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代码 I 10602
学 号 2010011352
分类号 D9%
^ 级 公开
GUANGXI NOPMAL UNIVERSITY
碩士学位论丈
对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分析
Analysis of the case of China-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a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erials WT/DS395
学 院:法学院
专 业:法律硕士 (法学)
研究方向:国际法
年 级:2010 级
研究生:刘婧
指导教师:杨丽艳
完成日期:2012 年 4 月
对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分析
专业名称:法律硕士 (法学)
申请人:刘婧
指导教师:杨丽艳
论文答辩委员会
主席
委员:[ji^k
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分析
研究生:刘婧导师:杨丽艳学科专业:法律硕士 (法学)年级:2010 级
摘要
"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DS395)"是涉及中国 WT0 争端解决的一
个最受关注的新近案例。本案涉及了司法经济原则、透明度要求程度、《中华人
民共和国加入 WT0 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
用等法律问题,援引 GATT 第 20 条例外条款作为抗辩理由的合法性、合理性。这
些法律问题相当典型,在今后的案例中,上述问题肯定还将遇到。本文重点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 WT0 议定书》与 GATT 第 20 条例外援引问题。从概述基本
案情和专家组报告的角度出发,在专家组主要裁定结论的基础上,本文对中国能
否在 WTO 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 WTO 议定书》下援引 GATT 第 20 条例外条
款进行抗辩,以及 GATT 第 20 条的法律适用性进行讨论和分析。本文认为,GATT
第 20 条已经成为今后涉及中国案件的"矛"与"盾"。因此,我们有必要系统
研究 GATT 第 20 条以及 WTO 争端解决实践中对相关案例的解释,为我国的提供一
项有力的法律武器。
关键词:原材料《中国加入议定书》GATT 第 20 条出口限制
I
Abstract
Concerning WTO dispute settlement of China, the new case of China ― 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terials(DS395), attracts the most
attention. It's about some legal questions like economic principle of justice, request of
the transparent degree, and about legal status and applicable of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bbreviate: the Protocol) and 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 (abbreviate: Report) as well; it also
presents the lawful and reasonable justification by invoking escape clause of Article
20 of the GATT. Those problems are typical, and will be seem in the future
paper focuses on the Protocol and invoking of the escape clause of Article 20 of the
GATT. By proceeding from introduction of the case and the panel report, this paper
discusses and analyses the feasibility of raising a plea by invoking the escape clause
of Article 20 of the GATT under the Protocol, and legal applicability of Article 20 of
the GATT.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key Article 20 of the GATT is not only has its
upper hand for China settle dispute case, but also has its drawback. For providing
increasingly potent weapons, it is therefore essential to make a systematically study of
the Article 20 of the GATT and explanation related to practical WTO dispute
settlement.
KEY WORD: raw materials,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20 of the GATT, restriction of export
II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弓 I w
一、 案由: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DS395)
二、 案情介绍
三、 案件焦点
(一) 第一轮磋商
(二) 第二轮磋商
1. 出口税是否符合 GATT 第 20 条
2. 配额是否符合 GATT 第 11 条第 2 款(a)项
3. 出口税和配额是否符合 GATT 第 20 条(g)项
4. 镁、锰、锌废料是否符合 GATT 第 20 条(b)
5. 管理方式
四、 争议焦点
(一) GATT 第 20 条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的适用性…
(二) GATT 第 20 条(g)款的解释和适用
1. GATT 第 20 条(g)款的解释和证明
2. GATT 第 20 条序言的解释及证明
五、 研究结论及启示
(一) 拿起金融武器,应对资源保护
(二) 改变生产模式,制定保护措施
(三) 提高运用能力,破解发展瓶颈
六、 对中国战略性资源的建议
(一) 强化统一规划,集中利用开采
(二) 发挥税收作用,增强征税力度
(三) 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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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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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美国?和欧盟@于 2009 年 6 月 23 日分别就中国对焦炭、黄磯、氟石、矾土、金属硅、
碳化硅、镁、猛和锌等原材料所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向 WTO 提出了磋商的请求,要求成
立专家组,启动 WTO 争端解决程序,简称为"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DS395)"。
墨西哥?也于 2009 年 8 月 21 日,对中国提起了诉讼。本案与 1998 年欧盟起诉阿根廷"牛
皮出口及皮革进口措施案"④极为相似。申诉方欧盟起诉阿根廷就是以确保国内产业得到
低廉的原材料供应为目的。自然资源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战略意
义,因此本案引起国内的强烈关注,国内业界的经济民族主义情绪高涨。中美双方先后进
行了两次磋商,最终以失败告终。美国于 2009 年 11 月正式向 WTO 提出请求,要求成立专
家组专门审理此案。专家组于 2009 年 12 月成立。
目前,从 WTO 争端解决实践的结果来看,WTO 的成员一直未能就自然资源的出口问题
达成共识。因此中国相关原材料限制出口措施案的审理结果,不仅会对中国保护自然资源
出口的法律法规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还可能会涉及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国
家对其本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以及发展中国以其认为最优的方式来利用自然资
源。也就是说 WTO 成员享有对其本国自然资源限制出口的主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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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由: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DS395)④
【WTO 收到磋商请求 1=1 期】2009 年 6 月 23 闩
【起诉方】欧盟
【被诉方】中国
【状态】2011 年 7 月 15 日,专家组公布了 "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审
理结果。中国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提起上诉,上诉机构裁决报告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公布。
