capital
Investments)的特定企业可以享受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具体取
决于其所在地及其他条件。
居民企业
(1) 判断标准
以色列本国企业以及在以色列有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都应该缴
纳以色列的企业所得税。以色列居民企业应就其在全球范围内获得的
收入纳税。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将被判定为居民企业:
① 该企业在以色列成立,并且主要的经营活动都发生在以色列;
① 该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机构在以色列境内。
不论是以色列的法律还是法院在对“实际经营管理”这个词的直接
讨论中,都没有对“实际经营管理”给出定义。因此,难以判断在
以色列境外成立的企业是否由以色列对其进行实际经营管理,需要根
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当一家企业既是以色列的税收居民又是与以色
列签订税收协定的其他国家税收居民,在判定该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
时,一般以税收协定的规定作为判定标准。
(2) 征收范围
在以色列注册成立的企业,或被认定为以色列税收居民的企业,
须就其全球收入在以色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以色列设有常设机构的
外国企业,仅就其在以色列来源或产生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色列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公司的净收入(税前利润,包括资本
利得),根据以色列公认会计准则(Israeli GAAP)、国际公认会计
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确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允许扣除
合理的业务支出、折旧、雇佣成本和其他与经营直接相关的成本。
根据以色列《所得税条例》(Income Tax Ordinance)及相关法规,
企业应税所得征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收入:
① 生产经营所得,指企业通过其主要业务活动或附属业务活动
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和业务类型:
A.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仓储物流业;
B.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
C. 商品批发零售业、金融与保险服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D.软件、科技研发、互联网服务、专业服务(如法律、会计、工
程)等;
E. 其他提供有偿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商业利润。
① 资本利得,企业因转让资产(如不动产、股权、无形资产、
设备等)所取得的利润,亦属于应税所得。资本利得包括但不限于:
A.处置房地产所得(在以色列境内的不动产或具有以色列地产属
性的公司股权);
B. 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买卖所得;
C. 出售知识产权、商誉、设备等无形或固定资产所获得的收益。
① 被动收入,指非经营活动直接产生的收入,包括:
A.利息收入; B.
租金收入;
C.特许权使用费; D.
投资收益;
E.外汇汇兑收益;
F.其他与主要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但具有收益性质的收入。
① 股息收入,企业从其他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也属于应税范围。以
色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分配可能享有递延或豁免处理,但从外国公司
取得的股息需按 23%的标准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可申请外国税
收抵免。
① 营业外收入与偶发性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A.政府补贴或补助金(除非被明确豁免);
B.罚款、赔偿、违约金、清算所得; C.
债务重组或豁免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D.
偶发性资产处置收益。
(3) 税率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按 2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税收优惠
① “(特别)优先”企业A.
优先地区企业
在 2011 年 1 月 6 日公布的 2011-2012 年经济政策法修正案中, 修正
案前适用的税收优惠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适用于经营“工业企业”的所
有优先企业,前提是它们满足生产活动收入的最低出口条件。
拥有符合优先企业资格的活动的公司可能有资格享受与归类为
“优先收入”的收入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16%的税率可能
适用于此类“优先收入”。当公司企业位于开发区A(以色列《资本投
资鼓励法》指定的优先发展区域)时,合格所得的税率可能低至
%。
以下情况可能符合“优先收入”的条件:
a. 销售该工厂生产的商品的收入,包括在有限条件下其他地方生
产的组件;
b. 半导体销售收入;
c. 授予企业开发的专有技术或软件的使用权的收入;
d. 根据第a 和b 项或根据第c 项规定的使用权提供而产生的销售收
入(例如培训或其他辅助服务的收入);
e. 向外国实体提供研发服务的收入,但事先获得以色列创新局的
批准。
为了将公司的活动归类为优先企业的活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
一:
a. 纳税年度内收入的 25%或以上来自人口至少 1400 万的市场的
销售(每个纳税年度增加 %);
b. 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一个市场(一个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销
售收入不超过其纳税年度首选企业总收入的 75%;
c. 企业的主要活动是生物或纳米技术,前提是事先获得创新局的
批准。
B.特别优先地区企业
特别优先地区企业还有另一类税收优惠。为了获得特别优先地区
企业的资格,企业必须在特定纳税年度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a. 企业优先总收入为 10 亿新谢克尔或以上;
b. 公司的总收入为 100 亿新谢克尔或以上,或根据公认的报告标
准编制的合并报告中包含的总收入(包括某些子公司的收入)为 100
亿新谢克尔或以上;
c. 当局批准,根据提交的商业计划,已向他们证明,首选企业有
望为以色列经济做出实质性贡献,并有助于推进国家经济雄心,包括
考虑首选企业的地理位置、员工的预期工资水平,技术创新水平和员
工的生产力水平。
商业计划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备选方案之一:
a. 在优先开发区A 投资 4 亿新谢克尔,或在该开发区外投资 8 亿新
谢克尔;
b. 在优先区域A 的研发投资 1 亿新谢克尔,或该区域外的 亿新
谢克尔;
c. 每个纳税年度在优先开发区A 雇用至少250 名新签约人员或在
该区域外雇用 500 名新员工。
如果特别优先地区企业位于开发区A,则其优先收入的企业所
得税税率为 5%,如果位于A 区之外,则税率为 8%。
对于用于产生优先收入的资产和建筑物,优先企业和特别优先企
业有权享受加速折旧。在运营的前 5 年内,公司可以按正常折旧率的
250%和建筑物正常折旧率的 400%对其机器或设备进行折旧,年度上
限为建筑物价值的 20%。
① (特别)优先科技企业
A.优先科技企业
2017 年,以色列政府立法出台了有关优先科技企业制度的新法
规。遵守此类制度条款的公司可能有权作为优先科技企业或特别优先
科技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这些规定使公司在某些条件下有权因无形资
产(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收入而享受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优惠。
除其他要求外,优先技术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至少平均在过去三年中,7%的收入投资于研发(或每年至少投
入 7500 万新谢克尔用于研发费用);
b. 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a). 至少20%的员工是全部工资被归类为研发费用的研发员工
(或企业至少有 200 名研发员工);
b). 该公司之前曾投资 800 万新谢克尔的风险投资基金;
c). 在过去 3 年的活动中,销售额或员工必须实现平均每年 25%
的增长;
c. 其收入中至少有 25%来自出口。
然而,即使公司不满足上述条件,也有权享受税收优惠,前提是
他们已获得国家创新局的批准,成为“创新促进企业”。
优先科技企业有权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a. 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12%(而不是技术收入的常规 23%税率),
如果纳税人位于开发区A,则降低 %;
b. 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从技术收入中向外国居民公司分配
的股息的预扣税率降低 4%(以色列公司之间的分配通常免税);
c. 将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出售给相关非居民企业,用于之前从非
居民企业(相关或非相关)购买的资产,资本利得税率降低 12%(而
不是 23%)至少 2 亿新谢克尔。以色列创新局必须批准上述资产是以
前从外国居民那里购买的合格无形资产。
B.特别优先科技企业
要获得税收优惠,特别优先科技企业必须满足与优先科技企业相
同的要求,并且纳税年度的总综合营业额必须等于或超过 100 亿新谢克
尔。
特别优先科技企业有权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a. 无论其是否位于以色列境内,其技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
低 6%;
b. 从技术收入中分配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的预扣税率降低4%(受
特定条件限制),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进一步降低该税率;
c. 将无形资产出售给相关非居民企业时,资本利得税率降低 6%,
前提是特别优先科技企业是资产的第一所有者或特别优先科技企业
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资产。
① 就业补助金
以色列经济和工业部实施了多项援助计划,旨在鼓励来自少数民
族、劳动参与率低和来自国家优先地区的工人融入。
该援助由以色列投资局以补贴新员工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工资的
形式提供。根据地区、职工人数和职工薪酬的情况,就业补贴金额比
例在工资成本的 10%-30%,偶尔补贴率最高可达 %,可享受时间
为两年半至四年。
另外冲突区/战时返回员工可能享受额外临时补贴,但这些为临
时突发措施,目前多数已随安全形势调整。
① 埃拉特自由贸易区
在埃拉特自由贸易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享受特定免税政策以
及就业福利。
例如以色列居民企业免征常规 17%的增值税;雇主退还支付给雇
员的工资总额的 20%;以及埃拉特地区实际居民个人的税收抵免,最
高可达其收入的 10%(须满足某些条件,包括最高收入)。
埃拉特已被宣布为自由港区。在埃拉特设立的授权企业可在 7 年内
免征所有税款,7 年期限届满之日起最高税率为 30%,如果企业是
《鼓励资本投资法》规定的合格企业,则税率较低。
(5) 应纳税所得额
以色列对居民企业按全球收入征税,对非居民企业仅对其来源于
以色列的所得征税。此外,以色列对居民企业来源于世界各地的资本
利得征税。
企业应税所得以财务报表为基础,依据《所得税条例》第 17 条
进行税务调整,并允许对研发、折旧、利息等费用扣除,但需按收入类
型进行合理分配。以GAAP 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仅在特定情
形下允许使用。
存货
通常情况下,存货可以按照成本或公允价值中的较低者进行估价,
一般使用下列方法进行评估:实际法、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不得使 用
后进先出法)。
①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原则上不得税前扣除。“坏账”核销产生的损失,可在债
权确定无法收回的年度扣除,但前提是纳税人能够证明该债权已无法
收回。因此,纳税人必须提供律师出具的确认文件,说明为催收债
1
务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债务人提起的法律诉讼)。同理,可疑债务
准备(坏账准备的一种)的计提需满足以下条件:预估金额能公允反
映风险,且需获得评税官认可。
① 折旧
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资产类型和资产使用频
率,按税法规定比率计提折旧。
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加速折旧。例如,根据《通货膨胀调整条
例》规定,对于 1989 年 6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首次在以
色列使用的资产,工业企业可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年折旧率为 15%
至 22%。或者,采用余额递减法,按照 20%至 30%的折旧率计提折旧。
以下为适用于非工业企业的标准直线折旧率:
表 4 资产类型及折旧率
资产类型 折旧率
机器设备 7%-10%
电子设备 15
%
私人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33
%
房屋及建筑物 %-4%
商誉 10
%
专利使用权或专利技术 %
(6) 合并纳税
原则上,母公司和它的子公司不能合并申报。对一些关于生产范
围相同的工业公司和工业控股公司的具体案例有时允许合并申报。对
