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强化公司的诚实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将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要做好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交流。 (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六)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十一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履行的主要职责有: (一)信息搜集:对监管部门出台的法规、规定,资本市场相关的政策、法规,公司所处行业形势,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信息披露相关的直接或间接信息,公司投资者状况,公司在外的公众形象等进行搜集、归档。 (二)分析研究:对上述信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究,以多种形式的研究结果供决策层参考。 (三)信息沟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以多种形式予以发布;适时举办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 (四)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电、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及中小
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协会、新闻媒体、投资者、财经研究人员及同行的公共关系。 (六)制度制定及实施:根据最新监管部门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应制度的实施。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三条 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五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在自愿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到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七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要充分考虑,以便于中小股东参加。
第二十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广泛邀请相关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该信息应该尽快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二条 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若网址发生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能在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网站要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二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要求采访、参观或接待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审批同意后,才能接待。在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人员陪同参加。 第四节 特定对象直接沟通 第三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接待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特定对象对公司进行调研、参观、采访、座谈前,应当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公司应在承诺书中约定特定对象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特定对象向特定客户、内部自营或经纪部门提供文件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相关文件的范畴)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应对特定对象提前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进行核查,不需要对文件的结论或推理过程进行核查,仅需要核查文件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
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 第三十八条 对于特定对象向公司提前知会的文件,公司应认真核查,并在收到文件后两个交易日内向特定对象提供书面反馈文件。公司发现知会文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九条 对于特定对象提前知会的文件,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在特定对象对外发布前,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使用或对外泄漏。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公司应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立即对外公告,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咨询电话设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线路和专人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以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节 互动易网站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刊载。 公司就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如与公司此前已经刊
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该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条件是不能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投资者关系顾问报酬,不得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对于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要求时,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主动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除投资者主动要求或以其它方式善意取得。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原则上有关费用应自理,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将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其他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五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