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非贸付汇法规下的外籍派遣模式涉税实务与风险管控Supported by第1页
内容提要一.跨境劳务派遣常设机构判定与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新政解读二.跨境劳务派遣实物操作及风险管控三.非居民纳税判定常见难点解析四.主要跨境劳务派遣模式案例分析第2页
一.跨境劳务派遣常设机构判定与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新政解读第3页
主要议题1.跨境劳务派遣基本模式及对外支付常见问题2.跨境劳务派遣常设机构判定3.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新政及其相关影响第4页
1.跨境劳务派遣基本模式及对外支付常见问题第5页
跨国公司跨境派遣安排境外派遣企业境外雇佣协议对外支付代垫工资派遣协议代垫费用收取境外派遣企业在境外先支付报酬►工资及奖金►社会保险►其他福利境内接受企业境内接受企业向境外偿还代垫报酬►工资及奖金►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往返原常驻地差旅补贴►其他福利第6页
以往对外支付代垫工资时面临的问题向银行申请对外支付代垫工资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单笔支付等值10万美元以上税务局:《对外外管局:《服务贸支付税务证明》易对外支付核准件》第7页
新法规公布的影响和变化►按照新法规改为“备案制”后是否为对外支付代中国税务机关垫劳务报酬提供了便利?►审核申请资料的具体要求►关注常设机构的判定►对于对外支付代垫劳务报酬要求提交《备案表》外管局/银行►无需取得外管局核准►对准予汇出的代垫费用期限的规定第8页
2.跨境劳务派遣常设机构判定第9页
常设机构判定►《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常设机构是一个税收概念,主要用于确定税收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劳务常设机构►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9个月/12个月/183天的。跨境劳务派遣安排下:境外派遣企业:收取代垫费用vs. 收取服务费?境外派遣企业是否因员工派遣安排在接收企业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第10页
常设机构判定–国税发[2010] 75号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判断被派遣人员是否为母公司工作,从而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决定因素境外派遣公司境内接受公司对被派遣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X√被派往接收公司工作的人员数量和标准的决定权X√工资负担X√派驻人员从事活动而获取利润X√结论不构成常设机构第11页
常设机构判定的法规进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9号►19号公告对如何判定派遣安排的实质给出了技术层面的指引,进一步澄清如何判定非居民企业根据派遣协议向中国境内企业派遣员工安排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基本判定因素1.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2.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五个参考因素(一)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第12页
常设机构判定的法规进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9号►实际判定基本判定因素和五个参考因素的关系:基本因素+五个参考因素之一?根据我们的了解,除75号文规定的判定条件,根据19号公告:(1)如果非居民企业派遣外籍员工为中国公司工作同时负担该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且该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未全额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且/或(2)如果中国公司从非居民企业接纳被派遣员工并向非居民支付管理费或服务费;则该非居民企业将被认定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第13页
3.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新政及其相关影响第14页
最新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40号发文背景:►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提供便利►督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义务►督促各级税务机关主动挖掘非居民税源,拓展信息渠道,不断提升非居民税收征管水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15页
重大变化-40号公告►监管起点提高。原来对外支付3万美元就要纳入税收监管,现在这一标准提高到了5万美元。►监管方式改变。境内支付人原来在付汇时,必须首先向税务机关提交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现在,境内支付人只需要在付汇前备案即可。►规范和简化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程序。境内支付人原来必须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付汇证明,现在境内支付人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即可。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境内支付人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即可。►对境内支付人和税务机关提出要求。(一)付汇的境内机构和个人要自觉遵从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或资料报告义务。(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备案事项的事前管理和事后审核。(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好备案信息,加强对《备案表》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按年度层报税务总局。第16页
税务备案的情形-40号公告三类境内机构对外支付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涉税金额较大,也是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一是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是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是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第17页
