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吉尔吉斯
斯坦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了帮助对外投资者了解和熟悉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吉尔
吉斯斯坦”)的政治、经济环境,特别是税收法规,提高税收合规水平,
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吉尔吉斯斯坦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
南》)。该指南围绕吉尔吉斯斯坦的经济概况、投资环境、税制状况、
税收征管、税收协定等方面分以下六章进行解读。
第一章内容为吉尔吉斯斯坦经济概况,主要介绍了吉尔吉斯斯坦
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资环境,涉及经济、重点行业、贸易、投资政策等方
面。第二章内容为吉尔吉斯斯坦税收制度简介,主要介绍了吉尔吉斯斯
坦的税收制度,包括税制概览、设立的税种及各税种详细情况。第三
章内容为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介绍了吉尔吉斯斯坦的税收征收和
管理制度,包括税收管理机构、税务登记、税款申报缴纳、税务检查、
纳税评估以及争议解决等相关税收事项。第四章简要介绍特别纳税调整
政策,但由于截至 2025 年 6 月,吉尔吉斯斯坦尚未出台专门的预约定价
安排、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和资本弱化等方面的规定,现有转
让定价相关规则也较为简单,因此本章仅对其转让定价现状做简单描述,
未进行预测和深入的阐释。第五章介绍中吉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主要介绍了中吉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以及税收协定争议的主要表现
与防范。第六章分析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从
信息报告、纳税申报、调查认定等方面提示中国居民赴吉尔吉斯斯坦
投资的税收风险。
《指南》仅基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
各位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
的变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
惠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
时,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税
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吉尔吉斯斯坦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1
经济增长率 .....................................................................................1
物价水平 .........................................................................................1
营商环境排名及信用评级 .............................................................1
进出口和投资情况 .........................................................................2
其他经济指标 .................................................................................2
支柱和重点行业...........................................................................................3
经贸合作.......................................................................................................3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4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4
投资政策.......................................................................................................5
投资门槛 .........................................................................................5
投资吸引力 .....................................................................................6
投资退出政策 .................................................................................7
第二章 吉尔吉斯斯坦税收制度简介 ........................................................................8
概览...............................................................................................................8
税制综述 .........................................................................................8
税收法律体系 .................................................................................9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10
企业所得税.................................................................................................12
居民企业 .......................................................................................12
非居民企业 ...................................................................................22
其他 ..................................................................................................29
申报制度 ..........................................................................................32
个人所得税.................................................................................................33
居民纳税人 ...................................................................................33
非居民纳税人 ...............................................................................40
申报制度 .......................................................................................41
增值税.........................................................................................................42
概述 ..................................................................................................42
税收优惠 .......................................................................................46
应纳税额 .......................................................................................49
申报制度 .......................................................................................51
其他 ..................................................................................................53
其他税(费)...............................................................................................54
关税 ..................................................................................................54
消费税 ...........................................................................................57
财产税 ...........................................................................................62
销售税 ...........................................................................................67
地下资源使用税 ...........................................................................71
社会保障缴款 ...............................................................................77
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 ...........................................................79
数字货币挖矿税 ...........................................................................83
电商税 ...........................................................................................83
娱乐税 .........................................................................................84
经营执照特殊税 .........................................................................85
特别贸易区经营税 .....................................................................86
自由经济区特殊税制 .................................................................87
高科技园区特殊税制 .................................................................88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90
税收管理机构.............................................................................................90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90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90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91
税务登记 .......................................................................................91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93
纳税申报 .......................................................................................96
税务检查 .......................................................................................99
税务代理 .....................................................................................103
法律责任 .....................................................................................104
其他征管规定 .............................................................................108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109
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措施简介 .................................................109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110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112
关联交易...................................................................................................112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113
关联申报管理 .............................................................................113
同期资料...................................................................................................113
分类及准备主体 .........................................................................113
具体要求及内容 .........................................................................113
其他要求 .....................................................................................113
转让定价调查...........................................................................................113
原则 ................................................................................................113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114
转让定价调查 .............................................................................115
预约定价安排...........................................................................................115
适用范围 .....................................................................................115
程序 ................................................................................................115
受控外国企业...........................................................................................115
判定标准 .....................................................................................116
税务调整 .....................................................................................11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116
主要内容 .....................................................................................116
税务调整 .....................................................................................116
资本弱化...................................................................................................116
判定标准 .....................................................................................116
税务调整 .....................................................................................116
法律责任...................................................................................................116
第五章 中吉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117
中吉税收协定...........................................................................................117
中吉税收协定案文 .....................................................................117
适用范围 .....................................................................................117
常设机构的认定 .........................................................................118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120
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抵免政策 .....................................................128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131
在吉尔吉斯斯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131
吉尔吉斯斯坦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133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133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13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34
启动程序 .....................................................................................13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37
吉尔吉斯斯坦仲裁条款 .............................................................138
中吉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138
第六章 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140
信息报告风险...........................................................................................140
登记注册制度 .............................................................................140
信息报告制度 .............................................................................141
纳税申报风险...........................................................................................141
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42
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142
在吉尔吉斯斯坦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142
调查认定风险.............................................................................................143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144
其他风险...................................................................................................145
参 考 文 献 .................................................................................................................149
附录一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150
附录二 在吉尔吉斯斯坦的主要中资企业和华人商会、社团 ...............................151
第一章 吉尔吉斯斯坦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经济增长率
表 1 吉尔吉斯斯坦 2020 年到 2024 年的 GDP 概况
年度
GDP(现价美
元)/ 亿美元
GDP(现价本位
币)
/亿索姆
人均 GDP(现价
美元)/美元
GDP 增长率
(基于不变价本
位币计算)
2020 6,018 1,271 %
2021 7,231 1, %
2022 109 9,194 1, %
2023 12,289 2, %
2024 15,232 2, %
数据来源: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库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公布的数据,吉尔吉斯斯坦
2024 年国内生产总值约 15,232 亿索姆(约合 175 亿美元),同比增长
9%。吉尔吉斯斯坦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的是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
服务行业等发展的拉动。
物价水平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统计,与 2021 年相比,吉尔
吉斯斯坦 2022 年的消费物价指数为 %。与 2022 年相比,吉尔
吉斯斯坦 2023 年的消费物价指数为 %。进入 2024 年后,吉尔吉
斯斯坦物价上涨趋势减缓,2024 年年底吉尔吉斯斯坦的消费物价指
数为 2023 年同期的 105%,低于世界银行预测的 %。2025 年物价
增速稍有提升,2025 年 1 月至 6 月消费物价指数为 2024 年同期的 %。
营商环境排名及信用评级
美国智库传统基金会公布的 2025 年经济自由度指数报告显示,
在参评的 176 个经济体中,吉尔吉斯斯坦排名第 115 位。其评分较先
前明显下降,低于世界平均值,属于“不自由经济体”。2025 年 7 月,
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将吉尔吉斯斯坦的主权信用评级展望从“稳定” 上调至
“积极”,长期发行人评级确认为B3。
进出口和投资情况
2024 年全年,吉尔吉斯斯坦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为 亿美元,
同比增长 %。其中出口额为 亿美元,同比增长 %; 进口额
为 亿美元,同比下降 %。从贸易结构上看,吉尔吉斯斯坦外
贸进、出口占比分别为 %和 %,2024 年贸易逆差约为 亿
美元,相比于 2023 年( 亿美元)而言有所缩小。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数据,2024 年中国、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为其主要贸易伙伴,吉尔吉斯斯坦与这三个国家贸易总额达
到 亿美元,占吉尔吉斯斯坦对外贸易总额的 65%,其中出口占比
约 40%,进口占比超过 72%。吉尔吉斯斯坦与三个国家贸易额均超过
10 亿美元,其中,吉中贸易额为 亿美元,同比增长 %
(2023 年全年吉中贸易额为 亿美元),吉尔吉斯斯坦进口额为
亿美元,同比增长 %,吉尔吉斯斯坦出口额为 亿美元, 同
比增长 %;吉俄贸易额为 亿美元,吉尔吉斯斯坦进口额为
亿美元,吉尔吉斯斯坦出口额为 亿美元;吉哈贸易额为
亿美元,吉尔吉斯斯坦进口额为 亿美元,吉尔吉斯斯坦出口额为
亿美元。
截至2024 年年底,中国对吉尔吉斯斯坦直接投资 亿美元(占
比 %),为吉尔吉斯斯坦第一大外资来源国;俄罗斯投资
亿美元(占比 %),土耳其投资 8,860 万美元(占比 %),
卢森堡投资 7,600 万美元(占比 %),哈萨克斯坦投资约 5,000 万
美元(占比约 6%)。外国投资者主要的投资领域为制造业、采矿业
和金融、保险行业。
其他经济指标
2024 年全年,吉尔吉斯斯坦国家财政预算收入为 4,645 亿索姆, 同
比增长 %;支出为 4,270 亿索姆,同比增长 %。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数据,从 2025 年开始,吉尔吉斯斯
坦国际储备增长迅速,截至 2025 年 6 月已达到 亿美元,比年初增长
了 %,为历史新高。
吉尔吉斯斯坦的货币为索姆,2024 年,美元兑换索姆的平均汇
率为 1:。人民币与索姆不能直接结算,但在当地货币兑换点可
自由兑换。吉尔吉斯斯坦的中央银行是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
(National Bank of Kyrgyzstan,简称“国家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
国家货币政策,履行货币发行、金融管理等职能。
支柱和重点行业
农业是吉尔吉斯斯坦的主导产业,由于有利的气候和地质条件,
吉尔吉斯斯坦在发展农业方面有较大优势。楚伊州的主要农产品是甜
菜,伊塞克湖州以苹果和梨闻名,巴特肯州主要种植杏,奥什州和贾拉
拉巴德州是全国最大的棉花和核桃生产地,纳伦州以养牛闻名,塔拉斯
州是全国最大的大豆产出地。在农产品加工方面,吉尔吉斯斯坦主要
以肉类、蜂蜜、腌制水果、蔬菜、干果、坚果和乳制品为主。
吉尔吉斯斯坦拥有很多大中型河流,水力发电潜力巨大,目前吉
尔吉斯斯坦全国发电量中 90%以上来自水力,但其水力开发程度仅达
到 30%。政府已将发展水电列为国家优先项目。目前,中资企业正在
对伊塞克湖州 1,000 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和卡姆巴拉塔 2 号水电站 2 号机组
项目进行跟踪研究。
吉尔吉斯斯坦纺织业劳动密集程度高,其生产主要是为了出口到
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同时,由于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签署了有利于双
边贸易的海关合作文件,吉尔吉斯斯坦纺织企业近年来逐渐加大对中
国的出口力度。
吉尔吉斯斯坦还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2024 年有超过 800 万人次
的游客到访吉尔吉斯斯坦。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吉尔吉斯斯坦参与的国际组织主要有: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
独联体、世界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大西洋合作委员会、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欧亚经济联盟、上海合作组织、
伊斯兰合作组织等。吉尔吉斯斯坦奉行平衡、务实的外交政策, 以邻
国、周边国家为重点,以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发展经济为目标, 目前已
与超过 100 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与 40 多个国际组织建立
了联系。2015 年 8 月 12 日,吉尔吉斯斯坦加入欧亚经济联盟,实现了
商品贸易、服务、资金等的自由流动。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中吉自 1992 年 1 月 5 日建交以来,双边关系顺利发展,解决了一系
列历史遗留问题,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在联合国和上海合作组织等多
边领域中互相支持,维护着两国共同利益。1992 年,中国与吉尔吉
斯斯坦签署了《经济贸易协定》《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和
《中吉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2 年 6 月,双方签署了《关于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2013 年 9 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访问吉尔吉斯斯坦
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吉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标志
着两国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15 年,吉尔吉斯斯坦第一副总理萨
尔帕舍夫、副总理基尔、总统阿塔姆巴耶夫、总理萨里耶夫等相继访华。
吉尔吉斯斯坦领导人表示支持“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 愿同中方扩大经
贸、能源、互联互通、人文等领域的合作。2015 年 4
月 9 日,吉尔吉斯斯坦正式成为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国。2024 年 7
月 3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阿斯塔纳出席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前会见吉
尔吉斯斯坦总统扎帕罗夫。2025 年 6 月 17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阿斯
塔纳出席第二届中国-中亚峰会期间再次会见吉尔吉斯斯坦总统扎
帕罗夫。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统计局数据,目前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的中资企
业约 600 家,涉及贸易、工程承包、通讯服务、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
农业、牧业、金属冶炼、轻工业、建筑、旅游等多个领域和行业。近年来,
双方在非资源领域合作取得重大突破:2019 年 6 月 13 日,
习近平主席访问吉尔吉斯斯坦期间,在习近平主席和吉尔吉斯斯坦总 统
热恩别科夫共同见证下,中国商务部部长钟山与吉尔吉斯斯坦工业、电
力和矿产资源利用委员会主席奥斯蒙别托夫,投资促进保护署署长 阿季
尔别克乌鲁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工 业、电
力和矿产资源利用委员会和投资促进保护署关于建立投资和工 业合作工
作组的谅解备忘录》。2021 年 3 月 19 日,中国政府援助吉尔吉斯政府新
冠疫苗运抵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吉尔吉斯斯坦 总理马力波夫
与中国驻吉尔吉斯斯坦大使杜德文在比什凯克纳斯国 际机场共同出席
疫苗交接仪式。2022 年 3 月 4 日,驻吉尔吉斯斯坦大使杜德文与比什凯
克市市长阿布德卡德罗夫签署援吉比什凯克市 政路网改造项目(一期)
政府间交接证书。2024 年 3 月,中铁五局 承建的中国援吉尔吉斯斯坦
灌溉系统改造项目一标段交接仪式在伊 塞克湖州举行。
2025 年 2 月 5 日,在习近平主席和吉尔吉斯斯坦总统扎帕罗夫
的共同见证下,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和吉尔吉斯斯坦经济和商务部部长瑟
德科夫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经济和商
务部关于启动〈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谈判的联合
声明》。下一步,双方将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
的市场准入、规则制定等相关议题展开谈判,以期达成全面、高水平、与
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相一致的协定,从而进一步释放双边经贸投资合作潜
力,提升两国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为促进双边经贸关系发展发
挥积极作用。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国家投资署是吉尔吉斯斯坦外商投资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国家投资政策及PPP 行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自由经济区及其他经济
园区开发,协调吸引外资、推动出口、保护投资商权益,与国际金融机
构和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等。
吉尔吉斯斯坦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有《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以
下简称《投资法》)、《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吉
尔吉斯斯坦涉外劳务法》《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等。除自由经济区
和特别区域外,吉尔吉斯斯坦对外商投资无特殊税收、土地等优惠政
策。
根据《投资法》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对外国投资者实行适用于吉
尔吉斯斯坦本国法人和个人的国民待遇制度,为外国投资者赋予充分
权利,提供可靠保障,其中包括保证外国投资、财产和信息的汇出或汇
入,保障外国投资免被征收,保证赔偿投资者损失,保障外国投资者
使用其收入和现金交易自由等。
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投资形式包括实物、
不动产、购买企业股票、债券、知识产权、企业盈利和利润分配。外 国
企业可通过全资收购和部分参股等形式对吉尔吉斯斯坦企业实行 并购。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外国自然人可在吉尔吉斯斯坦 开展投资
合作,并享受国民待遇。吉尔吉斯斯坦允许外商投资设立代 表处、分公
