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授课计划
计划课时
2
实授课时
本章名称
商品的检验与争议的解决
课堂类型
讲授与对答训练
教 具
目 的
要 求
⒈ 认识国际货物交易中检验、争议、索赔和理赔的含义和范围;
⒉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间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和原则;
⒊ 掌握货物检验、违约索赔、不可抗力的实务知识;
⒋ 掌握仲裁和争端解决程序方面的实务知识。
重 点
难 点
及处置
重点:货物检验、违约索赔、不可抗力、仲裁和争端解决程序方面的实务知识。
难点:商品的检验时间、地点的确定和仲裁条款的规定。
处置:通过示范讲解、举例、课堂讨论、技能训练和课后作业解决。
课外作业
⒈ 复习思考题1、3。
⒉ 实际训练题。
课 后
总 结
通过教师引导性介绍本章内容和与学生对答交流重难点部分,初步达到了使学生对国际货物交易中检验、争议、索赔和理赔的含义和范围,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间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和原则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对货物检验、违约索赔、不可抗力、仲裁和争端解决程序方面的实务知识有一定程度上的掌握,为后面的学习和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检 查
意 见
第十七章 商品的检验与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商品的检验
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和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简称商检,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具有权威性的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和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和鉴定,同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动。商品检验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㈠ 商品检验的内容
1.商品品质检验. 商品品质检验亦称质量检验。
2.商品数量和重量检验
3.商品包装检验
4.商品残损检验
5.商品卫生检验
6.商品的安全性能检验
7.商品的安全性能检验
㈡ 商品检验的意义
1.有利于商品出口
2.有利于维护进口方的权益
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所谓检验权,是指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实务中主要有以下5种做法:
㈠ 在出口国产地检验
发货前,由卖方检验人员会同买方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只对商品离开产地前的品质负责。离产地后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㈡ 在装运港(地)检验
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离岸品质和离岸数量”为准。
㈢ 目的港(地)检验
货物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到岸品质和到岸数量”为准。
㈣ 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
对于那些密封包装、精密复杂的商品,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检验,或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检验的产品,可将检验推迟至用户所在地,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明。
提示:如规定在出口国检验,那么即使买方在收货后发现问题,一般也无权向卖方提出异议,因此对买方不利;同样规定在进口国检验对卖方较为不利。故常用下面方法,兼顾双方利益。
㈤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按照这种做法,装运前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出口单据之一,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且系卖方责任,买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直至拒收货物。
因复验的期限关系到索赔期限,故要对复验的期限做出规定,一般根据商品特性、检验所需时间和港口情况来定:品质易变则短,稳则长;检验所需时间短则短,长则长;对较拥挤,装卸速度较慢的港口,可适当放长一些。
㈥ 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验货后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 所交货物重量的最后依据,以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的最后依据。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如果货物在品质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该不符点是卖方责任所致,则买方可凭品质检验证书,对货物的品质向卖方提出索赔,但买方无权对货物的重量提出异议。这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习称“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
三、商品检验机构
㈠ 国际贸易领域中商品检验机构的种类
1.国家设立的官方商检机构。官方的检验机构只对特定商品(粮食、药物等)进行检验,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2.民间私人或社团经营的非官方机构。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SGS)等。
3.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测室等。
㈡ 我国商检机构及其职责任务
在我国,主管全国出入境商品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设在各地的检验机构。
1.法定检验
进口商品分法定检验商品和非法定检验商品。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1)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3)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安全技术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4)对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只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实施适载检验。
(5)根据国外法规要求强制检验或认证的商品。
(6)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进出口商品。
以上范围之外的进口商品为非法定检验商品。
2.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
鉴定业务是指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以及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也以非官方身份接受进出口业务的检验委托。
四、检验证书及其作用
㈠ 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1nspection Certificate)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商检证书对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常见的检验证书有:
1. 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质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2. 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 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即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的证书。
4. 卫生健康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即证明食用动物产品、食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卫生检验、可供食用的证书。
5. 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即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已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安全及卫生要求的证书。
6. 产地证明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即用于证明出口商品原生产地的证书,通常包括一般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野生动物产地证等。
7. 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即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估算残损贬值程度、判定致损原因的证书。
