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3-17 信息来源: 关注度: 24
各区县经委、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农发行北京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各国有商
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各担保
公司: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改革
与发展,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
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 号),在市政府领导下,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联合组建“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并制定了《北京市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机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
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 号),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
业互助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
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
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的补充,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
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第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遵
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及机构
第六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按国家规定统一存入特别设立的帐户,进行
专户管理,分类定向使用,分别核算,按照市场化运作,安全运营。
第七条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应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
第八条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评估、开展担保业务、实施债务追偿。
第九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重点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就业型、
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会服务型、环保型等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原则:
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支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
款、融资租赁以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担保。目前担保的重点是短期银行贷款。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之间,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二条 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成立担保机构除需工商企业登记所具备的一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担保业务知识。
2.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科学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防范措施。
3.须制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4.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业务的设施。 5.各类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符合以下
规定,并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1)信用担保机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2)商业担保机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互助担保机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第三章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
1.担保放大倍数的选择。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在
十倍以内,具体倍数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
2.控制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担保责任金额。 3.担保机构在提高办事效率的前提下,
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提
高担保评估能力;要建立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对项目及时跟踪。
4.实行比例担保,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债务本金实行比例担保并要
求委托被担保人以其合法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完善对委托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
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5.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担保机构发生担保业务后,从担保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代
偿和核销坏帐。担保项目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将预提的风险准备金按一定比例返还,
并入担保资金总额。当风险准备金提玛定数额时,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四条 责任分担。
1.债权人与担保机构的责任分担。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担保机构可以对银行贷款进
行部分担保,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
2.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以扶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为原则,防止被担保
人随意逃废债务和转嫁风险。担保合同可以抵押、质押为反担保措施,并明确反担保条款。
法律、法规对抵押、质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搞好协
调服务,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联合组建“北京市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经
济委员会。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职责:
1.贯彻国家、市有关中小企业担保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2.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权,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机构
(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
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业务操作和担保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3.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及业务培训,促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与国内外担
保机构交流与合作。
4.监督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严格按照其制定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保证担
保资金确实为中小企业实施担保业务。
5.协助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逐步建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管理系统并协调中小企业担保机
构的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需向联席会议
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备案:
1.担保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担保机构的章程
3.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每年一月需向联席会议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况的应依照职权及有关
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1.未按评估制度和决策程序操作。
2.对接受委托的政府担保基金未按规定运作。
3.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控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1999-01-12 信息来源: 关注度: 35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
理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投保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设立北京市中
小企业担保资金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和使用条件
1.支持对象:符合以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待国家新的企业划分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
行),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均可申请
信用担保。
