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
科技名词定义
中文名称:
资源税
英文名称:
resources tax
定义:
开发利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重要资源品为课税对象,旨在消除资
源条件优劣对纳税人经营所得利益影响的税类,包括矿产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等。
所属学科:
资源科技(一级学科) ;资源经济学(二级学科)
本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
百科名片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
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
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
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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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概念
资源税和特点与作用
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
计税依据
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
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概念
资源税和特点与作用
1.资源税的特点
2.资源税的作用
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
1.资源税计税依据
2.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资源税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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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
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纳税人
1.未纳盐税的盐如何征税
2.新、老储备盐的出场或动用应当如何征税
3.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范围
征税品种
资源税税率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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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
资源税
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
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
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
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
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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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和特点与作用
资源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
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
级差收入差异较大,
资源税
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
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
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
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
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
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
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资源税的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
资源税
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
的不合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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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资源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
资源税
原矿、盐这 7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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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
资源税计税依据
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 额 幅 度
原油 8-30 元/吨
天然气 2-15 元/千立方米
煤炭 -5 元/吨或者立方米
资源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20 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 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30 元/吨
盐
固体盐 10-60 元/吨
液体盐 2-10 元/吨
资源税税目、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资源税的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过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
资源税
,可照顾减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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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
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
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
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
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
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
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
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
资源税
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
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
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选矿比=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自用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
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
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由于对盐征税的品目既
有固体盐,又有液体盐,而且液体盐与固体盐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为确保对盐征收资
源税的不重不漏,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应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盐的课税数量:
①纳税人生产并销售液体盐的,以液体盐的销量为课税数量。
①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连续加工碱等产品(固体盐除外)销售或自用的,以
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没有液体盐移送使用量记录或记录不清、不
准的,应将加工的碱等产品按单位耗盐系数折算为液体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例如,
某烧碱厂利用自制液体盐生产烧碱,该厂烧碱的单位耗盐系数(该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耗盐系数=生产的烧碱数量÷耗用的液体盐数量)为 1:6。已知该厂 1995 年 2 月生产
烧碱 3 万吨,则该厂 2 月份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3×6=18(万吨)
①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再加工为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
数量(液体盐不再征税);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
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在计算固体盐应纳税额时,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从中抵扣。
①纳税人利用盐资源直接生产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固体盐销售或自用,
以固体盐的销售或自产自用量为课税数量;以上述固体盐连续加工粉洗盐、粉精盐、
精制盐等再制盐或者用于连续加工酸碱、制革等产品,应按单位加工产品(再制盐、
碱等)耗盐系数折算为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再制盐的耗盐系数是指单位再制盐
的数量与其耗用的原料盐数量的比例。例如,如果 1 吨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分别
需要耗用 、、 吨的海盐原盐,那么,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的耗盐系数
分别是 1:、1:、1:。这种情况下海盐原盐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海盐原盐的课税数量=加工的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数量÷耗盐系数
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再制盐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同海盐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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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
1.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或者 1 个月,由主
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 1 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
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5
资源税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2.如何填写《资源税税收申报表》(见申报纳税 20)
3.如何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申报纳税 21)
资源税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缴纳资源税在适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
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应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销售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产
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
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自用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
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
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购未税矿产品: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
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
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
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
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
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
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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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
2010 年 5 月 17 日至 1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
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新疆工作部署作了讲话。
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
资源税
改为从价计征;对新疆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中央投资继续向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倾斜。到 2015 年新疆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全国
平均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和人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达到西部地区平均水平。
温家宝指出,为推动新形势下新疆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必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
价计征;对新疆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中央投
