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店家柜台的收款
二维码案件之我见
湖南大学法学院 段启俊
2016-09-27
• 张百万是麓枫小区的住户,平时游手好闲,总
是琢磨着搞点钱。一天,他发现楼下的阳光超
市接受消费者扫码支付,但是这家超市的老板
很马虎,在消费者扫码支付后,根本不通过手
机核对是否收到了钱。于是,张百万偷偷将超
市的二维码置换成了自己的二维码,这样消费
者扫码支付的钱实际都进了张百万的微信钱包。
就这样持续了一个月,在老板对账的时候才发
现,这一个月没有一分钱的入账,这才案发。
经查,张百万通过这一方法非法获利70余万元。
•案情简介
一、本案例纯属虚构
• (一)案例编撰者对微信支付业务不熟悉,想当
然地认为可以发生这种案件
• 消费者微信扫码支付的两种方式:
• 1、消费金额由店家输入并发出支付通知
• 店家在自己手机(或其他设备,下同)的微信收款界面
输入消费者消费金额后生成即时的二维码,消费者扫描
店家收款二维码后出现付款界面并显示即将付款的具体
金额,这就意味着店家已向消费者发出支付通知。在合
同法上叫做发出电子支付要约,如消费者同意支付这笔
消费,则只要输入密码,点击确认后即完成电子付款,
这在合同法上叫做承诺。
• 店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支付合同即时签订,即
时实施,即时生效,即时完成。店家在收到款项
后立马会收到提示消息,店家也只有在确认收到
全部款项后才认同消费者将所购物品拿走或者允
许消费者消费后离开。这种情况下,收款二维码
没法被调包,案例中所说的情况实际上是不可能
发生的。
• 此外,店家收款二维码与个人微信二维码还是有
区别的,这恐怕也是案例编撰者所不知晓的。
2、店家口头发出支付通知的支付方式
• 店家将固定的二维码打印
• 后贴在店内,消费者扫描后在
• 手机上出现付款界面,消费者
• 输入消费金额和密码后即可支
• 付,支付完成后店家手机一定
• 会收到已收到款项的提示消息。
• 这里同样存在一个电子支付合
• 同。
•这种情况下,案例中所说的情况理论上可以
发生,即他人掉包店家张贴的固定二维码,
且店家对自己的营业收入漠不关心,或者
过于相信消费者肯定会全额支付,即使手
机没有收到提示信息,也仍然相信消费者
全额支付了所消费的款项。
•但是,这种情况发生的几率有多大?每个店
家通常会对自己的营收做到日清月结的,
有谁会在一个月后才查看、才清算呢?
(二)相关管理办法也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
•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
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
第4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确保客户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可对收付款
客户名称和账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进行确认,
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时将结果通知客户。所以,
根据办法要求,现在通过微信、手机支付宝等付
款时,在付款界面都会出现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
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
二、本案不构成盗窃罪
• (一)认为构成盗窃罪的主要理由
• 1、支付二维码是一种债权,行为人釆取调包的
方式偷走了店家的债权。
• 2、小偷窃取了店家的收款途径,将店家收款过
程中的财产直接占为己有,这笔款项是消费者必
须支付的,并且消费者已经在支付过程中。也有
人认为,消费者扫描二维码时就应视为消费者把
款项转给到店家微信钱包,店家对款项拥有了实
际占有,消费者后面转账是处分了店家财产。
• 3、认定为诈骗罪存在疑难,因为本案不存在被
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 4、也有人举例认为,此举与在超市的钱柜下面
挖个洞让所收钱款掉到洞下的行为人自己袋子里
没有本质区别。还有人举例认为:如行为人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偷油),将油轮(卖方)与油库
(买方)之间的输油管偷偷改道,即便油轮按照
油库管理人员的指令卸油,行为人采用秘密改道
的手段获取油料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而不是
诈骗罪。
(二)上述构成盗窃罪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 1、支付二维码不是债权,不要混淆债权与所有
权概念。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财物的所有权,而
不是债权。消费者移动设备通过扫描读取码中的
信息,对收款微信账号进行识别和连接,扫描和
识别二维码相当于连接了收款方的微信钱包,消
费者输入密码后点击确认时才开始款项的转移。
从这个角度看,二维码的性质和作用仅仅在于提
供一个收付款账号对应的微信钱包,起到识别和
连接作用。
• 具体完成支付的机构是第三方:财付通公司。
2、不要混淆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财物,而非(收款)途
径。
• 对消费者而言,消费者按照店家的指令扫描其
控制区域内的收款二维码付款的行为,应视为消
费者把款项转给到店家微信钱包;但对店家而言,
由于自己的疏于管理,由于自己对二维码收款成
功与否漠不关心,导致应收款实际未收到而没有
及时发现,那么,行为人采用掉包的方法非法获
得消费者支付的款项,行为人就没有构成对店家
实际控制的财物的直接侵犯。
•在这一过程中,款项从未转移到店
家微信钱包中,店家也从未对该款
拥有过占有权。只有真正进入店家
账号的钱款,才属于店家占有,才
可以成为被盗的对象。不应将电子
支付的虚拟市场等同于现实市场。
3、本案中被害人即店家存在错误认识,
对财产作出了错误处分行为。
• 这里存在一个对“处分行为”的正确理
解问题。
• 错误认为已经收到款项。基于这种错误
认识误认为消费者完全履行了债务,自
己的债权已经实现,而事实上,自己的
债权并未真正实现。因严重不负责任,
“放任”本该属于自己的款项被错误地
转移到了行为人那里。
4、类比推理是不能成立的
• 类比超市钱柜下面挖个洞是错误的类比;
类比输油管道被偷偷改道是错误的。