最新法规:汇发[2013]30号发文背景:►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以下简称“30号文”)-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18页
重大变化-30号文►推进简政放权取消服务贸易购付汇核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小额交易无需审单服务贸易小额收付汇业务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金融机构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境内机构和个人需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简化单证审核对于仍需审核单证的业务,简化相应审单要求,包括对现行的数十类单证审核规定进行简化与合并;取消对绝大部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件的审核要求;取消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等。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第19页
新政策下服务贸易对外付汇基本流程向银行申请对外支付代垫工资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取消税务局:《服务外管局:《服务贸贸易等项目对外易对外支付核准件》支付税务备案表》第20页
二.跨境劳务派遣实物操作及风险管控第21页
新法规公布对跨境劳务派遣安排的影响►按照40号公告申请《备案表》相关流程中国税务机关►支付代垫工资申请办理《备案表》相关资料的具体要求►对准予汇出的代垫费用期限的规定:具有关联关系的境银行内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外支付代垫劳务报酬是否仍存在困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22页
40号公告申请《备案表》相关流程►各地税务机关正在制定和陆续出台40号公告的具体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基本思路:合同备案仍然维持原有流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仍然需要按照现有相关规定先办理合同备案事项,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再进行对外支付备案。►以北京某区公布的《非居民对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为例: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备案第23页
合同备案–参照劳务类►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指定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义务的►非居民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它收入的信息,并向其它收入项目支付发出追缴告知书追缴税款第24页
纳税判定►每个合同只做一次纳税判定►对于提供劳务不予征税或免税的合同进行纳税判定通常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内部两级判定►代垫工资报送资料:书面申请(外籍人员工资及个人所得税详细情况)公司之间的代垫协议或派遣协议公司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劳动合同外籍人员劳动保障就业证按照19号公告判定常设机构有关因素提供情况说明第25页
纳税申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及时申报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第26页
对外支付备案►并非独立步骤:需先完成合同备案、纳税判定后提交申请►在申请办理《备案表》虽明确规定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但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申报表及税票►签署《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备案税务风险告知书》第27页
跨境劳务派遣对外支付代垫工资风险管控►以往累计未对外支付代垫工资:12个月期限要求。考虑调整未来支付频率;与当地外管局就超过12个月的代垫工资对外支付申请个案处理;►详细审阅现有雇佣劳动合同、派遣协议、代垫协议的相关条款,以保证其能正确反映劳务派遣实际安排,并全面考虑相关涉税影响。►在申请办理《备案表》之前,积极准备报送相关资料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判定,控制风险第28页
三.非居民纳税判定常见难点解析第29页
非居民纳税判定的难点–增加税务风险►随着40号公告的发布,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导致的税务风险,在实践中尤其值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关注。►常见非居民纳税判定的难点:技术服务vs.特许权使用费费用分摊vs. 管理费第30页
技术服务vs.特许权使用费案例:美国A公司向我国B公司转让一项专有技术,收取转让费100万美元,同时A公司又派出技术人员到B公司进行短期(不到6个月)辅导,收取技术服务费30万美元。作为扣缴义务人的B公司认为,支付的咨询和辅导费30万美元属于技术服务费,并且这种技术服务行为不构成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不用扣缴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但实际上,根据我国现行税法,A公司在技术转让中提供技术服务并收入费用,不论单独收取还是包含在技术转让价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由支付人B公司在付汇时一并扣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款项已经支付,税务机关会向境外A公司追缴税款,并对B公司应扣未扣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第31页
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事实重于形式的判定:即如果某项技术许可或使用权的转让以提供劳务的形式或签署的劳务合同来行使,应判定为技术转让,即特许权使用费。第32页
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续)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1.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2.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3.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4.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第33页
