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械商业贿赂防范
前 言
朗讯事件
2003 年 8 月 8 日,美国通信与计算机国家集团公司向纽约南区联邦
地区法院提出诉讼,指控朗讯在沙特活动中存在 1500 万美元商业贿赂行
为。迫于美国司法部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压力,朗讯对全球 23 个海外公
司开始自查。2004 年 6 月,朗讯总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发现朗讯
中国存在商业贿赂行为,遂解雇四位高管。
香港珠宝商谢瑞麟珠宝事件
2005 年 4 月 22 日,香港珠宝商谢瑞麟父子被指涉嫌向旅行社雇员提
供非法回扣,作为安排内地旅行团到该店参观购物的酬劳,被香港廉政公
署拘捕。
天津德普案
2005 年 5 月据美国司法部提供的报告显示,美资企业天津德普诊断
产品有限公司在 1991 年至 2002 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
万美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该公司产品,从中牟利 200 万美元。
德普公司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 FCPA 为由,处以 479 万美元的罚金。中
国执法机关对此事并不知情。
2006 年 1 月 17 日,河北省顺平县法院对该县县医院 6 名医生收受药
品回扣案作出一审判决,包括该院内二科主任马某在内的 6 名骨干医生被
判获受贿罪,但免于刑事处分。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争议。
一、公务贿赂概述
公务受贿罪(《刑法》第 385 条、第 388 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
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对公务受贿罪处罚的正确理解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
1)个人受贿数额不满 5000 元,情节较重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个人受贿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7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
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个人受贿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个人受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索贿,则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公务”的正确理解
公立医疗机构药械购销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呢?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
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
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
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因此,公立医疗机构的药械购销行政管理人员,例如院长、党委书记、
药剂科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均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而具有公务受贿罪犯罪主体的适格条件。
二、商业贿赂概述
商业贿赂的定义
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
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
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
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
其他利益的手段。
商业贿赂的特点
1)竞争性
2)排挤性
3)伪造性
4)隐蔽性
5)违法性
商业贿赂的危害性
1)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
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
秩序。
2)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
3)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
5)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行 政 责 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
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
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2001 年《药品管理法》
对实施商业贿赂的药品企业、医疗机构可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药品
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接受商业贿赂的执业医师可吊销执业证
书。
刑事责任
2006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商业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政责任
药械商业
贿赂行为 刑事责任
民
事
责
任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商业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
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卫生行业对商业贿赂的理解误区
观点一:回扣违法、折扣合法,只要如实入帐就是合法的。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
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
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
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目前折扣的财务处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给予折扣的不冲减销售收
入,有的从销售费用或科研费用中列支,有的则以会议费、赞助费、广告
宣传费等名目支付,有的以实物支付,不仅不冲减销售收入,反而将其打
人自己的成本;同样,收受折扣的也不冲抵进货成本,有的计入其他收入,
有的作为应付款挂帐,还有的进入其他财务帐,使折扣成为可以自由支配
的额外收入。
观点二:个人收受的回扣是商业贿赂,单位收受的回扣不是商业贿赂。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二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情节严重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观点三:公司可以给医院货币、实物的赞助?
