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WTO诸边贸易协定
第六章 WTO诸边贸易协定
学习目的与要求:
熟悉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
和信息技术协定的主要内容。
学习重点及难点:
政府采购的招标方式和程序;民用航
空器协定各签署方义务;信息技术协定
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安排
一、 诸边贸易协定的概念
二、《国际奶制品协定》简介
三、《国际牛肉协定》简介
第一节 《诸边贸易协定概述》
诸边贸易协定(复边协定):
与多边贸易协定相对应,指只对自行加入
的成员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其签字国的权利
义务并不当然地对其他的世贸组织成员有效的
协定。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
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已废除)
和《国际牛肉协定》(已废除) 。
一、诸边贸易协定的概念
二、《国际奶制品协定》简介
三、《国际牛肉协定》简介
一、 政府采购的含义与协定宗旨
二、《政府采购协定》产生的背景
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政府采购协定》
政府采购的含义:
指一国政府或其代理人作为消费者为
其自身消费而不是为商业转售或商业销
售所进行的采购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协定宗旨
政府采购协定宗旨:
通过消除针对外国货物、服务和供应
商的歧视,增强透明度,将国际竞争引
入传统上属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政府
采购领域,实现国际贸易更大程度的自
由化和世界贸易的扩大。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协定宗旨
1.“东京回合”:正式将政府采购问题纳
入谈判议题,并通过了《政府采购守则》。
2. “乌拉圭回合” :中对该守则作了修
订和补充,达成了《政府采购协定》。
二、《政府采购协定》产生的背景
(一)适用范围
1.采购实体方面
《政府采购协定》只适用于签署方在各自承
诺的清单中列出的政府采购实体。
清单中所列的采购实体包括三类:
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地方政府采购实体、
其他采购实体等。
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2.采购领域和方式
采购领域:包括货物和服务。
采购方式:可采取任何形式的合同,包
括购买、租赁、租购、有无期权购买以
及产品与服务联合采购。
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3.采购限额
采购合同价值达到一定的限额方受协定调整:
中央采购实体购买货物和非工程服务的最低限
额是13万个特别提款权;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
买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15万个特别提款权;
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和其他采购实体的最低限额
则由各成员方根据自身的情况分别作出承诺。
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二)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
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
法方面,签署方给予外国产品、服务和供应
商的待遇,不应低于国内产品、服务和供应
商所享受的待遇;同时也不应在外国产品、
服务和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
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二)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
此外,在当地设立供应商方面,各签
署方不能基于外国属性和所有权成分,
也不能基于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国别实施
歧视性待遇。
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三)招标程序
1.供应商资格审查
各签署方应确保每一采购实体及其附
属机构实施统一的资格审查程序。
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三)招标程序
2.招标方式和程序
《政府采购协定》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
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三种。公开招标
和选择性招标应是优先采用的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公开招标:指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
参加投标。
选择性招标:指由采购实体邀请的供应
商参加投标。这实质上是对潜在供应商
的预先选择。
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限制性招标:又称单一招标,是指采购
实体在无人回应招标,情况紧急而又无
法通过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进行采购,
或需要原供应商增加供应等条件下,与
供应商进行个别联系。
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对于招标程序,《政府采购协定》要
求,采购实体应以透明和非歧视的方式
进行招标,特别是保证实施国民待遇原
则。
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定》规定,各签署方应提
供一套非歧视、透明、及时有效的程序,
以便各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违反该协定
的情形提出质疑。
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五)争端解决
签署方之间争端的解决,原则上适用世
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
解》,但《政府采购协定》对于争端解
决另有一些具体规定。
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六)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职能
职能:为各签署方提供机会,就执行
《政府采购协定》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
并履行签署方指定的其他职责。
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
一、《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的宗旨
二、《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产生的背景
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宗旨:通过消除贸易壁垒,加强补贴纪
律,全面开放民用航空器(军用除外)
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市场,实现全球范围
内民用航空器贸易的最大限度自由化,
促进航空工业技术的持续发展。
一、《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的宗旨
在东京回合中对民用航空器问题进行
了谈判,达成《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
》,旨在消除关税和最大可能减少或
取消贸易限制,以实现民用航空器及
其零部件和相关设备贸易自由化。
二、《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产生的背景
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该协定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类产品:
(1)所有民用航空器;
(2)所有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及其零部件;
(3)民用航空器的所有其他零部件;
(4)所有地面飞行模拟机及其零部件。
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二)签署方义务
1.关税减让要求
2.技术性贸易壁垒
3.政府行为
4.确保民用航空器贸易政策的统一性
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三)机构和争端解决
协定特设立民用航空器委员会。
职责:为签署方提供磋商机会;决定是否需要
修改协定,以继续保持贸易自由和不受干扰;
审查通过双边协商仍未达成协定的任何事项和
旅行协定所赋予的责任。
补充 《信息技术协定》
一、《信息技术协定》的宗旨
二、《信息技术协定》产生的背景
三、《信息技术协定》的主要内容
宗旨:通过削减信息技术产品关税,
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信息技术产品贸易
的最大自由化,促进信息技术产业不
断发展。
一、《信息技术协定》的宗旨
1996年新加坡WTO首届部长级大会上,29个参加方签署了
《关于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宣言指出从1997年7月
1日到2000年1月1日,分期削减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并
规定当所有参加方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占到世界信息技
术产品贸易额比例超过90%时,以该宣言为主体的《信息
技术协定》生效。
1997年3月26日,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总量%的40
个参加方在信息技术协定上签字。至此,《信息技术协定
》正式达成生效。
二、《信息技术协定》产生的背景
1.涉及的信息技术产品范围
主要包括:新技术领域中的计算机、电
信设备、半导体集成电路、半导体制成
品、软件和科技设备等六大项,800多个
税号产品。
三、《信息技术协定》的主要内容
2.关税减让的时间安排
(1)1997年7月1日各参加方将信息技术产
品关税削减25%;
(2)199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25%;
(3)1999年1月1日再削减25%;
(4)2000年1月1日完全取消信息技术产品
的关税。
三、《信息技术协定》的主要内容
3.发展中国家可延长减税实施期
《关于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规
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延长关税减让实
施期,最长可到2005年1月1日。
三、《信息技术协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