工业、农业企业:按照一九八八年四月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颁发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分标
准》执行;
批发业:销售额在6亿元以下,资产额在3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餐饮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饭店业:销售额在35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500万元以下;
服务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1000万元以下;
仓储业:仓储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仓容量在5万吨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能力(相当于房屋竣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
施工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4000万元以下。
2.使用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
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
须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
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担保额度及期限
1.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额的50%。按行业划分,原则上工
业、城建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商业、农业企业单个项目担
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万元以下,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申请担保的程序
1.申请
中小企业需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企业《章程》及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当期(季、月)和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3)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
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
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批件;
(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7)贷款证;
(8)如申请履约担保,被保证人需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合作意向书;
(9)必要的其他文件。
2.预审
市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
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区县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财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信保公司在收到
《项目推荐书》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进行详细评审的决定,并通知推荐部门或企
业。
3.详细评审:
(1)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根据信保公司的《评审资料清单》(格式附后),尽快将有
关资料报送信保公司。
(2)信保公司在所需资料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开展评审工作,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评
审报告,上报中投保公司审议、核批或提出复查,并最终做出决定。项目金额在500万元
以上的,由中投保公司为主联合评审。
4.担保
(1)评审通过并经中投保公司审核、批准的项目,按照中投保公司《担保业务通则》、《担
保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程序,由中投保公司与被保证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抵押
(质押)反担保合同》,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
(2)担保合同生效后,中投保公司及时开出《担保通知书》,连同有关合同及合同复印件
送交信保公司,并由信保公司转交推荐人备案。
5.贷款
贷款银行在收到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及中投保公司出具的《担保通知书》后,应及时与信保公
司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应尽快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四、反担保措施
1.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
措施的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信保公司根据项目金额大
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2.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向信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金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
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
在保证期满后,由信保公司退还被保证人。
3.被保证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信保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
(1)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
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财产抵押物由信保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或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
(3)《抵押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4.信保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信保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
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五、担保费、评审费收取标准
担保费按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由被保证人一次性预交。
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年担保费率为1-1.4%,一年以上的适当提高。具
体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期限、品种及风险程度由双方商定。
通过评审并得到中投保公司出具《担保通知书》的中小企业,应按担保金额的0.3%向信
保公司交纳评审费。
六、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1.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应
提前落实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
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信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按季度向信保公司和中投保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
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2.推荐人的责任和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3)监督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3.信保公司应定期对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被保证人
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保公司应及时与推
荐人、中投保公司、贷款银行协商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
4.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
动和财务活动,对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
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
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5.对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由信保公司、中投保公司、贷款银行和推荐人联合实行年
检制度。
七、附 则
1.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2.本实施细则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实
施细则同等有效。
3.本实施细则由信保公司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必备的项目条件
一、 融资担保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和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2、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的项目。
3、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
4、市场和经济效益前景好的,企业具有良好效益并有较强的还贷能力的项目。
5、吸纳劳动力多,增加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的项目。
二、 融资担保的操作规程
1、融资担保操作额度 2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写出书面申请,
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融资担保小组审核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
司设立的投融机构(以下简称通政公司投融机构)。经投融机构项目专管员去调查审核企业
