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海关物流帐的主要内容及做帐方式
海关物流帐一般的程序为:进口报关单(转厂需配合深加工结转登记表)→原材
料入库单→原材料领料单→成品入库单→成品出库单→出口报关单(转厂需配合深
加工结转登记表)。
根据以上流程即可得知海关物流帐基本账册为:原料进出仓帐、成品进出仓帐、
边角余(废)料进出仓帐再加上进口设备进出仓帐、如果企业有委外加工还应作委
外加工帐以及根据 2004 年加工贸易企业建帐自查表中的要求操作保税货物深加工
结转业务的尚需建立厂商转厂(转入)明细帐﹑客户转厂(转出)明细帐共七本账
册。
海关帐作帐原则等同会计帐作帐原则,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备案登记表、
送货单、装箱单、发票、订单、制令工单、仓库产成品日月报表是原始凭证;原材
料入库单、原材料领料单、成品入库单、成品出库单是记帐凭证;根据这些原始凭
证和记帐凭证就可进行海关账册的登录。
(1)“原材料进出仓帐”:根据每日进口报关单、转厂送货单,国内购料发票作原
材料入仓单及登录入仓;根据每日生产领料数(制令工单),作原材料领料单
及登录出仓。
原
材
料
入
庫
單
︵
驗
收
單
︶
原
材
料
出
庫
單
成
品
入
庫
單
成
品
出
庫
單
訂
單
進口報關單
(備案登記表)
送貨單
裝箱單
發票
制
令
工
單
出口報關單
(備案登記表)
送貨單
裝箱單
發票
日/
月
報
表
倉
庫
產
成
品
原
材
料
進
出
倉
帳
邊
角
廢
料
進
出
倉
帳
成
品
進
出
倉
帳
(2)“成品进出仓帐”:根据每日成品入库(仓库产成品日月报表),作成品入库单
及登录入仓;根据每日出口报关单,转厂送货单,作成品出库单及登录出
仓。
(3)“边角余、废料进出仓帐”:企业如果加工生产合同有签损耗率的应作“边角
余废料进出仓帐”,根据领料数与对应的材料损耗率,计算边角废料入库数
〔领料数×损耗率〕,合同核销时,海关会征收边角废料之税金,且会出具
一张“海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以作为边角废料出库之原始单
据,入帐至海关物流帐。且废料请国税代开商品发票﹐可作销售废料处理。
(4)“委外加工帐”:如果企业有委外加工业务的,应作委外加工帐,根据发出的
品名,何时发出,多少数量或多少重量,委托哪一厂家,作委外加工发出
登录,根据收回的时间,多少数量或多少重量,从××单位收回,作委外加
工收回登录。
(5)“进口设备进出仓帐”:根据何时进口设备作入仓帐;根据设备何时转出或退
运出境作出仓帐。
(6)“厂商转厂(转入)明细帐”﹕依据与厂商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备案的时间﹑
备案号﹑数量﹐按收货时间﹑数量﹑结转时间﹑数量﹑报关单号按时序分
别登载入帐。
(7)“客户转厂(转出)明细帐”﹕依据与客户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备案的时间﹑
备案号﹑数量﹐按送货时间﹑数量﹑结转时间﹑数量﹑报关单号按时序分
别登载入帐。
原材料进出仓帐
品名规格﹕ 商品编码﹕ 存放地点﹕ 数量(1)单位﹕ 数量(2)单位﹕
日期 摘要 进仓 出仓 结存
年-月-日
来源与
流向
供货方
名称
凭证号 数量(1) 数量(2)
报关单号
或制单号 凭证号 数量(1) 数量(2) 数量(1) 数量(2)
备注
数量(1)代表工厂计量单位,数量(2)代表合同报关计量单位
成品进出仓帐
品名规格﹕ 商品编码﹕ 存放地点﹕ 数量(1)单位﹕ 数量(2)单位﹕
日期 摘要 进仓 出仓 报关单号 结存 备注
年-月-日
来源与
流向
购货方
名称
凭证号 数量(1)数量(2)凭证号 数量(1)数量(2)或订单号 数量(1)数量(2)
数量(1)代表工厂计量单位,数量(2)代表合同报关计量单位
边角余、废料进出仓帐
品名: 规格: 数量单位: 重量单位:
日期 进 仓 出 仓 结余
年-月-日
摘要
入仓单号 数量 重量
出仓
单号
数量 重 量 数量 重量
备注
委 外 加 工 帐
发出品名: 收回品名: 规格: 数量单位: 重量单位:
日期 发 出 收 回
年-月-日
送货
单号
数量 重量
委托
厂家
日期
收货单号 数量 重量
委托
厂家
备注
进口设备进出仓帐
设备编码: 品名: 规格: 单位:台
日期 进 仓 出 仓
年-月-日
厂牌
报关单 数量 单价 总价 出仓单 数量 报关单
结余
数量
备 注
客户转厂(转入、出)明细帐
协力厂商: 合同编号: 数量单位:
商品编号: 品名规格: 重量单位:
日期 备案数 已交货 已办理转厂 待转厂数量
年-月-日
深加工结转
申请表编号
数量 重量
送(收)
货单号
数量 重量
累计已
交货量
报关单
号码
数量 重量 数量 重量
备注
单据账册对应表
说 明 窗体 登录账册
出口报关单 成品进出存帐
依出口报关单之出口数推出货数量
成品出货单 成品进出仓帐
成品入库单 成品进出仓帐
按手册上之单耗反推原材料领料数
原材料领料单 原材料进出仓帐
生产日报表
按手册上之损耗率推算边角废料入
仓数
边角废料入仓单 边角废料进出仓帐
制令单
进口报关单 原材料进出仓帐
依进口报关单之进口数核算原材料
验收数
进料验收单
依进口报关单之进口数核算原材料
入库数
原材料入库单 原材料进出仓帐
出售边角废料时需取得合法凭证
边角废料出仓单 边角废料进出仓帐
订单(购销合同)
合同手册
加工贸易企业建账检查情况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2007 / /
原材料账 产成品账 银行存款账 委/受托加工账
账册类
生产设备 边角废料账 现金日记账
收 /送货转厂对照
账
订单 原料入仓单 制造令 原料退货单
账册
单证
设立
情况
单证类
领料单 成品入库单 成品出货单 成品退货入库单
1、主要的或收发频繁的原料/成品是否单立科目
2、是否逐笔按收发时间、品名、数量、规格登记
3、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是否区分记录
4、收入货物是否登记入仓单号
5、发出货物是否登记领料单号、货物流向或收货
方名称
6、领料单是否登记订单号或制造令编号
7、双重或以上计量单位是否分别计算、登记
8、是否有月度小计、年度合计
账
册
、
单
证
填
制
情
况
9、减免税设备与非减免税设备是否分开登记
1、账册保管情况
2、凭证保管情况
3、会计报表保管情况
账 册
单 证
数 据
保 管
情况
4、报关单证及进出口业务数据保管情况
1、是否如期报送
2、“报表一”填制情况
3、“报表二”填制情况
海 关
业 务
报 表
填 制
情况
4、“报表三”填制情况
备注
第二单元 如何按海关要求完善相关账册单据
一、海关对会计帐簿建立的要求
主要包括总帐、明细帐(含往来明细帐、产品销售明细帐、原材料明细帐、成
本费用明细帐、国定资产明细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会计凭证。来
