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安
装工程一切险实务
建筑、安装工程壹切险实务
展业步骤
壹、及时获取项目信息
展业工作的第壹步就是收集信息。保险从业人员必须充分重视信息工作,因为信息就是壹种资源,尤其在
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当今保险市场上,先获得信息,就占据了主动地位。通常,工程项目信息来源有以下
几个方面:
1、新闻媒体,如报纸、广播、电视等。许多项目的立项、意向性签约等前期动态,往往首先通过媒体向外
界透露。
2、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经委(工业项目)、农委(农业项目)、贸发委(贸易系统)、建委(施工审批)、
外资委(外资或合资项目)、计委(重大能源项目)、交通委(基础交通设施)等。应注意主动和这些部门
接触,保持良好的关系,建立稳固的信息渠道。
3、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会向银行或通过壹些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如果需要在我
国境内融资,几家大的专业银行肯定会受到咨询;如果在海外融资,有时也会请国内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
担保或相关服务。
4、承包商。尤其是资信好、实力强的承包商会得到较多的投标信息。
5、现有的客户。若直接或间接参和项目的投资者是我们现有的客户,信息来源是最直接的。
之上介绍的仅是几个主要的信息来源,除此之外,当然仍有许多其他的信息来源。应该根据市场的情况,
建立起壹个宏观、微观相结合的立体的信息系统,保证及时获取有价值的展业信息。信息的价值在于被合
理地运用,因此,除了有收集信息的网络之外,仍要注意疏通信息流通渠道,使之能够被及时汇总、整理,
且输送到最能发挥其价值的使用者手中,真正实现资源共享。
二、跟踪了解项目情况
在获取项目立项的初步信息之后,要立即向有关方面进壹步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利益方,如
所有人、投资人、债权人或融资人、主要设备和原材料的供货商或制造商、承包商等等,以及他们之间的
经济利益和契约关系,项目的资金来源和投资总额,项目的主管单位和主管领导,项目的性质(合资/独资)
等等。
三、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来源制定展业计划
展业计划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筹划,且无壹定之规,但基本上有以下几种思路:
1、利用资金来源展业。争取
贷款银行或参和融资的有关
金融机构作为业务代理人,往
往能够对争取项目的保险起
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为投资
项目取得保险保障是符合融
资人的利益的。我们要主动建
议融资人将保险费列入贷款
额度之内。如果项目的资金来
源是国家计委的拨款,则需要
及时做好政府部门的工作,使
之明了项目的风险及保险的
积极作用,支持我们开展保险
工作,且将保险费列入拨款额
2、利用项目主管部门
展业。争取政府主管
部门和项目的主要领
导对保险的支持,往
往能在项目的初期就
能够确定保险事宜。
3、若投资者是
国内企业,除
直接展业外,
仍要注意做好
其上级 X 公司
或主管机构的
工作。
4、若是外商独资开
发的项目,应积极宣
传本 X 公司的优势
和强大的补偿能力,
以优质的服务争取
其投保。
5、若是中外合资或合作
开发的项目,则要了解
哪壹方占主导地位,确
定展业工作的重点方向。
但就壹般情况而言,合
资或合作各方的工作我
们必须做好,防止引起
其内部矛盾,增加我们
的展业难度。
度之内。
四、向业主和投资人提交保险建议书
保险建议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的要求,在对项目进行了认真的考察、评估和研究的基础上提供给投保人的
风险管理和保险方面的专业意见书。其目的是让投保人对工程的风险状况有壹个全面和专业的了解,且接
受保险人提出的初步建议。
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五、收集项目资料及实地风险查勘
通过对工程有关文件资料的审阅以及实地风险查勘,能够深化对项目的感知程度,具体掌握项目风险情况
的第壹手资料,为日后厘订保险费率以及核实投保申请书的内容提供重要的依据。另壹方面,保险人掌握
1、保险人的简介
突出介绍本 X 公司的服务宗旨、规模、险种范围、服务网络分布、市场占有
率和补偿能力等等,尤其是对承保经验的介绍是十分重要的,应列出曾经承
保过的重大项目,特别是和该项目类似的项目。
2、风险评估
具体分析该投资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能够采取的风险控制和转嫁
方式,包括加强管理和购买保险、保险费预算等。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时要
注意避免单纯从保险人或承保风险的角度见问题,应该先对投保人的风险进
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评估,然后逐步过渡到从保险和保险方案的角度设计。风
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壹般包括:项目总体情况;设计、工艺技术、施工管理;
风险平面分布评估;风险时间分布评估;分析风险单位和 PML(最大可能损
失);以往损失情况分析。
3、保险方案建议
保险方案建议是利用工程保险以及相关保险产品和技术,提出壹个有针对性
的保险方案。包括风险管理(评估风险及提出改善风险的建议)、设计保险方
案等。
4、服务和承诺
介绍本 X 公司就项目的保险所能提供的服务,对承包后的服务作出承诺,包
括定期进行风险巡视,提供防损建议,发生损失后的有关理赔服务措施,例
如联系人、报案电话、接获报案后查勘人员到场的时间、是否聘请损失理算
师、预付赔款的做法以及最长结案时间等。
保
险
建
议
书
5、其他建议事项
例如:
(1)投保的方式。说明应由谁投保及怎样投保,分析不同投保方式的利弊所在;
(2)承包合同中应包括保险的内容,且能够提供有关的措辞;
(3)和项目有关的其他建议。
了这些资料,也有利于今后指导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有效地控制施工风险,需收集的主要资料有:
1、工程设计书和主要的结构图。通过这些资料能够了解工程的性质、特点、施工方法及其可靠程度、抵抗
灾害的能力等;
2、工程地质报告及当地水文气象资料。通过这些资料能够了解工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邻近地区的环境条件,
分析工程施工的危险程度和对第三者可能造成的损失等;
3、工程进度表。可了解工程在各个不同时期的进展情况以及施工风险在时间上的分布,包括工程的的期限、
各个阶段的进度、试车期和保证期的具体要求等;
4、工地略图。能够了解工程的整体布局,为防范风险及确定最大可能损失提供依据;
5、工程承包合同。可了解和工程有关的壹些内容,包括工程各关系方的名称、在工程中扮演的角色、相互
之间的工作关系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6、工程金额明细表。能够了解工程的总造价、各个分项的造价、各项物料和机器设备的价值、设计、施工、
运输、关税等费用的构成情况等。
在收集之上资料的同时,仍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勘,了解项目的风险环境资料,为承保方案的制定和
今后的理赔工作提供依据。
六、和被保险人协商保险保障的内容和条件
被保险人大多不是保险方面的专家,对投保的手续和保险内容及条件所知有限。因此,保险人应主动向被
保险人介绍有关情况,了解其保险的需求,且和其协商有关的保险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协商的过
程需要反复进行,不可能壹次成功的。需要和被保险人协商的主要内容有:
1、投保的项目范围及其应投保的保险金额;
2、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及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3、保险期限和安装项目的试车期;
4、是否投保施工机具设备,明确其种类、重置价值、和滞留工地的时间;
5、是否投保场地清理费和专业费用及其保险金额;
6、是否投保工地内或附近的现存建筑物及其保险金额;
7、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8、是否加保保证期保险及其保险期限和责任范围;
9、是否需要壹些特别附加保障及其具体条件;
10、其他需要协商的事宜,如分期付款、保险费的币别及折算率等。
七、制定承保方案
投保人的要求明确后,可在总体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会同承保部门设计制定详细的承保方案。初步方案形
成后,仍需和被保险人反复协商且作出修正,最终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认同的保险方案。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项目的保险金额超过出单 X 公司的核保权限,出单 X 公司应事先报请上级 X 公司同意有关条件和费率
后才能最终确定保险方案。
八、接受投保申请文件及审核