二、 案情介绍
2009 年 6 月 23 日,美国和欧盟认为,中国对金属硅、碳化硅、黄磷、氟石、矾土、
焦炭、续、锰和锌等 9 种原材料所采取的 32 项涉案措施,包括分配出口配额、实施出口
许可证、要求以最低出口价格等,还有一些没有公布的涉案措施,违反了 GATT 第 8 条、
第 11 条,《中国加入议定书》第 条、第 5. 2 条、第 8. 2 条、第 11. 3 条,以及《中国
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 83 段、第 84 段、第 162 段、第 165 段。随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
则与程序的谅解》向 WTO 提出了權商的请求,要求成立专家组,启动 WTO 争端解决程序。
申诉方认为,美国、欧盟认为这些涉案措施抵消甚至减损了其在上述的协议中所能获得的
直接或间接利益。墨西哥也于 2009 年 8 月 21 円,就上述出口措施提出与中国磋商。
2009 年 7 月和 9 月,中国和美国、欧盟、墨西哥三方分别就中国原材料的出口问题进
行了两轮磋商,但遗憾的是磋商未果,双方未能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
2009 年 11 月 4 日,美国、欧盟、墨西哥请求 WTO 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
2009 年 12 月 21 円,WTO 争端解决机构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 9. 1
条成立了专家组,由三名人员主审美国、欧盟和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此
夕卜,加拿大、土耳其、巴西等成员也作为第三方参与了上述案件的审理。由于"美国、欧
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被诉方同为中国,并且案件的性质相同,因
此专家组采取了合并审理的方式。
2011 年 2 月 18 日,专家组向当事方提交了中期报告。
2011 年 4 月 1 日,专家组向当事方提交了最终报告。
2011 年 7 月 15 円,WTO 向成员方发布美欧墨三方诉中国相关原材料限制出口措施案
的专家组报告。基本认定中国的涉案措施违反了 WTO 规则及《中国加入议定书》所作出的
承诺,并否定中国援引 GATT 第 20 条所进行的抗辩。专家组在此份报告中,分别就案件的
审査范围、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中方援引例外条款的抗辩、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
许可证的发放、最低出口限价等七个方面做出最终裁决。
2011 年 8 月 31 日,中国就该案向 WTO 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了上诉,要求推翻专家组报
告的部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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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的裁决结果】
2011 年 7 月 15 日,WTO 向成员方发布美欧墨三方诉中国相关原材料限制出口措施案
的专家组报告。专家组在此份报告中,分别就案件的审査范围、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中
方援引例外条款进行抗辩、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的发放、最低出口限价等七
个方面做出裁决。专家组在此份报告,支持中方关于案件审査范围、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
出口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的大部分观点及立场,认同中方对耐火粘土和蛮石采取的综合管理
措施,认定中方取消了出口限价有关措施。但遗憾的是专家组同时也裁定中方的涉案措施
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所作出的承诺和 WTO 规则,且未满足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保
护人类生命健康等例外条款的条件。
三、案件焦点
中国同欧盟、美国之间关于原材料出口纠纷的历史由来己久,欧盟和美国在中国入世
谈判时即指出,要求中国取消棉花、稀土、生丝、钨精矿以及其他金属等原材料的出口限
制。因为 WTO 始终以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为目标,所以各成员之间不应限制棉花、稀土、
生丝、钨精矿及其他金属等自然资源的出口。在经过一番艰苦谈判后,中国作出了以下几
点承诺:(一)中国自加入之日起,只有在 GATT 规定为合理的情形下,才可实行出口限制
和许可程序;(二)每年就对实行非自动许可限制的出口产品向 WTO 作通报,出口限制的
措施只有在被证明为合理的情形下才可以予以保留,其他的一并予以取消;(三)除非本
议定书附件 6 中没有明确地规定或者按照 GATT 第 8 条的规定适用,否则取消适用于出口
产品的全部税费。附件 6 在"实行出口税的产品"中列举了中国可征收出口税的 84 种产
品,其中大部分属于金属或其他原材料。对此,中国实际作出了肯定性的列举,这就意味
着不能对这 84 种产品以外的其他金属或原材料征收出口税@。
中国自 2001 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欧盟、美国等国家就从未放松过对中国自然资源
产品的关注。美国的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都会向国会递交"中国履行 WTO 报告",报告书
中都会有涉及中国原材料的限制出口、出口税问题的内容。美方认为,中国的出口限制措
施不但使国内的生产商和国外的生产商在竞争时就人为的获得实质性优势,而且这些措施
提高了世界价格,使得世界价格高于国内价格。在中国的过渡期审议中,欧盟、日本、瑞
士也对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与 WTO 规则以及《中国加入议定书》所作的承诺的相符性
提出质疑。中国政府一向把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作为主要的抗辩理由,?美国、欧盟在磋
商未果的情况下,立即转向寻求 WTO 争端解决机制。美国、欧盟和墨西哥关于本案的申诉
可概括为以下三点:(一)中国违反 GATT 第 条的规定及中国在《中国加入议定书》
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所承担的有关出口限制和非自动出口许可程序的义务,对
矾土、焦炭、氟石、锌和碳化硅采取了出口限制措施;(二)中国对不属于《中国加入议
定书》附件 6 中所列明的产品,如金属硅、黄磷、氟石、焦炭、矾土、镁、猛和锌等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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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征收出口税,或所征的税费超过了规定的最高税率;(三)中国违反在《中国加入议定
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下所作出的关于取消出口产品税费的承诺,并通过招标体
制对氟石、矾土和碳化硅的配额进行分配,向企业收取费用;(四)中国没有以世贸组织
一贯坚持的统一、公平、合理的方式制定和实施措施,违反了 GATT 第 8 条、第 10 条、第
11 条,以及中国关于统一实施贸易制度、贸易权和进口许可程序等方面在《中国加入议定
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所作出的承诺。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中国在《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所
作出的承诺,与其他 WTO 的成员相比而言,可谓远远超出了这些入世文件中所规定的一般
义务。只有在 WTO 成立之后加入的成员,才有就出口税问题做出减让措施。其他没有就出
口税做出承诺的成员,如美国、欧盟等可根据本国的需要,以征收出口税的形式限制资源
性产品的出口,并不需要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也就不会因违反了 WTO 规则而被起诉。同等
情况下,由于中国在入世时所作出的承诺让中国享有的政策空间大幅缩小,导致了本争端
的发生。
中国政府自 2008 年以来先后决定对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加征关税,这一举动先后引
起欧盟、美国的高度警觉,并决定正式向中国政府提出贸易磋商的要求。其中对黄磷出口
征收 70%的关税,对矾土征收 15%的关税,对焦炭征收 40%的关税,对氟石征收 15%的关税,
对镁征收 15%-20%的关税,对金属硅征收 15%的关税,对锌征收 25%-35%的关税,并实行配
额制管理,同时对氟石、金刚砂、焦炭、铝矾土、锌等原材料出口采取数量限制的措施。
(一) 第一轮磋商
诉讼刚开始,中方就指出起诉方并没有明确地罗列出中国的限制出口措施,甚至有些
表述十分模糊,不应该在专家组的管辖范围内。在诉讼期间,中国的关税配额、许可证等
每年一变,并先后颁布了 109 个涉及出口限制措施的法律法规。被诉的措施是 2009 年颁
发的,截止 2010 年已经失效,对此,专家组应审理的是 2010 年的新措施,而不是 2009
年已经失效的措施。
专家组因中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先后下发了两次初裁,决定不再审理起诉方表
述模糊的涉案产品和出口限制措施。同时他们以先前的"美国不锈钢案"、"智利价格措
