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主 体
一、行政主体的涵义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行政关系,
即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行政法制
监督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组织行政关系、行政法制
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由行政法律规
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而形成的行政关系。
一、行政主体的涵义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
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法主体:也叫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
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案例:
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小王等,对所辖区域的食品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到张某经营的“甜品店”时,小王等人感觉到张某的态度不是很好,小王觉得有损工商部门的威信,于是以店面卫生等理由,吊销张某的营业执照,要求停业改造。
张某对工商局小王等行政人员的决定不服,认为其行为损害了他的利益,所依据的店面卫生等原因没有客观依据,实属个人报复行为,因此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复议。
二、行政主体的种类
(一)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案例:
1993年7月,朱某为采访一篇报道来到某市,住在该市某区一市民为其预定好的台湾宾馆608号房间。7月13日上午10时,朱某与另一杂志社记者肖某一起出去采访,因拍摄一村民住宅与该村村民发行争执。中午12点,双方去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广澳派出所解决争端,经派出所副所长的调停,朱某与肖某将胶卷曝光,并同意将胶卷留在派出所。这一争端解决后,派出所所长又向朱某、肖某两人了解此次采访的有关情况,告知两人该村有4名村民为在逃通缉犯,并出示了通缉令。朱某当时否认认识这4人,并索取通缉令一份。下午3时许,朱某、肖某两人离开派出所回到市区。
7月14日凌晨2时许,广澳派出所通过有关线索
了解到4名通缉犯之一的林某住在某市台湾宾馆的608
号客房,于是派人前往缉捕,到后发现林某并不在,
只有朱某,肖某两人在该房间住宿。缉捕人员遂向某
区公安分局请示,要求朱某、肖某两人去某区公安分
局说明情况。朱某、肖某两人到达某区分局后,朱某
在时承认认识林某,但拒绝提供林某的进一步的情
况。事后,朱某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上午11时许,
某区公安分局将朱某、肖某两人送回市区。1993年8
月21日,朱某认为其人身权利和记者的采访权利受到
侵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必须就此事在国
内主要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
的违法、违纪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物质与精
神损失。
[案例:
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
[问题]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
某乡人民政府委托乡派出所对缴纳“上缴”任务有困难的贫困户王某实施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王某于夜间翻墙逃离,被值班人员张某发现,迅速与同事彭某、余某开车在路上拦截王某,欲将王某抓回,王反抗,余某将王某抱住,张某见状气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重伤。
请问:这起行政侵权案中的行政主体是乡政府还是乡派出所或张某?
讨论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03年7月11日发布《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广州市市民,在签署《拍摄交通违章承诺书》后,都可在指定路段对来往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拍摄,而所拍照片经交警部门确认,可获每张20元的奖励。据悉,市民拍摄违章的措施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同时也出现了对这项措施质疑的声音。有人认为,市民拍摄违章是公民参与公共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可以弥补交通管理警力不足的问题,提高管理效率。也有人认为市民拍摄违章是分享了警察的执法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予废止。请从行政主体的角度谈谈你的看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8月28日表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这次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符合中国国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
询问最长不得超24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胁迫他人乞讨等将受罚 公共场所裸露身体将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法律还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站街招嫖将拘留或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公安部提出,一些地方站街拉客招嫖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治安,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此作出规定。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法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16至18岁初犯不拘留
为体现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禁止偷窥偷拍他人隐私
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法律同时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等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足球流氓”纳入处罚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的范围,这意味着我国已开始借鉴其他国家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法律还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将被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酒鬼闹事也将受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对酒鬼闹事、宠物扰民、旅馆住宿等一些民生问题等“细节”作出一系列新的规定。
法律规定,酒鬼闹事也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