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韩立新主讲人:韩立新 教授教授
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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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0000五年六月十七日五年六月十七日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一 、海事诉讼的含义
(一)海事争议(maritime disputes)
指当事人之间因海事发生的争议。
“海事”是广义上的,主要是指与海上运
输有关的一切海上事物,包括人们围绕
海洋及其他水域、船舶、船员、海上客
货运输、海上生产、作业、海运行政管
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和活动。
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海事侵权纠纷:
2、海商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租用合同、
抵押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劳务合同等;
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码头、岸线、水域
使用权纠纷、认定海上无主财产、港口作业
纠纷、海事担保纠纷等。
4、海事行政纠纷:包括海事行政纠纷和海
事行政赔偿纠纷。
(二)海事诉讼的含义
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
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的参加
下,依法审理和判决海事争议案件的
全部活动过程。
二、海事法院受案范围
说明海事法院主管哪些案件,解决海事
法院与其他地方法院、其他组织(如海
事局、仲裁机构)之间的分工和权限。
2001年8月9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
规定》,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规定了
四大类案件,共63种案件。
注意:第40、41项
三、海事诉讼的管辖
(一)概念
只有法院主管的案件它才能管辖,
不属于它主管的案件无权管辖。
管辖:各级法院或同级法院之间受
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海事诉
讼管辖解决海事法院之间内部的分工
和权限。
(二)管辖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1)法定管辖:法律明确规定的法院管辖。分为:
A: 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海事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B:地域管辖:同级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海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以原就被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物所
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
为标准,确立同级法院之间的分工和权限。《海诉
法》第6条为地域管辖。
(2)裁定管辖
(a) 移送管辖:
(b)指定管辖: 《海诉法》第10条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1)专属管辖:法律上明确规定某种案
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 《海诉法》
art7
(2)协议管辖 :《民诉法》第25条 、
244条;《海诉法》第8条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1)共同管辖:是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
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不是共同审理,
共同判决。《海诉法解释》art16
(2)合并管辖:法院将两个以上的诉讼请
求合并由一个法院审理的权限。 《民诉法》
art126合并审理的情况:原告增加诉讼请
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
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三)管辖权异议:凡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
该案件没有管辖权,都有权对受诉法院提出
不服该院管辖的主张或意见。
《民诉法》art38 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
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
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
四、海事诉讼适用的程序法
1、《海诉法》及其司法解释 ;
2、《民诉法》;
3、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了新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五、为什么制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法》(以下简称《海诉法》)
(一)是保障《海商法》实施的需要
(二)是履行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要
求(和公约接轨)
(三)是对《民诉法》的必要补充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日生
效实施。共12章127条。
六、海事请求保全
(一)海事请求保全的一般规定
1、定义: 海诉法第十二条
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
及船用物料。对其他财产的海事请求保全
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2、管辖: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3、海事请求保全的担保:第十六条
4、海事请求保全的裁定及复议:第十七条
5、海事请求保全的解除及担保的返还:第十
八条
“有正当理由”:如双方当事人和解了或扣
押有误。
“在本法规定的期间”:第28条为30条,第
46条为15天。
6、申请保全错误的赔偿:第二十条
如 不具有海事请求,被请求人对请求不负责
任,扣错对象等。
(二)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法律依据:《海诉法》第3章;民诉法及其司法
解释 。
[解释] 第三十九条 二十总吨以下小型船艇的扣