经批准合并申报的企业,以色列对此还进一步规定,限制在集团内对
未合并申报年度的亏损进行弥补。
(7) 其他
① 《跨国集团业务重组条例》
以色列税务局在 2018 年 11 月 1 日发布了一份关于跨国集团业务重组
的条例。该条例列举了有关业务重组的情形,以及相关税务影响。同时,
条例全面阐述了以色列税务局在业务重组、所需披露以及此类重组可能
产生的税务影响等主要问题上的立场。条例表明,从以色列税务局的角
度来看,跨国集团业务重组被视为资本利得交易。
过去二十年来,以色列已成为收购科技公司的中心,收购主导方
以美国的跨国公司为主。由此,以色列税务局在该条例中以一家以色列
公司股权被一家跨国公司收购为典型的业务重组案例,提出了作为主
管税务机关的主要立场。此类收购完成之后,被收购的以色列公司的
功能、资产和风险(以下简称“FAR”)组成通过跨国集团内部关联方之
间的重新分配发生了变化,以色列税务局将此迹象认定为 FAR 的转移,
通常会进行相应的审查。同时,该条例是第一个在以色列法律裁定案件
的背景下发布的,该法院裁定在 2017 年 6 月作出裁决, 它为与业务重
组和估值相关的各种税务问题树立了重要先例。
除了阐述以色列税务局的相关立场外,该条例还旨在确定识别和定
义业务重组的方法,并提供被以色列税务局接受的用于对转让、停止
或消除FAR 进行估值的方法。条例详细包括以下主要问题:
A.对于重组重要因素的诠释,如无形资产、商誉、持续经营价值,集
团协同效应和人力配置;
B. 如何确定独立交易标准的说明,主要通过功能分析、审查法律
协议以及提供给公司实际可用的替代方案;
C. 对重组中某些税收待遇的解释,包括无形资产的法律与经济所
有权以及销售与许可权交易;
D. 评估转让业务活动的相关转让定价方法;
E. 架构调整可能产生的其他税务影响,包括次级调整和对以色列
税收优惠的影响;
F. 买方和卖方应向以色列税务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该条例讨论了业务重组的情形和税务影响。据此,FAR 的转移
被以色列税务局视为一种被归类为资本利得的税务事项。因此,业务
重
组活动应被识别、评估和报告。以色列税务局的方法不仅会对过去和
现在以色列范围内的收购争议产生影响,还将影响以色列公司的架构
搭建和未来并购重组。因此,相关公司应密切关注以色列税务局制定
的跨国集团业务重组条例,仔细分析具体要求并考虑其影响。
① 以色列法院关于业务重组税务问题的判例
2019 年 12 月 9 日,以色列中央地区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针对
并购后协议有关的重组事项做出了裁决,其中协议涉及由被并购的以
色列公司向其美国母公司和其他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知识产权并收
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在成本加成基础上提供研发、市场营销和技术
支持服务等事项。先前该法院曾经在著名的 Gteko 案件中作出过有利
于以色列税务局的判决,Gteko 一案的判决主要针对并购后一次性出售
知识产权的问题。该法院对两个案件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其中Gteko 案件
中的业务重组导致了“无实质的壳公司”,而当前案件通过重组安排使公
司业务得到发展和提升。此外,法院在一次性出售知识产权的估值方
面给出了重要意见,尤其是针对控股溢价的估值。这一案件的裁决对
于跨国公司收购以色列科技型企业并随即开展业务重组的影响是重
大的。
在该案件中,法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判决。法院的裁决为:
当公司的商业模式发生了改变,即一家公司从自主研发应用转型为向其
并购方提供基于成本加成的服务,且该公司有权基于其知识产权的产品
销售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时,并不会必然地导致该公司被认定为实质出售
该知识产权。法院并不认可以色列税务局提起的诉求,即任何业务重组
和功能、资产及风险的构成变化均会产生资本利得;而是认为对重组前
和重组后的功能、资产及风险进行细致分析和比较是更为恰当的方式,
并且应以慎重的方式进行分析,而不是以泛泛的、机械的形式执行。
根据以色列转让定价相关规定,以色列税务局有权对关联交易进行特别
纳税调整,确定与交易双方原定价不同的定价比率。然而,如果没有具
体的迹象表明交易本身不同于以色列税务局提出的类型(即视为出售资
产),则以色列税务局不应进行干预。此外,
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交易定价事项给出了意见,认可纳税人从购买价中
扣除存货、劳动力和控股溢价的金额,前提是控股溢价的价值应当
辅以“实时”文件以证明该金额已包含在买价之中。
A.业务重组(FAR 转移)
业务模式的变化可能通过经营活动、收入和利得,以及劳动力的
增加来实现,即便其中包括了不同的功能替代、以风险替代回报(反
之亦然)的情况,以上形式的业务模式变化并不意味着该公司进行了
一项在经济上呈现为转移“经济价值”或“资产”的交易。因此,并不是每
一项业务重组都可以证明是对交易进行重分类,只要没有确切的迹象
表明一项业务重组实质是另一项不同的交易——即交易范围远比
交易各方呈现的要广泛时,那么除了按要求根据转让定价规则对交易
价格进行干预外,不应进行其他的税收干预。因此,尽管以色列税务
局可以用“重分类”手段将一种交易重新归类为另一种交易(根据以色列税
法法典,基于对术语“资产”和“销售”的广义定义),但一般性的 规则是,应当尊
重合同协议的约定,因此对交易本身的干预应当受到限制并且只有在
少数情况下的干预才是恰当的。
B. 对“新”“旧”知识产权的分离
对于以色列税务局所称,该公司无法从技术上、经济上和法律上
将“新”“旧”知识产权进行区分这一观点,法院认同该公司的观点,认定该
公司针对两者间进行明确区分并不存在概念性和关键性的困难,
尽管有数据安全方面的原因(比如和非关联方基于协议开展的联合研
发),但“旧”知识产权仍然被保留在该公司以色列的服务器中且收购方
无法获取访问。
C. 所转移的FAR 价值
法院还就双方争议的估值定价事项发表了意见,因为当事人在该
知识产权交易被视作出售时涉及的知识产权估值方面提交了大量证
据和论据。因此,尽管裁决中讨论的关键事项在于是否将该交易作为
一项出售行为进行重分类的问题,法院对于一次性销售、包括在采购
价格分摊(PPA)中的实时文件重要性,以及恰当的应变分析等问题
发表了重要意见。法院采纳了以色列税务局的方式,即向创新局支付的
费用应当被计入购买价,净经营损失的税法价值应当是采购价格分摊中
的数额而非相关年份申报表中的数据,因为这一价值是交易双方所认同
的价值,并且与从以色列转移出的分销、生产职能的估值相关。另一方面,
法院在研发中心估值(具体以风险因素率确定加权平均折现率)和存货、
劳动力以及控股溢价应当从购买价中扣除这两件事上采纳了纳税人的处
理,但指出,所述的控股溢价的价值应当佐以“实时”文件作支持,来证
明这一价值是包含在购买价之中的。
在以色列开展收购活动的跨国公司应当仔细评估这一判决及其
对先前已进行的业务重组的影响,关注其与Gteko 案件的差异。此外,
尽管此次判决讨论的主要事项是将许可协议重分类为出售,判决本身却
在 IP 的一次性出售,尤其是与控股溢价相关的方面给出了非常重要的意
见,尚未解决的重组案例和未来的收购交易应当考虑这些意见。
① 不同类型优先股的税收规定
以色列税务局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发布了一则税收法规,对不同类
型优先股的会计和法律处理以及税收分类作出了规定。
该法规首先介绍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有关金融工具的会
计准则规定(即 IAS32),允许根据合同实质将优先股分类为权益工具、
金融负债或复合型金融工具。该法规随后对不同分类的优先股进行了实例
说明。举例来说,发行人有义务在未来特定日期、按固定金额赎回的优先
股,或者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在特定日期以固定金额赎回的优先股,应
被归类为金融负债。需注意的是:仅授予发行人赎回的选择权,将不符合
金融负债的定义,而应被归类为权益工具;对于无赎回权、仅参与利润分
配权的优先股,且利润分配由发行人全权决定的情形,应被归类为权益工
具;既包含持有人赎回权,又包含利润分配权(分配由发行人全权决定)
的优先股,应被归类为复合型金融工具,即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组
合。
该法规还针对以色列公司法有关公司发行可赎回股份(以下简称
“可赎回证券”)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讨论。此类可赎回证券不属于
权益投资的组成部分,不适用法定分配规定,仅在会计上适用权益投
资的处理。换言之,为确定该类证券在法律上应被归类为负债还是权 益,
应遵循其会计处理和规定。因此,发行人持优先赎回权并且会计上 确认为
权益投资的优先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不被分类为可赎回证券。
然而,从税务角度,根据以色列税务局的观点,优先股的分类应基于
投资工具的经济实质,而非完全遵照会计处理。一般来说,优先股(包括复
合型金融工具)在税收上将被归类为权益投资,因此优先股股息将被
视为投资方的股息收入,并且分配方不可进行税前扣除。
尽管如此,如果优先股不持有任何投票权,且按照 IAS32 准则
应归类为金融负债,其基于发行时约定的面值和固定比例确定的优先
股股息,从税收角度也将被归类为负债类所得。相应的,该类优先股股息
将被视为投资方的利息收入,同时分配方在满足利息扣除规定的前提下
可以进行税前扣除。此外,针对发行人持有赎回选择权的优先股,将不被
分类为负债而视为权益投资。
鉴于该法规对企业选择不同的控股和融资安排提供了灵活性,进行
收购、重组或融资安排的企业以及已经将优先股应用于以色列投融资架构
的企业,应审慎评估该法规的影响和针对现有或潜在以色列经营活动
的机遇。
① 关于以色列子公司向母公司跨境支付股权授予补偿款的规
定
以色列税务局发布关于子公司因股权授予安排(SBC)向母公司
进行跨境支付的税务公告。
本公告旨在明确以色列税务局针对跨境股份授予和款项支付
的税务立场。具体来说,以色列公司(用工单位)的员工被授予了境
外母公司的股份,通过资本工具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母公司(授予单位)
的股权,境外授予单位向以色列用工单位收取发行资本工具的相关款
项(关联方跨境支付)。
该公告主要针对以成本加成方式获取收入的服务类公司,与 2018
年以色列最高法院审理的 Kontera 案一致,股权授予成本将包含在
成本加成的基数中。该公告也将适用于开展购销业务的以色列经销子
公司。
公告根据不同的条件,将上述股权授予的跨境支付区分为两种情形:
一类为用工单位向授予单位的跨境支付款项将被定性为工资薪金支出;
另一类视为用工单位向授予单位进行股息分配(或减资,视具体情况而
定)。公告明确指出用工单位针对股权授予的跨境支付,不得直接被视 为
可税前扣除的费用,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记账处理,并根 据税
法规定判断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用工单位支付给授予单位的款项可被视为
工资薪金(而非股息):
A.跨境支付款项仅用于已行权的股权激励;
B. 为已行权股权激励支付的款项应基于授予时点财务报表按
照相关会计准则入账的金额(通常为其公允价值);
C. 跨境支付要依据授予股权激励之前双方签署的公司支付协
议进行;
D. 根据 Kontera 案,全部股权激励费用均包括在跨境交易转让定
价的成本基数/费用内。
公告规定,任何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跨境支付都将被判定为股息支
付性质(或减资,视情况而定),即使境外收款方仅作为集团内公司,
且不属于用工单位的直接或间接母公司。
① 以色列修订企业授予员工股份所得税规定
2024 年 9 月 19 日,以色列发布《所得税条例》第 102 条修订条款,
该修订条款主要涉及到以色列企业授予员工股份的所得税规定, 将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主要内容包括:
A. 增加附录 D。在信托管理模式下,公司应在首次分配前至少
30 天内将股权分配计划提交给税务机关审批。附录 D 包含一份调查问卷,
共 18 个问题,主要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当前以及过去提交审批的股权
分配计划。税务人员将根据公司提交的答案判断该分配计划是否符合
《所得税条例》第 102 条的要求。若公司提交计划后修改了任
一问题的答案,则修改后的计划将被视为一项新的股权分配计划,公
司需要在新的股权分配前 30 天内将计划重新提交税务局审批;
B. 线上提交。企业应在线上提交股权分配计划,取代现行线下
提交至税务机关的方式。同时,在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20 天内,公
司和受托人应就上一季度或年度的股权分配情况在线上向税务机关
提交季度报告(第 146 号表单)或年度报告(第 156 号表单)。
① 以色列发布股票期权加速行权税务处理指引
2025 年 3 月 11 日,以色列税务局发布关于《所得税条例》第 102 条下
股票期权加速行权机制的税务处理专业指引,从发布之日起生效。该指
引明确了单因素加速、双因素加速以及基于终止雇佣关系的加速 行权机
制的税务影响,同时区分了现金对价与股权对价的不同课税规 则。主要
内容包括:
A. 单因素加速机制:若股权授予条款中已包含加速条款,在公
司出售全部或大部分股权及资产(即退出事件),或首次公开募股(IPO)
时自动加速期权行权,不视为违反《所得税条例》第 102 条规定,相 关
税务处理仍遵循条款规定;
B. 双因素加速机制:若同时满足发生退出事件和因退出事件导
致雇佣关系终止两项条件,则将加速行权,且该行为不视为违反《所
得税条例》第 102 条;
C. 雇佣关系终止加速行权机制(与退出事件/首次公开募股无关):
如果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因与退出事件或首次公开募股无关的情形 导
致雇佣关系终止而加速行权,相关收入将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D. 以现金形式支付行权价差的税务处理:若行权时收购方股价
低于退出事件时的股票收盘价,差额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非居民企业
(1) 概述
① 以色列税收管辖权类型
非居民企业只需就其在以色列境内发生的,或来源于以色列境内
收入纳税。
① 以色列税收居民判定标准
外国公司在以色列有固定场所或者设有常设机构或者从事产生
税法规定所得和收益的经营活动。以色列税务机关所承认的“与以色列
做生意”和“在以色列做生意”有着概念上的区别。以色列对本国和外国
公司的业务合伙企业,通常不以一个实体征税,而是按照合伙人各自
在合伙利润(财务透明度)中所占份额征税。
根据由以色列和其国内的外国居民企业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对外国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与以色列常设机构无关的部分,可以免征
企业所得税。
(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非居民企业须就以下任何一项资本利得