的各项情况后,符合担保条件的由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所需的资料。最后经通政公司上会通过
后报北京首创投资担保公司,由该公司出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通知书,企业收到此通知书后
到指定的合作银行办理借贷手续,同时与首创公司、通政投融机构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2、融资担保 200 万元以上(不含 200 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所
在地乡、镇政府融资担保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通政公司投融机构并经专管员去企业调查审核
各项情况后,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由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所需的各项资料报通政公司,由通政
公司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推荐给北京首创公司,由北京首创公司专业人员去企业复核各项情
况后,出具融资担保通知书,企业收到担保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办理借贷手续。
3、融资担保必备的反担保条件
申请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
的措施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目前根据我公司融资担保
操作情况看,一般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房产产权抵押、机械设备抵押和第三
方信用反担保抵押。
三、 融资担保费用的收取标准
融资担保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按担保额 %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
同时收取担保额 %的项目评审费。
四、 融资担保其他事项
1、 融资担保资金的种类,主要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融资担保, 一般情况也可用于企业更
新改造、扩大生产规模,保证市场供应的紧缺产品项目,企业固定资产融资担保视企业投资
规模、投产期限、企业投放市场后的效益评估而定。
2、融资担保资金使用年限
融资担保一般期限为一年,如果企业融资数额较大,生产周期长,最长期限为 2-3 年。企业
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为 1-2 年(融资担保贷款资金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靠企
业自有资金)
3、融资担保资金专款专用与管理
申请融资担保的企业取得融资担保的资金,必须按融资担保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不得
挪用或借他人使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专管员对各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发现有挪用或与融
资使用资金不一致的支出,一律冻结所在银行的账户
中小企业担保申办条件及程序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6
北京首创担保公司房山分公司
关于申请担保资金的基本条件及申请程序的说明
房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是由区政府、市财政配套资金共同出资,与北京首创投资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为支持本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商品流通以及履
行经济合同等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专项资金,为便于企业申请贷款担保,现将有关事项作如
下说明:
一、申请条件
(一)凡在房山区注册登记,依法缴纳税金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不分所有制和企业规
模大小,均可申请贷款担保:
(1)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依法登记、合法经营,并已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2)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原则上持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4)无逾期还贷及欠息、未按约定分期还贷等不良信用记录。
(5)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盈利有效益,具备按期还款的能力。
(6)按规定可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操控企业的高层经营管
理人员原则上须提供个人无限连带担保。
(7)对单个企业的担保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60%。
(8)对单个项目的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9)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应超过该企业年销售收入的 20%。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担保申请企业,经核实后不予担保:
(1)弄虚作假、恶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2)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高层管理人员有涉嫌犯罪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上报以下材料:
(1)《委托担保申请书》及企业自拟的担保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记录复印件,特种行业需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
(5)贷款卡号、密码及近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记录复印件
(6)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7)公司章程复印件(须有工商局备案章)
(8)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9)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简历
(10)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财务人员)简历
(11)董事会或股东会向首创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及提供反担保的决议
(12)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
(13)公司财务情况及年报、近期报表编报说明
(14)公司一般情况及业务内容简介
(15)企业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获奖证书、产品介绍等复印件
(16)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经理签署的客观、真实性承诺书
(17)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供的与申请担保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收费标准
(一)评审费
按申请贷款额度的 %收取,无论企业是否通过评审,评审费均不退还。
(二)担保费
按申请贷款额度的 %收取,企业在银行贷款到账后交纳。
四、申请程序:
(1)企业向房山分公司提出担保申请。
(2)申请企业经房山分公司初审符合条件的,从房山分公司领取《委托担保申请书》,在
规定期限内填写并随所需材料一并上报房山分公司。
(3)房山分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评审权限进行自主评审或向首创担保公司推荐。
(4)通过评审后的企业履行相关手续后向银行申请贷款。
(5)企业获得银行同意贷款后,履行反担保等手续。
(6)银行放贷,企业接受首创担保公司和房山分公司监管。
(7)企业还款后,解除担保责任;到期未还者,首创担保公司和房山分公司进行追偿。
房山分公司地址为房山区良乡经济开发区内金光路 1 号区政府第二办公区 5 楼 511 室和西
二楼 213 室。
联系人:刘海龙 潘雨光
联系电话:69372540、69372574
北京新技术企业风险担保金
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实现商品化和产业化,
建立现代信用保障体系,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控制行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首
都创业集团和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设立新技术企业担保风险金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
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在社会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
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由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
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
效益,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1.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并在
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高新技术企业。
2.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需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
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
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
品。
4.合作各方一致认为符合条件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办理担保的程序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法人均可向所在园区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下
列文件资料,保证其真实性: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贷款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简历(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财
务负责人等);
7.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借款、担
保抵押等决议;
