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5 号:再保险业务
引 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再保险分入业务形成的责任准备金,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6 号:认可负
债》。
定 义
3.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以合约形式将全部或者部分
原保险合同项下的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入人),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出
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
(2)应收分保准备金,指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
及应向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3)应收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收、预付等结算款项,包括应
收分保费、应收分保摊回赔款、应收分保摊回费用、存出分保保证金、预付分保赔款等,但不包括
对分出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4)应付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付、预收等结算款项,包括应
付分保费、应付分保赔款支出、应付分保费用、存入分保保证金等,但不包括对分入业务提取的责
任准备金。
(5)账龄,指从合同约定的应收分保款项的结算日到偿付能力报告日经过的时间。合同没有约
定结算日的,以实际收到分保账单日作为结算日。
再保险业务分类
4.以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为标准,再保险业务可以分为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和未转
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
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为标准,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可以分为预期再保险业务和追溯
再保险业务。预期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未来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进
行补偿的再保险。追溯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过去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
失进行补偿的再保险。
5.以交易对手为标准,再保险业务可以分为境内再保险业务和境外再保险业务。境内再保险业
务是境内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业务。境外再保险业务是境
内保险公司与境外保险公司进行的再保险业务。
编报基础
6.保险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再保险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对于再
保险信息传递时滞导致的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入账时间可能存在的延迟,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合理
估计来报告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7.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消。再保
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消。
8.保险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分保款项等
再保险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9.追溯再保险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应当按照不超过原保险合同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作为
应收分保款项进行列报。如果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超过了相关的分保费,应同时增加应收分
保款项和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应按照实际摊回分保赔款占预计摊回分保赔款总额的比例予以摊销。
如果追溯再保险合同的分保费超过了原保险合同相关的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在再保险合
同生效时,分出人应增加未决赔款准备金认可负债,并计入当期综合收益。
(2)与追溯再保险合同相关的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估计金额发生变化时,应计入当
期综合收益,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款项和递延收益金额。
(3)既包括预期条款又包括追溯条款的再保险合同应分拆核算。如果无法分拆核算,整个合同
应当作为追溯再保险合同进行处理,除非追溯条款承担的保险责任对整个再保险合同不具有重要性。
10.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1)在合同生效时,再保险分出人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再保险分入人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负
债;
(2)后续报告日,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后续计量和报告。
认可标准的一般性规定
11.符合下列条件的再保险业相关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1)分入人或分出人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部门接管或被宣告破产的;
(2)境外分入人或分出人所在地出现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管制等事项导致对其处置和
收回受到限制的。
12.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则第 13 条至第 19 条认可有关资产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分入人或分
出人的偿付能力状况:
(1)如果能够获得分入人或分出人报告期末的偿付能力数据,应当使用报告期末的偿付能力数
据;
(2)如果无法获得分入人或分出人报告期末的偿付能力数据,应当使用分入人或分出人上一季
度末的偿付能力数据;
(3)如果无法获得分入人或分出人报告期末和上一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数据,应当使用分入人或
分出人上一年度末的偿付能力数据。
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
应收分保准备金
13.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内再保险业务形成的应收分保准备金:
(1)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 100%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认可
