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
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
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目 录
1 定义..................................................................................................................2
2 信托事务管理人..............................................................................................7
3 信托目的..........................................................................................................8
4 本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5
5 信托受益权......................................................................................................8
6 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10
7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4
8 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17
9 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20
10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23
11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25
12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25
13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6
14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27
15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7
16 信息披露........................................................................................................29
17 受益人大会....................................................................................................29
18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32
19 风险揭示与承担............................................................................................33
20 违约责任........................................................................................................35
21 保密义务........................................................................................................35
22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36
23 其他................................................................................................................36
1
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一条 前言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
资格的信托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
任何人提供未在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资
金加以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
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
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
务。
投资存在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也不保证本信托计划没
有亏损风险。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
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
第二条 定义
释义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系指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其
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的《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
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
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
明书》等)。
“信托计划”/“本信托”系指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
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
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受益权”系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
受益权。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 1 元
人民币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单位。
“委托人”系指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设立时或信托计
划存续期间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
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个人投资者”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规定的自然人。本
信托计划的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机构投资者”系指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资者”系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信托当事人”系指受《信托合同》约束,根据《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股权出质人”系指府谷县丰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王乃荣;
“府谷恒源”/“恒源集团”系指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
信托贷款中的借款人;
“兴茂集团”系指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保管人”系指根据与受托人签订的《资金保管协议》,负责本信托计
划项下的资金保管并依受托人的指令及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负责资金划付的银行
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与恒源集团签署的编号为 2012202006028902
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改及补充。
“《股权质押合同》”:指受托人与府谷县丰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
股东王乃荣签署的编号为 2012202006028903 的《股权质押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
改及补充。
“《保证合同》”系指(1)自然人王乃荣为担保恒源集团在《信托贷款》项
下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履行而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 2012202006028907 的《连带
责任保证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以及(2)兴茂集团为担保恒源集团在《信
托 贷 款 》 项 下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义 务 的 履 行 而 与 受 托 人 签 署 的 编 号 为
2012202006028906 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利益”系指受益人因合法持有信托单位而享有的信托单位所代表的信
托受益权项下的所有权益。
“信托收益”系指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而产生的收益。
“信托单位”系指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单位。
“信托单位面值”系指每一份信托单位的原始价格。本信托计划的每份信托
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信托受益权”系指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获得相应信托
利益的权利。
“信托资金”或称“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资金认
购/申购信托单位时交付给受托人的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金额。
“信托本金余额”:就某一日期相对于每一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
指下列 A 减去 B 所得的差额,其中:A 指每一受益人在起算日享有的全部信托
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本金金额;B 指每一受益人自起算日起(含该日)至该日之
前(不含该日)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所有已受偿付或被赎回的信托本金金额。
“信托计划资金”:系指信托计划项下所有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
总额。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管
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 ;
开户行:光大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
户用于归集认购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信托计划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
民币账户(账号:75960188000078494;开户行:光大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账
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
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
银行账户。
“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本合同第 条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发生本合同第 款的情形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本
信托计划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入展期或延长期后终止之日,以及按照本合同的约
