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号: 协议编号:
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双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建住房〔2006〕321 号)》文件精神,和本市有关规定,各方就标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事项
订立本协议。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中介公司(丙方) 监管机构(丁方) 镇江市房地产交易所
契约编号 原产证号
标的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M2)
监管金额(元) 专有面积(M2)
买方首付金额(元) 卖方需付贷款总额(元)
卖房人房产抵押机构(1) 需付贷款(1)(元)
卖房人房产抵押机构(1) 需付贷款(2)(元)
指定支取人(卖方)
支取人身份证件号
码(卖方)
支取帐号(卖方) 支取银行(卖方)
指定支取人(买方)
支取人身份证件号
码(买方)
支取帐号(买方) 支取银行(买方)
甲乙双方是否授权丁方从监管账户中支付甲方需还贷款至相应贷款机构,
贷款利息由甲方自行清算,不从资金监管账户中支付。
监管账户名称
镇江市房地产交易所―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专户
监管账户开户行
监管账户号 备 注
1、丁方依据国家、省、市相关办法及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契约对甲乙双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甲乙双方交易税费不纳入监管资金范畴。甲乙双方如无中介公司从中经纪而自行交易,视
同本协议中无丙方参与,本协议有关丙方条款自行失效。
2、本协议所示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监管资金存入丁方指定银行账号之日起至完成该
房产转移登记,甲方收到全额监管资金、乙方所有权记载于房屋权利登记簿收到房产权证
之日止。
3、甲、乙双方在买卖契约规定的期限内将应承担的价款解交丁方设立的监管帐户。乙方申请
的住房公积金、商业性贷款授权放贷机构划入丁方设立的监管帐户。
4、因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契约撤销或经房产登记部门决定不予登记而造成监管资金结算,甲乙
双方应自行协商资金处理方式,如存在贷款情况,甲方应补齐代还款金额,丁方有权将监
管资金首先偿付乙方贷款银行,贷款利息从首付款中扣除,丁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5、丁方在资金监管期间不向甲、乙双方收取监管费用,甲、乙双方同意监管资金不计利息。
为监管资金支取方便,甲乙方应使用本资金监管银行个人帐号作为资金支取帐号,因甲乙
方的资金支取银行与本资金监管银行不一致而发生的跨行转帐手续费由甲乙方另行支付。
6、丁方应确保托管资金的安全,并应在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时,及时付款。
7、在乙方对交易标的房屋所有权已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且乙方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乙方
应协助甲方向丁方提出领款申请,乙方不予协助的,丁方有权向甲方支付监管房款。
8、丙方有义务向甲乙双方介绍资金监管流程,保证交易资金进入监管账户,不得违反镇江市
存量方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接受交易资金。
9、甲、乙双方自愿委托丙方代办贷款、房产登记手续的,具体事项则由甲、乙、丙三方自行
协商签订协议,与丁方无关。
10、 丁方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后,不能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该房地产的查封或以其
他形式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裁定、决定。如发生甲乙双方监管资金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因非丁方原因而依法冻结或因不可抗力等造成丁方不能将监管资金交付甲方或乙方,本协
议自然终止。
11、 丁方对房款的监管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丁方对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
可行性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丙三方在
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三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
律途径解决。若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监管方未能及时完成本协议事项,则按甲乙双方签
订的『镇江市房产买卖契约』的约定负相关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监管资金依来源
返还。
12、 《镇江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表》为本协议附件,留存丁方,甲、乙双方应如实申
报相关内容,因内容申报不实而造成后果,由违约方承担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监管资
金依来源返还。
13、 其它事项:
14、 本协议按签约方数量一式数份,签约方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镇江仲裁委
员会仲裁。
16、 本协议经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后,自行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证件及编号: 证件及编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日期: 日期: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镇江市房地产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0511-85890202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镇江市中山东路 170 号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