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关于办理进口
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办理进口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有关事项的说明
实施日期:2005-01-01
(广东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壹、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对汽车及其关键件进口取消配额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
管理。凡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目录的汽车产品均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根据有关法
规,商务部已制订且公布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 92 号)。
二、2004 年签发的汽车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将截止到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不再
延期。鉴于部分进口单位在配额有效期内订购的车辆难以于今年底到货,为方便相关企业正
常运营,商务部正在拟定有关办法,且于近期公布。
三、2005 年 1 月 1 日起,汽车进口将实行落地征税,对于目前已存放在保税区内的车辆,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等正在协商有关办法,届时另行通知。
四、为更好地做好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壹)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录》
的汽车产品,进口单位均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中所列
的汽车产品及编号见附件壹。
(二)下列情况申请进口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相应的材料:
1、请进口汽车用于销售的单位需提交: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公历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交);
(3)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在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的“规格型号”栏中,必须标明品牌名称及具
体规格型号,品牌名称须和所授权经销的品牌壹致,且和《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
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4 年版)》(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4 年第 52 号)及有关增补的中文签注名称壹致。);
(4)订货合同。
2、申请进口汽车零部件用于销售的单位需提交: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3)订货合同;
(4)销售给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的,须提供和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签订的委托订货协议。
3、壹般贸易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单位需提交: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3)订货合同。
4、以援助、捐赠、赠送等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单位需提交: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3)相关的援助、捐赠、赠送的证明文件。
5、申请进口成套散件(含 SKD 和 CKD)、部件总成(系统)用于生产汽车的企业需提交: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应在“规格型号”栏中标明品牌名称及具体规格型号,且在电子数
据的“企业情况说明”栏中注明所生产汽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期号;进口部件总成(系
统)及零部件的,需在电子数据的“企业情况说明”栏中注明所产汽车的具体型号及产品公告
号。进口属于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在电子数据的“企业情况说明”栏中应注明是
否构成整车特征);
(3)所生产车型列入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4)订货合同。
(三)加工贸易进口汽车产品,应按规定复出口。如因故不能出口需内销的,属商务部管理
的汽车产品,由运营企业按壹般贸易的有关规定向商务部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他汽
车产品,由运营企业向发证机构提交申请(广东省内的申请进口单位除广州、深圳、珠海、
汕头、湛江向所在市机电办申请外,其他均向省机电办申请,下同)。
(四)申请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构提
交申请。
网上申请:申请进口单位登录商务部授权网站,进入进口许可证联网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
在线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等资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书面申请:申请进口单位可到发证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授权网站()下载(可复印)。《机电
产品进口申请表》,要如实填写,且采用送递、邮寄或其他适当方式,和规定的其他材料壹
且递交省机电办。
省机电办在收到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申请后,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特殊情况
下,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申请进口列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中属商务部管
理的汽车产品,省机电办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立即进行核实,最长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核实后将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
(五)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壹批壹证”或“非壹批壹证”管理;
(六)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且仅在本公历年度内有效;汽车产品《自
动进口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无法使用或未使用完,应在《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退回
原发证机关。
(七)《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内容不得更改。《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壹律重
新办理,旧证应交仍原发证机关且同时撤销。
(八)《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申请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以及自动进口许
可证上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经核实无不良后果,原发证机关可予重新补发。
附件: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目录
壹、以下商品编码的汽车产品由商务部签发
序号 分类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84073410