料加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帐,基本应设置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
记帐,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海关帐对有关的帐簿、单证数据管理的要求
海关规定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帐簿、单证等相关资料连同进出口报关单、
发票、生产合同核销表、《合同手册》复印件,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
税货自办结关手续之日起保管三年。减免税进口货物有关单据(包括:报关单、发
票、协议、手册),须保管至企业办理结终手续止。上述有关帐簿、单证,必须在
企业内保存,不能以任何理由带出境外。
三、企业建立海关物流帐的必要性
1、海关要求海关帐目的审核实行一年一度的资料报送制度
2、海关下厂稽查时可以随时调用企业海关帐目查看。
3、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将被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4、从事进出口贸易企业、三来一补、三资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报关企
业、经营和使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以及其它进出口货物企业,均需设
立海关账册。
(1)通常,三来一补、三资企业设立后,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均适用海关的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
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后复出口,对进口货物暂不征税,而采取保留征税权
予以监管的一种制度。适用这一制度的企业都要按海关的规定办理保税合
同登记备案,由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及生产加工合同,并且要按照生
产加工合同进口原材料,出口产品,结汇,核销;所有的进、出口业务,
会计帐务处理,海关帐都应按照生产加工合同进行。三来一补,三资企业
所进、出口的料件,半成品,成品及进口的机器设备属海关保税货物者;
其中保税货物是指未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自
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
让,调换或转移他用。海关为了监管保税货物,对从事三来一补﹐三资企业、
及其它进出口的货物企业,规定企业分别设立独立的仓库存放原材料、成
品、半成品规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进出存物流帐及单证包括原材料
进出仓帐、成品进出仓帐、边角余(废)料进出仓帐、委外加工、发外加
工帐、入仓单、送货单、领料单、生产情况日月报表、制令工单、订单、
发票、装箱单、备案登记表等。且国内料件成品存放及记帐应与进口料件
成品分开。
5、为加强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需要,控管好企业的生产加工合同。企业应掌握每
一本合同实际进口的数量、出口成品耗料、尚可进口数量、成品已出口数
量、尚可出口成品数量等情况,以避免出现成品已出口,料件还未进来,进料不
足的情况发生。并且只有将海关账册建立起来后,将理论库存数与实际库存
数两者相比对,企业尽量掌握或减少两者之间的差异,减少企业的风险。
(二)建立海关账册的时间。
1、从事进出口贸易企业、三资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报关企业、经营和
使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以及其它进出口货物企业建立账册的时间是从
企业设立当年度有第一笔进出口业务时,需建立海关账册,应将保税料件的
来源和去向、每一笔进口多少料件、出口多少产品、出口产品耗用多少原
材料、边角废料多少、库存多少料件记录清楚。
2、三来一补企业海关责令 1999 年开始设立海关帐。
(三)依进出口生产合同为依据作海关帐。
海关要求企业实际作帐,因为企业依向海关申请之合同手册来从事进、出口
业务,且只能按照合同上的品名、商品编码、单位等信息报关,否则海关会认
定申报不实。而且每一本生产合同核销时,申报给海关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
申请表”已平衡核销,同时是以合同上的品名,商品编码,单位为依据去核销
的。那即是告诉海关,企业是按照合同上的成品品名、商品编码,出口成品;
依合同上的单、损耗比例领料进行生产加工的。
例如:进口一货柜之原材料,报关员报关进口,报关单上是 10000kg,而柜子到厂卸
货后,仓库实际收到的数量可能是 10100kg(其中 100kg 可能是客户装柜时数量装
错);出口一货柜产品,报关员报关出口,报关单上是 5000kg,而仓库实际出货装
柜数量可能是 5050kg(其中 50kg 也可能是装柜时误点数量而造成的错误)。而合同
核销又是以进、出口报关单为依据核销的。如此实际库存与合同库存便存在了差
异。因此应以合同实际数量作海关物流帐。如果企业以仓库数量来作海关帐就需
要仓管、生管、业务、采购、资材、会计、报关等各部门互相配合。对仓库作出
的账册,单证等资料应作相应适时的调整,使实际数与合同理论数相符。
(四)依据何种料件品名、成品品名作海关帐。
(1)如果是保税货物,以合同进口料件表上的料件品名、单位登录海关物流帐,
以合同出口成品表上的成品品名、单位登录海关物流帐。
(2)如果是非保税料件,应分清楚哪些料件是作内销用的,哪些料件是作外销用
的来决定。外销所用的料件以合同上的料件品名、单位作海关帐,成品以合
同上的成品品名、单位作海关帐。
四、建立海关帐所需的数据
(1)如果是直接进口和直接出口的企业需要提供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完整的
合同手册复印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进口料件报关登记表、出口成品
登记表、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出口成品表、进口料件表、成品对应料件
单损耗情况表。合同手册上进口料件进口登记表上,很清楚地记录着每一
