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立
法的目的,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而
制定于国家环境立法之中、以及由环境
保护单项法规或规章所具体表现的对国
家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普遍和指导意义,
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来监督实施,并且
对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直接具有约束力的
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分类
• 根据环境监管者在环境管理中的不同作用
以及被规制对象对管理手段是否有选择权
可以把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命令-控制型制
度和影响-诱导型制度。
• 命令-控制型制度是传统的环境管理法律
制度,指政府通过强制性的命令,为被规
制企业设定污染控制目标,并通过一系列
制度来监督企业实施该命令。根据命令-
控制型制度在环境行政中发生的不同阶段,
又大致可以把他分为两大类:事前预防型
制度和过程控制型制度。
• 事前预防型制度是指在环境污染或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破坏发生前,所采用的旨在避免或减轻污
染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包括环境权属制度、环
境规划(计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
同时”制度、环境标准制度;
• 过程控制型制度是指,在环境污染或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破坏发生的过程中,为了减轻环境污染
或破坏而采用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主要有环境
许可制度、环境税费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现场
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
度。
• 环境保护的影响—诱导型制度是指在环境
保护行政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经济
手段,通过市场调节结合鼓励和奖励措施
的实施,使得环境污染防治行政变被动为
主动、使排污单位变消极治理污染为积极
预防污染的方法。
• 在环境保护领域,影响—诱导型制度主要
包括环境贷款与援助制度,环境标志、环
境协议、排污许可交易等自愿性手段、环
境保险制度、押金—退款制度。这些制度
在中国有的正在施行,有的还没有运用。
• 命令-控制型制度
• 事前预防型制度
• 过程控制型制度
• 影响-诱导型制度
事前预防型制度
• 环境权属制度
• 环境规划(计划)制度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环境标准制度
• “三同时”制度
back
环境权属制度
• 环境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环境资源归谁所有、使
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
定构成的规范系统,主要是指自然资源的权属。
•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
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除外
• 自然资源使用实行许可使用和自由使用相结合的
制度。 back
环境规划(计划)制度
• 环境计划制度,是由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五年计划有关环境保护篇章、国务院主管
部门编制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
以及国家环保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计划等共同组
成的。环境规划(计划)制度是环境立法有关“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
具体体现,也是中国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
• 在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六个五年
计划时期,中国首次根据《环境保护法
(试行)》的规定将国家环境保护“六五”计
划(1981-1985年)作为一个独立的篇章纳
入到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
为中国后来的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家计划
奠定了基础。从1986年实行“七五”规划时期
开始,中国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工作的
各方面都得到了顺利的开展。
•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的规划
期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相
同,范围一般包括生态建设与保护,环境
污染预防与治理,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
用,自然灾害预警与预报等。
• 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中的生
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对国务
院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
业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国家环保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计划主
要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计划、污
染物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计划、自然
生态保护计划以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
的计划等 。
• 与环境保护计划相关其他涉及环境与资源
保护的规划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区域、
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
性指导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
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
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这些规划
均为相关的单项法律所确立。这些规划的
编制一般应当与环境保护计划相衔接。
• 在具体适用方面,除环境保护计划外,其
他有关规划的编制大多与开发、建设活动
相关。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规定,其他各类综合性或者专项性规划的
编制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目的是
使得这些计划或者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必须
与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相协调。从这个规
定看,在各类计划或者规划中,环境保护
计划似乎更具有指导性的意义。back
../%E6%95%99%E5%AD%A6%E6%96%87%E4%BB%B6%E5%92%8C%E5%9B%BE%E8%A1%A8/%E7%8E%AF%E5%A2%83%E8%AE%A1%E5%88%92%E4%BD%93%E7%B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各种
开发建设活动、规划等事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
价,并提出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具体防治环
境破坏的方案,最后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是
否予以批准实施开发建设活动、规划的一项法律
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立法有关“预防
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
• 环境影响评价最先起源于美国。在美国1969年制
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首创了这项以预防环
境侵害为目的的环境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适用于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方面 。
•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
》将其分为综合利用规划(含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专项规
划(含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
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两大类。
• 应当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是指,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
其他海域内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工
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
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
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对专项利用规划的环评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规定:应当在该专项规
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
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
•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
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
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
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
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
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
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
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
