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再投資退稅
台商在大陸投資除了享有兩免三減的租稅優惠外,大陸為了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能將其從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在大陸進行再投資,《外商投資企業 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在提取利潤前,直接用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後,直接用於舉辦或擴建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只要經營期不少於 5年的,經外國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款的40%或100%(不包括地方所得稅部分)。 台商在大陸投資已有多年,獲利企業大都會以盈餘轉增資的方式,增加投資總額及註冊資本,或再投資其他三資企業,因此,符合申請再投資退稅的情況相當普遍。本文旨在說明大陸稅法有關再投資退稅的相關規定,提醒台商不要忘記自身的權利。 一、享受再投資退稅應具備的條件 要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才能享受稅法上所規定的再投資退稅: (一)再投資者必須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 能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的僅有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用於再投資,並不能享有再投資退稅的待遇。由外國投資者持100%股份,而且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即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可視同外國投資者,亦可享受再投資退稅。 (二)限定從外商投資餐飲業取得的利潤用於再投資。 不是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用於再投資的不能享受再投資退稅待遇。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所得用於再投資的,自然不能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優惠。 (三)利潤直接投資於原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舉辦或擴建其他三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用於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後直接用於投資舉辦或擴建其他三資企業。 (四)必須是以外商投資者的名義再投資,而不是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投資。 二、不能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的情況 (一)再投資的經營期少於5年。再投資的經營期應按下列原則計算: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本企業或者已開始生產、經營 (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再投資資金投入之日起計算;投資舉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新辦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 營業)之日起計算。 (二)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在大陸境內再投資,在未繳足其應繳資本的情況下,應首先彌補其未繳足的資本部分,這部分不能享受再投資退稅待遇,對超過應彌補的部分,方可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優惠。 (三)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國外,存入外國銀行或用作貿易資金週轉後,再用於向大陸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 (四)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或股份制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購買本企業股票(包括配股),或者購買其他企業股票的。 三、再投資退稅的退稅比例 退稅比例是根據再投資的企業不同而定,具體規定如下: (一)外國投資者將其分得的利潤,在大陸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100%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外國投資者在大陸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一般企業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 四、申請退稅後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情況 已申請再投資退稅的外國投資者,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應繳回已退稅款的一部分或全部: (一)再投資舉辦或擴建產品出口企業,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或在再投資資金投入後3年內,該企業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二)再投資舉辦或擴建先進技術企業,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或資金投入後3年內,經考核不合格或被撤銷先進技術企業稱號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三)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100%。 五、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確定 由於再投資退稅,是退回用於再投資的利潤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因此,必須追溯再投資利潤的所屬年度。如果該年度屬於免稅的,這部分再投資利潤沒有已繳 稅款,不存在再投資退稅問題。若該年度屬於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期,則這部分利潤再投資只能退還已繳的減半企業所得稅的40%(或100%)。 外國投資者在申請再投資退稅時,應提供能夠確認其用於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凡不能提供證明的,稅務機關可就外國投資者再投資前的企業帳面應付股 利,或未分配利潤中屬於外國投資者應取得的部分,從最早年度依次往後年度推算再投資利潤的所屬年度(即所謂的先進先出法),並據以計算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 稅款。 六、再投資退稅款的計算 用於再投資的利潤是已繳納所得稅後的稅後利潤,欲求再投資利潤已繳納的稅款是多少,必須將稅後利潤還原為稅前利潤方能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再投資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 由於有些企業享受降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的稅收優惠,因此,在還原稅前的利潤和計算再投資利潤已繳納稅款時,要注意用於再投資的利潤所屬的年度的適用稅率和定期的減免稅是多少。 (一)再投資的利潤所屬年度沒有減稅優惠時: 1.還原再投資稅前利潤=再投資稅後利潤(再投資額)/1-企業和地方所得稅稅率 2.再投資退稅額=再投資稅前利潤×企業所得稅率×退稅率為簡便計算,可將上面兩個公式合而為一: 再投資退稅額=再投資稅後利潤×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1-企業和地方所得稅率 (二)再投資的利潤所屬年度享有減稅優惠時: 1.還原再投資稅前利潤=再投資稅後利潤(再投資額)/1-企業和地方所得稅稅率×(1-減徵率) 2.再投資退稅額=再投資稅前利潤×企業所得稅稅率×(1-減徵率)×退稅率 或者 再投資退稅額=再投資稅後利潤×企業所得稅稅率×(1-減徵率)×退稅率/1-企業和地方所得稅稅率×(1-減徵率) 為簡便計算再投資退稅額,針對企業普遍的適用稅率和常用的減免稅期,整理出如下的退稅係數,再按下列公式計算退稅額: 再投資退稅額=再投資利潤額×退稅係數 〔例如〕某中山市外商投資企業經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評定為產品出口型企業,其外國投資者,將從該企業分得的稅後利潤1,150萬元,再投資該企業, 增加註冊資本。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免徵地方所得稅,該地區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4%,試計算其可申請退回之再投資退稅金額。 〔解答〕 還原再投資稅前利潤=11,500,000/1-24%×50%=11,500,000/=13,068,181(元) 應退稅額=13,068,181×24%×50%×100%=1,568,181(元) 或直接使用退稅係數計算: 應退稅額=11,500,000×=1,568,181(元) 七、再投資退稅申請方法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如符合上述再投資退稅的條件,可在進行再投資後,檢具下列資料,向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一)董事會決議分配之會議記錄(內有說明利潤所屬年度); (二)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三)註冊會計師驗資報告; (四)企業類型確認證明; (五)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退稅申請審批表(如附件); (六)企業增資或新設企業之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文件。 (資料來源:漢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史芳銘)
什麼是再投資退稅
再投資退稅是指對特定的投資者的再投資所得給予部分或全部退還的一種稅收優惠。一般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條款,是發展中國家為吸引外商增加投資所採取的一種稅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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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資退稅的具體條件
再投資退稅必須符合以下具體條件:
1、必須是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利潤,不得享受退稅待遇。
2、必須是已經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用於再投資,而且還必須是直接再投資的利潤。因此,計算退稅時,外國投資者應當提供能夠確認其用於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
3、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應當提供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確認證明。
4、再投資退稅,必須自再投資實際投入之日起一年內,持載明其投資金額、投資期限的增資或出資證明,向原納稅地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逾期不予退稅。
5、註冊資金不到位的,應先行補足其未繳足的部分,對超出應彌補的部分,方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
6、再投資的經營期不得少於五年,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三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標準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繳回已退稅款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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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資退稅的計算
中國稅法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其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不匯回國內,而是再投資於本企業或新開辦的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40%的稅款。其計算公式為:
再投資退稅額=再投資額÷(1—適用稅率33%)×企業所得稅稅率(30%)×退稅率(40%)=再投資額×%。
另外,中國稅法還規定,為鼓勵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鼓勵外商投資者開發海南經濟特區,投資於 基礎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項目,對外商投資者在境內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企業分得的利潤投資於區內基礎建設 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的,可按中國稅法規定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企業所得稅稅款。其計算公式為:
再投資稅退額=再投資額÷(1—適用稅率33%)×企業所得稅稅率(30%)×退稅率(100%)=再投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