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壹些技术方面的问题。此时,为了使投保申请书的内容
能正确反映风险的实际情况,保险人能够予以必要的协助,指导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地予以填报。可是,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都不得代替被保险人填写投保申请书,以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填写完毕后
的投保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的主要领导签字且加盖公章。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投保文件后,保险人应
当认真予以审核。若发现投保文件的内容有不真实、遗漏或错误之处,应及时商请被保险人予以更正。若
在投保的当时,被保险人出于某种正当的理由,无法立即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有关的工程文件副本,那么
最迟不得晚于工程正式动工时。
九、出具保险单和收取保险费
在投保申请文件审核无误之后,保险人应立即出具保险单。建工险的保险单内容较多,技术性强,缮制和
校对可能需时较长,在必要时,保险人能够先出具暂保单(COVERNOTE),
以解决出单时间不能满足被保险人急于获取保险合同的需要而出现的矛盾。保险单缮制完成之后,应将保
险单正本和保险费通知书交给被保险人,且请其审核,若有错漏之处,应收回重新缮制或以批单的方式予
以修正。上述工作完成之后,应及时促请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交纳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只有在
实际收到约定的保险费之后,才能将保险费收据的正本送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十、做好承保后的后续服务工作
承保工作完成之后,保险人仍要注意做好经常性的售后服务,包括保险单的批改、防灾防损服务、理赔服
务以及被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服务,切忌在收取保险费之后就放松了服务,因为,项目承保工作的完成,且
不是保险工作的结束,而是新壹轮保险展业工作的开始。
展业工作的注意事项
壹、工程承包方式和工程所有人、主承包商投保原则
(壹)工程承包方式
我国目前尚无统壹的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工程合同条件,目前常见的承包方式主要有:
全部承包 部分承包 承包商只提供劳务 分段或分项承包
工程的所有人将工程建设
的所有事务全部承包给壹
家施工单位,后者作为项
目的总承包商负责设计、
供料、订购设备、施工等
全部工程内容,最后按“交
钥匙”(TURNKEY)的方式
将完工的建筑物交付给工
程的所有人。在此期间,
尽管总承包商可能会根据
需要而将部分工程项目再
转包给分承包商,但仍由
总承包商对工程所有人全
面负责。按这种情况,总
承包商应承担工程的主要
风险责任。
业主负责工程的设计且
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和设
备,承包商负责提供部分
建筑材料以及工程施工,
双方都承担部分风险责
任。能够由业主和承包商
双方协议推举壹方为投
保人,且在承包合同中注
明。
工程所有人负责设计、提
供建筑材料和工程技术指
导监督,承包商只提供劳
务,负责施工。此时,工
程合同的双方亦都承担部
分风险责任,但承包商的
责任风险相对较小。
前面提到的三种承包方式中,壹
般都有壹个主承包商,牵头负责
整体工程的施工组织和实施。但
对于壹些大型工程,例如高速公
路、火电站、水电站、桥梁等工
程,由于这类工程工期长,技术
跨度大,资金需要量大而且筹集
的时间长,有时项目的所有人会
出于管理、资金调度或技术上的
原因,将壹项工程分成几个阶段
或部分而分别对外发包。此时,
每壹个承包商对所有人而言都是
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契约关系
且不负连带责任,由所有人负责
总体施工的组织、监督和协调。
这种情况下,所有人自然对整个
工程承担主要的风险责任。
(二)工程所有人、主承包商投保原则
在实际的工程承包过程中,仍可能会派生出许多变异的承包方式。而在不同的承包方式下,被保险人投保
的方式都会有所不同。投保人可能是所有人,或主承包商,也有可能是分承包商。特别是在工程分段或分
块承包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多头投保的局面,牵涉到多张保险保障有差异的保险单甚至多个保险人,使
整个项目的保险相当混乱。从保险的角度来见,这种局面对被保险人是十分不利的,尤其当出现保险事故
时,会引起许多“扯皮”的问题:若俩个阶段的保险衔接不当,仍有可能出现保险保障空白的危险。为了
简化保险运作,避免之上不利情况的出现,在实践经验积累的墓础上,逐渐形成了俩种最佳的投保方式,
即主承包商或工程所有人投保原则。
(三)保险费的承担方式
不论由谁出面投保,从道理上讲或从资金的来源来见,保险费都是由工程所有人承担的。因为,所保险的
工程属于所有人的财产,尽管承包商要承担施工的风险,但从性质来说,承包商主要是出售壹种服务而已,
整个投资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仍然是工程的所有人,所以,保险费应由所有人承担。即使是在承包商出面投
保的情况下,保险费也是包括在承包价格中的,最终的承担人仍是所有人。在实际运作中,保险费的支付
有以下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1、所有人出面投保,由其直接支付;
2、主承包商出面投保且支付保险费。所有人在工程合同中列明保险费概算额度,且根据保险单和保险费收
据按实际支出向承包商拨款;
3、在工程市场供求极不平衡的情况下,虽然仍由主承包商或分承包商出面投保且支付保险费,所有人在承
包价中且不给出此项预算,但强制承包商购买保险且自行解决有关费用。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对保险人的展业、协商承保条件和收取保险费的工作会产生壹定的影响,我们在展业
时应尽早摸清情况,且做出相应的对策。
二、把好工程合同关
工程合同是工程各有关关系方权利和义务的载体,如果保险人能把好这个关口,促使被保险人在有关合同
中将保险事项列为其中壹项重要的内容,则会对今后保险洽谈的成功,起到相当重要和积极的作用。把好
合同关,壹是要争取工程所有人将保险条款事先列入有关工程合同,因为合同内容壹经确定且对外发出或
签署,再要修改就十分困难了;二是协助工程所有人拟好合同内有关保险的条款。壹般而言,和保险有关
的工程合同主要有工程招标书和工程承包合同。
(壹)工程招标书
工程招标书是壹项重要文件,也是今后编制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础。其中涉及保险的主要内容通常有:
投保方式 说明 优点 缺点
业
主
出
面
投
保
在大多数情况,尤其是分段承包的
情况下,最好应自始至终地由所有
人出面对整个工程安排工程保险,
在将有关的关系方作为共同被保
险人的同时,能够明确要求保险人
把自己(即工程所有人)作为保险
合同项下的第壹受益人。
1 业主能够对整个工程的危险
管理和转嫁有充分的控制权;
2 可防止保险多头办理而造成
的保障差异或保障脱节;
3相比于多头投保的方式,被保
险人能够控制或减少保险费的
支出;
4发生赔案后,只需向壹家保险
人索赔,能够减少不必要的争
议。
业主会因此而增加不
少事务工作。
主
承
包
商
出
面
投
保
如果工程承包架构中有主承包商
存在,不论采用何种承包方式,工
程所有人均可指定由主承包商出
面投保整个工程的保险,且在承包
价中给出保险费的预算。同时要求
把各有关利益方(例如所有人、分
承包商等)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
共同被保险人。
能够免除业主为安排项目保险
而需做的大量事务性工作,包
括投保、交保费、保单生效后
风险变更通知、损失通知和索
赔等义务。
所有人可能对工程保
险的具体安排失去控
制,如保险保障是否
全面、承包商和保险
人所谈的具体条件等
等,且且不易控制保
险费的支出。
1、应购买保险的范围。例如设备或原材料的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
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必要的保险,以及各有关保险的基本保障范围;
2、由谁出面办理保险。例如所有人应购买什么保险,承包商应购买什么保险,被保险人的
范围等;
3、保险费的来源。壹定要列出保险费的预算,且额度要足够,否则事后再追加较为困难;
4、有关项目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货币币别和保险期限等;
5、保险免赔额的承担;
6、有关风险责任的承担。例如保险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因非除外责任的原因而拒
绝赔偿的损失等;
7、对保险人的要求。说明保险人应具备的某些重要条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所有人亦
有可能指定保险人;
8、工程所有人对保险事项的监管。规定如果工程所有人发现承包商已购买的保险末达到工
程合同的要求,所有人能够自行向保险人商榷变更保险条件或另行购买其他保险予以保障,
