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买卖法
内容提要:
1、有关买卖法概述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3、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4、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式
5、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概述
一、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2、 在英美法国家(各国原则上不存在民法与商法的区分),存在判例法和制定法两种形式。
二、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合同法》分则第九章专门对买卖合同作了规定。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没有普通采用和接受。原因:受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难解,没能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作用。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8年将1964年两项公约合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包括四部分:适用范围、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最后条款
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生效。
我国1986年核对该公约提出两项主要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华沙-牛津规则:针对CIF制度
(3)美国的《国际贸易定义》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合同: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offer
acceptance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
一、发价
1、发价(offer)的含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示发价人(offeror)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或者向公众发出,但是注明是发价的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公约》关于足够确定的最低限度的规定:
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至于发价中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可按公约有关规定办理。
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而受约束的意思。
2、发价生效的时间
到达受发价人生效,在发价达到受发价人之前,不能提前接受。
3、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发价的撤回:发价发出之后,受发价人收到之前,任何发价均可撤回。
发价的撤销:合同成立以前,发价可以撤销,但撤销的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
两种例外:载明接受的期限或注明不可撤销
受发价人基于对该发价的信赖行事
4、发价的终止或失效
1)发价因被拒绝而终止
直接拒绝
还盘或者反要约
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
3)发价因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
4)发价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
5、发价有效期的计算
1)信件、电报等形式从发出时间算起
2)电话、传真等形式,从到达受发价人算起
3)节假日一般算在内,除非约定为营业日,但如果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可以顺延。
二、接受
1、接受的含义:
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
2、接受生效的时间
《公约》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
具体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接受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生效。
受发价人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做出该项行为时就生效。
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对发价条件的变更,原则上视为对发价的拒绝,构成反发价。
但对于非实证性的变更,则除了发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外,仍可以作为接受。
《公约》对“实质性”的具体规定: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换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议的方法。
4、逾期的接受
逾期的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
《公约》原则上认为逾期的接受是无效的
逾期的责任在于受发价人时,发价人可以及时通知受发价人,选择有效。如果发价人表示沉默,则无效;
逾期的责任不在接受人,而在于邮递过程时,发价人可以及时通知受发价人,选择无效。如果发价人表示沉默,则生效。
5、接受的撤回:阻止接受生效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根据《公约》,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三项:交付货物、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
1、《公约》对交货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地点:涉及到货物的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 人,并将货物特定化。
特定物在货物存放地点交货
其他情况在卖方营业地交货
时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非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
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公约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这些单据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
3、《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的规定
1)卖方品质担保的义务
公约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2)卖方品质担保的期限
《公约》认为,原则上只要货物在风险移转于买方的时候符合合同的要求,卖方就算是履行了他的义务。
例外1: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要在风险移转于买方之后的一段时间才能发现或显露出来,但如果货物的缺陷在风险移转于买方之前就已经存在,则卖方仍应承担责任。例如,有些货物需要经过科学鉴定甚至需要经过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示其是否与合同的要求相符。
例外2:合同规定了卖方对其提交的产品的品质保证期。
4、《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1)检验货物的时间
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检验货物的地点
《公约》38条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公约》38条第3款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3)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
《公约》39条规定: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受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5、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
《公约》对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1)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
(2)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
A.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人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B. 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4)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出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
二、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
1、《公约》对支付货款的规定
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确定货物的价格:按订立合同时的价格确定 重量按净重计算
支付货款的地点:卖方营业地
移交单据地点
支付货款的时间:交单付款
2、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
例如:在采用FOB条件成交时,买方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
2)接收货物
第四节: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根本违反合同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同样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如果某项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方有权宣告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方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只能要求采取其他的救济方法。
二、《公约》规定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
当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乙采取其他救济方法丧失。
损害赔偿的准则:
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
以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为限
不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
不因当事人采取其他的救济方法而受到影响
减轻损失的义务
2、预期违约: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事实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A、非根本违反合同: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并立即通知对方,如果对方能提供担保,则继续履行。
B、根本违反合同:撤销合同
3、违反分批交货合同: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交货,某一批违约的情况。
违反分批交货合同的救济方法:
A、对某一批货物的根本违约,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
B、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宣告今后合同无效;
C、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某一批的违约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三、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5)卖方须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
(6)撤销合同
(7)要求减价
(8)卖方部分交货时,可以要求部分赔偿
(9)拒收提前交付或超过合同规定数量的那部分;
(10)请求损害赔偿
对不交货的救济
(1)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2)撤销合同:
(3)请求损害赔偿
对不按时交货的救济
(1)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2)撤销合同:A :如果卖方不按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期限交货,或声明他将不在额外期限交货,买方就有权宣告撤销合同。B 如果卖方不按时交货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不必给予宽限期即可撤销合同。
(3)自愿选择拒收或者接受提前交付:
(4)请求损害赔偿:
所交货物品质不符的救济
(1)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2)要求减价: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间的比例计算。
(3)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4)宣告撤销合同:货物不符合同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必须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约情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撤销合同。
(5)请求损害赔偿: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而丧失。
四、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主要救济方法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
(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3)撤销合同
(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5)请求损害赔偿
(6)要求支付利息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公约对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地点没有作出规定。
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有提供单据义务的合同,货物所有权于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移交买方时转移于买方。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公约》规定)
1、当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时,主要有两种情况:
A、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在某个特点地点交货,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B、卖方有义务在某一个特点地点交货时,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2、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3.在其他情况下,风险在买方提货时或买方不合理延迟接收货物,在卖方向其发出提货通知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