司、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进行合资、合作、独资、并购、现汇投
资、设备投资或技术投资。近三年来,中资企业在吉尔 吉斯斯坦未发生
开展并购遭遇阻碍的案例。
投资吸引力
吉尔吉斯斯坦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 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除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
企业外,其他外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不享受税收优惠;
(2) 对外国投资不得歧视。外国投资者在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可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独立自主进行投资活动,其财产、
投资及合法权利受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保护;
(3) 外国投资者可自由支配一切合法所得,可将在吉尔吉斯斯
坦经营所得利润及人员的工资收入自由汇往境外,且数量不受限制;
(4) 外资企业依法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吉尔吉斯斯坦政府
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国家税务部门每年只能
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
(5) 凡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鼓励投资的优先发展领域进行投资
以及在吉尔吉斯斯坦国家发展规划项下对特定区域进行投资,均可根
据吉尔吉斯斯坦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投资者给予相应的优惠。
投资退出政策
吉尔吉斯斯坦《外汇交易法》规定,本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自由携
带自由兑换货币出、入境,或将其汇出、汇入,只需向海关申报、向
银行出示相关文件和证明即可,不受金额限制。外资企业和个人可自由
将其在吉尔吉斯斯坦的经营所得利润通过银行汇往第三国,手续简便。
目前,中吉两国商业银行之间汇路通畅。部分驻吉尔吉斯斯坦中资企业
和商人已经利用吉尔吉斯斯坦的银行服务进行跨国汇款业务,提高
了支付的安全性及人身安全保障。
第二章 吉尔吉斯斯坦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吉尔吉斯斯坦是欧亚经济联盟的成员国,其税收制度逐渐向欧亚经
济联盟的税收制度靠拢,以便与该联盟内的成员国的税制相协调。吉
尔吉斯斯坦的税收主要由所得税、流转税和其他小税种组成。当前, 吉
尔吉斯斯坦主要有以下税种(详见表 2)。其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增值税、销售税、消费税、地下资源使用税等为中央税收, 在吉
尔吉斯斯坦全境强制征收,财产税为地方税收,根据地方议会通过的法
律在相应行政区划范围内征收。另外,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
(Kyrgyzstan Tax Code,以下简称《税法典》)第 46 条,吉尔吉斯斯
坦还建立了 8 种特殊税制(即以特殊方式确定税收构成及其要素,替代
中央税收,或免除缴纳部分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税收制度),包括基
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数字货币挖矿税、电商税、娱乐税、经营执照
特殊税、特别贸易区经营税、自由经济区特殊税制和高科技园区特殊税
制。吉尔吉斯斯坦于 2015 年加入欧亚经济联盟后参与关税同盟计划,
对外采用欧亚经济联盟的统一关税和质检标准。
表 2 吉尔吉斯斯坦主要税种及税率表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营业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 10%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总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 10%
增值税
销售应税商品、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或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
12%
销售税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销售额 1%-5%
消费税
吉尔吉斯斯坦生产或进口到吉尔吉斯斯
坦的应税货物的价值
具体取决于特定商品的种类及其体积
或重量
地下资源使
用税
资源数量/销售收入或销售产品量 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确定
财产税
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交通运输工具及不
动产
税率由地方政府确定,税率通常不超过
%
税收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吉尔吉斯斯坦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
均以成文法形式体现。总体来说,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体系大致可分为
以下五个层次:
①宪法性法律:包括立法法等;
①由吉尔吉斯斯坦主管机关(如政府、议会)签署,并在吉尔吉
斯斯坦生效的国际税收条约(如税收协定)和投资协议。如果上述条
约和协议设立了与《税法典》不同的规则,则另行适用条约和协议中
的规则;
①法典:包括《税法典》,是吉尔吉斯斯坦最重要、最全面的税收
法律性文件;
①法律:包括《吉尔吉斯斯坦自由经济区法》《关税法》《投资
法》和《国家社会保险和非税收入法》等为税务机关执法提供依据的
法律文件;
①法规:包括规章和地方规范,这些规范不得与《税法典》相抵
触。
税法实施
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典》中的税收征收和管理程序对
纳税人进行管理,纳税人也应当遵从税法典的各项要求并依法履行自身
的纳税义务。如果《税法典》修订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废除税种、降低
税率、免除纳税义务、减轻违法责任、为纳税人提供额外保障或其他改
善纳税人处境的条文,则相关条文具有溯及力,反之则不具有溯及力。
《税法典》第 16 条规定,纳税人在提交和更正纳税申报表时,
应适用申报表中所载明纳税期间内现行有效的税法。税务机关工作人
员在开展税务检查时,也应适用检查对应纳税期间内有效的税法。
如果《税法典》的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者原则性条款缺乏具体
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海关、司法机关在裁决涉税争议时,应遵循有
利于纳税人的裁量原则。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吉尔吉斯调整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消费税税率
近年来,吉尔吉斯斯坦对乙醇和某些酒精类产品的消费税税率逐
年递增。截至 2024 年 6 月,伏特加、利口酒、强化饮料等产品的法
定消费税已上升至每升 300 索姆,但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又将该法定税
率下调至每升 160 索姆,并在实际征收中适用下调后的税率。
同时,吉尔吉斯斯坦烟草制品(包括香烟)的消费税税率也逐年
提高。截至 2025 年 6 月,香烟的消费税率已上升至每千支 3,000 索
姆,雪茄为 300 索姆/支。
新税收优惠支持中小规模纳税人
吉尔吉斯斯坦从 2023 年起逐步对税制进行以下调整,从而支持
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
(1) 免除因吉尔吉斯斯坦巴特肯州和奥什州受吉尔吉斯斯坦-
塔吉克斯坦武装冲突影响的纳税人的税款(已于 2023 年 4 月实施);
(2) 取消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中对纳税人销售额的条件
(已于 2024 年 1 月实施,详见 );
(3) 对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800 万索姆,且符合收银机使用要求
的个体经营者实行无限期免税(已于 2023 年 1 月实施,并在 2024 年
1 月进一步扩大到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1,500 万索姆的个体经营者,详见
);
(4) 降低基于单一税的简化税制的税率(已于2023 年4 月实施,
详见 )。
近两年进一步降低税负、简化程序
2024 年 7 月 23 日,吉尔吉斯斯坦通过了《关于修改吉尔吉斯斯坦
共和国税收和社会保险领域部分法规》的法律,对《税法典》进行
了数十处修订,涉及税率、免税优惠、涉税文件管理等诸多方面,较
为重要的修订如下:
(1) 如果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境内和境外开展的经营活动收入
分别单独核算,则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外开展的经营活动收入可以按
3%的税率(此前为 10%)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股息收入(外国企业支付的股息
除外),以及非居民个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外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
股息收入免税;
(3) 如果税务机关通过突击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所得税申报不
实、少缴税款的情形,应对纳税人按照少缴税款金额处以罚款。如果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则应对扣缴义务人按照应
扣未扣或应缴未缴税款金额处以罚款;
(4) 如果雇主支付给员工的月工资低于吉尔吉斯斯坦平均月工
资标准,则雇主为雇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吉尔吉斯斯坦
平均月工资标准计税,雇主还应承担员工月工资低于平均月工资标准
部分对应的所得税税款。
2025 年 2 月 12 日,吉尔吉斯斯坦总统萨德尔·扎帕罗夫签署了
《关于修改吉尔吉斯斯坦税收领域部分法规的法律》,对吉尔吉斯斯
坦《税法典》进行每年一度的更新。主要的更新内容如下:
(1) 免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外交机构工作人员、特别贸易区
经商人员等特定人员除外)每年5 月1 日前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义务;
(2) 要求线上客运、货运、出租车、快递等接单平台的运营商
为接单员按 1%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 2028 年 1 月 1 日起,
该税率将调增至 2%,而从 2030 年 1 月 1 日起,进一步调增至 5%;
(3) 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企业如果在年内没有从事应税活动,也
没有应税财产,则免除其纳税申报的义务,即企业无需进行零申报;
(4) 个人销售废纸、废金属、玻璃制品、聚丙烯、聚乙烯、塑
料和涤纶等日常用品的所得免税(此前适用 10%的税率);
(5) 从事商品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果从吉尔吉斯斯坦境内
农业生产者、农业合作社或农业贸易和物流中心购置农产品,其在销
售该部分农产品时应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享受 80%的减免优惠;
(6) 农业生产者抽取地下水用于开展农业生产,免除红利税的
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
依照吉尔吉斯斯坦法律成立和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和个体经营
者,即为吉尔吉斯斯坦的居民实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企业性质的单
位、机构和组织等)。合伙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中属于透明实体,
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润视为该企业参与方的利润,合伙企业本身无需缴
纳企业所得税。
征收范围
按照吉尔吉斯斯坦法律成立、注册的法人实体和个体经营者,应
就其在全球范围内取得的年度总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率为 10%,如果企业分别单独核算其
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活动和境外活动产生的利润,则境外活动所产生
的利润适用 3%的税率。
(2) 适用企业所得税零税率的项目:
①在吉尔吉斯斯坦从事冶炼和销售金矿、金精矿、金合金、精炼
金以及含银、铜、锑、汞、钨或锡的相关产品;
①在吉尔吉斯斯坦巴特肯州从事下列活动:
A.基于创新技术的各类工业生产;
B. 在吉尔吉斯斯坦巴特肯州从事轻工业和食品工业(纺织品、服
装、皮革制品、鞋、食品生产);
C. 电力行业(电力生产、传输、分配和销售);
D.农产品加工(肉类、水产品、水果、蔬菜、牛奶和奶酪的生产、
加工和保存);
E. 组装生产(计算机、电子和光学设备、电气设备、机动车辆、
家具和其他商品的组装生产);
F. 出口商品的生产。
(3) 创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
吉尔吉斯斯坦当地企业通过销售自 2015 年 5 月 1 日后投入使用的
或新购入的设备自产或再加工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如果满足以下条
件则适用零税率:
①年销售额超过 亿索姆;
①月度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 15 万索姆;
①该公司的实收资本超过 1,000 万索姆。
但是,从下列业务获得的利润不适用零税率:
①采矿业务的利润,但销售加工矿物的利润,以及销售加工矿物废
料的利润除外;
①从事贸易活动的利润;
①生产和销售消费税应税商品的利润。
大额投资企业适用零税率的规定在纳税人从新设备投入使用获
得第一笔利润的纳税年度下一年开始连续 5 个纳税年度内有效。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税收优惠
(1) 《税法典》第 239 条详细列举了 12 类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
和企业,主要如下:
①慈善组织;
①I 和 II 级(代表不同程度的身体残疾)残疾人数量不低于总就
业人数的 50%,其工资总额不低于工资总额的 50%的残疾人协会、
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相关组织名单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确定;
①农业生产者;
①农业合作社;
①信用合作社,该免税有效期截止至 2027 年 1 月 1 日;
①吉尔吉斯斯坦刑事执法机关;
①学前教育机构(包括私立幼儿园);
①农业贸易物流中心;
①使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电力和热能、气体和气态可再生燃料、液
体生物燃料的新生产商,可以在可再生能源运作设施投产之日起 5 年
内适用免征所得税的优惠,该免税有效期截止至 2030 年 1 月 1 日;
①在边境税收优惠地注册经营的纳税人;
①机械和拖拉机站;
①私立普通教育机构,该免税有效期截止至 2030 年 1 月 1 日。需要
注意的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和企业仍然需要履行提供
涉税信息和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2) 自由经济区(Free Economic Zone)
在吉尔吉斯斯坦共有五个经济特区:纳伦(Naryn)、卡拉科尔
(Karakol)、比什凯克(Bishkek)、玛伊玛克(Maimak)和雷勒克
(Leilek),经济特区通常会提供降低企业税负的优惠政策(详见
),实行自由货币管理制度。然而,经济特区会另外按照企业收
入的 %至 2%收取一项特殊的激励费用(费率取决于企业所在的地
区)。
(3) 高科技园区的税收优惠
为鼓励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创新技术园区,
并开始对外招商,为编程人员和 IT 公司等提供了一个开放式的平台。吉
尔吉斯斯坦对满足条件的创新技术园区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详见 )。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
年度亏损。
(1) 收入范围
年度总收入包括所有按吉尔吉斯斯坦会计法律法规确定的收入,
具体包括:
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收入,但不包括销售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的收入;
①销售无需计提折旧的资产的增值收入;
①因资产拆除或报废处置而回收的残余材料或其他财产的价值;
①因同意限制或终止经营活动[1]而取得的收入;
①无偿取得资产(包括虚拟资产)的价值;
①汇兑收益减去汇兑损失的差额;
①利息收入以及根据伊斯兰金融合同取得的收入;
①股息收入,具体包括纳税人获得的税后利润分配,以及下列所 得:
企业清算时,纳税人因其持有的股份而获得的超出其初始投资额 的报酬;
个体经营者缴纳所得税或特殊税制下的税款后剩余的利润; 根据纳税人
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取得的分配所得;农业合作社成 员获得的合作
社分配所得;根据在投资基金中的份额取得的分配所得;
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具体包括下列活动支付的报酬:使用或提
供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电影、电视、视频
影片或广播电视录音)的著作权;使用或提供任何证明工业产权、商
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工艺,或与工业、商业或科学经
验有关的信息(专有技术)的专利;
①因参与企业管理而获得的报酬和补偿收入;
①因国家或公共需要征收(赎回)财产(包括土地)而获得的补
偿金额超过其外购或自建成本的差额;
①租赁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①用于经营活动以外的出售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收入;
①根据伊斯兰金融原则出售股份的增值收入;
①销售债务证券的增值收入,转让债权的收入;
[1]
根据《税法典》第 23 条,经营活动是指以系统方式开展的经营活动,但不包括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开展
的活动,将资金存入银行,购买、转让或出售有价证券,获得违约金、罚款、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根据保
险合同获得保险金额等。
①补贴收入;
①纳税人因债务免除或相关义务(包括纳税义务)由第三方代为
履行而产生的收入;
①保险合同框架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①虚拟资产的增值收入。
另外,《税法典》第 215 条特别规定,如果纳税人先前扣除的费用、
损失、准备金或坏账得到偿还,则在偿还的纳税期间应将该金额确认
为应税收入。
上述应税收入如果来源于长期合同(履行周期超过 12 个月的生
产、安装、建设、保险、服务合同),则其本年应税收入应按照纳税
年度结束时累计已发生的费用占合同总费用的比例,或实际已完成的
工程、服务量占总工程、总服务量的比例确定。
(2) 不征税收入
①企业取得的注册资本出资额;
①依照政府决议捐赠给特定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固定资产和资
金;
①国家占50%以上股份的企业或专门从事相关活动的机构无偿取
得的用于公共事业用途(如水力发电站、火力发电站、水利工程设施、
取水设施、采矿设备、民防设施)的资产视为不征税收入;
①专门从事相关活动的机构无偿取得的公用设施、变电站和锅炉、
地块的使用权,以及记录电力、燃气、水、热力和热水的仪表;
①专门从事相关活动的机构取得的为新建、重建、重新配置、重
新规划设施或对现有设施进行技术更新的付款;
①非营利组织获得的:
A.会员费和入会费;
B.在用于法定用途情况下的人道主义援助和资助金;
C.在用于法定用途情况下无偿获得的资产价值;
D.公寓住宅及其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技术维护服务费;
E. 在法定活动框架内农民用户协会[2]为其成员提供的用水服务
费用;
F. 提供宗教礼仪、宗教仪式、典礼与朝圣组织、实施服务以及自
愿捐赠的收入。
①从吉尔吉斯斯坦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
①信托管理人接受的用于信托管理的财产价值;
①库存股超出其面值部分的收入,以及根据股东大会决定在企业
股东之间分配的额外股份的收入,或为取代原有股份而收到的新股份
面值与股东原有股份面值之间的差额收入,该规定有效期截止至2030
年 1 月 1 日;
①银行根据伊斯兰金融协议获得的利润;
①最高和次高上市类别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变现当日的利息收
入和增值收入;
①为满足国家需要而赎回地块和财产时获得的补偿金。
(3) 税前扣除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应按照吉尔吉斯斯坦会
计核算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同时还应考虑《税法典》下列特殊规定:
①折旧
可以折旧的资产包括纳税人拥有的或者用于经营活动的,价值大
于 1 万索姆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
产),价值低于 1 万索姆的资产可以在购置当年作为费用全额扣除。在
确定可折旧固定资产的价值时,需考虑购置成本(包括购置款
的利息)、装配和安装的费用、关税以及其他税款(不含可抵扣的增
值税进项税)、运输保险费用和其他费用。另外,固定资产如果发生重
建、扩建、改造、再装备,其费用也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对于无偿
取得、转让的固定资产,或人道主义援助的资产,其账面价值视为零,
不得计提折旧。无形资产的价值按照购置或开发无形资产(包括购买材
料、支付劳动报酬、第三方服务费及专利许可相关税费等) 的费用确
定。
[2]
农民用户协会是指由水用户(农民、农场等)联合运营和维护灌溉基础设施的自愿协会。
下列财产不能进行折旧:
A.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如水、地表土地以下部分的土壤);
B.企业存货、在建设施;
C.有价证券、金融工具;
D.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不用于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E.成本在年度内全部转入产成品、工作和服务成本的资产;
F.根据无偿使用、管理合同转让的资产;
G.移交保护以及重建和现代化改造超过 12 个月的资产; E.
依法纳入国家强制登记范围的财产;
F.个体经营者所有的财产。
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按余额递减法
[3]
计提折旧,按照资产
类型不同,年折旧率在 10%到 50%之间。
表 3 资产年折旧率一览表
资产类型 年折旧率
汽车、电脑和与电脑相连的设备、复印设备、电话、工
具和器材
30%
除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辆、机器和设备、家具、无形资产 25%
航空、铁路、水路和其他运输设施,不包括机动车辆 15%
建筑物、构筑物、房舍 10%
纳税人的地质准备金
[4] 50%
采矿准备工程的资本性支出 按消耗的矿藏与总储量比例确定
没有在其他组中列出的应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20%
建筑物、构筑物和房舍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按照税法规定的余额递
减法计提折旧 20 年后,每个建筑物、构筑物需转按直线法折旧,年折
旧率为 20%。
①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
[3]
余额递减法(Declining-balance Method)是加速折旧法的一种。这种折旧方法是用每期固定资产的期初
帐面净值(原值减累计折旧)乘以一个固定不变的百分率计算该期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在国民经济
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等。
[4]
地质准备金是指纳税人用于地质存款准备金、设计和工程研究工作等为进一步开采矿产而进行的前期工
作,及用于已投入运营并实际用于矿床勘探等固定资产的费用。
纳税人可以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汇率变动损失、坏账金
额,必须有相应的凭证能证明其性质与金额(如发票、付款单、收款
单)。
从事生产活动的纳税人,其在生产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和材
料损失,如果符合纳税人制定的工艺标准也可予以扣除。
①创新成本扣除
纳税人的创新活动费用可抵扣。创新活动包括:
A.研究工作;
B.实验和设计工作; C.
设计和勘测工作; D.
科技成果引进工作;
E.应用软件包的实施工作;
F.引进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工作。
①利息支出
因纳税人开展经营活动产生负债的利息,可以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
额内进行扣除。贷款性质不同,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也不同。例如, 与
购买或建造可折旧资产相关的贷款利息不可进行税前扣除,但可以增加
相应资产的价值基础。另外,对于超过当地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利
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①坏账
坏账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法规定,
纳税人通过司法程序仍无法受偿的金额为“坏账”,如债务人破产、清算
或者死亡无法进行清偿,或者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民事立法规定的 期限届
满仍未受偿的。
①慈善捐款
向慈善组织和文化体育组织的捐款(包括捐赠财产),不超过企
业应税所得额 10%的部分(以财产账面价值为准),可以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进行扣除,该扣除规定有效期截止至 2030 年 1 月 1 日。
①税金
下列税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该扣除规定有效期至
2030 年 1 月 1 日:
A.不可抵扣的增值税,以及纳税人在注销增值税登记的情况下对
剩余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
B. 不可扣除的消费税;
C. 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向供应商支付的销售税;
D.财产税;
E.地下资源使用税。
①其他重要项目
一般而言,与年度总收入有关的其他费用也被认为可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包括:
A.实际发生并有相应凭证证明的纳税人及其员工、执行管理机构
成员、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的差旅费用(包括来往交通、住宿和不超
出法定范围的每日津贴[比什凯克市 600 索姆/日,其他地区 500 索姆
/日]的费用); B.
员工工资;
C. 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险费;
D.与工作相关的费用(交通、住宿、翻译费);
E. 全职员工的教育培训经费。条件是相关培训与纳税人经营活动
有关,且培训机构拥有教育领域的资质和许可;
F. 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产生的费用(和固定资产相关的扣除);
G.出售有价证券的损失可以扣除,但是只能扣减出售其他有价证
券的收入。
①向国外分支机构付款
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并且可以由相应文件证明的费用,可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①不可扣除的费用。包括:
A.与设备的采购、生产和安装相关的资本支出或费用(通过折旧
形式扣除);
B. 缴纳给预算和吉尔吉斯斯坦社会基金预算机构的税务处罚罚
款、滞纳金和利息;
C. 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已缴纳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D.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外已缴纳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 储备金支出,但地质勘探工程储备金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5%的限额内扣除;
F.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批准的清单中社会设施运营时产生的支出
超过这些设施运营时取得收入的金额;
G.为他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如果有证据表明这些费用是用于取得
收入的活动,则可以扣除;
H.企业如果从某些财产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则购置、管
理和维护该类财产的费用不得扣除;
I. 与纳税人将财产销售或交换给其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直接或
间接相关的任何损失;
J. 纳税人对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不相关的人员的支出;
K.以折扣价或低于市场价向雇员销售商品、工程、服务产生的亏
损;
L.自然损耗和超过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标准的损失;
M.不能通过相应证明文件确定性质和金额的费用;
N.与收入无关的费用;
O.与不征税或免税收入有关的费用;
P. 超过政府规定的商务出差每日津贴限额的费用;
Q.组织宴会、休闲、娱乐或消遣的费用;
R. 对外投资时,投资资产的成本;
S. 购买虚拟资产的成本超过出售资产收入的部分;
T. 在吉尔吉斯斯坦没有开具电子发票的用于生产商品和提供服
务的物资费用不得扣除,但农产品除外。
(4) 亏损弥补
企业的净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按顺序用所得进行弥补。下一年度
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往后结转,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年。如
果纳税人因重组而停止经营,则继任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新纳税人有
权以重组前被重组人的亏损额来扣除。
出售有价证券的损失当年不足以扣减出售其他有价证券的收入 的
部分也可以逐年往后结转,用于扣减未来出售其他有价证券的收入, 但
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5) 特殊事项的处理
①分支机构收入
分支机构的收入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吉尔吉斯斯坦,对分支
机构除征收企业所得税外,没有开征其他特殊的分支机构利润税。
①合伙经营所得
普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经营收入与成本
费用应在合伙人层面按照合伙合同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单独申报纳
税。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视同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并纳税
在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中,暂无合并纳税的相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
概述
(1) 税收管辖权类型
对按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企业,以及需要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登记 为
个体经营者的非居民个人(判定标准详见 ),为吉尔吉斯斯坦的税
收非居民企业,仅对其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所得征税。具体 包括在吉
尔吉斯斯坦设立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以及虽未在吉尔 吉斯斯坦设
立常设机构,但有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收入的非居民企业。
(2) 常设机构
①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规定,常设机构是指在吉尔吉斯斯坦境
内的非居民及其代理人进行商业活动的永久性场所。以下场所或人员
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A.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
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地块;
B.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
活动,条件是该工地、工程持续超过 183 天,或者该活动在任何 12
个月中累计超过 183 天;
C. 用于勘探自然资源的装置或设施,或与监测这些工程的性能相关
的服务,或用于勘探自然资源的钻机或船舶,条件是该装置、设施、钻机、
船舶使用持续超过 183 天,或者该服务在任何 12 个月中累计
超过 183 天;
D.任何由非居民雇佣的个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提供服务(包
括咨询服务),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183 天;
E. 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进行活动,非独立代理
人是指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75%以上从该非居民企业取得,根
据合同关系被授权代表该非居民企业完成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签
订提供服务的合同、转让该非居民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且
所从事的活动不仅限于下文①中第I 项所述范围的实体;
F. 外国组织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货物,包括在吉尔吉斯斯坦
境内加工的货物;
G.使用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的域名或 IP 地址以电子形式提供服
务,“电子形式提供的服务”是指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开展的营业活动,
具体包括:
a. 提供电子设备的软件使用权;
b.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使用电子书(出版物)及其他电子出版物、
信息、教育材料、图形图像、带文字或不带文字的音乐作品、视听作品
的权利,包括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对作品的远程访问权限,以便通过信息
网络查看或收听;
c. 在互联网上提供广告服务;
d. 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商品(劳务、服务)、财产权购买(销售)
要约的服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技术、组织、信息和其他能力,利用信
息技术和系统,促进买卖双方构建联系并达成交易的服务,以及在互联
网上建立和维持商业存在的服务;
e. 存储和处理信息、实时提供计算能力并在信息系统中存储信息;
f. 提供域名、托管、信息系统及信息网络中网站的管理服务; g.