8. 价值证明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即证明出口商品价值的证书,通常用于证明发货人发票所载的商品价值正确、属实。
此外,常见的检验证书还有植物检疫证明、积货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货载衡量检验证书等。
㈡ 检验证书的作用
1.作为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2.作为证明交货的品质、重量、包装等是否符合规定的依据。
3.作为对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提出异议,拒收、理赔,解决争议的凭证。
4.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
5.作为进口国实行关税差别待遇的依据。
五、商品检验的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如下:
1.申请检验
2.抽样
3.检验
4.签发证书
六、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是指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对其实施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和方法不同,检验结果往往会大不一样。
㈠ 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检验标准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这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采用的检验标准,最常见的是买卖合同和信用证。
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主要指商品生产国、出口国、进口国、消费国或过境国所制定的法规标准,如货物原产地标准、安全法规标准、卫生法规标准、环保法规标准、动植物检疫法规标准。
3.国际权威性标准
是指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检验标准,其中又包括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和某国权威性标准四种。
㈡ 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商检机构按下述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⒉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 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⒋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标准检验。
七、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㈠ 出口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在我国出口合同中,商检条款一般订法为:
“双方同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签发的品质/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主有权对货物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需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达目的港××天内。”
㈡ 进口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在我国进口合同中,商检条款一般订法为:
“双方同意以制造厂(或××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及数(重)量检验证明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货到目的港经中国进出口商检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人或承运人责任外,买方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证书,在索赔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索赔有效期为××天,自货物卸毕日期起计算。所有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㈢ 商品检验条款的注意事项
在与外商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中,需要“科学、明确、具体、合理”地确定这些内容。
1、确定检验方式
2、确定检验内容
3、慎选检验机构
4、明确检验费用由谁承担
第二节 索 赔
约定索赔条款的意义:
国际贸易涉及的面很广,情况复杂多变,在履约过程中,如一个环节出问题,就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就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违约或毁约,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从而引起争议。受损害的一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便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称为索赔。违约方对受损害方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称为理赔。由此可见,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对守约方而言是索赔,对违约方而言是理赔。
一、争议、索赔和理赔的含义
㈠ 争议
1.争议(disputes)是指买卖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所引起的纠纷。
2.争议引起的原因
(1)卖方违约。如卖方不交货,或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质、数量、包装条款交货,或单证不符等;
(2)买方违约。如买方不开或缓开信用证,不付款或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FOB条件下不按时派船接货等;
(3)合同规定不明确。买卖双方国家的法律或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不一致,甚至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不同的看法;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了买卖双方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如某种不可抗力,双方有不一致的解释等。
由上述原因引起的争议,概括起来讲就是:是否构成违约,双方对违约的事实有分歧,对违约的责任及其后果的认识不一致。对此,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妥善解决。
㈡ 索赔与理赔
1.索赔(Claim)
索赔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2.理赔
理赔(Settlement of Claims)是指违约方受理受损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可见,索赔和理赔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所谓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买卖双方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受损的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补偿要求。
1.英国的法律规定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将违约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两种。
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违反与商品有关的品质、数量、交货期等要件;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要件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即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损方只能提出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至于在每份具体合同中,那个属于要件,那个属于担保,该法并无明确具体的解释,只是根据“合同所作的解释进行判断”。这样,在解释和处理违约案件时,难免带有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司》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司》则对违约的后果及其严重性进行判断,将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是指违约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其结果给受损方造成实质损害。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损害赔偿。
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是指违约的状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三、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另一种是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多在大宗商品和机电设备交易中采用。
㈠ 异议与索赔条款