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对综合利用规划的环评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的规定:应当在规划编
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
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
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
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 值得一提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就综合
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应当征求公众的意
见作出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就有关综
合利用的规划征求公众的意见。
对建设项目的环评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
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A.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
面、详细的评价;
B.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
析或者专项评价;
C.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在中国,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通常由5个步骤组成:项目建
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施工——试生
产竣工验收阶段。环保部门在其中组织实行的环境影响评
价主要介入第1、2步骤阶段,也涉及第3阶段(第3阶段以
后主要是实施“三同时”制度)。
• 具体如下:
·审查项目建议书对环境有无影响的说明,从而决定制作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表 (1);
·审批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环境保护内容(2 );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
·审查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3);
·负责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4);
·监督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转和使用(5);
环评的问题
• 环评机构的独立性问题
• 环评的审批(查)权限问题
• 环评的公众参与问题
• 补办环评的消极影响 back
• 2006年2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影响
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 公开信息包括如下三个具体阶段和内容:在环评
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有利于公众知情的
方式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含环评报告书
简本);在环评进行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
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
内容,要求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报送审查之前征
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10日;在环评审批阶
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
息(含环评报告书简本)与审批结果。
• 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效力方面,中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对专项规划要求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
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11条第
二款)对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
纳的说明。
• 依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公众认
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
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
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保部
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负责审批或者重
新审核的环保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
实。
back
环境标准制度
• 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
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
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
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制定和批准的各种技术指标
与规范的总称。
• 根据《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环
境标准体系主要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
准两级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
基础标准、环保标准样品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五
类。
• 国家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批准颁
发,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在特定区域内适用
的环境标准,例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
• 国家环境标准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
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 有关强制性国家环境标准的代号,用
“GB”来表示;推荐性国家环境标准的代
号,则用“GB/T”来表示。
• 地方环境标准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颁发的,在该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环境
标准。例如,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等。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
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
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
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在国家与地方环境标准(主要涉及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适用上,法律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优先。
• 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对有害物质或因素所允许的浓
度以及一定条件下环境应达到的目标值作出了规
定,
• 环境质量标准在整个环境标准中处于核心地位,
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综合反映和
体现,是国家实行环境保护规划、控制污染以及
分级、分类管理环境和科学评价环境质量的基础,
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科学依据。由于环
境质量标准没有涉及企业行为的具体规定,所以
它对企业活动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目
标,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
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危害的各种因素所做的控制
规定。中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对污染物的种
类、数量和浓度作了具体规定。
• 在中国排污标准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确立排污收
费的依据。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时,其后果是缴纳排污费(在水污染防治法中,
无论是否超标,排污者都必须缴纳排污费)。只
有当超标排污时既不治理、也不采取法律规定的
其他措施时才构成行政违法。
• 环境保护方法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
以抽样、分析、试验等方法为对象而制订的技术
规定。例如《烟度卡标准》等。
• 中国目前的环保基础标准主要包括环境管理、环
保名词术语、环保图形符号、环境信息分类与编
码4类。例如《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等。
• 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
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
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技术规范。
• 以上三类标准只有国家标准。 back
“三同时”制度
• “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
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其中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项法
律制度。“三同时”制度是中国环境保护工作人
员在总结环境保护实践经验过程中创造出的一项
控制新污染源的行政法律制度,是对中国实行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也是
环境立法有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原则的具体体现。
• 同时设计,是指在对有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
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
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并且
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进行设计。