通过信息网络以自动方式提供服务,包括在服务购买者输入数
据后,提供自动化的数据搜索、筛选和分类服务,并通过信息网络向
用户提供所需数据;
h.向客户提供搜索和提供潜在买家信息的服务;
i.提供访问信息网络中搜索系统的服务;
j.提供在信息网络网站上统计的服务。
另外,“电子形式提供的服务”不包括销售电子计算机程序(包括
计算机游戏)、存储在物理介质上的数据库、提供电子通信咨询服务,
以及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①如果非居民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仅发生以下生产经营活动行
为,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A.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非居民货物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B.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的目的而保存非居民货物的库存;
C.专为由另一企业或个人加工的目的而保存非居民货物的库存;
D.专为非居民采购货物、搜集信息、进行会计核算、市场营销及
广告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条件是上述相关活动不是非居民的
主要或常规经营活动,或者该固定营业场所仅用于代表非居民签订合
同,且合同的签订受非居民详细书面指示;
E. 专为非居民开展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活动所设的固定营业场
所。其中,准备性质的活动是指旨在为开展主要活动创造条件的活动, 包
括市场调研、与政府部门联系以获取许可文件、产品认证等,而辅助性
质的活动是指相关成品用于非居民自身消费的中间性活动;
F. 在吉尔吉斯斯坦通过独立代理人开展活动,且该代理人通常在
其一般业务范围内开展此类商业活动;
G.外国组织持股或参股境内组织;
H. 与吉尔吉斯斯坦纳税人就位于吉尔吉斯斯坦境外的财产签订
信托管理协议;
I. 为同时进行前文 A-E 项所列的多项活动而使用的固定营业场
所,但上述多项活动对非居民而言应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
J. 外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签署的共同经营协议不构成常
设机构,条件是该经营活动有关的涉税财务数据的核算任务是由吉尔
吉斯斯坦国内纳税人承担的;
K. 外国企业向吉尔吉斯斯坦居民个人提供电子形式的服务以及
货物电子贸易,但不使用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的域名或IP 地址,即
便其交付地点位于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也不会导致该企业在吉尔吉斯
斯坦构成常设机构。
纳税人在吉尔吉斯斯坦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除了遵从国内法的规
定,还应考虑纳税人所在国是否与吉尔吉斯斯坦签订了税收协定,及
该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具体定义和标准。当国内法与税收协定中
的规定冲突时,一般应以税收协定为准。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第 174 条规定了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所得包括:
(1) 外国企业通过位于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所
得;
(2) 由吉尔吉斯斯坦企业支付的股息;
(3) 出租位于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不动产的租金;
(4) 外国企业出售位于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不动产或地下资源使
用权的所得;
(5) 外国企业出售吉尔吉斯斯坦企业股份的所得;
(6) 被保风险位于吉尔吉斯斯坦的保险支付的款项;
(7) 出售在吉尔吉斯斯坦开采的矿物、石油、动物或植物的所
得;
(8) 由吉尔吉斯斯坦国内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外国企
业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
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和管理服务费等其他款项。
税率
吉尔吉斯斯坦非居民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吉尔吉斯
斯坦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0%,其他所得对应的税率
请参考 预提所得税小节。
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生产经
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请参考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部
分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请参考 预提所得税小节。
应纳税额
非居民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生产经
营对应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请参考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部
分所得对应的应纳税额请参考 预提所得税小节。
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虽与常设机构无关、但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境
内的所得(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支付),需要全额按照相应税率缴
纳预提所得税,并由支付相关所得的实体代扣代缴,且与该类收入相
关的支出均不可进行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税收入时需明确,下列情形
均属于收入确认的范围:
(1) 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货币支付,证券、股权和实物转让,
但留存收益增资导致的证券价值或数量的增加、股东持有股份价值的
增加,不应计入收入范围;
(2) 支付方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和劳务,且
该行为不构成 中所述常设机构的情况;
(3) 涉及外国企业的债务核销或抵消行为。
预提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税率如下:
(1) 股息和利息收入:10%;但国际债券的利息收入,在吉尔
吉斯斯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等级和次高等级证券所获得的股息,
列入政府批准的外汇交易所上市证券所获得的股息,以及根据伊斯兰
金融原则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除外;
(2) 通过风险型保险或再保险协议取得的保费收入:5%;强
制性风险型保险或强制性再保险协议取得的保费收入:10%;
(3) 著作权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10%;
(4) 为吉尔吉斯斯坦和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流和运输提供国际电
信服务和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包括海运、河运、空运、公路和铁路运
输)取得的收入:5%;
(5) 其他外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提供的服务及经营活动:
10%;
(6) 外国企业从适用 3%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吉尔吉斯斯坦企业税
后利润中取得的股息分配所得:0%。
此外,外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如果相关活动未在吉尔吉斯斯坦构成常设机构,则支付方按 1%的税
率对该外国企业取得的收入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如果吉尔吉斯斯坦与非居民企业居民身份所属国政府
已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已签署税收协定), 则
非居民企业可享受预提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或免征预提所得税。但须注意,
税收协定下的税收优惠并不是自动适用的,可能需要由纳税人提交申请
并经过一系列的行政管理程序。
吉尔吉斯斯坦已经和下表中列示的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具
体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 4 吉尔吉斯斯坦预提税税率表
)所得接收国 股息
(%)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无税收协定 10 10 10
有税收协定:
亚美尼亚 10 10 10
奥地利 5/15 0/10 10
白俄罗斯 15 0/10 15
)
注:根据双边协定中的限制条件,符合不同条件时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
特殊事项的处理
所得接收国 股息
(%)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加拿大 15 0/15 0/10
中国 10 0/10 10
塞浦路斯 0 0 0
捷克 5/10 0/5 10
爱沙尼亚 5/10 0/10 5
芬兰 5/15 0/10 5
格鲁吉亚 5/10 0/5 10
德国 5/15 0/5 10
匈牙利 5/10 0/5 5
印度 10 0/10 15
伊朗 5/10 0/10 10
意大利 15 0/适用国内税率 0
哈萨克斯坦 10 10 10
韩国 5/10 0/10 5/10
科威特 0 0 10
拉脱维亚 5/10 0/5/10 5
立陶宛 5/15 0/10 10
马来西亚 5/10 0/10 10
摩尔多瓦 5/15 0/10 10
蒙古 10 0/10 10
荷兰 5/15 0/5 5
巴基斯坦 10 0/10 10
波兰 10 10 10
卡塔尔 0 0 5
俄罗斯 10 10 10
沙特阿拉伯 0 0
斯洛伐克 5/10 0/10 10
西班牙 18 0 0/5
瑞士 5/15 5 5
塔吉克斯坦 5/15 10 10
土耳其 10 0/10 10
乌克兰 5/15 10 10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0 0 5
英国 5/15 0/5 5
乌兹别克斯坦 5 5 15
在吉尔吉斯斯坦从事大型投资项目但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外国公
司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可视为免税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预提所得
税。
其他
在吉尔吉斯斯坦开采和销售金矿、金精矿、金合金和精炼金等矿
产的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零税率。但是税法中对于这类纳
税人有专门的企业所得税附属税目——收入税。
收入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金矿石、金精矿、金合金、精炼
金以及含银、铜、锑、汞、钨或锡的相关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不含增
值税和销售税),税率与国际市场上金、银、铜、锑、汞、钨和锡的
价格挂钩。自 2023 年起,收入税税率具体如下:
(1) 金合金和精炼金的收入税税率根据每盎司黄金价格不同,
为 1%至 20%不等,而金矿石和金精矿的税率则为 11%至 30%不等。
表 5 金矿收入税税率
每盎司黄金价格 金合金和精炼金 金矿石和金精矿
价格不超过 1,301 美元 1% 11%
价格超过 1,301 美元但不超过 1,401 美元 3% 13%
价格超过 1,401 美元但不超过 1,501 美元 5% 15%
价格超过 1,501 美元但不超过 1,601 美元 7% 17%
价格超过 1,601 美元但不超过 1,701 美元 9% 19%
价格超过 1,701 美元但不超过 1,801 美元 11% 21%
价格超过 1,801 美元但不超过 1,901 美元 13% 23%
价格超过 1,901 美元但不超过 2,001 美元 14% 24%
价格超过 2,001 美元但不超过 2,101 美元 15% 25%
价格超过 2,101 美元但不超过 2,201 美元 16% 26%
价格超过 2,201 美元但不超过 2,301 美元 17% 27%
价格超过 2,301 美元但不超过 2,401 美元 18% 28%
价格超过 2,401 美元但不超过 2,501 美元 19% 29%
价格超过 2,501 美元 20% 30%
(2) 含银矿石和精矿的收入税税率根据每盎司白银价格不同,
为 8%至 21%不等,而成品银的税率则为 3%至 16%不等。
表 6 银矿收入税税率
每盎司白银价格 含银矿石和精矿 成品银
价格不超过 11 美元 8% 3%
价格超过 11 美元但不超过 15 美元 9% 4%
价格超过 15 美元但不超过 21 美元 10% 5%
价格超过 21 美元但不超过 25 美元 11% 6%
价格超过 25 美元但不超过 31 美元 12% 7%
价格超过 31 美元但不超过 35 美元 13% 8%
价格超过 35 美元但不超过 41 美元 14% 9%
价格超过 41 美元但不超过 45 美元 15% 10%
价格超过 45 美元但不超过 51 美元 16% 11%
价格超过 51 美元但不超过 55 美元 17% 12%
价格超过 55 美元但不超过 61 美元 18% 13%
价格超过 61 美元但不超过 65 美元 19% 14%
价格超过 65 美元但不超过 71 美元 20% 15%
价格超过 71 美元 21% 16%
(3) 含铜矿石和精矿的收入税税率根据每吨铜价格不同,为 8%
至 21%不等,而成品铜的税率则为 3%至 16%不等。
表 7 铜矿收入税税率
每吨铜价格 含铜矿石和精矿 成品铜
价格不超过 7,001 美元 8% 3%
价格超过 7,001 美元但不超过 8,001 美元 9% 4%
价格超过 8,001 美元但不超过 9,001 美元 10% 5%
价格超过 9,001 美元但不超过 10,001 美元 11% 6%
价格超过 10,001 美元但不超过 11,001 美元 12% 7%
价格超过 11,001 美元但不超过 12,001 美元 13% 8%
价格超过 12,001 美元但不超过 13,001 美元 14% 9%
价格超过 13,001 美元但不超过 14,001 美元 15% 10%
价格超过 14,001 美元但不超过 15,001 美元 16% 11%
价格超过 15,001 美元但不超过 16,001 美元 17% 12%
价格超过 16,001 美元但不超过 17,001 美元 18% 13%
价格超过 17,001 美元但不超过 18,001 美元 19% 14%
价格超过 18,001 美元但不超过 19,001 美元 20% 15%
价格超过 19,001 美元 21% 16%
(4) 含锑矿石和精矿的收入税税率根据每吨锑价格不同,为 8%
至 21%不等,而成品锑的税率则为 3%至 16%不等,税率与表 7 所述铜
矿税率相同。
(5) 成品汞、含汞矿石和精矿的收入税税率根据每公斤汞价格
不同,为 1%至 8%不等。
表 8 汞矿收入税税率
每公斤汞价格 成品汞、含汞矿石和精矿
价格不超过 11 美元 1%
价格超过 11 美元但不超过 15 美元 %
价格超过 15 美元但不超过 21 美元 2%
价格超过 21 美元但不超过 25 美元 %
价格超过 25 美元但不超过 31 美元 3%
价格超过 31 美元但不超过 35 美元 %
价格超过 35 美元但不超过 41 美元 4%
价格超过 41 美元但不超过 45 美元 %
价格超过 45 美元但不超过 51 美元 5%
价格超过 51 美元但不超过 55 美元 %
价格超过 55 美元但不超过 61 美元 6%
价格超过 61 美元但不超过 65 美元 %
价格超过 65 美元但不超过 71 美元 7%
价格超过 71 美元 8%
(6) 成品钨、含钨矿石和精矿的收入税税率根据每吨钨价格不
同,为 1%至 20%不等。
表 9 钨矿收入税税率
每吨钨价格 成品钨、含钨矿石和精矿
价格不超过 10,001 美元 1%
价格超过 10,001 美元但不超过 14,001 美元 3%
价格超过 14,001 美元但不超过 18,001 美元 5%
价格超过 18,001 美元但不超过 22,001 美元 7%
价格超过 22,001 美元但不超过 26,001 美元 9%
价格超过 26,001 美元但不超过 30,001 美元 11%
价格超过 30,001 美元但不超过 34,001 美元 13%
价格超过 34,001 美元但不超过 38,001 美元 14%
价格超过 38,001 美元但不超过 42,001 美元 15%
每吨钨价格 成品钨、含钨矿石和精矿
价格超过 42,001 美元但不超过 46,001 美元 16%
价格超过 46,001 美元但不超过 50,001 美元 17%
价格超过 50,001 美元但不超过 54,001 美元 18%
价格超过 54,001 美元但不超过 58,001 美元 19%
价格超过 58,001 美元 20%
(7) 成品锡、含锡矿石和精矿的收入税税率根据每吨锡价格不
同,为 3%至 16%不等。
表 10 锡矿收入税税率
每吨锡价格 成品锡、含锡矿石和精矿
价格不超过 20,001 美元 3%
价格超过 20,001 美元但不超过 25,001 美元 4%
价格超过 25,001 美元但不超过 30,001 美元 5%
价格超过 30,001 美元但不超过 35,001 美元 6%
价格超过 35,001 美元但不超过 40,001 美元 7%
价格超过 40,001 美元但不超过 45,001 美元 8%
价格超过 45,001 美元但不超过 50,001 美元 9%
价格超过 50,001 美元但不超过 55,001 美元 10%
价格超过 55,001 美元但不超过 60,001 美元 11%
价格超过 60,001 美元但不超过 65,001 美元 12%
价格超过 65,001 美元但不超过 70,001 美元 13%
价格超过 70,001 美元但不超过 75,001 美元 14%
价格超过 75,001 美元但不超过 80,001 美元 15%
价格超过 80,001 美元 16%
适用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税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收入税征税范围
之内和之外的经营活动利润,并在每月结束后 20 日内完成收入税的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结束。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次年的 4 月 1 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总申报。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可以给予最多一个
月的延长申报期。
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第二季度起,在每季度
终了的次月 20 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季度申报表。
(2) 税款缴纳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适用零税率和免征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外)应当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从第二季度开
始)。纳税人第一季度、前半年和前九个月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金额应
按照报告期内计算的营业利润(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利润除外)的 10%
确定。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当期应纳税额应为本年度内直到本季度累
计应预缴税额与本年度内实际已预缴税额的差值。当企业有亏损结转
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当期应纳税额应为按照前文规定确认的差值
再减去企业报告期内所结转亏损的 10%的数额。预缴所得税的纳税申
报和税款缴纳截止期限为季度结束后次月的第 20 日前。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税款缴纳截止日期为该纳税年度次年
的 4 月 1 日。纳税人汇总申报应纳税额中可以扣除以下款项:
①纳税人预缴税款;
①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符合在吉尔吉斯斯坦进行抵免条件的所得
税税款;
①纳税人购买收银机或者其他记录收支情况的机器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申报和缴纳截止期限为相关款项完成支
付的次月 20 日前。如果企业在向外国企业支付款项时未完成代扣代缴
义务,则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缴纳相应税款。
承担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非居民企业
支付款项后次月的 20 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提交预提所得税
申报表,并在上述申报截止期限内同时完成税款解缴。
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在任何连续 12 个月内,在吉尔吉斯斯坦居住达到或超过 183 天的
任何个人(包括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为吉尔
吉斯斯坦的居民纳税人。在境外为吉尔吉斯斯坦执行公务的个人也被
视为吉尔吉斯斯坦居民纳税人。
个人仅因就医、出差或学习而离开吉尔吉斯斯坦的期间也应计入
上述 183 天期限内;但是,个人以下列身份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停留
的期间不计入 183 天期限内:
(1) 以享有外交或领事地位的人员身份,或以该人员家属身份
停留;
(2) 以国际组织工作人员身份或该工作人员家属身份停留,且
该国际组织系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的国际协议设立、吉尔吉斯斯坦为该
协议的缔约方。
征收范围
拥有吉尔吉斯斯坦国籍的人以及吉尔吉斯斯坦的居民纳税人中 取
得吉尔吉斯斯坦永久居住权或归侨证的外国公民应就其取得的来 源于
全球的收入,在吉尔吉斯斯坦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满足居民纳税 人判定
标准的个人,如果没有吉尔吉斯斯坦国籍,也没有取得永久居 住权或归
侨证,则仅就其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经营
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税法典》没有特殊规定,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实体应作
为扣缴义务人,负责计算、扣缴和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期年度总收入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所有以货币、实物形式
以及劳务、服务形式获得的收入,可表现为纳税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
的减少,具体包括:
(1) 职工工资、福利、津贴、补贴、保险费和其他形式的劳务
报酬,以及作为劳动补偿获得的商品、劳务和服务;
(2) 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形式的收入;
(3) 无偿获得的资产,包括虚拟财产;
(4) 利息收入,保险合同获得的收入(包括伊斯兰保险收入),
如果个人取得上述收入时已缴纳所得税,则不计入个人年度总收入中;
(5) 股息、红利;
(6) 出售动产或不动产所获得的增值收入(即收入减去购置、
建造、维修和装修成本);
(7) 销售有价证券、股权的增值收入(即收入减去购置成本);
(8) 补贴;
(9) 精神损害赔偿;
(10) 养老金;
(11) 奖学金;
(12) 津贴;
(13) 任何形式的奖金;
(14) 豁免、终止或第三方代为支付的债务;
(15) 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赔款;
(16) 特许权使用费;
(17) 从储蓄保险中获得的收入;
(18) 出售虚拟财产所获得的增值收入(即收入减去购置成本);
(19) 因参与组织管理而获得的报酬和报酬形式的收入;
(20) 因国家或公共需要而扣押(赎回)包括地块在内的财产所
获得的补偿金超过其购置和建造成本的部分。
预期将要获得,但实际还没有获得的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银行
用于增加股本的未分配利润,在不支付股息的情况下,也不构成应税
收入。
此外,《税法典》第 190 条特别规定,以实物形式获得的下列收入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 获得无息贷款、信贷或伊斯兰融资,以及利率水平低于同
期国家银行贴现利率的贷款、信贷或伊斯兰融资。此时以贷款人相比
于根据国家银行贴现利率计算的利息而实际少支付的利息费用为应
税收入;
(2) 无偿受赠商品,以商品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赠人应税收入;
(3) 雇主在向雇员销售商品时提供折扣,以实际销售价格与商
品账面价值的差额为雇员的应税收入。
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10%。
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5%:
(1)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创意产业园区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及管
理机构(详见 )所雇佣的员工,但从事房屋、场所、地块的维
护和安保的人员除外;
(2)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政府 2024 年 3 月 14 日第 96-r 号命令批准的
定居点清单,在特定边境定居点注册和经营的纳税人;
(3) 因实施国家投资项目或国家重点项目而获吉尔吉斯斯坦政
府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销售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雇佣的员
工;
(4) 经吉尔吉斯斯坦医疗社会专家委员会认定,属于一级或二
级残疾,以及三级听力残疾的人员。
税收优惠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共计 7 类 60 项收入
内容免征个人所得税。常见的项目为以下几种:
(1) 雇员取得的一般性免税收入
①养老金、福利金、国家社会保险缴款、工伤赔偿金、津贴以及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规定,为在高海拔和偏远地区工作而设立的地
区补贴;
①雇主为员工支付强制性医疗检查和预防保健服务费用(包括雇
主支付的实验室检测费用及员工接种的疫苗费用);
①工作服和工作鞋、个人劳保用具、肥皂、消毒剂,依据吉尔吉
斯斯坦法律规定的工种和标准向在危害身体或危险条件下工作的雇
员发放的牛奶和保健食品;
①雇员出差的补助费,以及企业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出差费用,
包括:
A.往返于指定地点的补助;
B.住宿补助;
C.按照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规定标准提供的每日出差补助(比什凯
克市 600 索姆/日,其他地区 500 索姆/日)。
①由雇主支付的符合规定的职工培训和再培训费用;
①在吉尔吉斯斯坦银行存款所获得的利息;
①因雇员死亡而向其近亲属发放的抚恤金,以及因雇员近亲属死
亡向雇员发放的抚恤金;
①雇主为员工 14 岁以下子女购买新年礼物所支出的费用,条件
是每名儿童的礼物支出不超过 1,000 索姆。
(2) 下列销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出售购买 1 年以上机动车的收入;
①出售所有权登记 1 年以上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如果不动产是根
据赠与协议从亲属处获得的,则 1 年期限从亲属对不动产进行所有权登
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①纳税人销售其拥有的宅基地上的农产品的收入;
①销售自己使用的动产(机动车辆除外)的收入,以及销售废金
属、玻璃、玻璃器皿、含玻璃制品、废纸、聚丙烯、聚乙烯、塑料和聚
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的收入。
(3) 与亲属有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的赡养费;
①因离婚而发生的配偶间财产转让收入;
①个人从近亲属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劳务和服务,但个人通过
开展经营活动从近亲属处获得的财产、劳务和服务除外。
(4) 其他特殊类型的免税收入
①吉尔吉斯斯坦居民个人或公民投资吉尔吉斯斯坦居民公司取
得的股息收入;
①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纳税人银行结算
账户、信用卡账户或其他账户中的货币余额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①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的持有者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和
证券增值收入;
①根据国家住房计划发放抵押贷款时取得的物质利益收入;
①根据符合伊斯兰金融要求的穆达拉巴合同取得的收入;
①企业以自有财产或其他资金填充股本,从而向股东分配新股的
收入,或者以新股换旧股的价值增值的收入,以及企业向股东返还其
初始投资金额的收入;
①拥有吉尔吉斯斯坦国籍的个人以及符合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
的个人投资外国企业获得的股息,以及拥有吉尔吉斯斯坦国籍的个人
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外取得的其他收入免税,但条件是吉尔吉斯斯坦与
取得收入的国家之间没有签署税收协定,且纳税人在当地已经根据相
关法律完成纳税;
①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获得的损害赔偿金;
①人道主义援助收入;
①价值不超过 5,000 索姆的奖金,以及发票刮奖的中奖额;
①参加国际比赛、艺术节获得的奖金收入;
①保险金赎回金额,以及根据个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获得的保险金和赔偿金;
①由工会提供或由雇主为员工支付的疗养院、休养所、度假村、
疗养预防所、儿童保健中心的服务费用;
①因国家需要赎回地块或财产时收到的补偿金。
(5) 税收协定优惠
满足吉尔吉斯斯坦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的外国自然人,如在其本
国具有税收居民身份,且其本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
并已生效,可申请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典》,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可分为标准扣除、
社会扣除和财产扣除。标准扣除只能由居民纳税人享受,而社会扣除和
财产扣除仅限拥有吉尔吉斯斯坦国籍、永久居住权或归侨证的纳税人
享受(无论是否为居民纳税人)。
(1) 标准扣除包括:
标准扣除适用于所有居民个人。
①在纳税期间,纳税人按照每月 个计算指标(一个计算指标
为 100 索姆)[5]扣除;
①在纳税期间,纳税人按照每个赡养人每月 1 个计算指标扣除;
①国家社会保险(免征所得税的国家社会保险除外);
①不超过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8%的非国家养老金缴款。
(2) 社会扣除包括:
纳税人为其本人或未满 24 岁的受抚养人向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教育
机构缴纳的费用(包括学前教育、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费用), 如
果纳税人有不超过 3 名受抚养人,则扣除额不超过计税依据的 10%; 如
果纳税人有超过 3 名受抚养人,则扣除额不超过计税依据的 25%。
上述扣除必须由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表,且提供相
应的支持性文件,纳税人与他人共同承担抚养义务时,仅由其中一方
享受社会扣除。此外,如果教育费用超过上述限制扣除数额,则不得
在以后的纳税期间扣除。
(3) 财产扣除具体包括:
纳税人有权按照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实际利息金额获得财产税
务扣除,但每年最多不超过 2,300 个计算指标。
按揭贷款是指为购买或者建造房屋和住宅,并以房屋和住宅为抵
押所获得的贷款。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总收入-税前扣除-免税收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如果雇主支付给员工的月工资低于吉尔吉斯斯坦平均月工资标
准,则雇主为雇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平均月
工资标准计税;对于兼职员工,则应按照实际工作时长占总工作日时长
的比例调整平均月工资标准。雇主还应承担员工月工资低于平均月工资
标准部分金额对应的所得税税款,而员工实际月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仍然由员工自行承担。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下列人员的工资:
[5]
计算指标(CI)用作计算参考。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CI 为 100 吉尔吉斯索姆,吉尔吉斯索姆是吉尔吉斯斯坦
的货币单位。
(1) 由财政拨款支付的工资;
(2) 兼职工资;
(3) 基层服务人员工资;
(4) 第一、二、三类残疾人的工资;
(5) 在监狱服刑人员或被安置人员的工资。
其他
按照吉尔吉斯斯坦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现行
协定所规定的程序,纳税人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数额符合该协定规定标
准的,可以在吉尔吉斯斯坦申请纳税抵免。但是该抵免数额不应超过
吉尔吉斯斯坦现行法律规定税率所计算的税额标准。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在任意连续 12 个月内,在吉尔吉斯斯
坦居住未达到 183 天的个人为吉尔吉斯斯坦的非居民纳税人。
征收范围
吉尔吉斯斯坦的非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所
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典》第 174 条,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
的所得不仅包括 中所述的所得,还包括以下所得:
(1) 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提供劳务的所得;
(2) 以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所得;
(3) 艺术家、运动员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从事表演和开展体育
活动的所得;
(4) 由吉尔吉斯斯坦国内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外国企
业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支付的养老金。
税率
吉尔吉斯斯坦非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10%。
税前扣除
非居民个人不能享受标准扣除,但如果该非居民个人是吉尔吉斯
斯坦公民,则可以适用社会扣除和财产扣除,具体参考 。
税收优惠
参考居民纳税人税收优惠章节。另外,非居民个人从吉尔吉斯斯
坦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收入时,如果用于支付股息的利润系该企业在吉
尔吉斯斯坦境外开展经营活动所得,且根据相关规定已按 3%的税率
在吉尔吉斯斯坦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非居民个人无须就相关股息收入
纳税。
应纳税额
参考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其他
暂无。
申报制度
通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实体代
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应在不迟于支付应税收入当天履行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义务,并自次月起 2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
解缴税款。
此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时,须注意《税法典》对不
同扣缴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 雇主作为扣缴义务人时的特殊规定
①为享受 小节所述的税前扣除,纳税人须向雇主提交相关证
明文件,如果未提供相关文件,则雇主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金额时不应
考虑相关扣除;
①对于第①款所述情况,如果纳税人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向扣缴义
务人提交了税前扣除相关文件,则扣缴义务人应接受相关文件并调整
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如果存在多扣缴的情况,应向纳税人退还
税款,或从纳税人其他应纳税额中扣除。如果纳税人在次年 4 月
30 日后申请税前扣除,则应通过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来调整个人所
得税应纳税额;
①雇主为员工适用标准扣除时,其扣除范围仅限于员工根据劳动
合同取得的收入,且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该收入的当月内不
少于 15 天的情况下适用。如果劳动关系持续时间不足 15 天,或者个人
从事兼职工作,则扣缴义务人仅就相关劳动合同取得的收入,在扣除
国家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①农业合作社、农业贸易物流中心,以及从事服装和纺织工业生产
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 2027 年前可以吉尔吉斯斯坦平均月工资标
准(非实际工资)为计税依据,为其雇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其他实体作为扣缴义务人时的特殊规定
其他实体向与之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支付应税收入时,均须作
为扣缴义务人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下列收入除外:
①销售不动产或交通工具的收入;
①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
①支付给个体经营者的收入;
①支付给缴纳经营执照特殊税的个人的收入。
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或部分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其必
须承担相关违法责任,除非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属于个体经营者,或者
纳税人需缴纳经营执照特殊税。
如果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从不属于扣缴义务人或没有代扣代缴义
务的实体取得应税收入,则应在年度终了后次年的 5 月 1 日前提交年度
纳税申报表,并在相同期限内完成税款缴纳。
增值税
概述
纳税义务人纳
税义务人包括:
(1) 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
和个人;
(2) 进口应税货物的实体;
(3) 向吉尔吉斯斯坦居民个人提供劳务、服务以及通过电商渠
道销售货物的外国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条件是纳税义务发生地点被判
定为吉尔吉斯斯坦。
外国企业如果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没有常设机构,则其增值税纳
税义务通常由向其支付款项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但上述第(3)
条所述外国企业应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非营利性组织、农业生产者、农业合作社和机械拖拉机站不属于增
值税纳税人。
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除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外,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
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及劳务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与此
同时,进口应税货物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进口货物的海
关完税价格。出售虚拟财产无需缴纳增值税。
上文“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是指:
(1) 将物品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其中包括雇主将物品转让给雇
员作为劳动报酬,以及质押人转让质押财产以偿还债务;
(2)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转让财产;
(3) 提供电力、天然气和液化气、热力、水、制冷和空调服务;
(4) 根据海关再进口程序退回之前已经出口的货物;
(5) 如果发生企业清算、个体经营者终止经营、破产或重组,
则其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按账面价值金额视同销售。
上文“提供应税服务和劳务”是指纳税人为获得报酬而从事销售货物
以外的活动,特别包括:
(1) 根据财产租用(租赁)协议,提供财产供临时占有和使用;
(2) 雇主为雇员提供服务或劳务作为劳动报酬。
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当业务发生地点是吉尔吉斯斯坦时才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销
售商品发生地根据下列规则判断:
(1) 销售方转让商品的地点;
(2) 如果转让商品包含运输环节,则销售商品发生地是运输开
始时的商品所在地;
(3) 欧亚经济联盟一国卖家向另一国买家销售商品,但商品从
欧亚经济联盟以外开始运输时,则销售商品发生地为该商品通过欧亚
经济联盟海关时所在的第一个国家。
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地点根据下列规则判断:
(1) 与不动产有关的服务和劳务(包括出租和转让使用权),
发生地为不动产的所在地;
(2) 与动产、交通工具有关的服务和劳务,发生地为动产、交
通工具的所在地,但以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及其他方式提供交通工具
使用权除外;
(3) 文化、艺术、教育、体育、旅游、休闲、运动方面的服务,
发生地为服务的实际提供地;
(4) 咨询、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广告、设计、营销、信
息处理、科研等方面的服务,发生地为购买方纳税人身份所属地;
(5) 开发软件和数据库,对其进行调整和修改,维护这些软件
和数据库,以及其他电子形式的服务,发生地为购买方纳税人身份所
属地;
(6) 提供人事服务的发生地也为购买方纳税人身份所属地,但
条件是相关人员需在购买方所在地实际工作;
(7) 转让、授予、让与特定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商标、商号、
服务标志、版权和其他权利)的专利、许可证以及国家保护产权的证明
文件,发生地为购买方纳税人身份所属地;
(8) 出租、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动产使用权时(出租、租赁
交通工具除外),发生地为购买方纳税人身份所属地;
(9) 除上述规定外的服务和劳务发生地为劳务和服务提供方纳
税人身份所属地。
虽有上述第(5)条的规定,但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相关电
子服务的发生地均判定为吉尔吉斯斯坦:
(1) 购买电子服务的纳税人(限于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吉尔
吉斯斯坦进行了注册登记;
(2) 电子服务提供给了纳税人(限于企业)位于吉尔吉斯斯坦
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常设机构;
(3) 购买电子服务的企业实际管理地或个体经营者的实际居住
地位于吉尔吉斯斯坦。
如果外国企业以电子形式向吉尔吉斯斯坦境内自然人(不是个体
经营者)提供服务,则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以电子形式提供的服
务的发生地均判定为吉尔吉斯斯坦:
(1) 买方的居住地为吉尔吉斯斯坦;
(2) 买方用于支付服务费用的账户开户银行或电子货币运营商
所在地为吉尔吉斯斯坦;
(3) 买方在购买服务时使用的网络地址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
(4) 用于购买服务的电话号码的国际电话区号属于吉尔吉斯斯
坦(即+996)。
外国企业通过电商渠道向吉尔吉斯斯坦居民个人销售货物时,增
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地点参考上述外国企业以电子形式向吉尔吉斯斯
坦境内自然人(不是个体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规定。
税率
(1) 一般税率
增值税的一般税率为 12%。此外,以电子形式向吉尔吉斯斯坦居
民个人提供服务(或通过电商渠道销售货物)的外国企业,如果没有
使用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的域名或IP 地址,并且未构成常设机构,
则应缴纳 12%的数字服务增值税。
(2) 零税率
部分交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具体如下所示:
①加工从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进口到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
客户提供的原材料,再将加工产品出口至其他国家的服务;
①出口商品(含金属矿石、精矿、合金和精炼金属出口除外);
①与向泵站供电有关的服务、向农田提供灌溉水服务、向居民点
提供饮用水服务;
①国际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除外);
①过境航班相关服务。具体包括装载、卸货、转运、航空燃料加
注和排放、航空餐饮、清洁、维修、导航和地面支持、机票销售和预订
等服务;
①非经济特区实体向经济特区实体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服务。
税收优惠
(1) 进口某些货物免征增值税,主要如下:
①规定样式制作的有价证券、空白护照和身份证;
①残疾人专用产品;
①教材、学生用品和学术刊物;
①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国际条约和法案以及吉尔吉斯斯坦
海关法确定的海关程序免征增值税的货物;
①地质(地球物理、大地测量)考察队用于地震情况测量和控制
的科学仪器;
①消费税票、识别标志和货币(用于钱币收藏目的除外);
①用于帮助消除自然灾害、武装冲突或其他灾难性事件的进口物资;
①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免征期限截止至 2030 年 1 月 1 日;
①驻吉外交代表机构、外交人员及其家属个人自用的物品;
①进口儿童食品;
①天然气和电能;
①经政府批准进口的药品(包括疫苗和动物药品)、医疗器械以
及用于制造药品、动物用药和医疗器械的原料;
①玻璃炉和转炉(铁合金炉)的建造及翻新专用产品;
①为视障人士配备无障碍系统的银行设备,免征期限截止至2026
年 1 月 1 日;
①制造年份不超过 5 年,仅由电动机驱动车辆(商品编码在欧亚经
济联盟对外经营活动商品分类目录中归类于 870240 和 870380)及充电
设备(商品编码归类于 8504 40 550 0 和 8504 90 980 0 号);
①喷气燃料,作为国际航空运输飞机的机载燃料;
①进口种畜、农业种子、矿物肥料和植物化学保护药品,免征期限
截止至 2030 年 1 月 1 日;
①进口武器、军事装备和特殊装备;
①农业生产者、农业合作社、农业贸易物流中心、珠宝制造商等特
定实体进口到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价值不低于 50 万索姆的特定商品
和固定资产;
①专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水力发电站能源设施建设的商品和设备;
①农业机械和车辆制造商为自身生产目的进口的用于拖拉机和
拖拉机组装的零部件;
①符合政府规定的节能要求的设备及其部件;
①列入《关键计算机设备目录》的关键计算机设备及其零部件和
/或用于维修、生产或组装的备件;
①生产商为自身生产目的进口,用于生产珠宝首饰的含金属矿石、精
矿、合金及精炼金属。
(2) 销售某些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主要如下:
①销售或出租土地及住房(但不包括酒店式用房、寄宿公寓、疗
养院等用于娱乐和治疗的住宅楼和用房),以及增值税纳税人将其所
属企业整体打包出售给另一增值税纳税人;
①农业生产者或农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机械和拖
拉机站向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合作社销售的用于农业活动的产品,以及
纳税人向从事农场家禽和鱼类养殖的农业生产者销售农场家禽和鱼
类饲料;
①提供公共服务。如向个人提供下水道、电梯、固体和液体废物清
除服务,以及供水、供暖、供电、供燃气(包括液化气罐)服务等;
①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①提供假肢和骨科相关残疾人用品和维修服务,以及经政府批准
生产的药品(包括疫苗和动物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用于制造药品、
动物用药和医疗器械的原材料;
①提供保险、养老和金融服务(包括伊斯兰金融业务);
①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客运服务,以及通过铁路提供的旅客、行李
和货物国际运输服务;
①吉尔吉斯斯坦通信运营商向外国用户提供的漫游服务、网络互
联服务和国际过境交通服务;
①销售吉尔吉斯语教材、学校用品、学术刊物、小说、杂志、儿
童出版物;
①海关监管下为国内消费而进行的商品加工,从欧亚经济联盟成
员国进口到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固定资产保修服务,以及在海关仓库
范围内销售货物;
①提供识别工具以及商品标签代码的发放和生成服务;
①慈善用品;
①学前教育机构(私立幼儿园)提供的服务;
①私营医疗机构向慢性肾功能衰竭晚期患者提供血透析服务;
①私立普通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
①为国家安全局等部门提供的专业服务;
①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殡葬用品和殡葬服务;
①销售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认定的矿物肥料和植物化学保护药品;
①销售吉尔吉斯斯坦企业生产的农业技术设备;
①销售生产年份不超过 5 年的仅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及其零部
件、销售吉尔吉斯斯坦国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及其零部件;
①为国际航空承运商进口供其使用的航空燃料;
①销售和出口金属矿石、精矿和合金;
①公益性设施合同项目交付;
①符合吉尔吉斯斯坦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法的私营合作伙伴和设
计公司销售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①为医疗和兽医活动提供货物、服务和药品;
①提供网络连接的服务。
(3) 《税法典》第 322 条特别规定,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如果对相关活动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则可以降低 80%的应纳税额:
①利用国内生产的原材料对农产品进行工业加工,在特定生产设
施中生产食品,以及利用经过初级加工的农业原料进一步深加工;
①利用国产贵金属、宝石、半宝石、合成宝石或废料制作首饰,
优惠有效期截止至 2027 年 1 月 1 日;
①增值税纳税人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农业生产者、农业合作社或
农业贸易和物流中心采购国内农产品,并通过贸易平台销售(优惠有
效期截止至 2030 年 1 月 1 日)。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货物或服务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销
售税)。同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进口货物或服务的海关
完税价格。《税法典》第 318 条还特别规定,从事博彩活动的增值税计
税依据为销售彩票的收益与实际支付彩票奖金之间的差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 销售额(Sales amount)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发生
应税行为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现金、货物、服
务和其他形式的补偿,但不包括增值税、销售税)。在以实物支付的情
况下,计税依据是实物支付中转让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如
果纳税人免费销售货物,则计税依据为货物的账面价值,即生产或购置
成本减去折旧、摊销金额(如有)。
从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税依据是根据海关
确定的完税价格、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费的总和(不含增值税)。从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则根据货物销售
合同中的金额再加上消费税来确定。在确定销售合同金额时,如果合
同将货物价值与其他费用分开约定,则销售合同金额仅为货物价值,
而如果合同并未将两者区分开来,则销售合同金额为货物价值与其他费
用的总和。
属于委托加工产品的进口货物的销售额,按照委托加工该货物的
成本确定。
(2) 销项税额(Output Tax)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 进项税额(Input Tax)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或进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时所支付或者
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可在同一纳税期间内,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但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货物、劳务和服务从其他增值税纳税人处购买;
①纳税人收到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除非纳税人从在吉尔吉
斯斯坦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处购买劳务和服务,并已代扣
代缴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①纳税人收到的收银机收据或销售票据中如实记录了销售方的
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以及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增值税单
列)。
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若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则应满足下列条
件:
①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或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法办理货物清
关手续,如果货物从其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则无需办理清关
手续,而是需要向税务机关完成相关增值税纳税申报;
①支付货物的进口增值税。
以下是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相关货物、产品或服务的进项税
额;
①与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但如果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
入占企业全部收入比重不超过 5%,则所有进项税额可全额扣除);
①用于进行地质探矿和勘探的货物;
①用于休闲、娱乐的货物(但专门从事休闲、娱乐行业经营活动
的纳税人除外);
①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用现金购置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和销售税)
超过 30 万索姆的货物;
①为设立彩票奖池而购买物资产生的进项税额;
①购进货物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也不得扣除进项税额:
A.出现了超过正常损失标准的货物损耗;
B. 开具了无效发票;
C. 虽开具了有效发票,但发票未包含交易的详细信息;
D.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法确定的报关价值所征收的增值税超
出根据进口货物发票价值(包括运输费、保险费、消费税和海关服务
费)所计算的增值税的部分不得扣除;
E. 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货物时,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法
规确定的价值所征收的增值税超出根据进口货物发票价值所计算的
增值税(包括消费税)的部分不得扣除;
F. 其他违反《税法典》增值税规定而不得扣除进项税额的情况。
进项税不能扣除时,相关税款计入成本进行核算。
通常情况下,同一纳税期间内的应纳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超出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间
继续抵扣。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增值税的纳税期间通常为一个月,向吉尔吉斯斯坦居民个人提供
劳务、服务以及通过电商渠道销售货物的外国企业的纳税期间则为一个
季度。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纳税期的次月第 25 日。对大型纳
税人,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纳税期的次月最后一天。增值税纳税人有
义务以规定的电子文档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
如果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向吉尔吉斯斯坦进口货物,则应在货
物进口月份结束后次月 20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 税款缴纳
纳税人通常需要在纳税期次月 25 日之前缴纳增值税税款;从欧
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商品需要在商品进口的次月 20 日之前缴纳税
款;从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商品,则需要在吉尔吉斯斯坦海关
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如果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待遇的货物在进口后用于其他不符合
免税条件的目的,则应在本部分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
(3) 电子发票
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增值税支付方、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必须
强制使用电子发票。
(4) 增值税退税
通常情况下,当纳税人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时可以将超出的部
分差额用于支付以下款项:
①纳税人违反《税法典》增值税规定而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
①纳税人未来纳税期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①纳税人进口环节应支付的增值税;
①纳税人应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的增值税。
当纳税人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交任何申请时,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
额的部分将默认用于以上第①项和第①项的目的,而其他情况下则需纳
税人主动提出申请并表达相关税款的使用意向。
当纳税人从事适用零税率的业务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业
务进项税额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则首先将相关税款用于缴纳纳税人
其他税种(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欠款,随后再将余额转入纳税人
的银行账户中。
在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下列情况进行综合评
估,如果存在较多不利因素,则可以拒绝退还税款:
①纳税人在提交增值税退税申请时,总经营时长不足 24 个月;
①纳税人在提交增值税退税申请时,从事出口业务的时长不足
12 个月;
①纳税人最近两次税务检查的补税金额超过开展检查期间总应
纳税额的 10%;
①纳税人向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出口货物时,吉尔吉斯斯坦税务
机关没有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税务机关收到相关货物进口到当地
且缴纳增值税的信息,或虽有信息,但与纳税人申报的不一致;
①通过分析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和电子发票信息系统数据,发现
纳税人申报的信息与货物、劳务和服务供应商申报的信息存在差异;
①纳税人前三年实际缴纳的税款少于提交退税申请的增值税额。