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或从工程款项的余额中扣除。
(二)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招标文件完成之后,仍要注意把好工程承包合同关,保证标书文件中的保险条款能在日后签署的工程
承包合同中得到同样的体现。
三、利用保险经纪人进行间接展业
长期以来,我国未建立保险经纪人制度。但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壹些海外投资者也将其在海
外的保险顾问或保险经纪人带入了中国的保险市场。先是在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特区,逐渐地,海外保险
经纪人的触角也伸人了内陆地区。1998 年 2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
行)》,它标志着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逐步走向规范管理的轨道。作为活跃的专业保险中介力量,保险经
纪人的作用已越来越得到保险业人士和广大保险消费者的重视,尤其是在壹些大型项目中,保险经纪人已
经发挥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力。可是,对我国保险业中的壹部分从业人士来说,保险经纪人目前仍是壹个新
事物,如何和他们合作,联手发展中国的保险市场,仍需要相当壹段时间的适应过程。在这个问题上,应
注意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尽快地适应这壹新的市场环境。
在对经纪人的使用中,保险人应把握好几个原则:壹是持欢迎态度,充分利用他们和客户之间的特殊关系、
技术优势和和保险人在项目争取上的互利互惠关系(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协助保险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展
业。实践证明,只要合作得好,保险经纪人对保险人发展保险业务和开拓保险市场是大有帮助的。二是持
慎重态度,以我为主,始终掌握和保持主动。三是在保险费收取方面要严格管理。防止长期拖欠而形成坏
帐。四是不可将展业的工作全部交给保险经纪人,应坚持和加强直接展业的力度。五是和保险经纪人之间
相互支持,有理有节,发展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
四、加强同业间的业务合作
市场竞争机制的引进,大大改善了保险人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
作用。但也必须见到,在目前阶段,各保险人为了发展业务,相互之间竞相以降低保费率、提高回佣的方
式争揽业务,价格竞争愈演愈烈,如果这种局面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长期发展下去会对我国的保险业形
成巨大的灾难。为了保险业共同的明天,更为了对被保险人负责以及全社会的稳定,保险人应放开眼界,
加强相互合作和行业自律,遏制自杀性的恶性竞争。尤其在壹些大项目上,保险人能够采用共保或分保的
形式加强合作。其实,不论从业务发展仍是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见,保险人相互合作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壹是增大了展业成功的可能性;二是能够避免保险人以过低的保险费承保过大责任,从而影响保险人的偿
付能力;三是合理地分散了危险。这样的合作,既充分维护了保险人的共同利益,也有利于保险市场的长
期健康发展。
核保的基本原则
壹、充分认识风险,科学厘订费率
保险费率的确定要有依据,对工程保险来说,报价的依据就是承保前对于工程的风险评估。有关风险资料
越详细,厘订的费率也越准确,因为不用加上安全因素(SAFETYFACTOR/MARGIN)。许多被保险人不了解这
壹原理,所以,对保险人索取的资料总是有所保留,其结果是既承担了较高的保险费,而且在发生事故时
仍可能因违反诚信原则而影响或被拒绝赔偿。有些保险人为了迁就客户,在资料不足甚至没有资料的情况
下进行报价,这样做是十分危险的。
二、业务结构分布合理
业务结构分布合理是指,大小工程都要承保,高风险业务和低风险业务均衡发展。有的保险人往往过于重
视大型工程的承保,而忽视对壹般中、小型工程的争取。事实上,工程越大,潜在的危险性越高,损失的
金额可能越大,如果没有大量中、小工程的保费平衡,保险人的运营就难以稳定。
三、及时合理地分散危险
保险人对每壹项承保的工程要制定合理的净自留额(RETENTION),不能壹味地追求自留保费而盲目地加大
自留额。尤其是对危险性较高的工程,更应注意安排再保险,以合理地分散危险。目前国际上许多保险人
都实行等级自留额的方法(GRADEDRETENTION),即对不同的危险,采取不同的自留额,好业务适当多自留
壹些,差业务则相对少自留壹些,以保证运营的稳定。
四、避免参和恶性竞争
基于建筑工程的特性,工程保险不能像火灾保险壹样有固定的费率(TARIFFPRIMIUM)。因此,各保险人的
报价费率且无统壹的市场标准,也很难受到行业监督管理的制约,在争取业务时就更容易出现恶性降价的
现象。恶性竞争不仅导致保险市场的混乱,而且壹旦降低了保险费率水平,遇到损失率恶化时,保险人要
提高费率就非常困难,运营不仅没有效益,甚至可能出现危机。
五、防止逆选择投保(ANTI-SELECTION)
有些被保险人出于投机心理,仅仅将工程中最危险的部分进行投保,其余部分则不保。保险人如果发现此
类情形,应予以拒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及严格限制保险条件。
六、定期分析损失率
保险人要定期做好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的统计分析工作,损失率壹旦接近或超过运营盈亏临界点时就应认
真分析情况,查找问题的原因,且设法加以改善,必要时应提高保险费。
七、应规定最低保险费
即每份保险单所应收取的最低保险费。
八、核保权限分级管理
为了控制风险以及弥补有关人员核保技术上的局限性,保险人必须实行核保权限管理,特别是采用总、分、
支 X 公司管理结构的保险人更应如此。不仅上、下级 X 公司之间,即使在同壹级 X 公司中,也应根据不同
核保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相应设立核保权限的规定。对超出核保权限的项目,尤其是那些牵涉到分保的
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上报审批。
九、核保工作要为展业服务
虽然核保工作对于科学地确定保险方案,实现稳健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是,核保工作也应当注意
体现其服务的功能和对业务发展的促进作用。核保工作只有实现了对展业人员的支持且促进了业务的发展,
才能称得上是成功的核保。
核保技术
壹、分析有关资料
工程保险的投保申请书中,规定应提供六份文件,即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明细表、工程设计书、工程
进度表、地质报告和工地略图(平面图)。通过对工程有关文件的审阅,能够大致掌握和承保工程有关的风
险情况,为下壹步承保方案的制定和保险费率的厘订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这些文件中,我们能够了解到的
内容有:
二、工地现场的承保前风险查勘
书面资料反映的毕竟是壹些抽象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书面资料不够详尽,或工程性质特殊
亦或保险金额巨大的情况,这时保险人就必须进行实地风险勘查,对项目的风险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
工程项目承保前的实地查勘及风险评估工作是壹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性很强,牵涉的知识
面相当广,通常应该由专业技术人员来进行。如果保险人壹时缺乏这样的人才,能够聘请社会上的壹些专
业机构予以协助,目前国际上壹些专业损失检验 X 公司和大型保险经纪 X 公司都有提供这类专项服务。但
从长远的角度来见,特别是对于壹些规模较大的保险人来说,应该建立和培养自己的专业人才队伍,以提
高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服务的水平。
尽管我国的保险业中目前尚缺乏此类专业人员,但保险人绝不能因此而忽略这项必要的工作。除了加速培
养专业人才外,作为过渡性办法,能够由有经验的核保人员或展业人员进行风险的查勘和评估。在查勘前,
查勘人员要认真准备应查勘的项目和相关的问题表,在查勘期间,要及时做好查勘记录,在查勘结束后,
要立即根据查勘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写出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牵涉的内容较多,形式
也多种多样,但对核保以及分保工作来说极其重要。完成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应和其他和项目有关的保险
文件壹且存档,以供今后在项目施工期间或出险后再度查勘时用作参考和比较。
实地风险查勘的主要内容有:
1、工地的地理位置、地势及周围环境。
例如工地的位置是居高临下仍是位于低洼之处,是闹市区仍是乡村,是否靠近江、河、湖、海;工地所处