施案"、"欧盟电子产品案"等认定,假若 2010 年的新措施在实质上已经不同于 2009
年的措施,则不再予以审理,若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则继续审理。
(二) 第二轮磋商
双方争辩的第一个核心是征收出口税是否违规。起诉方称,《中国加入议定书》是 WTO
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议定书的 11. 3 条和附件 6,中国已承诺不再对附件中没有列举
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同时不再提高附件中列举产品的出口税幅度。中国应事先和其他相
关国家进行双边或多边协商,寻找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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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法否定议定书规定内容的情况下,中国援引了《关税与贸^总协定》第 20 条"生
命健康例外"和"环境保护例外"条款进行反驳。这也是国内业界和舆论认为中国可以据
理力争的基本点。但是起诉方却坚持称根据中国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对此作出的具体
承诺,必须排除中国对这两个条款的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20 条的例外条款非常
有用,为了保护生命健康、公共道德、环保及其他紧急措施,任何 WTO 成员都可采用不符
合 WTO 规则的贸易规制。遗憾的是,专家组采纳了起诉方的意见,认为由于其在《中国加
入议定书》中已作出承诺,尽管不让中国适用这两个例外条款是不公平的,但是结果必须
遵照先前的约定。
双方争辩的第二个核心是出口配额的分配,这个问题涉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1
条。该条规定除了关税和相关费用之外,成员国原则上不能采用配额、许可证的方式对进
出口进行数量限制,但如果为了应对食品和其他关键物资的紧缺,为了遵守产品的分类规
贝|J,为了农产品和渔业产品的产业调整,可以采用配额、许可证等措施限制进出口。
专家组将中国的抗辩分为五个方面,对此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1.出口税是否符合 GATT 第 20 条
此处的主要问题是:出口税违反《中国加入议定书》第 11. 3 条规定:"中国应取消适
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 6 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 GATT1994 第 8 条的
规定适用。"对此,能否援引 GATT 第 20 条来进行抗辩。专家组认为,这涉及加入议定书
在 WTO 协定中的法律地位及 WTO 各个协议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议定书第 11. 3 条与 WTO
法
律制度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专家组首先肯定了 WTO 成员的加入议定书是 WTO 协议的组成部分,但对中国援引 GATT
第 20 条予以了否定。专家组认为,GATT 第 20 条"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
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
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此条文中所提到的"本协定"显然是指 GATT,换言
之,只有在违反 GATT 其他条款的情形下才得以援引第 20 条,否则不能用本条款作为抗辩
理由,而议定书不是 GATT。专家组还指出,若其他成员和中国有意援引第 20 条对出口税
的问题进行抗辩,那么就应当在议定书中明示。对此,其他成员和中国也可达成协议,把
GATT 项下的出口税承诺纳入关税减让表,中国就可以把第 20 条作为抗辩理由应诉了。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 11. 3 条,"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
定书附件 6 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 GATT 1994 第 8 条的规定适用。"中国对进口产品所实施
的合格评定程序,是为了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议定书,以及是否与《WTO 协定》的技术法规和
标准规定的相一致。鉴于只有在合同各方均授权的情形下,评定机构才可就该合同的商业
条款所规定的进口产品是否合格进行评定。对此,中国保证无论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
商业条款的合格检验,都不会对此类产品的通关和进口许可证的发放产生影响。
而在"中国出版物和音响制品案"一案中的情况则截然不同,虽然中国的措施不符合
议定书第 条的规定,但上诉机构认为中国有权援引 GATT 第 20 条进行抗辩。专家组认
为,上诉机构在本案中并未讨论议定书与 GATT 的体制性关系,而是重点对《中国加入议
定书》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查。议定书第 条,"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 协定》的方
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 3 年
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 2
A 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
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 GATT 1994 第 3 条,特别是其中第 4 款的规定,"在
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
国民待遇。对于附件 2 B 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歩取消在给予贸易
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上诉机构对这
句话的解释是,将 GATT 第 20 条纳入议定书,成为这一特殊承诺的组成部分。因此,上诉
机构认为中国可以援引 GATT 第 20 条来进行抗辩。而第 条并没有包含任何这样的措
辞,因此对"中国出版物和音响制品案"的推理不能适用于此案。
2. 配额是否符合 GATT 第 11 条第 2 款(a)项
GATT 第 11 条第 2 款(a)项,"本条第 1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a)为防止或缓和输出
缔约国的粮食或其它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专家组经过
详细分析称,这一项还未被以前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解释过,认为"必需品"是指对 WTO
的一成员"重要"、"必须"或"不可缺少"的产品,包括某种重要产品或产业的原料;
"严重短缺"是指采取临时措施可以补救或避免的情况;"临时"是指时间有限。
专家组认定,耐火级矾土属于"必需品",因为中国提供了证据证明该产品作为生产
钢铁和其他重要产品的中间产品的重要性。中国是钢铁的生产大国,占世界钢产量的三分
之一。耐火级矾土的主要使用者是钢铁产业,而 70%都被中国钢铁产业所消耗。此外,钢
铁本身也是制造业、建筑业的重要产品,而这两个行业属于驱动中国产业和发展的基础行
业。不仅如此,中国的钢铁产业还是重要的就业来源。
专家组认定,中国所采取的措施并非"临时"的,因为中国对该产品实施配额,至少
可以追溯到 2000 年;中国预测矾土可供开采的储量只有 16 年,此预测表明中国要保持这
种措施,直至现有储量耗尽或者新技术和条件能够降低对耐火级矾土的需求。
专家组还认定,需要永久实施的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在于"严重短缺"。除此之
夕卜,中国并没有说明,储量是否会随着探矿和提炼技术的进歩而发生变化。不仅如此,起
诉方对中国预测的储量也表示质疑,认为耐火级矾土的储量可达 91 年。基于上述分析,
专家组认为,耐火级矾土的配额不符合 GATT 第 11 条第 2 款(a)项的条件。
3. 出口税和配额是否符合 GATT 第 20 条(g)项
GATT1994 第 20 条(g)项作为第 7 项,允许 WTO 成员方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采取"与
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专家
6
组认为,这一项的前提条件是以自然资源的保护为目的,并且限制出口的贸易措施必须与
国内平行实施。专家组依照这个标准对出口税和配额进行了审査。专家组认为,中国没有
在采取这些措施时明示以"自然资源的保护为目的",因此还不能纳入条文所提到的"有
关措施"。中国所采取的这些涉案措施并没有减少国内的生产和消费,对该产品的国内市
场和国外市场造成了不同的影响,因此不能认定为与出口限制是是平行实施的。
4. 镁、锰、锌废料是否符合 GATT 第 20 条(b)项
根据 GATT 第 20 条(b)项的规定,成员方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
康所必需的措施。要成功援引 GATT 第 20 条(b)项,则必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关措施
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2.该措施是为了实现上述政策目标所必需者;3.
