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平安人寿附加险介绍
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各 种 附 加 险 介 绍
目 录
01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04
【附加意外 08,518】
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05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07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交费率表 07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08
【意外医疗 A,527】
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 08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09
【意外医疗 B,528】
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年交费率表 10
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11
【附加残疾,180】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 12
【意外住院,520】
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年交费率表 12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04) 13
【豁免(A),754】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2004) 14
【豁免(B),755】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 15
【豁免重疾 07,916】
附:重大疾病释义 16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22
【住院费用 A,507】
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 24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 24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25
【健享人生 A,521】
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 27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 27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28
【健享人生 B,522】
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 30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年交费率表 30
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 31
【高中教育,769】
附: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费率表 32
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 33
【大学教育,770】
附: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费率表 34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险种简称:附加意外 08
险种代码:518
一.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 28日且已健康出院)至 64周岁
二.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三. 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身故的,公司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
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公司按表中
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
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
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公司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
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
目的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
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
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3. 交通意外事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本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身故的,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公司按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
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
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中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公司
按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附 表:
1.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2.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3.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交费率表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 目 伤 残 程 度 给付比例
第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
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100%
第
二
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
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75%
第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50%
三
级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第
四
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
五
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1)
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20%
第
六
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
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
七
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
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
际标准视力表 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
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 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
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
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
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
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身体部位 项 目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给付比例
一 不少于 8% 100%
二 不少于 5%,但少于 8% 75%头颈、手部
三 不少于 2%,但少于 5% 50%
四 不少于 20% 100%
五 不少于 15%,但少于 20% 75%
身体(不含
头颈、手部)
六 不少于 10%,但少于 1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2008)年交费率表
(每万元基本保险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被保险人 费 率
0-17周岁 14
一 类 14
二 类 18
三 类 21
四 类 32
五 类 49
18周岁及以上
六 类 63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险种简称:意外医疗 A
险种代码:527
一. 保险对象: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 28日且已健康出院)至 64周岁
三. 保险责任
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实际支出的、
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元
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
2.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
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
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附 表: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元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
首个 1000元 以后每 1000元
0-17周岁 36 9
一类 24 6
二类 30 818周岁及以上
三类 36 9
四类 54 14
五类 84 21
六类以上(含六类) 108 27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险种简称:意外医疗 B
险种代码:528
一. 保险对象: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 28日且已健康出院)至 64周岁
三. 保险责任
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实际支
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
民币 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在
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公司就其事
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
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元部分的 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
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
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后的余额的 80%。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
2.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
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
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附 表: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年交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元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
首个 1000元 以后每 1000元
0-17周岁 32 8
一类 22 5
二类 27 7
三类 32 8
四类 49 12
五类 76 19
18周岁及以上
六类以上(含六类) 97 24
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险种简称:附加残疾
险种代码:180
一.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 28日且已健康出院)至 64周岁
二. 保险责任: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
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
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公司
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
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
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
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
险种简称:意外住院
险种代码:520
一.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 28日且已健康出院)至 64周岁
二.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每份每日人民币 10元。投保份数由您和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 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的每次
住院从第 4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
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日。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 90日。
附 表: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年交费率表
(每 份)
单位:人民币元
被保险人 费率
0-17周岁 18
一类 12
二类 15
三类 18
四类 27
五类 42
18周岁及以上
六类以上(含六类) 54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04)
险种简称:豁免(A)
险种代码:754
一. 投保对象
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且作为本附加
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 投保年龄:18周岁至 60周岁
三.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 1年的附加险合同。
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为终身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需要由您与公司
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不为终身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
同生效日起至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支付日止。
四. 保险责任: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疾病确诊之日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造成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疾的,公司豁免疾病确诊日或意外伤
害发生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
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2004)
险种简称:豁免(B)
险种代码:755
一. 投保对象
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且作为本附
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 投保年龄:20周岁至 50周岁
三.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 1年的附加险合同。
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为终身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需要由您与公司
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不为终身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
同生效日起至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支付日止。
四. 保险责任
1.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前述所称保险费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主线和保险期间超过 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2. 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疾病确诊之日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
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疾的,公司豁免疾病确诊日
或意外伤害发生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
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
险种简称:豁免重疾 07
险种代码:916
一. 投保对象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若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将在保
险单上载明。
二.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 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5周岁
三. 保险责任
1.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
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
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公司免予收取豁
免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豁免期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 主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2)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
险期间不超过 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以及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追加保险费。
附 表:
重大疾病释义
名 称 释 义
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
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
变化;
(4) 发病 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日后,仍遗留
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
或造血干细胞移
植术
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
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
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
(或称冠状动脉
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
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
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终末期肾病(或称
慢性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
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急性或亚急性重
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
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迅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神
经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
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慢性肝功能衰竭
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脑炎后遗症或脑
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
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分或 5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
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在 0—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
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度。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
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日后,每肢三大关