其他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颁布的《关于执行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法典〉
第 109-115、255、256 条规定措施的决议》及其补充条款具体明确了增
值税的登记和注销程序。
(1) 增值税登记
所有不采用特殊税制(详见 至 )的纳税人(农业生产
者、农业合作社、机械拖拉机站和不销售应税物品的非营利组织除外)
都应当在税务登记的同时进行增值税登记,税务登记完成时即认定为
增值税登记完成。以电子形式提供服务的外国企业,应通过税务机关官
方网站上的电子服务“增值税办公室”发送税务登记申请, 后续登记信
息发生变更时,也通过同一平台重新登记。
如果一个实体或纳税人没有被要求进行增值税登记,其仍可以通
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注册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如果一个实体
或纳税人有义务进行增值税登记但没有提交或没有及时提交登记申
请,税务机关则在确定相关事实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登记。
所有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就其提供应税商品
和服务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2) 注销增值税登记
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注销增值税登记:
①已选择转为单一税种简化税制的纳税人,可申请注销增值税登
记,该注销自纳税人申请转为简化税制的当月 1 日起生效。如果选择转
为其他特殊税制(非单一税种简化税制)纳税人,则注销自申请次月
1 日起生效;
①企业注销或个体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纳税人启动破产程序,
则增值税注销登记自上述事件发生的次日起生效;
①以电子形式提供服务的外国企业,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官方网站
上的电子服务“增值税办公室”发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另外,如果外
国企业在一年内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或税务机关认为外国企业提交
的增值税税务登记申请中的信息不准确,则可以自行为外国企业办理
注销税务登记。
其他税(费)
关税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通常情况下,
一国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包括国家全部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但国家
在国境内设立的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就关税而言处在关境之外。
概述
(1) 纳税义务人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是报关人。
(2) 征收范围
一般而言,在吉尔吉斯斯坦,纳税人从国外进口货物均需要缴纳
关税。另外,吉尔吉斯斯坦对特定货物的出口征收关税。
(3) 税率
在吉尔吉斯斯坦,关税税率可以分为比例税率、从量定额税率和
复合税率三种。
在进口关税方面,吉尔吉斯斯坦是欧亚经济联盟的成员国,该联
盟实行统一的关税制度。吉尔吉斯斯坦也在不断调整其关税制度,使
其与欧亚经济联盟的制度相协调。目前,欧亚经济联盟已制定 21 大
类共计 97 组货物的进口关税,具体税率可参考欧亚经济联盟官网。
在出口关税方面,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发布了多份决议对其进行明
确,具体包括 2009 年 9 月 30 日第 610 号决议、2016 年 5 月 16 日第
254 号决议、2016 年 10 月 7 日第 534 号决议、2019 年 9 月 16 日第
479 号决议、2023 年 11 月 15 日第 595 号决议,以及 2025 年 3 月 19
日第 135 号决议,部分税率如下:
(1) 可再生纸张和纸板(包括废纸和废料),税率为 10 索姆/
公斤;
(2) 未经处理的大型反刍动物(包括水牛)或马科动物毛皮,
税率为 5%,且关税税额不得少于 50 欧元/吨,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税率
调增为 10%,且关税税额不得少于 100 欧元/吨;
(3) 石灰岩、贝壳岩,税率为 100%,且关税税额不得少于 50
欧元/吨;
(4) 黑色金属、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
铋、镉、钛、锆废料和废金属,税率为 15%,且关税税额不得少于 150
美元/吨;
(5) 铜废料和废金属,税率为 15%,且关税税额不得少于 300
美元/吨。
税收优惠
个人携带自用物品进入吉尔吉斯斯坦,如果符合下列物品及标准,
则无须缴纳任何进口关税和海关费用:
(1) 空运随附行李,如果价值不超过 1 万欧元、重量不超过 50
公斤,则享受免税费待遇。如果超出该标准,则按超出价值部分的
30%征收关税,且每超重 1 公斤税率不低于 4 欧元;
(2) 烟草制品,如果数量不超过 200 支香烟、50 支雪茄、200
支加热烟草制品、或 250 克烟草的标准,则享受免税费待遇;
(3) 通过步行或通过其他交通方式带入的自用物品,如果价值
不超过 500 欧元、重量不超过 25 公斤,则享受免税费待遇。如果超出
该标准,则按超出价值部分的 30%征收关税,且每超重 1 公斤税率不
低于 4 欧元;
(4) 通过承运人运送的自用货物、以及国际邮政包裹进口的自
用货物,如果价值不超过 200 欧元、重量不超过 31 公斤,则享受免税
费待遇。如果超出该标准,则按超出价值部分的 15%征收关税,且每
超重 1 公斤税率不低于 2 欧元;
(5) 酒精浓度超过 度,且商品编码归类于 2203 00、220600、
2208 号(乙醇和格瓦斯除外)的酒精饮料,每人携带量不超过 3 升
可享受免税费待遇;如果超过 3 升但不超过 5 升,则每超出 1 升必须
缴纳 10 欧元/升的关税。如果通过承运人运送或国际邮政包裹方式进
口至吉尔吉斯斯坦,则每人运输量不得超过 5 升,且须缴纳 10 欧元/ 升
的关税;
(6) 用于生产珠宝的含金属矿石、精矿、合金和精炼金属;用
于建造或修复灌溉渠的土工合成水泥基复合材料垫,上述免税期截至
2027 年 1 月 1 日;
(7) 种畜禽(种用家畜家禽)和种子材料、矿物肥料和化学植
物保护产品,上述免税期截至 2030 年 1 月 1 日。
应纳税额
(1) 计税依据
进出口货物的关税根据货物的关税价格进行计算。根据关税法案,
吉尔吉斯斯坦进口货物的关税价格由以下顺序依次确定:
①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和附加费用;
①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①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①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①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①其他合理方法。
出口货物关税价值的确定方式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单独出台决
议确定,相关资料目前暂未公布。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的应纳税额由以下方法确定:
①从价计征:以应税货物的关税价值为基础按比例计算。关税税
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关税价值×适用税率;
①从量计征:以应税货物的单位数量为依据计征。关税税额=应
税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①综合计征:用以上两种方法综合计征。关税税额=应税货物数
量×单位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关税价值×适用税率。
关税可以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
其他
除进出口关税外,吉尔吉斯斯坦海关还可以征收下列费用:
(1) 对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以及作为货物本身的运输工具,按
照每公里 倍的计算指标征收海关伴随服务费;
(2) 对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入海关程序的相关活动,按照海关价
值的 %征收海关操作费用,且不低于计算指标的 5 倍,但最高不
得超过计算指标的 2,500 倍;
(3) 对货物分类和原产地作出预先认定,按照计算指标的 10 倍
征收相关费用。
消费税
概述
(1) 纳税义务人
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或进口特定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
费税纳税义务人。
(2) 征收范围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
税。在吉尔吉斯斯坦生产或进口到吉尔吉斯斯坦的特定货物,需要缴
纳消费税,包括:
①浓度80%以上的未变性乙醇和被归入对外经营活动单一商品目
录第 2207 号的已变性乙醇和其他酒精酊剂;
①啤酒、葡萄酒、未发酵的葡萄汁(列入对外经营活动单一商品
目录第 2009 号的除外)、苦艾酒、其他添加了草药或芳香物质的天
然葡萄酒、其他发酵饮料(如苹果酒、梨子酒、蜂蜜饮料)、发酵饮
料混合物(包括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混合物)、低度酒精饮料、浓
度 80%以下的未变性乙醇,以及列入对外经营活动单一商品目录第
2203、2204、2205、2206 和 2208 号的利口酒和泡酒;
①列入对外经营活动单一商品目录第 2202 号的含糖或其他甜味
或调味物质的矿泉水和汽水;
①烟草或烟草替代物制品(例如列入对外经营活动单一商品目录第
2402 号的雪茄、切末雪茄、雪茄烟和香烟)、“均质”或“再造”
烟草
[6]
、其他含烟草制品、列入对外经营活动单一商品目录第 2404 号
的用于电子香烟的含有尼古丁的液体、加热烟草和加热烟草制品, 以
及列入对外经营活动单一商品目录第 2403 号的烟草提取物和香精;
①列入对外经营活动单一商品目录第 8543 40 000 0 号的电子香烟
和类似的电子吸烟装置;
①列入对外经营活动单一商品目录第 2711 11 0000 至 2711 19
0000 号,以及 2901 10 0001 号的用作汽车燃料的液化石油气;
①列入对外经营活动单一商品目录第 2707、2709、2710、3403、
811 号的从沥青岩中提炼的原油和石油产品、其他含油量超过 70%的石
油产品、废油产品。
(3) 税率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采取每年浮动的消费税税率,即每年都会更新其
消费税的税率,并按政府每年公布的“消费税税则”执行。近年来, 吉尔吉
斯斯坦对烟草制品(包括香烟)的消费税税率逐年提高。政府也可以在
《税法典》标准税率基础上对某些产品的税率进行调整,2024年起具体税
率如表 11 所示:
表 11 2024 年起吉尔吉斯斯坦消费税税率概况
商品类别 税率
酒和饮品类
含糖或其他甜味或调味物质的矿泉水和汽 3 索姆/升
[6]“均质”或“再造”烟草又称烟草薄片,是由卷烟生产过程中的废料烟叶碎片、烟末、烟梗或低次烟叶
等经过加工处理,加入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再经过干燥等工艺处理,制备成性状接近或优于天然烟叶的
片状产品。
商品类别 税率
水
吉尔吉斯斯坦国内生产的博佐、马克西姆和
扎尔马饮料
0 索姆/升
不含酒精能量饮料 6 索姆/升
由吉尔吉斯斯坦国内农业加工企业使用从
国内农业生产者处采购的水果、干果和浆果
制成的含糖果酱、雪芭、果汁和果子露
1 索姆/升(2025 年 5 月 15 日起适用)
乙醇 160 索姆/升
伏特加、利口酒、强化饮料、强化果汁和香
精
160 索姆/升
葡萄酒 20 索姆/升
干邑(白兰地酒除外) 100 索姆/升
香槟等起泡酒 45 索姆/升
啤酒 17 索姆/升
葡萄酒酿酒材料 4 索姆/升
低酒精饮料 100 索姆/升
烟草制品
香烟、卷烟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3,000 索姆/千支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3,250 索姆/千支
2027 年 1 月 1 日后:3,500 索姆/千支
小雪茄 税率同香烟、卷烟
雪茄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300 索姆/支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325 索姆/支
2027 年 1 月 1 日后:350 索姆/支
烟草
(不包括用作生产烟草制品原料的烟草)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4,000 索姆/千克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4,250 索姆/千克
2027 年 1 月 1 日后:4,500 索姆/千克
加热烟棒等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2,750 索姆/千支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3,000 索姆/千支
2027 年 1 月 1 日后:3,250 索姆/千支
加热散烟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6,000 索姆/千克
2026 年 1 月 1 日起:7,000 索姆/千克
电子香烟烟弹、储液罐和其他容器中的含尼古
丁液体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18 索姆/毫升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20 索姆/毫升
2027 年 1 月 1 日后:23 索姆/毫升
一次性电子尼古丁给药系统 100 索姆/件
电子烟和类似的定制电动蒸发器(电子尼古
丁输送系统)
100 索姆/件
石油产品
商品类别 税率
煤焦油、高温蒸馏的油和其他产品 5,000 索姆/吨
天然气凝析油 5,000 索姆/吨
从沥青材料中提取的原油和原油产品 0 索姆
车用汽油、特种汽油、轻质和中质馏分油、
其他汽油和馏分油
5,000 索姆/吨
对外经营活动商品目录第 2902 70 000 0 至 2902
60 000 0 号、2909 19 900 0 号和
2921 42 000 1 号的产品为 10,000 索姆/吨
其他石油产品(生物燃料、生态燃料、轻馏
分油混合物)
5,000 索姆/吨
喷气发动机燃料 0 索姆/吨
柴油等 400 索姆/吨
重油 400 索姆/吨
润滑油等 2,000 索姆/吨
抗爆剂 5,000 索姆/吨
含有石油或从沥青中提取的石油产品的润
滑油添加剂
5,000 索姆/吨
用于汽车燃料的液化石油气
(2023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
3,000 索姆/吨
中间馏分油 400 索姆/吨
上述对烈酒、强化饮料、强化果汁和香精(低酒精饮料除外)规
定的税率,是指相关饮料酒精含量为 40%时适用的税率,如果相关饮
料的酒精含量与其不同,则应按照酒精含量与 40%标准的偏离程度对
税率进行调整。
上述针对“烟草(不包括用作生产烟草制品原料的烟草)”规定的
税率,适用于烟草制品中烟草原料的重量,但前提是烟草制品包装
(容器)上已注明相关信息。如果水烟用烟草的烟草原料重量不足烟
草制品净重的 20%,则按烟草制品净重的 20%计算税额。如果烟草制
品包装上未注明烟草原料重量,则按烟草制品净重计算税额。
税收优惠
以下进口商品免征消费税:
(1) 限定数额内的个人携带入境消费品;
(2) 用于国际货物、行李和旅客运输的运输工具,在途及中途
停靠点运营所需要的商品;
(3) 入境前已经损坏报废的商品;
(4) 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5) 用于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或国际组织慈善项目和技术援助项
目的物资;
(6) 没收充公、无主或吉尔吉斯斯坦作为主权国家享有继承权
的财产;
(7) 驻吉外交机构、享有外交地位的国际组织、外交人员及其
家属自用的物品;
(8) 纳税人能够在应税商品装运之日起 180 日内提交已出口证
明文件的出口消费税应税商品。
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商品或进口应税商品的重量和体积等。
值得注意的是,与进口关税相比,消费税仅涉及汽油、柴油、烟、酒、贵
重饰物等部分商品的进口。
如果纳税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购买或从境外进口消费税应税
商品,并将其作为主原材料用于生产其他消费税应税商品,则纳税人
有权在产成品消费税中扣除原材料产品的消费税税额(消费税应税商
品用于出口的情况除外)。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 20 日内向
注册登记地的税务机关提交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 税款缴纳
①对于生产或进口须贴消费税标签的应税品,应在贴标之日前纳
税,如果纳税人提供银行担保,则可以提前获得消费税标签,并最多
可延迟 40 日缴纳消费税。另外,《税法典》第 343 条特别规定,在购
买消费税标签后,如果消费税税率发生变动,则仍应按照购买消费税
标签前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①对于从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无须贴标的应税品,按照国
际条约中规定日期或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法规规定日期纳税。对于从欧
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无须贴标、但须粘贴相关识别标志的应税品,
如果吉尔吉斯斯坦与成员国互相承认相关识别标志,则应在应税品进
口到吉尔吉斯斯坦之前缴纳消费税;
①对于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生产或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
无须贴标、也无须粘贴相关识别标志的应税品,应在次月 20 日内缴
纳消费税;
①对于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须贴消费税标签的应税品,应
在进口之前缴纳消费税。
须贴消费税标签的应税品是指除乙醇、葡萄汁、从沥青材料提炼
的原油和原油产品、天然气外其他所有消费税应税商品。另外,出口
酒精、烟草,以及个人在一定限度内带入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酒精和烟
草无须贴消费税标签。
其他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纳税人将应税货物从一个分支单位移送
至另一分支单位进行连续生产时,不构成消费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
消费税。
消费税应税商品发生损坏或丢失、消费税标签发生丢失时,应全
额缴纳消费税且不予退还,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除外。消费税标
签发生损坏时,如果损坏的标签经授权银行接收且相关情况登记在销毁
登记单中,则无须缴纳相关税款,但在更新消费税标签时仍需要支付
其票面金额对应的税款。
财产税
概述
(1) 纳税义务人
财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①对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注册或使用的财产拥有下列权利的企
业、个体经营者或个人:
A.所有权;
B. 临时土地使用权;
C. 根据抵押贷款协议获得的权利;
D.构筑物的使用权;
①根据租购协议获得的住宅楼或房舍的国家住房计划参与者;
①有权支配财产的国有企业或市政企业;
①租赁财产或将财产用于娱乐、休闲和消遣目的的立法、司法和
行政机构等公共部门。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若财产为共同所有,则各所有人均为财产税
的纳税义务人,并按其在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纳税,该比例由产权
文件载明或各方协商确定。
无法确定财产所有人、没有财产权登记或没有财产标的物产权文 件
的情况下,财产税的纳税人是实际占有或使用该财产的组织或个人。
对于住房抵押贷款主管国家机关所拥有的住宅楼或房舍,以及为
建造这些住宅楼或房舍而划拨的地块,财产税纳税人是根据租赁协议
受让其使用权并随后根据国家住房计划购买的每个实体。
此外,《税法典》第 374 条对财产使用权转让和租赁情形下的纳税
人确定作出如下特殊规定:
①国家和市政机构所有、以及由免征财产税的实体拥有或使用的财
产被提供给他人使用(含租赁),则出租人是财产税的纳税人;
①通过融资租赁转让财产标的物,则出租人是财产税的纳税人。
(2) 征收范围
财产税征税对象是指下列行为或状态:
①拥有在吉尔吉斯斯坦登记(或须登记)财产的所有权;
①对在吉尔吉斯斯坦登记(或须登记)的财产进行经营管理;
①临时使用属于国有财产或市政财产的土地;
①对用于娱乐、休闲的财产进行经营管理;
①根据租赁协议使用国家财产或市政财产;
①租赁给其他人使用的免税财产。
(3) 计税依据
《税法典》第 376 条规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
①第 1 类:建筑物、房舍、构筑物、场所和土地,计税依据是以平
方米计量的面积;
①第 2 类: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飞机和水上交通工具),
其中有内燃机的交通工具计税依据为发动机排量(立方厘米)或账面
价值,没有内燃机的交通工具计税依据为账面价值,如果缺少账面价值
信息,则按照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确定的价值为计税依据。
《税法典》第 376 条和 377 条规定了确定计税依据的特别规则:
①为确定计税依据,应优先参考相关财产产权文件中的数据;
①对于上述“(2)征收范围”中第①和第①条所述的财产,如果相
关财产属于建筑物、房舍、构筑物、场所和土地,且根据租赁协议临
时转让使用权,则计税依据应以租赁协议约定为准;
①对于建筑物、房舍、构筑物、场所和土地没有产权文件的情形, 其
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代表组成的委员
会,根据实际测量结果予以确定。
(4) 税率
①对于用于居住的房屋、场所,税率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其权限范围
内批准。相关税率应每三年调整一次,且须于三年期最后一年的10
月 1 日前公布,并于次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同时,税率不得
低于 100 索姆/平方米;
①对于不用于居住的房屋、场所和设施,税率为 %;
①对于农业用地以外的土地,税率为 1%;
①农业用地,税率为 %;
①对于有内燃机且注明其排量的交通工具,税率为 1%;
①对有内燃机,但发动机排量并未注明,或者没有内燃机的交通工
具,税率为 %。
税收优惠
(1) 以下不属于征收范围:
①按照已生效国际条约(吉尔吉斯斯坦为成员国),外交使团、
使领馆、国际组织代表处资产(建筑物、房舍和车辆);
①纳税人所有的面积不超过如下表 12 参数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场
所:
表 12 根据居民区人口数,不征缴财产税的资产面积(平方米)
千人 5 5-10 10-20 20-50 50-100 100-200 200-500 500 及以上
住宅、别墅 360 330 300 270 240 210 180 150
公寓 290 260 230 200 170 140 110 80
①残疾人协会、企业、个体经营者拥有的房屋,条件是这些实体雇
佣的残疾人(一级和二级残疾)至少占雇员总数的 50%,薪金至少是
薪资总额的 50%,该类实体的名单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确定;
①归科学、教育、保健、文化、体育、对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或低
收入家庭给予保障的组织所有的房屋和场所;
①伤残者拥有的机动轮椅、机动车辆;
①仅由电动机驱动的车辆;
①保护区、自然公园、国家公园、植物园、动物园、自然古迹、
历史和文化遗址、未分配的保留地、国家边境线沿线地带占用的土地;
①重要公路沿线地块,管道、输电线路和通信线路,但农用管道
除外;
①水库、墓地用地;
①牲畜放牧区和牲畜集结区;
①土壤退化、土壤植被和土地其他质量指标受到破坏的地区。
(2) 以下情况减半征收财产税:
①授予吉尔吉斯斯坦高级奖章,苏联社会主义劳动英雄、英雄之
母的自然人以及获得三级劳动勋章的自然人,卫国战争参与者与伤残
人员,参加阿富汗和其他国家战争中的现役军人,或在苏联,吉尔吉
斯斯坦国防期间或在执行其他兵役职责时受到伤害、脑震荡或截肢而
致残的现役军人,与受前线驻地影响导致疾病的伤残者,其他获得抚
恤金的伤残者,卫国战争伤残者遗孀及一级、二级残疾人,这些人员
拥有的居住用住宅、场所或交通运输工具;
①农业合作社所有或临时使用的用于农业合作社基本活动的房
屋、场所和设施;
①符合政府规定的能源和资源效率要求的房屋、场所和设施。对
于上述减半征收财产税的优惠政策,如果相关财产在当期纳税
年度的 8 月 1 日前已满足优惠条件,应自当期纳税年度起适用;如果
在 8 月 1 日之后满足优惠条件,应自下一纳税年度起适用。
纳税人就非住宅建筑物或房舍所占地块缴纳的财产税,可从该建
筑物或房舍的应纳财产税税额中予以扣减,但扣减额不得超过该建筑
物或房舍的应纳财产税税额。
属于银行所有的质押财产免征财产税,免税期自该财产转归银行
所有的次月 1 日起适用,至银行将该财产用于经营目的或被变现的次
月 1 日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应纳税额
财产税的税费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单位计税依据价值×税率。公式中单位计
税依据价值需根据法定基数在区域、地区以及行业等参数基础上进行
调整后计算得出,相关信息公布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场所内及网站上,
供纳税人查询。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应自行计算财产税的应纳税额,但下列情况
下,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计算财产税应纳税额:
(1) 不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家庭、宅基地或花园地块、与农业
用地有关的地块、住宅楼和房舍,以及位于市场或小市场内且未在国
家不动产权利登记机构登记的非住宅建筑;
(2) 私家车。
在计算个人住宅楼、房舍和机动车辆的财产税时,如果纳税人拥
有一个以上的财产税应税对象,税务机关有权仅对其中税额最高的住
宅楼、房舍征税。
税务机关在自行计算纳税人财产税应纳税额时,应在纳税年度开
始前 30 个日历日内将税款评估结果通知纳税人,涉及农业用地的地
块财产税评估结果,则须在当前纳税年度的 4 月 1 日前完成通知。税款
评估结果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税务机关的详细信息;
(2) 纳税人的详细信息;
(3) 评税的依据;
(4) 计税依据金额和计算出的税额;
(5) 缴税截止日期。
如果纳税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则必须自行
独立计算财产税的应纳税额。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在纳税人有义务自行计算财产税应纳税额的情况下,财产税的企
业纳税人应在每年 4 月 1 日前提交财产税计算资料和申报表,个人纳
税人应在 5 月 1 日前完成申报。申报表中须载明纳税人对本纳税年度内住
宅和非农业用地、非住宅建筑、房舍、构筑物(位于市场/微型 市场内的
非住宅构筑物除外)以及法人实体车辆的财产税的计算信息。
(2) 税款缴纳
对于下列不动产,纳税人应在每年 9 月 1 日前完成税款缴纳:
①用于居住的房屋、场所;
①交通运输工具;
①庭院、花园和果园地块。
对于不用于居住的房屋、场所,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第三个月 20
日内,分别完成四分之一的税款缴纳工作;对于位于居民区的地块和
非农业用地,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 20 日内,分别完成四分之
一的税款缴纳工作;对于农业用地,纳税人应在每年 11 月 1 日前完成
缴纳财产税。
其他
财产税纳税地点为建筑物、场所和设施所在地或交通运输工具注
册登记地。如果相关财产在比什凯克市登记,则财产税可在纳税人的
税务注册登记地缴纳。
销售税
根据《税法典》规定,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
不仅需要缴纳增值税,还需要缴纳销售税。
概述
(1) 纳税义务人
销售税的纳税义务人为:
①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吉尔吉斯斯坦法
人实体和个体经营者;
①通过常设机构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外
国法人实体。
(2) 征收范围
纳税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均须就其取得
的销售额缴纳销售税。纳税人通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货物和提供
服务,视为纳税人本人从事相关活动。纳税人委托中介销售货物和提供
服务,则通常视为中介从事相关活动。外国企业或不属于吉尔吉斯斯
坦纳税人的非居民个人委托中介销售货物和服务,无论何种情形均视
为该中介从事相关活动。
下列活动不属于销售税的征收范围:
①所有权人向信托管理协议下的受托人、负责处理合伙事务的实
体转让财产,以及相应地,在信托管理或简单合伙协议终止时将财产
转移给所有权人;
①根据融资租赁协议转让固定资产;
①出口货物和向境外提供服务;
①国际运输;
①增值税纳税人向另一增值税纳税人转让商业实体或分支机构。
(3) 计税依据
通常情况下,销售税的计税依据是指不含增值税、销售税的货物、
劳务和服务销售收入,在下列情况下遵守特殊规定:
①出租房屋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和销售税的租金;
①从事矿石冶金加工的企业,计税依据是冶金加工后获得的销售
价值(不含增值税)与加工前购买的矿石价值之间的差额;
①彩票活动的计税依据是销售彩票的收益与发放奖金之间的差
额(不含增值税);
①银行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货物的销售收入、利息收入、提
供劳务和服务收入及货币业务收入减去货币业务损失的差额;
①根据伊斯兰金融原则处置股票、股权、货币、虚拟资产、固定
资产和货物时,计税依据为处置所得减去购置成本;
①出售债务证券时,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出售债务证券所得减去购
置成本;
①保险机构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和销售税的货物、劳务销售
收入及不含销售税的服务收入减去根据再保险合同支付给再保险人
的保险费金额;
①纳税人采购黄金、白银用于精炼和进一步出售,计税依据为精炼
黄金、白银的价值与收购的黄金、白银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4) 税率
①通过现金结算方式,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服务,视商业活动
类型不同,销售税税率如下:
A.工商业活动:1%;
B.其他活动:2%。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通过非现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 也
适用上述税率。
①通过现金结算方式,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服务,视商业活动
类型不同,销售税税率如下:
A.工商业活动:2%;
B.其他活动:3%。
①银行、保险(再保险)机构:2%;
①房地产开发商销售住宅或非住宅:2%;
①移动通信业务和虚拟资产销售活动:5%;
①储蓄养老基金:1%;
①向经营执照特殊税、特别贸易区经营税纳税人以及部分适用基于
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的纳税人销售货物,以现金形式支付时适用
3%的税率,以非现金形式支付时适用 1%(特别贸易区经营税纳税人)
或 2%(本条所述其他纳税人)的税率;
①销售无主货物或所有权人身份不确定的货物的收入适用 4%的
税率。
税收优惠
(1) 以下企业或机构免征销售税:
①农业生产者、机械拖拉机站;
①农业合作社;
