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一、為執行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之國有財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要
點。
非公用財產之產籍管理,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訂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二、國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如下:
(一)土地。
(二)土地改良物。
(三)房屋建築及設備。
(四)機械及設備。
(五)交通及運輸設備。
(六)雜項設備。
(七)有價證券。
(八)權利。
三、管理機關應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設置國有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財產卡)
及明細分類帳。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成或主
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
財產卡標準格式及主要內容如附件一,各管理機關並得視業務需要加設欄項
輔助登記之。
國境外之財產,其財產卡各項欄位,得由外交部視需要另設置之。
明細分類帳格式,依照「普通公務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所規定表式(作業
用於帳式餘額之後加印「備抵折舊」「財產淨值」兩欄,「備抵折舊」之下設
「本期數」及「累計數」,帳頁並註明「作業用」字樣。)
財產帳卡已建立電子資料檔案者,得以電子檔案或所列印之書面資料替代。
四、管理機關應編具各類財產明細清冊,並依保管單位別及保管人設置清冊,其
格式如附件二,清冊或欄位不敷使用時,得加設輔助之。
五、國有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使用年限,應依照「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其未規定者,由管理機關報請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
六、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應由管理機關依照規定
評定折舊率及殘餘價值外,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不計折舊。
七、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計價:
(一)不動產:
1、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未登記地按毗鄰已登記地申報地價列帳,俟登
記後按當期申報地價調整產價。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
依其取得之價格。俟取得價格低
於當期申報地價時,再依申報地價調整產價。
2、土地改良物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原價無
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
關估定之。
3、房屋建築及設備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
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
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二)動產按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有價證
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國境外之國有財產,非依新臺幣取得者,應按取得時兩國貨幣公定兌換
率折合新臺幣計列。
前二項之財產價值,一律以新臺幣元計值,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八、管理機關應備置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減值單及財產減損單等憑
證,格式如附件三,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登記。國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
減事由用語依附件四辦理。
九、財產卡由管理機關財產管理單位設置、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但得按財產性
質及機關業務屬性,由各業務單位及財產管理單位分別設置、保管及辦理異
動登記。
十、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時,應予
補建。
十一、財產卡記載之內容,因財產管理人員誤繕、漏登或因不動產標示變更或與
實際狀況不符者,管理機關應更正記載。但因地政機關地籍整理造成不動
產面積或價值增減者,應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十二、管理機關領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財產權利憑證,