定提前终止之日)之间的期间。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间为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至
最后一期发行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到期终止之日止。
“推介期”系指为设立本信托计划并达到预期信托计划规模,向投资者推介
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并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间。 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
况对推介期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
露。
“展期”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满 24 个信托月后,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
主决定每一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延长的期间,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亦相应延长。
“变现期”系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若截至某一信托利益核算日,因任何
原因导致信托财产专户内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该等日期对应的支付日预计应
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时,本信托计划自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进入信
托财产变现的期间。信托财产变现完毕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
支付支付日(终止)预计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受托人决定不
再变现的,则变现期结束,信托计划终止。
“延长期”系指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者展期届满之日,信托财产
尚未完全变现且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届时预计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
款项时,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
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止)预计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受
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之日的期间。本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延长的,届时尚存
续的信托单位的期限相应延长。
“信托计划预期规模”系指信托计划中推介期内受托人发行信托单位预期达
到的信托规模,在本信托计划中为人民币肆亿元(RMB400,000,)。
“认购”系指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计划推介发
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募集期”系指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为达到信托计划预期规模分期发行
信托单位,相应的投资者分期交付信托资金认购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期间,受托
人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募集期的个数及募集期的起止日期。
“认购/申购成功日”系指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分期募集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开
放申购时,受托人宣布募集成功并确认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成功之日;对
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新认购的信托单位,其申购成功日即为其申购开放日。
“信托单位终止日”系指本信托计划项下某信托单位注销,该信托单位所代表
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失效的日期,具体系指:(1)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
日;或(2)信托单位提前终止之日;或(3)信托单位确认赎回的赎回开放日或
强制赎回日;或(4)信托单位进入展期或延长期后终止之日。委托人在本信托
计划推介期结束后于申购开放日申购的信托单位的终止之日,委托人与受托人届
时签署的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按期约定。
“信托利益核算日”系指核算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日期。就本信托计划推
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对应的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核算日为其终止日,以
及该等信托单位认购成功日起每满 12 个信托月之日。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推介
期结束后于申购开放日申购的信托单位的核算之日,为其终止日,但委托人与受
托人届时签署的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信托利益核算期”系指核算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期间,对某信托利益核
算日而言,其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期为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该日)至该信
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但就任何信托单位而言,其第一个信托利益
核算期系指该等信托单位认购/申购成功日(含该日)至认购/申购成功日后的第
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信托利益支付日”系指向信托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之日,为信托利益核算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
“年化预期收益率”:系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每年的预期收益和该等
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比率。
“申购”系指信托计划设立且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达到信托计划预期规模后,
投资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申购开放日”系指投资者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申购新的信托单位的日期。
申购开放日的设置方法及申购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率由受托人决定,具体以受托
人网站()公布为准。
“赎回”系指信托计划设立且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达到信托计划预期规模后,
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并经受托人确认的行为。
“赎回开放日”系指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赎回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信托单位的日期。赎回开放日的设置方法由受托人决定,具体以受托人网站()
公布为准。
“强制赎回”系指信托计划设立且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达到信托计划预期规
模后,受托人无需经受益人同意即强制要求委托人赎回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信托
单位的行为。
“强制赎回日”系指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和受托人的要求,赎回或部分
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日期。强制赎回日由受托人决定,具体以受托人网站
()公布为准。
“信托月/信托月数”: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或每月本信托计划成立
之日对应的日期(含,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
月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不含,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
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经历的信托月的个数为信托月数。
“信托季度”系指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三个信托月为一个
信托年度;
“信托年度”系指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为一
个信托年度。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
日)。
其他定义
本说明书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
义相同。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
他信托文件中的义与本说明书的定义相同。
第三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
受托人
名称:融国际信托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山路 33 号
联系人:
电话:01-57643800
传真:00-57643999
保管人
名称:中国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联系人:李轲
第四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设立“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确定受益人范围,由受托人以自
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
名义,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向府谷恒源发放贷款,用于府谷县丰华煤矿技
改扩产建设及循环产业链项目二期建设,该项目将 2014 年一季度建成投
产。
第五条 本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计划的名称为“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投资者范围
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
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
格。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五
十人,但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本信托计划的成立
本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壹亿元(小写:¥100,000,
)至人民币肆亿元(小写:¥400,000,)。信托计划成立时募
集资金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为准。
但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对最低募集
规模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 2013 年 1 月 10 日(含该日)至 2013 年 2 月 10
日(含该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推介情况调整推介的终止日期。受