①残疾人协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残疾人数量(三级普通病
残疾人除外)至少占就业总人数的 50%,工资金额至少占工资总额的
50%,具体名单由政府确定;
①私立学前教育机构(如私立幼儿园);
①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工业企业;
①在边境税收优惠地注册经营的纳税人;
①私人心脏外科医疗机构,以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晚期患者提供血
液透析服务的机构;
①提供宗教仪式、典礼朝圣的服务的宗教组织;
①慈善组织;
①向其成员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协会、雇主协会、公共协
会。
(2) 以下非营利组织(前提是该组织销售额不超过其成本)免
征销售税:
①为儿童或老年弱势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障机构;
①教育、医疗、科学、文化及体育领域协会;
①处理出租公寓楼居民共有财产问题的业主协会。
(3) 以下活动免征销售税:
①向个人日常生活供电、供暖、供燃气;
①银行业务:
A.销售金制、银制投资币,公制金条、银条;
B. 融资租赁合同和伊斯兰金融合同下的固定资产、货物(不包括
合同的利息收入);
①经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ondon Bullion Market Association) 认证
的吉尔吉斯斯坦国内精炼厂精制的标准计量金条及金银投资币;
①向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指定实体出售用于发展体育运动的商品。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销售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
表,不迟于报告月的次月 20 日;作为销售税纳税人的中小企业每季
度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不迟于报告季度的次月 20 日。如果
纳税人被免除销售税的缴纳义务,则无须提交申报表。
(2) 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当在报告月或报告季度的次月 20 日内缴纳上期应纳税
款。
其他
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对“贸易活动”的定义是企业销售自己购入货 物的
商业活动,并且企业购入这些货物时也是出于将其再销售的目的。销售税
和增值税同属于流转税,但征税原理不同,如销售税的计算不 考虑采购
时的进项。另需注意的是,某些应税行为需要同时缴纳销售 税和增值税。
地下资源使用税
概述
(1) 纳税义务人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对矿产资源进行勘
探和开发的企业和个人需要缴纳地下资源使用税,该税种包括红利税
和特许权使用税两个子税种,其中:
红利税是指为勘探和开发矿藏而一次性支付的地下资源使用权
对价,其纳税人为具有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本国企业、外国企业(在吉
尔吉斯斯坦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个体经营者。
特许权使用税是指为开发矿藏或提取地下水而使用底土的定期
付款,其纳税人有如下五种:
①进行矿床开采的本国企业、外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通过常
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个体经营者;
①进行地下水开采的本国企业、外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通过
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个体经营者;
①在油气田的勘察过程中,附带进行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的本国企
业、外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个
体经营者;
①一次性开采矿产,并用于工业试产测试或预防、消除突发事件发
生的本国企业、外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
动)以及个体经营者;
①在拥有地下资源使用权期间,销售开采的矿物残渣的本国企业、外
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个体经 营者。
(2) 征税范围
红利税的征税对象(下称“一般征税对象”):矿床开采、矿产资
源勘察、地下水开采、为商业目的收集矿物学和古生物学藏品、为装
饰或用作建筑材料而收集石材。
另外,红利税的征税对象还包括下列行为(下称“特殊征税对象”):
①因实现抵押权而将地下资源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①将地下资源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因继承、企业重组而实现转
让的情况除外;
①拥有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法人的所有者权益(股份)发生变化,
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以及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民事法律规定因普
遍法定继承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份额转让的情形除外;
①由于额外的勘探、重新计算储量或其他原因导致矿产储量增加;
①授予地下资源使用者的底土面积增加;
①授予使用新的地下资源的权利,前提是这些地下资源在最初授
予地下资源使用权时没有申报。
特许权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为从底土中提取矿物资源而使用底
土的权利或从底土中提取矿物资源的行为。
(3) 计税依据
红利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①在开发矿藏的情况下(地下水抽取除外),计税依据为吉尔吉
斯斯坦国家矿产储量资产表所记录的该矿产的储量。开采砂石混合物
和壤土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相关国家部门获得的批准开采量;
①抽取地下水时,计税依据为申报抽水量;
①矿产资源勘探时,计税依据为被许可区域的面积;
①为商业目的收集矿物学和古生物学藏品,以及为装饰或用作建
筑材料而收集石材,计税依据为被许可区域的面积;
①在过渡、转让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情况下,计税依据为仍未开采的
矿产储量或被许可区域的面积;
①拥有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法人的所有者权益(股份)发生变化时,
计税依据为相应股份比例下仍未开采的矿产储量或被许可区域面积;
①如果认定矿产储量增加,计税依据为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矿产储量
委员会核算的增加的矿产储量。
特许权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①出售矿物的收益(不含增值税、销售税和交付、运输成本)或
矿物加工前的成本,该规则不适用于金、银和铂金;
①根据水表记录的从地下抽取的水量;
①在伦敦金属交易所中销售的含金属矿石或金属精矿中所含化
学纯金属的价值。
如果根据上述第①条确定的计税依据低于含金属矿石或金属精
矿的销售收入,则应以后者作为特许权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4) 税率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根据矿产资源的分类,通过矿床和(或)矿苗
的研究程度、价值、规模以及矿床普查范围和水文地质钻孔深度来确定
红利税税率。目前红利税税率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规定
[7]
,具体如表
13 所示:
表 13 红利税税率
税率以美元计
矿藏 单位(计税依据)
已勘探矿藏 初步评估的矿藏
石油(可采储量) 100 万吨 100,000 5,000
可燃气体 100 万立方米 30 2
硬煤 100 万吨 2,000 200
褐煤 100 万吨 1,000 100
铁 1,000 万吨 10,000 100
锰 100 万吨 2,000 20
铝 100 万吨 1,000 10
铜、铅、锌、砷 1,000 吨 1,000 10
稀有金属:锡、钨、锑、汞
钼、铍、钽、铌、钒、铋
、
1,000 吨 3,000 30
稀土 1,000 吨 4,000 40
本土黄金和铂 1 吨 60,000 1,000
砂金 1 吨 40,000 1,000
银 1 吨 1,000 10
铀 1,000 吨 10,000 100
磁铁矿 100 万吨 1,000 10
锆、锶、萤石 1,000 吨 100 10
石英 1,000 吨 300 100
石英岩 100 万吨 10,000 2,000
珠宝石 1,000 克拉 1,000 100
珠宝和装饰宝石 1,000 克拉 200 20
观赏石 1 立方米 50 10
磷灰石、芒硝 100 万吨 10,000 100
天然矿物盐 100 万吨 2,500 500
[7]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 2022 年 8 月 12 日第 447 号决议。
税率以美元计
矿藏 单位(计税依据)
已勘探矿藏 初步评估的矿藏
瓷石,硅灰石 100 万吨 5,000 1,000
石灰岩、白云岩、泥灰岩;
粘土、壤土、粘页岩;
石膏、甘油等
100 万吨
1,000
500
500
200
100
100
砖和膨胀粘土原料 100 万吨 600 200
砂石混合物 100 万立方米 5,000 1,000
建筑砂 100 万立方米 8,000 800
石英砂 100 万吨 10,000 2,000
高岭土、耐火粘土和膨润土 100 万吨 8,000 1,000
石灰生产用石灰石、建筑石
膏
100 万吨 1,000 200
建筑石材 100 万吨 1,000 100
天然石材面层 100 万立方米 25,000 5,000
玄武岩、辉绿岩等 100 万吨 10,000 2,000
石墨 100 万吨 40,000 4,000
重晶石 100 万吨 20,000 2,000
天然存在的硫和二氧化硫 100 万吨 10,000 1,000
菱镁矿、滑石、辉绿岩 1,000 吨 100 10
地下水淡水 1,000 立方米/天 13,000 6,500
矿泉水 100 立方米/天 8,000 4,000
温泉水 100 立方米/天 8,000 4,000
温泉矿泉水 100 立方米/天 8,000 4,000
石油或天然气田 平方公里 10
煤炭田 平方公里 500
金属矿物矿地 平方公里 25
砂金和铂族金属矿地 平方公里 100
珠宝和宝石矿地 平方公里 20
观赏石矿地 平方公里 20
天然面石矿地 平方公里 500
非矿石矿物田 平方公里 1,000
根据矿产资源的类型,特许权使用税税率按销售额的百分比(1%
至 12%)或绝对值(以索姆为单位)核算。
特许权使用税税率设置为:
①金、银、铂金以及含金、银和铂金的矿石、精矿:5%;
①除①以外的金属矿石、精矿:3%;
①硬煤和褐煤:1%;
①石膏:6%;
①用于生产饰面材料的天然石材:12%;
①专门的供水机构:5%;
①除专门的供水单位外,开采水资源的特许权使用税税率是按实物
取水量确定,如表 14 所示:
表 14 特许权使用税税率
矿藏 单位(计税依据) 税率
用于装瓶的饮用矿泉水和淡水 立方米 200 索姆
用于浴疗法的矿泉水和温泉水 立方米 索姆
供暖用的温泉水 立方米 索姆
饮用淡水 立方米 索姆
工业用淡水 立方米 索姆
农业用淡水 立方米 索姆
税收优惠
以下机构或企业免征地下资源使用税:
(1) 在其拥有或者使用的土地上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砂、粘
土、砂石混合料的开采和地下水的抽取的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
(2) 为形成具有特殊生态、环境、科学和历史文化意义的特别
保护自然区域而获得地下资源的企业;
(3) 采矿、选矿、焦化、冶金的废弃物处理企业;
(4) 使用国家财政从事地质、地球物理以及其他地下资源研究
工作的机构,包括地震预测、工程地质研究和地球生态研究在内的科研
工作,以及在不破坏地下资源完整性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他工作;
(5) 抽取地下水的专业供水单位;
(6) 居民点供水的地下水抽取单位。
另外,下列实体免征地下资源使用税中的红利税:
(1) 上文“ 概述(2)征税范围”中规定的红利税特殊征税
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已上市的纳税人;
(2) 因农业生产需要而抽取地下水的农业生产者。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申报制度
(1) 红利税
存在上文所述的一般征税对象的情况下,纳税人需要自颁发地下
资源使用权证明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在登记地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红
利税:
存在上文所述的特殊征税对象的情况下,纳税人需要不迟于下列
相关业务发生次月最后一天在登记地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红利税:
①因实现抵押权而将地下资源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人,且转让事宜
已得到相关国家机关的批准;
①拥有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法人的所有者权益(股份)发生变化;
①由于额外的勘探、重新计算储量或其他原因导致矿产储量增加;
①授予地下资源使用者的底土面积增加;
①授予使用新的地下资源的权利,条件是这些地下资源在最初授
予地下资源使用权时没有申报。
(2) 特许权使用税
特许权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纳税期的次月
2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并缴纳税款;中小企业按季度向税务
机关提交特许权使用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不迟于报告季度的次月
20 日。从事与商业活动无关的砂、粘土和砂石混合物开采的土地所
有者或使用者无需提交纳税申报表。
社会保障缴款
社会保障缴款制度由《保险法》规定,是一种在被保险人因工伤、职
业病、残疾、年老、丧失抚养人或死亡而失去收入时,为其提供保障的
制度。雇主和雇员均应缴纳社会保障缴款。
根据《保险法》第 23 条,社会保障缴款的计费依据包括各类劳动
报酬、激励性及补偿性支付(含一次性奖金),以及基于承包合同、
有偿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取得的报酬,但下列款项
除外:
(1)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规定发放的补贴、补偿、养老金、
津贴和奖学金;
(2) 疗养院、疗养所、度假村、预防所及儿童保健中心的住宿
费用;
(3) 因自然灾害、火灾、疾病导致的物质损失补偿,以及因员
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死亡而提供的物质援助;
(4) 因献血、捐献母乳、其他形式的捐献所获得的款项,以及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因采集血液所获得的款项;
(5)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规定领取的子女抚养费;
(6)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规定,为赔偿因工伤、职业病或其
他损害健康而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款项;
(7) 公民参与企业财产管理所获得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
按股份比例分配的收益等。
雇主需要按照员工薪酬总额的 %缴纳社会保障缴款,其分
配比例如下:
(1) 养老保险基金:15%(在吉尔吉斯斯坦临时居住的外国人
为 3%);
(2) 医疗保险基金:2%;
(3) 职工健康基金:%。
如果员工属于一级、二级残疾人以及三级听力残疾人员,则无需
缴纳上述第(2)项所述的社会保障缴款。
雇主同时需要按照员工薪酬总额的10%为员工代扣代缴社会保
障缴款,其分配比例如下:
(1) 养老保险基金:8%;
(2) 国家储蓄基金(State Saving Fund):2%。
如果雇主仍然向退休员工支付报酬,则应代扣代缴上述第(1)
项所述的社会保障缴款。
如果员工属于一级、二级残疾人以及三级听力残疾人员,则无需
代扣代缴上述第(1)项所述的社会保障缴款。
另外,吉尔吉斯斯坦还为从事纺织品和服装生产的纳税人、高科
技园区纳税人、农场以及小微企业纳税人等制定了特殊的社会保障缴款
比例,如表 15 所示。
表 15 部分特殊社会保障缴款费率
)
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
(1) 纳税人
纳税人 养老保险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 职工健康基金 国家储蓄基金
纺织品和服装生产行业
雇员超 50 人的企业(其
制定费率的计费依据为
平均工资的 40%,且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雇主:
% 雇
员:8%
)
雇主:
1% 雇
员:0%
雇主:
% 雇
员:0%
雇主:
0% 雇
员:2%
非营利组织、住房所有
者协会、宗教组织、政
党及职业工会
雇主:
1% 雇
员:8%
雇主:
1% 雇
员:0%
雇主:
% 雇
员:0%
雇主:
0% 雇
员:2%
高科技园区纳税人
雇主:0%
雇员:10%
雇主:0%
雇员:0%
雇主:0%
雇员:0%
雇主:0%
雇员:2%
农场
雇主:1%
雇员:8%
雇主:1%
雇员:0%
雇主:%
雇员:0%
雇主:0%
雇员:2%
农业合作社
雇主:0%
雇员:8%
雇主:%
雇员:0%
雇主:%
雇员:0%
雇主:0%
雇员:2%
个体经营者
个体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缴费金额,但不得低于
本地平均工资的 6%(在市场通过摊位、销售点
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则不低于 3%),
缴 费 后在各基金的分配比例为养老保险基金
%、
医疗保险基金 10%,以及职工健康基金 %
0
%
从事动产和不动产出租
的个体经营者和自然人
% 1% % 0
%
依据许可证取得报酬的
自然人
9% 1% 0% 0
%
自愿缴纳社会保障缴款 8% 0% 0% 2%(可自愿不缴
任何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没有设立常设机构的外
国企业除外)纳税人都可申请适用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通过该
税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税和增值税。
《税法典》第 419 条特别规定,下列实体不能申请适用基于单一税
种的简化税制:
①缴纳经营执照特殊税的纳税人;
①银行和提供金融、保险服务的实体;
①投资基金;
①证券市场的专业参与者;
①消费税纳税人,但仅销售含糖或其他甜味或调味物质的矿泉水和
汽水的消费税纳税人除外;
①从事矿石、含金、银、铜、锑、汞、钨、锡的精矿以及金合金和
精炼金、银、铜、锑、汞、钨和锡成品的开采和销售的实体;
①在蜂窝通信和互联网通信领域开展活动的实体;
①供热、供电和供气的实体。
为适用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新注册的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
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直接登记为单一税纳
税人。已完成注册登记的纳税人拟适用该税制,则应在当年度的 12
月 1 日前向登记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自下一年度的 1 月 1 日起缴纳单一
税。如果纳税人适用其他特殊税制,则自向其登记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的次月 1 日起缴纳单一税。
如果纳税人不满足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适用条件,则应在不
符情形发生后的次月结束前向其注册登记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
从申请提交次月 1 日起按一般规则缴纳税款。未提交或未按期提交申
请的纳税人,自应提交申请的次月 1 日起,视为按照一般税制纳税。
纳税人也可自愿申请退出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拟按照一般
规则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自当年 12 月 1 日前向登记地税务机关提
交申请,并从下年度 1 月 1 日起不再适用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
拟转为其他特殊税制的纳税人,自提交申请后次月 1 日起执行相应税
制。已退出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的纳税人,自退出之日起满 1 年后
方可重新申请适用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
(2) 计税依据和税率
单一税的计税依据通常为销售收入。
从事特殊业务类型的纳税人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开办旅行社的
纳税人计税依据不是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费用,而是代理费金额;从事
彩票活动的纳税人计税依据是彩票销售收入减去支付奖金后的金额。
在电子交易平台开展贸易活动的纳税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账户实际收
到的金额。
单一税税率如下:
①进口商、出口商、分销商以及销售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的实体, 现
金收入税率为 4%、非现金收入为 2%;
①上述第①项所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从事贸易的实体,过去 12 个
月收入额在 3,000 万索姆以内的,适用 %的税率;超过 3,000 万
索姆不足 5,000 万索姆的,适用 1%的税率;超过 3,000 万索姆或 5,000 万索
姆的,则应从次月开始在 2 年内适用上述第①项所述税率,2 年结束后
如果纳税人再次满足本项所述收入条件,则可以重新适用本项所述税
率;
①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生产活动、旅行社活动,以及计算机技术领
域的软件开发活动的实体,现金收入税率为 4%、非现金收入税率为
2%;
①农业采购商税率为 %,农业牛奶采购商税率为 %;
①从事其他上述未提及活动的实体,现金收入税率为 6%、非现
金收入税率为 4%;
①在2027 年1 月1 日之前,服装和纺织品生产实体税率为%;
①开展彩票活动、提供桑拿、台球和浴室服务的实体税率为 8%;
①比什凯克市和奥什市的餐厅现金收入税率为 6%、非现金收入
税率为 4%;而吉尔吉斯斯坦其他地区的餐厅现金收入税率为 4%、
非现金收入税率为 2%;
①创新产业园区的纳税人,2025 年-2026 年税率为 1%,2027 年起
税率为 2%;
①向公众销售商品、劳务和服务且不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个体经营者
可以适用 0%的税率,但需满足下列条件:
A.过去 12 个月内收入不超过 1,500 万索姆;
B. 依法使用收银机进行收付款,且不得雇佣员工(从事贸易业务
的个体经营者除外,可雇佣不超过 2 名雇员);
C.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缴款;
D.从事贸易业务的个体经营者还需满足额外条件,即其经营活动
仅在单一场所内进行。
如果纳税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存在 2 次未使用收银机或未打印收
银机凭证的情形,则不得适用 0%的税率,并自该情形发生后次月 1
日起适用上述第①至第①条规定的税率。
如果本项所述实体收入超过 1,500 万索姆,则应自次月开始在 2 年
内适用上述第①项所述税率。2 年期满后,如果纳税人仍符合本项所
述收入条件,可重新适用该税率;
①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批准的市场和小市场从事贸易活动的个
体经营者可以适用 %的税率,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过去 12 个月内收入不超过 1 亿索姆; B.依
法使用收银机进行收付款、开具发票;
C.不得从事商品生产,或者酒精饮料、烟草制品、药品、医疗器
械、贵金属首饰的销售活动;
D.不得从事进出口业务。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则直接适用上述第①项所述税率。
①上述第①、①、①、①、①和①条所述的实体,如果其买方身份无
法确定,则相关销售收入适用 6%的税率。
除上述第①条和第①条所述的纳税人外,如果纳税人同时从事多
种活动,则应按照各类活动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并缴纳相应税款。
(3) 税款缴纳
单一税计税期间为一个公历季度,纳税人须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
20 日前完成申报和纳税。但对于从事彩票活动的主体和大型企业而
言,计税期间为一个公历月,相应地这些纳税人应在月度结束后 20
日内完成申报和纳税。年度结束后,企业纳税人应在次年 5 月 1 日前
完成年度汇总申报,个体经营者应在次年 4 月 1 日前完成汇总申报。适
用 0%税率的个体经营者无需纳税申报。
数字货币挖矿税
仅从事“挖矿”活动的公司和个体经营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提交
申请后可以缴纳数字货币挖矿税,从而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和销售税。如果纳税人从事除“挖矿”活动以外的业务,则应对相关业
务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照一般规则缴纳相关税款,同时,从事“挖矿”活
动发生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其他经营活动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挖矿”是使用软件和硬件执行计算操作的活动,该操作通过在分
布式寄存器中输入有关用户之间交易的信息(根据预定的规则和原则)
来确保交易块(区块链)的寄存器的功能,需要连续进行电源供应。
数字货币挖矿税的计税依据为采矿期间消耗的电费(如果纳税人
自己发电,则计税依据为消耗电量与电价的乘积),包括增值税和销
售税,税率为 10%。
数字货币挖矿税计税期间为一个公历月,自期满之日起 20 日内
申报纳税。年度结束后,企业纳税人应在次年 5 月 1 日前完成年度汇
总申报,个体经营者应在次年 4 月 1 日前完成汇总申报。
电商税
对于使用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的域名或 IP 地址为销售商品提供
电子服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电商法进行电子商
务活动的交易平台运营商,以及商品、服务小额信贷发放及使用情况
监测的支付结算系统的参与者,需要缴纳电商税。电商税纳税人与电
子商务相关的业务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结算(包括电子钱包或
其他网络支付手段),纳税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销售税。
电商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非自有商品的收入,或者为非自
有商品的销售提供电子服务的收入,前者不得低于纳税人从买家取得
款项与支付给卖家款项之间的差额,税率为 2%。
电商税计税期间为一个公历季度,自期满之日起 20 日内申报纳
税。年度结束后,企业纳税人应在次年 5 月 1 日前完成年度汇总申报,
个体经营者应在次年 4 月 1 日前完成汇总申报。
娱乐税
2022 年 6 月 30 日,吉尔吉斯斯坦新增娱乐税。从事赌场、老虎机、
线上赌场、博彩、彩票等相关娱乐活动的公司和个体经营者向税务登记
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后可以缴纳娱乐税,从而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和销售税。如果纳税人从事除上述活动以外的业务, 则应对相
关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照一般规则缴纳相关税款,同时, 从事上述
娱乐活动发生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其他经营活动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
对于线下娱乐活动,按照赌桌、老虎机、模拟器数量或柜台定额
征收娱乐税。目前一张赌桌的税率为 125 万索姆;一台老虎机、模拟
器的税率为 10 万索姆;一个柜台的税率为 50 万索姆。对于线上博彩
和赌场,按照销售收入与奖金支付两者差额的 1%缴纳娱乐税,从 2026
年起,该税率将调增至 2%,2027 年起进一步调增至 3%。
娱乐税计税期间为一个公历月或公历季度,纳税人需在法定期限
届满之日前申报。经营线上博彩和赌场的纳税人需在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完成申报;从事其他类型赌博活动的纳税人需在每个月度开始之前
根据应税设施的情况完成相应月份税款的申报。年度结束后,企业纳
税人应在次年 5 月 1 日前完成年度汇总申报,个体经营者应在次年
4 月 1 日前完成汇总申报。
纳税人应当按季度缴纳娱乐税,其中经营线上博彩和赌场的纳税
人需在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完成税款缴纳,从事其他类型赌博活动的纳
税人需在本季度结束前完成税款缴纳。
经营执照特殊税
从事劳务活动、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兑换所和
典当行可以申请适用经营执照特殊税。适用该税种的个体经营者、兑
换所和典当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税和增值税,自然人无需缴
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体经营者还可以选择为其雇员缴纳经营执照特
殊税,从而代替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在向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作
报酬、或根据民法合同提供服务报酬时,仍应正常扣缴个人所得税。
下列纳税人不能适用经营执照特殊税:
(1) 在连续12 个月的期间内累计销售收入超过800 万索姆的自
然人。已适用经营执照特殊税的自然人,应自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次月起,
终止适用经营执照特殊税;
(2)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自然人;
(3)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任何从事贸易活动的自然人都不得申
请适用经营执照特殊税制。
纳税人可以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地方向税务机关申请颁发相关营
业执照,并在申请同时完成税款缴纳,营业执照在颁发地有效,执照
中将说明纳税人从事的业务、所缴纳的税款和取得的收入种类。纳税
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下从事经营活动,将被认定为无证经营和
逃税。如果纳税人从事营业执照登记范围外的经营活动,且该活动属
于营业执照特殊税征收范围,或冒用他人营业执照开展经营、劳务活
动,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撤销或暂停其营业执照效力。
经营执照特殊税的税率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颁发的《关于批准按
活动类型划分的经营执照特殊税制的基本税额的决议》(Resolution
of the Cabinet of Ministers of the Kyrgyz Repubulic of February 18, 2022 No.
