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合同
寄存人(简称甲方)
保管人(简称乙方)
兹为 保管,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因迁往 地居住,将下列动产目录记载的物品寄托乙方保
管,而乙方愿依约受寄保管,本保管物于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点交与乙方
接管清楚。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寄托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而乙方亦
得随时自动返还寄托物。
第三条 甲方保证保管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并无上手来历不明或与
第三人间有纠葛不清的或于寄托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发生,致
乙方蒙受损害时,甲方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件寄托保管为无报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目的补
偿。
第五条 乙方在受寄存续期间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属
可任意使用寄托物,甲方无异议。
第六条 依前条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的自然消耗损失,乙方不负其填补
赔偿责任,甲方决无异议。
第七条 本件保管物乙方应存置于 (某某地号)乙方或其家属的住宅
内,并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保管,对于保管物的使用应以善良
管理人的注意为之。
第八条 前条保管处所,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
为保管保管物。
第九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将保管物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致保管物
发生损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保管物灭损时,应负其赔偿责
任,但因不可抗力纵不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乙方因保管保管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请求甲方偿还。
第十一条 保管物的返还应在该保管物保管之地行之。
保管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减灭价值,乙方仍依该物现状返还,甲方
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悉依合同法关于保管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
规定解释。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诉讼由甲乙双方同意以 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所称动产目录。
(略)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