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
术。
严重阿尔
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表
现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
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
活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神经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
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严重原发性肺动
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
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
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严重运动
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
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
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
条件。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个月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在 0—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重型再生障碍性
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
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
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以下重大疾病是本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严重的多
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
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 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
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 180日以上。
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 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
(3) 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记录。
严重的 1型糖尿病
严重的 1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
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肽测
定或尿 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附加
险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 1个条件: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严重的原发性心
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
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
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
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 180日。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
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四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
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侵蚀性葡萄胎(或
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保障仅限于女性。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
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重度的肾功
能损害
该类疾病保障仅限于女性。
该类疾病是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
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4个:
① 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 光敏感;
③ 口鼻腔粘膜溃疡;
④ 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 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 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 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 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 100000/μL或溶血
性贫血)。
(2) 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个:
① 抗 dsDNA抗体阳性;
② 抗 Sm抗体阳性;
③ 抗核抗体阳性;
④ 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 C3低于正常值。
(3) 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 30ml。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险种简称:住院费用 A
险种代码:507
一. 投保对象: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 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50周岁,可续保至 64周岁。
三.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
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1.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发生
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 30日,公司都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2. 基本部分: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
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和医疗费以及住院
期间前后各 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
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 80%分项给付保险金。
3. 可选部分
(1) 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治疗,公司按照被保险
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
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 80%给付保险金。
(2)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治疗,公司按照被保险人
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
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 80%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 90日,则
视为同一次手术。
4.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
院治疗,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
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公司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
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
额均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 80%。
附 表:
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
(每 份)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给付限额
医疗费 2600
基本部分
床位费 300
门诊费 100
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1500
可选部分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10000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
(首 份)
单位:人民币元
投保年龄 基本部分 可选部分
0—2 905 161
3—4 591 106
5—9 271 50
10—19 112 22
20—29 159 30
30—39 280 46
40—49 368 59
50—54 477 76
55—59 594 94
60—64 955 150
购买多份的,以后每份的年交费率是首份的 50%
注:(1)月交保费=×年交保费,季交保费=×年交保费,半年交保费=×年交保费;
(2)51—64周岁的费率仅适用于续保。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险种简称:健享人生 A
险种代码:521
一. 保险对象: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 28日且已健康出院)至 55周岁,可续保至 64周岁
三.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
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1.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发生
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 30日,公司都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2. 基本部分: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
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和医疗费以及住院
期间前后各 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
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 80%分项给付保险金。
3. 可选部分
(1) 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治疗,公司按照被保险
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
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 80%给付保险金。
(2)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治疗,公司按照被保险人
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
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 80%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 90日,则
视为同一次手术。
4.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
院治疗,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
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公司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
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
额均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 80%。
附 表:
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
(每 份)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给付限额
基本部分 医疗费
3000
(其中门诊费不得超过 300)
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1500
可选部分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10000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
(首 份)
单位:人民币元
投保年龄 基本部分 可选部分
0—2 619 171
3—4 401 112
5—9 252 46
10—19 89 18
20—29 125 24
30—39 222 38
40—49 301 51
50—54 362 61
55—59 439 74
60—64 691 115
购买多份的,以后每份的年交费率是首份的 50%
注:(1)月交保费=×年交保费,季交保费=×年交保费,半年交保费=×年交保费;
(2)51—64周岁的费率仅适用于续保。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险种简称:健享人生 B
险种代码:522
一. 保险对象: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 28日且已健康出院)至 55周岁,可续保至 64周岁
三.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
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1.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发生
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 30日,公司都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2. 基本部分: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
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
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
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发生保险事
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
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 65%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公司仅对被保险人住院 18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3. 可选部分
(1) 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治疗,在被保险人已按
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
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
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
附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公司按
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 65%给付保
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2)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治疗,在被保险人已按社
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
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
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
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公司按照
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 65%给付保险
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 90日,则
视为同一次手术。
4.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
院治疗,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
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公司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
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
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
构等)取得补偿的,公司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
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不超过本附
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 65%。
附 表:
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
(每 份)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给付限额
基本部分 医疗费
3000
(其中门诊费不得超过 300)
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1500
可选部分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10000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年交费率表
(首 份)
单位:人民币元
投保年龄 基本部分 可选部分
0—2 559 154
3—4 362 100
5—9 228 42
10—19 80 16
20—29 113 22
30—39 200 34
40—49 271 46
50—54 326 55
55—59 396 66
60—64 623 103
购买多份的,以后每份的年交费率是首份的 50%
注:(1)月交保费=×年交保费,季交保费=×年交保费,半年交保费=×年交保费;
(2)51—64周岁的费率仅适用于续保。
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
险种简称:高中教育
险种代码:769
一. 投保年龄:0周岁(满 28天且已健康出院)至 14周岁
二.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三. 保险责任:
1. 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高
中教育保险金”。
2. 学业有成祝贺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学业有成祝
贺金”。
3.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至其 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
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 表
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费率表
(每万元基本保额)
交费方式
投保年龄
趸交 交至 15周岁 5年交
0 5468 423 1165
1 5578 459 1189
2 5689 500 1212
3 5803 548 1237
4 5919 605 1261
5 6037 672 1287
6 6158 754 1312
7 6281 858 1339
8 6407 991 1365
9 6535 1170 1393
10 6666 1420
11 6799 1799
12 6935 2411
13 7074 3632
14 7215
注:(1)月交保费=×年交保费,季交保费=×年交保费,半年交保费=×年交保费;
(2)费率表由“交至 15周岁”指保险费交至被保险人年满 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平安附加少儿教育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
险种简称:大学教育
险种代码:770
一.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 28日且已健康出院)至 14周岁
二.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三. 保险责任
1. 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2. 学业有成祝贺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学业有成祝
贺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3.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至其 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公司按照被保险人
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 表
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费率表
(每万元基本保额)
交费方式
投保年龄
趸交 交至 15周岁 5年交
0 9585 734 2021
1 9776 796 2061
2 9972 868 2102
3 10171 951 2144
4 10375 1049 2187
5 10582 1166 2231
6 10794 1307 2275
7 11010 1487 2321
8 11230 1719 2367
9 11454 2028 2415
10 11684 2463
11 11917 3120
12 12156 4181
13 12399 6297
14 12647
注:(1)月交保费=×年交保费,季交保费=×年交保费,半年交保费=×年交保费;
(2)费率表由“交至 15周岁”指保险费交至被保险人年满 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