的地势相对于某种自然灾害而言是开放型仍是遮蔽型;工地附近现有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的情况,道路和
运输条件等等。
2、工地内有无现成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其所处的位置和现有物理状况。
3、储存物资的库场的建筑状况及其所处的位置,物资运输的距离和方式。
4、工地的管理状况及安全防范措施。例如有无设置围墙,有无聘用门卫和巡逻警卫,有无防火、防水、防
盗窃的设备和措施,临时工棚的密集度,工地的日常管理情况,是否允许外人进入等等。
5、工地周围的人文条件。如居民对该项工程的接受态度,附近社区的管理水平,人口密集程度等等。
6、工地的抗灾能力。如对洪水的防御能力,附近的消防站的数量、灭火能力、最近的距离和行车时间,有
无自然消防水源等等。
7、施工单位(承包商)的资质情况及对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
三、风险分析和总体风险评价
在这壹阶段,保险人应根据所掌握的风险资料,对工程项目的风险状况逐壹作出识别和评估。
(壹)工程项目物质损失的壹般风险
自然灾害及环境灾害 技术性风险 人为风险
指巨灾性自然灾害、壹般性
自然灾害(特别是季节性灾
害气候)及各种意外事故等
主要表现为地质勘探和设计
的合理性、施工技术和装备的
可靠性、施工工艺水平的高低
以及原材料的技术指标等。
主要表现为业主和承包商的
资质和经验、施工的组织管
理能力和水平、所雇佣员工
的素质、外来破坏和盗窃因
素等。
(二)工程项目的第三者责任风险
能对工程物质部分造成危害的风险,都有可能会引起第三者责任事故。壹般而言,危险性越大的工程,发
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可能性越大。除此之外,仍有壹些特别的因素值得考虑,例如:
(三)具体项目的特殊风险
(二)承包金额明细表
1、工程总造价或概算总造价,以及各分
项的金额;
2、各种物料、机器设备的价值和施工人
员的工资幅度;
3、设计、施工、运输等费用的构成情况。
承包金额明细表中的资料,是保险人确
定保险价值和评估最大可能损失的重要依据。
(四)工程进度表
1、各个施工阶段的进度以及试车期、保证期的安排;
2、施工组织安排的合理性及协调措施,如各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进
退场的安排;
3、对易受季节性气候影响的部分工程的施工时间安排是否合理,
预防灾害的措施如何。例如,除非因为赶工期或其他无法避免的原因,
大面积开挖、基础工程、大型结构件吊装等施工应尽量避开雨季或台风
季节。
工程进度表通常用条状图(BAR CHART)表示,保险人从中可以
分析被保险人对工程施工组织的管理水平。
(六)工程略图
保险人至少应获取的图纸包括:
1、工地布置图(LAYOUT PLAN OR SITE PLAN)
可以反映工地内各建筑项目的分布及其相互距离、工地与周边建筑物的相对位置、红线
图的范围以及施工的空间。
2、断面图(CROSS-SECTIONAL PLAN)
可 以 反 映 建 筑 物 的 长 、 宽 、 高 , 即 外 观 尺 寸 ( DIMENSLONS )、 基 础 埋 深
(FOUNDATION)或地下室(BASEMENT)的深度以及建筑物座落处的地形等。
工程略图可以帮助保险人了解工程的规模、有关项目的平面和纵向分布,是分析最大可
能损失的重要依据。
除上述基本资料外,根据不同的工程或承保范围的不同,还应收集其他有关资料进行辅
助分析,例如:
1、基础施工的方案。尤其是高层建筑的基础施工相当复杂,施工时往往要进行大规模
的土方开挖。那么,开挖方案的制定,以及开挖后基坑的维护方法,对风险的控制来说,都
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须事先了解清楚。例如,是先打工程桩然后进行开挖,还是先进行开
挖然后再打工程桩,从施工安全的角度来看,两种方法的效果截然不同。根据经验,工程基
础施工阶段,发生工程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事故的概率相对较高。
2、工地附近现有管线分布图及防护措施。
当工程牵涉到大规模的基础施工时,潜在的第三者责任风险相当大,若工程是在现代化
的城市中进行,则风险度就更加大。其风险主要来自原来铺设在工地内或附近的地下电缆、
煤气管、通讯(光纤)电缆、自来水管等地下设施。一旦施工时对其造成损坏,不仅会引起
巨额的第三者责任索赔,还可能对工程本身造成损坏。
3、机械设备清单
凡是牵涉到机构类的保险标的,不论是用于施工用途还是工程建设的一部分,保险人都
应索取一份详细的机械清单,内容包括:
(1)机械设备的项目编号及生产系列编号,以利于识别;
(2)机械设备的名称及技术指标,如电压、每分钟转速、马力等;
(3)制造厂家和制造年份,以了解设备的可靠性;
(4)数量、单价和总价值,所有金额均应为重置价格;
(5)如果是工程施工用机械,还应标出其在工地施工的时间。
1、楼宇建筑工程
(l)基础施工。楼房建筑的基础,既是安全承托该建筑的支力点,又是高层建筑抵抗风灾的锚固点。施工
会遇到的主要风险是土体的稳定性、地下水位和水量、开挖方式和开挖深度、基坑的维护方法及有关桩基
的施工方法等。
(2)钢结构建筑。主要风险是安装工艺不善引起的倒塌和火灾,尤其是在内装修阶段发生的火灾所可能造
成的损害不容忽视。
(3)高层建筑。主要风险是施工方法和工艺的可靠性、施工设备(吊车)和脚手架的倾覆、火灾(尤其是
发生在高处时)、高处坠落的物体所引起的第三者责任(这类建筑施工占地面积小,又常位于闹市中心,故
容易发生此类事故)。
2、道路修建工程
(1)暴风雨、洪水。在基础施工时要特别注意限制同壹时点的施工长度。
(2)盗窃。由于施工作业面长,四处空旷,难以进行遮蔽,因此建筑材料的被盗风险较大。
(3)第三者责任。施工过程中易对农作物、原有的道路和桥梁、农畜造成损害。
(4)施工机具的损坏。施工期间各种施工机具集中使用,风险集中,风险金额也很大,如果发生泥石流壹
类的灾害,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另壹方面,由于工作环境恶劣,亦容易发生施工机具的翻落和碰撞事
故。
(5)沿途俩旁防护坡的损坏或塌方,尤其是在山区施工时最为常见。
3、管道铺设工程
(1)暴雨、洪水风险。已经开挖的管沟被暴雨、洪水损毁,导致需重新开挖的损失。所以,任壹时点的开
挖长度是控制风险的重点。
(2)第三者责任风险。施工过程中易对工地内或附近现有的地下设施、建筑物、道路和农作物造成损害。
另外,工地的周围若无设立警示标志和围栏,亦容易对第三者的人身造成伤害。
(3)铺设风险。需铺设的管材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的损失。特别是在雨水丰盛的季节,由于铺设后未及时
封堵管道的俩端而使污水或污物进入所引起的损失,以及铺设后未及时回填而使管道移位所引起的损失。
(4)试压风险。尤其是气管、水管和油管,要控制试压的长度,降低最大可能损失。
(四)危险单位的划分
壹个大型工程项目可包括若干个独立而又相互关联的小项目。在建造施工过程中,各个小项目发生意外损
失的可能性各不相同。在工程保险中,常常需要将整个大工程分成若干个危险单位,且根据各个危险单位
的危险程度测定分项费率和免赔额。这样的做法既能够使总体保险费率的测算更为科学,又能合理地减轻
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亦能够在对外办理分保时控制分出数量的盲目性,合理地确定保险人的自留额。
工程保险划分危险单位的方法且无统壹或固定的标准。这是因为,各种不同的原因,在工程的不同阶段,
对保险项目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波及范围均不相同。但壹般而言,建工险应以自然灾害和其他主要风险(例
如火)、以及工程所处的地形、地势作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要因素。其他因素且非不应该考虑,而是视其危
害性的大小来进行取舍。就自然灾害来讲,亦应分析确定哪壹种危险是最有可能发生的,其波及面如何,
对部分或整体工程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然后再结合地形、地势和建筑物的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是将工程
作为壹个危险单位或划分成若干个危险单位。
划分危险单位时应掌握这样的原则:就某壹主要危险而言,若壹个分项目在发生损失时,由于毗连或其他
原因,会波及另壹个或多个项目,则将这俩个或多个项目视为壹个危险单位。反之,则将其视为壹个独立
的危险单位。例如,在壹般情况下,壹个住宅小区(建筑群)和壹幢单壹的高层建筑,就火灾风险而言,
它们危险单位的划分结果显然是不同的。
(五)确定最大可能损失(EML/PML)
保险人在承保壹项工程时,应充分考虑该项目在发生意外灾害时的最大可能损失是多少,以便确定:
1、可承保的最大风险金额。这是就保险人的分保能力而言的,不同的保险人,其承保能力因其分保安排的
不同而各不相同。
2、净自留额和需分保的金额。可按风险等级自留额的规定予以确定。
3、保险费率。应和最大可能损失成正比。
4、被保险人的自负额,即保险单中规定的免赔额。应和最大可能损失成正比。
所谓最大可能损失,是指壹项工程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某壹灾害而可能导致的极限损失程度,通常是用保
险金额的百分比来表示。
最大可能损失的确定且无固定标准,主要是由测算者根据其对主要危险的识别和判断,该危险的破坏能量
和以往的损失记录,危险单位的划分,发生损失后的恢复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加以确定。就壹般风险而
言,建工险的最大可能损失大约在 20%至 50%之间。
分析最大可能损失能够按以下的步骤进行:
1、找出主要的危险和风险部位(危险单位)。
2、根据工程的抗灾能力判断最大可能受损程度。
3、根据最大可能损失程度所引起的恢复费用,判断最大可能损失。
因为人的知识水平和观察问题的方法均不相同,对最大可能损失的测算的结果也必然不同。为了防止较大
的偏差,在具体操作时,可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在综合各种意见的基础上得出最终的结论。
工程保险项下壹般都有多个保险标的,例如工程本身、施工机具以及第三者责任等。如果从严谨的角度来
见,保险人应针对不同保险标的的风险分别作出分析和判断,确定各个项目的最大可能损失程度,以便准
确地厘订保险费率。
(六)工程风险的总体评价
在对之上各风险因素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后,应对整个工程的危险程度作出壹个综合的评价,且以风险评
估报告的形式予以体现。即将前面所介绍的工程资料分析、实地风险查勘记录、项目面临的主要危险、危
险单位的划分以及最大可能损失等所有因素综合考虑,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危险性给定壹个危险等级,例如
能够用特大、大、壹般(中等)、小、极小五个等级来表示,为下壹步确定承保方案和厘订保险费率提供重
要的核保依据。
四、影响工程保险费率测算的风险因素及保险费的计算
(壹)工程保险费测算的风险因素
在壹般的火灾保险中,由于保险期限通常为壹个日历年,所以,保险人在对所保的财产评估风险之后,用
于计算保险费的因素主要有俩个,即保险费率和保险价值。在工程保险中,尽管壹样要考虑这俩个因素,
但仍有其他壹些因素也不能予以忽略。影响工程险费率测算的风险因素主要有:
(二)工程保险费的测算方法
工程保险的费率测定是壹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在此不作详细介绍。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
1、分别计算
(1)对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资、安装及其他指定分包项目、场地清理费、专业费用、工地内现有财
产及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测算壹个总的费率,该费率为整个工期的壹次性费率,其和总保险金额的乘积即
为应收取的保险费。
(2)施工用机器、设备的保险费率采用年费率,因为这类保险标的的流动性大,壹般为短期使用,而且旧
机器多,损耗大,小事故多。如果保险期限不足壹年,则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按每壹时段累计总金额
计算。
(3)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亦为工期性费率,主要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
(4)保证期保险费率亦为工期性费率,按总保险金额计算。
(5)因增加附加保障所加收的保险费,按附加保障所属的范畴,即物质损失或第三者责任,及其所要求的
赔偿限额分别计算。
2、壹揽子计算
1、工程的性
质和总造价;
2、工程施工的危
险程度,包括施
工方法和建筑高
度等;
3、施工期限,包括
试车期的长短、施工
的季节、保证期长短
及责任范围;
4、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
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
及发生巨灾的可能性;
5、承包商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
技术水平和经验,是否从事过类似工
程,对施工组织的水平和现场安全管
理的能力,以及以往承包工程的损失
记录;
6、同类工程
以往的损失记
录;
10、特种危险赔
偿限额的设定;
11、如果工程的保
险金额巨大,必须
对外进行分保时,
则还应考虑有关
分保市场的行情。
7、被保险人要求提
供的保障范围,包括特
殊风险扩展及其危险
性大小;
8、最大可能损
失程度; 9、每次事故免
赔额的设定;
对之上(1)、(3)、(4)、(5)项分别测算保险费之后,再相对于物质损失的总保险金额倒算出壹个总的工
期壹次性费率,目前在工程保险中,大多采用这种计算方法。
对于第(2)项,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以年费率计算,不得和总的平均壹次性费率混在壹起。
工程保险采用工期保险的原因是:
(l)在保险期限内,工程的保险价值累计增长,每壹固定时段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如以年费率计算,则
容易出现不足额保险的情况。
(2)防止保险费的重复支出。足额保险=前段+后段(建成但未移交的工程仍有风险)。
3、最低保险费的规定
在工程规模小、造价低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同类工程的保险费率来计算保险费,所计收的保险费可能会偏
低。从保险运营核算的角度出发,保险人必须确定每份保险单的基本成本,即对每份保险单应有最低保险
费的规定。最低保险费的具体标准,能够按总行政费用在各险种之间均摊情况以及有关险种的保险单的数
量来进行测定。
4、赔偿后恢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
和其他财产类保险壹样,在工程发生物质损失之后,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然要相应减少,这壹点在前面
的条款解释中已经提到过。被保险人若要恢复保险金额,能够有俩种方法,壹是在保险合同中加入“自动
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则在损失发生后,因损失而减少的保险金额将被自动恢复,即将保险金额自动维持
在壹个适当的数额上,以充分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二是在损失发生之后,被保险人因担心自己的利益
不能得到足额的保障而被动要求恢复。不论是哪壹种情况,被保险人都应该就恢复的保险金额部分交付相
应的保险费。但如果保险费的金额很小,保险人也有可能不收取。
这部分保险费是按照原工期保费率和需恢复的保险金额的乘积,然后再按尚未到期的保险期限的日比例进
行计算。由于损失的金额通常需要壹段时间才能理算出来,如果旷日持久,有时保险人会将其留待工程结
束时和工程总保险费的结算壹且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恢复保险金额所需保费的计算起始点应从损失之日起算,而不是从赔偿之日起算。因为:
(1)受损保险标的的恢复工作通常从损失之日即告开始,而不是从赔付之日方才开始。保费从损失之日起算,
即将修复工作也纳入保险保障的范围,防止恢复过程中再次发生损失,从而使保险保障得以连续,充分地
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2)如果被保险人不准备恢复受损的工程,就不会有加收保险费。
5、保险费的结算或调整
如果被保险人采用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保险人在开立保险单时所收取的保险费仅仅是预收的暂定保险费。
在工程结束时,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工程结算总造价和约定的保险费率,
对总的工程保险费进行结算,且根据计算结果对预收的暂定保险费实行多退少补,但保险人至少能够保留
双方事先约定的最低保险费。
除了上述结算调整外,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也需要对预收的暂定保险费作出调整:
(1)在保险期限届满之日前工程终止或被保险人要求撤消保险合同。
由于工程保险的保险费且不是像壹般的火灾保险那样,在整个保险期限内呈线性分布,所以,当遇到这种
情况而且被保险人又要求退仍保险费时,保险人且不能按日比例计算未到期保险费,而应按照承保风险的
实际情况对应收的保险费重新作出测算,在扣除应收取的保险费后,将未到期的保险费退仍给被保险人。
例如在码头的工程保险中,保险人所测算的总保险费中,可能水下工程部分占了 70%,其余部分仅占 30%。
若水下工程完成时只用了 50%的保险期限,而此时被保险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尽管仍有 50%的保险期限
未到期,但因为保险人已经对整个水下工程承担了保险责任,所以理论上被保险人只能得到 30%的退仍保
险费。
(2)保险期限届满时工程仍未结束,被保险人要求展延保险期限。
壹般的做法是,保险人按照展延的保险期限和原保险期限的日比例乘上原收取的总保险费以计算应加收的
保险费,其公式如下:
应加收的保险费=原收取的总保险费×展延的保险期限/原保险期限
在展延的保险期限较短且保险风险且无增大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可能或能够不另加收保险费。
(3)工程的风险明显增大
风险增大的情况壹般有俩种,壹是工程的施工环境恶化,造成风险增大;二是被保险人要求扩展某些保险
责任,使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增大。不论哪壹种情况,保险人都应加收壹定的保险费,加费的幅度按风险
增大的程度确定,能够按统壹收费(FLATPREMIUM)标准收取,也能够按原保费率的壹定比例计收。
6、保险中介人佣金和税收
