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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本标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安全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标段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六条 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告知表,及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第七条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在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第九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做出新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十一条 项目部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二条 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防护及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检查后符合要求,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 危险辩识与评价;
(三) 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 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 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进行两次模拟演练。
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活动导致人生伤害及财产损失,生产活动中重大火灾、爆炸、泄漏、机械伤害、坍塌、洪水等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根源是存在大量的引发灾难事故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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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