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关税
第一节 概论
一、关税征收目的
(一)财政性关税
(二)保护性关税
二、关税的分类
(一)按征税商品的流向划分
(二)按计征依据或标准分类
(三)按征税有无优惠分类
(四)按征税的依据分类
三、关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关税制度的建立
(二)关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二节 关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二、征税范围
1、进口商品征税范围。
中国对进口商品实行普遍征税,贸易性进口关税的征税范围是进口通过中国关境的货物。中国关税以国际通行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进行归类,把商品分为21大类,97章,以下再分为项目、一级子目、两级子目,共5个等级,7445个税目,按8位数码编号,以确定具体商品适用的税目和税率。21大类商品如下:
2、出口商品征税范围。
中国对大部分出口产品不征税,只对出口盈利特高,防止削价竞销,以及国内紧俏的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现在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有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石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碇、锌碇、锑碇等36种。但对其中16种商品实行零税率,因此实际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是20种。
第三节 税率结构
一、进口税率
进口关税在执行税率栏内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1、最惠国税率。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家或地区,或者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的货物。
2、协定税率。
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的757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的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
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的货物。
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实行从价税,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为计税依据,以应征税额占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为税率。其中,最惠国税率从0—65%不等,普通税率从0—270%不等。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定额税率(如啤酒、原油)、从价比例和从量定额复合税率(如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滑准税率。我国的进口关税税率水平逐步降低,2003年的算术平均税率为%。
二、出口税率
我国出口关税征税货物主要为限制出口的不可再生的资源类产品和国内紧缺的原材料的税号共有36个,税率从20%一50%不等,共有5个差别税率。但对36种商品中的的23种商品实行0—20%的暂定税率,其中16种商品为零关税,6种商品税率为10%以下。
三、暂定税率
暂定最惠国税率是对于一些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的性能、质量不能满足国内生产需要的进口原材料、关键件实施的比最惠国税率更为优惠的税率,仅适用于最惠国税率适用范围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的货物。2003年,我国对216种进口商品实行年度最惠国暂定税率,税率从0到15%不等。
第四节 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以成交价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调整
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或价值应当计入:
第一,由买方负担的以下费用: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第二,可以按照适当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
第三,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第四,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如果单独列明,可以不计入:
第一,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第二,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第三,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2、特殊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按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
(2)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价格估定。
(3)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
(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5)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
(6)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7)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要补税的。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 /(监管年限×12)]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可以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可以扣除。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
一、原产地规则
1、全部生产地标准。
全部生产地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进口税则中四位数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以上的。
3、其他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有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一起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二、应纳税额计算
1、从价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复合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十进出口货物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4、滑准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例: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护肤护发品,成交价格为1280万元,运输费30万元,保险费12万元,装卸费8万元,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7%,计算该进口商品应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关税完税价格=1280+30+12+8=1330万元
应纳关税=1330×40%=532万元
应纳消费税=(1330+532)/(1-5%)×5%=98万元
应纳增值税=(1330+532+98)×17%=万元
例2:
假定上述例题无成交价格资料,也无同类可比价格,只知道国内同类商品被认定的销售价格为2226万元,费用利润率20%,消费税税率5%,计算该进口商品应纳关税。
关税完税价格=2226/[(1+40%)/(1-5%)+20%]=1,330万元
应纳关税=1,330×40%=532万元
例:某外贸公司进出口业务如下所示:
(1)从国外进口化妆品和广播级摄像机。化妆品国外成交价格206万美元,发生运输费2万美元,保险费万美元,包装材料费万美元,支付特许权使用费04万美元,为进口商品向买方采购代理人支付劳务费万美元,买卖双方经纪人支付经纪费1万美元,设备安装维修费万美元。同期以3200万元人民币出售给国内某商场。广播级摄像机每台国外成交价2200美元,进口1000台,发生运输费4万美元,保险费1万美元,另支付售后技术服务费2万美元。同期以3500万元人民币出售给国内某商场。
外贸公司进口
化妆品应纳关税=(206+2++++1)××40%=万元
摄像机应纳关税=(×1000+4+1)××3%+×1000=万元 化妆品应纳消费税=[206+2++++1]×+]÷(1-30%)×30%=万元
化妆品和摄像机应纳增值税={[206+2++++1]×++}+(×1000+4+1)×+}×17%=万元
外贸公司销售
应纳增值税=(3,200+3500)×17%-=万元
(2)从国内生产企业收购摩托车5000辆出口,工厂出厂价每辆2500元人民币,收购摩托车发生其他费用50万元,出口离岸价每辆3000元(含税价)。 进口关税税率化妆品40%,摄像机3%,另加每台5480元人民币从量税,消费税税率化妆品30%,摩托车6%,增值税退税率13%。计算该外贸公司进出口应纳和应退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美元与人民币汇价1:。
外贸公司出口 应退消费税=×5000×6%=75万元 应退增值税=×5000×13%=万元
第十节 关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2000年对《海关法》的修正。
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确定规则,确立了商品预归类制度。合理调整了确定完税价格的基础。新《海关法》采用国际通行的海关估价准则,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二、2002年起施行新的《完税价格办法》。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提出海关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依据《完税价格办法》来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水平,取消进口关税优惠。
1996年4月1日起,我国进口关税非加权平均税率水平由%降为23%。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进口关税非加权平均税率进一步由23%降为17%。2001年1月1日起,我国平均关税税率水平由17%降为%。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平均关税税率水平由%降为12%。2003年1月1日起,我国平均关税税率水平由12%降为11%。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平均关税税率水平由11%降为%。为了建立和完善与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对外经济体制,我国仍将继续降低关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