84 About approval of basic tax amount on the basis of the patent on types of
activity)进行明确。该决议规定了数十种不同经营活动 30 天期限的基
准固定税额,税额从 30 索姆到 5 万索姆不等,实际税额根据经营执照有
效期换算后得出,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务的季节波动、盈利能力、
活动类型和地点进行调整。吉
尔吉斯斯坦税务局官网已公布了不同地区对经营执照特殊税税额的
规定,详情可参见 патентов。
经营执照有效期包括 15 天、30 天、90 天、180 天和 365 天。当纳税
人取得 90 天营业执照时,税额可降低 5%;取得 180 天营业执照时,税
额可降低 10%;取得 365 天营业执照时,税额可降低 15%。
经营执照特殊税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执照后立即完成税款的缴纳
的,无需进行额外申报。已缴纳的经营执照特殊税不得退还,也不得
进行纳税调整。如果纳税人同时从事其他不适用经营执照特殊税的活动,
则应对不同业务活动分开核算,并分别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同时,
适用经营执照特殊税的业务活动产生的费用和支出,不得纳入纳税人
年度总收入核算范围进行税前扣除。
《税法典》第 426 条特别规定,适用“ 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
制”小节中“(2)计税依据和税率”部分中第①、①和①条所述税率的
纳税人,有权选择为其员工缴纳经营执照特殊税,从而代替履行其个
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特别贸易区经营税
只有在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战略级别贸易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
人才能适用特别贸易区经营税。适用特别贸易区经营税的纳税人被免
除企业所得税、销售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但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
仍需按照一般规定履行。从事消费税应税商品销售的纳税人不得适用
特别贸易区经营税,但销售特定商品除外,包括在欧亚经济联盟对外
经营活动商品分类目录中归类于 2710197100-2710199800,3403 19
900 0,3811 90 0000,3811 21 000 0 和 3811 19 000 0 号的商品。
此外,适用特别贸易区经营税的纳税人不得在吉尔吉斯斯坦其他地区从
事商品销售活动,也不得在特别贸易区要求适用一般征税规定或其他
特殊税制。
纳税人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特别贸易区所在地税务机关提
交成为特别贸易区经营税纳税人的申请,并在其中说明下列信息:
(1) 纳税人名称;
(2) 纳税人法定地址;
(3) 纳税人识别号;
(4) 上一年度的财务核算结果;
(5) 预计在当前或下一年度取得的收入金额;
(6) 根据预计在当前或下一年度取得的收入金额确定的税金。
特别贸易区经营税税率由纳税人预计在相应年度取得的销售收
入决定,如表 16 所示:
表 16 特别贸易区经营税率
预计年销售额 税率
不多于 400 万索姆
(适用于在面积不超过 4 平方米的摊位、帐篷、手推车、
棚子中进行经营的收入)
18,000 索姆
不多于 800 万索姆 42,000 索姆
多于 800 万不多于 1,500 万索姆 96,000 索姆
多于 1,500 万不多于 2,200 万索姆 168,000 索姆
多于 2,200 万索姆不多于 3,000 万索姆 252,000 索姆
多于 3,000 万索姆不多于 5,000 万索姆 360,000 索姆
多于 5,000 万索姆不多于 1 亿索姆 500,000 索姆
多于 1 亿索姆不多于 亿索姆 800,000 索姆
多于 亿索姆不多于 2 亿索姆 900,000 索姆
多于 2 亿索姆 1,000,000 索姆
当纳税人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高于预计年销售额时,纳税人必须
提交一份申请说明本年度超出部分的销售额,税务机关可以就超出部
分额外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未提交申请或未按时提交申请,则
按照 3 倍税率征收。
特别贸易区经营税计税期间为日历年,纳税人需在年内每个月次
月 1 日前完成年度税额十二分之一的缴纳,纳税人也有权提前缴纳未
来的应纳税款。年度结束后,企业纳税人应在次年 5 月 1 日前完成年
度汇总申报,个体经营者应在次年 4 月 1 日前完成汇总申报。
自由经济区特殊税制
只有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纳税人(含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才能
适用自由经济区特殊税制。除一些特殊情况外,适用自由经济区特殊税
制的纳税人被免除所有税款的纳税义务,只需履行缴纳社会保障缴款
的义务,而非自由经济区的纳税人向自由经济区纳税人销售用于从事生
产活动的商品、提供劳务和服务,也适用 0%的增值税税率。但是,
从自由经济区向吉尔吉斯斯坦其他地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服务,除
特殊商品外,均应按照一般规则缴纳增值税。自由经济区特殊税制不增
加新的纳税义务,因此该税制本身不涉及纳税申报和缴纳。
《税法典》第 427 条规定,从事组装、采矿、生产和销售消费税应
税商品的实体不得适用自由经济区特殊税制,但下列商品除外:
(1) 在自由经济区注册时间早于 2000 年的纳税人进口的归类于
对外经营活动商品目录第 2402 号的烟草产品,且上述产品在进口时
已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2) 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纳税人(无论注册时间)进口的含尼
古丁产品,一次性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电子烟及类似个人用电子雾化
装置(归类于对外经营活动商品目录第2404 和8543 400000号),含糖或
其他甜味或调味物质的矿泉水和汽水(归类于对外经营活动商品目录
第 2202 号)。
在自由经济区进行注册等事项,可参考《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由
经济区的法律》( Law of the Kyrgyz Republic of January 11, 2014 No. 6
About free economic zones in the Kyrgyz Republic)。如果纳税人不符
合《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的法律》的规定, 则按照一般纳
税规则征税。
如果纳税人同时在自由经济区以及吉尔吉斯斯坦其他地区开展
活动,则在吉尔吉斯斯坦其他地区开展活动适用一般纳税规则。
高科技园区特殊税制
只有在高科技园区注册的纳税人才能适用高科技园区特殊税制。
高科技园区纳税人被免除企业所得税、销售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但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仍需按照一般规定履行。高科技园区特殊税制
不增加新的纳税义务,因此该税制本身不涉及纳税申报和缴纳。如果
高科技园区注册的纳税人身份被撤销,则自撤销之日起,应按照一般
规定征税。
在高科技园区进行注册等事项,可参考《关于建立吉尔吉斯共和
国高科技园区的法律》(Law of the Kyrgyz Republic of July 8, 2011 No. 84
About the park of high technologies of the Kyrgyz Republic)。
主席
中央办公厅 委员会
大型纳
税人管
理局
比什凯克自 欧亚经济联
由经济区纳 盟下间接税
税人管理局 工作局
未登记
商品管
理局
纳税人集
中服务管
理局
非行政划分 国家机构
地区和城市 Soliq-Se
管理局 rvis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吉尔吉斯斯坦有多个层级的税务机关,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能。其中,
国家税务局为最高税务机关,直属于吉尔吉斯斯坦财政部,下辖大型纳
税人管理局、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纳税人管理局、欧亚经济联盟框架下
间接税工作局、未登记商品管理局、纳税人集中服务管理局、非行政划分
地区和城市管理局、以及国家机构“Soliq-Servis”。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机
关不隶属于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税务局及其下属机构的组织架构,请见图 1:
图 1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税务局及下属机构的组织架构图
另外,从非欧亚经济联盟国家进口或向非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出口
货物的税收问题由吉尔吉斯斯坦海关管理。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吉尔吉斯斯坦税务管理机构负责完成两项任务:
(1) 监督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2) 协助纳税人或其税务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并使其符合吉
尔吉斯斯坦税收法律法规。
为完成上述法定职责,税务管理机构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批准纳税申报表和文件的格式、填
写和提交程序;
(2) 开展税务监督;
(3) 在进行税务监督时,要求纳税人提交关于计算、扣缴和缴
纳税收的文件;
(4) 要求纳税人对计算、扣缴和缴纳税收的文件进行说明,以
及提供计算正确性和扣缴及时性的证明文件;
(5) 从纳税人处获取相关资料文件的副本;
(6) 对与税收检查工作有关的任何区域、场所、文件和物品进
行检查;
(7) 对于与被检查纳税人税收相关的问题,按照《税法典》规
定,从银行获取纳税人银行账户的数量和号码,以及关于这些账户的
余额和资金流动情况。同时,遵守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对商业秘密、银
行秘密及其他受保护秘密的信息披露要求;
(8) 在对提供电子服务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该电子交
易的参与方提供有关交易信息;
(9)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纳税人(包括强制解散);
(10) 要求并获取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供的与税收
对象和计算纳税义务相关的信息等。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所有存在纳税义务或社会保障缴款义务的实体都应进行税务登
记。税务登记应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申请,或自然人提交的作
为个体经营者进行国家登记的申请予以办理,税务机关也可以参考从
其他国家机关获取的信息。经税务机关查明某实体存在纳税义务,可
以为其强制办理纳税登记,并要求适用一般征税制度。
税务登记
(1) 单位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义务
下列实体应提交税务登记申请:
A.吉尔吉斯斯坦企业,应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关于企业(分支机构
和代表机构)国家登记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国家登记主管部
门提交税务登记申请;
B. 决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需在从事经营活动前进行登记;
C.在吉尔吉斯斯坦有纳税对象的外国企业或非居民个人,需在对
应税物品的所有权登记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D.外交或类似使团,需在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完成任命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请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要求
吉尔吉斯斯坦的税务登记实行注册地管理,纳税人在其注册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开展经营活动但未
按规定注册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外国企业,若具备常设机构特征,应
由其经营活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以发放纳税人识别号的形式进行,而身份码
是由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税务局统一编制发放的。初始纳税登记在纳税
人取得纳税编号后即可进行。
以下情况纳税人需要进行修正登记:
A.重新注册法人实体及其分支机构;
B.纳税人的姓、名或父称发生变化;
C.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化;
D.纳税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地点、居住地或实际所在地与其登
记注册地不同。
①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法律产生纳税义务时,其税务登记
应凭以下文件办理:
A.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申请,或个人作为个体经营者进行国家
登记的申请。该申请可由纳税人本人或其税务代理人以纸质文件形式
在税务机关现场提交,或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
B. 税务机关从国家登记机关的自动化信息系统中获取的信息。
如果自然人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作为个体经营者进行国家登记
的申请,应通过授权税务机关的信息系统,或经由授权税务机关指定
的专门运营商(即具备专用通信渠道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电子文
件传输,并提供电子签名服务的企业),按照授权税务机关规定的程
序提交。
拟从事经营活动并按照一般税收制度纳税的主体,其税务登记应
与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同时办理,具体规定详见 小节。
(2) 个体经营者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要求
请参考单位纳税人登记的要求。
①税务登记的程序
对于不具备个体经营者身份的自然人,应在其吉尔吉斯斯坦护照
信息登记的税务机关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登记。对于个体经营者,则应
在个体经营者护照信息登记的税务机关,或居住地、经营活动所在地
的税务机关登记。
个体经营者无需在司法部进行登记,而是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
关提交登记申请(纸质申请或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另外,吉尔吉
斯斯坦公民还需提供护照原件(如果护照原件中缺少个人身份号码,
则需再提交一份指定个人身份号码的文件及复印件),而外国公民需
要提交下列文件:
A.护照原件及经公证的国家或官方语言译文;
B. 吉尔吉斯斯坦个人身份号码指定文件(从居民服务中心取得);
C.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临时居留地址的登记卡。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 账簿设置要求
吉尔吉斯斯坦税法里对会计账簿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会计账簿是指系统 主要文档(包括发票、收据、出货单、进
出现金凭单、采购凭证及账目记录等)、会计注册文件和其他文件的
账簿,这些文件是决定纳税人税负的主要依据;
①主要文档和会计注册文件需要纳税人以官方语言进行记录,可以
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编制,并保存至《税法典》规定的相应纳税义务诉
讼时效届满之日,其他法律另有更长保存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如果有会计账簿是以外国语言进行设置的,那么纳税人有义务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这些账簿翻译成官方语言;
①如果纳税人发生了重组,那么保存会计账簿的义务转移给重组后
新的企业所有者或法人;
①当企业被清算或者个体企业注销时,除了需要提交并进行存档
的会计账簿外,其他的会计账簿可以被销毁。
吉尔吉斯斯坦《会计法》对会计账簿的主要规定如下:
①会计登记簿的记录依据是原始会计凭证,包括以电子文档形式
编制并经电子签名确认的凭证,用于记录交易事实。原始会计凭证应
在交易发生时编制;若无法及时编制,应在交易结束后立即编制;
①原始凭证应包含以下信息:凭证名称,编制日期和地点,编制
单位名称(或其授权代表),经济交易内容,经济交易的计量单位(实
物或货币),负责经济交易及文件正确性人员的职务名称以及上述人
员的签名;
①会计登记簿、内部报告及其他文件的内容属于商业秘密。除经
主体负责人(所有者)批准、法院或检察机关决定,以及吉尔吉斯斯
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任何人不得查阅上述文件内容;
①原始会计凭证仅可由侦查机关、预审机关、检察机关、法院、
税务机关依据其决定,按照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规定予以扣押。
(2) 会计制度简介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会计法》第 2 条,社会重要部门(证券发行商、
银行和其他金融信贷机构、投资基金、保险公司、非国家养老基 金)和
其他大型企业必须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成立审计委
员会(其中社会重要部门必须成立,而大型企业可选择成立);中型企业
应采用中小型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核算,也可以自愿 遵循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小型企业应采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批准的简
化会计准则
[8]
进行核算,在自愿基础上,小型企业也可选择遵循中小
型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会计法》第 10 条规定,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小型企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纳税人,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会计法》第
12 条进一步规定,社会重要部门和其他金融信贷机构的财务报表与
合并财务报表应每年接受强制审计。对于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
小型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纳税人,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和
审计结论,均应在次年 6 月 1 日前提交主管部门。
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 17 吉尔吉斯斯坦会计法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
另外,《税法典》第 180 条特别规定,若采用基于单一税种的简
化税制的纳税人,在 12 个月内的收入不超过 1,500 万索姆,可以按收
付实现制来核算收入和支出;如果预计超出该收入门槛,纳税人必须
自次年 1 月 1 日起改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如果未来 12 个月内收入
实际未达到上述门槛,则有权自次年 1 月 1 日起再次改按收付实现制核
算。
(3)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在吉尔吉斯斯坦,会计账簿被要求以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存储,
并且除特殊规定外,需要在税法规定的相应税种的资料保管期限结束
[8]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 2013 年 11 月 11 日第 609 号决议。
企业类型 划分标准
大型企业
上一年度末的总资产超过 100 亿索姆,且上一年度商品、服
务、劳务收入,与建筑、租赁和借贷相关收入以及与企业主 营
业务相关的其他收入超过 50 亿索姆
中型企业
上一年度末的总资产未超过 100 亿索姆,或上一年度商品、
服务、劳务收入,与建筑、租赁和借贷相关收入以及与企业
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收入未超过 50 亿索姆
小型企业
上一年度末的总资产未超过 3,500 万索姆,或上一年度商品
服务、劳务收入,与建筑、租赁和借贷相关收入以及与企业
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收入未超过 3,000 万索姆
前妥善保存。此外,纳税人应在税务追诉期限内(详见 )保存相
关税款的纳税申报表。
(4)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吉尔吉斯斯坦强制使用电子发票。对于
增值税发票,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增值税支付方、进口商和出口
商都必须强制使用电子发票。如果纳税人不能以电子文件形式申请开
具发票,则有权以纸质形式申请开具发票,一式三份,随后按规定的
期限和程序申请开具电子发票,并将纸质发票副本于提交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时(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人)或开具纸质发票次月 25 日前
(适用于非增值税纳税人)报送税务机关。向居民零售商品、提供劳
务或服务时,纳税人可免于开具发票,但必须通过收银机结算。
《税法典》第 178 条特别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应开具电子
发票的替代性文件作为收付凭证:
①从农业生产者或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时,需开具现金支付凭
证或付款通知单,注明卖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收款人护照信息、
购买产品的数量和价值;
①农业生产者或农业合作社向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时,需
开具发货单,注明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护照信息以及农产品
数量;
①提供银行服务时,需开具银行账户对账单、银行收据或付款通知
单,注明利息费用;
①提供运输服务时,需打印自动信息系统生成的运输路线和收据,
或者登机牌、行李收据、托运单,并注明运输费用;
①从自然人处购买动产和不动产时,应签订买卖合同或开具现金
转账单、付款单代替税务发票,并注明收款人的名称、护照信息、纳
税人识别号、所购资产的数量和价值;
①提供基站服务时,需签订基站放置地块的租赁协议或开具租金或
电信服务费的付款单,注明收款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护照信息
(如有)、协议标的物的数量和价值。
纳税申报
在吉尔吉斯斯坦,纳税申报表通常应以电子形式提交,且须包含
应纳税额,以及用于计算纳税义务和评估税收优惠有效性基础信息所
需的其他信息。如果纳税人确实无法以电子形式提交,可在符合吉尔吉
斯斯坦政府规定的特殊条件及程序下,以纸质形式提交。除《税法典》
另有规定外,纳税申报表应由纳税人或其税务代理人使用官方语言自
行编制,并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 载明纳税人识别号(INN)、法定地址和实际地址;
(2) 注明纳税义务和纳税期间;
(3) 符合《税法典》关于纳税申报表签字的要求;
(4) 按照法定格式编制申报表。
对于未满足上述要求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向其送达纠正决定
书,并要求在收到决定后的 10 日内予以补正。纳税人按纠正决定书要
求履行义务的,视为已完成纳税申报表的提交义务。
纳税人确实有困难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可以申请延期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的批准,纳税申报期可以延迟,最长不得超过 30 天。申请延
迟纳税申报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应纳税额,也不会影响缴纳税款的 期限。
从关税同盟国进口至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进口商品,不允许申 请间接税
延迟纳税申报。
除《税法典》另有规定外,提交纳税申报的相关期限通常为:
(1) 在编制纳税期限为一个自然月的税务报告时,应在次月 20
号之前提交纳税申报表;
(2) 在编制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税务报告时,应在纳税季度
结束后的次月 20 号之前提交纳税申报表;
(3) 在编制纳税期限为一个自然年度的税务报告时,企业应在
次年的 4 月 1 日前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应在次
年 5 月 1 日前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
(4) 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季度结束后的次月 20 号之前提
交纳税申报表;
(5) 对于有纳税义务的月份,并且没有涉及到上述(1)、(2)、
(3) 、(4)规定的情况下,应在次月 20 号之前提交纳税申报表。
吉尔吉斯斯坦正在逐步实施全民纳税申报,根据《税法典》第
106 条的规定,下列实体应编制并提交统一纳税申报表(其他实体可
自愿提交统一纳税申报表):
(1) 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企业,但预算拨款且在申报纳税期间无
财产税纳税义务的除外;
(2) 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
企业;
(3) 个体经营者;
(4) 适用经营执照特殊税和特别贸易区经营税的自然人;
(5) 从外国国家驻吉尔吉斯斯坦的外交使团和领事机构、国际
组织或其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开展活动的代表机构,以及根据吉尔吉
斯斯坦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其他组织获得收
入的吉尔吉斯斯坦公民;
(6) 从非法定扣缴义务人处取得收入的自然人;
(7) 政治性及特殊国家公职人员,行政国家公职人员,执法机
关、外交部门人员及军人(不包括服现役军人、军事院校学员及见习
人员),市政政治及行政职务人员,国家银行行长及其副行长。
统一纳税申报表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纳税对象信息;
(2) 纳税主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独立部门的财产
和财务状况;
(3) 政治性、特殊国家公职人员,行政国家公职人员,执法机
关、外交部门人员及军人(不包括服现役军人、军事院校学员及听习人
员),市政政治及行政职务的人员,以及国家银行行长及其副行长, 其
统一纳税申报表中还应包含本人及其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外近亲属
的收入、支出、债务和财产信息,以及收入来源和支出事由。
企业纳税人,以及政治性、特殊国家公职人员,行政国家公职人员,
执法机关、外交部门人员及军人(不包括服现役军人、军事院校学员
及听习人员),市政政治及行政职务的人员,国家银行行长及其副行
长,须在纳税年度终了次年的 4 月 1 日前提交统一纳税申报表;
其他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应在纳税年度终了次年的5 月1 日前提交统
一纳税申报表。
税务检查
(1) 税务追诉期限
税务机关有权就税务追诉期限内的税款进行调整,并对欠缴税款
采取强制征收措施。纳税人也有权在法定税务追诉期内,对先前计算错
误或履行的纳税义务自行更正,并依法申请抵销或退还多缴税款, 但
涉及已生效的税务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的税款除外。
通常来说,税务追诉期限为 6 年。适用经营执照特殊税的纳税人,
其应缴税款的税务追诉期限为 3 年。税务追诉期限从下列日期的次日起
算:
①《税法典》规定的相关税款最后缴纳期限之日;
①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但纳税人未缴纳时,
为税务机关允许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的最后一日;
①纳税检查结果通知书送达纳税人之日;
①多缴税款或增值税进项税额超出销项税额的发生之日。
与欠缴税款有关的滞纳金支付义务,其追诉期限与欠缴税款相同。
纳税义务在以下情形终止,税务机关不得再行追缴:
①法定税务追诉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诉讼时效
的情况除外;
①自然人死亡,且没有合法继承人;
①自然人失踪或被法律认定无能力支付税款,且其财产不足以清
偿债务;
①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义务得到免除;
①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关于个人自愿申报和资产豁免的法律规定,
完成申报程序;
①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破产法,通过清算完成破产程序。
(2)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
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
的检查和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的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检查由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参与人包括税务机
关工作人员和纳税人及其税务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
聘请专家对特殊事项进行咨询,以及对各种问题进行调查。税务机关
进行税务检查的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的要求
及时和完全地履行纳税义务。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是有权执行税务检查
的国家机关。执行税务检查需要出具税务检查机关的书面通知,通知
需要明确被检查公司的名称、检查范围以及检查的相关条款。
在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检查分为室内检查(也称“案头检查”)
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案头检查,主要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对一些有疑义的地方通过电话、传真、邮寄等方式向纳税人询问, 要求纳
税人解释原因,无需纳税人到场。这种检查一般都在税务机关的办公室
内完成,因此也叫办公室检查。税务机关应在编制案头税务检查证明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发现的少报或多报的事实以及其他错误,
并要求纳税人更正错误;纳税人收到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通知和
案头审查结果的证明后,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 个日内,对纳税
申报表和其他报表进行相应修改,如果对税务检查结果证明中的事实、
以及税务机构负责人的结论和建议有异议,则应提交书面反对意见,并
提出理由、解释和证明其反对意见有效性的文件。纳税人如果未能在 15
日期限内完成修改(或拒绝修改),税
务机关则在期限结束后 5 日内做出补缴税款和征收滞纳金的决议,纳
税人则应在收到决议后 30 日内补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不
能基于案头检查的结果对纳税人进行罚款,对此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种检查是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分为定期检查、非定期检查、
相反检查(对第三人的检查)和重复检查等。
吉尔吉斯斯坦的税务机关对所有纳税人都可以进行定期检查,主
要分为两类,即有逃税风险的纳税人和随机抽查其他纳税人,其中随
机抽查的纳税人数量不得超过因有逃税风险
[9]
而接受现场检查的纳税
人数量的 5%。而非定期检查仅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①企业注销,且企业存在逃税风险;
①个体经营者终止经营,且个体经营者存在逃税风险;
①在收到证明纳税人没有正确计算税款的文件时;
①纳税人组织破产清算时。
对第三人的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对与被检查对象存在业务联系,
能对检查案情提供帮助的第三人的检查。
重复检查,是指在计划检查中所得到的文件被发现有错误或纳税
人在前一次现场检查后更新或补充提交检查所涉及的纳税期间的纳
税报告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重复检查由税务机关对上次检查中存
在问题的信息进行复查,并且必须由未参与前一次税务检查的税务机
关工作人员来执行。
税务检查开始前,国家税务机关会出具书面的通知,注明被检查
纳税人的名称、检查范围和检查相关条款等。税务机关一年内对同一
纳税人开展现场税务检查一般不会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 30 天(大
型纳税人不超过 50 天)。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过国家税务督查总署
的书面同意,现场税务检查的时间可以延长 10 天。
检查期间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税务检查人员都应该出具检查
证明,纳税人可以在收到证明后 5 日内提出书面解释或异议。税务机关
则在向纳税人发送证明后(或纳税人提出书面解释或异议后)10 日
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并做出决议,并邀请提出异议的纳
税人(或其税务代理人)出席参与。税务机关根据决议可以要求纳税
人补缴税款和收取罚金、滞纳金,如果对决议有异议,纳税人可以
[9]
《税法典》第 118 条规定,可以用于判断逃税风险的因素包括:纳税人申报的应税对象与国家机关登记信息
不一致;申报(已缴)税款与计算税款不一致;纳税人收入与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信息不一
致;纳税申报表中反映亏损;纳税人的税负低于该地区从事类似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平均水平 25% 以上;申报
的收入金额和税款义务与税务机关根据发票和其他信息分析结果获得的数据存在差异;纳税人未在税务机
关书面通知其发现纳税人经营指标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案头审查结果确认)后,提交经更正的税务申报文
件和/或书面说明;来自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授权税务机关的信息与纳税人关于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领土进
口至吉尔吉斯斯坦领土的货物相关的税务申报和/或文件存在不一致;纳税人根据自身预测数据对预估所得
税金额进行调整,且调整方向为减少所得税金额;纳税人为涉及社会重要项目的合同一方; 根据授权税
务机关批准的出具检查计划方法中规定的其他风险。
在收到决议后 30 天内向授权的税务机关(通常是上一级税务机关)
提出申诉。在申诉文件中要注明不同意该决议的理由、证据和诉求。
同时应将税务检查证明和相关资料、税务机关的决议、以及证明文件
一同提交。
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诉文件后 30 天内,应对申诉做出回复。如果
在这一期限内,税务机关没有发出书面回复,则可以认为纳税人的诉
求取得了税务机关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在递交申诉时,应确保各
项文件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否则申诉可能被拒绝受理。如果纳
税人对税务机关给出的申诉结果不满意,纳税人有权通过诉讼渠道就
税务机关给出的申诉结果提起诉讼,在上诉期间税务机关的决议暂停
执行。
当税务检查结果要求纳税人缴纳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时,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免除一半的滞纳金和罚款金额:
①纳税人没有其他未缴税款;
①纳税人在收到纳税检查结果通知书后 15 日内提交了新的纳税
申报表,缴纳了税务检查要求补缴的税款并支付了一半数额的滞纳金
和罚款。
(3) 税务检查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有查账检查权、责成纳税人提供资料权、
询问权、存款账户检查权等权利。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相关人员应当
出示检查令,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未出示检查
令或检查令不规范的税务检查。
在税务检查中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接受税务机
