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具体操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审计质量控制,规范审计行为,提
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广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
量控制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我局和我局审计人员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下级财政决算情况,国家建设项目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国有金
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有关基金、资金的财
务收支,以及对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和依法进行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局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收
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
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 我局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
实行年度审计项目执法质量检查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我局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
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我局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进行的本级预算执行情
况审计、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
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
第八条 审计工作方案由有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编制,报
分管局领导批准,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组实施。
第九条 为保证方案的可操作性,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
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
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有关管理制度;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七)信息系统的配置、开发、使用和监督等情况;
(八)以往接受审计情况,包括接受国家审计、社会审计
和内部审计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审计组可根据项目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确定审前调查的繁
简和调查时间。
第十二条 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行试点审计;
(三)查阅相关资料,如被审计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档
案、互联网上的资料等;
(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
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
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四条 参与审前调查的人员应按各自分工,以事项为
单位编制审前调查记录,记录审前调查情况。重要的审计项目
还应当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撰写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记录或
者审前调查报告是审计方案编制的依据。
审前调查收集的资料、审前调查记录或者审前调查报告应
当作为立项类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即我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工
作方案的要求。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其中基本情况包括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
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及相关政策;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和本级审计机关对
审计项目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审计组成员的业务
能力、审计经验;审计的时间;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
(四)审计方式,须指明采取就地审计方式,或采取送达
审计方式。
(五)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前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按我局制定的
确定重要性的判断基础与比率的标准,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
判断基础和比率,确定重要性水平。
我局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可接受最大审计风险水平为 5%,审
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对审计
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审计测试措施,以将审计风险降
至可接受的程度。
(六)审计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
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审计范围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
间和有关审计事项;审计内容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
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审计事项一般可以
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环节)或者
会计报表项目划分;审计重点,即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
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利用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对被审计单位内部
控制进行初步评价,在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
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并对资料进行初步
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
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
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并确定其审计步骤和方法,该
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
标。
(七)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审计组应当划分审计准
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的起止时间。
(八)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
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
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
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仅限于授权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对审
计日记进行检查(但主审人员的审计日记只能由审计组组长检
查)。
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组应当在审计组内
确定一位立卷责任人,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
立卷工作。
(九)编制的日期;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注意被审
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审计程序的影响。审计实施方案应
包括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由具体承办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
长负责编制,经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
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可
以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由多个部门的人员组成,须先由局主要负责人确定
审计项目主办业务科,审计实施方案须经由主办业务科的负责
人审核。以下遇到此种情况如此类推。
第十八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
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四)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
法的可操作性;
(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
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二)审计方式需调整的;
(三)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
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四)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
的;
(五)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
和重点的;
(六)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七)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
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
(三)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分
管局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方式;
(三)审计组组长;
(四)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五)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认为需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而
分管局领导亦认同的。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由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
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调整事项
分别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或者分管局领导同意后,
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
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分管局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
标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范
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
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负责。
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
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
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决定采用统计抽样或非统计
抽样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如证明材料
需被审计单位经办人核对、确认、签名和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
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
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
其他证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
和合法性。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
关的审计证据。下列事项必须取得审计证据: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
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是指审计评价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重要
数据等;
(二)需要进行审计评价的事项;
(三)区政府、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事项;
(四)已确定需进一步查证的群众举报事项;
(五)其他需要取得审计证据的事项。
对上述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
其他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
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审计组进点后、或送达审计开始后,审计组应将《要
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清单》交被审计单位,并要求被审计单
位承诺提供资料的人员签名。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有关
资料时,审计组应按《审计组进点审计应注意的几个事项》有
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二)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
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
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
料;
(三)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
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
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四)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
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五)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
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
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
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
函结果等情况;
(七)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
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
的方法和结果等;
(八)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
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
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
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
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
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
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
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
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
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
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
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
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一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
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
审计组成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
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
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
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
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
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
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须分别在每张审
计证据签名、盖章。汇总审计证据是附属证据,主要是为了方
便证据提供者,审计人员不能以此代替直接证据。汇总审计证
据应按审计事项汇总,一个事项编制一份汇总凭证,不得数个
事项编制一份。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
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
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
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
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三十四条 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附在相
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
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
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编
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
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
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
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
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
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
计日记。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当日编写的,应当于次日补记。现
场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临时从事其他工作或者请假的,应当从
返回审计现场当日起续写审计日记,并在其中注明此前没有参
加现场审计的原因。
在审计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的人员,应将上