9.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10.近两年经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及
当期财务报表;
11.财务报表编报说明;
12.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3.企业及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14.申请履约担保的需提供其与合作方签定的合同副
本,在尚未签定合同前,可先提供合同意向书或合
作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15.与申请担保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各园区在收到被保证人的有关文件资料后,应首先核实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并进
行初步筛选,对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责成被保证人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
料一并以《评审报告书》形式报送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北京市新
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将项目和资料汇总并提出初审推荐意
见后,一式二份分别送交北京首创信保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保公司)和贷款
银行。信保公司对项目进行详细的可行性调查并提出复审意见,同时根据项目需要将有关材
料送交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征求专家意见。
第七条 服务中心在收到信保公司的评估意见和担保方案后,负责召集联合审查办公室
成员,对项目进行汇审并得出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并经中投保公司审核同意的项目,由中
投保公司与有关方面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或《信用反担保合
同》、《保证合同》。
第八条 联合担保项目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被保证
人、中投保公司、信保公司、服务中心各一份。联合担保项目签订的《保证合同》,受益人、
中投保公司各一份,《信用反担保合同》被保证人、反担保人、中投保公司各一份,信保公
司与服务中心可留复印件备案,以保证合同管理的完整性。
第九条 《保证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向已在其开立帐户并申请贷款的企业发放贷款。
第四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条 被保证人应向中投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的种类包括保证、抵押、
质押、保证金。中投保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以及被保证人的不同类
型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 被保证人以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向中投保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由信保公司负责管理,主要备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
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的,在保证期满后,由中投保公司退还被保
证人。
第十二条 被保证人可以以其合法的财产向中投保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根据
《担保法》的规定:
1.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
能够作为抵押(质押)物的财产主要为依法允许转让并立即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
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质押)物的条件是:
(1)被保证人拥有所有权的或国家授权其管理的;
(2)财产抵押(质押)物的价值(不包括增值部分)
或其价值与其他反担保措施的金额之和至少应大于
中投保公司担保金额的 60%;
(3)未向其他法人抵押、出租、转移的;
(4)非法律禁止流通或转让的;
(5)非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包括
诉讼、仲裁等);
(6)非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保全
措施的;
(7)非正在使用中的福利、生活设施;
(8)非列入破产程序的;
(9)非无法实施强制执行的。
2.财产抵押(质押)物由中投保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
或由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
3.《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由中投保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可以为被保证人向其提供信用反担保。
信用反担保人的条件:
1.经依法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资信良好,并具备履行反担保承诺的经济实力;
3.如信用人以资产抵押(质押)方式进行反担保的,其抵押(质押)资产(不包括增值
部分)价值或其价值与其他反担保措施的金额之和至少应大于中投保公司担保金额的 60%;
4.中投保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担保费和评审费的收取
第十四条 当企业获得担保后,按照被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
保额度支付一定数额的担保费和评审费。担保费的收取标准一般以担保余额的年
%%计收,评审费一般以担保额的 %计收。
第六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生效后,为保证担保项目的安全性,切实做到事先防范代偿风险的
发生,在保证期内,由服务中心和各园区共同对在保项目进行监管,信保公司进行定期检查
和不定期抽查。主要内容有:
1.根据合同监督或检查,被保证人将担保贷款用于指定用途不得挪作它用,并要切实加
强经营管理,保证使用效益;
2.建立担保项目档案,及时登记并与受益人联系,核查担保余额;
3.及时了解被保证人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金融机构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以
及各种未预见因素;
4.要求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企业有关报表材料;
5.对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应实行年检制度。由中投保公司、信保公司联合服务中
心和各园区,审查被保证人上一年度的财务、经营和资产状况,出具审查报告,如发现危及
担保安全的问题,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如发现危及担保安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风险
防范措施,责成被保证人加以解决;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通知信保公司,并共同协商解
决问题的办法。必要时,应配合信保公司对项目采取多种形式的定期或随时检查。
第七章 担保项目的代偿和追偿
第十七条 如企业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应向中投保公司提出书面代偿申请书,
经服务中心和信保公司核准后,送中投保公司备案。中投保公司在收到贷款银行代偿通知书
后,即转信保公司和服务中心,信保公司和服务中心负责在保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从“担
保风险金”中支付代偿金额。项目代偿后,由服务中心协助信保公司处置反担保抵押或质押
物品,追偿代偿资金,收回的资金用于补充“担保风险金”,净损失部分由合作各方按各自承
担的代偿比例分担。
第八章 担保项目的终止和担保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对被保证人按时履约而使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的担保项目,要及时终止
担保,并由服务中心经信保公司给中投保公司开出《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由中投保公司
办理担保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担保项目到期后,由信保公司和服务中心协助中投保公司办理担保合同的解
除和抵(质)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担保项目终止和解除后,合作各方应及时进行总结提高,指导今后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订补充
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八日开始执行。
经营范围: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各类信用担保业务,创业投资业务以及管理咨询
服务等。
服务对象: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其他类中小企业。
重点服务区域: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健翔科技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亦庄科技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基地
以清华、北大科技园为代表的各类国家大学科技园
以中关村软件园为代表的各类专业园
以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海淀留学人员创业园为代表的各类孵化器和创业园
客户基本条件:
申请人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实体;
申请人在经营和履行义务方面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人主营业务清晰并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申请人具有完善、规范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申请担保目的明确且与申请人实际信用能力和自有资金相匹配;
申请人愿意以反担保方式对信用担保承担相应责任。
担保用途、期限与额度
1、担保用途
担保只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且担保用途必须同实际使用方向相一致。
具体用途可参考公司服务品种相关内容。
2、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相一致。具体要求可参考公司服务品种相关
内容。
3、担保额度
原则上,在申请人满足下列条件下可获得与其实际需要和信用能力相匹配的担保额
度:
(1)申请人一次申请或一年内累计使用的担保额度不应超过其净资产的 60%;
(2)申请人一次申请或一年内累计使用的担保额度不应超过 5000 万元;
(3)申请专项政策担保业务企业,其单笔申请额度应参照具体专项政策担保业务