观点四:为了市场推广,企业可以给予医院附赠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
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
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观点五:销售人员个人的行贿行为与公司无关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的职工采
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
行为。
四、药械常用营销手段法律风险评价与营销模式创新
药械常用营销手段的法律风险评价
E.向医生赠送价值 500 元的礼券
向科室提供 20000 元学术科研费
向医院资助 50000 元购买电脑、投影仪等设备
D.销售经理自掏腰包请医生及家属旅游
直接资助一批医生海外进修,报销其进修费用
C.五星酒店组织培训,邀请医生及配偶参加并支付费用
向医生赠送价值 800 元的医学专著给某医生报销其发表学术论文
的版面费 2000 元
B.邀请医生参加市内举行的公司新产品培训,并报销合理的交通费用
聘请医生在产品培训会上主讲,支付合理的劳务费
聘请医生为产品撰写学术文章,支付合理的劳务费
聘请医生利用业余时间为公司产品的技术改良工作,支付合理的的
劳务费
A.公司在 XX 医科大学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奖励优秀的临床专业研究
生。
公司给 XX 医学会提供资助,作为专业学术会议协办单位,资助主
要用于支付主讲人劳务费
公司给 XX 医科大学培训中心资助,用于资助该中心实施的现代化
医院质量管理培训计划或医生维权培训计划
向医生赠送价值 200 元的具有广告性质的小礼品
E
D
C
B
A
五、医药商业贿赂长久机制的立法动向与《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
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解读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
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
1)规范医院的采购行为。
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医院的采购
行为。大力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尽快研
究出台完善采购工作的意见。规范医疗器械采购工作,制订《关于进一步
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规范操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保
证医院采购工作健康规范有序进行。
(卫生部由规财司、监察局、纠风办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财务
司、监察部门、纠风办负责。)
2007 国务院纠风办在全国纠风工作会议指出:我国今年将进一步改
进药品和医用器材集中采购工作,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
集中采购办法,争取今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在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的前提下,切实把药品虚高价格降下来。对高值医用耗材及其他医用器材
要逐步纳入到集中采购的范围中来。要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
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减少环节,降低药品经营成本,进
一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在降低药品价格中的作用;同时,加强对高值医用
耗材价格的监管,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坚决纠正乱收费、乱加
价行为。
2)规范医疗卫生单位接收赞助行为。
深入研究医疗卫生单位接收赞助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卫生机构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接收捐赠赞助行为及其管理与使
用。明确医务人员接受企业资助外出学习、进修、培训、参加学术活动、
科研工作的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会计核算工作。
(卫生部由规财司、政法司、监察局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财务
司、法监司、监察部门负责。)
3)实行院长问责制。
制定《医院院长问责制》,明确制定医院院长的管理目标与责任,
切实履行院长的法人责任。医院院长要把提高医疗质量,加强科学管理,
提供安全服务,控制医药费用等,作为当前管理工作的重点。若发现医院
存在乱收费、私设“小金库”、严重的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行为等严重违纪
违法问题,将首先追究医院院长责任。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科室主任责、
权、利的研究。
(卫生部由人事司、监察局、医政司、规财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由人教司、监察部门、医政司、财务司负责。)
4)规范医药代表行为。
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针对我国医药代表不规范营销行为,有关部门
要研究制订《医药代表营销行为规范》,做好医药代表的行为监督管理工
作。
5)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
结合各地开展的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基建工程招标采购等工
作,研究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建议相关部门与单位对行贿企业进行
处罚。制定《关于建立医药企业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的暂行规定(草
案)》。
(卫生部由政法司、规财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法监司、财务
司负责。)
6)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建立,违法成本加大。
2007 年 1 月 19 日卫生部颁布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
良记录的规定》
A.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
B.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
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
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a)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b)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c)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C.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
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D.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
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
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
1)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人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按照“积极稳妥、分
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
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
价规则,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县及县以上医疗
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 15%的加价率作
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 25%以内。药
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2)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
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
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试行核定出厂
(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
3)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监管。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示
建议零售价格的制度,以增加价格透明度。对企业标示的价格偏高和价格
上涨幅度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提价申报、
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具体办法另行制
定。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逐步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纳入政府定
价范围。
4)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的干预。
目前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中间环节加价过高,要建立医疗器
械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公布重点品种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信息,引导企
业合理确定价格。对流通差价过大、中间环节盈利过多、价格虚高的,要
依法采取限制流通环节加价率等措施,降低医疗器械销售价格水平。
5)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在降低药品价格和医院加价率的基础上,继续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
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认真
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尚未执行的地区必须在今年内
完成本地区项目归并和价格调整工作。
6)规范医院诊疗和用药行为。
抓紧研究修订和完善临床诊疗技术指南。在认真落实《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指导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其他药品临床应用指南,逐步推
行按通用名称开具处方制度,取消医院科室医药收入和个人收入挂钩的做
法,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生行为,促使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合理施治。
《处方管理办法》颁布,约束医生处方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
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 1~2 种。
因 20 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
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
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
应当注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
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
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 2 次以上出现超常
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在 2007 年纠风工作中,将加强药品成本价格调查和监测,改进药品
价格核定办法,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逐步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
定价。
要规范医院收支管理,改革不适当的经济激励机制,完善医疗服务评
价体系,纠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强化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坚决制止和纠正收受、索要“红包”以及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
7)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管理。
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改进服务质
量,主动控制医疗费用。完善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促进参保
人员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完善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政策,促进定点医
疗机构、定点药店之间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