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操作流程
一 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选择目标市场
、交易对象、制定 进出口 商品经营方案等。 二 对外磋商阶段
包括:(1) 询盘 即邀请对方提出报价及相应的运输、保险等条款(附:
卖方报价单); (2) 发盘 即由发盘人提出报价单; (3) 还盘 即
受盘人不同意或完全不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并对此提出修改
意见); (4) 接受 即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
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及时承诺。 三 签订合同 交
易成立后,由当事人一方以交易内容及条件制成书面文件寄交对方,由对
方签署确认。 这类文件包括:(1) 订单(由买方制成交卖方签署确认
); (2) 销售确认书、销售合同(由卖方制成交买方签署确认)。
四 履行合同 1 进口合同的履行(设按 FOB 成交) (1)进口签订
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 信用证 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附: 信
用证 ); (2)履行 FOB 交货条件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
方口岸接运货物,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
,由买方向船方办理租船订仓手续; (3)在办妥租船订仓手续后,应
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及船期通知卖方,以便其备货装船; (4)货物装
船后,卖方应向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
等项工作; (5) FOB 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每批
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应将船名、 提单 号、开船日期、商
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
险手续; (6)买方开户银行收到卖方开户银行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
对照 信用证 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核查无误,则由买方开
户银行对卖方开户银行付款; (7) 进出口 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
定的有关折算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 (8)进口货物到货后,由 进出口
公司或委托 外贸 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 报关 单”向
海关 申报,并随附发票、 提单 及保险单——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还需随附商品的检验证书;经检验合格方可放行; (9)进口货物运抵
港口 卸货时,由港务局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
报告”交由船方签署确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
声明(同时,保险公司和 商检 局也将作出相应处理); (10)此后,如
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如订货或用货单位不
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至用货单位; (11)如进口商
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 规定,则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
,及时分别向卖方、轮 船公司 、保险公司索赔。 2 出口合同的履
行(设按 CIF 成交) (1)出口合同签订后,需做好备货工作,包括:
备齐与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唛头一致的货物; (2)凡属国
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
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合格者由 商检 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
书, 海关 方与放行 (3)在履行信用证付款的合同时,主要包括:催
证、申证和改证。其中,催证是指如合同中对买方开证时间未作规定,而
有时卖方因某种情况会拖延开证,故买方应催促卖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
审证通常由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工作;改证指买方对不符合当
地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及安全收汇的信用证,应要求卖方通过开证行进行
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发货,以免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