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比表
财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规 分析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
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 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
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 [2009]3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企 便 函
[2009]33 号关《于 2009
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
问题的函》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
工工资、奖金、津贴、纳
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
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
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
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
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
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
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
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
性集体福利。
税法未明确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
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
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
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
生活补助费;
财务核算除列举的范围
外的为职工提供的福利
待遇支出包括现金和非
货币的。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
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
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
福利,包括 1、职工因公
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
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
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
三(三)为职工卫生保健、
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
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
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
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
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
疗补贴属于福利费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
费:
已经实行医疗统筹再支
付药费,企业所得税不视
为福利费,是与收入无关
支出不能抵扣.
(一)2、职工疗养费用 税法未明确规定 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
明确规定
(一)3、自办职工食堂
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
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
三(二)职工食堂经费补
贴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
费,注意是供应午餐,不是
发放现金,需有真业务实
支出凭证支持.
(一)4、符合国家有关
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
三(二)供暖费补贴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
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
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
建发[2005]42 号)
1、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
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
根据《辽宁省住房分配货
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
字[2000]9 号)的规定,
划定如下:
①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
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
费;
标准之内不交个税,超标
准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Commented [微软用户 1]: 生活补助费不是人人有
份的。
s#_Hlk247430959
s#_Hlk247430959
s#_Hlk247430959
s#_Hlk247430959
宅面积标准:正副厅(局)
级 140 平方米,正副处
级 105 平方米,科级和科
级以下 85 平方米。
①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
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
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教
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
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
员 140 平方米。副教授、
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
相应职称的人员 105 平
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
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
的人员 85 平方米。
①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
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
级工和 25 年以下(含 25
年)工龄的普通工人 60
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
级工、技师和 25 年以上
工龄的普通工人 85 平方
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
师 105 平方米。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
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
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
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
标准。
2、采暖费超标准交个税
(一)5、符合国家有关
财务规定的防暑降温费
三(二)职工防暑降温费 发放实物不扣个税,发现
金扣个税。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
费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
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
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
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
浴室、理发室、医务所、
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
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
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
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
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
三(一)尚未实行分离办
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
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
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
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
室、医务所、托儿所、疗
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
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
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
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
费
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
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
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
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三(二)职工困难补贴、
救济费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
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
费,个税免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
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
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
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
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
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
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
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
知》(财企[2009]117 号)
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企业向退休人员
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
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 号)第十八条
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
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
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
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
得税。
国 税 函 [2008]723 号 离
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
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
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
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
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
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从原
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
贴、奖金、实物,应在减
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
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
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务或经计入福利费用
核算,重组企业先在重组
预留费用中列支,不足的
计入福利费用。
企业所得税按福利费的
确 14%核算,超支纳税调
整。
个人所得税减 2000 元后
扣缴。
(五)1、丧葬补助费 三(三)丧葬补助费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
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
费
个人所得税免
(五)2、抚恤费 三(三)抚恤费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
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
个人所得税免
(五)3、职工异地安家
费
三(三)安家费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
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
干部、职工的安家费、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
个人所得税免
(五)4、按独生子女费 税法未明确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
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
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
不征税:
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
明确规定
1.独生子女补贴;
(五)5、探亲假路费 三(三)探亲假路费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
费
二、1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
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
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
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
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
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
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
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
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
利费管理
三(二)职工交通补贴 辽地税(2009)76 号企
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
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
通补贴的行为,按照“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按交通补贴
全额的 30%作为个人收
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
费
二、2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
住房待遇,已经实行货币
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
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应
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
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
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
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三(二)为职工住房所发
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
性福利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
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
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
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
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
费
个人所得税:扣缴
二、3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
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
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
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
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
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
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
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
通知(辽地税函[2009]27
号按福利费抵扣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
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
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58 号)第二条规
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
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
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
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
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
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
额的 20%作为个人收入
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务核算:货币化,计入工
资
非货币化计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列
入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30%扣缴
个人所得税.
