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办法及资产清查政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 一、资产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 二、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 三、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一)概念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
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
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为统计口径时指的是“净资产额
”(资产总额扣除负债总额),但当其作为管理的对象时则必须落实
到具体的财产。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仅是权益上的数量概念,而且必
须落实到具体的财产,对其的监管,需要通过对各项资产的具体监管
来实现。
3、“财产”和“资产”的内涵基本一致,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
“财产”是侧重强调所有权的一种表述,从宏观管理角度和财务会计
管理角度来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概念使用得更为普遍。
管理办法:(二)历史
• 1988年以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工
作的一部分,在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 1988年成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 1998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划入财
政部。在财政部“三定”方案中,具体表述为:拟定政府公
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办法:(三)存在的问题
• 资产管理改革,滞后于其他财政管理改革
• 当前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家底不清,
2、基础薄弱,
3、配置不公,
4、效率不高,
5、流失严重。
管理办法:(四)改革创新之处
1、确 定 了 管 理 原 则
2、明 确 了 管 理 体 制
3、规 范 了 配 置 程 序
4、强 化 了 使 用 管 理
5、加 强 了 处 置 管 理
6、开 展 了 收 入 管 理
管理办法:(五)下一步工作重点
• 以资产配置为基础,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
管理的有机结合
• 以规范收入分配制度为目标,加强国有资
产收益管理
• 以公开、公正、公平为核心,建立激励与
约束相结合的资产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
工作方案:主要内容
• 工作目标
• 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 工作原则和方法
• 工作内容和步骤
• 组织机构
• 经费保障
• 工作要求
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
• 全面摸清家底
–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
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
和财务状况 。
• 建立监管系统
–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
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
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 实现两个结合,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 完善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工作方案:(二)清查基准日
•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
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工作方案: (三)清查范围
• 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
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
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
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
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
须根据相应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工作方案:(四)工作原则与方法(1)
• 工作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
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
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
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
工作方案:(四)工作原则与方法(2)
•工作方法
–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
采用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
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后上报。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采用自查和中介机构
审计相结合的方法。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法。
–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按要求建立健全账卡。
–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核实。
工作方案:(五)工作内容和步骤(1)
•准备阶段(2006年9月-12月)
•实施阶段(2007年1月-6月)
• 总结阶段(2007年7月)
工作方案:(五)工作内容和步骤(2)
•准备阶段(2006年9月-12月)
– 确定资产清查报表。
– 组织开发资产清查工作软件 。
– 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
– 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修正报表和软件
– 对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
– 财政部组织招标,确定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 中央部门、各地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
资产清查工作 。
工作方案:(五)工作内容和步骤(3)
•实施阶段(2007年1月-6月)
– 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
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
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
送财政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07年
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财
政部 。
工作方案:(五)工作内容和步骤(4)
• 总结阶段(2007年7月)
– 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
实施办法。
工作方案: (六)组织机构
•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
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
组”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
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
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
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
查工作 。
工作方案: (七)经费保障
•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
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 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
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
付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工作方案: (八)工作要求
• 加强领导
–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强有力的
班子,落实到责任人,分级负责。
• 精心组织
– 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 ,并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 严肃纪律
– 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
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
依法执业。
• 工作督导
–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办法》的基本定位
• 资产管理的配套制度,规范性文件
不仅仅服务于本次资产清查工作
• 调整对象为特定的资产清查工作
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相衔接
与日常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相衔接
《办法》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 第四章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 第六章 工作纪律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资产清查工作,完善资产管
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
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一章 总则
三、资产清查定义
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
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
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
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一章 总则
四、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
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
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一章 总则
五、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 主管
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六、财政部门在资产清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
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
(四)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七、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
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订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四)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组织本
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八、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
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三)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
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十、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在申请并报批后实施
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实施,
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
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
十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资产清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
作实施方案;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
(三)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自查结果
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四)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清查结果
进行核实;
(六)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
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七)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十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委
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主管部门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
的资产清查工作,可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及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委托。
十三、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
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
专业执业能力。
十四、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
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十五、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
结果,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
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数据报表。按规定填报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证明材料。与损失有关的材料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
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审计报告。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需注册会计师签字。
(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十六、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
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十七、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
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十八、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
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
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十九、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
理、核对和查实。
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
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四章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二十、损益认定
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二十一、资产核实
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对清查结果审核批复。
二十二、 完善制度
针对问题,总结、分析、整改、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十三、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
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二十四、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二十五、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及
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六、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
清查工作结果的审核,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
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二十七、主管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认真复
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
二十八、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要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二十九、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
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单位资产损益按照国家
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确定标准,
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
鉴证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必
需的资料和线索。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
三十、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
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 工作纪律
三十一、在资产清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
极组织,未按时完成的单位,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
对资产清查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
重新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对拒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
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财政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工作纪律
三十三、在资产清查中,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
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
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三十五、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资产清查中与单位相互
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审
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
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十八、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
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
照财政部有关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
三十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认定和资产核
实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规定执
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
四十、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四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