同时符合前面两个条件后,还要满足前言的要求。对于"三高产品",即高污染、高能耗、
高消耗型产品。专家组经审査后认为,出口限制措施并没有提到对环境或健康的关注,中
国也没有提供这些措施对实现该目标所做的贡献的证明,因此,只能判定出口措施对贸易
是有限制的。按照类似的分析路径,专家组认定,中国对镁、锰、锌废料的出口限制措施
也不符合 GATT 第 20 条(b)项的规定。
5. 管理方式
(1) 出口配额的分配与管理
专家组认定,《中国加入议定书》第 5. 1 条明确规定给与所有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权利,
且《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 83 段(a)项和第 84 段(b)项明确要求取消出口实绩和
最低资本的条件,因此要求获得矾土、焦炭、氟石和碳化硅出口配额的企业必需具有出口
实绩和最低本的有关措施,与这些承诺不相符。由于有关措施将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作
为获得配额的资质条件,却没有明确审查经营管理能力的定义和标准,给当事方的利益带
来了实在的风险,将导致不合理、不统一的管理,因此不符合 GATT 第 10 条第 3 款(a)
项,"每一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本条第 1 款所述的所有法律、法规、
判决和裁定"的规定。
专家组认定,有关措施没有公布锌出口配额的总量以及分配程序,不符合 GATT 第 10
条第 1 款的规定,即有关出口的要求,对于限制或禁止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立即公布,以
便能够被各国政府和贸易商所知晓。但专家组同时也认定,有关措施中的由五矿化工商会
参与分配出口配额的方式;分配出口配额时收取的中标费用,由于这些费用不属于针对出
口所征收的费用。因此,上述措施没有违反 GATT 第 10 条第 3 款(a)项关于"公正"、
"合理"的要求,也没有违反 GATT 第 8 条第 1 款(a)项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第 11 条
第 3 款规定。
(2) 出口许可证
GATT 第 11. 1 条,"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
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
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专家组认为,进出
口许可证本身就有可能是为该款所允许,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许可证制度的运作和性质是否
真正可以起到限制进出口的效果。专家组经审査后认为,本案的涉案措施对部分产品实施
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并不因为其被用于限制出口的货物而不符合 GATT 第 条,而是由
于审批时提交的不一定数量的文件,此种未界定、笼统化的要求所带来的随意性,才构成
了不符合第 条的额外限制。
(3)最低出口价格
专家组认为,有关措施要求出口企业以设定或协调的出口价格进行出口,否则将面临
处罚,包括被取消出口权,这构成了 GATT 第 条所指的出口限制,要求以最低价格出
口具有限制贸易的效果。此外,有关措施没有立即公布,也不符合 GATT 第 10. 1 条的规定。
GATT 时期,缔约方通过多个回合的谈判唯一的限制是普遍适用的第 1 条最惠国待遇和
第 10 条透明度,在谈判中大幅削减了进口关税,并未约束出口关税。有关出口限制和规
费的核心条款是 GATT1947 第 11 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第 11. 1 条规定"任何缔约方不
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
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
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第 8 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规定"各缔约方对进出口
或有关进出口征收的任何性质的所有规费和费用(进出口关税和属第 3 条范围的国内税除
外),应限制在等于提供服务所需的近似成本以内,且不得成为对国内产品的一种间接保
护或为财政目的面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一种税。"
但第 11 条和第 8 条所规定的适用于进出口限制措施的具体方式是不同的。第 10 条"贸
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根据此条文的规定,要求缔约国在实施进口措施前要予以提前正
式公布,但对出口措施并没有同等的要求。第 13 条"数量限制的非歧视管理",虽然此条
对进出口限制同时适用,但对贸易分配、配额或许可证的管理等所作出的细化规定都是为
进口限制所制定的。由此可见,在 GATT 规则下,出口限制措施较进口限制措施相比,缔
约方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虽然 GATT 第 11 条对出口限制措施作了严格规定,但仍允许缔约方和 WTO 成员基于本
国的国情或政策目标实施出口限制措施。包括"关于为缓解粮食或其他必需品严重短缺"、
"关于为实施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标准或法规",也涵盖第 20 条"一般例外"和 21 条
的"完全例外"。这些例外的范围不仅广泛而且弹性较大。在 WTO 争端解决实践中,GATT
缔约方或 WTO 成员通常对于矿产、金属等自然资源的出口限制,援引 GATT 第 20 条(g)
款和第 11. 1 条作为抗辩理由,以此来豁免根据 WTO 规则应承担的"取消数量限制"的义
务。基于我国在入世时所作的承诺,我国对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
了 WTO 规则。就目前的案情来看,我国能否胜诉,很大的程度取决于能否成功的援引第 20
条的"一般例外"。
8
四、争议焦点
美欧墨起诉涉及了 9 种产品,其认为,中国的数量限制措施违反了 GATT 第 11 条普遍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和中国加入 WTO 议定书项下的义务;出口关税措施则违反了中国在加入
WTO 议定书和报告书项下的承诺。中方以 GATT1994 第 20 条(b)项及(g)项进行抗辩。
WTO 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裁定内容之一:GATT 第 20 条不能适用于出口关税抗辩。
(一) GATT 第 20 条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的适用性
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关键是,我国援引第 20 条作为抗辩理由,那么如
何证明涉案的措施符合 GATT 的规定。GATT 第 20 条的导言部分"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
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GATT1994 作为《WTO 协定》四个附件之一,
只包括《WTO 协定》生效之前在 GATn994 项下已经实施的《中国加入议定书》条款,④而
《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不在此列,因此,《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属于《WTO 协定》,却
不属于 GATT。
GATT 第 20 条能否适用于中国入世时所作的承诺这一问题,早在 2007 年的"中国出版
物和音响制品案"④中就提了出来。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从规范的客体来看,由于
《中国加入议定书》有关货物贸易的部分属于 GATT 的范围,因此 GATT 第 20 条可以适用