笔进口的名称、数量、报关日期、单位、价值、报关单号、进口数量累计。
出口成品登记表上,很清楚地记录着每一笔出口的名称、数量、报关日期、
单位、价值、报关单号、出口数量累计。可以此为依据,建立及稽核海关物
流帐。
(2)如果有转厂进口和转厂出口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
转申请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及相对应的送货单、收货单,
并且以此为原始依据作海关物流帐。
五、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办法
2002 年海关公布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办法:备案→送(收)货→转
厂:
(1)备案:转出企业填写、盖章《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式四联,
由转出企业交转出海关备案盖章(海关留存一联), 盖章后交转出企业将剩余
三联送转入企业,转入企业填写、盖章再交转入海关盖章,转入海关盖章完(自留
一联),返还转入企业已盖章二联﹐转入企业收到转入海关已盖章二联﹐最后分
发一份给转出企业﹐备案过程完成。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 20 日内,
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
续。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
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但可对应
转入企业多本《手册》。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备案一次可多次结转,建议企业将长期性稳定且量较大的客户做季度关封,以免
造成未备案先送(收)货的情况,经海关查获可根据《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
八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的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
改装、低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它处置的,处货
深加工結轉新方案流程圖
輸出地海關 輸入地海關
傳輸出口報關單據
反饋結轉審核資訊
轉出企業 轉入企業
(送貨)
(2)
申
報
結
轉
計
劃
(3)
申
報
結
轉
進
口
(4)
申
報
結
轉
出
口
(1)
結
轉
計
劃
報
備
物价值的 5%~3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送货:备案后企业就可以进行送货,在这个环节要注意以下问题:
○1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
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
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2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
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3 送货数、备案数、合同数三者之间的关系:送货数不可大过备案数,一次备案数
不可大过合同数,但应以实际送货数申报结关转厂。
○4 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 90 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
手续。
(3)转厂﹕
○1 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
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2 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
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3 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4 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
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5 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
印件。
○6 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转出、转入企业违反本办法,海
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
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处理后,可以补办有关
手续。
○7 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结
转备案、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三单元 三帐平衡方法及其差异分析处理
第一节 合同平衡分析与处理
壹、海关物流帐不平衡
(1)生产合同损耗的差异:由于企业一般于申请生产合同时,习惯将损耗设定比实际
生产损耗略高,或因后续接单产品的损耗较生产合同损耗高。
(2)生产合同申请时间时早于接单时间﹐合同申请数量﹑品种与实际接单数量﹑
品种不一致。
(3)企业的备料是按实际需求,故若以已出口成品按合同单损耗折算耗料,将于海
关物流帐呈现进料不足负数,亦即于合同操作上产生出口早于进口的合同操
作异常现象。
贰﹑海关帐使其规范可由二方面着手:
一、企业外部:
经业务与采购和客户及厂商协调彼此合同的配合,针对长期交易客户预作
季度交货量的深加工结转的备案,并于新合同申请下来作各客户和厂商交
易量的拆分后备案,使合同操作异常。
二、企业内部:
(一)加强企业内部关务知识训练,使各部门了解生产合同操作的规范。
(二)灵活操作生产合同:透过申请新的生产合同,调整单损耗,使合同单损耗能接
近实际生产,实际库存与合同理论库存差异缩至最小。
(三)建立标准关务作业流程,使企业从订单,制令工单,深加工结转,生产领料到出
口成品能合乎规范。
(四)海关帐操作中相关部门配合之要点