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续)税务机关判定特许权的主要考虑因素1.是否属于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2.技术许可方是否保证相关技术实施后的结果3.是否持续(持续定期支付费用或持续享受效果)4.技术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第34页
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续)税务机关判定特许权的其他考虑因素1.合同的标的金额:参考同行业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如不存在技术转让,不应存在过高价格2.结合营业税综合判断•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结合预提所得税的定义,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与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特许权使用费存在一定的联系:─如果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可以免征营业税,但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属于简单的技术服务,需要征收营业税,但不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第35页
费用分摊vs. 管理费《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与费用分摊相关的服务内容►转让定价的考量及相关支持文档►常设机构判定第36页
税务风险管控-40号公告►40号公告发布后,对企业而言,提升税法遵从能力就显得比以往更加重要。其中,作为遵从税法的重要方面,准确地适用税收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对措施►为了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及时、有效进行沟通。不仅指相关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而且还包括企业内部税务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及早识别与处理与对外支付有关的税务风险点,并把这些税务风险的管控责任分别落实到相关的人事、管理和业务部门,从而达到系统性防控的目的。►建议相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检查已签署的或正在签署的交易合同,重新检视合同中就境内支付方和境外收款方对于相关税款扣缴义务的约定,以防范由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责任义务约定不清晰而可能造成的税务风险。同时,亦应详细审阅合同条款,以保证其能正确反映实际业务或交易实质,并全面考虑相关涉税影响。如果发现问题的,建议及时向中介机构或者税务机关寻求帮助,澄清对税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如有需要应及时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修改或签署补充协议,从而明确双方就纳税事项的权利义务。第37页
四.主要跨境劳务派遣模式案例分析第38页
派遣模式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派遣K集团(境外)对外支付代垫费用收取代垫工资及社保派驻协议派驻:亚太区CEO财务总监销售总监K集团在境外先支付报酬►工资►社会保险M公司M公司负责(在华投资控股公司)►向境外偿还代垫工资和社保►派遣人员在华的其他相关安置费用第39页
案例分析公司是否需要与3名高管签订额外的雇佣合同?主管税务机关会重点审核派遣企业、接收企业和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合同协议或约定。2.派遣期间,究竟谁会对3名高管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派遣企业或接收企业应在派遣合同协议中明确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规定,包括被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考核、风险承担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名高管的亚太区跨地域管理职责是否面临PE风险?根据19号公告: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第40页
派遣模式二应境内接收企业要求派遣F集团(境外)对外支付代垫社保派驻:代垫费用收取1名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工程师3名F集团在境外先支付报酬工作合同►社会保险B公司负担B公司►向境外偿还代垫社保(F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派遣人员在华期间的工资第41页
案例分析1.工作合同的签署是否能够避免常设机构的风险?重点考察派遣安排的经济实质和执行情况,工作合同中应明确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规定,包括被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考核、风险承担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名派遣人员究竟是为谁工作?B公司或F集团?考察通过派遣人员所从事的活动而实际获取利润的一方。3.社保费用的支付是否会被认为是构成PE的依据?关键要看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是否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此外,境内接收企业可能不愿意承担被派遣人员的全部工资成本,这样境外派遣企业必须承担被派遣人员的部分费用。根据19号公告,只要境外派遣企业承担的工资薪金已全额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就不会对境外派遣企业构成不利因素。第42页
派遣模式三短期人员交流G公司(境外)对外支付工资派出交流:市场经理代垫费用收取交流期:9个月G公司在境外先支付报酬►工资D公司司负担(G公司在华子公司D公)►向境外派出方支付交流期间派出人员的工资第43页
案例分析1.短期交流和任职的主要区别?同样接受接收企业的工作指派,但不一定存在本地劳动雇佣合同。2.谁将承担交流人员的主要风险?“形式重于实质”:税务机关可能会参考合同雇佣关系3.短期雇佣是否符合常理?税务机关重点审核派遣安排的“经济实质”和“执行情况”。企业应通过文件资料和实际执行区分在派遣安排和服务安排下的两类外籍人士,从而确保服务安排的执行不会影响对派遣安排的所得税处理。第44页
小结:派遣安排的平衡管理常设机构转让定价税务合规效率外汇管理业务运营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