缴纳以色列所得税:
① 位于以色列的资产;
① 位于国外的资产,主要是对以色列境内资产、存货或不动产
拥有直接或间接所有权构成,或某实体的主要资产与以色列境内的房
地产相关。对以色列境内与此类财产有关的部分征税;
① 以色列居民企业的股份或股权;
① 以色列非居民企业的所有权,其主要由以色列的直接或间接
财产所有权构成;对以色列境内与此类财产有关的部分征税。
(3) 税率
与居民企业规定相同。
(4) 征收范围
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以色列的所得征税,税改在这一点上未作变
动;此外,以色列对非居民企业仅就其出售以色列境内资产或出售与这
些资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权益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在这一点上, 对
所得与资本利得的征税原则相似。
未在以色列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可以在处置以下投
资时免征资本利得税:
① 在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某些例外情况除外);
① 在公认的外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以色列公司的证券。
然而,上述豁免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① 该收益来自以色列境内的常设机构(通常为固定营业地);
①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公司的股份;
① 出售以色列政府短期债券(发行期不超过 13 个月)产生的资
本利得收益。
(5) 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非居民的营业利润是通过在以色列的一个固定场所或者常
设机构获得,通常该营业利润需要缴税。如果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安
排),通常仅对在以色列从事的经营活动所得征税。原则上,以应税
收入扣除费用后的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6) 预提所得税(Withholding Tax)
预提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向
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需扣缴的税款。
持有以色列公司 10%及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取得分配的股息一
般适用 30%的股息预提税。上市公司定期分配的股息(无论是否持
有 10%或以上股份)和持有以色列公司 10%以下股份的个人股东取得
分配的股息适用 25%的股息预提税。然而,对以色列居民企业取得
来源于以色列境内的应计或取得的常规收入中支付的股息,不征收股
息所得税。企业通常就取得的境外股息收入缴纳 23%的所得税, 这些
收入是指直接来自国外的收入或者来源于国外计提或取得的收入
(从持股链条上的公司逐级分配且来源于境外的收入)。
对于适用于《鼓励资本投资法》的企业,分配股息时减按 4%、
15%或 20%的税率征收预提税。对于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上述税率将
更低。当以色列的持股公司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时适用于 5%的预提
税税率。
以色列商业银行给非居民企业的汇款(除进口货物货款外)一般 必
须按照 23%的税率征收预提税,除非汇款与进口商品有关。对非 来源
于以色列的所得,以色列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的条款规定, 或者
根据由当地分公司或者常设机构单独承担的预提税,同意给予纳 税人降
低税率或者享受免税待遇。
在某些情况下,如外国出借人能够提供融资或者其他成本费用的
证明,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对利息按降低税率征收预提税。
此外,对于向境外著名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有重大帮助的项目发
放的贷款,以色列税务机关提供特殊的税收政策。根据这种政策,在
适当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只对汇给境外金融机构的实际利息超过
LIBOR(伦敦银行间拆借利率)的部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按
15%的税率征收预提税。
申报制度
通常情况下,以色列的纳税年度即为日历年度。然而,对于在境
外上市的子公司可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财政年度。在纳税年度结束后
五个月内需要提交经审计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告。
另外,公司必须按月度或双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1) 按照销售收入乘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 对于不能税前扣除的相关费用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3) 不包括社会保险及以代扣代缴的税费。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居民纳税人
(1) 判定标准
以色列居民纳税人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生活中心”确定在以色列的
个人。在判定一个人的“生活中心”时应考虑:
① 该个人的经常性住所所在地;
① 该个人的家庭、经济和社会关系;
① 该个人固定或者通常的工作单位所在地;
① 该个人有效的、实际的经济权益所在地;
① 该个人在各类组织、协会或机构中的活动所在地
此外,可根据下列条件进行以色列居民的认定:
① 如果在纳税年度内,个人在以色列境内的天数达到或者超过
183 天,那么该个人就视为以色列居民;
① 如果在所属纳税年度内,个人在以色列境内的天数达到至少
30 天,而且在所属以及之前两个纳税年度内,在以色列境内的天数
达到或者超过 425 天,那么该个人也视为以色列居民。
上述两项条件,只能用于以色列居民的认定。如果不满足这些假
设条件,不能据此就给予非以色列居民的认定。
(2) 征收范围
① 应税所得
以色列对其居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就其在以色
列境内所得征税,既包括现金所得,也包括实物所得。此外,带有资
本性质的收益,如因转让销售符合《所得税法令》第 88 条资产定义的
资产而获得的收益,不能作为所得。该收益应依照 ITO 第 E 章的规定
作为资本利得征税。
ITO 将个人分成雇佣劳动者与独立从业人员两类。对前者的所得
作为雇佣所得(包括在雇佣劳务过程中获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
征税,而对后者的所得则作为企业经营、专业或者职业所得征税(此项
也适用于对非个人征收其营业所得税)。
应纳税雇佣所得包括:雇佣报酬和收益、雇主给予雇员的任何福
利或者津贴、为雇员支付的包括用车或者电话、出国旅行或者取得职
业证书或者购置服装(但不包括前面提到的允许雇员作为费用使用的
费用支出)在内的雇员的支出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使用价值,无论
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等价实物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支付给雇员,或者
为了雇员的利益支付给其他人的上述项目。
在以色列除了雇佣所得以外,其他应纳税所得包括以下几类:营业
所得或者交易所得;股息、利息、指数化差异、汇兑差异和有关债券以
及票据的贴现;养老金或者年金;租金收入和有关房地产的收益; 从其他
财产获得的租金收入;农业收益或者利润;销售专利、原型或者著作权
的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某些赠与以及放弃的债权; 以低于市
场价格行使取得资产或者劳务的权利获得的收益;除了供需平衡外,无
息贷款或者利息低于通货膨胀率时,估算的贷款利息;个人赎回可赎回
的股份超过购买金额获得的收益;没有特别排除或者免税的其他所得;
赌博、彩票和获奖所得;被认为在反滥用立法下实现的收入。
① 不征税所得
如果能够满足一定条件,雇主向经批准的储蓄或者养老金计划缴
纳的费用,一般可以不计入雇员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些类型的养老金所得和其他津贴不属于应纳税所得。
① 免税所得
一个雇员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而收到其雇主或者由一个其雇主
所缴纳的经批准的基金付给的退职金,根据某些规定,在以色列可以
享受一定限度的免税额。
与除雇佣所得之外的所得有关的国家保险费用在计税时,可以按
照所属纳税年度所缴费用的 52%扣减费用。
以色列居民根据外国司法判决支付赡养费给外国居民,可以按照
财政部的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一部分的此类赡养费用。
(3) 税率
以色列居民适用累进税率,个人劳务收入适用的税率如下表:
表5 2025年所得税税率表
年度应税所得(新
谢克尔)
税率(%)
所得税额(新谢克
尔)
累计所得税额
不超过 84,120 10 8,412 8,412
84,121-120,720 14 5,124 13,536
120,721-193,800 20 14,616 28,152
193,801-269,280 31 23,399 51,551
269,281-560,280 35 101,850 153,401
560,281-721,560 47 75,802 229,203
超过 721,560 50 -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所得超过 721,560 新谢克尔的个人,其超
过 721,560 新谢克尔的部分将被征收额外 3%的个人所得税。自 2025 年
起,对来自资本性来源的应税收入(如资本收益、租金收入、股息、利
息等)超过特定门槛部分将额外征收 2%的新附加税。
其他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
① 资本利得
个人需要就其与资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资本收益缴纳资本利得
税,资本收益分为“真实”利得和通货膨胀两部分。对其获得的“真实”利
得,按照 25%的税率征税。“真实”利得是总收益减去因通货膨胀调整
数剩下的净收益。资本损失可用于抵消同一纳税年度或后续纳税年度
的资本收益。
A.退籍税:如个人不再作为以色列居民,该个人的资产视为在其 丧
失公民身份的前一天被出售,与该“视同出售”相关的任何收益, 可在失
去居民身份当日缴纳,也可延迟至资产实际变现之日再行缴纳。资本收
益部分的金额应根据变现时的实际资本收益乘以从资产收购 之日起至
不再是以色列居民的所有权期限,再除以从资产收购日起至 变现之日止
的整个期限来确定。
B. 证券收益:对于 2003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取得的交易性与非交易
性证券,以色列居民应就其在以色列境内和境外交易证券而获得的实
际收益(经通货膨胀调整)按 25%纳税;若卖方在出售当日或过去12
个月内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即“重要股东”),则适用 30%的税率。
2003 年 1 月 1 日之前取得的交易性与非交易性证券适用混合税率,普
通个人税率(依据个人边际税率确定,范围为 31%-50%)将
适用于与总利得占比相同的那部分利得,该占比为从购买日起至2003
年 1 月 1 日止的持有期间与整个持有期间的比率。而剩余利得将按25%
的资本利得税率征税,若为重要股东,则适用 30%的税率。
C. 房地产收益:对于出售房地产实体及相关权益的收益,如该收
益归属于 2001 年 11 月 7 日之前的期间,适用税率为 50%;如归属于该
日期之后的期间,适用税率为 25%,重要股东适用 30%的税率。2002
年收购的资产可享受 20%的退税。2003 年收购的资产可享受 10%的退
税。住宅可享受多项免税政策。
D.股息收入:股息通常应按 25%的税率纳税(如果股东持股比例
为 10%及以上,则税率为 30%)。对于符合《资本投资鼓励法》规
定的某些企业,其股息分配通常适用 15%至 20%的税率。
E.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通常应按 25% 的税率纳税。与 CPI
(Consumer Price Index,以色列消费者价格指数)无关的金融机构或
交易证券的投资利息可享受 15%的税率。
① 租金所得
个人房东可就住宅租金所得选择以下税收方案,但需满足特定条
件:
A.以色列境内住宅
a. 若满足条件,个人房东可选择对每月不超过规定金额(2025
年为 5,654 新谢克尔)的租金收入免征所得税,且无需特别批准即可获
得此豁免。如果租金收入高于规定金额,则一部分租金收入将按个人
的边际税率征税。
b. 若满足条件,个人房东可选择按其房屋总租金收入的 10%缴纳
税款(不允许扣除)。
B. 以色列境外住宅
在以色列境外的租金所得,即使没有汇回以色列也应征税。如果
纳税人没有申请对租金所得进行费用扣除或者未向以色列申请外国
税收抵免,可按 15%的特惠税率对其租金所得征税。然而,纳税人可
申请对上述租金所得扣除折旧费用。
① 附加税
自 2025 年起,个人资本来源(如,资本收益、不动产增值、股息、
利息、CPI 指数化差异、租金收入、被动特许权使用费)的年度应税收
入中,超过特定门槛(2025 年为 721,560 新谢克尔)的部分, 需额外缴
纳 2%的附加税。
(4) 税收优惠
① 退职金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离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拿到退职金,一般每工
作一年给予一个月的薪水。以色列税法并没有被迫退职金和自愿退职金
的区别。所以,一个雇员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而收到其雇主或者由一个
其雇主所缴纳的经批准的基金付给的退职金,根据某些规定, 在以色
列可以享受一定限度的免税额度。
在为其雇主工作的年限内(不满一年的按比例计算),退职金以
受雇期间月工资或者 13,750 新谢克尔中的较低者为限额予以免税。
因死亡取得的退职金,免税额度为 27,520 新谢克尔。对由 5 人及 5 人
以下或者亲属控股的公司中持股 10%或以上的股东,还适用与退职金
有关的附加限制规定。
① 国家保险
以色列居民雇员需按照分级比例缴纳国家保险费:雇员个人部分,
月收入中前 7,522 新谢克尔部分适用 %的费率,超过 7,522 新谢 克尔