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0-100%之间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
产,以账面价值的 80%作为其认可价值。
(3)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 0 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非认可资产。
14.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外再保险业务形成的应收分保准备金:
(1)分入人偿付能力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认
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 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分入人偿付能力不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
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分保款项
15.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内再保险业务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
(1)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 100%,且账龄不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款项
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0-100%之间,且账龄不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款项为
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 80%作为其认可价值。
(3)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 0 或账龄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款项为非认可资产。
16.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外再保险业务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
(1)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且账龄不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
账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 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不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或账龄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
款项为非认可资产。
应付分保款项
17.应付分保款项为认可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
18.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根据本规则第 10 条确认的金融资产:
(1)境内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 100%的,该项金融资产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
作为其认可价值。境内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 100%的,该项金融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2)境外分入人偿付能力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项金融资产为认可资产,以账面
价值的 90%作为其认可价值。境外分入人偿付能力不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项金融资
产为非认可资产。
19.再保险分入人根据本规则第 10 条确认的金融负债为认可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认可价值。
披 露
20.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公司再保险业务的策略与规划;
(2)与再保险业务相关的会计政策;
(3)分保业务各项准备金提取的精算假设和方法。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上述信息的变更情况。
21.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类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的基本信息,包括分出或分入保费、分保赔款支出、
分保佣金支出、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等;
(2)与关联方进行的再保险业务的信息;
(3)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的信息,包括交易目的、交易对手、交易金额、合同主
要内容等信息;
(4)再保险业务的主要交易对手,包括交易对手的名称、偿付能力状况、交易金额等信息;
(5)应收分保款项的账面余额、账龄、认可价值等;
(6)与偿付能力不足的境内和境外再保险人进行的再保险分出业务的有关信息,包括再保险人
名称、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应收分保款项、应付分保款项等;
(7)分出保费大于或等于直接业务保费收入 75%的再保险合同相关信息;
(8)追溯再保险业务信息,包括交易对手、交易金额、递延收益等。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上述第(2)、(3)、(4)和(6)条包括的信息。
附 则
22.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编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23.本规则自 2010 年第 1 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2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3 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中有关再保险业务的规定同时
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5 号:再保险业务》
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5 号:再保险业务》(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
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其中,保险公司再
保险分入业务形成的责任准备金,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6 号:认可负债》规范,
本规则不涉及这些项目的编报要求。
二、关于定义
(一)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
本规则所称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以合约形式将全部
或者部分原保险合同项下的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给另一个当事人(再保险分入人),再保险分入人对再
