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的
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促使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廉洁从业,
保证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省纪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浙
江省国有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浙纪发〔2007〕5 号)等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
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的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以
下简称履职行为)的正确合理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
进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第三条 效能监察工作是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纪检监察室作为效能监察的职能
部门,在党委和经营班子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工作。监
察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监察原则。
坚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制
度建设与提高效能相统一;完善经营管理机制与构建惩防体系相统一;
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五条 按照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依据“统一要求、分级
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集团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集团公司效能
监察的主要对象为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委派的控股及参股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部中级管理人员;所属(控股)公司效能监察的
主要对象为本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委派到控(参)股公司中级及以
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总经理具
体负责、纪委及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和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总经理对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
(一)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 部署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批准效能监察选题立项、实施
方案、监察建议和成果核定等;
(三)提请讨论决定效能监察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
遇到的主要问题。
第八条 纪委协助党委和经营班子,做好效能监察的组织协调
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推进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举措的贯彻落实,提出效能
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
(二)协调监事会及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机构(部门)之间
关系,加强工作配合,形成效能监察综合监督力量;
(三)加强调查研究,组织效能监察工作的交流,总结推广典
型经验;
(四)组织对效能监察决定或建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及项目的组织实
施。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订效能监察规章制度、年度工作
计划等;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效能监察的选题立项、制定方案、调
查核实等工作,提出奖惩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并指导
其开展工作;
(四)加强对所属(控股)公司、本部职能部门开展效能监察
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检查落实;
(五)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第十条 集团公司本部职能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
合、通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
能监察决定或建议;结合本部门职责提出开展效能监察的意见和建
议。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依据纪检监察室的授权,具体
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任务、权限和方式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
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情况,促进企业加强执行力,维
护指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履职行为的正确合法性,发现行为偏
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监察决定或建议意见;
(三) 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管理制度造成
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国
有资产损失;
(四) 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集团公司系统内发生的重大、特大
责任事故,促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线索按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六)督促纪检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落实,纠正监察对象行
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监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部门)报送与效能监察有
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经总经理批准,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损害国有资产、企
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人员的职务;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可以采取下列监察方式:
(一)针对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资产经营管理的风险因素
和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二)针对重大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
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 选题立项。纪检监察室根据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有关
部门提供的情况和领导交办的任务,从集团实际出发,选出经营管
理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填写《效能
监察立项表》,报总经理批准后正式立项;
(二) 制定方案。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人员成立效能监察项
目检查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总经理审批后通知被监察单位(部
门)。被监察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资料。
(三) 调查核实。项目检查组成员深入现场,通过查阅账目、
记录、有关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
核准事实,并认真听取被监察单位(部门)或个人的意见,客观公
正地写出效能监察报告。
(四) 提出建议。针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找出存在问题的原
因,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改进管理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
议,经审批后以《纪检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的形式,送
达被监察单位(部门)或个人。
(五)整改落实。被监察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按照效能监察的
意见认真搞好整改,切实做到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强化管理,改
进工作。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巩固效能
监察成果。
(六)核定成果。项目检查组与被监察单位(部门)对效能监察
项目的结果进行初步核定,并填写《效能监察项目成果核定表》,经
检查组集体讨论、有关部门审查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
(七)立卷归档。效能监察工作告一段落后,应及时进行工作总
结。做好已完成监察项目的材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章 纪检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
第十六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
违规违纪事实,应按有关规定程序作出纪检监察处分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管理制度,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权限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三)已经给国有资产或集团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
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纪检监察处分决定的。
第十七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
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章
程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和决定等,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集团管理制度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和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
应当予以纠正或应当予以撤销的;
(四)违反集团领导人员选拔、聘(任)用、考核、奖惩工作
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需要予以
经济赔偿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十八条 被监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在收到《纪检监
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之日起的 15 日内提出采纳和执行意见,
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纪检监察室。
第十九条 对《纪检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有异议的,
被监察对象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或建议书之日起的 15 日内向作出决
定的纪检监察室申请复审;复审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 3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条 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被监察对象和监察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
经营管理成效显著的;
(二)运用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或短期内扭亏为盈,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成绩突出的;
(三)在开展效能监察和查处经济案件中,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或政治影响的;
(四)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获得重大经济和
社会效益的;
(五)其他应当表彰和奖励的。
第二十一条 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
原则,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评比进行。物质奖励的资金来源可以从效
能监察直接挽回的经济损失中或从通过效能监察增加的经济效益中
提取,由总经理审批。提取比例根据直接挽回的经济损失或实际增
加的经济效益的数额大小,按 1—5%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被监察对象违反本细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一)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
建议的;
(二)阻挠、拒绝纪检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人员在效能监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 对被监察对象和纪检监察人员的奖励、组织处理
或纪律处分的,其程序和审批权限按集团党委、董事会《关于加强
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浙发党委〔2005〕2 号)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控股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立项表》
2、《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决定书》
3、《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建议书》
4、《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项目成果核
定表》
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效能监察立项表
立项单位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实施人
依据
立
项
目的
项
目
内
容
和
要
求
实
施
计
划
和
措
施
纪检监察部
门意见
单位主管
领导意见
填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决定书
( )监决字 号
—————————————————————————————
:
依照《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规
定,纪检监察室依据监察权限对你单位(部门)进行效能监察后。
认为:
特作出纪检监察决定如下: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办理结果报告纪检监察室。有异
议的,应在收到《纪检监察决定书》次日起 15 日内书面向我室
提出。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签发单位 (盖章)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共( 页)
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监 建 议 书
( )监建字 号
—————————————————————————————
:
依据《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赋
予纪检监察室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纪检监察室
对你单位进行效能监察(调查)后。认为:
特作出监察建议如下: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办理结果函告纪检监察室。有异
议的,应在收到《监察决定书》次日起 10 日内书面向监察部门
提出。
签发单位 (盖章)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共( 页)
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效能监察成果核定表
立项单位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完成时间
实施情况
查堵漏洞 个 建章立制 项
管理
效益
改进管理
增加和创造效益金额
实
施
效
果 经济
效益
挽回和避免损失金额
奖惩情况
被立
项单
位领
导意
见
财务
部意
见
综
合
评
定
单位
主管
领导
意见
填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