但不超过最高月薪标准 50,695 新谢克尔的部分适用 7%的费率; 雇主部
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国家保险费率为:前 7,522 新谢克尔部分适用
%,超过该金额至 50,695 新谢克尔的部分适用 %。
① 准备基金与养老基金
除国家保险计划以外,以色列还有一个经批准的可以提供不同类
型储蓄与养老金计划的私人准备基金综合体系。如果能够满足一定条
件,雇主向经批准的储蓄或者养老金计划缴纳的费用,一般可以不计
入雇员的应纳税所得额。
① 养老金所得
一些类型的养老金所得和其他津贴不属于应纳税所得,如:
A.因退休而获得的一次性资本补贴,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
免税额度为:每年可免税的金额不得超过“每年一个月工资”与 2025
年规定的每年 13,750 新谢克尔两者中的较低者(以退休前的最后工资
为基准);
B. 已达退休年龄人士所获得的非雇佣性质养老金,其收入的 35%
可免税;
C. 国家保险局支付的养老金和津贴,如伤残津贴、养老金和大屠
杀幸存者津贴;
D.因战争致残而获得的养老金,也可免税。
① 支付给外国居民的赡养费
以色列居民根据外国司法判决支付赡养费给外国居民,可以按照
财政部的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一部分的此类赡养费用。
① 利息
如果个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不超过 69,840 新谢
克尔,则他们可能有资格享受 10,920 新谢克尔的利息收入免税额,
适用于来源为银行机构存款或储蓄计划的利息收入。
若个人或其配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其中一方在 2003 年 1
月 1 日前已年满 55 岁,则该夫妇可享有 15,000 新谢克尔的利息免税
额度;若夫妻双方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两人都在 2003 年 1 月
1 日前已年满 55 岁,则该夫妇可享有 18,360 新谢克尔的免税额度。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 2003 年 1 月
1 日前均已年满 55 岁,他们可能有资格享受最多 35%的利息收入免税额
度,但须符合所得税的特定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
(1) 判定标准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除以色列居民纳税人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纳税人:
在任一纳税年度在以色列境内逗留时间少于 183 天的自然人,或
根据“以色列居民”或“居民”的定义,在其仍被视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年
度之后的两个纳税年度内,其生活中心不在以色列。
以色列一般不对其汇到以色列的境外所得征税。
取得收入的非居民纳税人,如果其收入在以色列境内产生或从以
色列获得,必须递交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除非在获得收入时
已被代扣代缴税款。移居国外的侨民不需要递交申报表,但在离开本
国的这段时间也可递交申报表,因为可就其来源于以色列境内的收入
申请适用的年度(而非每月的)税率等级。
(2) 征收范围
与居民纳税人规定相同。
(3) 税率
非居民同以色列居民一样,也适用累进税率。
(4) 税前扣除
非居民纳税人还适用特殊的法律条款,这些特殊的法律条款令他
们减轻纳税义务,享受个人费用等扣除项目。
非居民在以色列境外受到以色列居民的邀请来到以色列工作,不
包括通过人力资源公司或中介机构聘用以及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可
以称为“外国专家”(根据 2025 年最新标准月薪总额需超过 14,800 新谢
克尔),他在以色列工作的第一年,在计税时可以从其在以色列提供劳
务获得的酬劳中扣减住宿费(按收据所注金额)和日常生活津贴。可按
每日最多 360 新谢克尔(2025 年标准)享受生活津贴扣除。非居民必
须持有有效的工作许可证和就业服务中心鉴于以色列对其个人能力的
需要而出具的“外国专家”身份确认书,才能在计税时扣减费用。原则上,
还应当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正在以色列寻求工作机会的外国专家,其月最低工资应为以
色列月平均基本工资的两倍(不包括任何津贴和加班费),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该最低标准为 26,306 新谢克尔。该薪资标准仅适用于在以
色列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外国专家,或受雇于被以色列创新局认可
的高科技公司的外国专家。对于短期的工作派遣(不超过三个月),
月工资标准为 5,882 新谢克尔。
作为以色列外国新闻协会成员的外国记者和外国运动员有权在
以色列工作的前 36 个月(适用于外国记者)和前 48 个月(适用于外国
运动员)享受 25%的税率和上述“外国专家”扣除额。
(5) 税收优惠
非居民在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获得的资本收益以及在海外交易
所获得的以色列证券免税。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一般情况下,每年的纳税申报期截至 4 月 30 日。在复式记账的
基础上递交或网上递交的截止日期是 5 月 31 日。纳税年度的截止日
是 12 月 31 日。
年满 18 岁的居民个人必须填报年度个人纳税申报表(《所得税
法令》第 131 条)。然而,如果居民纳税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为雇佣所得,
并且配偶双方的雇佣及其他收入各自均未超过年度上限(2025 年为
721,560 新谢克尔),且该等收入已在来源处预扣所得税,则通常无需
申报年度报税表。
如有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居民个人也可以不必填报申报表,即居
民个人全部收入来自:
① 雇佣收入已被扣缴税款(个人年度薪水不超过 723,000 新谢克
尔,该免除条款不适用于年度薪水超过 721,560 新谢克尔需要缴纳高收
入税的个人);
① 租金收入(按10%缴纳税款,每年不超过375,000新谢克尔);
① 国外收入(在国外产生或累计的收入,不超过 375,000 新谢克
尔);
① 证券交易收入(不超过 2,810,000 新谢克尔);
① 外国津贴收入,特别是符合以下两项规定的津贴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年度内无需额外缴纳税款,
且金额不超过 375,000 新谢克尔;
① 在以色列境内产生或累计的利息收入(利息、贴现、联动差价
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 2(4)条规定的构成收入的利润所得, 其
中包括股息),该利息收入来源于储蓄计划、存款或福利基金,或来源
于在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国家贷款或短期贷款,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已按规定予以免税;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 125C(b)或
(c)条的规定应纳税,但已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全额扣除税款,
且金额不超过 717,000 新谢克尔。
在提交年度报税表后,以色列税务局可在该税表所属纳税年度结
束后 4 年内进行审核并提出质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以色列税务局
可在 4 至 6 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重新审查案件。若纳税人未提交申报, 且
税务稽查员认为其有欠税,稽查员可根据其判断发出评估通知书, 此
种情形下不受时间限制。纳税人可在收到税务评估通知之日起 30 日
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陈述反对理由。
(2) 税款缴纳
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通过之后,纳税人应当把当年纳税
年度的未缴税款余额缴清。需要注意的是,未缴税款余额应该自纳税
年度结束后的 1 月 1 日起计算利息和变动指数差额(就是对居民消费价
格指数波动的一个调整)。
雇主应该在发工资时根据税务机关发布的申报表扣缴税款。关于
在国外工作的以色列人员,外国雇主也有义务每个月开具并填报个人所
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也可以指定当地的代理机构(或者雇员)来帮助
完成工资的处理和申报工作。原则上,在以色列雇佣员工的居民企业及
外国企业均须维护以色列工资代扣代缴所得税相关申报文档, 与员工
按月发放的工资相关的税款及社会保险须于次月 15 日之前完成申报及
缴纳。
个人资本所得通常应在交易日后 30 天内申报。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概述
以色列增值税制度大体上仿效英国增值税法。一般要求在以色列
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非居民),以核准的实体身份进行注册、
发售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税款,并且按月向增值税征收机关进行申
报。
在以色列境内提供商品和劳务以及从境外进口的商品和劳务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出口交易一般免税。经核准的企业计算税
额时,一般可以将购买商品或劳务时已支付的进项增值税进行抵扣。
金融机构按 17%的税率缴纳工资税和利润税来替代增值税。
自 1976 年 7 月 1 日起,以色列开始引入《增值税法》。关于增值税
税制的概览请参考下表内容:
表 6 以色列增值税税制概览
税种名称 增值税
本地名称 Mass erech mussaf( Ma'am)
生效日期 1976年7月1日
所属贸易集团 暂无
主管部门 以色列主管税务机关(
标准税率 18%
增值税税率
其他税率 零税率(0%)和免税
增值税纳税识别号格式 XXXXXXXXX
每两个月申报一
次
适用于年应税营业收入未超过167万新谢克尔的纳
税人增值税申报期
每月申报 常规申报方式
增值税注册登记起征点
年应税营业收入不超过120,000新谢克尔;对于低于
起征点的纳税人需办理“免征增值税登记实体”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增值税退税 不适用
(1) 纳税义务人
法律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法定纳税人、小规模纳
税人和免增值税纳税人。
① 法定纳税人
增值税法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营业额超过最低限额并至少有2
名雇员;自愿登记为法定纳税人的情形;不论营业额大小或者雇佣人
数多少的自由职业者,包括房地产商或机动车辆经营商在内的其他纳
税人。
① 小规模纳税人
同时满足营业额低于规定的限额、雇员少于 2 人、未登记为“法定
纳税人”的纳税人。
未进行增值税登记的纳税人按照正常税率征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部分不能退税,只能结转下期抵扣。
① 免增值税纳税人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规定的限额且对交易不必承担增值税纳税义
务的商人。免增值税纳税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营业额不超过 120,000
新谢克尔的交易商,其不用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免税的增值税纳
税人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
(2) 征收范围
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部分加工性劳务,如修理、修配劳务。非
营利组织和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税制。一般情况下,非营利组织应缴
纳其工资支出 %的工资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其总薪资支出
和利润缴纳 18%的增值税等效税。此外,2016 年 3 月 12 日,以色列财政
部公布关于《增值税法令》的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指出外国居民通过互
联网提供的发生在以色列境内的商品销售和劳务,须履行申报和缴纳
增值税的义务。比如:
① 电子服务:提供软件下载和娱乐服务,例如电子书籍、音乐、投
资、游戏、远程学习等;
① 通讯服务:电话、传真、互联网接入及类似服务。
发生在以色列境内的应税交易包括:
① 销售商品(包括不动产),财产销售转让或者经销商在销售
过程中提供服务;按照财产转让给现销售者的最早售价抵扣进项税额的
财产销售;属于商业性质的偶然的货物销售或者提供服务;出售给非
不动产经销商的不动产销售;
① 货物销售,如果货物交付地位于以色列境内,或者从以色列
出口,认定为在以色列销售;
① 无形资产销售,如果销售方为以色列居民即认定交易发生在
以色列境内;
① 提供劳务,劳务如果是由以色列境内企业提供的,或者是提
供给以色列居民的,或者劳务提供与位于以色列境内的财产有关,则
认定为交易发生在以色列境内。
(3) 税率
以色列增值税标准税率为 18%。金融机构按 18%的税率缴纳工
资税和利润税来替代增值税;对于非营利组织按 %的税率缴纳工资
税替代增值税。零税率交易包括:
① 货物出口;
① 向外国居民出售无形资产;
① 将货物出售给经海关条例认可的保税仓库持有人,且货物已
转入该仓库;
① 在保税仓内向出境旅客销售货物,或向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 飞
机提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补给品;
① 向外国居民提供服务(财政部长另有规定的服务除外);若
该服务除外国居民外也实际提供给以色列居民、主要由以色列居民拥
有的合伙企业,或依据所得税条例认定为以色列税收居民的公司,则
不视为提供给外国居民,但若该服务报酬构成货物价值一部分,则例
外;
“外国居民”是指永久居住地位于以色列境外的个人或注册地/ 实
际经营所在地位于以色列境外的企业,且该个人或企业未在以色列境
内开展商业活动。
① 与飞机或船舶进出以色列或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包括: A.
由机场管理局或港口公司提供给飞机、船舶或其乘客的服务; B.