于《中国加入议定书》。另一方面从表面來看,GATT 第 20 条的导言部分"本协定",从字
面分析直指 GATT1994,不涉及《WTO 协定》其他条款和文件。本案中,为了规避专家组在
GATT 第 20 条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的适用性方面作出有利于中方的解释,美国主动回避
了这一问题,直接要求专家组审査中方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符合 GATT 第 20 条。?对于本
案而言,很难断定申诉方是否刻意回避这一问题,再有《中国加入议定书》与 GATT 第 20
条之间缺乏明确的联系,因此将可能面临不利于我国的裁决的风险。
由于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国作出了超普遍义务的附加义务,因此援引 GATT 第 20
条来进行抗辩对中国意义非凡。如果专家组裁定,GATT 第 20 条不能适用于《中国加入议
定书》,那么 GATT 第 14 条的"一般例外"也无法适用于《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对服务贸
易所作的规定。中国采取了违反《中国加入议定书》和 WTO 规则的出口限制措施,并以第
20 条作为抗辩理由,从本质上来看,与其他采取违反 GATT 规则的出口限制措施,并援引
第 20 条进行抗辩的任一成员并无差异。对于出口税,GATT 和 WTO 的官方文件一向将其视
作非关税措施,与许可证和出口配额相比并无不同,都只是出口限制的一种形式。鉴于 GATT
第 20 条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的适用性,对中国具有的重要意义,我国必须据理力争。
(二) GATT 第 20 条(g)款的解释和适用
根据 WTO 争端解决实践已有的案例来看,应当由被诉方,也就是主张第 20 条例外条
款作为抗辩理由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我国负有举证责任,需依次证明涉案的出口
9
限制措施满足以下两方面的要求:1.满足第 20 的条导言部分的要求;2.属于第 20 条(g)
款的范围。GATT 第 20 条导言部分"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加工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
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
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締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第 20 条(g)款规定,"与保
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
1. GATT 第 20 条(g)款的解释和证明
中国的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是否属于第 20 条的范围,涉及三点证明。(1)原材
料属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2)涉案措施必须为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3)涉
案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在本案中,争端双方对第一项,即属于可用竭的
自然资源并无异议。对于第二项,根据"美国标准汽油案"、"加拿大鲑鱼案"等 WTO 争端
解决的实践来看,演化出的原则是,假若有一项贸易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可用竭的
自然资源,那么便可视为属于第 20 条(g)款的范围。如何判断涉案措施的"主要目的"
是关键,假若涉案措施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存在实质性的关联,即涉案措施的基本结构,
与追求的预测目标之间存在紧密而真实的手段与目的关系,那么便满足了这一要求。
证明第二项并非难事,欧美日等在中国历次过渡期审议中,均未对中国的涉案措施与
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必然联系提出质疑。
真正的难点在于第三项的证明,即涉案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该项是
指缔约国在以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作为理由实施出口限制措施时,必须同时限制国内的生
产或消费。申诉方强调的重心在于,中国在限制出口措施同时并没有限制国内的生产或消
费。在此以焦炭为例,美国一再强调,中国在限制焦炭出口时采取了出口配额和征收出口
税措施,而中国国内的产量却在逐年递增。按照美国的统计,2007 年中国的焦炭产量接近
35000 万吨,出口配额只有 120 万吨,显然相对焦炭的总产量而言,出口配额只占产量的
很小一部分,却根据出口限制措施征收 40%的出口税。"2008 年在过渡期审议中,欧盟指
出中国加征的出口税不仅降低了国内使用者的价格,而且对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并无任
何帮助。申诉方对此提出质疑,假若中国以保护环境为目的,为何不在对出口加征出口税
的同时也对国内的生产者或消费者征收类似的税费。对此中国政府则声明,中国对国内生
产和消费也采敢了相关限制性措施,如限制高能耗和高污染的项目、淘汰电力、煤炭等行
业的落后产能,加大关停"三高"企业的力度等等。"中国采取的环保、节能和减排政策
并非是有意针对出口,只是为了缓解国内经济发展对环境保护所造成的压力。
GATT 第 20 条(g)项要求涉案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关键在于"一同
实施",而并没有对限制出口的自然资源产品的相对量或绝对量做硬性要求。因此,美欧
墨提出的质疑不符合对 20 条(g)款的解释。美国、欧盟在第 20 条的规定及解释下,将
焦炭的出口量同国内产量作对比不具有任何意义,同时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措施不必然
同限制出口的措施相一致。根据 GATT 第 20 条 WTO 争端解决的实践来看,应当考虑国内和
10
国外具体情况的差异,相关的贸易措施也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欧盟把中国对国内生产
者不征收类似的关税,作为对中国政府提出的出口限制措施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质疑,是
不符合 WTO 的规则和法理解释的。依照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WTO
争端
解决机构不能任意的增减协定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对协定的适用性的解释。13
专家组若采纳了欧盟和美国的上诉理由,等于为 GATT 第 20 条(g)款注入了新的内
容,也就背离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第 3. 2 条。不仅如此,在"美国标准汽
油案"中,上诉机构阐明第 20 条(g)款所指的不包括使国内生产或消费得到限制的效果。
除非实施的一项特定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产生积极的影响,
否则该项措施的法律定性不应当取决于后续事件的发生。本案中,上诉机构提出的理由包
括两个方面:(1)无论是在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都是相当困难的;(2)
针对可用竭自然资源的保护而言,一项措施效果的实现需要几年的周期。'4 上诉机构这一
理由对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中国并不需要证明
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已经产生了实际的效果,只需证明在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同时对国内