托人有权在推介期内分为一个或多个募集期进行信托计划的推介。
推介期内,在第一个募集期内或第一个募集期结束时如信托计划达到
条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则为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计划成立日后受托人
即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运用信托资金。
以后每一期募集期内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自该募集期结束且受托人宣
布其信托单位募集成功之日即其信托单位认成功日之日起取得信托受益
权,该信托资金自该信托单位募集成功之日加入信托计划。
每一期募集期结束后,受托人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
和通知。每一期募集期完成后,受托人网站()将及时向该期信托单位认购
人披露该募集期募集情况信息,该披露视为对该期信托受益权认购人的通
知并已送达。
受托人向委托人推介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最低规模为 100,000,000 份(“最低
认购规模”),最高不超过 400,000,000 份(“最高认购规模”)。但受托人
有权根据认购情况调整最低认购规模和最高认购规模。推介期内,本信托
计划在如下条件均得到满足时成立:
受托人已确认接受认购且已交付完毕的认购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
权份额达到最低认购规模人民币壹亿元(小写:¥100,000,000);
http://)l������ʺ�2������
http://)l������ʺ�2������
认购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不超过 50 人;
《信托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已妥为签署。
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日。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上条所述的本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本
信托计划不成立,《信托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及《信托合同》自动解除。受托人完成《信托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
同》、《保证合同》解除等事宜后,即就《信托合同》项下所列事项免除
一切相关责任。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 30 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
金返还委托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
期存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向信托计
划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
期间内的利息,返还所需银行费用从该等款项中直接扣收。受托人返还前
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
推介期内募集的每一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均为 24 个信托月,自本信
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第一期信托单位认购成
功日至最后一期发行的信托单位终止之日止。
信托计划成立满 24 个信托月后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每一期信托单位存续
期限均延长至 36 个信托月,该决定无需另行征求委托人的意见,也无需
召开受益人大会作出决议。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者展期届满之日,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
且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届时预计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的,
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
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止)预计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
项、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之日止。本信托计划续存期限延长的,
届时尚存续的信托单位的期限相应延长。
发生《信托合同》第 款规定情形,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本信托
计划提前终止,预计存续期限尚未届满的信托单位随之提前终止。
第六条 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
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单位份额根据委托人的认购情况确定,不低于最低认购
规模,不超过最高认购规模。每一委托人最终享有的信托单位数量根据其
交付的认购资金金额确定,每一元认购资金认购一份信托单位。
签署《信托合同》认购信托单位份额、交付认购资金且受托人确认接受其
认购的认购人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自认成功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可以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
继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
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
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
承继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
认手续费。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自行
寻找或委托受托人协助寻找意向受让人,经受托人审核后受益权可
转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应向受托人缴纳的登记费用为拟转让信
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的 %,但《信托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受益人仅可以向符合《信托合同》第 款所规定的合格投
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为自然人。
(3)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
除《信托合同》 条约定的情形外,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
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的其他文件,前往受
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计划受益权可以赠与。信托受益权赠与的,受赠人应为符合《信托
合同》第 款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
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拆分赠与。信受
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说明书以及《信托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及受托人要
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
抗受托人。
受益人赠与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受托人不收取赠与确认手续费。
在发生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
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时,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权
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
第七条信托单位的认购
认购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委托人
提出认购申请并提交《信托合同》规定的必备证件,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
并交付认购资金且受托人确认接受其认购后,即取得成为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
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资格,于认购成功日起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认购人认购信托单位,应向委托人支付认购资金,作为其取得成为本信托计
划项下受益人的资格并最终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对价。受托人设立托募集账户专门
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并有权于认购成功日将全部认购资金支付至借款人
指定账户。
认购人资格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认购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
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具备《信托合同》第 款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
格。
前述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
托投资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
(1) 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且能提
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或者夫妻双方
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且能提供相关
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
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 元。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份额的份数最低为 100 万份,超过 100 万份应按照
10 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数量下限并在
受托人网站( .com)上予以公告。
认购程序
认购人认购信托单位时,按照信托资金金额优先的原则认购,即信托资金
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信托资金
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信托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委托人优先
获得认购。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
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权利。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
《风险申明书》,向受托人提交如下必备证件:
认购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
/银行卡、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原件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受托
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认购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