提供给货主的服务,若其费用构成货物价值的一部分;
① 以色列企业在国外提供的服务,但该企业的主要经营地在以
色列境内;
① 针对旅游服务:
A.外国游客在酒店的住宿及经财政部长(经财政委员会批准)认
定的与住宿相关的附加服务;
B. 向外国游客租赁机动车供其自行驾驶,或为其提供观光交通和
相关餐饮服务,前提是相关车辆具有合法营运或租赁许可;
C. 旅行社依法为游客提供的服务(不论是否收费,只要构成/属
于经常性服务);
D.为举办至少有 50 名外国游客参加的国际会议而向国际组织提
供服务,或向游客出售此类会议的参会资格;
E. 乘坐飞机在以色列境内从一个地点前往另一个地点的运输服
务;
F. 外国游客在注册医院的住院治疗及相关服务;
① 向有权免征消费税购买商品的入境者销售货物;
① 出境旅行权的销售,包括从以色列出发、外国间、或从外国
进入以色列的旅行权;若目的地是与以色列有陆地边界的邻国,则包
括非飞机/船舶的交通方式;
① 空运或海运进出以色列的货物运输;
① 飞机或船舶的销售或进口,若购买方为从事定期国际旅客或
货运的纳税人:
A.向经营定期航空服务的纳税人销售飞机;
B.向经营国际航运服务的纳税人销售船舶;
C.上述船舶或飞机的进口;
① 销售财政部规定的、未经任何加工的各类水果和蔬菜;为此
目的,清理、分选、包装、催熟、储藏和冷藏不被视为加工
① 单户纳税人或多个纳税人将其企业资产(包括设备)出售给
公司,仅以该公司股份(至少 90%的表决权)作为对价;
① 法人纳税人清算时,将其全部资产(包括设备)无偿按持股
比例分配给股东,前提是受让人为纳税人,若日后再出售仍须纳税。
① 金融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之间因结构重组转让不动产,符合《所得
税条例》第 5(2)部分条件者;
① 向外国居民提供展览场地使用权及与展览有关的附加服务,
即使该外国居民是以游客身份在以色列逗留参加该展览;
① 以色列影视制作公司为外国居民在以色列制作非本地影片而
提供的服务;
① 为外国居民提供与人体医学试验相关的监督、协调和控制服
务。
2000 年 3 月 27 日颁布《增值税条例》,对以色列居民向外国居民
提供劳务按零税率征收增值税进行限制。
然而,对下列劳务适用标准的增值税税率,而不是零税率:
① 劳务实质为向以色列境内居民或者根据《所得税法令》判定
的以色列居民企业提供的劳务;
① 与在以色列的有形或者无形财产有关的劳务,劳务价格已随
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除外;
① 劳务实质为向以色列境内的其他外国居民提供的服务,旅游
服务除外。
2000 年 3 月 27 日颁布的条例扩展了上文第一项的适用范围,只要订
立合同的其中任何一方为(1)中的以色列居民个人及居民企业, 即可
对其提供的所有劳务不适用零税率(除了上述的旅游服务)。
新条例加强了上文第二项的规定,只要能向增值税主管税务部门
证明进口货物的价格包含了劳务的价格,就可对该劳务按零税率征收
增值税。例如,如果以包括当地安装和保修服务在内的全承包方式进口
重型设备至以色列,就可以适用零税率,但必须向增值税主管税务部
门提出申请。安排此类项目的当地服务商直接向当地顾客开票也应考
虑是否符合零税率要求。
税收优惠
(1) 下列交易免征增值税:
① 租赁期不超过 25 年,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租赁;
① 企业家向金融机构存款或贷款;
① 出售根据税法规定不能抵扣购置或进口进项税的资产;
① 出售根据《鼓励资本投资法》被认定为租赁建筑的建筑物,
该建筑物的租赁期不少于 5 年,且须符合特定条件;
① 根据《承租人保护法》的规定,以收取押金方式出租房地产
或出售房地产。
(2) 进口以下商品免征增值税:
① 钻石进口,以及以钻石经营为唯一业务的企业进行的钻石交
易;
① 由因移民获免税资格的新移民进口且完全免征关税的商品;
① 从以色列出口后又退回的货物,这些货物在国外没有经过修
理、翻新或改良,或者是在供应商的责任范围内进行无偿修理、翻新
或改良;
① 进口完全免征关税的礼品包裹;
① 进口免征关税的供博物馆或教育机构使用的艺术品原件;
① 营业额低于起征额的经销商进行的交易。
应纳税额
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用公司的国内支出和进口货物时已付增值
税额抵免营业收入的应缴增值税额。
在一定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如外国居民在以色列拥有
房产时,利用该房产提供服务的增值税可以退税。
(1)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① 员工福利,如赠送给员工的礼物;
① 购置或进口机动车辆,在特定情况下购置机动车辆的除外;
① 业务招待费用(招待境外人员的住宿费用除外);
① 与出售或购买股份有关的支出,特殊情况除外。
(2) 进项税额的部分抵扣:
对于同时涉及纳税人和非纳税人的费用,只能抵扣部分进项税额,
通常采用非商业用途的费用所占比例进行分摊。除非纳税人的计算被 驳
回或主管税局依据其他方式确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分摊:如 果大
部分费用被视为用于应税项目,约三分之二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如果
大部分费用被视为用于非应税项目,约四分之一的进项税额可以 抵扣。
在以色列通过常规方法进行进项税额的部分扣除无需经过税务 机关的审
批,但是可能会在增值税审计期间被审查。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① 定期申报
若年营业额超过 万新谢克尔,则必须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
若年营业额不超过 万新谢克尔,则可以按照双月进行增值税申报。
增值税申报必须在报告期结束后的第 15/19/23 日之前进行(截止日期
取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以及报告义务)。
电子申报
以色列提供电子申报方式,但不是强制性的。增值税电子申报一
般通过以色列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填写申报。电子申报的截止日期为
报告期结束后的第 15/19/23 日(截止日期取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和报
告义务)。
① 年度申报
只有增值税集团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增值税集团成员需与埃拉
特自由贸易区的纳税人一样提交特定类型的年度申报表。
2
(2) 税款缴纳
① 定期付款。
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截止日期与增值税申报的截止日期相同,即报
告期结束后的第 15/19/23 日(取决于报告日期)。可使用以色列银行
账户付款。
① 预付款项。
以色列不强制预付款项。
(3) 逆向征收增值税
接受境外服务的增值税额需要由以色列的境内接收方核算。对于 购
买境外无形资产产生的增值税将由以色列收款银行代扣代缴。否则, 需
自行核算增值税额。
境内逆向征税机制适用于多种情形,例如:当非增值税纳税人向纳
税人提供服务或由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售或出租土地等偶然性交易。
其他税(费)(Other Taxes and Fees)
土地增值税(Land Appreciation Tax)
按照以色列《土地增值税法》,不动产转让按照购买日至销售日
的增值额征税,适用税率如下:
(1) 2001 年 11 月 7 日之前购置的房产,应按照纳税人的边际税
率对个人征税,根据收购日期最高可达 50%(包括附加税);
(2) 2001 年 11 月 7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收益部分, 个人应
按 20%的税率征税;
(3)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后至出售日期期间的收益部分,个人应按
25%的税率征税(如果个人是 10%或以上的股东,则按 30%的税率征
税)。
消费税(Excise Tax)
以色列对某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按产品批发价格的一定百分比
计算,根据商品类型适用不同的税率。
目前,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包括酒、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包
括烟草本身)和车用汽油/柴油等。
社会保障税(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以色列原则上没有工薪税,但是雇主需要缴纳社会保障税。
雇主有义务根据每个雇员的月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为雇员)
缴纳社会保障税。雇主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应由雇员自己承担的部分社
会保障税,与其为雇员承担的部分一并汇缴。
工资水平低于平均工资(7,522 新谢克尔)60%的部分适用优惠
征收率,工资水平超过平均工资 60%的部分适用标准征收率,工资水
平超过最高标准(50,695 谢克尔)的必须缴付国家和医疗保险。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率如下:
表 7 社会保障税征收率
分类
雇主
承担
雇员
承担
个体户
无工作的
被动收入者
以色列居民(月收入不超过7,522新谢克尔) % % % %
以色列居民(月收入7,522新谢克尔以上,不
超过50,695新谢克尔)
% % % %
非以色列居民(月收入不超过7,522新谢克
尔)
% % - -
非以色列居民(月收入7,522新谢克尔以
上,不超过50,695新谢克尔)
% % - -
社会保障条约国家的非居民(月收入不超
过7,522新谢克尔)
% % - -
社会保障条约国家的非居民(月收入7,522
新谢克尔以上,不超过50,695新谢克尔)
% 7% - -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以色列税务管理机构为以色列税务局,于 2004 年 9 月 1 日由所得税
和土地税收部、增值税和自动化处理服务部以及海关合并成立。以色
列税务局机构设置包括:
副局长办公室、评估和账户管理司、情报调查司、政策法规司、
行政管理司、法务司、征收执行司、信息化司、内控监察司、海关总署、
纳税服务司、总会计师办公室以及新闻和公共关系司。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直接税部门。主要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
资本利得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全国性的机构包括 1 个信息情报局和
1 个征收管理局,区域性的机构包括 26 个纳税评估局、4 个审计调查局、3
个征收管理局和 10 个土地税管理局。
间接税部门。主要负责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的征收管理。全国
性的机构包括 1 个信息情报局和 1 个打击毒品走私和洗钱局,区域性的
机构包括 8 个海关、9 个陆路口岸、8 个内陆过境点(沿“绿线” 设置)、3
个海外办公室、18 个增值税管理局(包括 3 个消费税管理局)、4 个审
计调查局和 1 个巴勒斯坦增值税联络办公室。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税务登记
(1) 增值税登记
① 增值税登记要求
在开展实际业务之前,公司必须按以下步骤注册登记为经销商,
以便缴纳增值税:
A. 必须在距离公司办公地点最近的当地增值税办公室进行注册
登记;