所有存货的进出库单据、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合同手册复印件均应有一份交
会计部。相关部门之配合说明如下:
1、关务部:
○1 每个新合同签订备案后的次日,应完整复印一套交海关帐会计。
○2 最迟每周六复印本周发生的进出口报关单、手册中的进出口登记表予海关帐
会计。
○3 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于海关审批后、登记表于每周六复印一份交海关帐会计。
○4 与供货商或客户报关员协调、办理登记、转厂事宜。
2、资材部:
○1 材料入库单据:材料验收入库后,于次日把采购联、会计联交采购部,采购
人员与订单核对后,当日把会计联交会计部。
○2 材料出库单(领料单):应于领料次日把会计联交会计部。
○3 成品入库单:应于入库次日把会计联交会计部。
○4 成品出库单(送货单):应于出货当日把业务联、会计联交业务部,由业务人员
与其它出货凭据(客户订单、INVOICE、PACKING LIST 等)核对后,把会计
联交会计部。
○5 废料出入库单据:直接由仓库于出入库次日把会计联交会计部。
3、生管部门:
○1 每份生产制令单,在下发制造部门时,同时交一份予会计部。
○2 每日之生产日报表应于次日交一份予会计部。
4、业务部:
○1 与客户协调所送之货是否须转厂、双方办理登记的时间及方式等事项。
○2 把与客户沟通之转厂事项与本厂报关员妥善协调,商定具体的内部协作方式。
○3 每日核对完上日成品出库单据后,会计联交给会计部。
○4 收到客户订单当日,即应复印一份交会计部以及时掌握入帐信息。
5、采购部:
○1 与供货商协调所订购之材料是否须转厂、双方办理登记之时间及方式等事项。
○2 把与供货商沟通之转厂事项与本厂报关员协调,商定内部具体协作方式。
○3 每日核对当天材料入库单据后,会计联于次日集中交会计部。
○4 每次发出采购订单后,即把会计联交会计部以及时掌握入帐信息。
6、会计部:
○1 统筹海关帐的推行,并具体实施帐务处理。
○2 根据海关要求,提出厂内各部门相互配合之整体方案。
○3 审核各部门交来的出入库单据、报关单据、登记表等资料。
○4 控制各合同的数据平衡,定期提供相应的已送货数、已转厂数、未转厂数,
各合同期限及可进出口总数予相关部门,以便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7、涉及转厂数据运作的会计、关务、业务、采购四大部门的具体协作方式建
议:
○1 会计部收到关务部新签之合同复印件数据,即列表通知业务、采购部门。知
会内容应包括合同号、期限、各成品及材料的进出口总数、预计各品种直接
进出口总数及转厂进出口总数(此预计数可先由关务部预估);要求业务、采
购提供各客户(供货商)预计可办理转厂之品种、数量。
○2 业务部、采购部应根据本部门掌握的与客户、供货商的历史交易数据并经与
对方协商后,适当的把会计部通告的新合同应办转厂数分解到每一客户或供
货商。
○3 会计部收到业务、采购之转厂分解计划后,与本厂报关员协商其可行性,经
妥善调整后,由报关员与客户或供货商报关员协商深加工结转之备案事宜,
以及具体的送货与登记方式。(备案表同时复印一份予业务、采购)
○4 实施送货后,具体须于登记表中记录的时间、数量、品名及对应的送货单由
海关帐会计确定并告知报关员,由其与对方报关员办理登记。(深加工结转登
记表建议可由海关帐会计保管)
○5 每月末,海关帐会计应把每本合同总的进出口数、已送货数、已转厂数、未
转厂数,以及每个客户或供货商的已送货数、已转厂数、未转厂数列表知会
报关员、业务部、采购部,以便互相配合转厂及海关帐操作事宜。
○6 会计、关务、业务、采购部门应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
8、关务部:
○1 新合同签订备案的次日,应完整复印一套交资材部帐务员。
○2 每周六复印本周发生的进出口报关单、手册中的进出口登记表予资材部帐务
员。
○3 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于海关审批后、登记表于每周六复印一份交资材部帐务员。
○4 与供货商或客户报关员协调、办理登记、转厂事宜。
9、资材部:
○1 材料入库单据:材料验收入库后,于次日把采购联、会计联交采购部,仓库
联由资材部帐务员留存作海关帐。
○2 材料出库单(领料单):领料当日,即把仓库联由资材部帐务员留存。
○3 成品入库单:应于入库当日即留存仓库联予资材部帐务员。
○4 成品出库单(送货单):应于出货当日把业务联、会计联交业务部核对,仓库联
由资材部帐务员留存。
○5 废料出入库单据:直接由资材部帐务员留存仓库联。
○6 负责统筹海关帐的推行,并具体实施帐务处理。
○7 审核关务部交来的报关单据、登记表等资料。
○8 控制各合同的数据平衡,定期提供相应的已送货数、已转厂数、未转厂数,
各合同期限及可进出口总数予相关部门,以便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10、生管部门:
○1 每份生产制令单,在下发制造部门时,同时交一份予资材部。
○2 每日之生产日报表应于次日交一份予资材部。
11、业务部:
○1 与客户协调所送之货是否须转厂、双方办理登记的时间及方式等事项。
○2 把与客户沟通之转厂事项与本厂报关员妥善协调,商定具体的内部协作方式。
○3 于出货时在成品出货单上签章后,仓库联直接由资材部留存。
○4 收到客户订单当日,即应复印一份交资材部以及时掌握入帐信息。
12、采购部:
○1 与供货商协调所订购之材料是否须转厂、双方办理登记之时间及方式等事项。
○2 把与供货商沟通之转厂事项与本厂报关员协调,商定内部具体协作方式。
○3 每日把材料入库单与订单核对后,仓库联直接由资材部留存。
○4 每次发出采购订单后,即应交一份予资材部以及时掌握入帐信息。
13、涉及转厂数据运作的资材、关务、业务、采购四大部门的具体协作方式建
议:可参考第一中的第 7 点建议,只须把会计部的相应职能转换为资材部即可。
第二节 海关帐与财务帐主要差异与联系
壹、两者入帐方式不正确
一、许多企业入帐依据是进出口报关单的日期及数量完全不符合深加工结转办
法,造成了成品已出货,但账面上料件尚未进来情况,结存数量负数情况。
二、以供货商送货单号的日期、数量入帐。
贰、正确方式:
一、根据海关新的深加结转方法,后备案,送货,再转厂的方法,只要转厂双
方已向海关备案,就可以“送货单”,先行入至海关帐当中,待有转厂报关
时再补填写报关单号码。
在成品送货时并无作会计分录处理,在转厂报关时才作会计帐务处理,不符合
会计权责发生制,对于进销存账册之成本核算,无法正确真实表达,造成产成品已
销售而成品尚未出库,而使成品库存虚增,故需于成品送货时先作发出商品帐务处
理:
将本月已送货未转厂部分计入”发出商品”,以本公司的“成品出库单”为入帐依据: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本月收到转厂报关单时,应结转库存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二、对于购货企业来讲,应以本公司的“验收入库单”或“材料入库单”为入帐依
