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贷款合同
贷款方:
贷款方:
保证方:
(贷款合同中应否有保证方,应视贷款方是否具有银行规定的一定比
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方是
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定。)
贷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贷款,并聘请作为保
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千分之,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
第五条贷款和还款期限
1.贷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贷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贷款金额第一期〖 〖年月底前〖 〖
元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的利率第一期〖 〖
年月底前〖 〖元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第三期〖 〖年月底
前〖 〖元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贷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
抵押品。贷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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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方必须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贷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贷
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贷款方应
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贷款方追偿
的权利,贷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
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
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
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
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
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
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贷款方如逾期不还贷款,贷款方有权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
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贷款方使用贷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贷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
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贷款方
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贷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
利用贷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
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
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贷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贷款合
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贷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
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贷款方已占用
的贷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有如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
一式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
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保证方:(公章)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附加)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
《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
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
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
《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
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
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
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
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
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
罚款 50 元。
〖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
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 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 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
而确定。
〖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