的生产或消费也实施了相关政策。
2. GATT 第 20 条序言的解释及证明
GATT 第 20 条导言部分的主观性很大,解释的弹性也大,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各
项例外被滥用。导言包括涉案措施的实施是否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歧视的手
段、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三个方面。对此不难发现,
导言更强调和关注涉案措施的实施方式,并非涉案措施本身。之前的 WT0 争端解决实践已
经确立了较为稳固的法律原则和法理解释。
专家组报告称,在 GATT 第 20 条语境下的"任意"是指反复无常、变幻莫测和不一致
的。关于"不合理歧视",要求成员必须把善意地努力尝试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作为实施
单边措施的前提条件。并且单边提出的措施必须具有灵活性和可以用于比较、参考的功效,
不应要求完全相同。关于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该项要求的重点在于"变
相的",而并非"限制",此处"变相的"是指在欺骗性外表的隐藏下假冒的、为欺骗目的
而改变的。历经多个 WT0 争端解决实践的案例,逐渐形成了"变相限制"的三点标准:(1)
涉案措施是否被公开,若尚未经公布,将视为构成变相限制;(2)审査争议的措施主要观
察其实施是否真正从设计、架构和结构出发具有保护的目的;(3)已经实施的措施是否构
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5
在此必须指出,上述的"美国标准汽油案"、"加拿大鲑鱼案"、"美国虾及虾制品案"
等案件所针对的都是进口限制措施,而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针对的是出口措
施。之前在 WT0 争端解决实践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法理解释,在适用本案的过程中,需
要进行必要的调整。欧盟、美国可能对本案提出的主张有以下几点:(1)有关法规未及时
公布,各项出口措施经常变动,故构成"任意的歧视";(2)中国未能善意地努力就原材
11
料的出口问题与 WTO 其他成员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故构成"不合理的歧视";(3)出口
措施名义上以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为目的,实质上是贸易保护主义,故构成对国际贸易的
"变相限制"。(1)、 (2)属于程序性的主张,而(3)本质上涉及的是中国对自然资源产
品的出口限制的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合理的问题。确定中国出口限制措施的实施
是否构成"变相限制"的关键,在于对涉案措施的设计、架构和结构等的审査。
从可获悉的资料来看,欧盟、美国针对我国就原材料的出口数量限制、出口税、限制
出口权等措施在设计、架构方面的关系,并未发表任何观点。欧盟、美国一直反复强调中
国相关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降低了国内价格提高了世界价格,巨大的价格差异成为国内
生产者的优势。在缺乏其他因素支撑的情形下,申诉方仅以国内生产者因出口限制措施而
获益,不足以推断中国的涉案措施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认定中国实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
这在逻辑上和法理上是无法成立的。GATT 自 1947 年生效后,很快就成立了专家组对缔约
方的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进行审査。专家组虽然认为缔约方不得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
对出口进行限制,同时又认为任何出口限制的形式和目的都必须建立在个案的基础之上。
16 换言之,限制原材料的出口与客观上有利于国内产业的发展,不能用于推定缔约方是以
保护国内产业_为目的而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
以上论证表明,中国在援引 GATT 第 20 条首先遭遇的难题,很有可能是 GATT 第 20 条
本身的适用问题,显而易见欧盟、美国也敏感的注意到了这一点。如果专家组裁定 GATT
第 20 条不适用于《中国加入议定书》所作出的承诺,我国就有必要将此问题提交至部长
级会议或总理事会进行讨论。针对 GATT 第 20 条的导言和第 20 条(g)款本身而言,我国
仅仅在法理上有力争的依据是远远不够的,我国需要收集大量具体的数据和生效之后的法
规、措施,以此来作为证据说服专家组。
五、研究结论及启示
虽然这次案件并不涉及稀土产品,欧盟、美国"投石问路"的举动则是希望得到 WT0
的支持,分析人士称,美国、欧盟真正的意图是将下一个目标锁定稀土。 2012 年 3 月 13
日中国收到美国、欧盟、F!本在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的有关稀土、钨、钼的出口管理
措施的磋商请求。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当天发表谈话表示,中方政策目标是为了保护
资源和环境,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无意通过扭曲贸易的方式来保护国内产业。美国贸
易代表办公室 13 (=1 在声明中说,由于中国是世界上稀土等关键原材料最主要的出口国,
中国的出口限制政策提高了中国以外地区的原材料价格,同时压低了中国国内的价格。这
种政策导致下游生产商面临巨大压力,并被迫将业务、工作岗位和技术转移至中国。目前
在全球已探明的 1 亿吨稀土储量中,中国占 36%。但长期以来,中国却供应着全球 90%以
上的稀土市场。拥有丰富稀土资源的美国等西方国家,并不开采自己的稀土,而是大量从
中国进口。而当中国因环保因素对稀土的出口进行配额管理时,这些西方国家极不合理地
12
发起诉讼。事实上,无论是从保护稀缺战略资源的角度还是从环保的角度出发,美国、
欧盟对资源性产品的策略总是"先人后己",惯于玩弄双重标准。美国稀土储量高达 1300
万公吨,仅次于中国和独联体国家,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初,美国曾在稀土矿业市场上占
主导地位,后来大量减少本国稀土矿的 采,封存矿山,既保护自己的战略资源,又廉价
获得中国稀土资源,还把环境污染挡在国门外。美 R 欧这种"协调行动"的背后暗藏玄机,
那就是要竭力维护不合理的稀土全球供应链。至于是否有利于国际稀土市场的健康发展、
会否牺牲中国的环境和长远利益,则不是他们所关心和在意的。
综上所述,不管我们从 WTO 争端解决实践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法理解释中能否找到
依据,还是从情感上认为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的措施多么合情合理。按照 WTO 的规则,磋
商只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步,如果 60 天内仍磋商未果,美国将会向 WT0 提出,建立专
家组专门来审理此案。倘若将争端提交 WT0 争端解决机构,我们的抗辩就增加了难度,因
为法律门槛的逾越需要更多充分而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正如我国部门负责人所表示的,此
类案件的关键在于 WTO 要求国内国外采取一致的措施和相同的原则,不能在限制出口的同
时对国内的生产或消费实行开放政策,故构成"变相限制"。
(一) 拿起金融武器,应对资源保护
国际市场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不仅受到市场规律的影响,往往也被国际金融炒家所控
制。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不管是出口的资源性产品还是进口的资源性产品,我
国在定价方面均不具有话语权。此处讨论以锌为例,不同于铜、铝的期货交易机制,2007
