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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支付
若干政策规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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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工资若干政策释义
企业工资相关法律规章
《劳动法》
《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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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概念及工资发放规定
(二)最低工资
(三)加班加点工资
(四)病假工资
(五)年休假工资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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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概念
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
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它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
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文件依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国家统计
局令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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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概念
1. 计时工资:是指按小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
报酬
2.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 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 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
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
职工的物价补贴。
5. 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
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
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
保留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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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不都属于工资的范畴(1995年原国家劳动部
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
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
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
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发明创造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
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
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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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概念
职工福利费范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厅
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
〕51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
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
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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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
工资发放的一般规定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资支付规定主要由以下内容:
一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
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三是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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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8
号)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
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
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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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付清劳动者工资的时间要求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
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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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的概念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
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
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同,即使
在同一个省市、各区县标准也不同,而且都要进行定期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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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工资为:
2014年8月1日 最低月工资标准1350元 非全日制每小时元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从1994年实行至今,已先后调整了十四次,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历年来
是全省公布档次中4档标准的最高二到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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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低工资不包含的项目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伙食补
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
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待遇等。
注: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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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形式的企业,如
何支付最低工资?
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
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
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上述形式的工资支付的最低
标准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
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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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1.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
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文件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2.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
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及依法制
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
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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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
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
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
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
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
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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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支付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
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
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
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
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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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时间的确定
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
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
1.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
=250天
2. 季工作日:250天÷4季=天/季
3. 月工作日:250天÷12个月=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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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计薪天数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
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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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确定
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
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执行上款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以下列标准计
发加班加点工资:
1.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
基数。
2. 实行其它工资制度的,加班加点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
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和物价补贴、加班工资)为计发口径;对难于划
分工资、奖金、物价补贴等项目的企业,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
计发口径。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以最低工资
标准作为计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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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班 工 资 计 算 举 例
如一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月岗位工资为2000元,该职工在一个月
中某工作日加班1小时,某休息日加班半天(4小时),某节假
日加班1天(8小时),那么,该职工可得到的加班工资为:
日加班工资=2000÷÷8× 150%=元;
休息日加班工资= 2000÷÷8 ×4 × 200%=元;
节假日加班工资= 2000÷×300%=元
那 么 该 职 工 全 月 加 班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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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计算举例
如一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月岗位工资为2000元,所在岗位实行
的是以3个月为一个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职工在一
个计算周期内共工作了524个小时,其中有8小时属于节假日加班,
那么,该职工可得到的加班工资为:
延长工作日加班时间=×8×3-8=小时;
延长工作日加班工资为 = 2000÷÷8 ××
150%=元;
节假日加班工资= 2000÷×300%=元
那 么 该 职 工 这 个 周 期 加 班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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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病假工资
根据浙劳险〔1995〕231号文件规定:
1.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
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计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连续工龄不满10年50%
满10年不满20年的60%
满20年不满30年的70%
满30年以上的80%
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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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
为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为:
连续工龄不满10年40%
满10年不满20的50%
满20年不满30年的60%
满30年以上的70%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物价生活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
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百 分 之 百 分 之 八 十 发 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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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规定
1. 实际工作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
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 医疗期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
月内累计病休时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二十个
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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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特殊规定
1. 因组织委派的,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首次与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确定医疗期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
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2. 因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
随即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医疗期时,职工在原单位
的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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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
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
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
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
资 除 以 月 计 薪 天 数 ( 天 ) 进 行 折 算 。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
时 间 不 满 12个 月 的 , 按 实 际 月 份 计 算 月 平 均 工 资 。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
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
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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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
例:某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5天,实休3天,未休2天,其本人
在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
平均工资为3000元,哪么其平均日工资公式为:月工资(3000元)
÷月计薪天数(天)=元。
应付该职工年休假工资为*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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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产、劳动
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
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
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
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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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劳动者请事假,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
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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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企业是否支付
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
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
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
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
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
产工会基层委员会由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
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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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
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1.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企业职工
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期间,用人单位可与其暂
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停止支付工资。如职工经证明错误限制
人身自由的,暂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给职工造成的损失,
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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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职工在被公安、司法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如继续上岗
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如未经企业同意而没有上
岗工作的,暂停支付其工资报酬。
3. 企业职工在被判处管制期间,参加企业劳动的,应根据同工同
酬的原则,按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
4. 企业职工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
的,如企业仍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缓刑期间发给生活费,凡职工在企业
提供正常劳动的,其生活费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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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当月工资应如何支付?
职工退休当月,无论哪一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企业都应支付当月的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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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如何支付?
支付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
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
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浙人社发【2014】94号 高温作业工人225元 非作业工人180
元 一般工人145元 (6、7、8、9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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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