應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業務單位保管,並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其收發情
形,以備查考。
十三、各級主管及財產帳、卡經管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財產清冊、
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十四、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或未達使用年限,由財產管理單
位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或同法第五
十八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者,應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三份,
(如附件五)一份留存,二份報審計部審核,俟審計部核准報廢或報損發
回一份後,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十五、國有財產已達使用年限,管理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各機關財物報
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完成報廢者,即依據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
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十六、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經主管機關核准撥給同級政府機關者,財產管理
單位應填製「財產撥出單」一式三份(如附件六),一份留存,二份送交
撥入機關會同簽署後,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
退還撥出機關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十七、國有財產註銷產籍,應將財產減損單單號及減損原因文號登入財產卡減損
紀錄欄,其他事項欄註記「註銷」。
十八、管理機關應參照過去三年財產增減情形,預計下年度需要增減數量與價值,
編造年度國有財產異動計畫三份(如附件七)一份留存,二份報由主管機
關轉財政部審查。
十九、管理機關應按月依財產增減動態,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如附件
八),陳報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並據以按季彙整編具主管機關國有財
產結存統計表(如附件九)後,連同各管理機關之結存表,彙送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末季之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及各管理機關之結存表,
由主管機關併同主管機關財產目錄總表及各管理機關之財產目錄總表,彙
送財政部 國有財產局。
前項地方政府及所屬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表、增減結存表及主管機關
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每六個月編造一次。
二十、管理機關之財產應於年度終了實施盤點後,編具國有財產目錄及財產目錄
總表(如附件十),陳報主管機關審核後,連同各管理機關之財產目錄總
表,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編製國有財產總目錄。
二十一、主管機關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財產定期檢查時,
對於各管理機關產籍登 記事務,應一併查核,如有經辦及主管人員,不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各項資料憑證、帳卡、報 表之登記,應予以糾正並
視情節輕重論處,如有作業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附件一(各類財產之財產卡格式及主要內容)
附件二(各類財產清冊、保管單位別清冊及保管人清冊格式)
附件三(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減值單及財產減損單等四種登記憑證)
附件四(國有財產異動登記增減事由用語表)
附件五(財產毀損報廢單格式)
附件六(財產撥出單格式)
附件七(國有財產異動計畫格式)
附件八(國有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格式)
附件九(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格式)
附件十(國有財產目錄及財產目錄總表格式)
臺北縣各級學校公物保管責任實施要點
一、緣由
「創業惟艱」與「守成不易」兩句名言,運用在學校財產的採購與保管,最
為貼切。因為從經費的爭取、預算書圖的編審到發包、施作、驗收屬於創業
階段,另多少的總務人員吃盡苦頭;以後的使用、保管及維護屬於守成階段,
更令總務人員費盡心血。
近幾年來縣府財政吃緊,在此種情形下對於學校現有的公物,更是需要善盡
保管與維護之責,否則對支援教學的任務,很難達成。
基於上述理由,本府特擬定臺北縣各級學校公物保管責任實施要點,希望各
校以此為參考。針對各校特性,在校內訂立可行的辦法,落實執行,定期盤