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
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及
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由法定
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认购资金的支付
付款要求
本信托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认购人须于签署《信托合同》当
日,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
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姓名/名称)认
购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X(认购的信托
单位份数)万份信托单位”。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认购人指
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
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
其认购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或信托利益分
配账户,由此产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
户的;
(2)由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
(3 由认购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
户;
(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转账的情形。
信托计划募集账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募集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的购
资金的专用银账户。信托计划成立的,受托人于认购成功日将
委托人交付至信托集账户的认购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账
户。
信托募集账户为:
开户行: 光大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
户 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
签约
签约时,认购人应当:
签署《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如需,包括但不限于《认购风险申明
书》)一式三份。
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计划终止且
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
提交《信托合同》第 款规定之必备证件。
认购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认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若授
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由委托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信托利益分配
账户银行卡/存折等证件原件交受托人核验后归还委托人,复印件在受托
人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
认购成功的确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认购人的认购成功:
认购人签署的有效认购文件在募集期结束日前已送达受托人;
信托资金在募集期结束日前到达信托募集账户;
受托人接受并确认认购人的认购;
信托计划已成立。
认购人自认购成功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认购成功后,认购人交付的信托
资金通过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认购成功后,认购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募集账户日(含该日)至认购
成功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储蓄存
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属认购人所有,受托人应在信托成立后向认购人首次
分配信托利益时返还给该认购人。
分期募集时某一募集期结束如该期信托单位认购不成功或受托人拒绝接
受某认购人的认购申请的,受托人应于该期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将认购
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认购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向认购人支付该笔信托
资金自向信托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该认购人之日
(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返还所银行费用从该等款项中直接扣收。受
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该期信托单位《信托合同》所列
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认购的撤回
认购期某一期募集的信托单位认购成功前,认购该期信托单位的认购人可
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并要求受托
人退还其已交付的认购资金。受托人应认购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认购资
金的,不加计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认购资金
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认购资金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等
款项后,就该《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对该撤销认购申请的认购人免除一切
相关责任。
第八条 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
信托单位的申购
信托单位的申购条件
申购资格
满足《信托合同》 条认购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购信托单位。但受
托人将视申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申购人申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申购时间
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合格投资者可于申购开放日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
托单位。申购开放日的设置方法及申购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率由受托人决定,具
体以受托人网站()公布为准。
申购资金合法性要求
申购人保证交付的申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
申购价格
申购时信托单位的面值 1 元,申购价格为 1 元。
申购金额
(1)申购前不持有本信托单位的申购人,申购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壹
佰万元,超过部分按壹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申购人申购资
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2)申购前已持有本信托单位的申购人,每次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壹拾
万元,并可按壹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申购程序
(1) 必备证件参照《信托合同》 执行。
(2) 资金交付参照《信托合同》 执行。
申购文件
申购人申购信托单位,应签署并提供以下文件:
(1) 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2) 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3) 信托单位申购申请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一)一式两份;
(4) 申购资金划入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5)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自然人为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机构
投资者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份(未持有信托单位的申购人适用),信托利
益分配账户应与划付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相同,且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自然人申购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为机构委托人,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
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申购成功与否的确认
申购人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应在申购开放日(T 日)
的十个工作日前(即不晚于 T-10 日 24:00)将申购文件送达受托人,
并至迟在申购开放日(T 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即不晚于 T-5 日)
17:00 前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受托人收到申购人申购
文件及信托资金后,将申购文件转交保管人一份,受托人及保管人
审核无误后确认接受其申购申请。受托人制作申购信托单位明细表
并传真给保管人。
受托人根据信托单位明细表制作信托单位申购申请确认书一式两
份,自申购开放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申购人寄送信托
单位申购申请确认书正本一份。
签署《信托合同》申购信托单位份额、交付信托资金且受托人确认
接受其申购的申购人,自申购成功日(即申购开放日)起享有信托
受益权,成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申购人新申购的信托单位
的预期收益率以受托人在确定申购开放日的公告中确定的为准。
申购申请提出后,申购人可撤销该笔申购申请。撤销申购申请最迟
应当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送达受托人,否则申购人的
撤销申购申请无效。根据申购人的有效申请,受托人应退还申购人
的信托资金并不加计利息,退还该等信托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
等费用从该等信托资金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该
《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对该撤销申购申请的申购人免除一切相关
责任。
申购期利息的处理
申购成功后申购期利息处理
委托人将申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募集账户之日至最近一个申购
开放日期间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属于委托人所有,并于最近的一个信托利益支
付日支付给该委托人。
申购不成功时申购利息处理
如信托单位申购不成功或受托人拒绝接受申购的,受托人应于申购开放日
后 30 日内将该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交付的申购信托单位信托资金返还该信托单位
受益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基准利率”),向该信托单位受益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向信托申购账户的
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该信托单位受益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