B. 登记时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a.相关申报表(增值税 821 表); b.
公司注册局签发的注册证书; c.公
司章程及特定股东会议纪要;
d.公司董事信息(包括身份证/护照副本);
e.以色列银行账户证明;
f.租赁合同(或其他资料,如适用)。
对于外国公司需要额外提供增值税 22 号表格。
如果公司处于筹办期,尚未开业,可能还要递交一些其他文件,
以提供有关该公司今后业务活动的信息。
2018 年 5 月 17 日,以色列税务局发布关于服务和无形资产进口的增
值税纳税申报法规。在以色列进行增值税注册的企业多次进口服务(包
括但不限于研发、总部服务、法律服务等),或者大额无形资产,都
允许单次按月开具综合发票。而之前要求每次交易开具发票。综合发
票必须包括支付给境外服务提供商的各种进口商品和服务的金额。
① 增值税登记程序
当应税营业收入达到起征点后的 30 天内必须提交申请进行增值
税注册登记。如果逾期未办理需对未缴纳的增值税和利息额外加征
1%的罚款。需要进行纳税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在公司注册地所属税务
局注册;线上登记注册只适用于以色列的纳税人,对境外纳税人不适
用。
登记注册相关资料包括:增值税 821 号表格、以色列登记管理机
构颁发的公司注册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董事信息(包括
身份证/护照)、在以色列银行开户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其他所需文件
(如适用)。对于非居民公司,需额外提供委任税务代表的表格(增值
税 22 号表格)。对于其中部分文件,需要提交文本原件。
① 自愿登记制度
以色列现行税法不允许对增值税应税行为进行自愿登记。
① 集团登记制度
以下两个或多个增值税注册实体可以注册为增值税集团:
A.公司及其子公司;
B.同一母公司拥有的两个或多个子公司;
C.合伙企业和持有合伙企业 50%或以上股权的合伙人;
D.联合记账的实体。
增值税集团成员共享一个增值税税号,并合并提交一份月度或双
月度增值税申报表。此外,各成员必须提交一份详细的数字化增值税年
度申报表,详细说明集团内部交易的年销项税额和年进项税额以及与
外部第三方交易产生的年销项税额和年进项税额。集团内部交易开具
的发票不得纳入集团月度/双月度申报表进行申报,但进项税额不能扣
除的情况除外。
集团成员对彼此的增值税承担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他们还
需承担其他税款的连带责任。对于增值税集团的存续时间无最短期限
要求。
① 增值税注销税务登记
以色列没有单独的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营业额低于增值税起征
点的企业均可以注销税务登记。
(2) 企业所得税登记
公司应于开业后 90 天内到有关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注册登
记手续。注册时使用第 5610 号表格,表格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资料。档
案编号通常与公司注册局签发的编号相同。
注册后,税务部门将一本由计算机生成的预付税款表格邮寄给公
司。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目前,以色列普遍适用的会计准则由以色列会计准则委员会
(Israeli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制定。根据以色列会计准则委员
会的决定,以色列上市公司必须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他企业可
以自行选择,选择不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则适用以色列会计准则
(Israeli GAAP)。
纳税申报
(1) 代扣工薪所得税
在支付雇员薪金前,雇主必须先向税务机关开设一个申报代扣工
薪税的档案。公司必须在当地代扣税款办公室进行注册登记。注册时
填写第 0355 号表格,表格内容具体包括:雇员号码、支付给雇员的薪
金种类、支付薪金的日期及雇主的详细资料。表格必须经有权签字人
签名。
注册登记以后,税务机关将一本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公司的申
报档案号邮寄给公司。
雇主应就其支付的雇佣报酬为在以色列工作的雇员代扣所得税。
雇主还必须按月及时申报和缴纳上述代扣税款(每月 15 日对其从上
月 14 日至本月 13 日发放的工资薪金缴纳代扣税款)。
(2) 社会保障税
雇主有义务从其雇员薪金中代扣社会保障税,连同雇主应缴的社
会保障税,一起缴纳给国民保险机构。
雇主无需另行向国民保险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向代扣税款办公室
提交第 0355 号表格后,其副本将被送达国民保险机构,两处使用同一
档案编号。国民保险机构将每月寄给公司一本扣款的表格。每月15
日报送表格和缴纳社会保障税。
(3) 受益所有人报告义务
以色列议会通过了一项修正案,规定企业必须在非公开的中央登
记处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以色列公司必须
在其 2025 财年的纳税申报表中报告其控股所有人的身份,需要明确
到个人级别,并说明其税收居民身份。信托和受托人、定居者、受益
人将被视为控股所有人。
税务检查
以色列的纳税评估系统以自我纳税评估和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相
结合的形式为基础。
纳税申报表一旦提交即构成自我纳税评估,以色列税务局通常会
在纳税申报年度结束后的四年内进行审核。如果纳税人没有提交申报
表并且税务官员认为纳税人有欠税情况,税务官员可以在任意时限内
发布其评估结果。
纳税人可在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说明评估不
正确的原因,之后将由不同的评估官员审查案件事实。如果在提出异议
后,纳税人与评估官员达成协议,则应对纳税评估结果进行更正, 并向纳
税人发出税务通知。如果未达成协议,评估官员可通过签发书面裁决
(Written Order)来进行征税,该书面裁决将确认对原始税务评估结
果的增加或减少。
税务代理
企业可以自行准备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也可以聘用外部税务中
介机构代为处理。
根据以色列《增值税法》的规定,未在以色列设立机构场所但是
在以色列进行商业活动的非居民,或在以色列成立金融机构、非营利
组织的非居民企业,必须在以色列登记注册增值税。并且,在以色列
开展经营业务的 30 天内,需委任一名当地税务代表(同时为以色列公
民及居民纳税人)为其处理增值税事项。该代表将与以色列税务局一
起负责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活动。
法律责任
纳税人可以直接向以色列地区法院提出对书面裁决的上诉。以色
列没有专门的税务法庭体系,地区法院的裁决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向最
高法院提出上诉。
其他征管规定
(1) 优惠政策框架
以色列涉及鼓励投资的法律主要包括:
① 《资本投资鼓励法》(1959 年,2016 年修订)
界定获准企业的地位,企业如满足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和社会的
政策规定,即有权获准拨款和税收减免。
① 《工业研发鼓励法》(1984 年)
包括研发经费和奖励的规定,政府可以将企业日后专利权使用费
作为交换,资助技术性研发或分担技术开发的风险。
① 《工业(税收)鼓励法》(1969 年)
涉及鼓励投资(通常为对国民经济有利的指定领域内投资)的一
系列补充立法和特殊项目。
政府对投资的鼓励措施主要分为三类:
① 对研发性投资给予经费支持;
① 提供基础设施方面的支持,减少投资者租赁工厂和培训劳动
力的费用;
① 采取减免税、免税期、允许固定资产高折旧率等措施。
(2) 鼓励政策
① 鼓励投资措施
根据《资本投资鼓励法》,政府鼓励投资的方案主要有拨款计划
和自动税收优惠计划。企业可选择某个税收优惠计划,如符合拨款计
划规定,可被认定为获准企业或优惠企业。
开发区内的获准企业可获得10%-32%的固定资产费用支持。另外,
获准企业可在 7-15 年内享受低至 10%-2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如在 3 年内投入工业或酒店的固定资产额满足最低有效投资
额,并由以色列投资方控股,则为优惠企业,不需经获准程序即可享
受免税期优惠。优惠企业在 7-15 年内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和代扣
所得税加总后的优惠税率为 %%。此外,以色列还采取一
系列的促进措施鼓励投资,主要包括:高科技孵化器、就业资助计划、
雇佣新移民资助计划、培训支持计划、工业企业鼓励计划、酒店翻新项
目、动画和电视节目开发项目、小企业支持计划、自由港区法、埃拉特
自由贸易区和开发区法等。各个地方政府也实行多种积极的鼓励措施。
① 鼓励研发措施
对以色列的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的研发活动可提供20%-85%的经费
资助。其中:对于以色列与美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和澳大利亚等
国合作方共同进行的研发活动,可由双边研发基金提供高达 50%的经费
支持;以色列也与奥地利、比利时、爱尔兰、德国、荷兰、法国、中国等
国签订了研发协议,以色列公司与上述国家合作方进行的研发活动,可
获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的研发经费支持。此外,以色列还加入了欧盟的 7
个研究与技术开发框架项目,企业的有关研发活动还可获得多边研发经
费支持。
2018 年 4 月 17 日,以色列税务局公布扩大“绿色轨迹(Green
Track)”项目,这一项目旨在对以色列纳税人持有特定境外投资资
产给予预提所得税免税。
这一项目将包括以下新的投资:
A.购买投资合伙权;
B.购买或者行使期权;
C.通过批准的账户偿还商业借款。
“绿色轨迹”项目已经包含了购买股权、不动产以及其他有形资产的
境外投资,并且可以给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居民在出口和研发活动借款。
① 天使法案
2023 年 7 月 28 日,以色列通过了一项旨在促进知识密集型产业
(特别是科技行业)发展的法律,即《天使法案》(Angels Law)。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如下:
A.私营投资者对研发企业的投资可获得税收抵免,抵免金额等于
投资额乘以投资者的资本利得税率,每位投资者对每家公司最高可抵
免投资额为 400 万新谢克尔;
B. 以色列公司股票收购成本可由收购方在五个课税年度内摊销,
以降低税负;
C. 收购外国居民公司的股票也可在五个课税年度内摊销成本,但
须满足一定的调整条件;
D. 符合资格受益公司向外国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获得
免税待遇;
E. 私人投资者若对已上市的研发企业进行投资,其投资可被临时
视为资本损失,最高可达 500 万新谢克尔。
(3) 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以色列有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区,这些区域在以色列工业经济建设中
扮演重要角色,许多重要工业部门都建在工业区。以色列政府通过建立
工业区实施政府的产业布局,支持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发展工业, 分散
人口,促进就业。
以色列工业区建设由以色列经济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
的地区发展政策提出工业区发展的建议,确定工业区建设地点,实施
建设计划,建立工业区并负责在工业区安置人口及工业区建成后的管
理。
以色列经济部与国家土地管理和规划局协商确定工业区的合适
地点,取得计划与开发许可,然后利用政府预算发展工业区的基础设施,
其中包括供水、通电、修路和安装照明设施以及提供通讯和其他服务
等。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管理机构
与居民企业相关规定相同,详见 章节。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与居民企业相关规定相同,详见 章节。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以色列《所得税法令》中包含很多反避税条款,旨在确保对国内外
交易所得征税,避免延期纳税。根据《所得税法令》第 86 条规定, 在特
定的条件下,如果交易的主要动机被认定为是人为避税,税务机关有权
否定或质疑某些特定交易,且纳税人必须提交一份说明“激进的税收筹
划”交易的特别表格以及年度纳税单。根据《所得税法令》第 131D 及
131E 条规定,自 2016 年 1 月起,纳税人有义务以直接或间接的书面形
式报告其所有的合法收入,其中属于本规定范围的税务咨询服务包括:
(1) 旨在允许纳税人获得税收优惠;
(2) 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① 税务咨询所支付的费用超过 10 万新谢克尔;
① 税务咨询不是为企业量身定制的。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以色列是经合组织成员国,其《转让定价条例》与经合组织《转
让定价指南》基本一致,包括其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若两个企业中
的任意一个企业符合如下判定标准,则它们将被认定为关联企业:
(1)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
控制或资本;
(2)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
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方交易需遵守独立交易原则。以色列纳税人必须报告与关联
方进行的每项国际交易,并说明此类交易的独立交易金额。
关联申报管理
以色列的转让定价规则不要求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附送相关
的文件,但必须提交 “ 国际交易声明( Declar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以下简称“1385 表格”)。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在
30 天内提交与关联公司间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和信息。纳税人必须向
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文件:
(1) 一般信息,其中包括关联方、合同和协议的细节资料,以
及对行业的描述;
(2) 关于经济性分析的具体信息,例如所选择的定价方法,可
比性因素等。
《转让定价法》第 5a 节提及的额外披露要求包括:
(1) 纳税人及其控股实体(直接或间接)、子公司以及合伙人
的详细资料。有关纳税人的详细信息,一般是纳税人的最终母公司。
有关纳税人的详细信息,一般是纳税人的最终母公司。在其他情况下, 税
务机关可能还需要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上述信息亦应包括组织架构及控
制结构,以及在本年度内的任何变更或预计发生的变化或发展。
(2) 关联交易方的身份信息,对方的居民国及与其在集团内之
间的关系(如母公司或兄弟公司);
(3) 关于跨国交易合同条款的信息;
(4)所转让的资产或服务的详细说明,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贷款、信用或担保中的对价情况;
(5) 关于纳税人所在行业的信息,包括市场状况及纳税人的主
要竞争对手;
(6) 有关纳税人的经济环境和风险的信息、涉及交易的无形资
产的详细资料;
(7) 详细说明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与关联方签订的所有交易,
包括贷款、担保、管理费用、合作、合营、信托、捐赠或任何其他类型
的交易;
(8) 关于可比交易的信息、所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及原因、可比
性因素的比较结果(包括相关价值范围或四分位数范围)和调整的细
节。如果可比性分析使用了基准公司,需要提供其定性与定量信息;
(9) 关于另一国(关联方居住国)交易情况的资料,包括国外
税务机关的预先裁定、向国外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向国外税务机关
的报告与以色列税务机关之间差异的解释;
(10) 关于跨国交易的相关合同、纳税人与集团其他成员的合
同、可以核实提供给税务机关数据的其他文件、提交给国外税务机关
的转让定价研究、提交给国外税务机关的纳税表、国外税务机关的裁
决以及会计师或律师做出的有关意见声明。
适用本条的纳税人必须将 1385 表格作为年度一般报税表的组成部
分。1385 表格需要包括与纳税人有关的所有关联公司间交易的一般描
述和细节资料(如关联方的全称、居民身份以及交易类型等), 且关
注与交易有关的财务数据,是否符合第 85A(a)条规定的独立交易
原则。
表格必须由公司高管签字,经签署的表格不仅涉及公司责任,还
有个人责任。1385 表格是纳税申报单的组成部分,错误申报或不申
报的后果一样。
公司高管签署 1385 表格时,应当声明:本公司的交易符合独立交
易原则,并保留所需的转让定价文件(例如转让定价研究,原始公司
间协议和转让定价政策文件)。根据以色列税务当局的要求,必须在
30 天内提交所有转让定价依据的资料。
以色列税务局根据《所得税法令》第 85A 条和相关规定,在 2019
年 7 月 3 日发布了更新版的 1385 表格。更新版表格要求披露纳税人关
联交易的以下详细信息:
(1) 准确定义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明确利润水平指标及交易
的资金数额;
(2) 交易关联方有关的信息,且以色列税务机关有可能与关联
方所在国的税务机关进行交叉核对;
(3) 在公司中有明确职位的个人签名,而在旧 1385 表格中允
许以公司名义签署;
(4)根据 2018 年 12 月发布所得税法规,应注明是否使用了“安全
港”规则。
2022 年 12 月,以色列税务局对 1385 表格做出进一步更新,要求
纳税人报告每一笔关联方交易。此表格要求纳税人就是否遵循与某些
活动相关的“安全港”规则,以及就所报告的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本地合
规的转让定价文档进行披露。由于每份表格均需要由纳税人签字,因
此纳税人需仔细审核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本地文档的合规性,以
应对这一增强披露的要求。
公司须严格执行和记录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此外,会计原则
的不匹配可能造成在以色列记录的数据与在关联方国家记录的数据
存在差异。双方交易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准确、一致,并且基于公认的
转让定价方法得出的。