规定。
专项担保政策
瞪羚计划
留学创业
集成电路
软件外包
企业集合债券
企业集合信托
品牌融资担保
金融支持工程
“大家抬”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中关村软件园孵化器 采集时间: 2009-04-02 09:59:18
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 号)及《北京
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 号),市文化创意产业
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 号)及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 号)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主要采取对合作担保
机构的再担保费进行补贴、对担保业务进行补助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为符合北京市文化创
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资金来源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应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担保资金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担
保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和决策:
(一)审定担保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批担保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审定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合规性审查报告;
(四)审定再担保费补贴方案、担保业务补助方案;
(五)对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审核、安排和监督管理:
(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批复担保资金预算,拨付资金;
(二)对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受领导小组办公室
委托负责担保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担保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研究编写担保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负责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的合规性审查;
(四)负责受理、审核再担保费补贴申请和担保业务补助申请;
(五)研究提出再担保费补贴方案、担保业务补助方案;
(六)负责对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有关业务进行监管,并向领导小组办公
室报送相关情况。
第七条合作的担保公司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
(二)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供担保服务;
(三)承担代偿责任并执行优惠的担保费率;
(四)负责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保后管理及代偿清收工作。
第八条合作的再担保公司职责包括: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提供再担保服务;(二)按照约
定条款对发生代偿损失的再担保项目进行赔付;
(三)会同担保公司对代偿项目进行追偿清收。
第三章担保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担保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北京市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
(二)项目应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支持方向,内容应属于文艺演出、
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
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创作、生产和营销;
(三)申请贷款担保的单位,其贷款银行应是在京银行或银行在京分支机构。
第十条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业务范围:
(一)短期贷款担保;
(二)中长期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担保资金支持方式:
(一)合作的担保公司为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设定再担保的,担保资金按照一定
比例对其再担保费用给予补贴;
(二)根据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担保规模对合作的担保公司给予担保业务补助,补助
资金纳入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文化创意项目的代偿损失。补助标准为:年度担保
规模在亿元以下(含亿元)的,补助担保额的 %;年度担保规模在亿元之间(含亿元)
的,补助担保额的 %;年度担保规模在亿元以上的,补助担保额的 %。项目担保期限
少于个月的担保额,减半计入年度担保总额。
再担保费补贴和担保业务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公司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担保
总额的%。
第四章担保项目受理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与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签订合作
协议,由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对申请担保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独立进行受理、评审,将符合条
件的项目报市文促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合规性审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
定。未经审定的项目不纳入担保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四条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可向合
作的再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
第五章再担保费补贴和担保业务补助
第十五条合作的担保公司于每年月份,向市文促中心提交上年度再担保费补贴申请
报告和担保业务补助申请报告,提交申请报告时需附上年度担保项目明细表、再担保合同及
再担保收费凭据,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市文促中心按规定程序,依据上年度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实际担保情况,对
担保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再担保费补贴方案和担保业务补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再担保费补贴方案和担保业务补助方案,报市财政局
审核批复预算并划拨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对担保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须建立文化创意产业担保业务财务会计报告
制度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向市文促中心按季、年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担保业务统计报
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保后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实施风
险分级、分类管理,对单笔担保额度大或风险高的项目,应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按年度组织专业机构对合作的担保公司
和再担保公司的业绩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合作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虚报、诈骗等违规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问答
时间:2006-06-02
--------------------------------------------------------------------------------
一、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
答: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
办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解决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
(转业)军人在创业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以及缺乏有效贷款担保措施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
实际困难,帮助其通过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实现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
失业人员就业的一项促进就业政策。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即男 16 至 60 岁,女 16
至 50 岁),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 户口居民,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合伙
创办的小企业。
1、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已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含省级以上党校)颁发的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证
书尚未就业的往、应届大学毕业生。
3、持有北京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经各区、县民政局退伍军
人安置办公室加盖印章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的复员(转业)军人。
4、在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村镇就业服务站进行求职登记,领取了《北京市农村富余
劳动力求职证》的农业户口居民。
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所从事的行业有何限制?