點,即時維修,使學校公物都能物有定位,發揮效用。
二、目的
(一)確保學校公物,避免遺失損壞。
(二)減少維修成本,避免浪費公帑。
(三)延長使用年限,有效運用資源。
(四)充分支援教學,擴大教學成效。
(五)珍視愛物惜物,建立負責態度。
三、實施對象:本縣各公立高中職暨國民中小學
四、實施方式:
(一)訂定【學校層級】的公物保管須知。由各校依據「事務管理手冊」規定,
擬定具體辦法,確實實施,其主要內容應含括
1、制定學校公物申請、採購、驗收及保管流程之規定。
2、落實公物登錄盤點制度(配合每年兩次的財產檢查)及不定期(每學
期至少一次)抽檢制度。
(二)訂定【教室層級】的公物保管責任制度推行須知,由各校自行依校內實
務擬定可行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五、考核方式:駐區督學與視導委員到校視察時,應將此項業務列為督導項目。
物品管理手冊
第一章總則
一、為健全公用物品(以下簡稱物品)管理作業制度,提升使用效能,特訂定本
手冊。
二、中央政府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物品之管理,除國
營事業生產用物品外,依本手冊之規定。
三、本手冊所稱物品管理,指關於物品之採購、收發、保管、登記、報核及廢
品之處理。
四、本手冊所稱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
用品等。並按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如下:
(一)消耗用品:指公用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
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
(二)非消耗品:指公用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餐飲用
具、陳設用具等。
五、各機關採購物品之經費預算,應衡酌以往年度實際需求狀況及庫存情形,以
及本年度預估需求覈實編列,不得有浮編預算之情形,並應擬訂周妥之採購
計畫,依計畫及實際需求辦理採購,除確須存備安全存量(以一個月所需數
量為度)外,不得有超額採購消化預算之情形。
六、物品之規格,除有統一規定者外,應視實際需要定之,在採購之目的及效果
上不得限制競爭。同類物品之式樣、大小、顏色、品質,應力求劃一。
七、各單位請購之物品,應依前點規格訂定原則辦理。但確因特殊需要,經機關
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物品應參考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分類,並得以號碼代替名稱。
九、各機關物品管理工作之計畫及分配,應依其組織及業務狀況自行訂定。
十、各機關之物品管理,得以電腦化作業為之。
十一、物品帳簿及表單,得以電子檔案或所列印之書面資料充之。
第二章 採購
十二、物品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採購物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物品管理單位應參照以往年度物品使用情形,估計下年度需求數量,
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定採購計畫,編列採購概算表(格式如附
件一)。
(二)物品管理單位於編製前款採購計畫前應通知各單位,就業務所需開
列物品清單,送物品管理單位彙案辦理。
十四、採購物品應注意下列要領:
(一)物品採購規格之訂定,在無限制競爭之原則下,應以品質、性能及
使用效益等為優先考量因素。
(二)採購之物品,應儘可能附加本機關之標誌。
(三)採購人員,應憑核定之物品請購單或簽文辦理,不得無故稽延,並
須注意與請購所列之種類、規格、數量等條件是否相符。
(四)物品受有氣候、物理或化學等作用之影響者,應慎酌採購。
十五、物品採購依照各機關分層授權範圍辦理,其程序如下:
(一)物品之採購,採購單位應依採購計畫並配合預算,簽准後辦理,並
優先適用集中採購之共同供應契約。
(二)非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一般辦公物品或專用物品,分別由物品管理
單位統籌請購或使用單位請購。均應填具物品請購單(格式如附件
二),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送採購單位採購。
第三章 收發及保管
十六、物品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支出憑證及相關表件,送主(會)計
單位辦理公款核付,並由物品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
十七、物品經驗收後,送交保管單位,憑驗收單或支出憑證點收,加蓋保管簽收
章戳後,登錄管理。
十八、物品保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未經驗收之物品,不得存放於物品儲藏處所。
(二)消耗用品與非消耗品,應分別分類存儲。
(三)保管之物品應分類編號,其編號與標籤製作方法如下:
1.消耗用品編號,以簡明扼要為原則,包括機關名稱、分類字軌及
編定號數,並應與物品收發分類帳編號目錄相符。編號標籤,黏
貼於分格儲藏之橫額上,物品本身不必加蓋編號標誌。(格式如
附件三)
2.非消耗品之編號方法與消耗用品同。但須註明採購日期,視事實
需要編號末尾增添一序數編號,編號標籤黏附於物品本身。(格
式如附件四)
3.物品編號標籤之質地須經久耐用,視事實需要,可以金屬或塑膠
製成。
(四)數量或體積較大之物品,應存放於倉庫或儲藏室內易於堆高之適當
地點。
(五)需經常發領之物品,用櫥櫃存貯,安置於易於取放之適當地點。
(六)物品之儲放,應分別種類,按其形態、體積、數量放置整齊。