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再保险业务,才能被认为是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
1.合同将重大保险风险从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到再保险分入人
对于再保险业务,既包括承保风险又包括时间风险才被认为是转移了保险风险,其中,承保风
险是指因按合同支付的保费、佣金或手续费、赔付支出以及理赔费用的最终净现金流量的不确定而
产生的风险,时间风险是指因收取和支付上述现金流量的时间的不确定而产生的风险。再保险分入
人支付分保赔款的金额和时间应取决于原保险合同已决赔款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并且直接地随
着已决赔款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某个再保险分入人支付分保赔款的金额或时间发生
重大改变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那么就不应当认为这个再保险人根据再保险合同已经承担了重大
的保险风险。例如,某些再保险合同条款中包含有推迟支付分出公司分保赔款的规定,使再保险分
入人支付分保赔款的时间不随原保险合同已决赔款支付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样的合同就不满足这
个条件。
2.再保险分入人可能由于再保险交易而遭受重大损失
对于非寿险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入人可能由于再保险交易而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再保险分出人
所转移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为显著,而且按照合同可能从再保险分入人那里获得的现金流入与向
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现金流出相比也较为显著。对于寿险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入人所承担的
保险风险部分与分出人在该合同下分出的再保险业务总体相比较为明显,可能因为死亡、疾病、残
疾等风险的赔付较为显著而遭受重大损失。
判断是否满足这一条件,还要完整理解某项再保险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例如,某项再保险合
同可能表现出再保险分入人需要对分出人进行赔偿,但同时,再保险分出人又通过另一个再保险合
同直接或间接地、以其他形式赔偿再保险分入人,那么这个再保险合同不满足遭受重大损失的条件。
因此,在确定再保险分入人是否可能由于再保险交易而遭受重大损失时,要理解这些合同的实质。
鉴于判断再保险业务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过程较为复杂,因此在分析再保险业务是否满足
上述两个条件时,需要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掌握相关业务资料,进行合理、谨慎的评估与专业判
断。
(二)应收分保准备金
本规则所称应收分保准备金,是指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即保险公司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
赔款准备金中由于分出业务产生的应由分入人承担的部分。应收分保准备金等于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与分保后责任准备金的差额。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均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报告编报规则第 6 号:认可负债》所定义的准备金。
(三)应收分保款项
本规则所称应收分保款项,是指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收、预付等结算款项,
包括应收分保费、应收分保摊回费用、应收摊回分保赔款、存出分保保证金、预付分保赔款等,但
不包括对分出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四)应付分保款项
本规则所称应付分保款项,是指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付、预收等结算款项,
包括应付分保费、应付分保赔款支出、应付分保费用、存入分保保证金等,但不包括对分入业务提
取的责任准备金。
(5)账龄
本规则所称账龄,是指从合同约定的应收分保款项的结算日到偿付能力报告日经过的时间,而
不是应收分保款项的预估日到报告日经过的时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结算日,则以实际收到分保账
单日作为结算日。
三、关于再保险业务分类
(一)本规则第 4 条规定,以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为标准,再保险业务可以分为转移重大保
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和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
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可以分为预期再保险和追溯再保险。预期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分入人
对再保险分出人由未来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再保险。追溯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分
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过去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再保险。预期再保险和追溯再
保险的之间的区别是再保险人是否对过去或未来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例如,如
果再保险合同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负有赔偿责任,该合同就是追溯再保险合同。一个再保
险合同可能既包括预期再保险条款,也包括追溯再保险条款。
(二)本规则第 5 条规定,以交易对手为标准,再保险业务可以分为境内再保险业务和境外再
保险业务。境内再保险业务是境内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业
务。境外再保险业务是境内保险公司与境外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业务。通过经纪人完成的再
保险业务,仍应以最终承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来划分境内或境外业务。
四、关于编报基础
(一)本规则第 6 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再保险业务的会计确认、计
量、记录和报告。对于再保险信息传递时滞导致的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入账时间可能存在的延迟,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合理估计来报告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1.对再保险分出人来说,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
计算确定分出保费、应向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
决赔款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在确定支付