如果工程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中介人,即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介绍而来的,保险人在测算保险费时,
仍应将需支付给保险中介人的佣金因素壹且考虑在内,佣金的标准可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市场的行情
予以确定。在保险费的总量较大时,有时为了竞争的需要,保险人也会和保险中介人协商减少保险佣金的
比例,以达到降低保险费的目的。
7、保险费的分期付款
工程保险因其保险期限较长,保险金额大,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也较大。为了减轻被保险人的财务压力,也
作为壹种优惠的措施,保险人能够同意被保险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保险费。但壹般情况下,分期付款
的次数不要超过四次,而且保险单签发之后应立即收取第壹期保险费,最后壹期则必须在工程完工前 6 个
月收讫。总的保险费除以分期次数即为每次应付的金额,但保险人也能够灵活掌握,例如首期收取总保险
费的 40%,余额平均分若干次收取。如果同意采用分期付款,则壹定要加批“分期付款条款”,以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每次事故免赔额的规定
工程保险必须规定每次事故免赔额,其作用是为了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施工的安全管理,避免或减少事故
的发生,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限制经常发生的小额索赔,减少双方的事务性开支。
每次事故免赔额能够根据具体风险的分布情况以及危害程度,或针对不同的保险项目分别设定。壹般情况
下,免赔金额以自然灾害风险为最高,试车期风险居中,而其他损失风险则相对较小。对壹些特殊的财产
项目或风险,例如地下设施、施工用脚手架等,仍能够设定双重免赔的规定,即绝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率
同时使用,在发生损失时以较高者为准。分别规定的方法虽然较为复杂,可是相对合理,被保险人也容易
接受。
每次事故免赔额的规定减少了保险人的风险责任,因此,免赔额设定的高或低,对保险费率的厘订会有直
接的影响,且和保险费率成反比例关系。
六、特种风险赔偿限额的规定
在工程保险中,将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作为特种风险。由于这壹类风险都具有巨灾的特性,壹
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因此,为了控制巨灾风险的赔偿责任,除了对自然灾害规定免赔额
之外,保险人仍对特种风险规定壹个赔偿限额,即保险人对由特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
限额。具体限额的高低应根据工程所处的自然地理条件、该地区发生此类灾害的历史记录以及工程本身的
抗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对遭受此类灾害可能性较大的地区,赔偿限额应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反之,则能够适当调高壹定的幅度;对于此类风险不大或基本上没有的地区,也能够不规定。设定特种风
险赔偿限额的幅度,能够在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 70%至 100%之间掌握。
特种风险赔偿限额的规定和免赔额的规定类似,从相当程度上减少了保险人的风险责任,因此,特种风险
赔偿限额设定的高或低,亦会对保险费率的厘订产生直接的影响,且和保险费率成反比例关系。
工程保险理赔实务
理赔工作是保险业务中的关键环节,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理赔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不仅关系到保险
人的信誉和形象,同时,也关系到保险人自身的运营效益。为此,必须对理赔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
理赔工作的壹般程序
壹、掌握损失的第壹手资料
接到出险通知后,保险人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会同被保险人对损失进行检验。检验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事故发生的经过、时间、地点、原因;
2、保险标的受损的部位、损失程度及数量,且进行录像、摄影。对受损物资的数量要立即进行清点,且在
记录上由被保险人的代表签字确认;
3、对必要的账册和记录进行收集和封存;
4、了解事故是否对第三者造成损害。
查勘人员仍应督促被保险人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进壹步扩大,对抢救迁移出现场的财产应做好
记录和派专人见管,以免丢失。
如果损失是由第三者引起的,应敦促被保险人及时采取行动,进行必要的取证工作和对索赔权利的保全工
作。
对于上述要求必要时应以书面的方式通知被保险人,以明确责任,防止日后在这些问题上产生争议。
此外,仍要提醒被保险人尽快提供保险单等必要的索赔文件。
初步检验完成之后,检验人员必须写出详尽的查勘记录,且要求被保险人填具“出险通知书”,作为今后理
赔的重要依据。
在派员查勘的同时,内勤理赔人员应立即记录出险单位的名称、保单号、出险时间和地点、损失的概况等
基本内容,随即会同承保部门核查保险单内容,初步判断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出险原因是否属
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且以险别、年份为基础登记立案。对估计损失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案件,仍应立即向
上级 X公司填报《重大权案通知书》。
二、聘请专业损失理算师
若发生损失的保险标的牵涉到较强的技术性或损失金额较大时,除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损失原因和程度的证
明文件外,仍可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协助鉴定。国际上大多数保险人采取的做法是聘请专业损失理算师(公
正行、公估行)进行损失的鉴定。这样的做法有以下好处:
1、弥补保险人定损专业知识的不足。
2、理算师是公正的第三方,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损失进行认定,其定损意见不偏向保险当事双方中的任
何壹方,容易被被保险人所接受,避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对确定损失的意见不同而产生纠纷甚至使矛盾
激化。
3、能够减少保险人的行政费用开支。因为聘请专业损失理算师所产生的费用能够列入保险赔款,且向分保
接受人摊回,而保险人自己雇佣员工的费用就不宜这样处理。
理算师在办案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初期、中期及最终报告,就损失原因、程度、保险责任是否确立、损失
金额的核定,应预提的赔款准备金等关键问题提出详细的意见。
在聘请和使用理算师的过程中,应注意不要过分依赖理算师,在配合理算师工作的同时保险人也应对案件
的情况有壹个全面、动态的了解和掌握。应对理算师的报告认真加以审核,如果有疑问之处,应提出探讨
意见,切忌盲目地全盘接受理算师的报告。
三、保险责任的判定
工程保险属于“壹切险”类型的保单,对保险责任范围只给出了宏观的承诺,且未对具体的承保事件作出
描述。所以,当发生损失事故时,保险人通常判定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手段是首先应确定造成损失的
原因是否属于保险意义上的“事故”,而后采用“排除法”,即分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单除外责任的
范畴。凡是不属于该范畴的事故,保险责任就必然成立反之亦然。
在损失原因较为复杂,尤其是在多个原因共同或连续作用的情况下,应注意运用保险的近因原则进行保险
责任的判定。
四、测算及设立赔款准备金
这是保险理赔工作的壹项重要内容。为了及时反映保险业务的运营成果,且对未决保险赔案在赔款资金上
做好充分的准备,在最终赔款尚未确定之前,保险理赔人员应根据初步掌握的资料,对可能损失金额进行
客观和充分的估计,且报财务部门备案。在损失赔付且结案后,这项准备金应予冲销。如果案件迟迟不能
结束,应根据案情的发展,对原估计不足的赔款准备金及时作出调整。若保险人已预付了部分赔款,赔款
准备金也应相应减少。
五、索赔项目和单价的核定
在被保险人的索赔文件准备齐全之后,就应对索赔项目和单价进行核定。其步骤和要点如下:
六、损失金额的理算
1、必须在损失项目确定无误的基础上进行损失金额的核定。核定的标准以“重置价值”为基础。
2、能够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标的恢复至其损失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确定损失金额。
3、全部损失。以损失前的保险价值扣除残值后确定损失金额。
4、施工用机械设备。当发生部分损失时,对受损部分按“重置价值”扣除残值后确定损失金额;若发生全