据。
在原材料收货时并无作会计分录处理,在转厂报关时才作会计帐务处理,不
符合会计权责发生制,对于进销存账册之成本核算,无法正确真实表达,造成产
成品已销售而原材料尚未入库,而使原材料有呈现负数,请在原材料送货时先作
暂估入帐帐务处理:
将本月已收货未转厂部分暂估入账,以本公司的“验收入库单”或“材料入库单”为
入帐依据:
借:原材料
贷:应付帐款
本月收到转厂报关单时,应先按原暂估入帐数量金额作一笔红字冲销,再按转厂报
关单正确的数量金额入账:
借: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帐款(红字)
再作正确分录:
借:原材料
贷:应付帐款
第三节 海关帐与库存主要差异与联系
(1)合同库存与实际库存的不平衡:
合同操作系属计划经济,加工企业因实务上接单至交货时间过短,故合同申
请时并无法确定日后接单出口成品的规格相应损耗,造成合同损耗与实际生产
损耗的差异,当然亦造成实际库存与合同理论的差异,而企业的海关风险亦随之
而生。
第四单元 库存与合同手册的差异之原因分析与处理
一﹑库存与合同手册的差异之原因分析
1﹑目前生产合同操作属于计划经济﹐合同申请在前﹐企业接单在后﹐导致实际接
单情况与合同申请不一致﹐使最终仓库库存与合同理论产生差异。
2﹑由于生产合同申请时依照样品的 BOM 表设立单损耗﹐但实际接单生产时由于
产品品种多样化﹐产品单耗与申请时不一致﹐从而材料领用数量亦会与合同申
请时料件数量差异﹐使库存与合同理论产生差异。
3﹑合同申请时产品或料件基本上以公斤为计量单位﹐内部单重换算是以基本产品
单重换算﹐而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单重换算会变动﹐或由于产品机
种变动导致产品单重变化﹐使库存与合同理论不一致。
二﹑库存与合同手册的差异之原因分析与处理
1﹑合同平衡表中合同理论库存比实际仓库库存少﹐产生保税料件盈溢﹐保税料件
盈溢时多余料件会纳入海关监管﹐可以将仓库库存多出部分取得内购发票﹐以
非保税料件形式取得﹐再做内销产品耗用﹐或者再重新核算产品单损耗﹐依据
新单损耗申请合同﹐以降低仓库库存。
2﹑合同平衡表中合同理论库存比实际仓库库存多﹐产生保税料件灭失﹐保税料件
灭失时则可能被海关认定走私的行为,所以应每月作问题的检讨,看是否实际
单损耗大于合同单损耗,可申请提高合同单损耗,或者将缺少料件部分补码进
来﹐以解决料件灭失之问题。
第五单元 建立生产计划(合同)执行平衡表
生产计划(合同)执行平衡表
当事人: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一)【<8>+<9>+<10>+<11>】-【(<1>+<2>-<3>)+<4>-(<5>-<6>+<7>)】=合同灭失(盈溢)数量
(二)平衡表所用的计量单位以生产计划(合同)签定的单位为准。
(三)货物名称与生产计划(合同)签定的名称一致。
(四)平衡表中所包括的生产计划(合同)号码为:
进口 出口(折原材料) 实际库存
材料名
称
(1)合同进
口
(2)收货
未结转
(3)结
转未
收货
国内采
购(4)
合同出
口(5)
(6)结转未
送货
(7)送
未结
转
(8)发外
加工折
原料
(9)
原材
料
(10)半
成品折
原料
(11)成
品折原
料
合同灭失
(或盈溢 )
单位
附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
的管理规定
埔关调【2002】157 号
各加工贸易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及海关其它有关规定,对外加工装配
经营单位及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保税仓库等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照海关规
定和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报关单证
等有关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业务有关情况,并按海关
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不按规定建立、保管和报送有关帐簿、单证,拒绝、拖延
提供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的,属于违法行为,由海关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并作为海关评定企业
管理类别的依据。
为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有关规定,规范建帐行为,提高企
业经营效益和海关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关注册或备案(不包括异地报关备案)的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及加工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保税仓库等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
关会计法规和本通知附件《黄埔海关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
定》(详见附件 1)的要求,建立健全、保管和报送有关账册、凭证和报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建立年度定期报送账册数据
制度,各有关企业需在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将有关账册、报表(包括
会计报表和《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送至所在地主管海关稽查部门
或指定部门审查。
三、为适应海关对外加工贸易实行计算器管理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海关推行使
用计算器阅帐,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帐和报帐的企业,海关可以通过计算器
查阅企业保存在事务所的账册数据,使用计算器自行记帐的企业可以通过计
算器向海关传输账册数据供海关查阅。
四、各有关企业请自收到本通告之日起三十天内,对本企业的建帐情况和内部控制
度进行检查,凡有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予以改正,健全内部控制。逾期不
