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
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的意义
该实施办法对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的要求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
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
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
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
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该实施办法对投资者准入门槛的设定
第四条 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
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
50万元;
(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
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
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的情形。
期货公司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
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
本情况、财务状况、诚信状况和相关投资经历等进行综合评
估,不得为综合评估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
货交易编码。
第五条 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
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
50万元;
(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
试;
(五)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
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
成交记录;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的情形。
期货公司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期货公司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
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
易编码。
第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
准进行调整。
实施办法对投资者知识测试的要求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九条 自然人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
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等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
代。
第十条 公司市场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
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
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
下发至期货公司。
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新测试试卷,期货公司和证券
公司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十二条 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
分。负责测试的开户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不得为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
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
并在开户前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测试。对于未能
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
加测试。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
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
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
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
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模版附后),公司负责人或者
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客户开
发责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
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
分、50分、15分。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
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标
准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基本情况评估
第十九条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
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后相加为投资者基
本情况得分。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
者身份,验证投资者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
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
投资经历评估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
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
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控等情
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
专用章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用
章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财务状况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
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同时提供本人金融类资产、年收入
材料作为财务状况证明的,期货公司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
其最高评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
加。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所提供财务状况证明的开具日期距
申请开户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
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第三十条 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征的其他资产,期货公
司应当在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其具体类型和证明材料要
求。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
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款证明。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
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
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
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
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
证明。
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
黄金或者实物黄金证明。
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
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
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IB业务准备工作要点
信息公示要点
• 现场公示:
• “投资者教育园地”增加IB业务资格介绍内容
• 在主要业务受理区和IB业务开户区域摆放相关投教
手册、宣传折页、海报等
• 在IB业务专区设置IB业务公示栏(模板公司统一)
• 在营业部主要业务宣传区或IB业务专区采用液晶电
视方式对投教宣传片、或公司下发的基础投教视频培训
课程、或相关公示材料进行滚动播放
• 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股指期货交易特别
风险揭示” 和IB业务“应急交易流程”进行张贴、公示
人员要求
• 至少有2名专职IB业务人员
• 营业部负责人需要通过中期协的培训考试;2名专职IB业
务人员具备期货从业资格,且参加近期中期协陆续举办
的股指期货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和考试
• 建立了公司统一的后续培训机制
• 安要求准备好档案资料,其中包括人员简历、从业资格
证明材料,将参加培训的相关记录归档、装订
场地及设备要求
• 配有相对独立的协助开户和交易场所:
• 一个用于协助开户业务区域,请在在柜台放置“IB
业务协助开户专柜”的指示牌,建议至少配置两台电脑,
安装IB开户柜台和IB风控终端,并配备相应的影像采集设
备;彩色扫描仪一台、录音电话一部;配备合同及业务
往来单据保管柜
• 一个用于客户交易区,建议至少放两台客户交易终
端,鼓励多台配置,并有明显标识“IB业务交易中心”
• 在期货开户室或营业部醒目位置,配备专用的IB业
务宣传资料架,以便于客户索取宣传资料
IB业务协助开户要点
• 营业部协助客户向银河期货申请股指仿真交易账号
• 下载股指仿真交易软件
• IB业务协助开户流程具体参见《IB实务操作手册》
信息系统要点
• 营业部现场必须同时支持现场交易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
• 协助开户业务区域按照了监控
合规管理要点
• 公司总部和营业部应每半年对中间介绍业务进行全面合
规检查,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 营业部对于影响中间介绍业务正常开张的重大事项,应
在1个工作日内向总部IB业务管理部报告,同时抄报地区
合规专员,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上述重大事项
• 开户过程必须留痕,因此在协助开户业务区域按照了监
控
客户投诉管理要点
• 客户可通过以下途径向本公司投诉:客户到IB营业部现
场来访;银河证券和银河期货公布投诉电话;公司投诉E
-mail电子邮件信箱;其他方式反映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适园路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