3000ml≥排 量 >
1000ml 车用往复
式活塞发动机
2
84073420
排量>3000ml 车
辆用往复式活塞发
动机
3
84099991
功率≥
发动机的专用零件
( =
180 马力)
4
车辆用发动机及零件
84099999
其他未列名发动机
的专用零件(指第
87 章所列车辆用
压燃式活塞内燃发
动机)
5
84143090
非电动机驱动的制
冷设备用压缩机
6
车辆用空调及压缩机
84152000
机动车辆上供人使
用的空气调节器
7
87012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
引车
8 87021020 机坪客车
9
87021091
30 座及之上的装
有柴油发动机的机
动客车
10
87021092 20 座及之上至 29
座的装有柴油发动
机的机动客车
11
87021093 10 座及之上至 19
座的装有柴油发动
机的机动客车
12
87029010
其他 30 座及之上
的机动客车
13
汽车整车(含底盘)及成
套散件
87029020
其他 20 座及之上
至 29 座的机动客
车
14
87029030
其他 10 座及之上
至 19 座的机动客
车
15
87032130
排 气 量 不 超 过
1000 毫升的汽油
型小轿车
16
87032190
排 气 量 不 超 过
1000 毫升的汽油
型其他载人机动车
辆
17
87032230
排气量超过 1000
毫升,但不超过
1500 毫升的汽油
型小轿车
18
87032240
排气量超过 1000
毫升,但不超过
1500 毫升的汽油
型越野车(4 轮驱
动)
19
87032250
排气量超过 1000
毫升,但不超过
1500 毫升的汽油
型小客车(9 座及
以下)
20
87032290
排气量超过 1000
毫升,但不超过
1500 毫升的汽油
型其他主要用于载
人的机动车
21
87032314
排气量超过 1500
毫升,但不超过
2500 毫升的汽油
型小轿车
22
87032315
排气量超过 1500
毫升,但不超过
2500 毫升的汽油
型越野车(4 轮驱
动)
23
87032316
排气量超过 1500
毫升,但不超过
2500 毫升的汽油
型小客车(9 座及
以下)
24
87032319
排气量超过 1500
毫升,但不超过
2500 毫升的汽油
型其他主要用于载
人的机动车
25
87032334
排气量超过 2500
毫升,但不超过
3000 毫升的汽油
型小轿车
26
87032335
排气量超过 2500
毫升,但不超过
3000 毫升的汽油
型越野车(4 轮驱
动)
27
87032336
排气量超过 2500
毫升,但不超过
3000 毫升的汽油
型小客车(9 座及
以下)
28
87032339
排气量超过 2500
毫升,但不超过
3000 毫升的汽油
型其他主要用于载
人的机动车
29
87032430
排气量超过 3000
毫升的汽油型小轿
车
30
87032440
排气量超过 3000
毫升的汽油型越野
车(4 轮驱动)
31
87032450
排气量超过 3000
毫升的汽油型小客
车(9 座及以下)
32
87032490
排气量超过 3000
毫升的汽油型其他
载人车辆
33
87033130
排 气 量 不 超 过
1500 毫升的柴油
型小轿车
34
87033140
排 气 量 不 超 过
1500 毫升的柴油
型越野车(4 轮驱
动)
35
87033150
排 气 量 不 超 过
1500 毫升的柴油
型小客车(9 座及
以下)
36
87033190
排 气 量 不 超 过
1500 毫升的柴油
型其他载人车辆
37
87033230
排气量超过 1500
毫升,但不超过
2500 毫升的柴油
型小轿车
38
87033240
排气量超过 1500
毫升,但不超过
2500 毫升的柴油
型越野车(4 轮驱
动)
39
87033250
排气量超过 1500
毫升,但不超过
2500 毫升的柴油
型小客车
40
87033290
排气量超过 1500
毫升,但不超过
2500 毫升的柴油
型其他主要用于载
人的机动车
41
87033330
排气量超过 2500
毫升的柴油型小轿
车
42
87033340
排气量超过 2500
毫升的柴油型越野
车(4 轮驱动)
43
87033350
排气量超过 2500
毫升的柴油型小客
车(9 座及以下)
44
87033390
排气量超过 2500
毫升的柴油型其他
载人机动车
45
87039000
未列名主要用于载
人的机动车
46
8704210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
辆总重量不超过 5
吨的其他货车
47
8704223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
辆总重量超过5吨,
但小于 14 吨的其
他货车
48
8704224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
辆总重量在 14 吨
及之上,但不超过
20 吨的其他货车
49
8704230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
辆总重量超过 20
吨的其他货车
50
8704310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
燃发动机 ,车辆总
重量不超过 5 吨的
其他货车
51
87043230
其他汽油货车,5t
<车总重≤8t
52
87043240
其他汽油货车,车
总重>8t
53
87049000
其他未列名货运机
动车辆
54 87052000 机动钻探车
55 87053010 装有云梯的救火车
56 87053090 其他机动救火车
57 87054000 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58 87059040 机动医疗车
59
87059090
其他未列名特殊用
途的机动车辆
60
87060021
装有发动机货车底
盘,车总重≥14t
61
87060022
装有发动机货车底
盘,车总重<14t
62
87060030
装有发动机的座位
≥30 的 机 动 客 车
底盘
63
87060090
8701 至 8705 所
列其他车辆装有发
动机的底盘
64
87071000
机动小客车的车身
(包括驾驶室)
65
87079010
10 座及之上至 29
座客车车身(驾室)
66
车身及零件
87079090
8701-02,
8704-05 列 其 他
车辆车身(包括驾
室)
67 87082990
车身的未列名零部
件
68 87083991 防抱死制动系统
69
制动器及零件
87083999
其他未列名机动车
辆用制动器及零件
70
变速箱
87084091
小轿车用自动换档
变速箱
71 87084099
其他未列名机动车
辆用变速箱
72
87085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
装有差速器的驱动
桥
73
87085020
30 座及之上机动
客车用装有差速器
的驱动桥
74
87085040
轻型柴油及汽油货
车用装有差速器的
驱动桥
75
87085050
重型柴油及汽油货
车用装有差速器的
驱动桥
76
87085060
税号所列车
辆用装有差速器的
驱动桥
77
87085090
其他机动车辆用装
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78
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9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
非驱动桥及零件
79 转向器 8708949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
转向盘、转向柱及
转向器
80
车架
87089991
机 动 车 辆 用 车 架
( 编 号
8701-8704 所 列
车辆用)
81
关键零件
87089999
机动车辆用未列名
零件、附件(编号
8701-8704 所 列
车辆用)
二、以下商品编码的汽车产品由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87041030
电动轮非公路用货
运自卸车
2 87041090
其他非公路用货运
机动自卸车
3 87051021
最大起重量≤50吨
全路面起重车
4 87051022
50 吨<最大起重
量≤100 吨全路面
起重车
5 87051023
最大起重量>100
吨全路面起重车
6 87051091
最大起重量≤50吨
其他起重车
7 87051092
50 吨<最大起重
量≤100 吨其他起
重车
8 87059010 无线电通信车
9 87059020 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10 87059030 机动环境监测车
11 87059051
航空电源车 (频率
为 400 赫兹)
12 87059059 其他机动电源车
13 87059060
飞机加油车、调温
车、除冰车
14 87059070
道路(包括跑道)
扫雪车
15 87059080
石油测井车、压裂
车、混沙车
16 87060040
汽车起重车底盘,
装有发动机
17 87086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
非驱动桥及其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