利息,返还所需银行费用从该等款项中直接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
后,受托人就该信托单位《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申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信托单位申购申请申请书、申购风险申明书、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信
托单位申购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由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持有。
暂停申购
发生以下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申购申请:
(1) 信托财产达到信托计划预期规模或信托财产数额过大,受托人认为继续
扩大信托计划规模会影响信托计划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
(2) 受托人认为根据信托财产管理需要应暂停办理申购手续的;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办理信托单位申购手续的;
(4) 因其他任何不可预知的原因导致办理申购可能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
(5)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或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殊情形。
委托人申请的信托单位的赎回
持有期限要求
信托计划达到信托计划预期规模之前信托单位不允许赎回。
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达到信托计划预期规模之后,委托人可以按照
本合同的约定申请全部或部分赎回信托单位,但受托人有权拒绝委
托人的赎回申请。
持有金额要求
委托人有权在赎回开放日部分或全部赎回持有的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赎
回信托单位份额为壹拾万份的整数倍,且赎回后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
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否则,委托人应全部赎回。委托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受
托人不接受委托人部分赎回申请。委托人的信托单位全部赎回后,如再次申购信
托单位,视为新委托人。
信托单位的赎回手续及提交的文件:
必备证件:
(1) 信托单位赎回申请书(格式见《信托合同》附件二);
(2) 已签署的《信托合同》的签署页复印件;
(3) 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签署申请人姓名;如申请人为机构投
资者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 申请人为购买该等拟赎回之信托单位而交付信托资金的银行汇款凭
条复印件,并签署姓名或加盖公章;
(5) 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需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受
托人审核原件,保存复印件)。申请人为机构的,复印件还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
章。
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
委托人需要赎回的,须至迟于赎回开放日(T 日)的二十日前(即
不晚于 T-20 日 24:00)将赎回文件送达受托人。受托人收到委托人
赎回文件后转交保管人一份,受托人及保管人审核无误后确认接受
其赎回申请。受托人制作赎回信托单位明细表并传真给保管人。
受托人根据赎回信托单位明细表制作赎回确认书。
在赎回开放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寄送赎回
确认书正本一份。
赎回申请提出后,委托人可撤销该笔赎回申请。撤销赎回申请最迟
应当于对应的赎回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送达受托人,否则受益人的
撤销赎回申请无效。
赎回费用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时,无需交纳赎回费用。
款项划拨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赎回信托单位明细表及划
款指令转交保管人。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
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受益人赎回信托利益
经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计算和支付见《信托合同》
第 9 条的规定。
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于对应的赎回开放日退出信托计划,不
再存续。某一受益人不再持有信托单位的,其与受托人之间的《信
托合同》即行终止;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份额发生变更的,其与受
托人之间的《信托合同》随之相应变更。
赎回文件的管理
信托单位赎回申请书由受托人持有,信托单位赎回申请确认书由受托人和受
益人各持有一份。信托单位赎回申请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在受托人处归档,
以备受益人查询。信托单位赎回申请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分别在受益人
和受托人处归档。其他赎回文件由受托人持有。
巨额赎回处理
如截至本信托计划单个赎回开放日前 20 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扣除认购和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信托单位总
份数的 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
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受益人的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
申请赎回份额占本赎回开放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
个受益人本赎回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
除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本赎回开放日未获办理部分予
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赎回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赎
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赎回开放日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受托人可选择邮
寄、传真、电话或网站()上公告等方式在赎回开放日的五个工作
日前通知申请赎回的受益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暂停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受托人认为根据信托财产管理需要应暂停办理赎回手续的;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办理信托单位赎回手续的;
(4) 因其他任何不可预知的原因导致办理赎回可能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
(5) 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单位的强制赎回
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之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本金的,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专户内可供分配信托利益的资金
金额,要求每一信托受益人按同顺序(根据每一受益人持有的信托
单位份数占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赎回其全部
或部分信托单位。
受托人决定要求受益人赎回其届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单位
的,应当至迟在强制赎回日前第 15 日通知全体受益人及借款人。
受托人决定要求受益人赎回其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单位的,
应按信托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向信托单位持有人支付信托收益和信
托本金。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财产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 信托资金;
(2)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
信托财产之管理、运用和处分
管理原则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
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
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
务,不得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
独核算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
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信托财产专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受
托人可将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
品。
信托贷款
委托人在此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按照如下约定进行
运用和处分,对如下信托财产运用和处分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以自
己的名义,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向府谷恒源发放贷款。信托贷款的具体
事宜,由受托人与府谷恒源另行签署《信托贷款合同》进行约定。
受托人向府谷恒源发放信托贷款后,府谷恒源须按照《信托贷款
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偿还借款本息。借款本息金额及偿还时间以《信
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果府谷恒源未按约定使用信托贷款或未按照约定偿还信托贷
款本息,受托人将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向府恒源收取罚息,罚息
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资金未用于发放贷款前及取得的信托利益未分配之前存放
在银行,所生孳息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保障措施
为保障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本信托计划设置了如下保障措施:
为担保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保证人王乃荣
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连带责
任保证合同》。
为担保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保证人兴茂集
团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连带
责任保证合同》。
为担保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自然人王乃荣
向受托人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由受托人与王乃荣签署《股权质押合
同》。
如果借款人发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发生
《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任