该条款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订立。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依据和索赔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和金额。
1.索赔依据主要是指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2.索赔期限主要是指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有效期限。如逾期提出索赔,违约方可不予理赔。合同中索赔期限的起算主要有下列几种方法:
⑴ 货到目的港后××天起算;
⑵ 货到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起算;
⑶ 货到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
⑷ 货物检验后××天起算。
3.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一般对此问题只做笼统规定,主要是由于违约的原因通常较复杂,在订合同时很难进行预计。
㈡ 罚金或违约金条款
主要内容是在合同中规定:如由一方为履约或未完全履约,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约定金额,即罚金或违约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的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违约方支付罚金外,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故不能履约,则另一方在收受罚金之外,仍有权索赔。
违约金的起算日期由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立即起算;一种是规定优惠期,指在合同规定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再宽限一段时间,在优惠期内免于罚款,优惠期届满即开始起算。
各国在法律上对罚金条款的解释和规定存在差异,实务中应引起重视。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只承认损害赔偿,不承认对于带有惩罚性的罚金。所以在与这些国家进行贸易时,应注意约定的罚金额的合法性。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概述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它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规等各有自己的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司》在其免责一节中作了如下规定:“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该《公约》指明了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是由于发生了他不能控制的障碍,而且这种障碍在订约时是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可予免责。
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意义: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对成交后由于自然力量或社会原因而可能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加之,国际上对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并无统--的解释,为避免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防止合同当事人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范围作任意的解释,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无理拒绝对方的合理要求,故有必要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范围、处理原则和处理办法,以利合同的履行。
--要高度重视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二、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通知方式以及出具事件证明的机构等。
㈠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通常有下列三种规定办法:
1.概括规定
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只作概括的规定。例如: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卖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应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并须向买方提交证明发生此类事件的有效证明书。
If the fulfillment of the contract is prevented due to force majeure,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However,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 by cable and furnish the sufficient certificate attesting such event or events.
2.具体规定
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凡在合同中没有订明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加以援引。例如:
如果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履行义务时,卖方可以推迟这些义务的履行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delayed by reason of war,flood,fire,earthquake,heavy snow and storm,the seller can delay to fulfill,Or revoke part or the whole contract.
3.综合规定
即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采取这种规定办法。例如:
如果因战争或其他人力不可控制的原因,买卖双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如此种行为或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后继续三个月,则本合同的未交货部分即视为取消,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负任何责任。
If the fulfillment of the contract is prevented by reason of war or other causes of force majeure,which exists for three months after the expiring the contract,the non—shipment of this contract is considered to be void,for which neither the Seller nor the buyer shall be liable.
㈡ 不可力抗的法律后果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只能延期履行合同,应视事件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㈢ 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期限、方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影响合同履行时,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对方,如以电报通知对方,并在15天内以航空信提供事故的详尽情况和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的证明文件。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
㈣ 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在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必须向对方提交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分会出具。
㈤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和处理不可抗力事件应注意的事项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和处理不可抗力事件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对方应及时答复。
2.双方当事人都要认真分析事件的性质,看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3.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作为发生事件的证据。
4.双方当事人应就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进行协商处理。处理时,应弄清情况,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
第四节 仲裁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一、仲裁的含义和特点
㈠ 仲裁的含义
仲裁(Arbitration)是解决对外贸易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award),而这个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㈡ 仲裁的特点
