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概述
二、合同的解除
三、抵消
四、提存
五、债务免除
六、混同
一、合同终止概述
1、概念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结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根据法定条件或当事人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根据合同解除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二、合同的解除
1、协议解除
是指当事人之间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行为。
是当事人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原则上,只要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当事人可自由为之
2、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一方发生不可抗,发生方与对方均有法定解除权
☆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即发生解除权
解除权的发生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要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要件”是指由于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剥夺了另一方或双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到的东西,即丧失合同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发生方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117条)
☆ 前项免责之生效,发生方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18条)
-- 即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
--负证明责任
--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发生方延迟履行后
2、法定解除:
2)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前项情形仅仅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要求对方负损害赔偿责任(108条)
2、法定解除:
3)延迟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换言之, 此时非违约方解除权的发生,以尽“催告义务”且忍耐一个“合理期限”为条件。(227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非违约方不经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
这是对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解除权的规定, 实践中常见的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特殊意义者
根本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和结果
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和结果
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和结果
1、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否则,为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未催告,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
2、于上述除斥期间内不行使,解除权消灭,
案例:
甲、乙约定,若甲在履约中出现A、B、C、D等4项情形,乙可解除合同;若乙在履约中出现E、F、G、H等4中情形,甲轲解除合同;以上解除权行使期间均为20日,自非违约方知道对方违约之日起算。后甲在履约中出现C 项 情形,乙于6月5日得知。乙于6月28日电告甲解除合同。
问:该合同是否已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和结果
3、解除权的生效
1)单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合同即告解除
2)该解除意思之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3)如对方有异议,应向法院或仲裁庭提起确认之诉
案例:
甲、乙约定,若甲在履约中出现A、B、C、D等4项情形,乙可解除合同;若乙在履约中出现E、F、G、H等4中情形,甲轲解除合同;以上解除权行使期间均为20日,自非违约方知道对方违约之日起算。后甲在履约中出现C 项 情形,乙于6月5日得知。乙于6月17日发出解除通知,6月20日到达甲。
问:
1、若甲收到通知后,即回电给乙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尔后甲无下文,合同是否已被解除?
2、 若甲收到通知后,次日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不能解除,法院与12月25日作出判决:“支持乙行使解除权之行为,合同应予解除。”该合同何时被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和结果
4、法律效果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解除权人有损失的 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三、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互相负有债务,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
(二)抵销的分类
1、法定抵销
概念:
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法定抵销
法定抵消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主动债权(即行使抵消权一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其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
但被动债权(即抵消权一方的对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可适用抵消
案例:
现甲欠乙货款100万元, 两年前乙欠甲借款100万元,但已过诉讼时效,现甲提出抵消。
问:
1、能否发生抵消效力?
2、若乙提出抵消,能否发生抵消效力
1、法定抵销
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均为金钱之债、均为交付同一种种类物)
非金钱之债,种类相同,品质应相同,
如一级信阳毛尖与二级信阳毛尖原则上不可抵消
3)债权已届期满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消
1、法定抵销
不能抵消的债的范围: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法定抵销
抵消权的行使
1)一经行使,通知对方即可,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2)抵消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3)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视为抵消无效
4)抵消一经成立,即发生债的消灭
案例:
甲厂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万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后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款。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万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万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万元, 再请求甲厂付款万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2、协议抵销
概念:
协议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而产生的抵销。
2、协议抵销
要件:
1)只需双方互负债务即可,至于双方债务是否种类、品质相同,是否均届期满,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在所不论
2)一经达成合意,债即消灭
四、提存
(一)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机构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项制度。
(二)提存发生的原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相关规定
不适用提存的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
提存费用过高。
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还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如果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则期满该权利消灭。
五、债务免除
概念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自愿放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五、债务免除
(二)要件
1、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
2、为无因行为
3、免除的意思应向债务人表示,形式不限
4、一经作出,债即消灭,不得撤回
六、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情况。例如企业合并等情况。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答案:D
解析: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和混合并不是债消灭的原因,故排除选项B、C.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同归于一人,即并不会出现债的混同而消灭,故选项A说法错误。
《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本题中,甲、乙结婚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