改正的,经海关发现,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
九条及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分类管
理办法》的规定,有关账册管理不符合海关要求的,不得评为 A 类管理企业,
其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海关评降为 C 类管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各有关企业依本通知要求在建帐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关咨询。
海关咨询部门、联系人、咨询电话见下表。
咨询部门 联系人 咨询电话
黄埔海关调查局稽查处 张家桢 020-82130742
老港海关稽查科 李小峰 020-82299167
开发区办事处 汪洋 020-82222496
保税区海关调查科 郑伟雄 020-82130932
新塘海关稽查科 谢强 020-82773046
东莞海关稽查科 凌勇 0769-2428109
太平海关稽查科 刘金湖 0769-5116674
惠州海关稽查科 邹委康 0752-2278229
河源海关调查科 吴小铭 0762-33626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
管理规定
第一條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企业建帐行为,健全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
海关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及海
关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條 凡在黄埔海关注册或备案(不含异地报关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
装配经营单位及加工企业、保税仓库等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照海关规定
和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报
关单证(或专门账册)等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
口业务有关情况。
第三條 凡在我关备案或注册的对外加工装配的加工企业、保税工厂有下列账册、
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
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
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保存 15 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情况的账册或记录。保管 15 年。
(三)银行存款帐和现金日记帐。保管 25 年。
(四)与加工过程有关的数据,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保管 15 年。
(五)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它有关账册。保管 15 年。
(六)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保管 3 年。
第四條 凡在我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有下列账册、凭
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
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
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保存 15 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的账册或记录。保管 15 年。
(三)与加工过程有关的数据,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保管 15 年。
(四)中国会计法规设立和保管的其它会计账册、凭证、报表。
(五)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保管 3 年。
第五條 凡在我关注册的保税仓库在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
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
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包括商品进出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入仓单、送(出)
货单、退货单。保存 15 年。
(二)反映商品加工、包装活动的账册。保存 15 年。
(三)银行存款帐和现金日记帐。保管 25 年。
(四)与加工、包装过程有关的数据,包括订单、生产令。保管 15 年。
(五)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它有关账册。保管 15 年。
(六)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保管 3 年。
第六條 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报关单证及进出口业务数据,包括协议、已核销手
册及报关单复印件、关税及代征税缴款书、现执行手册、报关单、业务函
电、进出口运输单证、发票、合同等业务资料,需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
起保管 3 年,保税货物报关单证保管期限为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至办结海关
核销手续后 3 年,减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证需保管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
3 年。
第七條 加工贸易企业发生的所有与进出口有关的活动必须在上述账册、单证中
记录和反映。
上述账册、单证需在境内企业法定经营场所按规定期限完整保存。