仲裁通过友好协商,特别是同司法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⒈ 仲裁机构属于社会性民间团体,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不具有强制性管辖权,对争议案件的受理,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⒉ 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必须有仲裁协议;双方均有在仲裁机构中推选仲裁员以裁定争议的自由。
⒊ 仲裁的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而且费用也比较低廉。
⒋ 仲裁的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㈠ 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㈡ 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
3.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㈢ 示范仲裁条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向中外当事人推荐如下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的负担等。
㈠ 仲裁地点
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关于仲裁地点有下列三种规定办法:
1.多数合同规定在中国仲裁;
2.有时规定在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
3.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㈡ 仲裁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
㈢ 仲裁规则
各国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但值得注意的是,所采用的仲裁规则与仲裁地点并非绝对一致。按照国际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则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规则,但在法律上也允许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仲裁地点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㈣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终局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进出口中的仲裁条款,一般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提出诉讼。但是有些国家则规定允许向上一级仲裁庭或法院上诉。即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只是审查程序,而不审查裁决本身是否正确。即便如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仲裁条款时仍应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㈤ 仲裁费用的负担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㈥ 仲裁条款格式
例如:规定在我国仲裁的条款: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performance of,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ough negotiation,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the Foreign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Beijing,China,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 The arbitral award shall be accepted a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四、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
㈠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迅速、有效、双方接受。这个原则是经全体WTO的成员同意,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成员正在违反贸易规则,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将使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
㈡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
争端解决机制机构是由“专家组”组成的。
㈢ 世贸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1.磋商
这一阶段最长的时间为60天。如果双方磋商失败,他们也可以要求WTO总干事进行调解。
2.专家组
如果磋商失败,起诉方可以要求任命专家组。在贸易争端双方提交仲裁申请后,专家组在6个月内做出裁决。被起诉方可以对专家组的成立提出异议,但这种异议的提出只有一次机会。在争端解决机构召开第二次会议后,对专家组的任命异议就不能再提出和阻止。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向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更换专家组。
专家组的报告通常应在6个月内提交争端各方,在紧急案件中,包括那些与易腐货物有关的案件,期限缩短3个月。
3.上诉
任何一方就专家组做出的裁决均可提出上诉,上诉必须根据法律点,如法律解释等,而不能重新审查现有的证据或审查新的证据。
上诉案由常设上诉机构中的3名成员组成审理合议庭。
上诉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一般情况下,上诉不应超过60天,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到90天。
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在30天内接受或否决上诉报告,而否决必须是协商一致才可以。
4.裁决的执行
裁决以后,败诉方应立即纠正。如果不按裁决执行,那将做出补偿或者承担处罚。
在处理案件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负责裁决的实施。任何未决案件都将留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日程上,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下的WTO争端解决分为不同的阶段,WTO争端解决的特点是所有的阶段、争端各方均可以进行调解和磋商,以便“庭外”调解解决争端。在争端解决过程中,WTO总干事均可以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是一种司法性和政治性交融的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质在于:不是决定当事国在有关案件中的胜败或制裁某一当事方,而是求得有关争端的有效解决,维持和恢复争端当事方依照有关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
案 例
某企业生产并出口颜料中间体,其产品质量非常好,深受海外客户的好评。一次,一家美国客户来询购,厂方按照外商要求,从刚生产出来的一批货物中取了样品寄给了这家公司,该客户不久便确认了样品,并按照样品的指标和含量下了价值近10万美元的定单。厂方按期将货物生产了出来。由于与这家外商是首次合作,因此,厂方在生产上格外注意,经检验所有的指标都达到出口合同的要求,而且其主含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达到%。但货到美国用户手中时,却来电告知“货物与样品不符,不能使用,我方要求退货。”这家出口商急忙回电客户:“我们所交货物比合同规定的还要好,我们没有涨价主要是考虑我们首次合作,希望长期合作有一个好的开始,而你方为什么竟要求退货?”外商来电说,他们的车间是按照所提供的样品及其指标来调配产品的,生产出来的颜料的颜色已经用户确认,现交来的货物由于主含量过高,生产出来的颜料的颜色就变了,从而造成他们无法按时向用户交货,要求赔偿损失。最后,这批货由于退回中国的成本太高,只好作半价委托客户在当地作了处理。工厂直接和间接(还要赶交一批货、补偿延迟交货等等)共损失了近8万美元。
分析提示:
本例中,卖方在确定检验内容的时候,规定商品的品质指标要科学合理,并要结合行业或技术上的需要。国内这家工厂自己应该清楚,每一批货物的含量不可能完全一样,在给客户寄送样品时应向客户声明“样品仅供参考”,而在签定正式的出口合同时,应在确定的检验内容中规定主含量指标为“%min.”,其它杂质含量规定为“xx%max.”,这样,客户如有实际需要就会提出来。本例中,美国公司可能会要求%为他能接受的水平。如外商不提出来,出口企业根据合同中确定的检验条款交货,外商就没有理由提出异议或索赔。
课堂讨论题
1988年我某公司向日本两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的合同,共出口羊绒衫1万多件,价值1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出口羊绒衫商标也标明“100%羊绒”。结果,对方两公司对我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因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多万美元。最后我公司向外赔偿了数十万美元结案。
请分析为什么会造成此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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