年我国的锌期货才在上海交易所上市。在进口方面,2008 年的石油价格由 140 美元左右暴
跌至快接近 40 美元,而中国的国际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公司、上海航空公司均因为高价
时买进石油期货,在石油价格暴跌的时期,不得不面对巨额的经济损失。因为不熟悉相关
的金融领域,此类的损失比比皆是。由此可见,中国在未来的进出口问题上不仅仅要通过
贸易的手段上来降低风险,更要在资本的市场上通过金融的炒作手段参与到价格的制定当
中去。
(二) 改变生产模式,制定保护措施
长期以来,中国和其他许多的发展中国家一样在旧的国际贸易格局中一直扮演资源供
应者的角色。虽然我国相对部分国家而言,自然资源种类齐全、产量丰富,但对自然资源
的生产和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从今年我国资源型产品的发展形势来看,一方面由于发展
中国家自身工业发展的需要消耗了大量的原材料,加之"三高"企业对原材料的无限索取;
另一方面由于粗放式经营和原材料的出口,都使得国内的环境资源得到恶化,这种情形迫
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限制对自然资源产品的出口。就这样产生了本案这种的资源争夺拉锯
战。对我国而言,关键在于合理利用 WTO 规则和国际贸易规则,处理好我国在新的世界贸
易格局中的角色转变,协调好各方的利益,让欧盟、美国和其他的申诉方哑口无言。
13
在本案中,申诉方反复强调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造成了国内国外价格的反差,而
中国的国内生产者获得实质性的优势。由于出口配额和许可程序等措施仅仅减少了资源型
产品的出口数量,短期内国内市场并没有变化,这就造成国内市场供应量上升,降低了国
内价格,提高了国外价格。由此可见,不从控制资源型产品的产量入手,对自然资源的保
护很难能起到立竿见影的实质性作用。目前,我国对"三高"企业实施了勒令关停等直接
有效的整顿措施,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为了实现保护自然资源、节能减排的目标,
通过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尽快提出资源型产品的改革方案。
(三)提高运用能力,破解发展瓶颈
鉴于《中国加入议定书》和加入 WTO 所作出的承诺,美国、日本等国同样是基于对本
国战略性资源的保护,可以封存矿山从中国进口,中国却不可以减少开采量,限制出口量。
同样作为中国的产品,被起诉出口的工业原料实施了不合理的限制措施,而出口使用该原
材料制成的产品又被指反倾销。从我国的角度来看,WTO 规则和条文似乎成为西方贸易强
国限制中国发展的平台。现阶段为了应对其他成员的大量申诉,我国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
器,提高运用 WTO 规则和相关条文的能力,向不一致、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贸易局势宣
战。除此之外,加强我国原材料生产和管理体制的建设,完善法律法规,重视培养相关领
域的人才。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的申诉只是为了赢得更为宽松和公平合理的贸易发展环境。
六、对中国战略性资源的建议
我国对相关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以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为目的,在提倡绿色发展
的今円可谓名正言顺。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国对稀缺自然资源的出口限制措施却在
WTO 的法律框架下收到了来自其他成员方的法律挑战。总结其原因似乎并不在于 WTO 规
则
对各成员方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的反对,而是在于 WTO 规则对各成员方对稀缺自然资源的
出口采取的限制措施所设置的前提条件。同其他的 WTO 成员相比,《中国加入议定书》和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对稀缺资源的出口限制措施有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中国遵
守在入世 所作出的承诺的前提是,这些承诺不仅不会损害中国保护稀缺资源的国家主
权,而且更能有助于实现对稀缺自然资源起到保护的作用。相对于出口而言,保护环境和
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的国内政策更为重要,出口的泛滥是由于内部管理的缺失所引起的。如
多年来对原材料的滥开发滥采掘,当前中国的黑钨矿几乎已被采掘一空,根据中国有色工
业金属协会提供的数据,仅剩的白钨矿也只能采掘 20 年左右的时间。锌可开采 10 年,钼
可开采 16 年的时间。因此,我们必须遵守 WT0 规则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下的作出的承
诺,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稀缺自然资源的现实状况,制定严格的保障体制和内外同时保护的
体系。这样一来,在积极应对 WT0 其他成员的法律挑战的同时,能更切合实际的保护我国
的自然资源。
14
建立自然资源内外同时保护的体系,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强化统一规划,集中开采利用
对稀缺资源进行分布集中式开采,整合小规模大浪费的开采模式,形成统一的利益协
调机制。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稀缺自然资源的开采的监管,争取
获取自然资源开发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二) 发挥税收作用,增强征税力度
用税收这个杠杆来调节稀缺自然资源的国内国外价格,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资源的配
置,根据战略性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使用程度的不同,征收不同的开采税率。使得其他国家
无法再从中国获取廉价的自然资源,这样一来,其他国家就不得不开发自己的国内生产市
场,使得国际市场稀缺自然资源来源的多元化。
(三) 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机制
并及时予以公布,通过法律的武器保护稀缺的自然资源。中国的确是世界稀土储量的
大国,探明储量为 3600 万吨,约占全球稀土储量的 36%。但中国的稀土产量为 12 万吨,
占到全球产量的 97%。再对比一下其他的稀土大国,俄罗斯探明储量为 1900 万吨,占到全
球稀土储量的 19%,而产量为 0%;美国探明的稀土储量为 1300 万吨,占到全球储量的 13%,
产量也为 0%;紧接着的澳大利亚,探明储量为 540 万吨,占到全球储量的 5%,产量也是
0%。
上述的这些参考数据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不得不增强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的紧迫
感,中国的自然资源出口基本上还是处于原料和初级产品出口的阶段,出口的产品大部分
都属于科技含量低,以破坏环境和无限制消耗自然资源为代价的产物。比如,在开采的过
程中,不能对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进行回收,致使放射性物质对黄河流域、地下水,甚
至居民的饮用水造成水源性污染。稀土工业区的局部地区大气和土壤均受到放射性的污
染。显而易见,这里不仅仅是开采技术的问题,2002 年美国最大的稀土矿 Mountain Pass
因环境破坏而被关闭。紧接着关停国内对钼的开采,转而向中国进口。法国也采取了同美
国一样的政策,封存了其唯一的焦炭矿,转而从中国进口。面对 WT0 规则的挑战和其他成
员方的申诉,我们必须把这次应诉当做促进我国自然资源保护体系得到完善的一个契机。
】5
注释
[I] 案件英文名称:China 一 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terials
WT/DS394.