为了确保符合以色列税务局发布的转让定价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并为 2022 年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强制要求使用 1385 表做好准备,
负有以色列纳税义务的跨国企业应评估其受新版 1385 表影响的合规
要求。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以色列《所得税法令》第 85A 条规定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要求。
在以色列国内税法规定下,企业无需每年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除非
在税务稽查时被要求提供。然而,一般来说以色列税务局进行年度税务
稽查的可能性比较高。在实践中,跨国运营的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以色列
的子公司受稽查的可能性更高。
具体要求及内容
同期资料中需包括:纳税人的集团架构、国际交易的关联方、税收
居民国以及纳税人与其他方之间的任何特殊关系;合同条款,包括资产
规格、接受的服务、支付的价款、贷款、信贷条款以及相关担保; 纳税人
的经营范围和任何其他的业务;纳税人经营的经济环境和相关风险;纳
税人与关联方签订的所有交易的详情;经济分析。
其他要求
除同期资料外,纳税人还需附上一些其他文件,如能够证实所提
交数据的材料、交易合同、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合同以及向外国税务
机关提交的纳税申报表。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在以色列《所得税法令》中确立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关联方之间
的业务往来,必须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即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独
立企业之间的市场价格进行业务往来。以色列《所得税法令》第 85A
条规定,“在国际交易中各方存在特殊关系,此情况下获得的利润少于
相同条件下无关联关系各方之间的利润,交易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
整。”
适用转让定价条款的交易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存在特殊关系的交易方之间进行的跨境交易;
(2) 由于存在这些特殊关系,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与不
存在特殊关系情况下的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不同;
(3) 纳税人从这种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获得的交易
利润低于交易方之间若不存在特殊关系情况下可获得的利润。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转让定价条例》(Israeli Transfer Pricing Regulations) 列出了
可依据的方法,具体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可比利
润法(CPM)、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具体规定和方法按以
下优先顺序排列: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 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成本加成或再销售价格、销售利
润率、资本回报率、资产回报率和债务回报率;
(3) 或其他合适的利润指标。
其他更合适的统计技术方法可用于转让定价的评估。以色列没有
国内可比较的转让定价数据库。依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如果不需要
调整,纳税人的定价应在可比交易的价格范围内;在其他情况下,纳
税人的转让定价必须在四分位数范围内,即在可比交易价格的中间
50%的价格范围内,排除最高的前 25%和最低的后 25%的价格。纳税
人转让定价评估和关联交易报告不在此范围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
将定价调整为可比结果的中位数。
税务机关需在所有必要文件提交之日起 120 天之内作出回复,这
个期限可能会延长至 180 天。如果税务机关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回复,
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方法将被视为已接受。
2018 年 9 月 5 日,以色列税务局制定了两条转让定价方面的条
例。条例终稿对 2017 年末公布的几个草案进行了修订,其中最重要
的变化是明确了将股票期权纳入成本计算基数加成到整个成本模型
中。条例之一重点关注跨国企业在以色列市场中与经销、营销和销售
相关的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另一法规则聚焦特定交易的具体盈利能
力区间。以色列税务局在上述法规中体现了其在不同类型交易的方法
选择和盈利能力方面的立场,同时简化了文件资料和报告要求。
在以色列经营的跨国企业应当关注这些条例并核查公司与以色
列税务局在转让定价方法和盈利能力方面立场的合规程度。公司转让
定价策略与以色列税务局观点不相符时,应当考虑调整策略或对相关
风险进行管理,包括应当考虑其定价策略对税务准备金的影响。
(1) 《转让定价方法条例》
在该条例中,以色列税务局表明了其在识别和分析给予当地合理
的经销、营销和销售(包括预售)活动中最恰当的转让定价方法方面
的立场。
以色列税务局强调,当分析了 FAR 后,如果表明销售活动在不涉
及重大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情况下进行,以色列税务局认为最恰当的转
让定价方法是可比利润法、交易净利率法(TNMM),同时利润水平
指标应基于当地市场销售收入制定。
当 FAR 的分析表明发生的是营销和广告活动而非销售活动,根据
以色列税务局的判定,最恰当的转让定价方法是可比利润法、交易净
利率法,其中利润水平指标应基于运营成本制定。
以色列税务局阐明,这一条例并不能被理解为对以色列当地跨国企
业常设机构构成的否认,但也不强调此类常设机构的存在。此外, 此
条例不适用于电商的数字活动和任何通过网络进行的服务(数字经
济)。
该条例包括了以下转让定价的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
成法、再销售价格法、可比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
条例指出,FAR 分析应当始于对双方合同的分析,但在交易双方
的实际行为与合同条款相一致这一点尚未被证实前,合同不能被认为是
真实的。此外,为了确定当地实体的性质,仅识别出签约人是不够的,
还要识别出实际执行销售活动的主体,创造交易条件的主体和通过直接
接触特定客户来产生和巩固需求的主体。根据独立交易原则, 当地
实体的FAR 范畴应当与其运营回报的份额相匹配。
条例列示了一系列针对当地实体和其跨国分支机构间活动与职
责划分的标准。
以色列税务局制定了一个归纳表以列述针对一般性销售和营销
模型最恰当的转让定价方法,并给出了它们的定义:全面经销,低风
险经销和营销活动。
(2) 有关盈利能力区间的条例
在这一条例中,以色列税务局列述了以下一系列针对特定交易的
恰当的盈利能力区间:
① 低附加值服务
对于符合条例中所列标准的低附加值服务,以色列税务局采纳了
经合组织指南第七章的规定,该章确立基于运营费用按 5%加成计算
的方法,其中运营费用应包括按一般公认会计准则标准应被计入的费
用,例如股票期权。
① 营销服务
对于该条例 节中规定的营销服务,以色列税务局采纳了介于10%
至 12%加成计算运营费用的方法。
① 经销
对于在条例 节中规定的低风险经销活动,以色列税务局采纳的
营业毛利水平是按照以色列实体在相关市场中产生整体收入的3%-
4%计算的。
① 报告要求的降低
选择采纳以色列税务局盈利能力区间规定的跨国企业不需要为
相关类型的交易准备基准分析,但仍需要准备转让定价文档,文档包
括经济和FAR 分析。文档应当以此作为结论:每笔交易都根据以色列
税务局的规定执行和定价,因此未开展基准分析。
为了满足相关条件和要求,企业可以向以色列税务局的转让定价
部门申请预先核准。
上述两项条例应当结合以色列税务局涉及商业重组的条例一并
关注。这些条例预示以色列税务局会重点审查跨国企业在以色列的运
营及其在以色列市场开展的相关活动。这些条例的公布强调了转让定
价方法和定价公允是以色列税务局的重要关注点。
在以色列运营的跨国企业应核查其与以色列税务局相关规定的
一致性。企业也应考虑以色列税务局降低报告要求这一点,针对特定类
型的交易,通过采取以色列税务局认可的盈利能力区间取代准备基准分
析的做法。如果转让定价模型和策略与以色列税务局存在分歧,
跨国企业应当考虑参照之前规定,与以色列税务局要求一致,避免因
管理不合规导致的税务风险。
转让定价调查
以色列《所得税法令》中规定:在关联交易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已
经做过修改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相应调整。
以色列没有关于再调整的政策,例如被视为分配或视为出资。转
让定价调整是针对纳税人的,立法中没有这种调整的依据。如果协定
缔约国对方对转让定价进行初始调整,以色列税务机关需按照独立交
易原则,考虑对方对交易做出调整后的利弊。如果协定缔约国对方对利
润分配进行了再次调整,以色列税务机关必须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对
有关的要求或索赔进行权衡。
《所得税条例》的第 86 条规定:根据转让定价通知书,如果交
易的分类不正确,可以由税务机关的评估人员进行重新分类,税务机
关人员也有权忽略一些特定人为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
适用范围
以色列《所得税法令》第 85A(d)条中规定了可以进行预约定
价安排的条件并描述了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范围。
程序
预约定价安排的流程始于一份详细的申请,其中包括所有相关信
息。在预约定价安排流程下,以色列税务局必须在 120 天回复纳税人
的申请,但是该审批时间可延长至 180 天。如果纳税人没有收到回复,
则视为该申请被自动通过,其中的关联交易安排被视为是符合独立交易
原则的。在实际操作中,完成一个完整的预约定价安排需要 12 个月。
受控外国企业
判定标准
根据以色列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定,控制着一家在应纳税年度内大
部分所得或者利润来源于消极所得的外国居民公司的以色列居民,应
按他在该外国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推算其所得视同作为在该纳税
年度内分配给他的股息征税。
满足下列条件的实体定义为受控外国企业:
(1) 实体测试——该实体必须是一个法人实体(由个人组成的
公司制或非公司制团体,但不能是自然人个人);
(2) 居民测试——该实体必须是一家非居民实体;
(3) 控股测试——该实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 50%以上的控制权由以色列居民直接或者间接掌握;
① 40%以上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控制权由以色列居民控制,在一
种或者一种以上的对该实体的控制权中,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亲属一
起控制 50%以上;
① 以色列居民有权反对或阻挠实质性的管理决定。
(4) 股份登记测试——该实体的股份(或者对它的任何权利)
不是为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登记;
(5) 所得测试——应满足下列两者之一的条件:
① 该实体在应纳税年度内的大多数所得为消极所得;
① 该实体在应纳税年度内的大多数利润来源于消极所得。
该法将“控制人”定义为在应纳税年度末或者在应纳税年度内的一个
约定日和下一个应纳税年度的约定日期间,直接或者间接地掌握控制
至少 10%的受控外国公司的控制权的以色列居民。
“控制权”的定义广泛,可以是以下任意一条:
(1) 分享利润权;
(2) 任命负责人权;
(3) 否决权;
(4) 对清算中法人的一部分资产处置的权利;
(5) 对持有上述权利之一的个人如何行使权利的指导权。
“未分配利润”是指来源于受控外国公司在应纳税年度内未支付 给公
司股东的消极所得的利润。在计算这个金额时,应从未分配利润 金额中
扣减受控外国公司消极所得已缴的外国税金以及与消极所得 有关的亏
损额(当年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金额根据外国的适 用规定来计
算确定,但该国未与以色列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情况下, 以色列通常
会适用公认的会计准则来计算确定。
“消极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资本利得等
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5%的收入并且此类所得按照以色列税法不属于营
业性收入。
如果分配股息的企业利润以高于 15%的税率征税(直到 2014 年底,
这个最低税率一直为 20%)并且如果收到股息的企业至少持有支付股
息的企业 15%(直接或间接)在以色列境外交易的股票,或在其他情
况下至少 10%的股票,则股息将不会被认定为消极所得。非居民公司
出售证券按照受控外国企业法律的要求被定义为“消极所得”, 除非公
司持有证券的期限不超过 1 年,并且是企业经营的一部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此外,适用于公司消极所得的最低非以色
列税率一般不超过 15%。
根据以色列《所得税条例》第 67E 条的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被认定为以色列控股的公司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具体包括:
(1) 公司从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免税;
(2) 出售子公司的资本利得免税;
(3) 控股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的预提税率为 5%;
(4) 公司从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中获得的利息
收入,股息和资本利得均免税;
(5) 从某些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免税;
(6) 该公司不受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的约束。
为符合以色列控股公司的资格,该公司必须在以色列注册、经营
和管理。该公司必须是私企,可以不是金融机构,也可以不是由于免
税重组目的而建立的。以色列控股公司必须在其子公司至少投资
5,000 万新谢克尔(约合 1,300 万美元),其子公司的税基不得低于其
总资产税基的 75%。一个合格的控股公司在以色列拥有的资产应不超
过其资产的 20%(根据资产的成本基础确定),或 20%以上的收入来
自以色列。并且该公司除了有向其持股公司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
《所得税(通货膨胀调整)法》第 7 部分规定的商业收入外,应该没
有以色列《所得条例》第 2(1)条下的收入(即业务收入)。此外,
其拥有的子公司必须是其双边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企业或位于企业
所得税率高于 15%的国家,且子公司 75%以上的收入必须来自“交易”或
“业务”,而不是消极所得,另外,该公司还必须在连续的12 个月内
持有子公司至少 10%的股份。
税务调整
以色列居民企业如果持有 10%或更多的受控外国企业股份,则从
受控外国企业收到的视同股息需要纳税。视同股息指的是纳税人在纳
税年度最后一天的被动未分配收入份额。根据《所得税法令》2014
年修正案,纳税人申请视同外国税收抵免的可能性被废除。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主要内容
以色列暂无成本分摊协议相关的税法规定。
税务调整
以色列暂无成本分摊协议相关的税法规定。
资本弱化
判定标准
目前以色列在税务方面没有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然而,在设定
融资条款时应遵守正常的独立交易原则。某些贷款可能被重新认定为
股权工具,根据某些贷款利息的扣除和抵扣,也可以将贷款或债权重
新认定为资本投资。
以色列《所得税法令》对关联企业借款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如
其第 3(j)条内容中,居民企业必须公开向国外关联方贷款的利息
收入。复式记账法下,纳税人账面的贷款若不承担利息或利率低于
%(2025 年),那么实际利息和本条款规定应征收的利息之间的
差异应被记为居民企业的贷款所得。
在向国际关联方贷款的情况下,若税务机关认为其符合《所得税 条
例》第 85A 条独立交易原则,那么企业不需要根据第 3(j)条将向国外
关联企业贷款的利息计作收入,这个条款只对国内关联方适用。从国际
上看,如果机构之间的贷款和融资归类为一种“资本形式”, 则不会受
到转让定价审计的约束。在以下情况下,这种贷款的利息收 入不需要根
据以色列《所得税法令》的第 3(j)条或第 85A 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1) 贷款与消费价格指数无关;
(2) 贷款不承担利息或类似赔偿;
(3) 该贷款发放至少 5 年,且在 5 年内不具备提前赎回资格的资
格;
(4) 若贷款中的债权人从属于其他债权人,其债权只能在债务
人清算所得的分配中执行。
核准企业和核准财产必须满足股权比例达 30%%的条件。
2024 年《以色列公司法条例》的第 10 次修订,对特定类别的以色列上
市公司提供重大豁免:允许仅在偿付能力测试合格的前提下,进行股
份回购,无需通过利润测试(即无需具备足够留存盈余),也无需向
法院申请批准;前提条件包括:
(1) 公司满足偿付能力测试;
(2) 向其重大债权人及有担保债权人发出通知;
(3) 在公司官网公布通知;
(4) 通知期内无债权人提出异议;
此项变更针对仅在外国交易所上市的以色列公司、以及在特拉维
夫和指定外国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开放。
《公司法》规定,除了清算以外,公司一般不得赎回股本,但对
偿还贷款却没有这样的限制规定。向非居民筹措资金,必须满足货币
管制关于告示和融资条款的合理性方面的条件。
税务调整
目前以色列在税务方面没有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资本弱化相关
调整按照一般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执行。
法律责任
以色列在转让定价方面没有特殊的处罚规定。以色列《所得税法
令》第 191 条的规定,如果税务稽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高于其已申报的
应纳税所得额 50%或以上,以色列税务局将对调整部分处以 15%的罚
