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年 "%月 %&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
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
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
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
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
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
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
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
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
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
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
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
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
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
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
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
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
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
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
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内!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
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
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
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七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
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
境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
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
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九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
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
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
适用税率!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
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
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
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
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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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
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
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
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
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
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
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
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
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税率$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
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
当天或当月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
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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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
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
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
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
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
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
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
的农业特产税&
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
证上注明的价款&
第十八条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
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
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
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期限超过 )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 ,---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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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
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
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
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第二十二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
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
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
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
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
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
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
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 $%%
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
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
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
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征收率#
第二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
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
减(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
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八条 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
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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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
定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
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
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
直属分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
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
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
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
围只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小
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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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
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
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
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
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
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
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
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三十四条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
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五条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
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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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条例和本细则所称主管税务机关"
征收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支局以上税务机关!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
级!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
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年 ’
月 *(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
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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