答:文件明确规定,开办个体工商户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
氧吧的除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
吧和批发、批发零售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应持有本市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税务部门(国、地税)办理了税务登记,持有税务登记证;在
经办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已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投入不低于贷款金额的 30%;合法经营,
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能够按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措施。开办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经营
者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必须经创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关合格证书。
五、怎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向其经营地或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
出小额担保贷款书面申请。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须向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小额担保
贷款书面申请。
六、开办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经营者可以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七、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可以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一般为 20 万元;或根据该
企业的经营项目和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 5 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
过 50 万元。
八、小额贷款的期限是多长?
答: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 1 次,展期期限不超
过 1 年。
九、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贷款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社保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社
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
1、《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
2、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再就
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或《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
职证》的其中一种;
3、创业培训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所取得的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创业培训(SYB)合格证书》
或其他经市创业指导中心认可的创业培训(教育)合格证明,以及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
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4、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
件;
5、申请人经营场地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签字的《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原件;
7、申请人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资料(非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
8、申请人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金额的 30%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指申请人已用于经营
投入所发生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9、未就业大学毕业生需提供由存档机构出具的个人档案存档证明;
10、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区县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
1、《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
2、企业出资人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企业出资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再
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
求职证》的其中一种;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地税)
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10、企业决定申请贷款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1、企业一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12、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3、上年度及当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4、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度 30%的证明,指申请企业已用于经营投入所发生费用的
正规发票;
15、出资人为未就业大学毕业生的需提供由存档机构出具的个人档案存档证明;
16、担保公司、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最高 50 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7、企业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18、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1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20、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十一、办理申请贷款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答:小额担保贷款受理机构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 12 个工作
日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
十二、借款人在享受担保贷款期间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
用途使用贷款,按季度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
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提前落实还款资金,接受上述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
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
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发生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
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所、担保机
构和经办银行,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享受的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还款怎么办?
答:对贷款到期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经办银行
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在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追索。
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向经办银行进行先行
代偿,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可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
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
(三)对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依法提起诉讼。
借款人将承担担保机构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及利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四、什么是反担保措施?
答: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时,借款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十五、反担保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
反担保方式 贷款申请人
保证金
1.签订合同,包括《委托保证合同》、《客观真实性承诺书》;
2.按规定比例,将保证金交担保机构;
3.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抵(质)押
1.签订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客观真实性承诺书》、《抵
(质)押反担保合同》;
2.提供抵(质)押反担保物或权利的权属资料;3.到公证机关
办理公证。
第 自然人 1.签订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客观真实性承诺书》、《个
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
2.提供其财产资料;
3.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其配偶需做为共同反担保人
法人或其他
组织
1.签订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客观真实性承诺书》、《第
三方信用保证合同》;
2.提供其财产资料;
3.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三
方
信
用
保
证
个人无限连
带责任
申请人为小企业的,其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事务执行
人必须与担保机构签订《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办理程
序比照自然人的办理。
十六、什么是贷款贴息?
答:贷款贴息指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借款人本人贷款期内不支付
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不贴息。
十七、怎样申请贷款贴息?
答: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借款人,应在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时向受理机构提出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填
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十八、享受财政全额贴息的微利项目有哪些?
微利项目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
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
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
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十九、不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政策的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执行,不得向上浮动。中国人民银行
2006 年 04 月 28 日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
二十、什么是小额担保信用社区?
答:信用社区是指街道(乡镇)基于辖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体经营者的个人信用承诺,在调查评
估其信用情况的基础上,向银行推荐无须反担保的小额贷款的街道(乡镇)。信用社区以街道(乡镇)社
保所为基础,以社区就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吸收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为成员,在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
部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的指导下创建。
二十一、信用社区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内容有哪些?