何情形,或委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的任何规定,受托将为受益人
的利益,根据《信托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和/或《信托合同》等文件的约定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一项或多项
权利: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付全部
信托贷款;
(3)对股权出质人王乃荣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押权利;在股权出质
人未按照《股权质押合同》做出处置出质股权授权的情形下,受
托人有权根据《股权质押合同》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出质股权执行强制执行。出质股权
的处置收入用于支付府谷恒源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付未付
的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处置收入不支付府谷恒源
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付未付的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和
赔偿金的,府谷恒源需补足差额部分,受托人有权就差额部分继
续向府谷恒源追偿;
(4)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及时履行保证责任的,
受托人有权根据《保证合同》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保证人执行强制执行。保证人需支付府谷
恒源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付未付的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
和赔偿金。保证人不能额支付府谷恒源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
付未付的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府谷恒源需补足差
额部分,受托人有权就差额部分继续向府谷恒源追偿;
(5)依法向其他第三方转让信托贷款债权或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任何形处置信托贷款债权;
(6)《信托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或
《信托合同》规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变现期
信托计划变现期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若截至某一信托利益核算日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财产
专户内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该等日期对应的支付日预计应予支付的信
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的,本信托计划自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进入变现期。
信托计划进入变现期的,则前述信托利益核算日对应的支付日不支付相应
的信托收益/信托利益,受托人自变现期开始之日即开始以市场公允价值
尽快变现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变现完毕之日,或虽未完
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预计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
等款项、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的,则变现期结束,信托计划终止。
管理权限
受托人应在《信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
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
(2) 在本信托计划保管人更换时,选任新的保管人;
(3) 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所产生的权利;
(4)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 选择、更换律师或其他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6)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
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信托财产的保管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管
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本信托
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
信托财产专户为:
开户行:光大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
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75960188000078494
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保管协议》”
具体协议名称以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进行约定。
第十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信托利益的计算
受托人负责核算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应取得的信托利益。
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
税费。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包括其所持有的所有信托单位信
托收益及信托单位信托本金总额。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受益人持有每一信托单位自认购/申购成功之
日起持有至信托单位终止日时,其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该信托单位
面值×该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该信托单位认购/申购成功日(含该日)
至该信托单位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天。信托受益人
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为其所持有的所有信托单位在信托计划存续期
间内预计产生的信托收益总和。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受益人持有每一信托单位自认购/申购成功之
日起持有至信托单位终止日时,其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该信托单位
面值×该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该信托单位认购/申购成功日(含该日)
至该信托单位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天+该信托单位×1
元。信托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为其所持有的所有信托单位在信
托计划存续期间内产生的信托利益总和。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加入信托计划时持有的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
益率根据信托受益人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种类确定,每一信托受益人持有的认
购/申购的信托单位年化预收益率具体数值由其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数量决定,
并由受托人记载于信托受益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第 25 条。信托单位年化预期
收益率可以按如下方式确定和调整:
(1)全体信托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整每一募集期认购的信托
单位或申购开放日申购的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并在受托人网站()
公告后生效,无需另行获得信托受益人的同意。
(2)如本信托计划满 24 个月时受托人决定延长各期信托受益人持有的
信托单位的期限至 36 个月时,则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将信受益人持有的
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上浮,具体上浮幅度由受托人自行决定并在受
托人网站()公告后生效,无需另行获得信托受益人的同意。
(3)如本信托计划或信托单位进入变现期/延长期,则托受益人持有的信
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上浮,具体上浮幅度由受托人自行决定并在受托
人网站()公告后生效,无需另行获得信托受益人的同意。
年化预期收益率仅为受托人对受益人预期可取得的信托收益的测算,并不
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收益的任何形式的承诺或
者保证。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于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按照如下公式,核
算受益人相应信托利益核算期内的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受益人预计可获分
配的信托利益=受益人该信托利益核算期内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该信托单
位年化预期收益率×该信托利益核算期的实际天数/365 天。
如果在信托利益核算期内,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或信托
单位份数发生变化的,受益人在该信托利益核算期内享有的信托收益应分段计算。
如受益人持有不同种类的信托单位的,其对应的信托收益应分别计算。
对任何信托单位而言,如该信托利益核算日为其终止日,则对持有该等信
托单位的受益人而言,其相应信托利益核算期内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还应包
括该等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即该等信托信托单位份数×1 元。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决定强制赎回信托单位的,如该等信托单位自
认购/申购成功日(含该日)至强制赎回日(不含该日)存续不满 24 个月的,则
对持有该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而言,其信托利益分配日(即该等信托单位强制赎
回日和终止日)相应信托利益核算期内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还应包括该等
信托单位额外 30 日的信托收益,即该等信托单位份数×1 元×该信托单位年化预
期收益率×30。
信托收益/利益的支付
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于信托利益核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
一日(“信托利益支付日”)向受益人支付其在该信托利益核算日相应的信托利益
核算期应分配的信托利益。
委托人于申购开放日新申购的信托单位的信托收益/利益的计算和支付方
式,委托人与受托人届时签署的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十一条 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规费
信托费用及承担:信托费用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本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含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
息披露费用;邮寄费;本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及