部损失时,则应按整部设备的重置价值扣除折旧和残值后确定损失金额。
5、施救费用和其他费用。按保险单的规定办理。
七、赔偿金额的理算
之上介绍了确定损失金额的理算方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损失金额的确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是完全不同
的俩个概念。所谓损失金额,是指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但损失金额且非就壹定是保险人应
该赔付的金额。所谓赔偿金额,是保险人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前提下,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所应
当赔付的金额。
八、和被保险人协商及签订赔偿协议书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在和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尽快作出赔付。因此,赔偿协议是必不
可少的理赔文件,其作用在于:
1、签订赔偿协议书是以书面的方式对赔偿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以便双方履行义务;
2、是保险人依法履行保险责任和赔偿义务的参照点。如果该赔偿协议签署后十日内保险人尚未付出赔款,
即构成违法,被保险人能够为此而诉诸法律。但若该协议且未签署,则此时限且不发生效力。
在和被保险人签署赔偿协议之前,保险人必须将初步理算意见向被保险人反馈,听取其意见或申诉。对被
保险人的不同意见,保险人应认真予以考虑,不可草率做出决定。有时,这种协商需要经过多次反复才能
达成壹致的共识,最终共同签署“赔偿协议书”。
九、赔款及取得代位追偿权
在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应立即支付赔款。支付赔款时应注意扣除:
1、已预付的部分赔款;
2、计收被保险人要求恢复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的增收保险费;
3、尚未付清的分期付款保险费。
此外,仍应出具《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送交被保险人,由其签章后退仍保险人作为收到保险赔款
和同意将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的证明。
十、批改保单
保险人在支付了赔款之后,就完成了其对于受到损失部分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即保险人就不再对这壹部
分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单中没有相应的“自动恢复保额”的条款,就应通知承保部门对保
险单进行减少保险金额的批改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进行恢复保险金额的申请工作。
十壹、向有关的责任方追偿
保险事故若是由第三者造成,则存在追偿损失的可能性。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敦促被保险人向第三
责任方以书面形式发出索赔函,以确立追偿的合法权利。保险人在赔付损失后,凭被保险人签章的《权益
转让书》所获得的授权及其他有关损失的证明文件向第三责任方行使追偿权。
理赔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要 点步 骤
(一)核定索赔项目
根据现场的查勘记录和有关账册,确定索赔的项目、
数量和损失程度是否合理,并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
明的保险项目和保险的除外责任逐项进行核对,若
发现未保的项目,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则应予以剔除。
(二)核定索赔项目的单价
索赔项目的单价应与承包合同中所载的单价相同,
如果有差异,则应进行调整。如果实际修复或重新
置换的价格比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单价低,保险人按
实际价格核定,被保险人对此应予同意。
壹、保险损失金额的确定
保险损失金额是指在发生了保险事故之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金额。壹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且不是被保险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均等于保险损失,保险损失仅仅是其中的壹部分。
在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中确定保险损失金额的步骤通常分为定性和定量。首先,是对损失进行定性分析,
确定哪些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哪些不属于责任范围。在定性分析中能够分为责任的除外和标的的除
外,即损失的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和损失的标的不属于责任范围。其次,是对损失进行定量分析,在
定量方面根据条款的规定,当物质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确定保险损失金额的方法是“以保险
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所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是确定保险损失金
额的“上限”。
二、关于残值及其扣除
残值,又称为损余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后,仍然残余的、能够利用或回收的价值,通常用货币
的形式表示。
壹般而言,物质保险标的在遭受损失之后,或多或少都会保留壹部分残值,而由于这部分残值的回收将从
财务上减少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所以,根据补充原则保险人在确定保险损失金额时,应将残值扣除。
可是,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且不都属于保险损失,因此,保险人在进行残值确定和扣除时,只能针对保险
损失部分,而对于不属于保险损失部分的残值保险人无权进行处置。
残值的处理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之后,由被保险人接受,保险人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可是,
如果双方就残值的金额无法达成壹致意见的情况下,也能够采用保险人收回且进行拍卖的方式处理。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在工程保险中是以重置价值为赔偿基础的,而以重置价值为赔偿基础的前提条件是应以重置价值确定保险
金额,如果投保人不是以重置价值进行投保的,在理赔时保险人就要引用比例赔付的规则。可是,实际工
作中在部分损失的情况下要判断投保人是否足额投保往往是较为困难的,而在工程保险中这个问题显得更
为突出。原因壹是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是针对整个工程的,即使有分项也是针对某壹个相对较大项目
的;二是在工程保险中壹个局部受损标的的保险价值(重置价值)确定存在壹定的难度;三是工程保险由
于其存在保险期限长的特点,保险价值受市场的影响可能发生巨大的变化。所以,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应
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理算过程中应当确认保险金额是否属于足额投保。
2、根据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确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按照条款的要求履行其进行必要申报的义务,如
果其已经按照条款的要求进行了申报,则能够视同足额投保。
3、如果发现存在不足额投保的可能,应进行落实。尽管落实工作有壹定的困难,但且不是不可能的。能够
采用各种方法,如对总价进行对比的方式、对主要材料价格进行对比的方式进行。
四、施工机具
由于施工机具是按照重置价格进行承保的,所以,施工机具的赔偿原则也是按照重置方式进行赔偿的。在
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修复的实际费用进行赔偿,即按照以新换旧的方式赔偿。在发生全部损失时,则应
按照设备的重置价值扣除折旧和残值后确定损失金额,或者按照受损设备的实际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应当注意的是保险人按照重置方式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按照设备的重置价格确定保
险金额的,否则,保险人将按比例赔偿的原则进行理赔。
五、保险赔偿金额理算的基本步骤
在损失金额确定之后,保险人按以下规则确定赔偿金额:
(壹)不足额保险的比例分摊
在保险单条款的“保险金额”壹条中规定了保险金额的构成及应保险的金额的确定方法。在“总则”的第