(七)儲藏處所之大小,應配合物品之多寡,作適當分配,不宜過狹。
(八)物品儲藏處所應力求堅固、乾燥、通風、防水,以免腐蝕發霉,並
應配置消防及防盜設備,注意安全。
(九)物品儲藏處所應禁絕煙火,非保管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消防用
品如滅火機、滅火彈等,應標明使用方法及應注意事項;並應經常
注意檢查電線,以防火災。
(十)危險物品、藥品及化學品,應與普通物品隔離儲存,其處所應隨時
檢查;並應標示警語,提醒注意,以防意外。
(十一)下列物品,得選擇適當之露天地點存儲,但應注意安全防護:
1.體積及重量龐大,不便庫存,或難以搬運之物品。
2.包裝良好,不受氣候影響,或短期內即行配發之物品。
3.廢品。
(十二)損壞之物品,經評估尚有使用價值者,宜修復利用,不得棄置。
十九、物品管理單位對各單位所保管或使用物品,應隨時檢查收發及存管之數量,
非消耗品並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各盤點一次,並由機關長官指定政風、
主(會)計、檢核或稽核單位派員監盤(格式如附件五)。
二十、盤存物品,應將盈虧數量列入物品收發月報表(格式如附件六),並於備
註欄註明盈虧數量;保管人員如調離職務時,應將經管物品及簿冊單證盤
點交清,並由主管派員監交。
二十一、物品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品之核發,必須根據領用標準辦理,領用人應填送領物單(格
式如附件七)連同領用物品分戶登記卡(格式如附件八)向核發
單位領用。
(二)物品領用標準訂定後,應在規定標準內核發;其因特殊情形,超
過領用標準時,由物品管理單位主管與使用單位主管會核辦理。
(三)領物登記卡,須經物品管理單位蓋章後始為有效,用完時另換新
卡,領物登記卡每單位或每人發給一張,不得轉借使用。
(四)領物人於領物單上簽章後,應經單位主管審核蓋章,再送物品管
理單位核發。
(五)物品核發人接到領物單或領物登記卡,應先行核對無誤後,始得
發給。
(六)同類物品,先購者先發,以免久存變質。
(七)非消耗品之使用保管人於離(退)職前,應辦妥繳回或移轉手續,
物品管理單位並據以變更列管資料。
(八)非消耗品之借用,借用人應填具物品借據(格式如附件九),並
註明借用期限,由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物品管理單位據以請借。
(九)物品借據應依序號裝訂,交保管單位保管,收回原物時,退還借
據。
(十)借出物品到期未還,應即向借用人催繳,需繼續借用時,應辦理
續借手續。
二十二、物品之驗收、保管及借用人應負之責任如下:
(一)驗收人點收之物品,有短收或不合規格,或舞弊情事,應視情節
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
(二)保管人應將物品妥慎保管,因疏忽而遭致損失或損壞時,應視情
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
(三)保管人發現存管物品缺少時,應查明原因,據實報告,不得隱匿。
(四)遇有竊盜事件發生,應立即報警,並保持現場原狀,留備偵查,
並將損失物品名稱、數量開列清單,備文報案。
(五)保管人或借用人對於保管或借用之物品,如有侵占、盜賣等情事,
一經發覺,應由物品管理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懲處並依法究辦。
(六)物品之賠償,應依照遺失或損壞時之市價計算;如係舊品,按已
使用時間折價賠償。
(七)物品保管,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者,應依審計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
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其責任。
第四章 登記及報核
二十三、辦理物品登記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物品管理單位,應設置消耗用品收發分類帳及非消耗品收發分類
帳(格式如附件十)。
(二)物品收發除分類帳外,視事務之繁簡需要,另立分戶帳。
(三)物品之登記,收入應憑發票或驗收單;發出應憑領物單或核准發
給物品之文件,分別登帳。
(四)物品收發數量及金額於每月月終結算後,在各該分類、分戶帳頁,
劃一紅線總結,將餘額轉入下頁。
(五)保管人應按日將借出物品登記於物品借出登記簿內(格式如附件
十一);物品收回時,發還原借據,並予註銷。
(六)登記工作,應隨收隨登,隨發隨登,不得積壓、遺漏或錯誤。
(七)各種單證,均應編號整理,裝訂成冊,以供查核。
(八)物品依法定度量衡單位辦理登記。
二十四、物品管理單位應注意物品收發帳目結存數量與庫存數量相符,並應於每
月月終編製下列報表:
(一)物品收發月報表,於次月十日以前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二)將各單位每月領用物品之品名、數量統計列表(格式如附件十
二),於次月十日以前送請各單位主管核閱。
第五章 廢品之處理
二十五、消耗用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
二十六、非消耗品之使用期限,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照財物標準分類中相類似財產之使用年限。
(二)無前款資料者,由經管機關依其質料、性能、構造及用途,自行
酌訂。
二十七、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報廢:
(一)庫存消耗用品,因儲存過久,以致變質(如化學藥品或墨水等)、
蟲傷及鼠害或更改規格式樣(如印刷品等),失去原有效能,不
能使用。
(二)非消耗品已逾使用期限,失去原有效能,不能整修再用。