与清算事宜相关的其他费用;受托人为履行其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
用;保管人收取的资金划付费;代理收付机构收取的代理收付费
(如有);其它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含为本信托计划设立、运营而发生的受托人
信托报酬、保管人的保管费、本信托计划的发行费用、律师费、审
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以及包括受托人在内的
该等服务机构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
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办理。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信托计
划运营过程中,需向政府机关缴纳的规费,由信托财产依法承担。
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各项信托费用和依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的税费、规费均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但若在该等应由信托财产
承担的信托费用、税费、规费应予支付时,虽信托财产账面价值足以覆盖
《信托合同》规定的款项,但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该等
信托费用、税费、规费时,由委托人予以补足。
为本信托计划设立而发生的律师费由受托人承担。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
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受
托人从信托专户中支付。
信托费用之计提原则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
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费用之计提标准
因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担的各项费用,由受托
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划。
信托报酬、保管费
信托报酬、保管费的计算及支付,见《信托合同》附件三。
发行费
发行费的计算及支付由受托人与合格发行机构另行签署相关咨询服务协
议约定。
税收处理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
本信托计划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未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延期情形;
(2)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3)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受托人(代表受益人的利益)在《信
托贷款合同》和/或《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得到全
部实现后,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4)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或展期届满前,信托收益权对应的信托利益提
前按照《信托合同》第 9 条的约定得到全部实现后,受托人决定提前
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5) 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支付贷款本息、罚
息、违约金等义务导致受托人无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信
托利益、信托报酬、保管费、代理收付费用(如有)及其他信托费用
的,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的;
(6)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产生新受托人的;
(7) 受托人决定强制赎回全部信托受益权的;
(8) 本信托计划进入变现期/延长期的,变现期/延长期结束之日本信托计划
终止;或
(9)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本信托计划终止事由。
以下情况发生时,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信托计划的正常运作时;
(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3) 信托计划满 24 个月后,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并且受托人同意的。
清算
本信托计划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
变现和清算。
受托人应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
告,并向受益人披露。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不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
受益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
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支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
同顺序(按照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信托
财产承担的信托报酬、保管费、代理收付费(如有)及其他各项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已付的信托费用除外);
同顺序(根据每一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占全部受益人预期信托利
益的比例)向每一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直至每一受益人获得
分配的信托财产金额达到预期信托利益。;
上述受益人信托利益、信托费用及其他信托相关费用支付完毕后,
剩余信托财产(如有)以财产原状形式分配给委托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委托人向受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
方面在《信托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亦属真实和正
确:
(1) 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委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自然人
的情形,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
委托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委托人的各项资质要求,委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
符合法律的规定。
(3) 合法授权。委托人对《信托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
当事人一方对与《信托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
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
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
务。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的,其对《信托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
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信托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
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已得到其配偶的同意。
(4) 信托财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交付的认购资金来源
合法,且可用于《信托合同》约定之用途。委托人承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
利将资金用于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该等资金系银行非
理财资金,其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
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5)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
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
遗漏。
(6) 任何上述原因导致《信托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信托合
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
其自行承担,并应赔偿受托人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受托人向委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
方面在《信托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日亦属真实和
正确:
(1) 公司存续。受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具
有签订《信托合同》和依据《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财产所需的所有权利、授
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
利、授权和批准。
(2) 业务经营资格。受托人依法取得了从事财产权信托业务的资格,且就受托人
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
(3) 合法授权。无论是《信托合同》的签署还是对《信托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
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
何规定。
(4)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所有与《信托合同》相关的资料
和信息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第十五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信托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还
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
其他文件。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遵守其所做出的陈述和保证。
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计划成立后,认购信托单位成功的委托人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除《信托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还应享有
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
根据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
其他文件。
在符合法律规定、《信托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信托
受益权份额。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的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信托受益权。
对所获知的本信托计划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通过受让方式获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受益人义务。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信托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
