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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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潜在房屋价值概念的提出
潜在房屋价值确实存在,而实际评估中,由于它
的缺失或忽视它的存在,已严重影响房地产收购或拆
迁价格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甚至已阻碍了土地收购房
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我们先分析下面的一个案例。
某企业 A 在某城市规划区内有 10000 平方米
(折合 15亩)工业土地,按照建筑规划许可证可建造
8000平方米,第一期已建造建筑面积为 4000平方
米并已投入使用,该企业欲再建造第二期厂房时,接
到城市规划部门作出限制建造的通知,该企业土地用
途从工业用地欲变为商地用地,并且该企业土地及地
上建筑物列入收购标的。
按照该市“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操作规程的
通知”(下简称操作规程)中规定,土地和房屋评估公
式(各地的规定基本上都大同小异)如下:
土地评估价=基准地价×土地使用年限系数×期
日修正系数×比较因素修正系数×土地面积
建筑物评估价=[(重置价格-小配套)×层高修正
系数×成新率+小配套费]×综合费用调整系数×建筑
面积
在计算中,我们确定土地价格为 900元/平方米
(折合 80万元/亩),即土地总价为 1200万元。
建筑物评估中,“(重置价格-小配套)×层高修正
系数×成新率+小配套费”计算结果为 1400元/平方
米,相当于该市钢混二等结构建筑物的重置价格,“操
作规程”规定综合调整系数为 ,这意味着建筑物
的评估单价为:1400×=2380元/平方米,则建
筑物评估总价为:2380×4000=952万元。
企业 A 房地产评估价格就是二者之和:1200+
952=2152万元。
评估似乎无懈可击,但问题出来了,因为该企业
的邻居企业 B相同土地但一次竣工的厂房(建筑面积
8000平方米)评估价格为:1200+952+952=3104
万元。而建造同等结构该类厂房的成本不会超过
1200 元/平方米(在计算时没有特殊说明按 1200
元/平方米计算)。我们计算一下二企业的成本和收购
评估价格差异:
企业 B 和企业 A 的成本差:1200 元/平方米×
4000平方米(A企业二期拟建的建筑面积)=480万
元;
企业 B和企业 A的收购价格差:3104万元(企
业 B的评估价)-2152万元(企业 A的评估价)=952
万元。也可以是 2380元/平方米×4000平方米=952
万元。
企业 B对评估无异议,而企业 A则不干了,不同
意评估结果并拒绝按此评估价进行收购,同时要求继
续建设二期厂房。尽管是劳民伤财,但企业 A非常清
楚续建二期厂房有利可图。最后这种要求显然得不到
满足,收购陷入了僵局。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呢?我们认为这是因为
在评估中忽视了“潜在房屋”的价值,企业 A的不满意
正是体现了其对拥有那潜在收益的考虑。
二、潜在房屋价值的法律依据
潜在房屋可以解释为尚未建但可以马上建成的
合法房屋。要成为潜在房屋我们认为必须满足以下三
个条件,否则可能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
土地收购房屋拆迁评估中 不应忽视潜在房屋价值
徐荣昌 张军耀 宁波荣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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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必须合法。即符合建筑规划许可,也就是说
潜在房屋必须是建筑规划许可证中的内容。二是客观
因素造成。如政府规划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限
制其建造。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正常。如果是企业
生产经营已停止,土地长期闲置,甚至有囤积、倒卖地
皮的嫌疑都应该排除在外。
潜在房屋的价值认定有其法律上的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
请求赔偿。”
2.《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六款和第七款规
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
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
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
适当补偿。”
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企业 A续建二期厂房工
程是被行政许可并拥有相关文件,其行为理应受到法
律保护,在规划部门作出“停建通知”那刻起,其合法
权益就受到侵犯。尽管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 A直
接损失很少,但从收购的价值来说,由于其续建权的
损失使其收购价值相应缩水,也可以理解确认为财产
遭受损失,因此企业 A依法有权请求赔偿,而赔偿金
额就是我们认为的潜在房屋价值。
三、潜在房屋价值的确定
潜在房屋价值的确定就是续建后收购或拆迁价
格减去续建成本后的价值,其计算公式可以设置为:
潜在房屋价值=(标准房屋收购或拆迁评估单价-
标准房屋成本价格)X潜在房屋建筑面积
公式中:
1.标准房屋是指与原企业同类已建房屋同样建
筑结构的房屋,或为同类企业同区域通用性标准建
筑,如有行政批文从其规定。
2.考虑到标准房屋成本价格带有不确定性,并且
成本价格随意性较大,因此,我们认为公式中成本价
格宜改为重置价格,而重置价格一般在每个城市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中都可以找到,具有确定性和可
操作性。
3.潜在房屋建筑面积是政府行政规划部门许可
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一般建筑规划许可证上都有记
载)与已建面积的差额。
因此,我们还可以把公式优化为:
潜在房屋价值=(标准房屋收购或拆迁评估单价-
标准房屋重置价)X(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已建面积)
如果公式还兼顾在建工程就可以变为:
潜在房屋价值=(标准房屋收购或拆迁评估单价-
标准房屋重置价)X(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已建面积)+
在建工程已发生工程量费用
潜在房屋价值概念的提出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和
土地收购有相当大的积极意义,它不仅可以增加收购
拆迁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而且可以消除突击建
设,避免“劳民伤财”现象的发生,最终确保城市房屋
拆迁和土地收购的顺利进行。
程科鹏/责任编辑
土地收购房屋拆迁评估中 不应忽视潜在房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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