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入
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等。
2.对再保险分入人来说,应当在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
险合同的约定,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支出,同时,评估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在再保险分出人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相关
再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估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赔付成本等。
(二)本规则第 7 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
的负债相互抵消。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
用或收入相互抵消。对于再保险分出人,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不得以分保后的净额列报,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不得以扣除分出保费后的净额列报,原保险合同费用不得以扣除摊回分保费用后的净额列
报,保险合同赔付成本不得以扣除摊回赔付成本后的净额列报。即再保险合同形成的上述资产、负
债、收入和费用应单独列示。
(三)本规则第 8 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分保
准备金、应收分保款项等再保险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四)本规则第 9 条规定,对追溯再保险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应当按照不超过原保险合同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作为应收
分保款项进行列报。如果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超过了相关的分保费,应同时增加应收分保款
项和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应按照实际摊回分保赔款占预计摊回分保赔款总额的比例予以摊销。如果
追溯再保险合同的分保费超过了原保险合同相关的已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在再保险合同生效
时,分出人应增加未决赔款准备金认可负债,并计入当期综合收益。
【例 1】20×6 年 2 月 1 日,B 保险公司与 A 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个追溯再保险合同,经判断,该
合同满足重大保险风险转移条件,因此,应当按追溯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在签订该再保险合
同之前,B 保险公司为该再保险合同对应的原保险合同计提了 10 万元的未决赔款准备金。B 保险公
司向 A 保险公司支付了 8 万元再保险保费。20×6 年 9 月 20 日,B 公司从 A 保险公司摊回赔款 3 万
元。20×6 年 B 公司此项再保险合同相关资产、负债、收入变化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项目 20×6 年
2 月 1 日
20×6 年
9 月 20 日
20×6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分保款项—追溯再保险应
摊回赔款
10 -3
摊回分保赔款 8
递延收益 2
分出保费 8
20×6 年 12 月 31 日,B 公司的递延收益应在估计的剩余期间内按照实际摊回分保赔款占预
计摊回分保赔款总额的比例(3/10×100%=30%)摊销,确认的递延收益为 2×30%= 万元。
【例 2】承例 1,假设 B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 14 万元再保险费,其他条件不变,20×6 年 B 公司
相关资产、负债、收入变化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项目 20×6 年
2 月 1 日
20×6 年
9 月 20 日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4
未决赔款准备金 4
应收分保款项—追溯再保险应
摊回赔款
14 -3
摊回分保赔款 14
2.与追溯再保险合同相关的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估计金额发生变化时,应计入当期
综合收益,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款项和递延收益金额。
【例 3】承接例 1,20×6 年 12 月 31 日,B 公司根据业务情况变化,决定该再保险合同对应的原保险合
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增提 3 万元。因此,B 公司应增加递延收益 3 万元,增加应收分保款项 3 万元。2006 年
末 B 公司应摊销的递延收益为(2+3)×(3÷10)= 万元。
3.既包括预期条款又包括追溯条款的再保险合同应分拆核算。如果无法分拆核算,整个合同应
当作为追溯再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但是,如果追溯条款承担的保险责任对整个再保险合同不具有重
要性,则可将整个合同作为预期再保险合同处理。
(五)本规则第 10 条规定,对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相关会计
准则进行处理:
(1)在合同生效时,再保险分出人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再保险分入人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负
债;
(2)后续报告日,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后续计量和报告。
【例 4】假设 20×7 年 12 月 31 日,E 保险公司与 F 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个再保险合同,E 公司向
F 公司分出保费 1000 万元,合同期为 5 年。合同规定每年年末 E 公司可从 F 公司摊回 250 万元。该
合同不满足重大保险风险转移条件,E 公司将该合同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原则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计算实际利率 R:
250×(1+R)-1 +250×(1+R)-2 +250×(1+R)-3+250×(1+R)-4
+250×(1+R)-5=1000 万元,由此得出 R=8%
2、下表为 E 公司根据该合同所确认的金融资产(应收分保款项)的变化情况:
利息收益 摊回现金 金融资产余额
初始支付 1000
第 1 年 80 1080
第 1 年末 (250) 830
第 2 年 66 896
第 2 年末 (250) 646
第 3 年 52 698
第 3 年末 (250) 448
第 4 年 36 484
第 4 年末 (250) 234
第 5 年 16 250
第 5 年末 (250) 0
合计 250 (1250) 0
F 公司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原则处理,在该合同生效
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即应付分保款项),其金额与 E 公司上述金融资产的金额相等。
五、关于认可标准的一般性规定