述工作记入本人的审计日记。
第三十九条 审计日记的要素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分工或工作分工;
(四)日记记录日期;
(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可以包括:审计工作或审计事
项的名称、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
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审计测试情况、审计组
研究情况、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等;
(六)检查人员签名;
(七)页次。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
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
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
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人员,应当及
时督促检查审计人员编写审计日记。
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主审人员必要时可以对审计组成员
的审计日记进行检查。审计组组长的审计日记由业务科分管负
责人检查(审计组组长由部门分管负责人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
担任时除外)。
第四十三条 下列审计事项审计组成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
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
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对审计结论有重要
影响的审计事项是指审计评价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被审计单位
基本情况的重要数据等;
(二)需要进行审计评价的事项;
(三)区政府、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事项;
(四)已确定需进一步查证的群众举报事项。
其他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
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
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
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查证过程及其依
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性质、金额、数量、
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简要描述查证过程以及相关依
据;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
者其委托的主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
日期;
(七)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
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
上予以注明。
第四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应当注明该底稿与相关审计
日记的对应关系。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人员对审计工
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本办
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示的审计事项是否都编写了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
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
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
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
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
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发表审计意见
的书面文书。
编制审计报告时应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
第五十一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二)编号,按公文发文字号编制规则编号,一般表述为
“番审报〔20**〕**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审计”
(五)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
体规定。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
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3.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
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负责。
4.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
现场审计阶段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5.审计评价意见,即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
准则》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
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
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
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
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
质和情节等因素。
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
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
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6.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一般应写
入审计报告,并注明该问题已(将)移送处理。对于一些不宜
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内容(主要指涉嫌犯罪的事项),可不写入
审计报告。
7.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出具单位,即“番禺区审计局”;
(七)签发日期。
第五十二条 审计报告阶段分三个环节:报告研究环节、
征求意见环节和文书制定环节。
第五十三条 报告研究环节的一般程序是:审计组对审计
事项实施审计后,召开审计业务汇报会,参加会议人员为分管
局长、审计组成员和复核人员。重要审计项目局长也参加。审
计组组长汇报审计工作情况,与会人员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充
分讨论,达成共识。审计组以会议讨论结果为基础,形成审计
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落款为审计组,并由组
长亲笔签名。
第五十四条 征求意见环节的一般程序是:审计组应当将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
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或分管负
责人复核。
(一)审计组将经业务科负责人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
意见稿)送办公室复核人员复核。
(二)复核人员一般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将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
责人签发。
(三)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
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
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
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征
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五十五条 文书制定环节的一般程序是:
(一)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
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业
务科室负责人审核;
(二)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代
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
要依法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应当代拟审计决定
书。
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
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
在业务科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组组长应复核业务科拟稿人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结
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并在业务
科复核意见书签名。
审计组拟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
5%以上且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
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 1 000 元以上罚款,在
作出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
定》进行相关处理,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
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
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局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业务科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报告、审计
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提出复核意见。审计组应当将上述审
计文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
明、业务科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复核意见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报送办公室复核。
(四)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审计
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提出复核意见,一并报送分管局领导
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五)局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
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
关单位。
第五十六条 征求意见环节和文书制定环节,审计组所在
业务科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都应当对审计文书的下列事项进行
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征求意见环节和文书制定环节,办公室应当
对审计文书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多组织开展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
他统一审计项目时,需要汇总编制审计报告的,应当由各个审
计组分别编写审计报告,经复核、审定后,报送主办审计组按
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和性质汇总,形成统一的审计报告。
汇总审计报告的业务科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汇总的审计
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汇总的审计报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定。
第五十九条 如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
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
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其复核意见的恰
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审计决定书、审计移
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中记录
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含征
求意见稿)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
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承担责任。
分管局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征求
意见稿)、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
承担责任。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
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十二条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
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确定的立卷责任人应及时收集审计项
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应及时办理立卷
工作。
第六十四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
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
和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
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
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
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审计组应当指
定专人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反映审计报告所列事项与审
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
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
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实施方案的审批
和调整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
件材料,包括审计日记。
第六十五条 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
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六十六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
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
排列;
(三)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
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四)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
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
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
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
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
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七)审计日记以人为单位按照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
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
第六十七条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
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
署审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
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十八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
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
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第六十九条 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
性负责。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第七章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七十条 审计组成员、立卷责任人、审计组组长、审计
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和复核人员、
局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
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
究相应责任。而对审计项目质量优秀、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
业务科和上述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十一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涉及行政
处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我局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小组,负责检查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业务科分管负责人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担
任审计组长时,除须承担上述各条款的相应责任外,还须承担
审计组长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我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审前调查、方案编
制、审计证据收集、审计日记编写、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报告
编审程序、项目档案管理以及项目质量责任等环节,都应当执
行本办法。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番禺区审计局试行,
请各业务科室遵照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番禺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
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审计实施方案格式
2.审计组组长授权委托书格式
3.审计实施调整方案格式
4.提供资料清单格式
5.汇总审计证据格式
6.审计工作底稿格式
7.审计日记格式
8.《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
9.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