押和拍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押和拍
卖程序进行。
1、可以扣船的海事请求的范围
《海诉法》第21条,是封闭式规定,罗列了22项
请求:-
“海事请求”应是涉及或发生于船舶的所有、占
有、管理、营运、建造、买卖、救助、抵押、质
押以及船舶优先权有关的海事争议而引起的索赔。
2、可以扣押的船舶的范围
(1)扣押当事船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
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
(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
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
租人或者所有人;
对下列(三)、(四)、(五)项请求,只
能扣当事船,不受责任人与船舶间所有关系
的限制,是典型的对物诉讼:
(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
的海事请求;
(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
(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2)扣押其他船舶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但书:此除外还应包括:与抵押权、质权、
船舶共有人因船舶的经营、收益分配有关的
请求除外。船舶优先权争议也应当除外。只
能扣当事船。
(3)除外船舶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
船舶不得被扣押。
3、重复扣船/多次扣船
含义:同一海事请求人基于同一海事请求而申
请法院对同一责任人的同一船舶或所有的或光
租的其他船舶进行一次以上的扣押。
多次扣船:基于不同的海事请求而扣押同一条
船舶。这是允许的。如甲公司扣了,乙公司再
扣,应允许。
一般情况下,重复扣船是不允许的。但也有例
外:第二十四条
44、扣船程序、扣船程序
(1)提交扣船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国籍、住所等
2、事实和理由:主要陈述海事请求发生的简单经
过和被申请人的责任。
3、申请扣押的船舶停泊地、动态和有关资料。
4、要求担保的数额。
5、声明错误扣船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
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审查与裁定:第十七条
(3)扣船令的送达与执行
5、拍卖船舶程序
(1)强制拍卖船舶的含义:船舶被扣押后,
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扣船申请人的申请,
依法定程序对被扣押船舶实行强制出售,
以拍卖价款清偿债权的制度。
(2)卖船条件:第二十九条
(3)卖船程序
(a)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拍卖后又申请终止拍卖的如何处理?第31条
[解释]第三十三条 拍卖船舶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终止拍卖船舶
的,应当在公告确定的拍卖船舶日期届满七日前提出。
(b)法院审查和裁定:第三十条
(c)组成拍卖船舶委员会:第三十四条
(d)发布公告:第三十二条
(e)发出卖船通知:第三十三条
(f)检验、估价、确定底价:第34条第2款
(g)买船登记:第三十五条
(h)展示船舶:第三十六条
(i)拍卖船舶
(j)成交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
(k)再拍卖
(l)移交船舶: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三条
6、活扣押
海诉法第27条
问题:①债权人无法找到欲扣船舶的位置,申请法院对
船舶进行活扣押,使得保全措施形同虚设。②船舶所有
人可以隐瞒船舶已被扣押的事实,乘机将船舶转让或设
置抵押。③船舶可能灭失或损坏,或者产生船舶优先权
担保的债权,亦会影响扣船申请人债权的实现。④船舶
被活扣押后,是否允许其他债权人对该船再次进行扣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海诉法》的解释,只允许船舶
优先权人对该船提出扣船申请。⑤活扣押是否有期限?
《海诉法》解释第29条规定,活扣押仅适用于国内航线
的船舶完成预定的航次。
(三)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1、扣押船载货物的含义:海事请求人为保全
其海事请求而向法院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财
产保全行为。第四十四条
[解释] 第十九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
的船载货物指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尚未装
船或者已经装载于船上以及已经卸载的货物。
而且,船舶包括姊妹船运来的,也包括他船
运来的。
2、法律依据:本法第3章第3节、民诉法
Art92、93、258
3、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有海事请求。
(2)扣押船载货物所依据的债权必须是到期
债权。
(3)扣押的货物必须属于被请求人所有。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
(4)情况紧急。
(5)被扣押货物的价值应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海诉法》Art45 、[解释] Art36
4、扣押船载货物与留置货物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依据的海事请求大致相同,都是费用请求
2、目的相同,实现债权
3、采取手段相似:控制(不交付)货物
(二)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民诉法、本法;后者:民法通则、
海商法、担保法。
2、行使方式不同。前者:申请法院;后者:可以自行留置。
3、条件不同:前者:需要所有;后者:需合法占有,不要求
所有权关系。
4、特定的留置权担保特定的债权,债权人所要留置的货物必
须与所依据的债权有关,;扣押货物不受这一限制。
5、扣押船载货物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Art44(1)
(2)审查和裁定:Art17
(3)实施扣押:船上扣押、岸上扣押两种。
6、拍卖船载货物
(1)拍卖货物的条件:第47条
(2)拍卖货物的程序
(a)申请人提出申请:Art47
(b)审查和裁定:Art48
(c)成立拍卖委员会或向拍卖机构提出委托:Art49
(d)刊登公告:
(e)货物的理算和检验:据以确定货物数量和品质。
(f)拍卖:与卖船大致相同。
(g)成交:
(h)货物移交:
七、海事强制令
(一)海事强制令的概念:第五十一条
(二)海事强制令制度产生的背景(问题的提出)
(三) 海事强制令程序
1、申请人的申请:第五十四条
申请强制令的管辖:第五十二、五十三条
2、申请人的担保:第五十五条
3、审查:第五十六条
4、裁定和异议: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5、执行:根据第57条,裁定做出海事强制令的,应