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和税务代
理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令。不
能提供的,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纳税人和税务代
理人有权要求税务检查人员为其保密;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有权拒绝
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税务检查无关的资料。
检查期间,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①税金计算和缴纳相关的文件以及对上述文件的解释说明;
①税款计算正确的依据或证明文件;
①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此外,税务检查人员还有权对纳税人的所在地、相关文件资料、
具有税务检查意义的物品进行检查。
税务代理
(1) 吉尔吉斯斯坦对税务代理的规定
①纳税人有权亲自或通过税务代理处理税务事项。
①得到纳税人授权后,税务代理人有权代表纳税人处理税务事项。
①纳税人亲自处理税务事项并不剥夺纳税人使用税务代理的权
利,通过税务代理处理税务法律关系也不剥夺纳税人亲自处理税务事
项的权利。
①税务代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下列事项决定:
A.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法律法规;
B.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
C.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代理授权。
①纳税人的税务代理在税务事项中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律责任会
被视为纳税人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律责任。
①国家机关公务员不能担任税务代理。
(2) 吉尔吉斯斯坦税务代理市场现状
一些跨国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已在吉尔吉斯斯坦开展税务
代理的工作。吉尔吉斯斯坦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进行了专门立法,
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仅允许以下主体开展执业活动:通过税务
咨询师考试的人士,由通过税务咨询师考试的人士直接负责的企业
(企业中至少 3 人已取得税务咨询师证书),取得律师执业许可证的
人士,以及在统一国家审计师、审计机构和专业审计师协会完成注册
的审计师和审计机构。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才能参加税务咨询师考试:
①具有经济或法律专业的高等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并具备
经济、财务、会计分析、审计或法律工作经验不少于三年;
①没有因故意犯罪而被判有罪的记录。
法律允许提供的税务代理服务包括:
①就涉税问题向客户提供咨询,在会计和财务报告编写方面提供
协助,准备报税文件;
①代表客户或以客户的名义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要求税务机关
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①代表客户在法院、税务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就涉税问题出席;
①作为独立专家参与审理法院等执法机构的税务纠纷案件。 税
务咨询师应对违反其职责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具体包括:
①因提供不专业的税务咨询服务,导致向客户(委托人)提供错
误建议并造成其财产损失;
①明知故犯提供非法咨询,意图帮助客户(委托人)逃避(隐瞒)
纳税义务;
①泄露客户(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职务秘密;
①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1) 未按时缴纳税款违法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未及时缴纳税款的,应处以滞纳金。
从《税法典》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的次日起,每延迟一日,将对纳税义
务加计相当于应纳税额 %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应纳
税额本身。
下列税款不收取滞纳金:
①被宣布破产的纳税人的欠税金额;
①被宣布失踪的自然人的欠税金额;
①纳税人由于银行被强制清算而无法缴纳税款形成的欠税金额;
①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欠税金额;
①递延缴纳和分期缴纳的税款;
①因执行国家机关发布的解释而导致的欠税金额;
①已计收的利息、滞纳金和税收处罚金额;
①纳税人向预算机构提供货物、劳务或服务后,因预算资金未及
时到位而产生的欠税金额。
(2) 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如果税务机关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纳税申报存在违法情况,则可按
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①对本应在有关纳税期的纳税报表中申报的税款少报最多10%的
税款的,纳税人免于罚款;
①如少报有关纳税期应纳税额的 10%至 50%的税款,纳税人将被
处以少报税款 50%的罚款;
①如少报税款超过有关纳税期应纳税额的 50%,纳税人将被处以
少报税款 100%的罚款;
①纳税人未按规定按时提交申报表,纳税人将被处以未申报税款
100%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报告文件,则
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①对自然人,处罚金额为 10 个计算指标;
①对个体经营者,处罚金额为 30 个计算指标;
①对企业,处罚金额为 70 个计算指标;
①有义务提交但未提交统一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处罚金额为
70 个计算指标。
(3) 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
代扣代缴义务人逾期未按规定扣缴所得税,税务机关将对其处以罚
款。罚款金额为未缴纳税额的 10%,罚款按月计算(若不满一个月, 按
一个月计算)且不断累加,但罚款总金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 50%。
(4) 使用无效发票的处罚
如果税务机关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纳税人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使
用的是无效发票,则处以相当于无效发票抵扣进项税数额的罚款。
如果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购置货物缺乏原始凭证,
则处以相当于相关货物市场价值 5%的罚款。
(5) 《吉尔吉斯斯坦违法处罚法》的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违法处罚法》(2021 年 10 月 28 日第 128 号法律)
对以下几种涉税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
①纳税人篡改会计记录、未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和税
务报告、资产负债表以及其他与计算和缴纳税款有关的文件,则对自
然人纳税人处以 3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对企业纳税人处以 130 个计算
指标的罚款;
①纳税人隐瞒利润、收入或其他征税对象,则对自然人纳税人处以
75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对企业纳税人处以 23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
①未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没有在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
报手续,以及纳税人没有(或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年度申报表,
或者所提交年度申报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失真,应处以警告,或
对自然人纳税人处以 1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对企业纳税人处以 50 个计
算指标的罚款;
①违反关于雇佣员工扣缴义务人登记簿管理的要求,则对自然人
纳税人处以 3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对企业纳税人处以 65 个计算指标的
罚款;
①未在税务机关登记而从事经营活动,则对自然人纳税人处以
1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对企业纳税人处以 5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
①违反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法律对具有特别贸易区地位的贸易市
场提出的税收法律要求,则对企业纳税人处以 10,000 个计算指标的
罚款;
①未使用发票,以及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规定购买货物、劳务和
服务而应开未开或应收未收发票,则对自然人纳税人处以 100 个计
算指标的罚款,对企业纳税人处以 28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
①未按照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法律和/或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规定办
理相关文件,而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领土向吉尔吉斯斯坦领土运输货
物和运输工具,则对自然人纳税人处以 10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对
企业纳税人处以 28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
①重复使用已使用过的相应识别手段或消费税税签,则对自然人
纳税人处以 30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对企业纳税人处以 800 个计算指标
的罚款;
①以低于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规定的最低零售价格销售烟草制品
和酒精饮料,则对自然人纳税人处以 3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对企业
纳税人处以 13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
(6) 《刑法典》的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刑法典》对以下几种涉税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①自然人纳税人故意逃税和其他强制性缴款(不提交纳税申报表、
在申报表中故意虚报收入、支出或应税财产的信息),如果相关违法 情
况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在税收检查过程中发现并证实),且违法 数额
巨大,对纳税人进行下列处罚之一:
A.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期限最长可达 3 年;
B. 处以 2 个月至 1 年的劳动改造,或 2 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数
额特别巨大的,可处以 2 年至 5 年的有期徒刑;
C. 处以 500 至 1,00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违法数额特别巨大的,
罚款可提高到 1,000 至 2,000 个计算指标。
①企业纳税人故意逃税和其他强制性缴款的犯罪构成和处罚与
第①项规定相同,其中处罚加重的情形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还包括
“虚开发票逃税”、“由一群人共谋实施逃税”的情形。
①纳税人通过不提交、销毁用于计算税款的文件,或在用于计算税
款的文件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及隐瞒其他应税对象,从而逃避缴纳
关税的,如果数额较大
[10]
,则处以 300至600个计算指标的罚款,
并剥夺从事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期限不超过 1 年。如果
数额巨大
[11]
,则处以下列处罚之一:
A.剥夺从事特定职务或特定活动的权利,期限不超过 3 年;
至 3 年劳动改造;
个至 1,00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
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数额较大指涉及逃税金额超过 1,000 个计算指标。
[11]
数额巨大指涉及逃税金额超过 50,000 个计算指标。
本部分提到的违法行为,如果由多人实施、预先串通实施,或数
额特别巨大
[12]
,则处以下列处罚之一,同时可以剥夺从事特定职务或
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期限不超过 3 年:
,000 个至 2,00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
至 5 年有期徒刑。
其他征管规定
税款征收管辖
征收管辖包括主管和管辖两个方面。主管是横向征税权的划分,
即不同类别的征税机关之间的税款征收权。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的
规定,海关主管的税种主要包括关税、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内部进出口除外)。除海关主管的税种外,其
他税种都由税务机关主管。管辖是纵向征税权的划分,即相同类别的
征税机关之间各自征税范围的划分。
应纳税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核定,即由税务机关
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或者相关信息确定应纳税额;另一种是自我评估,
即由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申报缴纳税款。除法律
规定由行政机关核定的情形外,一般由纳税人自我评估、自行申报缴纳
税款,若未进行申报或申报不实,行政机关可行使补充性税额确定权。
但无论是自我评估还是行政核定,税务机关均享有对应纳税额的最终调
整和确定权。
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在自愿遵守的前提下,经过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纳税主体的纳
税义务就应履行完毕,税收征收程序也告终结。但是,如果纳税主体
的某些行为,使税收债权无法实现或有无法实现的危险时,税务机关
可能需要执行税款征收保障制度。吉尔吉斯斯坦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
税收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税收保全制度、强制执行制度、限制纳税
[12]
数额特别巨大指涉及逃税金额超过 100,000 个计算指标。
人离境等。此外,纳税人也可以选择银行担保或存款担保的方式来保
障未来税款的缴纳,从而防范一定的税务风险。
税款的延期和分期
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
(1)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遭遇了较大损失;
(2) 纳税人向国家机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服务时,国家机
关未及时从预算资金中付款;
(3) 纳税人的收入不能支持一次性缴清税款,并证明提供延期
或分期将有助于纳税人全额缴清税款的情况。
延期和分期缴纳税款最短为 1 个月,最长可达 3 年,但是针对从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的延期和分期,最长仅能到 6
个月。
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的 10 日内做出决定并在 3 日内通
知纳税人。纳税人因第(1)种和第(2)种情况被允许延期或分期缴纳
税款时,在提供延期或分期的这段时间内不会产生滞纳金,也不会产生
利息。纳税人因第(3)种情况被允许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时, 不会产
生滞纳金,但需要按吉尔吉斯斯坦中央银行官方贴现率的 2 倍
计算利息。本指南撰写时吉尔吉斯斯坦中央银行最新发布(2025 年 5
月)官方贴现率为 9%/年。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措施简介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的税收法规,外国企业和非居民个人如果计划 在
吉尔吉斯斯坦开展经营活动,则应首先进行税务登记。外国企业和 非居
民个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如取得应税财产,也应在财产所有权登记 后 5 日
内进行税务登记。非居民实体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则需就其来源于该常设
机构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吉尔吉斯斯坦非居民取得与 常设机构无关
但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所得,也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收
入,无论该收入的直接接收方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还是境外。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适用双边税收协定可享受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在非消极所得方
面,也提供了所得税减免。但须注意,协定并不是自动适用的,纳税
人需要遵守税法规定的相关行政程序才能获得减免待遇。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发布的《关于批准吉尔吉斯共和国与外国签订
的关于对所得和资本(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议(公
约)的适用条例》(吉尔吉斯斯坦政府 2022 年 4 月 30 日第 236 号决议)
中明确规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需填报的申请表,要求非居民纳税
人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1) 非居民纳税人基本信息
①非居民法人的名称或非居民个人的全名;
①居民国详细地址;
①居民国及其国家代码;
①在居民国税务部门的登记注册信息。
(2) 收入来源的细节
①支付者的全名;
①扣缴义务人的详细地址;
①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
①取得收入的种类;
①合同编号和合同签署日期;
①代扣代缴税款之前收入的总额;
①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规定税率和税收协定规定税率;
①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吉尔吉斯斯坦不得征收的税额。
(3) 由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所属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证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居民身份。
(4) 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希望就股息所得适用税收协定,则应提
供股东名册摘录或经公证或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实体印章的成
立文件副本,以及关于确定应付股息金额的决议摘录和相关原始会计
凭证。
另外,如果非居民企业拟申请税收协定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
用费的优惠税率,则还应提供相关合同、企业成立时批准设立的文件
和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必要文件。
关于预提所得税征收范围和协定税率的详细内容请参照 企
业所得税中的非居民企业小节。
一般情况下,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向税务机关解
缴税款的截止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 20 日前,但扣缴税款一般不
得晚于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款项的当天。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吉尔吉斯斯坦是联合国成员国,但不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经
合组织”或“OECD”)的成员国。
截至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尚未出台专门的转让定价法律,但在《税法
典》中(第 139 条和第 140 条)可以找到转让定价类似的规定。其中,
一般的转让定价规定没有遵从 OECD 范本的指引,因此没有提供预约
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简称“APA”)的机制。
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
移”)行动计划是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在 2013 年圣彼得堡峰会委托
OECD 启动实施的国际税收改革项目,旨在修改国际税收规则,遏制
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
2017 年 6 月 7 日,来自 67 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包括中国在内) 出
席了由经合组织举行的《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
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联合签字仪式。
《公约》发布于 2016 年底,旨在迅速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以实施与税收
协定相关的BEPS 行动建议,共有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参与了谈判与磋
商工作。《公约》的签署是税收协定发展历史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揭
开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新格局。
但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并未参与BEPS 项目,也未签署《公约》。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根据《税法典》第 35 条,关联方是指可以影响某实体经营活动
的条件和结果的其他实体,关联关系具体包括:
(1) 一个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13]另一个实体的股份,且总份额
超过 20%;
[13]
间接持有指通过一系列其他企业间接参与某一企业,其参与比例为各间接参与比例的乘积。
(2) 两个实体同时被同一第三方持有股份,且其在每个实体中
直接和/或间接持有份额超过 20%,或者第三方有权控制这两个实体;
(3) 一自然人因职务关系从属于另一自然人;
(4) 依照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签署有合同的两实体;
(5) 近亲属;
(6) 信托的设立人和管理人。
在不同实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影响他们之间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结
果时,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存在关联关系,无论上述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该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规定介绍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申报管理
该国目前没有专门规定关联申报管理,关联方之间存在转让定价
问题的证明责任主要在税务机关,纳税人没有额外的申报义务。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该国目前没有转让定价法规规范同期资料的分类及准备主体。
具体要求及内容
该国目前没有转让定价法规规范同期资料的具体要求和内容。
其他要求
该国目前没有转让定价法规规范同期资料的接收机构、保存要求、
保存时限、共享交换机制等其他方面的规定。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吉尔吉斯斯坦转让定价相关的规定仍相对简单,主要基于相关交
易定价是否符合市场正常价格的原则。在税务机关没有证明关联方间
交易定价偏离市场价格之前,相关定价默认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吉尔吉斯斯坦依次采用以下方法确定相关交易的市场价格水平,
只有当前一种方法缺乏适用信息时,方可采用下一种方法:
(1) 对于国家定价的商品、劳务和服务,市场价格是国家定价
的标准;
(2) 对于金属和石油产品,市场价格是这些商品在吉尔吉斯斯
坦政府所认定交易所中的价格;
(3) 对于其他商品、劳务和服务,市场价格是交易完成当日吉
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最新公布的季度价格公报中相关商品、劳
务和服务的价格;
(4) 在上一条中,如果国家统计委员会季度价格公报中没有相
关商品、劳务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则税务机关通过关联交易完成时的其
他同类商品、劳务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即交易条件、货物数量、付
款条件等影响价格的条件)交易时的价格信息来判断市场价格;
(5) 在通过上述方法都无法确定市场价格时,税务机关可以通
过再销售价格法确定市场价格。即基于关联交易中从关联方购入商品、
劳务和服务后向非关联买方销售的价格,再减去通常其他可比非关联 交
易方销售的毛利和销售费用确定该关联交易中合理的从关联方购 入商
品、劳务和服务时的价格水平;
(6) 在无法通过再销售价格法确定市场价格时,税务机关可以
通过成本加成法确定市场价格。即基于关联交易中从非关联方购入商
品、劳务和服务所承担的成本,再加上其他可比非关联交易方购入商
品、劳务和服务再销售的加成比例后确定该关联交易中合理的向关联
方销售的商品、服务时的价格水平。
另外,税务机关除参考上述方法外,还应考虑非关联方之间交易中
通常会出现的加价或折扣的情况,从而对市场价格水平进行调整, 具
体包括以下情况:
(1) 消费者的需求随季节或其他因素的波动;
(2) 商品质量或其他消费特性下降或可用性降低;
(3) 过期或临近到期日的货物;
(4) 推广新产品、劳务和服务或开拓新市场使用的营销策略;
(5) 销售试用品。
此外,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用的方法合理性提出异议,法院
有权考虑其他与确定交易价格有关的因素。
转让定价调查
吉尔吉斯斯坦的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以下类型的交易价格
进行评估和重新定价:
(1) 关联交易;
(2) 易货贸易;
(3) 跨境交易;
(4) 没有文件证实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交易;
(5) 与不活跃纳税人的交易;
(6) 与特殊税制纳税人的交易。
当交易定价偏离市场价格水平超过 20%时,税务机关有权基于市
场价格对相关纳税义务进行重新评估,并要求纳税人缴纳滞纳金和相
关罚款。
纳税人进行上述第(5)项和第(6)项交易时,如果销售货物的
价格相比于适用一般税制的其他纳税人交易价格相差 30%以上,则不
适用 中所述方法,而是将向按一般税制经营的实体销售的类似货
物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其中不得考虑已部分丧失消费品质
或已过期(超过保质期 20%时长)的打折商品的价格。
预约定价安排
适用范围
该国没有关联交易相关的预约定价安排相关法规政策。
程序
该国没有关联交易相关的预约定价安排相关法规政策。
受控外国企业
判定标准
该国没有与受控外国企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税务调整
该国没有与受控外国企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主要内容
该国没有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税务调整
该国没有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资本弱化
判定标准
该国没有与资本弱化相关的限制和法规政策。
税务调整
该国没有与资本弱化相关的限制和法规政策。
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根据转让定价相关规则进行税务调整后,如果纳税人存
在 中所述情况,则可以相应处以滞纳金或罚款。该国没有其他特
别纳税调整政策相关法律责任的介绍。
第五章 中吉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截至 2025 年 6 月,吉尔吉斯斯坦已与 39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Agreements on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中吉税收协定
中吉税收协定案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于 2002 年 6 月 24 日签订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或《中吉税收协定》), 该协
定已于 2003 年 3 月 29 日生效。
适用范围
《中吉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和领土
范围。
(1) 主体范围
《中吉税收协定》适用的主体为中国居民和吉尔吉斯斯坦居民或者
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根据该协定,中国或吉尔吉斯斯坦居民一语指按
照中国或吉尔吉斯斯坦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管理
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此外,同时为中吉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①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在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如果在两国同
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
心)所在国的居民;
①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缔约国都没
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①如果其在两国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
所属国的居民;
①如果其同时是两国的国民,或者不是任何缔约国的国民,中吉
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纳税人,应由缔约国双方
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确定其居民身份。
(2) 客体范围
协定适用于由中吉任何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
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
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工资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
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包括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以及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对法人利润及其它收入征收的税和个人
所得税。同时,协定也适用于该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
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3) 领土范围
“中国”一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
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
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
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吉尔吉斯斯坦”一词是指吉尔吉斯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
“吉尔吉斯斯坦”一词是指根据国际法吉尔吉斯共和国行使主权权利和管
辖权并适用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法的领土。
常设机构的认定
(1) 在《中吉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词是指企业进行全
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2) “常设机构”一词特别包括:
①管理场所;
①分支机构;
①办事处;
①工厂;
①作业场所;
①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 “常设机构”一词还包括:
①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
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 12 个月以上的为限;
①中吉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佣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
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连续或累计
超过 12 个月的为限。
(4) 虽有上述规定,“常设机构”一词应认为不包括: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
施;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
存;
①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①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①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
营业场所;
①专为第①项至第①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
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5) 除上述规定外,当一个人(除适用第六款规定的独立代理
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
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
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
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
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6) 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
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
为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
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7)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公司或者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
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中吉税收协定》对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和空运、联属
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