(一)本规则第 11 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1.分入人或分出人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部门接管或被宣告破产的;
2.境外分入人或分出人所在地出现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管制等事项导致对其处置或收
回受到限制的。
(二)本规则第 13 条至第 19 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再保险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可
有关资产,本规则第 12 条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分入人或分出人的偿付能力状况:
1.如果能够获得分入人或分出人报告期末的偿付能力数据,应当使用报告期末的偿付能力数据;
2.如果无法获得分入人或分出人报告期末的偿付能力数据,应当使用分入人或分出人上一季
度末的偿付能力数据;
3.如果无法获得分入人或分出人报告期末和上一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数据,应当使用分入人或
分出人上一年度末的偿付能力数据。
六、关于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
与再保险分出业务相关的资产主要是应收分保准备金和应收分保款项,相关的负债主要是应付
分保款项和分出业务对应的责任准备金。与再保险分入业务相关的资产主要是应收分保款项,相关
的负债主要是应付分保款项和分入业务计提的责任准备金。本规则第 13 条至第 17 条规定了转移重
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
(一)应收分保准备金
1.本规则第 13 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内再保险业务形成的应收分保
准备金:
(1)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 100%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认可
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0-100%之间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
产,以账面价值的 80%作为其认可价值。
(3)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 0 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非认可资产。
2.本规则第 14 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外再保险业务形成的应收分保
准备金:
(1)分入人偿付能力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认
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 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分入人偿付能力不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
为非认可资产。
(二)应收分保款项
1.本规则第 15 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内再保险业务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
(1)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 100%,且账龄不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款项
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0-100%之间,且账龄不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款
项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 80%作为其认可价值。
(3)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 0 或账龄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款项为非认可资产。
2.本规则第 16 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外再保险业务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
(1)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且账龄不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
款项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 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不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或账龄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
款项为非认可资产。
(三)应付分保款项
本规则第 17 条规定,应付分保款项为认可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例 5】G 保险公司 2008 年 3 月 31 日应收分保款项账面余额为 300 万元,其中:
(1)与境内甲保险公司再保险交易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 200 万元,该款项结算日为 2008 年 1 月 31
日,甲公司 2008 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 100%;
(2)与境内乙保险公司再保险交易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 50 万元,该款项结算日为 2007 年 11 月
1 日,乙公司 2008 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80%,但已知悉乙公司 2008 年 3 月 31 日偿付能力不足,
充足率约为 50%;
(3)与境内丙保险公司再保险交易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 30 万元,该款项结算日为 2006 年 12 月
1 日,丙公司 2008 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 100%;
(4)与境外丁保险公司再保险交易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 20 万元,该款项结算日为 2008 年 2 月 1
日,丁公司 2008 年末偿付能力满足所在地监管要求。
假设 G 保险公司对第(3)笔应收分保款项计提了 20 万元的坏帐准备,对其他应收分保款项未
计提坏帐准备。则 2008 年 3 月 31 日 G 公司应收分保款项认可价值见下表(单位:万元):
账 面 价 值 账 龄 ( 月 ) 认 可 比 例 认 可 价 值
第 一 笔 2 0 0 2 1 0 0 % 2 0 0
第 二 笔 5 0 5 8 0 % 4 0
第 三 笔 1 0 1 6 0 % 0
第 四 笔 2 0 2 9 0 % 1 8
合 计 2 8 0 ― ― ― ― 2 5 8
七、关于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
(一)再保险分出人确认的相关金融资产
本规则第 18 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根据本规则第 10 条确认的金融资产:
(1)对于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境内再保险业务确认的金融资产,如果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
