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单元 企业破产法
【案例2】
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10月10 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甲公司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000万元。其中包括:
(1)已作为丁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50万元;
(2)管理人发现甲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无偿转让14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2007年10月1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
(3)甲公司综合办公楼价值800万元,已用于对所欠乙企业500万元货款的抵押担保,该抵押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货款尚未支付。
2、欠发职工工资200万元、欠交税款100万元;管理人于7月15 日解除了甲公司与丙公司所签的一份买卖合同,给丙公司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
3、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答案】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2)对甲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丙公司是否可以就其120万元的经济损失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可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4)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丁银行、乙企业均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债权人丁银行、乙企业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5)根据本题的具体数字,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答案】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①清偿银行贷款250万元、乙企业货款500万元;②清偿5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40万元的共益债务;③清偿职工工资200万元;④清偿税款100万元;⑤剩余860万元的破产财产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如果丙公司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其破产财产分配额,其分配额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根据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案例3】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07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2007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5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6年8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7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07年8月1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3)2006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
(4)2007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
(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
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本题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应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乙公司可以申报400万元的破产债权。
(2)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答案】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3)对于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年。
(4)对于甲公司隐匿230万元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并说明理由。根据《刑法》的规定,其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案】①管理人有权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②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5)对于甲公司向其债权人戊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6)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额80万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7)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
【答案】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6000万元(5600+230+90+80)。清偿顺序如下:
①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将520万元的厂房拍卖价款向中国工商银行清偿500万元;480万元的机器设备拍卖价款先清偿丙公司180万元,其余的300万元清偿中国建设银行(不足的100万元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②支付破产费用50万元、共益债务150万元
③支付职工工资180万元
④支付税款220万元
⑤剩余的4420万元支付普通破产债权9710万元(11000-500-480-180-220+90)。
(8)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并列出计算过程(金额保留至元)。
【答案】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财产为万元。计算公式:4420÷9710×200=万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5600万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负债总额(11000万元)
+管理人追回的财产(400万元)
其中:撤销权90万元
出资不实80万元
无效行为230万元
-有担保的债权得到清偿的部分(980万元)
其中:工商银行500万元
建设银行300万元
丙公司180万元
-职工债权(180万元)
-社会保险费用、税款(220万元)
=破产财产6000万元(5600+400)
-担保物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给债权人的部分(980万元)
其中:工商银行500万元
建设银行300万元
丙公司180万元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200万元)
-职工债权(180万元)
-社会保险费用、税款(220万元)
=可以支付普通债权的财产4420万元(6000-980-200-180-220)
=普通破产债权9710万元(11000-500-480-180-220+90)
第六单元 合同法
【考点1】效力待定的合同(P368)
1、无权代理
(1)效力待定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考点2】约定不明的处理(P369)
1、总原则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具体规则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点3】不安抗辩权(P370)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考点4】代位权(P371)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诉讼
(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考点5】撤销权(P372)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第三人恶意取得的可以撤销,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能撤销。
2、撤销权的时效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考点6】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界定(P374)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1)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考点7】保证
1、保证方式(P376)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责任(P377)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主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保证、抵押并存(P378)
(1)如果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严格的先后顺序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如果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注意的是,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4、保证期间(P378)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考点8】债权转让(P381)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解释】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3、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考点9】法定解除条件(P383)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定金罚则】(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单方解除权】(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4)不定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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