当立即执行。
不执行的后果:第五十九条
6、申请错误的赔偿:第六十条
八、海事证据保全
民诉法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
取保全措施。
(一)概念:第62条
存在的问题:有法院为当事人取证之嫌。
[解释] 第四十九条 海事请求人在采取海事
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后,可以申请
复制保全的证据材料;相关海事纠纷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其他海事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受理的,受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海事
请求人的申请可以申请复制保全的证据材料。
(二)管辖:Art. 63、、
(三)条件:第六十七条
(四)程序
1、申请
[解释] 第四十八条 还应当载明证据收集、调取
的有关线索。
2、担保
3、审查、裁定
4、异议、复议
5、执行
(五)证据保全的方法
:对证据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复
制件、副本,或者进行拍照、录相,制作
节录本、调查笔录等。确有必要的,也可
以提取证据原件。
六、申请错误的责任
九、海事担保
(一)海事担保的含义:指海事请求人和被
请求人在海事请求保全、证据保全、海事强
制令等程序中,按请求人或法院的要求所提
供的担保。申请人一方提供的通常叫反担保。
(二)担保的方式(种类): (2)
1、现金担保
2、保证/信用担保
3、抵押或质押/实物担保
在个案中,担保的方式和数额如何确定呢?
、 、
(三)担保提交的对象 :
(四)担保的减少、变更或者取消:
[解释]第52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的正当理由指:
(1) 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
(2) 被请求人已采取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
(3) 海事请求人的请求权消灭。”
十、送达
(一)概念: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诉讼文
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是法院
的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
(二)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
公告送达 。
: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
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
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
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
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
即视为送达。”
(三)海诉法第六章的送达
《海诉法》第80、81条
其他适当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包括受送达人
的专门网址)等送达方式。通过以上方式送达的,
应确认受送达人确已收悉。”
规定:“有关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的法
律文书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规定:“应当向被告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
书,可以向被扣押的被告船舶的船长送达,但船长
作为原告的除外。”
十一、审判程序
(一)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1、举证及证据保密的规定:Art. 82 、Art. 83
2、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
知 书 的 同 时 向 当 事 人 送 达 举 证 通 知 书 。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
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 对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质 证 的 除 外 。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
满前提出。
《海诉法》Art. 84
[解释]第五十八条 规定: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指
涉及船舶碰撞的经过、碰撞原因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举证期限的例外::
[解释]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的新的证据指非当事人所持有,在开庭前尚未掌握或者不
能获得,因而在开庭前不能举证的证据。”
实践中①海军雷达观测站;②卫星监测的地面接收站所获得
的证据。③非诉讼的其他船舶掌握的证据④对方当事人掌
握的没有向法院提交,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如保全)取
得的证据,才有可能成为新证据。
3、检验、估价资格:
4、审限:
(二)共同海损案件
1、共同海损诉讼与共同海损理算的关系:
2、共同海损理算报告的证据效力:
3、 共同海损纠纷与非共同海损案件的合并审
理——程序的简化 : 、91
4、共同海损案件审理期限:
(三)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1、 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及范围:Art93
说明: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1)有第三人对
保险事故负责;(2)实际赔付给被保险人;(3)
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2、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
Art94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Art95(1):变更当事人
Art95(2):共同原告
共同诉讼发生的情况:①不足额保险,②部分财产保险,
③免赔额扣减,④重复保险,⑤保险人、被保险人达成和
解协议(可能没有全部赔偿)。
3、 对油污损害赔偿保险人的直接诉
讼
[解释 ]规定:“海事法院根据油
污损害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
他人的请求,可以通知船舶所有人作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