大于或等于 100%的,该项金融资产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分入人偿付能
力充足率小于 100%的,该项金融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2)对于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境外再保险业务确认的金融资产,如果分入人偿付能力满足所
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该项金融资产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 90%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分
入人偿付能力不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规定,该项金融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二)再保险分入人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
本规则第 19 条规定,再保险分入人根据本规则第 10 条确认的金融负债为认可负债,以账面价
值作为认可价值。
【例 6】承例 4,假设 F 公司为境外保险公司,2007 年末偿付能力满足当地监管要求,2007 年
末 E 公司由于该合同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的认可价值为 1000×90%=900 万元。
八、关于披露
(一)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公司再保险业务的策略与规划;
(2)与再保险业务相关的会计政策,包括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政策;
(3)再保险业务各项准备金提取的精算假设和方法。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偿付能力报表中披露上述信息的变更情况。
(二)明细表中披露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明细表 RE-1 至 RE-11 的格式和要求在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类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的基本信息,包括分出或分入保费、分保赔款支出、
分保佣金支出、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等;
(2)与关联方进行的再保险业务的信息;
(3)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的信息,包括交易目的、交易对手、交易金额、合同主
要内容等信息;
(4)再保险业务的主要交易对手,包括交易对手的名称、偿付能力状况、交易金额等信息;
(5)应收分保款项期末和期初的账面余额、账龄、认可价值等;
(6)与偿付能力不足的境内和境外再保险人进行的再保险分出业务的有关信息,包括再保险人
名称、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应收分保款项、应付分保款项等;
(7)分出保费大于或等于直接业务保费收入 75%的再保险合同相关信息;
(8)追溯再保险业务信息,包括交易对手、交易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及递延收益等。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明细表 RE-5、RE-6、RE-7 和 RE-9 的格式和要求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中披露相关信息。
九、关于附则
1.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编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2.本规则自 2010 年第 1 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3 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中有关再保险业务的规定同时
停止执行,包括应收分保款项、存出分保准备金的认可标准,以及明细表 PR-3 应收分保款项的认可
价值和明细表 PR-3 应收分保款项的前十大债务人。
明细表 RE-1: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财产再保险分入业务
公 司 名 称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
单位:万元
境内分入业务 境外分入业务
行
次
险种名称 分入
保费
分保
赔款
支出
分保
佣金
和手
续费
分保
责任
准备
金
分入
保费
分保
赔款
支出
分保
佣金
和手
续费
分保
责任
准备
金
1 2 3 4 5 6 7 8
1 企业财产保险
2 家庭财产保险
3 工程保险
4 责任保险
5 信用保险
6 保证保险
机动车辆法定第三
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
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车体损失
保险
机动车辆其他保险
8 船舶保险
9 货物运输保险
10 特殊风险保险
11 农业保险
12 投资型非寿险
13 其他类财产保险
14 总 计 -
明细表 RE-2: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人身再保险分入业务
公 司 名 称 :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年
单位:万元
境内分入业务 境外分入业务
行
次
再保类
型
业务类型
分
入
保
费
分
保
赔
款
支
出
分保
佣金
和手
续费
分保
责任
准备
金
分入
保费
分
保
赔
款
支
出
分保
佣金
和手
续费
分保责
任准备
金
1 2 3 4 5 6 7 8
1 小计
人寿保险
长期健康
保险
短期健康
保险
比
例
分
保
意外伤害
保险
2 小计
巨灾超赔再
保险
风
险
保
费
(
Y
R
T
)
非
比
例
分
保
其他超赔再
保险
3 小计
传统人寿
保险
分红人寿
保险
年金保险
长期健康
保险
短期健康
保险
共保
意外伤害
保险
4 小计
传统人寿
保险
分红人寿
保险
年金保险
修正共保
长期健康
保险
5 总 计
明细表 RE-3: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财产再保险分出业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
单位:万元
境内分出业务 境外分出业务
行
次
险种名称 分出
保费
摊回
赔款
支出
摊回
佣金
和手
续费
应收
分保
准备
金
分出
保费
摊回
赔款
支出
摊回
佣金
和手
续费
应收
分保
准备
金
1 2 3 4 5 6 7 8
1 企业财产保险
2 家庭财产保险
3 工程保险
4 责任保险
5 信用保险
6 保证保险
机动车辆法定第三
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
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车体损失
保险
机动车辆其他保险
8 船舶保险
9 货物运输保险
10 特殊风险保险
11 农业保险
12 投资型非寿险
13 其他类财产保险
13 总 计 -
明细表 RE-4: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人身再保险分出业务
公 司 名 称 :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年
单位:万元
境内分出业务 境外分出业务
分
出
保
费
摊
回
赔
款
支
出
摊回
佣金
和手
续费
应收
分保
准备
金
分出
保费
摊
回
赔
款
支
出
摊回
佣金
和手
续费
应收分
保准备
金
行