利,承担以下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
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
自主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
产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获得信托报酬。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
受偿的权利。
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受托人(代表受益人的利益)在《信托
贷款合同》和/或《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得到
全部实现的,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而无需经受
益人同意。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在本信托计划管理中恪尽职守,根据《信托合
同》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
托的资产分别记账。
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本信托计划信息,接受有关
当事人查询。
定期编制本信托计划管理报告。
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妥善保存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合同、
协议、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自本信托
计划终止之日起 15 年。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
律或者信托文件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向
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息可以在受托人网站()
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
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对受益人进行如下定期信息披露:
(1) 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日起每季度制作该季度的信托财产管理报告
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并于每季度末月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本
信托计划的资金管理和收益情况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 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临时信息披露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
时事项,受托人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
临时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
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委托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本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
的担保。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风险提示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风:
(1) 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计划的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
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如果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市场利率发生变化,本信托计划的预期
收益率及实际收益率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2) 信用风险
如果借款人出现未能按《信托贷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足额支付
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将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
受益人的收益水平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最高收
益率,甚至收益可能是零。
如果府谷恒源未履行或未能履行其在《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义
务,将会影响信托财产收益,从而影响全体受益人的利益。
如果王乃荣、兴茂集团未履行或未能履行其在《保证合同》项下
的义务的,将会影响信托财产收益,从而影响全体受益人的利益。
(3) 流动性风险
信托计划在一期限内,投资者无法提前终止,可能导致投资者需
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
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导致实际收益率为
负的风险。
(4) 提前终止风险
在信托计划期限满 24 个月之后,如果信托贷款借款人府谷恒源
选择提权全部还款,或发生其他受托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信托
计划的情况,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投资者可能面临
不能按预期期限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5) 延期风险
如因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变现等原因(如信托贷款逾期、行使
担保权利)造成信托计划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信托计划期限将相
应延长。
(6) 信息传递风险
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信托计划
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
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
响投资者得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受托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
通知受托人,如投资者未及时知受托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受托人
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
投资者得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 受托人管理风险及代理收付人、保管人风险
由于受托人管理信托计的人员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
会影响本信托计划产品的管理,导致本信托计划项下收益降低。
因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可能存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
产遭受损失。
(8) 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损风险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后,全部信托财产不能满足《信托合同》规定
款项的,受益人信托利益将会遭受损失。
(9) 信托单位申购/赎回被拒绝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申购、赎回的情形保留拒
绝信托益人申购、赎回的权利,并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的运营情况
决定强制赎回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可能导致受益人不能按预
期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或被强制回信托单位,从而预期信托利
益受损。
(10)信托产品不成立风险
如本信托计划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
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受托人合理判断受托人有权宣布本
信托计划不成立。
(11)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
的运行,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风险的承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并谨
慎管理本信托计划,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
险,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但受托人不承诺受益人不受损失,
亦不承诺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
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受托人赔偿不足时由受益人自担。
第二十条 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信托目的;
(2) 本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3) 信托受益权;
(4) 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
(5)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6) 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7) 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8) 本信托的终止和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9)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0) 信息披露;
(11) 受益人大会;
(12)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信托计划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审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后认为:受托人具
备发行信托的主体资格;信托文件形式符合法律要求;信托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并施行的有关
部门规章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3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亿元
《金融许可证》编号:K0019H22301000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230100100002118
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
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
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
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
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
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的信托经理,但应在按季度制作的信托
财产管理报告中对信托经理的变更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