• 同时施工,指的是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
• 同时投产使用,是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
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
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
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back
过程控制型制度
• 环境许可制度
• 环境税费制度
• 限期治理制度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back
环境许可制度
• 国家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开发利用自然
资源或者其他环境利用行为设定一定的标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符合这些标准并
经行政机关审查许可才能向环境排放污染
物、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从事其他环境
利用行为。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是指凡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
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事先向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基
础上,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获得“
排放许可证”后方能从事排污行为的一系列
环境行政过程的总称。
• 直接控制就是针对污染物的排放管口对排放污染
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实施管制,通过环境保护
当局实施监督,以污染物排放标准来判断污染物
的排放是否超标,然后决定排污者的行为是否合
法。
• 间接控制的方法是针对工厂企业生产工艺和设备
的全过程,通过以市场的手段实行技术改造或设
备更新、逐步淘汰酒设备的方法,促使排污者积
极主动地努力从工业生产的开始就注重通过提高
生产效率和资源能源的利用率,以减少排放口末
端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方法。
• 污染物的浓度是指单位容积物体内所包含的污染
物质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数值(数量)。浓度控
制,是指在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控制的手段上,主
要以污染物的浓度作为控制对象的一种污染物排
放的控制方法。
• 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环境内,环境可以容纳污
染物质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全部数量。通常总量
是以定量化的数值来表示的。总量控制,就是在
对环境可以容纳污染物质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全
部数量予以定量化的基础上,对排污者的污染物
排放进行定量控制的环境行政方法。
•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就开始在水污
染防治领域试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在1996年新修改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
中, 规定了“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
制度。在2000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
法》规定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另外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还规定
了海洋倾废许可证。
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问题
• 后期监管不力
• 排污许可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 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
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
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
套管理措施。
• 我国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普遍实行了许可制度。
在土地资源方面,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草原
资源方面有“草原使用权证”;在森林资源方面
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在矿产资源方
面有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在渔业资源方面
有养殖使用证、捕捞许可证;在野生动物资源方
面,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在水资源方面,有取水许可
证;在野生植物资源方面,有采集证、允许进出
口证明书。
back
环境税费制度
• 环境税费制度是市场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
运用,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的重要形式,主
要表现为排污费、自然资源税和自然资源
费。
排污收费制度
• 排污收费制度也称征收排污费制度,它是
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向环境排放污染
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
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
据排污收费标准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
的收费机关缴纳一定的治理污染或恢复环
境破坏费用的法律制度。
• 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历程: 《征收排
污费暂行办法》 (1982年)—— 《环境保
护法》(1989年)第28条《排污费征收使
用管理条例》 (2003年)
• 超标排污费——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并存—
—排污收费&超标违法
•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
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
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 范
和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 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
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
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
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
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 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
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
险废物排污费。
•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
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收费制度实施的问题
• 收费标准偏低
• 排污费挪用
• 行政机关观念问题:“只收费,不检查”
•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
整套管理措施。
• 我国部分地建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制定
了相应的立法。目前主要的立法有《资源税暂行条
例》、《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渔业资源增
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
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规定》、《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立法
规定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也是征收自然资源
税和自然资源费。
• 我国自然资源税,在立法上称为“资源税
”,而且其范围界定较窄,主要指的是矿
产资源税。如果从广义的资源税概念出发,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
林特产品税、水产品税等也应属于资源税
的范畴。
• 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自然资源费”这一名称,
它仅是学者们对各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
理收费的一个统称。
• 这些收费大体可以分为四类:开发使用费即单位或
个人直接开发、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资源时所缴
纳的费用。补偿费即为弥补、恢复、更新自然资源
的减少、流失或破坏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取
的费用。保护管理费即为解决培育、维护、管理自
然资源的费用支出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征收的
一定费用。惩罚性收费是行政管理机关在自然资源
开发利用者不按规定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而让
其缴纳的带有制裁性质的费用。 back
限期治理制度
• 限期治理,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及对设立
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
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
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
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 限期治理属于一种以时间限制为特征的行
政强制,它直接涉及到企业事业单位的生
产经营和工作的权利,治理单位在执行限
期治理的决定时必须停工、停产才能进行。
限期治理的对象
• 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
污单位
• 在特别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
的
特别保护区域,是国家为了某种特殊需要,而对