六条中则进壹步规定,若某壹项目或整个工程的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的金额时,就构成了不足额保
险,赔偿金额应按损失金额和不足额保险的比例的乘积予以确定。即: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二)重复保险的比例分摊
保险单条款“总则”的第七条规定,若保险标的同时有俩个保障同壹责任的保险存在,就构成了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的赔偿金额应按“原应赔偿金额”和重复保险的比例的乘积予以确定。即:
赔偿金额=无重复保险应赔金额×
(三)每次事故免赔额
损失金额确定之后,应先扣除保险合同规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然后再进行下壹步的理算。如果损失金额
在免赔额以下,尽管保险人承诺了保险责任,保险人也不必对损失作出赔偿。运用每次事故免赔额时应注
意:
1、按保险单的规定,应分别对不同的项目扣除适用的免赔额;
2、若多个保险项目同时发生损失,则只扣除最大的壹个免赔额;
3、若免赔额和免赔率同时适用,应以较高者为准;
4、若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应首先从损失金额中扣除免赔额,然后再进行下壹步的理算,而不是先以保
险金额封顶,然后再扣除免赔额。否则的话,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额永远达不到保险金额,这显然是
有失公平原则的。
(四)保险金额
由于工程保险确定损失时采用的是重置价值赔偿原则,壹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金额完全有
可能超过保险金额。此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发生部分损失时,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
无法明察,则以损失的保险标的在其损失前的保险价值为限。因此,不论是发生全部损失亦或是部分损失,
这个原则都壹样适用。
若发生损失时,上述四种情况同时都存在,即四种规则都必须运用,其处理的程序如下:
六、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注意事项
1、保险人要尽早介入案件的处理过程,防止被保险人因不知所措而将事态扩大,或盲目对责任或赔偿做出
承诺。
2、应尽可能争取和受害者在法庭外和解。
3、有关法律行为要在保险人的控制之下,防止盲目进行诉讼而产生不必要的高额费用。
4、在对第三者作出赔偿时,被保险人壹定要取得受赔偿方出具的“责任解除书”(DISCHARGEFORM),承诺
在收到赔偿金额后,其不再向被保险人追索额外的赔偿。
追偿的壹般程序
壹、追偿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1、必须先做出赔付,然后再进行追偿。不得以能够向第三责任方追索赔偿为由,拖延或不向被保险人支付
赔款。
2、追偿工作要讲究实效。壹是要抓住时机,切忌拖延,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时间拖得越久,追偿的难度
就越大;二是在采取有关的追偿措施之前,要对可能追回金额和追偿的开销作出估算,权衡利弊,避免得
不偿失。
3、若因运用免赔额或比例分摊等原因,被保险人不能得到足额赔偿,而使赔款金额小于损失金额时,若被
保险人全权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则保险人所获得的追偿权就有部分被保险人的利益在其中。因此,保险
人日后的追偿所得在扣除有关追偿费用之后,应和被保险人按比例分享。若追偿所得在扣除有关追偿费用
之后超过保险赔款,则溢额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二、追偿工作的具体步骤
1、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确实由第三者的过失所造成,则不论保险人是否已经作出赔偿,被保险人必须采取
壹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得拖延或放弃。
2、自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被保险人应将赔偿金额范围内的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这种转让不是约定
所有保险单保险金额之和
本保险单保险金额
的,而是法定的。因为,如果在获得保险人的赔偿之后,仍允许被保险人向导致损失的第三者索赔,那么
他就有可能获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额外利益,这明显是和保险的补偿原则相违背的。
3、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作为壹项应尽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提供壹切必要的文件和协助。
4、尽管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必须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任何人都绝对不能因此而免除该第三
者所应当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造成的情况下,
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若此弃权行为发生在保险人作出赔偿之前,保险人能够不承
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若此弃权行为发生在保险人作出赔偿之后,且未经得保险人的同意,则此弃权行为
无效,保险人仍然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而使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保险人
在赔偿时能够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5、保险人只有在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这是因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壹种
转移了的债权,在保险人未支付赔款之前,他和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之间是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
只有在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保险人才能随着债权发生转移而成为新的债权人,能够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原
有的权益。因此,保险人不得借能够向第三者追偿为由而拖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6、保险人所取得的代位求偿权是以其实际赔偿金额为限的。换言之,就损失未获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被
保险人仍然拥有向有过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是经常出现的。但往往会有这样
的情形,被保险人出于某种原因或理由,例如缺乏经验,节省精力和资源,或出于商业原因而不愿直接向
第三者提出索赔,提出全权委托保险人就双方的共同利益向第三者索赔。对这种要求,保险人也能够考虑
接受,但事先双方应充分协商,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有关费用的分摊和追偿所得的分享达成书面协议,
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
7、如果在保险人作出赔偿之前,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在此情况下,若该项赔偿已补偿了
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保险人可不必再承担赔偿责任;若该项赔偿仅补偿了被保险人的部分损失,保险人
能够在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此时,保险人能否获得代位求偿权则要视具
体情况而定。壹般而言,如果被保险人和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已获得保险人的认可,保险人就不再拥有
此项权利。反之,则参照上述(四)的规定办理。
8、工程保险中经常涉及到多个共同被保险人情况,他们往往会要求保险人对在他们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的
后果免除追偿。这种要求保险人能够接受,但要在保险单中加人“交叉责任条款”,且适当加收保险费,而
且,免除追偿权限于共同被保险人之间或其母子 X 公司、集团 X 公司范围之内,对于其他的第三者,保险
人仍然保留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