• 假如说行为人偷偷截取石油买方的正确
指令,并向卖方发送错误卸油指令,油
轮误将错误指令认为是正确指令,将石
油输送到行为人指定地点,导致需方重
大损失,那么行为人就涉嫌构成诈骗罪
而非盗窃罪。
三、本案构成诈骗罪
•(一)本案成立双向型诈骗
• 1、诈骗罪的基本构造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因此产
生错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
愿地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
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行为过程解构分析
•(1)正确的扫码支付过程
•消费者用移动设备扫描商店内张贴的二维码
→识别后出现付款界面→消费者输入支付
金额和密码→款项经过网络中转→店家收
到款项→支付完成。
•这个过程就是一个电子支付合同形成到履行
完毕的过程,店家要求消费者扫码支付款
项是发出电子支付要约,消费者扫码后支
付款项就构成承诺。
•(2)错误的扫码支付过程
•消费者用移动设备扫描商店内张贴
的被掉包的二维码→识别后出现付
款界面→消费者输入(支付金额和)
密码→款项经过网络中转→行为人
或他人收到款项→店家未及时核查
是否收到款项而认为已经收到→店
家遭受损失
3、本案中存在双向欺骗行为
• (1)对消费者的欺骗
• 行为人将二维码掉包后,消费者误认为
张贴在店内的被掉包的二维码属于店家,
才会扫码并将款项支付至该微信钱包中。
如果消费者事先知道该二维码是被掉包的,
肯定不会往里转款,所以,本案中的消费
者被行为人欺骗了。否则,有理由认为是
消费者与行为人合谋。这样的话,消费者
就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2)对店家的欺骗
•如果店家知道店内的二维码被掉包,肯
定不会让消费者扫描这一被掉包的二维
码进行支付。其实,店家也是蒙在鼓里,
才会误认为扫码支付后就已经收到款项,
因而认为消费合同已履行,自己对消费
者的债权已经实现。所以,本案中的店
家被行为人欺骗了。
4、店家是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刑事案件中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
行为实际侵害的人。
•一般情况下,诈骗罪中的被骗人同
时也是被害人,但特殊情况下被骗
人也可能不是被害人。
• 本案中,店家对其经营场所人或物是有相
当的控制力的,店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通
过其允许的支付方式能够完成支付。消费
者通过店家允许的支付方式完成支付时,
消费者无从识别二维码与店家的关系以及
真伪。消费者对张贴在店里的收款二维码,
通常情况下是不持疑义的。但本案中,消
费者确实基于错误认识,即误以为是店家
账号而付款,基于依赖原则,消费者并无
过错,因而无需承担责任。
•消费者虽然被骗了,但没有实际损
失,因而不是刑事法意义上的被害
人,因为。但是,店家则不一样,
被骗了,且实际上没有收到款项,
也没法再向消费者要求重新履行债
务,遭受了实际上的经济损失,是
刑事法意义上的被害人。
5、本案中存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进
行财物处分的行为
•被害人(店家)的错误认识表现在:
错误认为已被掉包的二维码仍然属
于自己的收款二维码。产生这样错
误的认识是因为行为人偷偷地对本
属于店家的收款二维码予以了掉包,
店家自己还蒙在鼓里。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在消费者未将应付款支
付给自己的情况下,同意或者允许消费者拿
走所购物品或者允许其离开。这实际上是对
自己应该拥有的财产权的一种违背自己真实
意愿的处分。店家的处分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 本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即行为人
通过虚构的事实(被掉包的二维码),让消
费者和店家都产生错误认识,让店家基于错
误认识而处分财产,遭受财产损失。
(二)本案不属于普通诈骗,也不属
于三角诈骗
• 1、不属于普通诈骗
•普通诈骗,就是日常较多发生的受
骗对象和被害人是同一对象的诈骗,
即被骗人就是被害人,被害人也是
被骗人。本案中,存在双向被骗,
即店家和消费者均被骗,但消费者
只是被骗人而不是被害人,被骗且
被害的是店家。
• 2、不属于三角诈骗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如果被骗人
与被害人不具有同一性,且被骗人具
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利或地位时,
即属三角诈骗。如保姆被前来家门
口的行为人欺骗说:房主与他是好
朋友,要他前来取皮衣去自己店干
洗,保姆信以为真,结果被骗。
•之前讨论比较多的情形是诉讼诈骗,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规定为虚假
诉讼罪。当然,出现想象竞合情形
时,从一重罪从重处断。通常会按
重罪诈骗罪惩处。
•本案中,消费者并不具有对店家财
产的处分权,也不处于处分地位,
不符合三角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
(三)行为人也不构成诈骗罪的间接
正犯
•有观点认为,消费者因为店家的指示才
将钱款汇入到张百万的微信钱包中,店
家也只是张百万实施诈骗的工具,因为
消费者并无处分店家财产的权利或地位,
实际上也没有处分店家的财产,所以就
该情况而言,张百万的行为应当构成诈
骗罪的间接正犯,而不是三角诈骗。
•我认为这种观点也不正确。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
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是指不亲
自实行实行行为而通过强制或者欺骗等手
段支配直接实施行为的人,从而事实上支
配构成要件实现的犯罪形式。
•本案例中,虽然消费者被欺骗被利用,但是
张百万掉包二维码的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
者,同样欺骗了店家这一被害人。这属于
双向诈骗而不是间接正犯。实际上,行为
人属于直接正犯。
谢
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