[2]案件英文名称:China―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terials
WT/DS395.
[3]案件英文名称:China 一 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terials
WT/DS398.
[4]阿根廷是欧共体制革厂商的重要原材料来源地.本案中,欧共体指控阿根廷涉案措施
事实上限制了生牛皮的出口,旨在保证国内制革企业充足的牛皮供应.
[5] WTO 与法治中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 WTO 工作组报告书》第 162 段、第 165 段、《中国加入议定书》
第 8. 2 段、第 11. 3 段.
[7] WTO 文件:"Minutes of the Meeting of 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EB I OI④,文件号:
G/C/M/95,2008 年 12 月 3 日.
[8]参见《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 段.
[9]英文全称:China 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 WT/DS363.
[10] Dan Neumann. Applicability Of GATT Exceptions To China's Protocol Is Key WTO Issue
[J]. Inside US China Trade. Jan. 28, 2009.
[II] USTR. 2002 RepoA to Congress on China' S WTO Compliance [EB / OL]; 2007 Report
to Congre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EB/OL]. [2009-07-15]. http: //www. ustr. gov.
[12] WTO 文件:"Minutes of the Meeting of 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 [EB /OL].文
件号:G/C/M/95. 2008 年 12 月 3 闩.
[13] WTO《关于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DSU)第 3. 2 条.
[14] WTO 上诉机构报告.US 一 Gasoline[EB/OL].文件号:WT/DS2/AB/R.第 20 页.
[15]参见 US — Gasoline 案上诉机构报告(WT/DS2/AB/R),第 23 页;EC-Asbestos 案专家
组报告(WT/DS1 35/R),第 8. 236?8. 23 7 段.
[16]参见工作组报告"Report of Working Party "D" on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文件号:
16
GATT/CP. 4/33, 1950 年 3 月 28 日.工作组共审査了四类出口限制措施包括:对原材料采
取的出口限制;为换取其他缔约方放松进口限制而采取的出口限制;为换取另一締约方放
松对某一产品的出口限制或为在购买该产品中取得优势而采取的出口限制;为避免出口商
之间的价格竞争而采取的出口限制.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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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入世议定书中与外贸、市场等相关的部分重要条款[J].中国市场,2002(Z1).
18
致谢
当论文的最后一个字符被我键入文档的时候,我知道,这两年的求学生涯也即将画上
句号。原本以为,论文完成之后,我会充满喜悦和成就感,可事实却并非如此。在短暂的
轻松之后,更多出了一份不安和遗憾。虽然这是我求学生涯中迄今为止查阅资料最多、写
作时间最长的一篇论文,但在每次的修改过程中,我依旧觉得文中的有些论证还不够充分,
得出的有些结论难免会显得稚嫩。甚至文中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依旧使我感到困惑。或许
这就是使我心中产生不安和遗憾的原因吧。
蒙各位恩师不弃,将我引入法学之殿堂。两年来我虽竭尽所能,却仍感有负于导师之
期望,每每想起便心生愧疚,但这并未淡化一丝我对导师的感激之情。感谢我的导师杨丽
艳教授,杨老师对待学术近乎苛刻的严谨不仅使我折服,更促使我时刻提醒自己,严格要
求自己。感谢这两年来在各方面给予我帮助的各位老师,正是因为有了你们的帮助和教诲,
才使我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带着一份满满的收获走出校园。
在这两年里,我有幸结识了一群志同道合的同学,钟博思、方晓婧等等,我们不仅在
专业的问题上互相交流,更重要的是在 R 常的生活中,他们对我非常关心,每当我遇到困
难和困惑的时候,他们总是在第一时间给予我帮助和支持,是我很难用寥寥几句感谢的话
就可以表达的。但我仍想在这里说,谢谢你们,这份友情让我倍感珍惜。
最后,要衷心地感谢我的家人。在这两年的时光里,是你们给我支持和前行的力量。
如今,我即将带着一份沉甸甸的收获离开校园,奔向更广阔的一片天地,我想对你们说,
感谢你们对我的养育之恩,无以为报,我只有不断地努力向前。
时光荏苒,两年的时光转瞬即逝,还未来得及细细的体会,就要收拾好行装跟母校告
另 U。好在此番求学岁月的结束并非终点,前路漫漫,不远处又是一个新的起点。
是为记。
刘婧
2012 年 4 月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
作及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其他个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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