款。税务检查人员有权在补缴税款时免除罚款。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罚
款,将被加征每年 4%的滞纳金。
第五章 中以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以税收协定
两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对个人和企业所得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中国居民赴以投资需要了解中以两国的税收
协定,降低投资的税收风险和成本。
中以税收协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缔约国一方
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各类所得的征税方法、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税收
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以及情报交换等六部分内容。1995 年中以协
定议定书共四条,包括国际运输、特许权使用费税收优惠、股息税收
优惠和滥用税收协定优惠的处理等规定。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
约》(以下简称“公约”)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在法国巴黎订立, 公约
是OECD 及G20 应对BEPS 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作用是修订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公约缔约方之间缔结的税收协定,该公约将与现行的税收协
定并存适用,修订这些现行税收协定的适用以实施 BEPS 措施, 中国政
府与以色列政府均已签署公约。
中以税收协定案文
1995 年 4 月 8 日,中国政府与以色列政府在北京签订中以税收协
定 ( 原 文 链 接 地 址 :
/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3425/5027028/files/ df ) 和
中 以 协 定 议 定 书 ( 原 文 链 接 地 址 :
25/5027028/files/)两份文件,文件于 1995 年 12 月
22 日生效,并于 1996 年 1 月 1 日执行。
2017 年 6 月 7 日,中国政府与以色列政府均签署公约(原文链接
地址:
/c2672578/)。为便于查阅公约修改中以税收协定的具体情
况并执行经公约修改后的中以税收协定,中国制作了公约和中以税收
协定的整合文本(原文链接地址:
/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3425/)。
适用范围
中以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和领土范围。
(1) 主体范围
协定适用于中国居民和以色列居民或同时属于双方居民的人。协
定中明确了作为居民的“人”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缔约国一方”
和“缔约国另一方”根据上下文指中国或者以色列。
“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
机构所在地、注册所在地、管理控制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 在该
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确定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① 应认为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
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
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①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
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① 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
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① 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
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2) 客体范围
中以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
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对所得征收的税收是指, 对
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某项所得、某项财产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
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
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
收的税收。
中以税收协定适用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以色列的所
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对不
动产转让收益征收的税收、根据《财产税法》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收。
(3) 领土范围
在认定中国和以色列两国的协定适用领土范围时,首先要满足两
国地理概念上的领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
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
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以及以色列国领土包括其
领海、大陆架以及根据国际法以色列行使权利的其他海域,其次还要
满足能够有效实施两国税收法律的条件。
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是指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全部
或者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对于收入来源国
的税收管辖权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税收协定的主要功能是划分
居住国与来源国对跨国收入的征税权,从而避免对跨国收入的双重征
税,因此,税收协定通常采用的原则是,居住国企业在来源国有常设机
构的,来源国的征税权受限制的程度低;居住国企业在来源国没有常设
机构的,来源国的征税权受限制的程度高。因此,在明确中以税收协
定的适用范围后,有必要了解常设机构的概念以及中以税收协定对于
常设机构的具体规定。
中以税收协定第五条规定了常设机构的概念,界定了常设机构构成
的情形。根据中以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
固定营业场所,主要可以分为场所型常设机构、工程型常设机构、服务型
常设机构及代理型常设机构四类。
(1) 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场所型常设机构的形式有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
作业场所以及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根据中以税收协定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下列情形不构成常设机构:
①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
的设施;
①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
库存;
①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① 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
固定营业场所;
① 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
营业场所;
① 上述活动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且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
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2) 工程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工程型常设机构是指连续十二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
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3) 服务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服务型常设机构是指企业通过其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
国另一方为同一工程或有关工程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且在
整个劳务期间的任何二十四个月中连续或者累计为期十二个月以上
的劳务。
(4) 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① 非独立代理人的认定
中以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五款对非居民企业的代理型常设机构作
出了规定。代理人的活动使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
机构的,这类代理人是非独立代理人。也就是说,中国居民企业(以
色列居民企业)在以色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按照协定的规
定能够构成非独立代理人的,那么该居民企业的代理人就构成在以色 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型常设机构。根据协定的规定,非独立 代理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色列)代表以色列(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企
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 这个
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色列)设有常设机构。
① 独立代理人的认定
为了限制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权,中以税收协定第五条第六款对独
立代理人作出了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代理人是
独立代理人时,那么这个代理人不构成该企业的常设机构,则其来源于
缔约国另一方的营业利润在缔约国另一方不征税。独立代理人是指专门
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其不仅为某一个企业代理业务,也为其他企业
提供代理服务,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属于独立代理人。
为了防止独立代理人条款被滥用,协定对独立代理人的独立性提
出了要求,如果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者几乎全部代表一个企业,且该
企业与代理人之间在商业和财务上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不能构成独立
代理人。
中以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七款对母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代理型常 设
机构作出了规定。母公司通过投资设立子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权 等形
成的控制或者被控制关系,不会使子公司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然而,
子公司有权并经常以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符合非独立代理 人构成条
件的,子公司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而且,在现实经济活 动中母子公
司之间常存在较为复杂的跨境人员及业务往来,至于母公 司是否能够构
成子公司的常设机构需要具体分析。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中以税收协定将两国居民取得的跨国收入区分为股息、利息以及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和空运所得、不动产使用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和个人劳务所得。个人劳务所得由于具有特殊性,包括
艺术家和运动员、学生、董事费、政府服务、退休金、独立个人劳务
和非独立个人劳务。以下将分不同类型的所得对税收管辖权的划分进
行介绍。
(1) 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根据中以税收协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居
民企业在以色列设立常设机构取得的投资所得并入其常设机构的营
业利润在以色列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协定的营业利润条款;没有设
立常设机构的来源于以色列的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
得在以色列征收预提税。因为是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所得,因此协定
明确了居住地管辖权原则,即中国可以对这部分投资收益征税。同时
协定还规定了来源地管辖权原则,但有一定的限制,如果中国居民企
业符合受益所有人,协定限定了以色列政府适用的税率最高为 10%。
具体适用税收政策如下:
根据中以税收协定第十条,股息所得收款人若为股息收益所有人,
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10%。根据中以税收协定第十一条,
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① 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为利息总额的 7%;
①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为利息总额的 10%。
根据中以税收协定第十二条,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
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10%。
(2) 营业利润
根据中以税收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
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
该缔约国的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
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
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根据中以税收协
定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以色列政府有权把在以常设机构课
税的利润范围限定在该常设机构产生的利润,而且不包括企业总机构
或者其他办事处对该常设机构支付的款项;同时,该常设机构有权扣
除其自身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且利润和费用的确定不局限于以
色列一地。
(3) 海运和空运所得
中国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中国征
税。上述条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
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4) 不动产使用所得
根据中以税收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中国居民从位于以色列的不动
产而产生的所得,以色列政府可以向中国居民征税。
“使用的形式包括出租、直接使用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使用”。“不
动产”的界定按照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确定,但协定规定了最小范畴,
即“不动产”应当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
设备、地产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
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协定明确规定船舶和飞机不属于不动产。
中国居民取得来源于以色列的不动产使用所得,不考虑其是否在
以色列存在常设机构,以色列政府均有税收管辖权。本条款的规定仅
局限于不动产使用所得,对于中国居民转让以色列不动产而产生的转
让收益适用财产所得条款。
(5) 财产转让所得
①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中以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就财产转让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各类动
产、不动产和权利产生的收益的征税权划分问题作出了规定。
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如果中国居民
转让位于以色列的不动产产生收益的,以色列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