二、4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
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
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
不属于福利费
按实发工资扣缴。还要考
虑是否计入交纳保险的
范围。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
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
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
助;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和财务都不作为福
利费
加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
税
五、国家出资的电信、电
力、交通、热力、供水、
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
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
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
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
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
低价使用。
视同销售,按公允价计算
增值税,计入所得额的应
税收入额,成本计入福利
费 14%范围内。
视同个人所得,按公允价
扣缴个人所得税。
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
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
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
出
税法未明确规定 税法采取了列举法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
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
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
旅游、招待、购物、馈赠
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
险、证券、股权、收藏品
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
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
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
担的其他支出。
属个人消费的支出:
财务制度不允许计入企
业账内核算,
企业所得税属于与企业
收入无关支出不能税前
列支;
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违
规承担了此类支出是个
人消费扣缴个人所得税
年金
沈阳市企业年金试行办
法 (沈劳社发〔2006〕11
号)
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
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
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
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
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
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
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
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六分之一。企业年金采取
按月缴费方式,职工个人
财税[2009]27 号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
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
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
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
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
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
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
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四)企业年金的个人
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
税[2005]94 号)规定,应
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
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
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
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
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财务:职工薪酬中列支
企业缴费在年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在企业
成本中列支。超过年工资
总额 4%的部分,在企业
职工福利费或自有资金
中列支。
企业所得税:工资总额 5%
个人所得税:扣缴
../%E5%AD%A6%E4%B9%A0/2009%E5%B9%B4%E6%89%80%E5%86%85%E5%9F%B9%E8%AE%AD/%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5%9F%B9%E8%AE%AD/%E6%89%A3%E9%99%A4%E7%B1%BB%E6%94%BF%E7%AD%96/%E6%B2%88%E9%98%B3%E5%B8%82%E4%BC%81%E4%B8%9A%E5%B9%B4%E9%87%91%E8%AF%95%E8%A1%8C%E5%8A%9E%E6%B3%
../%E5%AD%A6%E4%B9%A0/2009%E5%B9%B4%E6%89%80%E5%86%85%E5%9F%B9%E8%AE%AD/%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5%9F%B9%E8%AE%AD/%E6%89%A3%E9%99%A4%E7%B1%BB%E6%94%BF%E7%AD%96/%E6%B2%88%E9%98%B3%E5%B8%82%E4%BC%81%E4%B8%9A%E5%B9%B4%E9%87%91%E8%AF%95%E8%A1%8C%E5%8A%9E%E6%B3%
../%E5%AD%A6%E4%B9%A0/2009%E5%B9%B4%E6%89%80%E5%86%85%E5%9F%B9%E8%AE%AD/%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5%9F%B9%E8%AE%AD/%E6%89%A3%E9%99%A4%E7%B1%BB%E6%94%BF%E7%AD%96/%E6%B2%88%E9%98%B3%E5%B8%82%E4%BC%81%E4%B8%9A%E5%B9%B4%E9%87%91%E8%AF%95%E8%A1%8C%E5%8A%9E%E6%B3%
s#_Hlk246005113
s#_Hlk246005113
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
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
业缴费在年工资总额 4%
以内的部分,在企业成本
中列支。超过年工资总
额 4%的部分,在企业职
工福利费或自有资金中
列支。
的批复 财税[2005]94
号
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
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
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
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
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
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
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
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
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
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
予以退回。
补充医疗保险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
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六)企业为职工缴付
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
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 知 》 ( 财 税 字
[1997]144 号)规定,应
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
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
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
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
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
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
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
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
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务:职工薪酬中列支
企业所得税:工资总额 5%
个人所得税:扣缴
住房公积金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
财税[2006]10 号根据《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 》、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
财务:职工薪酬核算
企业所得税:规定比例范
围以内抵扣;
s#_Hlk246005113
s#_Hlk246005113
通知(辽地税函[2009]27
号,工资总额 12%
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
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
导 意 见 》( 建 金 管
[2005]5 号)等规定精神,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
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
平均工资 12%的幅度内,
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
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
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 3 倍,具体标准按照
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
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
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
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
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单位和职工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
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 辽地税发 [2009]59 号文
件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
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和为员工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
下才能做工资薪金;否则
应做为劳务费支出,凭劳
务发票在税前扣除。
按个人所得税法扣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未交纳
保险又未取得劳务发票
的工资支出不能抵扣.
B. 董事会费和董事费
董事会费和董事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用。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
开支的费用;董事费是指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务报酬,是一项个人所得。
(一)董事会费的开支范围
1,董事会的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外地董事会成员在企业开会和工作期间的住宿费、交
通费、伙食费、邮电费和有关保险费的开支。
2,董事会会务费的开支,包括董事会开会和工作期间董事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
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有关的必要开支。另外,财政部规定:“未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实职
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在董事会召开期间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补贴等可在企
业的董事会会费中报销,除此之外不得在企业中报销任何其他费用和领取其他报酬。”
(二)董事会费的开支标准
1,董事会费应按实列支,企业不得预提董事会费。
2,企业董事会应指定董事会费管理办法,并报送当地主管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
3,董事会费不得支付到个人,必须由董事会领支。
(三)董事领取董事费的条件
1,领取董事费的董事必须由选举产生,并在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的。
2,董事领取董事费必须由董事会决议认可
3,在企业担任高级管理工作的董事会成员,已按企业的高级人员待遇领取工资,不应再领
取董事费。
4,在多个关联企业中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领取的董事费,应按合理标准分摊到各关联企业,
不应只在个别企业中列支费用。
(四)董事费列支的规定
1,董事费应据实列支,计入企业管理费。但一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
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就不得作为董事费支出。
2,企业支付的董事费,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所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不能列入企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