(三)非消耗品未滿使用期限,因特殊情形而致損壞不能修復利用。
(四)非消耗品未經領用,而在庫存或遷移搬運中,遭受不可抗力之事
由而致毀壞,不能修復利用。
二十八、損壞不堪修復之物品,於未經核准報廢前,應妥予保管,不得毀棄。
二十九、物品之報廢手續如下:
(一)由申請報廢人填具物品報廢單(格式如附件十三),註明報廢物
品品名、數量、規定使用期限、已使用期間、報廢原因等,以供
審核。
(二)非消耗品未達使用期限,而必須報廢者,申請人應敘明特殊之原
因。
(三)物品報廢單應經申請報廢單位之主管蓋章證明,經核准後,連同
廢品送交物品保管單位點收。
(四)物品報廢之核定,經視報廢物品每件原價,依照行政院訂定之各
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以下簡稱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
表)之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轉送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為之,
其屬經管機關權限者,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五)物品報廢得由物品保管單位先予檢驗,於報廢單上簽章證明,轉
請監驗人或事務主管查核。
(六)物品報廢經核定後,無論變賣、利用、轉撥、交換或銷燬,均應
在物品帳內,予以註銷。
三十 、廢品應按下列規定整理,不得隨意棄置:
(一)分類儲存:
1.廢品應按其品質,分類妥為儲存(如五金類、木質類、紙質類、
磁質類等)。
2.廢品可供利用者,應分別選出,另行儲存。
(二)計量登帳:
1.不能作其他利用之廢品,應折計其品質重量(如五金廢品屬於
銅質者,即折計其廢銅若干公斤;屬於鐵質者,即折計其廢鐵
若干公斤;如木器廢品,即折計其廢木若干才或若干公斤)。
2.利用廢品,依其形態、單位、數量分別登帳(如廢箱若干個等)
以便處理。
(三)廢品經整理後,應列清單(格式如附件十四),報請處理。
(四)報廢物品之保存期限,應視實際情形,予以規定,但每年至少清
理一次。
三十一、變賣廢品(含下腳料處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無法利用之廢品,但仍存有殘餘價值者,可予變賣。
(二)無法利用且不具機密性之印刷品或辦公室廢紙,得售與紙廠製作
再生紙漿。
(三)廢品之變賣,應先預估底價,視其金額之多寡,依照規定程序辦
理現狀標售。
(四)廢品標定,得標人提貨時,比照驗收之規定辦理點交。
(五)廢品變賣所得之價款,除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基金應依有關規定
處理者外,其餘各機關應一律解庫。
三十二、廢品利用之方式如下:
(一)廢品失其原有效能,但可轉為其他用途者,應即加以利用。
(二)廢品原件中有可供利用部分,應拆除作為可供利用之備件。
(三)廢品原件不能利用。但經成本效益評估後,認定加工後可再利用
者,應儘量予以加工利用。
(四)可利用之廢品,應另予登錄使用。
(五)加工後利用之廢品,無論自行加工或招商加工,均依照規定程序
辦理,加工後製成之新品,比照驗收及登記之規定,辦理驗收登
帳。
三十三、本機關不能利用之廢品,而其他機關或團體可予利用者,得作價或無償
轉撥供其再利用。
三十四、廢品銷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木質、布質、化學藥品等變質之廢品,得視同垃圾,依廢棄物清
理相關規定妥善處理。
(二)廢品銷毀應經權責機關核定。
(三)銷毀不能利用之物品,依照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金額造
具清冊,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轉送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為之;其
屬經管機關權限者,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四)廢品銷毀後,應於原核准之廢品處理單備註欄,註明銷毀日期,
並加蓋銷毀人及監毀人印章。
第六章 物品管理之檢核
三十五、各機關對於物品管理,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檢核,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
。
三十六、各機關實施物品管理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執行之,其成員由事務(物
品管理人員除外)、政風、主(會)計、檢核或稽核等相關單位派員參
加。
三十七、物品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類非消耗品之使用期限,有無詳細規定。
(二)物品採購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請購並經核准,採購是否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物品驗收,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四)庫存物品,是否帳物相符。
(五)庫存物品是否分類,放置是否整齊。
(六)物品之核發,是否按照領用標準及程序,切實執行。
(七)物品登記,是否確實。
(八)物品是否儲藏適當處所。
(九)廢品是否依規定辦理。
三十八、各機關實施物品管理檢核之結果,應報告機關首長。除部會本身以外,
並應報上級機關備查。
第七章 附則
三十九、地方政府之物品管理,得參照本手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