各有关企业需根据会计规范和海关要求填制凭证和登记账册,依据实际发
货物的时间(包括年、月、日)数量、品名、规格、价格等予以记录和反映。
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设备与非减免税设备必须区分记录和
核算。
第八條 加工贸易企业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进出存帐规范》设置
和登记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
加工账册,设立和填制记帐凭证。
第九條 本规定所列账册、凭证由企业自行设制或购买使用。企业自行设计或购
买使用的账册、凭证及报表的设置、登记、填制必须满足海关标准要求。
所列进出存帐格式供企业参考。
第十條 海关建立年度定期报送账册制度,各有关企业需在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将注册或备案护明书、上一年度有关账册、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即《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送
至海关审查。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在年审时一并报
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帐的企业可委托事务所通过计算器向海关报送,
运用计算器自行记帐的企业可以使用磁盘报送。
第十一條 海关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代理建帐和记帐情况是否符合海关要求实行评
估,并公布评估合格名单。海关对未经海关评估合格的事务所代理建立和
记录的账册数据将进行实地审查其是否符合海关规范。有关企业自行决定
是否委托事务所记帐或选择委托记帐的事务所。
第十二條 加工贸易企业需按《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填写说明》
(附件 4)的要求填制《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
第十三條 海关推行使用计算器审查企业账册、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帐和报
帐的企业,海关可以通过计算器查阅企业保存在事务所的账册数据,使用
计算器自行记帐的企业可以通过计算器向海关传输账册数据供海关查阅。
第十四條 凡有关企业按照海关规定、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的帐簿、单
证,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
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等情况,能够满足本规定要求并按时报送有关资
料的,其建帐行为即为符合海关要求。
第十五條 有关企业不按规定建立、保管和报送有关帐簿、单证和报表,向海关提
供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拖延提供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帐簿、单证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并作为海关
评定企业管理类别的依据。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细则》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條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进出存帐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注册或备案(不含异地报关备案)的所有加工贸易企业
必须遵照本规范设立、登记和保管本帐,自设立之日起在法定经营场所保管 15
年(包括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
二、加工贸易企业发生的所有与进出口有关的收发货物活动,包括原料、产品(包
括次品、报废品、副产品)、委托加工、受托加工有边角、废料、生产设备必
须登记本帐。
三、加工贸易企业自行购买的普通格式的进出存帐,必须遵照本规范记帐,自行设
制格式账册的企业,其设立、填制、登记的进出存帐和凭证必须满足本规范所
列要求。附件 3 所列进出存帐格式仅供企业参考。
四、加工贸易企业启用进出存帐需填写启用日期,由启用人员签名,并盖企业公章。
五、原料与成品需分别设帐,主要的或收发频繁的原料和成品单立科目。委托加工、
受托加工、边角废料的产生、收发需单独设帐或单立科目登记。生产设备需单
独设帐。
六、本帐由企业管理收发货物的专门人员登记。
七、本帐应按实际收发货物的时间(包括年、月、日)、品名、数量、规格逐笔登记。
八、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设备与非减免税设备必须区分记录和核算。
九、收入货物需登记入仓单号、货物来源、性质或供货方名称,其中进口货物需填
写海关监管手册号或报关单号,发出货物需登记领料单号(或外发单号、或出
货单号)、货物流向或收货方名称,其中出口货物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应补充填
写海关监管手册或报关单号。
十、领料单必须填写订单号或制造令(或生产单)编号。
十一、进出存帐的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分类保管,以便查阅和统计。
十二、货物计量的商业惯例有两个以上计量单位或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的,需分
别计算、登记。
十三、本帐需进行期初结存和本期结存核算,本期结存=期初结存+本期收入-本
期发出,需逐笔结存。
十四、本帐需进行月度小计和年度合计。本月收入或发出小计为本月收入或发出数
量累计。本年合计为本年的月小计的合计。
十五、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法,有效实施海关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
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
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
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
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
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它企业。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
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类管
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总署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
外经贸部。
第五条 B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A类和D类管
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
类管理,其年进出口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 2000 万美元以
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 1000 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
50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 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
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
货相符。
第七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
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
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档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
(三)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
查表》;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海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根据企业实际通关情况
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在30日内通知企业。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 5 万元人民币以上、不
满 50 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账册管理混乱,帐薄、数据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
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薄、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
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送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
政处罚的。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四)拖欠海关税款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
形者,海关实施B类管理。
第十二条 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
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
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
金;
(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
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
(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五)不予办理异地报送备案;
(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送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
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送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
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
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
处罚。
第十六条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一经发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
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
类管理。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
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
全国海关,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
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本办法第
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199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1988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