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
集体合同的履行及争议处理
一、集体合同的效力
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
空间角度——集体合同产生效力的领域、范围,比如全国、产业行业、企业。
人员效力——对企业职工和企业双方均有适用效力
合同效力 ——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劳动合同标准部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二、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履行是目前集体合同制度中的薄弱环节
需要制度化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其履行
(一)组织形式
1、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
2、企业党政工联合
3、上级工会组织
4、职代会下设职工监督小组
(二)方式方法
1、常规巡查
2、随机抽查
3、重点检察
4、到期检查
(三)处罚措施
1、通告并限期整改
2、行政或经济处罚
3、重大问题追究责任
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一)概念
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
个别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
A. 三人以上因共同的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B. 集体合同争议
集体争议
按性质划分(国际)
权利争议——为执行已规定的法律、标准
利益争议——为要求新的利益发生的争议
按时间划分(中国)
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问题
法律依据
《劳动法》
《工会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争议时间——要约和集体协商过程中
争议事项——无故拒绝协商
个别条款争执不下
协商破裂无法达成协议
争议处理——“协调处理”
《劳动法》第84条
“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工会法》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集体合同规定》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程序: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政府行政部门组织三方人员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的方式:
调查了解争议情况;
研究制定协调处理方案;
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制定《协调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处理结果的执行;
统计归档并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争议时间——集体合同正式生效后履行过程中
争议事项——
全部或部分不履行合同条款或不遵守合同约定
双方对集体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理解,从而影响合同履行
争议处理——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法》第84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制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合同规定》有类似规定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特别程序:
组成特别仲裁庭(由3人以上仲裁员单数)
自收到集体合同争议申诉书3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处理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应在15日内结束
需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三、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概念
集体合同违约责任是指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由于集体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履行,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
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
完全不履行行为
不完全履行行为
注意:
区别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
在集体合同履行当中,只要违约行为发生,无论是否产生损害事实,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集体合同的免责条件
由于一些法定的原因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集体合同规定义务,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因素
2、国家计划调整,法律法规修改
3、当事人有约定和法律有特别规定
4、对方过错
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般而言,履行集体合同更多的是企业方义务,工会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并不表明工会方面可以任意行事,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
《工会法》第55条首次规定了工会工作者的法律责任。是指工会工作者对自己会员、职工的法律责任。在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这一条款也同样适用
《工会法》第55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施压手段
对于雇主一方拒绝谈判或谈判陷入僵局时,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享有罢工权,通过罢工给雇主施加压力,争取达到预期目标
在我国关于罢工权的立法尚不明确,官方也不主张采用罢工等激烈方式,我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的一个原则就是“争议双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
问题
在目前环境下,我们的工会靠什么方式给对方施加压力?
没有施压手段如何保持劳动关系双方实力的相对均衡?
工会享有罢工权与鼓励采用罢工方式是否等同?
罢工是否就是激化矛盾的过激行为?
这是法律界、工会界、政府以及劳动关系专家等各个方面都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预测
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劳动关系调整的市场化机制不断健全,不久的将来,罢工问题肯定要得到解决,这应该是一个时间问题
现实的做法
在立法问题没有解决的条件下,如何给企业方施加压力?实践中有一些做法
比如,协商期间,在一些关键时期悬挂标语、书写板报,营造工人呼声强烈的气氛,施加无形的压力;
协商僵持阶段,休会,召开职工座谈会,收集职工对目前谈判标准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带到下次的协商会场
通报本企业职工动态,周边企业的动态和信息等,以及以往发生过的案例,给对方以无形压力
施加压力的目的是要求对方接受工会的条件,而不是制造动荡影响生产
注意把握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
1、争议双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
2、注重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3、注重调解;
4、遵守政府、企业、劳动“三方原则”进行调处;
5、客观、及时、公正调处。
现状与前景
目前我国的集体协商实践中,因为集体合同引发争议的案例非常少见
这说明什么?
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作用还非常有限
随着市场化的推进,特别是工资决定方式的市场化,集体合同的实际作用会越来越突出届时相关的争议也有可能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