特定的环境要素依其特性划定的、采取特别措施
加以保护的区域,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
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
• 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
由省级以下同级人民政府最后决定。
•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
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
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
决定。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
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
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
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 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
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
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
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限期治理制度的问题
• 制度设计的目的不明确
• 决定权限分配不合理
• 配套措施不够,限期而不治理。 back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
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
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
事件。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是指为及时应对突
发环境事件,由政府事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
急响应方案及其应急机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该应急预案以最大程度地
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等
规范性措施的总称。
•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国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如下三
大类:
• 第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
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
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
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
• 第二,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
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
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
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
• 第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
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国家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
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
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
解除。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还特别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
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
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
下,可以越级上报。
•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
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
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
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
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有关
部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
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
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
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
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
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
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
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
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
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back
影响—诱导型制度
• 环境保护的影响—诱导型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行
政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通过市
场调节结合鼓励和奖励措施的实施,使得环境污
染防治行政变被动为主动、使排污单位变消极治
理污染为积极预防污染的方法。
•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经济是紧密相联的。环境问题
必须与经济、社会问题一体考虑,并求得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 市场经济手段在降低环境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减少政府补贴和扩大财政收入等方面具有显著优
势,市场经济手段的应用不断扩大。
• 在环境保护领域,影响—诱导型制度主要
包括环境贷款与援助制度,环境税费制度,
环境标志、环境协议、排污许可交易等自
愿性手段、环境保险制度、押金—退款制
度。这些制度在中国有的正在施行,有的
还没有运用。
环境贷款与援助制度
• 环境贷款是国家从财政上给予环境保护设
施建设或生态系统维持的一种低息贷款,
或者由银行按照贷款政策提供的有信用价
值的贷款。
• 环境援助 国际间的援助和国内的财政援助。
环境税费制度
• 环境保护的税费制度指政府通过法律和法
规,规定不同的税费种类、税费科目和税
费比率等,来调节环境经济利益和活动的
一种制度。如果说财政援助只起正刺激作
用,税费方式(免、减、加)则可以起鼓
励和抑制正、反两种作用。
• 日本为了鼓励企业向环境保护方向投资,对于法
定必须设置的大气和水体公害防治设备,不征收
任何固定的不动产税。
• 美国联邦政府有关法律规定:凡采用环保局长规
定的先进工艺建成的设施,5年内不征收财产税。
• 《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第6条第1、2款规定:
“采取鼓励综合利用的政策。工矿企业为防治污
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利润五年不上交,
留给企业继续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这项规
定在实行利改税后不变,仍继续执行。”“工矿
企业用自筹资金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治理污染的
工作项目,以及因污染搬迁另建的项目,免征建
筑税。”
自愿性手段
• 环境标志(environmental symbols)即
“生态标志”或直接称为“环境标志”的
图形或符号,它是近年来日益受到人们推
崇的一种保护环境方法。环境标志是一种
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
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
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
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通
过消费者的选择和市场竞争,引导企业自
觉调整产业结构,采用清洁工艺。
• 环境协议是政府与某个部门的企业之间签
订的环境保护协议。环境协议一般明确企
业愿意采取什么措施预防或缓解污染和采
取该措施的进度,依靠自律来改变企业的
污染行为。环境协议给相关企业更多的自
由,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签订环境协
议比通过一项法律更容易、更迅速。
排污许可交易
• 排污许可交易也称“排污权交易”,他是
将环境转化为一种商品并将其纳入市场机
制的一种方法。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
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地
区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
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
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政府
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公
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并
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
法地买卖。
• 排污收费可以看成是“污染价格”,在排
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
决定其污染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其实是通过模拟市场来建立排
污权交易市场。
• 确定总量——分配初始排污权——减排—
—排污权交易
环境保险制度
• 环境保险的方法主要是针对环境损害而设
立的,它的意义在于使加害者的环境损害
赔偿责任社会化,以保证巨额赔款得以实
现。
押金—退款制度
• 押金—退款制度是在具有潜在污染可能性
的产品的价格之上预先征收一个附加费
(押金),当这些产品或产品的残留物返
还到收集系统中从而使污染得以避免时,
该附加费将被退还,借此来刺激此类产品
的使用者不随意将脱离使用的污染产品或
残留物流散到环境中去,达到环境保护的
目的。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