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第六章公共管理学院其他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制度
第一节保税货物一、概述 (一)定义、特性、分类 1、定义和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保税货物的定义是:“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根据《海关法》对保税货物所作的定义,保税货物应具有三大特性,即“经海关批准”,“是监管货物”,“应复运出境”。2、分类(1)储存类保税货物(2)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
(二)报关程序保税货物报关和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在程序上有很大的区别。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除了和一般进出口报关程序一样有进出境报关阶段外,还有备案申请保税阶段和报核申请结案阶段。1、备案申请保税经国家批准的保税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从境外运入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已经整体批准保税,备案阶段与报关阶段合并,省略了按照每一个合同或每一批货物备案申请保税的环节。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在货物进境入库之前,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2、进出境报关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在进出境时都必须和其他货物一样进入进出境报关阶段;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阶段不同的是,保税货物暂缓纳税,不进入纳税环节。3、报核申请结案报核申请结案阶段的具体环节是:企业报核、海关受理、实施核销、结关销案。(三)报关要点1、批准保税(原则)保税货物,海关不仅有审核权,还有批准权。进境货物可否保税,要由海关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决定批准,然后才能保税进境,这是保税监管的一个十分明显的特征。
(1)合法经营(2)复运出境(3)可以监管2、纳税暂缓保税货物在进境地海关不办理纳税手续就可以提取,但货物最终复运出境或改变保税货物特性按货物不复运出境的实际性质申报时办理纳税手续。3、监管延伸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无论是时间,还是地点,都必须延伸。从时间上说,保税货物在进境地被提取,不是海关监管的结束,而是海关保税监管的开始,一直要监管到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者办结正式进口海关手续为止。
从地点上说,保税货物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凡是该货物储存、加工、装配的地方,都是海关监管该保税货物的场所。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期限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进境货物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期限;一部分是保税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期限。4、核销结关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海关也盖“放行章”,也执行放行程序。但是,保税货物的这种放行,不是结关,只是整个监管过程的一个环节。保税货物是核销结关。核销是保税货物监管最后一个环节。核销才是保税货物结关的标志。
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目前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监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联网监管模式,另一种是常规监管模式。常规监管模式的基本程序是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报核结案。(一)合同备案1、合同备案的含义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2、合同备案的企业(1)经营企业(2)加工企业
3、合同备案的步骤4、合同备案的内容(1)备案单证(2)备案商品(3)保税额度(4)台帐制度(5)其他事项5、合同备案的凭证(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2)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6、合同备案的变更7、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报关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1)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区别那就是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报关时,在计算机系统中已经有备案底账,是在备案底账的基础上报关,一般进出口货物是不必备案的,因此是在没有底账的基础上直接输入电子数据报关。(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的程序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的计划申报(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的收发货登记(3)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的报关手续
(三)合同报核 1、报核的含义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2、报核和核销的时间、步骤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步骤包括(1)整理单据(2)查清单耗(3)修改单耗(4)预录入单证(5)依法报核3、特殊情况的报核
三、保税仓库货物(一)保税仓库概述1、保税仓库的含义: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2、保税仓库的名称和分类:目前我国大体上有3种保税仓库:专用型、公用型和自用型。3、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二)报关程序 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可以分为进库报关和出库报关。四、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货物(一)保税区货物 1、保税区概述: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2、报关程序 保税区货物报关分进出境报关和进出区报关。3、报关要点(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不须提供许可证件。(2)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在某些方面也受到国家管制。(3)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4)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 (二)出口加工区货物 1、出口加工区概述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的由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2、报关程序(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货物报关3、报关要点(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某些情况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2)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适用电子账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账册的滚动累加、核扣,每6个月核销一次。
(3)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口货物报关,进入一般进口报关程序。如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4)从境内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5)从出口加工区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须经区内企业进行实质性加工后,方可运出境外。(6)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第二节特定减免税货物 一、概述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二)特征1、特定条件下减免税。2、除另有规定外,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3、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三)报关要点
二、程序(一)减免税申请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3、特定用途减免税申请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二)进出口报关(三)申请解除监管1、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2、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3、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4、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照章征税。其中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需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许可证件。
第三节暂准进出境货物 一、概述 (一)含义 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有条件暂时免纳进出口关税并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件,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因使用中正常的损耗外按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二)范围按照我国海关对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方式分,暂准进出境货物可以分为: 1、适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2、不使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 3、集装箱箱体 4、暂时进出口货物。
(三)特征1、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2、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3、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4、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二、程序(一)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程序。(二)不使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的程序。(三)集装箱箱体的程序。(四)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程序。
第四节其他进出境货物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一)过境货物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1、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承运人2、过境货物的承运条件3、过境货物的报关手续4、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特殊规定(1)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2)过境货物境内暂存和运输的规定(3)其他管理规定
(二)转运货物1、转运货物的定义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2、转运货物的条件3、转运货物的报关手续(三)通运货物1、通运货物的定义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2、通运货物的报关手续二、进出境快件(一)快件的概述
1、进出境快件的含义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营运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的货物、物品。2、进出境快件的分类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二)进出境快件的申报(三)进出境快件的查验三、无代价抵偿货物(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定义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或免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有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境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二)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基本特征(三)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四、进出境修理物品(一)进出境修理物品适用的范围(二)修理物品的暂时进出境期限(三)进出境申报(四)复运进出境申报(五)进出境修理物品核销结关五、出料加工货物(一)含义出料加工货物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暂准出境货物。(二)期限
(三)备案登记(四)进出境申报(五)核销结关六、溢卸或误卸的进境货物、放弃进口货物、超期未报关进口货1、溢卸进境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误卸进境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2、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3、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七、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一)退运货物1、一般退运货物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2、加工贸易退运货物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未核销,则按加工贸易退运货物报关。3、直接退运货物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货物。(二)退关货物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它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行为。
第五节转关运输货物 一、概述(一)含义和范围 1、转关运输的含义和范围转关运输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2、转关运输货物的含义和范围 转关运输货物是指按转关运输方式在境内运输的海关监管货物。(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3)境内转关运输货物
(二)申请转关运输的条件 1、申请转关运输应符合的条件2、不得申请转关的货物(三)转关运输的方式1、提前报关方式2、直转方式3、中转方式(四)报关要点1、转关运输的期限2、税率和汇率的适用3、转关单证的法律效力二、报关程序(一)进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
2、直转方式的转关3、中转方式的转关(二)出口货物的转关1、提前报关的转关2、直转方式的转关3、中转方式的转关(三)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运输,除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应按进口转关方式办理.
第六节报关相关的海关事务 一、海关事务担保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1、一般适用2、免予适用3、特殊适用4、不予适用(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四)海关事务担保的期限和销案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知识产权的含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利用自己的知识,用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定义、范围和权力(三)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四)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五)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理三、海关行政裁定(一)含义和适用通过有关当事人依据一定的程序请求海关对有关海关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从而保证海关法律制度实施的可预见性、统一性、透明性,以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
(二)程序1、申请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海关行政裁定的对象,应为与拟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有关的进出口行为或其他交易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2、受理由海关总署或者总署授权机构受理海关行政裁定申请。收到申请书的直属海关应当对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海关总署或其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3、审查
行政裁定的审查机关是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应当根据有关事实和材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裁定。4、申请的撤回与终止审查申请人可以在海关作出行政裁定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申请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有效、完整的资料或者样品,影响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海关可以终止审查。5、裁定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6、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进口或者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行政裁定无溯及力,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有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7、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四、海关行政复议(一)含义、特征、作用、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二)适用范围1、海关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其他行政行为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三)程序顺序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