1、入户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的行为能力,家庭收入,个人及家庭财产情况;
2、社区居委会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邻里关系、公共服务性缴费、个人和家庭债务及社会公德情况;
短期贷款 年利率%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中长期贷款 年利率%
一至三年(含三年)
三至五年(含五年)
五年以上
3、管片民警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有无违法乱纪记录;
4、运营场所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经营场地、经营设备、经营运转等情况;
5、信贷记录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过的借贷、信贷以及信用卡使用等情况。
关于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8 年 04 月 08 日
各担保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 号)文件通知,现将 2006 年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经我委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
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
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 2000 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80%,对单个受保企业
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 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
不超过 4000 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 3 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
过 5%。
(六)接受我委监管,根据 2001 年《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
我委备案;并定期向我委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
税。
二、免税程序
(一)担保机构自愿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我委会同市地税局对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担保机构,在北京中小企
业网()上进行公示,并征求人行营业部等相关单位意见,最终确定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
构名单,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担保机构名单;
(四)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同级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同级税务
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
机构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三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在同级地税部门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申报材料
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担保机构须于 5 月 18 日前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四份报送我委: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件一),填报数据为截至 2005 年底
数据;
(二)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对已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担保机构的相关要求
(一)我委将对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
免政策的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二)为了解已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情况,本市已享受营业税减免
政策的担保机构,须于 5 月 18 日前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登记表》。
(三)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或未按时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登记表》的
担保机构,我委将会同市地税局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取消其继续
享受免税的资格。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中小企业处 王壮、靳芳芳;联系电话:66415588-0740、0743)
朝政发〔2007〕13 号:朝阳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2009-02-05 10:30:03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朝阳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支持的各类担保业务,必须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区政府委托担保公司,对担保
资金进行运作。
第二条 与企业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资金重点支持的产业方向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担保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领域:
(一)就业吸纳能力较强、就业容量较大的服装、食品、包装印刷、工艺美术、家政服
务等城市基础产业;
(二)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朝阳产业;
(三)产品有较大市场容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
成新兴产业。
第四条 申请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北京市和朝阳区经济发展战略及政策导向,符合区域规划要求;
(二)在朝阳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向税务机关纳税;
(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企业连续经营 1 年以上,
具有法定注册资本金,内部管理规范、核心业务突出、具有较好营利性和成长性;
(四)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财务管理日趋健全,
财务信息披露逐步完善;
(五)企业法人和经理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过去 3 年内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
位、个人的经济往来中,没有违法或违约等不良记录;
(六)个体工商户应具有本地户口,并且是常住居民,已合法经营 3 年以上,有良好信
誉;
(七)能够提供符合担保公司要求的反担保措施。
第三章 业务种类
第五条 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包括企业流动资金担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担保、企
业综合授信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等,以及 300 万元以下
的小额企业经营性贷款。
第六条 投资银行业务:包括各种创新类担保业务的受理,以及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与
评估、企业债权或股权融资解决方案设计、境内外上市咨询顾问、公司并购重组顾问、管理
咨询顾问、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贷款担保等。
第四章 业务受理
第一节 提交资料
第七条 属本担保资金范围支持的担保对象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应向担保公司领取
并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向担保公司提供必备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节 项目接洽与受理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的业务主管科室进行项目受理和推荐,企业也可直接从区发展改
革委中小企业服务网上的融资平台提出申请,担保公司还可自行受理企业的担保业务。担保
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接项目受理登记,对上门申请担保的企业予以接洽,并设立业务受
理登记簿进行登记编号。
第九条 担保公司项目接洽人应认真解答疑问,审阅材料。第一次接洽业务时,应将《委
托担保申请书》、《企业申请担保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交给企业。
第十条 收 到企业提交的资料后,项目接洽人应立即对项目资料和受理条件等进行受理
审查,在 1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基本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在受理登记当天签署
受理意见。担保业务部经理应在收到《担保项目受理表》后 1 个工作日内审批。担保部经理
同意受理的担保项目,要指定项目经理。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每月对企业担保申请及受理情况进行汇总,以“月度担保资金运行报
告”的形式,及时将相关信息书面报送区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对于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在企业按照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相应基本合格资料,
并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评议、评审程序;资金存管合作银行需
要承诺在接到担保公司承诺函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结果。
担保公司将公司网页与指定存管银行、区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链接,定期公布担保信息
和项目受理及审核程序,设立专人进行网上项目受理和答疑。对于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不
设最低贷款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议和评审四级审核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在