资继续向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倾斜,“十二五”期间新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比“十
一五”期间翻一番多;鼓励各类银行机构在偏远地区设立服务网点,鼓励股份制商业
银行和外资银行到新疆设立分支机构;适当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
利用地指标;适当放宽在新疆具备资源优势、在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有市场需求行业的
准入限制;逐步放宽天然气利用政策,增加当地利用天然气规模等。
中央制定的这些政策措施,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新疆发展的首要目标,将
加快经济发展同发展社会事业、解决关系人民生活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坚持把科学
发展作为解决新疆问题的根本举措,将解决短期突出困难同夯实经济长远发展基础结
合起来;坚持以改革开放破解发展难题,把有效发挥政府作用与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结
合起来;坚持立足于增强新疆自我发展能力,把中央和各兄弟省市的支持帮助同充分
发挥新疆自身的比较优势、后发优势结合起来。表明了中央推动新疆加快发展的坚定
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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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纳税人
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缴纳资源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在中国境内开采规定
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
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纳税人的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资源税的“普遍征收”原则。为了衔接资源税的新旧税制,对以下
情况在纳税人方面还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未纳盐税的盐如何征税
1994 年 1 月 1 日前出场未缴纳盐税的盐,是指库存在盐业运销环节,尚未由运销
单位销售出去的盐。这部分盐按原盐税规定应由运销单位在运销环节缴纳盐税。盐税
取消后,按现
资源税
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盐的运销单位不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
题,对这部分盐的征税采取过渡办法,即在其销售时,由盐的运销单位在运销环节按
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缴纳资源税。
新、老储备盐的出场或动用应当如何征税
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在出场(厂,下同)和在销区储备期间的国家储备盐
不再免税,所以,对 1994 年 1 月 1 日后出场储备的盐(可称之为新储备盐),应同
其他用途的盐一样,在出场时征收资源税。对 1994 年 1 月 1 日前出场储备的盐(可
称之为老储备盐),考虑到新、老储备盐的税负平衡和征税规定上的衔接,对老储备
盐,在动用时一律由动用单位按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就地缴纳资源税。
如果动用单位对老储备盐的产地划分不清,按从高适用税额的原则征收资源税。
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在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前签定的销售合同,在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供货的,
依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资源税。
征收范围
资源税对哪些产品征税,它表明了资源税征收的广度。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
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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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范围
资源税范围限定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
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
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
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目前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
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
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
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
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
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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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品种
资源税税法中将资源税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它是资源税征
收范围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现行资源税税目,大而言之有 7 个,即:原油、
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现行资
源税税目的细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需要(确定相应的税额)而设
置的。原油、天然气税目是按开采企业设置细目的。煤炭税目具体又分为统配矿和非
统配矿细目或子目。煤炭中的统配矿子目又按开采企业设置更细的品目,非统配矿子
目进一步又按省区细划。其他矿产品主要是按品种划分子目,量大的矿产品,如铁矿
石、铜矿石、铅锌矿石等等又按资源的等级再细划。而授权由各省开征的品目则划分
得比较粗,盐的税目也划分得比较粗,主要按盐的形态及其大的产区划分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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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率
计算课税对象每一单位应征资源税额的比例。现行资源税税率采用定额税率,简
称为税额或单位税额。
资源税在税额方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如何确定税额,二是由谁确定税额。
资源税税额基本上是按照应税产品的资源等级并兼顾企业的负担能力确定的。
资源税资源等级的划分,主要是组织行业专家按照不同矿山或矿区的资源赋存及
开采条件、选矿条件、资源自身的优劣及稀缺性、地理位置等多项经济、技术因素综
合确定的。
资源等级的高低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各矿山资源级差收入的高低,所以资源
税就根据资源等级相应确定了级差税额。等级高的,税额相对高些;等级低的,税额
相对低些。另外,部分税目资源税税额的确定同 1994 年流转税负的调整是统筹考虑
的,如铁矿石、镍矿石、铝土矿、盐等。因为一部分矿产品原矿和盐的深加工产品实
施规范化增值税后降低的税负过多,为稳定财政收入,这部分税负需要前移并通过征
收资源税的方式拿回来。通过对原矿征收资源税,推动矿产品价格的提高,拿回其深
加工产品降低的税负,但确定资源税额有一个限度,即:某一矿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
加上资源税税额,不高于进口同类产品的价格。资源税依照应税产品的品种或类别共
设有 7 个税目和若干个子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定额税率(简称税额)。
考虑到资源税的税目多(还涉及划分矿产品等级的问题)、税额档次多,而且随
着资源条件的变化需要适时调整税额,这样,资源税税额的核定权限就不宜高度集中。
因此,资源税现行税额采用了分级核定的办法。
首先,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其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即子目)、税额,由财政部有关部门,在国务院
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并可根据纳税人资源条件及级差收入的变化等情况适当进行
定期调整;
再次,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含调
整),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部分子目”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
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这些子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
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
“一部分纳税人”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
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表中确定
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 30%的幅度内核定。为确保不同的应税品目都能能执
行其相应的规定税额,如果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的应税产品,未按规定分别核算
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从高确定其适用税额。现行资源税
税目税额幅度规定如下:
资源税(1)原油 ~ 元/吨
(2)天然气 ~ 元/吨
(3)煤炭 ~ 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 ~ 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 ~ 元/吨
(7)盐:固体盐 ~ 元/吨
液体盐 ~ 元/吨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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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
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
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
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资源税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
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
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
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
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
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
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选矿比=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自用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
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
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由于对盐征税的品目既
有固体盐,又有液体盐,而且液体盐与固体盐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为确保对盐征收资
源税的不重不漏,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应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盐的课税数量:
①纳税人生产并销售液体盐的,以液体盐的销量为课税数量。
①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连续加工碱等产品(固体盐除外)销售或自用的,以
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没有液体盐移送使用量记录或记录不清、不
准的,应将加工的碱等产品按单位耗盐系数折算为液体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例如,
某烧碱厂利用自制液体盐生产烧碱,该厂烧碱的单位耗盐系数(该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耗盐系数=生产的烧碱数量÷耗用的液体盐数量)为 1:6。已知该厂 1995 年 2 月生产
烧碱 3 万吨,则该厂 2 月份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3×6=18(万吨)
①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再加工为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
数量(液体盐不再征税);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
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在计算固体盐应纳税额时,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从中抵扣。
①纳税人利用盐资源直接生产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固体盐销售或自用,
以固体盐的销售或自产自用量为课税数量;以上述固体盐连续加工粉洗盐、粉精盐、
精制盐等再制盐或者用于连续加工酸碱、制革等产品,应按单位加工产品(再制盐、
碱等)耗盐系数折算为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再制盐的耗盐系数是指单位再制盐
的数量与其耗用的原料盐数量的比例。例如,如果 1 吨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分别
需要耗用 、、 吨的海盐原盐,那么,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的耗盐系数
分别是 1:、1:、1:。这种情况下海盐原盐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海盐原盐的课税数量=加工的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数量÷耗盐系数
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再制盐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同海盐原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