次
再保类
型
业务类型
1 2 3 4 5 6 7 8
1 小计
人寿保险
长期健康
保险
短期健康
保险
比
例
分
保
意外伤害
保险
2 小计
巨灾超赔再
保险
风
险
保
费
(
Y
R
T
)
非
比
例
分
保
其他超赔再
保险
3 小计
传统人寿
保险
分红人寿
保险
年金保险
长期健康
保险
短期健康
保险
共保
意外伤害
保险
4 小计
修正共保 传统人寿
保险
分红人寿
保险
年金保险
长期健康
保险
5 总 计
明细表 RE-5: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主要交易对
手
公司名称: 年
单位:万元
分入人
名称
偿付能
力
所在国
(或地
区)
关联方
关系
分出
保费
摊回分
保赔款
摊回分
保佣金
和手续
费
应收分
保款项
应付分
保款项
行
次
1 2 3 4 5 6 7 8 9
1
2
3
4
5
6
7
8
9
…
总计 ——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分出保费(第 5 列)的降序填列前 10 名交易对手的信息;
(2)如果保险公司与交易对手为关联方,则应在第 4 列列明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
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分入人与保险公司受同一第三方
控制,则填列“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填列“非关联方”。
明细表 RE-6: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的主要交易对
手
公司名称: 年
单位:万元
分出人
名称
偿付能
力
所在国
(或地
区)
关联方
关系
分入
保费
分保赔
款支出
分保佣
金和手
续费
应收分
保款项
应付分
保款项
1 2 3 4 5 6 7 8 9
1
2
3
4
5
6
7
8
9
…
总计 ——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分入保费(第 5 列)的降序填列前 10 名交易对手的信息;
(2)如果保险公司与交易对手为关联方,则应在第 4 列列明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
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分入人与保险公司受同一第三方
控制,则填列“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填列“非关联方”。
明细表 RE-7: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
公司名称: 年
单位:万元
行
次
交易对
手名称
关联方
关系
交易目
的
合同主
要内容
合同期
限
分出或
分入
保费
金融资
产的
认可价
值
金融负
债的
认可价
值
1 2 3 4 5 6 7 8
1
分 出 业
务
…
2
分 入 业
务
…
………
3 总计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分出或分入保费(第 7 列)的降序填列每一笔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
的再保险合同信息;
(2)如果保险公司与交易对手为关联方,则应在第 2 列列明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
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分入人与保险公司受同一第三方
控制,则填列“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填列“非关联方”。
明细表 RE-8:应收分保款项的认可价值
公司名称: 年
单位:万元
期末 期初
账面余
额
坏账准
备
认可价
值
账面余
额
坏账准
备
认可
价值
行次 账龄
1 2 3 4 5 6
1 债务人为非关联方
账龄不大于 6 个月
其中:应收境外保险公司
的
账龄大于 6 个月
其中:应收境外保险公司
的
2 债务人为关联方
账龄不大于 6 个月
其中:外国保险公司分公
司应收总公司的
账龄大于 6 个月
其中:外国保险公司分公
司应收总公司的
3 总计(=1+2)
填表说明: 行和 行中的总公司包括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直接投资的公司,以及
其他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境外公司(含分公司)。
明细表 RE-9:与偿付能力不足的境内、外再保险人的分出业务情况
公司名称: 年
单位:万元
分入人
名称
偿付能
力
关联方
关系
分出保
费
摊回分
保赔款
摊回分
保佣金
和手续
费
应收分
保款项
应付分
保款项
行
次
1 2 3 4 5 6 7 8
1
境 内 分
入人
2
境 外 分
入人
3 总计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分出保费(第 4 列)的降序分别填列与偿付能力不足的境内和境外
再保险人的分出业务情况;
(2)如果保险公司与分入人为关联方,则应在第 3 列列明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东
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分入人与保险公司受同一第三方控
制,则填列“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填列“非关联方”。
明细表 RE-10:分保比例大于或等于 75%的分保合同
公司名称: 年
单位:万元
比例分保 非比例分保
分入
人名
称
关联
方关
系
分出
保费
占原
保费
收入
比例
分出
保费
摊回
分保
赔款
摊回
分保
佣金
和手
续费
分入
人名
称
关联
方关
系
分出
保费
占原
保费
收入
比例
分出
保费
摊回
分保
赔款
摊回
分保
佣金
和手
续费
行
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
…
总计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分出人填写,不包括临时分保业务;
(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分出保费占原保费收入比例(第 3 列或第 9 列)的降序分别填列分
出保费大于或等于原保费收入 75%的所有分保合同信息;
(3)如果保险公司与分入人为关联方,则应在第 2 列和第 8 列列明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
东、股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分入人与保险公司受同一
第三方控制,则填列“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填列“非关联方”。
明细表 RE-11:追溯再保险业务
公司名称: 年
单位:万元
行
次
分入人名
称
关联方
关系
合同主
要内容
分出保
费
已计提
的未决
赔款准
备金
递延收
益
摊回分
保赔款
摊回分
保佣金
和手续
费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
总计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分出人填写;
(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分出保费(第 5 列)降序填列所有的追溯再保险合同信息,既包含
预期再保险条款又包含追溯再保险条款的再保险合同,如分拆核算,则分拆的追溯再保险信
息也在本表填列。
(3)如果保险公司与分入人为关联方,则应在第 2 列列明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东
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分入人与保险公司受同一第三方控
制,则填列“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填列“非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