《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署明确意见;如未签署明确意见而又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名
的,一律视为同意。凡报项目评审会的担保项目,担保公司总经理必须签署同意担保的明确
意见。
第十四条 评委表决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原则。即项目只有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对于不同意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注明。
第十五条 评议委员会所有评委实行一人一票一个表决权制度。担保公司总经理有一票
否决权。
第十六条 评审会复审意见和表决结果,应在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并经各评委签字确
认。
第十七条 经评审同意担保的项目,由担保业务部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八条 对在四级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第十九条 一般对单个贷款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资金实际规模
的 10%。
第六章 风险控制手段和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条 根 据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切实把
握好被担保人的核心资产情况,确定严密的风险控制手段或反担保措施,在业务办理过程中
严格实施。企业核心资产,指那些能够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要素,既包括有形资产,
也包括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和商标等。严密的过程控制 包括帐户监管、证
件保管等。
第二十一条 凡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事业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向担保
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和个人主要财产清单,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二十二条本担保资金不接受下列单位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已实行企业化经
营的经济实体除外;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
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四)企业负债和或有负债合计额超过其净资产 4 倍的非金融企业(专业担保公司除
外),以及超出规定担保限额和担保范围的金融企业;
(五)禁止作为保证人的其它企业或组织。
第七章 担保费用收费原则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担保资金提供的融资担保为商业服务,按以下原则收取担保费用:
(一)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担保费率计收。
担保费用=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年)×担保费率
担保费率=基本费率×风险系数
其中:企业融资担保基本费率为 %,诉讼保全担保费率为 8‰―1%。
(二) 担保期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且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三) 担保费用一次性收取。
(四) 逾期项目担保费用的收取,直到还款之日为止。
第八章 担保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担保项目逐级评审并按审批权限正式批准后,由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通
知申请担保的企业,办理担保手续。
第九章 担保项目保后监管
第一节 保后监管总则
第二十五条 保 后监管是指本担保资金对担保项目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现状及变化
趋势,包括对资信状况、资金流向、经营管理、产销情况、项目进度、竞争能力、财务记录、
履行合同、改组改制等影响担保风险的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对检查发现的
问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工作过程。
对保后检查情况的反 馈。反馈内容应包括:项目回访报告,企业提供的最新材料,如
财务报表、工商登记变更记录、企业高层负责人的人事变动、银行对帐单、纳税凭证、归还
贷款本金利息原始凭证复印件等。每次保后检查完毕,把资料反馈给担保公司管理部监管人
员,由信息岗位人员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 专项检查是指在常规检查中发现担保项目出现较大风险隐患,应从发现之
日起,对企业做连续跟踪监管调查。
第二节 担保代偿和追偿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应依约定或法律规定
承担代偿责任,替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清偿债务;在向债权人清偿后,即取
得代位追偿权,应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自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之日起 2 年内,向主债务
人行使追偿权(即诉讼时效 2 年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担保责任是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一种债务,包括代为履
行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两种。在自行履行代偿责任后,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担保
人应就实际清偿额及实现担保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包括:
(一)原债权。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的实际支出及其它费用;
(二)利息。原债权所生的法定孳息及代偿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三)违约金或赔偿金。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支付给债权人的损害赔偿金;
(四)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人因实现抵(质)押权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五)担保人实现担保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六)代垫的其它费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有各类担保业务,依据本办法制订的分类业务操作规程及各
种附列图表,均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甘肃中小企业合法用地可转让出租 失业者创业享优惠
来源: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发布日期:2009 年 06 月 02 日
6 月 1 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
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审议稿)。记者了解到,审议稿在《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条例(草案)》基础上,增加了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大企业建立协作关系项目享受贷款
贴息支持、创业准入等规定,并补充细化了中小企业建设用地等规定
具备条件可成立担保机构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
助性融资担保。个人和社会组织可以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
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境外投资者注资或者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不得设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
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协作关系的,其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支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没
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中小
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
企业合法用地可转让出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
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通过依法利用和处置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
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
策,运用税费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失业人员办中小企业享优惠
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中小企业;当年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
企业;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并属于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
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比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其他符合政策规
定的中小企业可享受税、费优惠。
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
目和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
使用在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 5 个纳税年度结转
抵免。中小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
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
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
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